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房产分割范本书和房产分割协议书可以一起签订吗

实务:离婚协议书生效了,共有房屋析产和抚养费怎么办?
作者:陈桂平律师
前言:离婚协议书本质上属于“契约”的一种,只不过离婚协议书在内容上属于财产与身份关系的融合,所以又区别于常见的“契约”,即合同。但是从法理上,依旧可以借鉴《合同法》的有关原理。
之前写过一篇名为《实务:离婚协议引发的离婚房产纠纷和抚养费纠纷》【曾被全国律师协会发表在官方网站(详见网址:http://www.acla.org.cn/html/lvshiwushi/88.html),还给同行甚至其他平台抄袭不注明作者,为此俺还维权过—笔者注】,这篇算是姐妹篇,所以呢,分析套路还是按照原来的一样,先送上案例,再分析背后的逻辑。
2014年月5月4日,甲(男)与乙(女)基于感情的破裂,故协议到福田民政局办理离婚并当天领取了离婚证。其中,对于婚后共有的财产以及年满三周岁的婚生子丙约定如下:1.位于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的某房产归乙所有,位于福田区深圳湾的某房产归甲所有。2.年满三周岁的婚生子丙归乙抚养,抚养费每月为人民币壹万元,由甲按月支付到丙年满十八周岁。3.双方婚前以及婚后各自持有的其他物品、首饰以及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车辆等归各自所有。至于其他方面(略-笔者注)。
根据乙提供资料显示,上述香蜜湖的房产是登记在甲、乙双方名下的,各占50%的产权,而深圳湾的房产是100%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日,基于乙要出国定居,且甲仅支付了三个月的抚养费后便不再支付了。故,乙一方面要求甲协助办理过户,另一方面要求甲一次性支付丙尚未支付的抚养费,甲并不同意,而乙就此委托本团队与甲谈判,如果谈判不成则起诉。那么,问题是,谈判总得知道底线在哪才行,否则就是瞎谈。
一.离婚协议已生效,女方能否单方办理过户?
离婚协议生效的时间呢?是有争议的,有些人认为是双方自愿签署之日生效,有些人是认为还需要领取离婚证,不过随着实务的推进,后者观点居多(不过我个人观点是认为离婚协议书中财产方面的生效应该是双方签署之日,至于身份关系的解除则是登记离婚之日—笔者注),只不过在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后一方反悔的情况下,即使没有领取离婚证,那么法院一般会在审查离婚协议是否存在无效的或者不具备履行的情形后以此作为双方意思表示的认定,比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一规定,“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请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但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该协议所列财产不存在而客观上不能履行的除外。财产分割条款或协议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可另行依法判决。”
那么,乙方向本团队提出一个问题,即其有离婚协议书原件、香蜜湖的房产证原件以及离婚证原件,能否单方办理过户或者公证委托本团队办理过户?这个要求合理但是不可行。理由是,按照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要求,协议离婚办理房产析产过户的,需要具备:1)离婚证协议复印件核对原件;2)、离婚证原件复印件核对原件;3)双方身份证明;4)双方共同前往办理或者双方各自公证委托第三方办理;5)其他资料(业务名称系“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笔者注)。这里问题在于为何需要另一方配合?理由很简单,因为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确认单方提供的离婚协议书内容的真实性,因为一方提供的离婚协议书是否与存档在民政局的一样,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得知。当然,个人认为从便民的角度来说,如果一方申请调取民政局的存档离婚协议书且加盖了民政局的查档章或者单位公章的话,应该是可以的,不过目前政策没改,所以只能按照要求来。
从我们的角度来说,其实调档是可以避免当事人一方得对方配合才能办理过户,不过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要求估计也是为了安全起见,避免根据单方提供的资料办理过户后,一不小心给另一方起诉,无缘无故又成了行政诉讼的被告。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办理过户呢?简单说,就是法院的生效判决外法院的协助执行协助通知书(也就是说赢了案子如果对方不配合还得申请强制执行才行),话说这个也是比较折腾一方当事人的,但是也只能照办。
那么直接起诉呢?也不行,因为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内容看,并没有约定甲何时配合乙去办理过户,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因此需要先催告,限期要求对方办理过户。如果逾期对方不配合那么再起诉,避免给对方留下抗辩的事由。有些同志说,那直接在起诉里作为诉求限定不就行了?那也不靠谱,理由是,假设起诉后要求判令对方十日内配合办理过户,但是法院实际上可能判五个工作日或者三个工作日,那所谓的诉求不就有点浪费表情了?至于说催告,一般都是建议用律师函,有些案件对方收到律师函也是有点好玩,各种鸡冻,甚至回个电话聊完还来一句—“你们的律师函我都可以当废纸”。其实这样的话没啥意义,对我来说,发律师函给对方,不是在于他把律师函当神供起来,而是把我想要达到的目的达到就行,在我来说,当与不当废纸不是我关注的,我关注的是对方是否按照期限办事,不办那就把律师函当证据,办了,那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免得大家陷入讼累。何况,真诉讼,律师天天干这事多着去,还用得着替律师操心陷入诉讼吗?
二.抚养费能否要求一次性付清?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未成年婚生子女的抚养费一般在离婚后,由负有支付义务一方付至婚生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当然,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如果还需要支付的,则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那么抚养费在婚生子女未满十八周岁之前,如果负有支付义务一方不支付的,那么抚养权人有权代婚生子女进行主张,此时实际的权利人是婚生子女,并非是抚养权人,因为抚养费的构成主要是婚生子女的教育费、医疗费和生活费,支付的原因在于未成年婚生子女不具有独立的经济来源,而抚养权人的进行主张仅是基于其属于法定代理人的角色,这点不少人混淆了,而作为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也经常以此作为借口认为抚养费实际上是给抚养权人花了,而不是花在婚生子女身上,这实际上是将道德问题和法律问题混淆在一块。当然,抚养权人真花了也不是纯粹的道德问题,因为法定代理人属于监护人之一。抚养费仅是抚养权人代婚生子女暂行保管且只能用在婚生子女身上,其背后的法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即“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实务中,除非是离婚协议里约定了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否则即使诉讼,法院也不会判令负有支付义务一方直接支付,其实背后主要是一次性支付对于负有支付一方而言,负担较重,比如,如果是每月支付3000元的抚养费,按照本案的婚生子年龄来说,则是15*12*3000元=54万元,何况本案中,抚养费是壹万元/月,如果要求一次性支付则是180万元,至于离婚协议约定了或者诉讼中负有支付一方自愿的,那另当别论,网络热词就是“土豪随意”!
根据我们的统计,比如像本案中,在甲拖欠抚养费的情况下,乙诉求要求一次性付清剩余抚养费的支持案例不多,因此,从实务来评估诉讼的结果,对于启动诉讼以及制定诉讼策略是很重要的,千万不要为了“诉讼而盲目诉讼”,尤其作为当事人的律师,否则可能丢了案子还丢了客户。
至于抚养费的诉讼时效问题,不少法院的法官曾发表文章论证抚养费不适合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个人也是赞同抚养费是以人身为基础的,所以不宜适用诉讼时效,否则将可能有损未成年人婚生子女的利益。当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不这么认为,不过我个人原先也分析其不合理处,这个大家有兴趣翻回原来的文章《实务:离婚协议引发的离婚房产纠纷和抚养费纠纷》看一下就知道了。
如果是离婚了,抚养费方面的支付与否看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在我看来,一言不合分开的话,婚生子女的血缘关系是与夫妻任何一方分不开的,不支付抚养费,除非经济困难,否则子女总有长大的一天,何必把对一方的不满转移到婚生子女身上。至于财产方面,涉及转移更名的,应该明确时间和尽快处理,避免因此而进入诉讼,耗时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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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能反悔吗 签了离婚协议书后悔了怎么办
日 | 发布者:林塭丰 | 点击:134 |
摘要:协议离婚后,后悔了怎么办【事件导读】赵鹏和高丽经过热恋终于走到了一起,可好景不长,两人结婚没多久,就由于赵鹏的工作原因需要外调外地,两人之间变得聚少离多,感情也变得冷淡的多了。三个月后,高丽决定离婚,赵鹏原本不答应,经过
协议离婚后,后悔了怎么办【事件导读】赵鹏和高丽经过热恋终于走到了一起,可好景不长,两人结婚没多久,就由于赵鹏的工作原因需要外调外地,两人之间变得聚少离多,感情也变得冷淡的多了。三个月后,高丽决定离婚,赵鹏原本不答应,经过两人的沟通,最终还是同意离婚。两人签署了离婚协议,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在离婚后6个月,房价持续攀升,原来约定归赵鹏所有的房产已经涨了五十多万,高丽觉得离婚协议的签署有失公平,她十分后悔,那应该怎么办呢?【案例分析】本案主要涉及协议离婚后对离婚协议内容后悔了该如何处理的法律问题。如果协议离婚后当事人双方对结束婚姻感到后悔的,完全可以采取复婚的办法来解决。如果是对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感到后悔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变更离婚协议所约定的财产分割内容,或者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但要注意的是,只要原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是在被强迫或被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即使法院受理了该请求,也不会支持当事人的主张的。所以,高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深度解读】离婚不是儿戏,不可以草率进行,离婚协议的签订也同样不得马虎。我国法律十分重视人权的保护,对于当事人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只要合法合理就不会干涉,但是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对于双当事人而言却应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出于种种原因,在离婚后,总会有些当事人对自己当初的行为感到后悔,或是觉得不应该草率离婚,或是以为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不合理。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也常常造成很多纠纷。【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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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按:因外遇而离婚的,她们那里几乎天天可看到,而且年龄从20多岁到70多岁都有。《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协议分割的话,不用区分是否外遇离婚,只要双方同意即可。如果是判决离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院应依法判决。
  【相关法条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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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书、离婚协议书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具有法律效力吗?作者:石河子市法院 白婷&&【案情】黄某(男)与李某(女)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双方即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2014年8月,李某写下《离婚协议书》,内容为:“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达成如下协议:自愿离婚。1、夫妻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2、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随后,李某写下《保证书》一份,内容为:“第一女方出轨,破坏了夫妻感情,夫妻共同财产归男方;第二在必要时双方随时以此保证书的内容协议离婚。”此后,双方仍共同生活。2015年,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与黄某的婚姻关系,平分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黄某同意离婚,但出具女方书写的“离婚协议书”、“保证书”各一份,要求按上述约定夫妻财产及子女抚养权全部归男方所有。【争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保证书”、“离婚协议书”效力问题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双方产生较大分歧。李某一方认为,当时为挽回婚姻才书写“保证书”、“离婚协议书”,不能视为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即使女方在婚姻中具有过错,也不能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男方所有。黄某一方认为,基于李某对婚姻不忠才自愿书写“保证书”和“离婚协议书”,婚姻法也规定可以对财产进行约定,“保证书”、“离婚协议书”中李某均对财产做出放弃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按照上述李某书写文书的内容,将夫妻共同财产均归男方所有。【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对夫妻财产约定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该法律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可见,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四条又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此可见,该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结合本案案情,笔者认为,该“保证书”、“离婚协议书”是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达成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规定之情形,规定该解释的目的正是基于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或法院自愿办理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生效。而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显然是在夫妻存续期间,不以离婚为目的,对财产进行的约定。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之规定,本案中,“离婚协议书”、“保证书”中对于夫妻财产约定应不具有法律效力。【结果】虽然“离婚协议书”、“保证书”中对于夫妻财产约定不生效,但从中可以证实李某对婚姻的确有过错,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李某认识到自已的出轨行为对黄某的情感造成较大伤害,同意将两套房屋中的地段好、面积大的一套房屋及车库给男方,自己分得另一套小面积房屋及轿车一辆,放弃女儿的抚养权并按月给付抚养费。最终,该案以李某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权作出较大让步而圆满结案。责任编辑:李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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