求助信投到哪里合适

  实名控告一,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刘宇飞(孙爱军案件代理人),家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电话  被申请人:沈阳市司法局,地址:沈阳和平区和平北大街23号,法人:董开德局长,电话80787  复议请求:1.请求市政府撤消沈阳市司法局日作出的沈司鉴投答(2016)11号,(以下称投答),2.请求市政府责令被申请人出具全部相关证据。  事实与理由  《投答》歪曲事实、曲解法律,违反《司法部令》95号96号、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释义,(以下称决定释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一、被申请人无视x片诊断等铁证,颠倒黑白,公然为虚假鉴定撑起保护伞!见《投答》一  1,本案鉴定采信虚假检材、出具虚假鉴定,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a,案发日即07年4月20日,被鉴定人杨╳x急诊x片诊断是“左肘及左腕均未见明确骨折”,有x片报告单为证!当日!—名医生为杨xx手写骨折病历,违反《医院工作制度》25条:病历由实习医师负责填写,经住院医师审查签字...当日!朱郁文、张兴满二名法医为杨xx手写骨折伤害鉴定,都是没有客观证据的凭空捏造!都是与原件即急诊x片诊断不—致!依据《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53条规定,都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b,本案鉴定人明知杨xx急诊x片诊断没有骨折(鉴定书中病历摘抄为证),却故意出具骨折的虚假鉴定!c,本案鉴定依据的手术记录违反医疗常规!《外科学》7版61章:急诊拍x片未见明显骨折线,临床症状明显,应于伤后2周拍片复查。杨xx拍x片没有骨折,不应立即手术治疗,普通医生尚懂,法医更应懂的。d,本案出具的鉴定图像无姓名、日期、x片号,鉴定人明知x片诊断没有骨折,却故意采信三无图片为鉴定依据,出具虚假鉴定。  2,本案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不尊重科学,违反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a,司法通(2001)92号第9条:司法鉴定应采用现代科学技术,应当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骨折诊断的行业标准:《外科学》7版61章:凡疑有骨折者,应常规进行x线检查。《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规范》2.12.2.3规定:无论是闭合性损伤还是开放性损伤均须行x线检查,必要时行CT或MRI检查,以显示骨折的性质、类型、范围和程度等信息。朱郁文、张兴满都是从鉴多年的老法医,明知杨xx急诊x片诊断没有骨折,即不对其临床检查(x片CT等),也不进行常规检查,如:1),刀划衣袖是横口子,与杨xx竖长刀口不吻合!2),—名医生凭肉眼诊断杨xx骨折且骨块移位,x片检查岂有看不到之理!3),没有现场伤情照片、没有血衣的主要物证,凭什么认定开放性骨折!4),医生手写病历没有客观证据,违反《法医学》4版8章规定:在运用临床资料时,鉴定人必须用自已的检查结果去和病历记载的伤情相印证,对待各种检查结果应该审核,含糊不清的、没有其它资料印证的文字记录不可引用。本案虚假鉴定的出具完全违背骨折鉴定的行业标准,违反《决定释义》十七条:法医类临床鉴定,要以客观检查为主。b,法医张兴满没见到被鉴定人杨xx,更没对其亲自检查,就在鉴定结论上盖签名章,极不负责!违反.司法通(条、《执业医师法》23条、《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规范》2.1.1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33条:未亲自检查,医院不可开诊断书!因此张兴满在本案的诊断印章依法是无效的,本案鉴定结论依法也应是无效的!c,本案无视120病历(自由体位与骨折的被动体位不符),急诊病历(没有骨折),置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于不顾,为杨xx出具虚假鉴定,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d,本案鉴定机构派—名法医为被鉴定人查体违反上述相关法规,e,本案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没有对鉴定事项审核,如x片诊断没有骨折,依据司法通(条17条:不具备鉴定条件不予受理。s,鉴定机构明知本案是问题鉴定,却以丢失为由拒不提供鉴定档案,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二,本案鉴定结论依据的3564号x片纯属虚构!被申请人利用诡辩包庇和纵容。见《投答》三。1,经查实,3564号x片不是被鉴定人杨xx所拍x片,连姓名都不是,有铁西公安分局(号答复为证!2,法医承认抄错号,误抄—说没有根据。3,如果提供检材是虚假,鉴定机构及鉴定人采信虚假检材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决定释义》10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接受委托后,从检材的提取、检验、甄别等都应由鉴定人根据鉴定的技术操作规范进行。  三,本案鉴定无鉴定复核人、签发人签名,签名章处无司法鉴定专用章,依法无效!被申请人以权葬法,欺上欺下!见《投答》五  辽北法鉴字07第GF105号鉴定书没有时间地点,结尾没有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违反《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第四条:在编号处盖司法鉴定专用章,结尾在签名章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本案鉴定结论无复核鉴定人、指定签发人签名,不符合发出即生效条件!依据司法通(2001)92号第21、22、23、39、42条法规,应当是无效鉴定。  综上所述,本案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不以真实完整、客观的鉴定材料为鉴定依据,而是断章取义,故意采信虚假检材、故意违反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直接导致本案鉴定结论没有准确性和科学性!  被申请人否定事实证据,曲解司法,竟将申请人的上述投诉说成是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违反《司法通95号》34条40条、《司法通96号》24条25条,违反《决定释义》九条十条十二条十三条十七条法规,是适用法律错误!  市司法局是司法法规的执行者和监督者,却昧着法学良知做虚假鉴定的帮凶!使多年含冤吞泪的申请人再—次承受痛苦的催残...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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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明初中最好的是辽宁省实验中学北校区,真是的,是不是沈阳人呀。敢不敢报升学率,虹桥升学率当然第一了,实验北一届才600多人,虹桥一个校区就100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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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行单位名称回复数
1巴州区人民政府1216
2巴中市人民政府信访局1121
3恩阳区人民政府662
4市政府办公室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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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南江县人民政府444
7通江县人民政府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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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恩阳区300
10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81
编号:BZSZ59817 信件情况
信件标题:
求助信(申请退投标保证金)
来信日期:
&&&&&&&&&&&&&&&&&&&&&&&&&&求助信
巴中市长:&
你好!我公司(四川元义荣科技有限公司)日参与了巴中市巴州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组织的巴中市巴州区第四中学电脑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巴区政公采询〔2016〕95号)投标,并予以中标,中标金额元。日我公司与业主单位签订了本项目的采购合同,日我公司顺利通过了该项目的验收,并于日和日合计收到了该项目95%的货款(合同约定余下的5%货款作为质保金,于质保期满后十日内支付),日我们收到该项目的质保金。
&&&&因迟迟未收到巴中市巴州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退还的本项目投标保证金(我公司于日向巴中市巴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纳了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3200元),2016年10月我公司向交易服务中心咨询,被告知必须补交该项目的履约保证金9001.65元才能退还3200元的投标保证金。对此我公司提出异议:首先,我们与业主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未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其次,履约保证金是买卖双方确保履约的一种财力担保,其目的是约束供应商完全履行合同。本项目已顺利通过验收,并收到了全部货款,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补交履约保证金有何意义?
&&&&但时至今日,我们仍然没有收到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且能收到的日子遥遥无期,无奈,我们只有向市长信箱求助。我们恳请领导体谅我们老百姓生活的艰辛,责成交易服务中心将我们的投标保证金退还给我们。一年半未退还投标保证金是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我们参与政府采购的合法行为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我们的合法利益不容损害。
&&&&&&&&&&&&&&&&&&&&&&&&&&&&&&&&&&&&&&&&&&&&&&&&&四川元义荣科技有限公司
&&&&&&&&&&&&&&&&&&&&&&&&&&&&&&&&&&&&&&&&&&&&&&&&&&&&&
受理单位:
巴中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受理时间:
信件状态:
已责成 巴州区信访局
办理, 限于
之前办理并回复。
办理单位:
巴州区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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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
&&&&&&&& 您在市长信箱留言编号后四位9817的信件已转巴州区信访局办理。因您选择信件不公开,故不能在网上公开回复。请您根据信件编号向巴州区信访局查询办理情况,感谢您对市长信箱的关注和支持。
&&&&&&&&&&&&&&&&&&&&&&&&&&&&&&&&&&&&&&&&&&&&&&&&&&&&&&&&&&&&&&&&&&&&&&&&&&&&&&&&&&&&&&&&&&&&&&&&&&&&&& 巴中市信访局
&&&&&&&&&&&&&&&&&&&&&&&&&&&&&&&&&&&&&&&&&&&&&&&&&&&&&&&&&&&&&&&&&&&&&&&&&&&&&&&&&&&&&&&&&&&&&&&&&&&&&& 日
主办:中共巴中市委 巴中市人民政府 承办: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大道市政府办公大楼 邮编:636000 网站标识码: 蜀ICP备号求助信:请问要投诉县级特警(巡逻)大队,在哪儿举诉呢?_百度知道
求助信:请问要投诉县级特警(巡逻)大队,在哪儿举诉呢?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为啥要投诉,
无凭无据乱抓人,审问中带有驾人脏话。导致受害者延误宝贵时间,损失金钱和自尊。没有道德修养之人,怎能顺利上岗呢?对吧?告贵州省黔南州平塘县特警(巡逻)大队,同意的请转发。
您好!想必贵尊也是国家栋梁,希望能为国家争光,为民服务。支持您……
投诉事由:无凭无据故意乱抓人,审问中带有恶劣骂人脏话,导致受害者延误宝贵时间,导致受害者自尊,如此没有道德修养之人怎能顺利上岗呢?告贵州省黔南州平塘县特警(巡逻)大队。相信贵尊以此为界……我代表群众人民致敬。
前提是你得确定是警察
有些是特勤,执勤之类的都不是警察,他们完全是为了给警察摸黑
采纳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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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晋江市卫生局’徇私枉法、欺上瞒下、公然捏造、歪曲事实、诽谤死者、不作为!
晋江市内坑镇加塘村村民杨丽资产妇08年10月20日12:30分入住晋江市医院。入院时体检:神清,发育正常,营养中等,步行入院,检体合作(医院病历)……下午14:50分顺产分娩了一活男婴后,因医院严重不负责任,诊断失误、延误病情、抢救不得力、没积极实施抢救,流血4个多小时痛苦等待后惨死在抢救条件一应俱全的二甲大医院里。事故至今已225天还未解决,家属悲痛不已,期盼勤政爱民的政府相关部门早日还死者一个公道!
09年2月16日卫生局针对家属关于《产妇杨丽资顺产后因医院不负责任,流血4个多小时后死亡,医院应负责任!》的投诉,向福建省长信箱、晋江市长信箱、泉州市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反馈办理情况回复并公布在互联网上,可轻易搜索查看到。卫生局在反馈内容中极不负责任,别有用心的捏造、歪曲事实、诽谤死者部分内容如下:
1.因杨丽资与原配丈夫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与现任丈夫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等特殊情况。
实际情况为:&#9332;.杨丽资与前夫晋江市安海镇许某眼(化名)于99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后因多年未生育加上夫妻感情问题,男方起诉要求离婚,晋江市人民法院于04年8月11日判决准予离婚。卫生局只要一个电话就可以从民政局或派出所核实死者的婚姻状况,为什么偏要捏造事实、诽谤死者是一个不守妇道乱七八糟的女人?难道国家机关行政部门就可随意侵犯死者的人格尊严?
2.致使杨丽资死亡后其两位夫家与娘家在处理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虽与市医院多次交涉,但无人可以作主。
实情为:&#9333;.前夫和死者已离婚多年并没有介入,也没理由介入。后夫晋江市内坑镇柑市村林荣顶没有承担做为丈夫最基本的责任,死者连户口都还在娘家,死亡证明和火化证都是死者胞弟签名办理。事发第3天娘家就结清一切住院费用,更不存在卫生局所捏造的:“与医院多次交涉。”
3.直到10月21日,杨丽资的父亲杨吉昌向我市卫生局正式提出尸检申请。
实情为:&#9334;.死者的父亲08年10月24日向卫生局医政科施玉帛科长正式提出尸检申请。
4. 11月下旬,死者家属与市医院再次协商,并提出了60万元的赔偿要求。
实情为:&#月29日死者家属与医院(王灿阳副院长主持)第一次协商,并提出了68万元的赔偿要求。
5.医院积极应对家属的多次协商,希望家属能够冷静处理,提请医学鉴定,市医院将根据鉴定结论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情为:&#月16日卫生局向相关部门反馈办理情况回复,而第2次调解在09年2月23日姚副院长主持(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多次协商)。
6.当时,因死者杨丽资的母亲心情悲痛,情绪难以控制,故只能断断续续地听其陈述,无法形成的笔录。
实情为:&#月21日上午卫生局卫协办李荣辉到医院做笔录,几十人在场情况下死者母亲将所知过程详细向其陈述。
7.经分析,红包问题应该不是造成产妇死亡的原因,因为接诊人员是其同村且有亲戚关系的吴明霞主管助产师,于情于理均应给产妇更多的关照。
实情为:&#9338;.医院主管护师吴明霞老公姚炳炬和死者是同村但没有亲戚关系。如果照卫生局所说的同村就是亲戚,那是不是全中国几千万姓杨的都是死者亲戚?卫生局何等居心?
8. 从诊疗过程看,医院对产妇的接生、治疗、抢救等措施符合诊疗常规。
实情为:&#9339;.救人如救火,医院说4:30分通知病危,为什么到5:50分才要送手术室?
既然医院4:30分就通知病危,为什么4—5:20分这段时间没有医生在场? 既然诊断DIC后为什么没按DIC抢救?
9.抢救及时性问题。产妇从分娩到死亡仅3-4个小时,期间医院采取了“按摩子宫、药物加注、输血扩容、建立3道静脉通道、气管插管”等措施,并组织多个专业学科进行会诊。
实情为:&#9340;.产妇2:50分顺产,6:55分死亡,相隔有4小时5分的时间,卫生局为什么要刻意模糊?专业学科会诊后的结论和抢救措施了?
10.告知与签字问题。因杨丽资婚姻问题的特殊性,致使产妇从分娩到死亡过程中只有其母亲在场陪伴,加上其母亲不识字,故出现医护人员只能口头告知病情变化,在有关通知书上由医护人员写下“母亲”两字而后让其盖手印的情况。17:55时,产妇心跳停止,医院采取多种措施进行抢救并口头告知产妇的母亲(请其进入手术室现场告知,来不及签字、盖手印)。
实情为:&#9341;.在场的有死者弟媳是本科生会不识自己名字吗?要交钱要买血时为什么医院就懂得拉死者母亲的手盖手印?
4:30分下病危通知到5:50才要送手术室,这么长时间会来不及叫家属签字?(妇产科主任吴淑玲09年2月23日当众亲口承认当时家属有在《产科手术同意单》上盖手印,姚炳炬副院长和卫生局医政科施玉帛科长在场。)
11 .以上分娩、治疗、抢救和死亡过程,产妇杨丽资的母亲均在场。
实情为:&#9342;.产妇分娩时其母亲并不在医院,何来在场?治疗、抢救和死亡过程也只是在产房外,医护人员不准她进入。
晋江市医院知法犯法:“涂改、伪造、隐匿、抢夺病历资料。”晋江市卫生局却对家属证据充分的举报视而不见,在医院给家属的病历复印件中:
&#9312;.同一个产妇同一天同一份病历中竟出现3个不同的住院时间。
&& &#9313;.死者身份证:79年1月7日出生
&医院病历:76年01月01日出生。
&#9314;.2个死亡时间:《死亡报告》:18:50死亡《死亡通知书》:18:55分去世。
&#9315;.刚出生婴儿在同一天竟有2个不一样的体重(差了300g)。
&& &#9316;.有2个不同的阵缩开始时间(相差2小时)
&#9317;一个有着20几年医护经验的主管护士吴明霞在同一个时间、同一个病人、同一种症状、却有两种完全不一样的叙述方式出现。同时吴明霞同一个人的签名却有4种完全不同人的不同字迹。
&#9318;医院抢夺并隐匿产妇的《门诊病历》和在厦门天使医院的病历。
&#9319;病床号错误高达7次,病案号错误高达2次。(产妇并没有病房包房)
&#9320;家属有签字的《产科手术同意单》《麻醉同意单》医院为什么不给?
&#9321;《麻醉同意单》上吴莹莹主治医生将产妇杨丽资的名字写成“杨丽次”。
&#9342;诽谤死者:“从厦门天使医院逃跑转住我院待产。”
三. 晋江市卫生局机关效能差、不作为。
“不作为”也是一种腐败。家属08年11月17日起就开始向晋江市卫生局等相关部门信访投诉,卫生局领导多次(包括市长专线接听)提到家属向各级相关部门投诉医院的资料都有转交下来,他们也都看到了叫家属不要再寄了。却从未收到卫生局任何关于家属投诉问题的书面回复。09月3月10日我再次当面向晋江市信访局郑伟军副局长递交了一份《杨丽资产妇顺产后因医院不负责任,流血4个多小时痛苦等待后死亡。医院应负责任!》的投诉资料,郑副局长也当场致电卫生局吴淑霞副局长向其说明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信访人确实享有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就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可至今还是没有任何消息,家属应享有的最基本权利都不受尊重,我们老百姓还能够期待什么?
四. 晋江市卫生局操作出让人无法认同的《病理检查报告单》
家属08年10月24日向卫生局正式提出尸检申请,医政科施玉帛告诉家属25日在晋江市殡仪馆法医解剖室解剖时家属可在外观察,如果在解剖时有发现子宫破裂、宫颈撕裂等症状的话,会叫家属进入解剖室现场确认。(同时承诺封存医院病历,而事实是至今都还没有封存。)25日上午我在解剖室玻璃墙外目睹了整个解剖过程,在场的施玉帛科长没有说有发现子宫破裂或宫颈撕裂,更没有叫我进去现场确认。而在‘泉州市第一医院病理科’最后出具的剖尸报告上却说:“宫颈广泛撕裂、出血。”
当时卫生局告知家属大约25个工作日就可拿到剖尸化验报告,而结果53个工作日报告才出来。其间家属去卫生局询问,医政科科长说那化验人员的腿摔断了,卫协办负责人却说那化验人员是牙齿摔断不是腿摔断了。
从尸检报告中提示:“肺羊水栓塞”,很显然不够全面。尸检中提出“部分肺间质血管腔内充胎脂,胎类,及角化物,部分间质血管腔内见微小血栓,部分肺泡腔内充满粉红色水肿液,那么在死者心脏,肝,肾及其它器官部位,是否可见到血管内存有胎脂,胎类,及角化物呢?没有看到其它部位的提示,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在全身血管内均能见到,所以羊水栓塞的诊断值得怀疑?患者在整个发病过程中,并未出现烦燥不安、寒颤、恶心、呕吐、气急等先兆症状,并没有出现咳嗽、呼吸困难、发绀、肺部湿罗音心率加快、面色苍白、四肢劂冷、血压下降等,病历中也未提示患者的尖叫声……所以单单从提到尸检“羊水栓塞”,并不符合羊水栓塞的整个发病过程,这个诊断令人深思!在整个抢救过程中,没有用处理“羊水栓塞”抢救处理原则去进行抢救、用药。
尸检报告中曾提到,宫体下段后壁见7x6CM出血区,宫颈广泛撕裂,出血,尸检报告中并未作出‘产道撕裂伤及子宫后壁破裂’的诊断,至关重要的产后出血,在病历中,在尸检诊断中一字不提,在产程记录中有两个医生检查,均无发现宫颈撕裂伤,那么产后出血的重要原因究竟是什么原因呢?难道单单是羊水栓塞吗?既然是羊水栓塞,那医院又为什么不按羊水栓塞去抢救处理,而让患者结束生命,白衣天使的责任感,救死扶伤的职责都到哪里去了?
五.卫生局和医院的关系网,所以医院叫家属尽管去告、去做医疗鉴定!
&#9312;林清泉:晋江市政协副主席、原晋江市医院院长,08年12月底退休。
&#9313;曾献礼:晋江市副市长(分管卫生)、原晋江市医院副院长、原晋江市卫生局局长。
&#9314;苏智军:晋江市医院院长、同时挂职晋江市卫生局副局长、原泉州市第一医院副院长、省医学会肝病学会常委、泉州市医学会副秘书长、市青年医师协会副会长。
&#9315;郑秋平:晋江市医院党总支副书记、老婆吴淑玲晋江市医院妇产科主任。
&#9316;姚炳炬:晋江市医院副院长、老婆吴明霞:晋江市医院主管护师。
&#9317;王灿阳:晋江市医院书记兼副院长、福建省医学会外科学会委员。
六 . 晋江市卫生局欺上满下、妄想“只手遮天”!
晋江市卫生局对家属理直气壮的投诉很不爽,医政科科长施玉帛甚至讽刺家属:“你们全晋江市都不相信,不如直接去找胡锦涛主席。”
卫生局理应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切实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使卫生监督工作让广大群众满意,为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作贡献。不用炒作就能得到有尊严的公正处理,应该成为常态。灾难发生后,反思错误并诚恳认错,是对受害者的尊重,而在反思之后的赔偿又表现为一种责任担当的勇气。
在这起医疗纠纷中‘晋江市医院’责任明显,晋江市卫生局都敢徇私枉法、贬损亲属诽谤死者,对福建省长信箱、泉州市长信箱、晋江市书记市长信箱等相关部门都敢欺上满下,不难让人怀疑到底有多少没钱没势的受害者被毫无顾忌的潜规则?如此的包庇袒护同穿一条裤子,视群众生命安全为草芥,严重损害了政府为民的形象,也致“构建和谐社会”为空话,更有损于政府的公信力。
相信福建省长信箱、泉州市长信箱、晋江市书记市长信箱、晋江市信访局不会徇私枉法帮晋江市卫生局“灭火”,不会帮其删除或篡改已公布在互联网上关于《产妇杨丽资顺产后因医院不负责任,流血4个多小时后死亡,医院应负责任!》的投诉反馈办理情况回复。(我已将各省长市长信箱公布在互联网上的反馈办理情况回复利用录像等手段收存为“视听资料”证据。)
七. 民告官,难,难以上青天!
人们常说:“个人永远是斗不过组织的!”我们不敢也不想刻意得罪任何行政机关和任何人,但我们的亲人确实死得冤枉,也清楚想在晋江市和泉州市通过民事诉讼或医疗鉴定来得到公正处理很难,民告官更是难,难以上青天!同时我也清楚自己为替亲人讨公道到处控诉,难免会成为某些人的眼中钉,我和家人今后随时有可能受到打击报复,但我坚信有理走天下,也希望能够得到正义力量的支持。
本人愿意对我所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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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弟弟:杨祥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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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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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镇加塘村莲山路59#&&
附件:&#9312;晋江市卫生局公布在互联网上关于《产妇杨丽资顺产后因医院不负责任,流血4个多小时后死亡,医院应负责任!》的投诉反馈办理情况回复。&#9313;杨丽资离婚判决书&#9314;《晋江市医院严重不负责任致顺产产妇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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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晋江市医院严重不负责任致顺产产妇死亡
一.(过程)杨丽资产妇08年10月20日12时30分入住福建省晋江市医院。入院时体检:神清,发育正常,营养中等,步行入院,检体合作(医院病历)……下午14点50分顺产了一活男婴,18点55分带着对生的无限渴望,带着对刚出世儿子的无限牵挂,永远地闭上了双眼。在长达4小时5分钟的时间里,就因为医院延误病情,抢救不得力,处理不及时,没积极实施抢救,让一个年轻的母亲惨死在抢救条件一应俱全的国营二甲大医院里。而医院轻描淡写:“我们医院没有过错也没责任,产妇死亡是因为产后大出血,子宫收缩乏力而致。如果说你们家庭困难的话,我们愿意在医疗费用上给你们减免一些,其他的事情就不用多说了……”
二.医院对事件的态度
从悲剧发生至今医院的态度极度恶劣,王灿阳副院长在电话中态度很坚硬地说:“我们医院不存在什么过错,但是如果说你们家庭困难的话,我们愿意在医疗费用上给你们减免一些,其他的事情就不用多说了……”(08年11月29日)王灿阳副院长:“如果你们真的要追究要告的话,你们的某某亲戚会先倒霉……”(08年11月29日)王灿阳副院长大言不怕惭的说;“产妇14点50分顺产,16点30分我们医生已回天无力!”到16点30分总共才出血2200毫升就已回天无力?”既然说产妇在16点30分时就已回天无力,医院为什么在17点50分还装模做样送手术室?医院口口声声说:“15点30分至16点30分这段时间是最关键的,也是病情变化最关键的阶段。”救人如救火,请问在这段时间里医院在做什么实质性的积极抢救措施?你们医生在哪里?
三.医院严重不负责任
1.产妇病危未通知家属
产妇病情转危时医院为什么没通知家属?
2.医院知法犯法:“涂改、伪造、隐匿、抢夺病历资料。”
(1)同一个产妇同一天竟出现3个住院时间
&#9312;.产妇体温表:入院12时20分
&#9313;.住院病历:日12时30分
&#9314;.住院病案首页:入院日期日12时36分10秒
(2)可笑的是连刚出生婴儿在同一天的体重都不一样
&#9312;.婴儿产时及产后记录:体重:3000g
&#9313;.分娩记录:新生儿体重:3300g
(3)一个有着20几年医护经验的主管护士在同一个时间,同一个病人,同一种症状,同一个护士,却有两种完全不一样的叙述方式出现。
&#9312;.《入院病历》:产妇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双下肢浮肿(+),产前检查执行护士:吴明霞。
&#9313;.同步《护理记录》:观孕妇全身营养状态差,面色青黄,浮肿(+++)记录:吴明霞
(4)&#9312;.《产科住院记录》:阵缩开始时间.8:00
&#9313;.《分娩记录》:阵缩开始:10月20日上午10时
(5)&#9312;.住院病案:出生日
&#9313;.医院出具产妇死亡医学证明书:实足年龄30岁
&#9314;.死者身份证:日
(6)同一个主管护士的签名"艺术"
吴明霞在病历资料中的签名就有4种完全不同人的不同字迹。
(7)&#9312;.《医嘱单》:18:50临床死亡、《死亡报告》:18:50死亡
&#9313;.《死亡通知书》:18时55分去世
(8)&#9312;.《住院病历》:无输血史
&#9313;.《在临床输血申请单》: 继往输血史:有
(9)《麻醉同意单》上吴莹莹主治医生将产妇杨丽资的名字写成“杨丽次”。
(10)家属有签字的《产科手术同意单》,医院为什么不给?(“母亲”2字为医生自己注明)妇产科主任吴淑玲09年2月23日当众亲口承认当时家属有在《产科手术同意单》上盖手印。
(11)医院抢夺并隐匿产妇的《门诊病历》和在其它医院的病历。当家属要索回该病历时,院方一会说被卫生局封存了,一会说在病案室,一会说不知道,一会说可能弄丢了。(而事实到09年5月14日晋江市卫生局都未曾封存病历。)
(12)《婴儿产时及产后记录》中“胎盘异常:有、无”一栏没有记录。
(13)《产科住院记录》中“阵缩:规则;弱,中,强;不规则;无”一栏没有记录。
(14)在“杨丽资之子”的《医院医嘱单》中姓名错误写成“杨丽姿”。
(15)病历资料中的病床号错误高达7次,病案号错误高达2次。(产妇并没有病房包房)
(16)诽谤死者:“从厦门天使医院逃跑转住我院待产。”
3.发现产妇病情危急时,医院没有采取得力抢救措施。消极拖延治疗时机、抢救措施不得力是致顺产产妇死亡的根本原因。(是不是因为当时家属没给医生送红包?泉州和晋江一带看病送红包、医生索红包的歪风早已是众人皆知的潜规则!)
(1)产妇产后(下午14点50分至16点20分)1小时30分总出血量2200毫升,情况十分危急抢救人员本应当机立断,按常规,在子宫出血不止的情况下应立即想到其最有效的救治措施就是切除子宫,可医院为什么想不到?救人如救火,为什么到17点50分才拟送手术室行全子宫切除术?
(2)产妇分娩时为下午14点50分
产时出血量: 100ml
产后出血量:
30& 分钟&&
45& 分钟&&
60& 分钟&&
90& 分钟& 1250ml
120 分钟&& 650ml
2小时内总失血量合计3150ml。当产后1小时出血量达950ml时,还没有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直至90分钟再次出血量达1250ml时,仍未采取果断措施。产后2小时以后仍在继续出血。在出血过程中,血不凝,首先应考虑到DIC潜在症状出现,需进一步作实验室检查,争取及时作出诊断及时处理。但是,在17:10时才查凝血六项,报告结果:APTT&
TT& 0 无结果,纤维蛋白原&
严重下降(正常为200-520)mg/dl,当时应考虑到病情发展的严重性。17:40才考虑手术切除子宫,时间就是生命,拖延了时间,就等于丧失了生命。
(3)在诊断结果中曾补充诊断:DIC。什么时候诊断的DIC?既然诊断DIC后为什么没按DIC抢救?以下几项医院均未进行如:
〈1〉、治疗原发病;
〈2〉、及时使用抗凝剂;
〈3〉、改善微缩环;
〈4〉、纤维蛋白溶解剂使用;
〈5〉、凝血因子的补充和抗纤维药物的应用。
(4)在处理产后子宫收缩乏力这一环节中,采取措施不得力、不及时、不果断,分秒必争的抢救时间白白浪费。病历中单单显示子宫按摩+缩宫素的应用。其它更有效止血措施均未采取如:
〈1〉、宫腔填塞,制止出血;
〈2〉、结扎盆腔血管止血;
〈3〉、双侧子宫动脉上行支结扎;
〈4〉、髂内动脉结扎止血;
〈5〉、一手伸入阴道托起子宫另一手在腹部压迫子宫;
〈6〉、行子宫切除术。
〈7〉、钙剂的应用等等……
(5)医院在产妇大出血情况十分危急时,并没有召集产科抢救经验丰富的主任医生紧急会诊和参加抢救。分娩时间14:50分,胎盘娩出时间14:55,产妇死亡时间18:55分,其中4小时5分种如果引起重视,产妇生命原本是可以挽救的。
(6)产妇入院时血色素105,红细胞3.46(提示轻度贫血),医生应密切关注产妇产后情况。护理记录:“16时留置尿管,无尿报告医生;17时20分:血压下降,护士报告医生。”对于高危产妇医生应守护在产妇身边,以及时作出适当处理,何况是产妇病危时,为什么当时医院没有?
(7)在《临床护理记录单》中记录:“17时5分产妇血压69/33,烦躁、口吐白沫。”说明此时产妇已休克状态,应直接在产房实施抢救手术,不能搬动,否则会加重病情。这一点常识难道经验丰富的医生都不懂?到了17时50分才送手术室是为了推脱和逃避责任?还是另有隐情?
(8)为什么医生在家属催其尽快抢救产妇时,一会推脱手术室现在没位置,一会推脱产妇血压还没升上来?
(9)医院在明知杨丽资产妇出血不止的危急情况下,却中途将经验丰富的主治医生和主任医生全都调去抢救另一个也是产后出血的B产妇,B产妇后来及时抢救得救。医院给的理由是:B产妇体格比较好,而杨丽姿体格比较差。家属问院长许助理:“为什么中途把所有的医生都调走,只留下几个小护士?”结果他说:“我们里面还留了一个医师。对于发生这样的事他们感到很遗憾,所以可以在医疗费用范围内减免些。”为什么医院在人命关天的危急情况时,却将病危产妇交给一个2006年7月毕业理论水平和临床经验有限的林培宣医师当试验品?
生命权和健康权高于一切!难道躺在产床上4个多小时等待直到流尽身上最后一滴血,这就是她最后所拥有的生命同等权利?难道这就是二级甲等晋江市医院所秉持的“一切为病人,为一切病人,为病人一切”的服务宗旨?就是其所大力宣扬的“崇德精医
博爱 奉献”的医院精神?事发至今225天,医院不但没给家属一个合理的说法,却不断相威胁,其做法显得冷酷没人道。
四.家属的要求:事实证明由于院方责任心不强、诊断失误、延误病情、抢救措施不得力、处理不及时、治疗原则错误而导致顺产后的产妇死亡,给产妇家属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无法弥补的精神伤害。对于日益尊重生命的今天,显然无法让人接受。如果医院当时处理得当得力、积极抢救及时是可以让顺产后的产妇避免死亡的,院方应负起自身的责任,给死者亲属一个合理的说法,还死者一个公道,也对公众有个交代。同时从中吸取教训,杜绝类似悲剧再重演。我们向各级领导、部门寄了100多封求助信,为什么都石沉大海没有任何音讯?是不是因为我们是平民老百姓天生命贱?生命权生存权是最大的人权,人权万岁!
我们不是破坏分子!
  我们热爱我们的国家!
  我们更珍惜赖以生存的和谐社会!
我们只期盼事故能得到合理公正的处理......
本人愿意对我所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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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弟弟:杨祥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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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内坑镇加塘村莲山路59#&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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