骚扰,用人单位接收函模板在接到女职工的求助请求后

女职工维权法律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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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维权法律知识讲座 胡敏飞 一、有关妇女权益及其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工作 / 劳动中的妇女权益保护 (一)妇女劳动权益保护 (二)关于职场性骚扰 三、婚姻家庭中的妇女权益保护 (一)关于结婚、离婚: (二)关于家庭财产及其分割: (三)关于离婚时的孩子抚养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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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妇女权益及其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工作/劳动中的妇女权益保护
(一)妇女劳动权益保护
(二)关于职场性骚扰
三、婚姻家庭中的妇女权益保护
(一)关于结婚、离婚:
(二)关于家庭财产及其分割:
(三)关于离婚时的孩子抚养问题:
(四)关于家庭暴力:
一、有关妇女权益及其保护的法律法规
(一)相关法律法规
《选举法》《义务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
《企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保健规定》
《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
(二)妇女依法所享有的权益
1.政治权利:选举、言论、集会、游行、批评建议、申诉检举等
2.文化教育权利:要求和接受文化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权利
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权利:就业、择业、劳动报酬、民主管理、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职业技能培训等权利
4.人身权利:人格权(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
身份权(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
5.财产权利: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劳动报酬权、财产继承权等
6.婚姻家庭权利:结婚、离婚、家庭财产、扶养、赡养、收养、监护、继承权等
二、工作/劳动中的妇女权益保护
(一)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
1.妇女的劳动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处理劳动争议即其他与劳动有关的权利
2. 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保护:
(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矿山井下作业;森林业伐木、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卸;连续负重的作业&.
(2)女职工&三期&所享有的权益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辞退、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女职工劳动合同在&三期&内到期的,应延续劳动合同到&三期&届满为止;女职工孕期的劳动保护;享受产假;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哺乳期的健康和卫生保护等
& & & & & & & & & & & & & & & &女职工&三期&所享有的权益
v孕期: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v产期: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浙江省为3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浙20-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浙为3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浙为50天)产假;
v哺乳期: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v相关费用: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相关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三期&所享有的权益
注意:劳动法第29条规定,对于&三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并不意味者用人单位对于&三期&内的女职工,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解除合同。所以,三期内的女职工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但维权不能太&任性&:
1. &三期&身体不适休息,要遵医嘱有假条;
2. 遵守用人单位的考勤制度、请休假制度和工作职责安排,避免给用人单位带来内部管理和外部业务经营上的不便;
3. 休产假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畴,如产假期满后仍拒绝到岗上班的,相应的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
二、工作/劳动中的妇女权益保护
(二)关于职场性骚扰
定义:在工作环境中影响女性或男性尊严和健康的非需要的、带有性特征的行为或以性为基础的其他行为。它包括不受欢迎的身体、语言或非语言行为。性骚扰给工作环境造成了一种具有威胁性的、敌对性的,甚至是侮辱性的状态。※
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1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受害妇女也可以以人格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但取证是个问题:用录音笔或摄像工具;若是短信和网络性骚扰,要保留短信或对话或邮件等,不要删除;若对方通过写便条、送淫秽画片或书刊、录像等,保留证据,并把骚扰发生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对方的行为、说话记录下来。
如果对方的行为隐蔽,被骚扰者难以取得证据,就应该直接报警,即使警方也难以取得证据,但至少可以避免被继续伤害.
三、婚姻家庭中的妇女权益保护
(一)关于结婚、离婚: ※
婚姻自由: 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但婚姻法第34条规定:
1.下列情形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1)女方怀孕期间;(2)分娩后一年内;(3)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2.但上述期间内,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三、婚姻家庭中的妇女权益保护
(二)关于家庭财产及其分割
1.关于财产:
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第17、18条规定。
A.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收益;(3)知识产权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明确给归一方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7条
B.夫妻一方的财产:(1) 一方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18条
三、婚姻家庭中的妇女权益保护
(二)关于家庭财产及其分割
2.关于财产分割:
A.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通常,财产分割是以离婚为目的的,不离婚的,不能分割夫妻财产。但是,由于婚外情的增加,一些有婚外情的人将夫妻财产赠送给心仪的第三者,严重损害了夫妻一方的利益。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解决了这一难题。)
三、婚姻家庭中的妇女权益保护
(二)关于家庭财产及其分割
2.关于财产分割:
B.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1)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第39条
(2)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婚姻法第40条
三、婚姻家庭中的妇女权益保护
(二)关于家庭财产及其分割
2.关于财产分割:※
C.离婚时相关不动产的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三
(1)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购买的房屋增值部分 ,属于个人财产
(2)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4)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婚姻家庭中的妇女权益保护
(二)关于家庭财产及其分割
2.关于财产分割:
C.离婚时相关不动产的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5)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6)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 & & & & & & & 三、婚姻家庭中的妇女权益保护
(二)关于家庭财产及其分割
2.关于财产分割:
D.结婚后如何取得对一方所购买的不动产的权益:
(1)房产证加名;
(2)签订婚姻财产协议,证明房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
风险:a. 但赠与方可以在权利转移前撤销-----要记得公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财产赠与另一方的,赠与方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法院可按合同法第186条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扶贫救灾等社会公益、道义义务的赠与合同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b. 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婚姻家庭中的妇女权益保护
(二)关于家庭财产及其分割
2.关于财产分割:
E.其他相关规定:
(1)有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a.重婚的;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c.实施家庭暴力的;
d.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2.0font-f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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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隐婚”入职遭单位解雇,提起仲裁请求撤销公司决定获支持
【案情概要】
徐小姐应聘某公司职员职位,为达到应聘目的,她在填写招聘表时,故意隐瞒了自己已婚的真实情况。在面试时,当主考官问及她有无婚史时,徐小姐回答“无”。双方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她的月薪为5800元。
去年6月15日,徐小姐因身体不适,经医院检查被确诊为怀孕反应。公司得知此事后,决定解除与徐小姐之间的劳动合同。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形下,徐小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公司认为徐小姐的隐瞒行为存在两个严重过错和违法行为:一是徐小姐隐瞒已婚史的行为属于上的欺诈行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双方所签劳动合同无效,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二是违反了公司规章与员工手册纪律规定,公司与员工手册均明确规定“员工入职时应当如实填写入职登记表,不得有任何隐瞒,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尽管如此,仲裁委经审理后,依法支持了徐小姐的请求,裁决撤销该公司与徐小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单位为女职工隐瞒结婚事实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否合法。
【裁审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徐小姐的请求。
本案中,徐小姐有过错在先,她在应聘时隐瞒已婚史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但基于以下三点理由,公司无权予以解除:
首先,《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都规定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该公司在招聘时明确要求女性条件为未婚,涉嫌歧视。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在本案中徐小姐的婚姻情况与其工作并不直接相关,因此她没有向单位告知的义务,公司要求其提供婚姻信息这一非劳动合同直接相关情况缺乏的依据。
最后,公司与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入职时应当如实填写入职登记表,不得有任何隐瞒,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尽管徐小姐在入职时未如实告知自己的婚姻状况,但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会结合案情对规章作合法合理性的审查,如果违法或者明显不合理,则会判定具体涉及条款无效而不适用。
& & & &综上,该公司单方解除与徐小姐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徐小姐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合同。蓝白提醒企业,不应公开发布不适当的招聘条件和录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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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信息举报中心2017年广东女职工劳动保护25条最新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调整广东省所有单位和所有女性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还是社会组织,不论是公务员、事业编制、雇员编制、正式工、临时工、派遣工,不论是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关系还是人事关系,统统适用该规定。  二、有关国家机关保护女职工的义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单位的义务  1、劳动安全卫生保障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2、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并要书面告知  根据《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为:(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3、不得歧视女职工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性别原因在薪酬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歧视或者限制女职工。  4、组织女职工妇科检查  用人单位可以每1至2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5、配备孕妇休息、产妇哺乳专用设施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配备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6、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劳动场所的防范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四、女职工的权利  1、经期工间休息权  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2、享有劳动保护卫生用品或卫生费的福利  用人单位每月可以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  3、婚前检查请假权  女职工需要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便利。  4、保胎假(病假待遇)  最早规定保胎假可按病假处理的是《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82]劳险字2号),现在广东也明确保胎期间可享受病假待遇。  关于病假工资,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标准并不完全一致,国家规定【劳部发(号】,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根据以上规定,对深圳的企业而言,病假工资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但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并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5、产前检查请假权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6、孕期减轻工作或调岗请求权  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7、孕期工间休息权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8、产假(产前假、难产假、多胞胎假)  女职工可享受基本产假98天+奖励产假80天,共计178天。期中产前可休息15天。如果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生育的,不享受奖励假8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这比国家规定多了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合法生育一胞胎的女职工最长可享受产假208天。  9、流产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比国家规定多了15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按国家规定,怀孕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也是享受42天产假。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流产假期间可以享受生育津贴,但是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不再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执行,而按照以上天数执行。  10、计划生育手术假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11、生育津贴或产假工资请求权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只有基本产假98天、难产假30天,多胞胎假15天、流产假可享受生育津贴。广东规定的奖励假80天不可享受生育津贴,该期间的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产假和计划生育休假期间的工资,其后由用人单位向市社保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后12个月内向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市社保机构不再予以支付。  12、引产营养补助请求权  女职工妊娠期间引产的,用人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  13、哺乳假  女职工哺乳假一开始可要求1至2周的适应时间。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对于正常上班的女职工,婴儿一周岁以前可享受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14、更年期综合症减轻劳动量或调岗请求权  女职工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且不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协商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
川劳职安[1997]5号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女职工指女性干部、女性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和其他形式的女性劳动者。  第四条&各用人单位行政领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实施国家监察,各级妇联、工会和卫生部门对用..…
  第一条 为了切实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女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  第三条 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  第四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装卸..…
 问:为什么要制定《特别规定》,制定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基于女性生理特点和承担的生育功能,给予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是保障女职工身体健康、保障下一代身心健康的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1990年,省政府颁布《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一政府规章的实施,对解决女职工因生理特点而造成的特殊困难,调动女职工投身经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但是,历经25年的快速发展,女职工劳动保护需求和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层面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制度不断调整,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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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于日由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619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对于1988年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到底有什么不同?一、《女职工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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