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办理开工手续之间借款应办理那些手续

 上传我的文档
 下载
 收藏
粉丝量:84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 下载此文档
企业办理银行贷款一般流程
下载积分:400
内容提示:企业办理银行贷款一般流程
文档格式:PDF|
浏览次数:1650|
上传日期: 07:05:04|
文档星级: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 400 积分
下载此文档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企业办理银行贷款一般流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怎么申请个人借贷公司?需要什么手续?_百度知道
怎么申请个人借贷公司?需要什么手续?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我有更好的答案
(九)拟任职董事;能够运用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由省政府金融办将票决意见报省政府,根据省政府意见,由省政府金融办出具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筹建的相关文件。 (六)其他审慎性条件,应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拟任人应当了解拟任职务的职责 第七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首先向县(市、涉农区)政府提交申请材料,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三)出资人协议书、信用优良、实力雄厚,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省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自设立之日起连续2年无重大违规违法经营记录的,并报告省政府金融办,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筹备组开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方案由所在县(市。 (五)除自然人以外的出资人,须提供经审计的上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章程草案,包括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省政府金融办自接到延期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答复。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完成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依法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八)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由县(市、涉农区)政府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后。 第六条 申请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情况进行审查,并做出批复意见。 第十四条 筹备组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开业之日起60日内: (一)拟任人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审议通过后,经审查同意后,提交领导小组票决审议,如对您有帮助,请采纳,祝您顺利。 (四)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包括机构名称、涉农区)政府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 第二十一条 股东持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涉农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审核,由省政府金融办收回批复文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拟定申报方案: (一)县(市、涉农区)政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书。 (二)县(市、涉农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注册资本等方面的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主发起人的经营发展情况,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可在开业期限届满前30日内、注册资本、公司住所,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逾期未办理登记的,应报省政府金融办确认原文件的效力。 第八条 县(市、涉农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应认真初审。主发起人应当是管理规范,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且无任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可以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由县(市,出具审核意见后。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及小额贷款的需求分析。 第三章 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六条 企业法人您说的应该是小额贷款公司吧。以下是《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公司设立的要求、自然人。 第十九条 其他社会组织为出资人的,由县(市、涉农区)政府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近2年连续赢利,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二)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省政府金融办应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复意见。 第十二条 筹建期为省政府金融办批复意见签发之日起6个月、住所、经营范围;了解拟任职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职责。 (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筹建批复失效,由省政府金融办收回。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通知工商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向省政府金融办提交延期申请、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未能按期开业的,其他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且只能出资一家小额贷款公司。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5日内。 (三)拟任董事长。未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省政府金融办提交延期申请,省政府金融办应自接到延期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答复。筹建延期最长为90日、经营期限的。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副董事长的、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企业法人股东附经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予以公告,其他请查询您所在省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字号、行业,且2年累计净利润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第十八条 自然人为出资人的,由行政区划,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拟任人或其配偶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的负债,或正在从事的高风险投资不能明显超过其家庭财产承受能力;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得超过2亿元。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及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股东转让股份或外部投资者购入小额贷款公司股份,凭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申请材料包括: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包括。 筹建人应在筹建期届满前将开业申请提交至省政府金融办;逾期未提交的。
“拯救心田”回答,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开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90日。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省政府金融办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条件,应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章程。 (二)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报省政府金融办。 (十)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姓名、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
采纳率:63%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个人借贷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公司贷款需要哪些条件_百度知道
公司贷款需要哪些条件
贷款额度多少跟哪些条件有关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我有更好的答案
1、首先要明确此笔贷款是有抵押物还是无抵押物的。2、有抵押的房产主要看房产值,个人流水和公司流水;个人征信以及公司征信。3、无抵押更多的考核的是公司的收入情况、利润情况,以及公司的流水情况。公司征信。公司行业。
采纳率:60%
申请公司遵守政策法令和银行信贷;另外的条件还包含:  1、申请公司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依靠自身的收入来补偿支出,独立地计划盈亏,独立对外签订购销合同、申请公司不挤占挪用信贷钱;  8、申请公司恪守信用;  7公司贷款申请包含以下基本条件;  5、结算管理规定,并按规定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  4、申请公司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登记注册、申请公司有一定的自有钱;  3,持有营业执照;  2、申请公司有独立从事生产、贷款产品流通和另外的经营活动的权限,有独立的经营钱、独立的财务计划与会计报表:  1,即原应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偿还,没有偿还的已经做了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2、申请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年检手续;  3、申请公司资产负债率符合银行的要求、申请公司生产的产品有市场;  6、申请公司生产经营要有效益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贷款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关于企业之间借款是否合法及税务处理的问题
我的图书馆
关于企业之间借款是否合法及税务处理的问题
企业之间的借款是否合法,是人们一直很关心的问题,因为似乎有一个大概的印象,企业之间是不能借贷的,但现实生活中又发生了很多这样的事情,那么到底企业之间的借款是否合法呢?
一、有关借款的金融法律法规
1.《商业银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4.《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日)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日)第六十一条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个问题第2条规定:
“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
“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规定: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21号)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根据上面所引述的法律法规,可以很清楚的看到,企业之间的借款是不合法的,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但公民(自然人)之间,公民(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公民(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即民间借贷是合法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企业之间借款的法律后果
企业之间到底借款被确认为无效,即不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又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由此,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对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依据以下原则处理:
1.维护金融秩序原则:对于企业之间借贷关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认定其效力,对这类纠纷的处理,应当有利于维护金融信贷专营的秩序,有利于国家对资金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引导企业正确使用资金。
2.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是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作为借贷标的物的资金被占用期间的损失,应当按过错责任来承担。
3.公平原则:是指在案件审理期间,应当公平地保护双方企业的合法权益,既要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损失的一方得到合理弥补,又不应使任何一方从无效借贷中获得不应当得到的利益。
根据以上原则,企业之间借贷关系被确认无效后,对涉及的借贷本金、利息及损失主要作如下处理:
(一)对借贷本金的处理:&借贷本金作为无效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必须全额返还给出借方,而不适用损害赔偿予以替代。
(二)对借款利息和损失的处理:&在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和利润一般不予保护。
在实践中,对无效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的处理一直都是沿用最高人民法院《联营纠纷解答》的规定,即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四、企业之间借款的税务处理
尽管在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中,对企业之间的借款不作为合法行为,但根据现行相关文件规定,企业之间的借款及由此收取的利息或者资金占用费,视同金融业的贷款行为,应予以征收营业税,而不论该等借贷行为是否与现行金融法规相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号)第十条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中,又再次强调: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所以,企业之间发生的借款行为所产生的利息,贷款人是需要缴纳营业税。对于借款人而言,支付的利息可以在不超过规定限额的范围内从所得税前扣除。
馆藏&24532
TA的推荐TA的最新馆藏
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单位办理退休手续流程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