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捐赠 减税减税的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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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可设立基金会 享有捐助减免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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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都市报
愿意尽一己之力,开展社会公益慈善的爱心企业,可以自行设立基金会。我省相关部门将对企业公益组织给予诸如公益性捐赠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等相关政策倾斜。
本报讯(记者聂毅)愿意尽一己之力,开展社会公益慈善的爱心企业,可以自行设立基金会。我省相关部门将对企业公益组织给予诸如公益性捐赠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等相关政策倾斜。
记者昨日从省慈善总会了解到,为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发展,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省民政厅和省工商联近日联合转发下发民政部与全国工商联关于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明确我省民政、工商联将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设立基金会,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慈善捐助减免税政策;合力举办慈善项目交流会和慈善项目推介会;通过长期、多样、有效的合作,促进民营企业与慈善组织的对接。
据悉,我省民政部门将通过专设窗口和在线服务等方式,为民营企业依法设立公益慈善组织提供有效的咨询和指导;通过协助落实民营企业公益慈善组织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指导民营企业对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协同财政、税务部门,做好有关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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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现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的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国家机关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二、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具有公益法人资格,其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活动;    (五)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    (六)不得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具有不为私人谋利的组织机构;    (九)捐赠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非营利公益性组织的分配,也没有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    三、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要求捐赠税前扣除的申请报告;    (二)国务院民政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批准登记(注册)文件;    (三)组织章程和近年来资金来源、使用情况。          四、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必须将所接受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用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即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          五、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应予以开据。   六、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   (一) 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   (二) 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组织对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使用情况的检查,发现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存在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征收所得税,并取消其已经确认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八、本通知从文发之日起执行。公益捐赠免税计算方法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中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现就企业捐赠免税计算方法举例如下:某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25%: 1、如该企业当年未发生公益性支出,则应正常缴税:应纳税额=0万元2、如该企业向基金会捐赠大于等于120万元(该企业年度利润的12%):应纳税额=()*25%=220万元3、如向基金会捐赠少于120万元:应纳税额=(1000-实际捐赠)*25% 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的公益性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捐赠免税计算方法举例:张女士月收入10000元,按照现在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假如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的情况下:1、张女士未发生公益捐赠:张女士的“应交税金”为:10000元-3500元=6500元*税率-速算扣除数2、假设张女士捐款2000元,不到3000元,张女士的“应交税金”为:10000-()=4500元*税率-速算扣除数3、张女士捐款等于或多于3000元,张女士的“应交税金”为:10000-()=3500元*税率-速算扣除数
这个必须顶……公益捐款,本来就是帮扶别人,国家你不帮忙就算啦,还收税……免了好啊,给需要帮助的人更多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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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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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赠财产做慈善,要不要免税?被捐赠的受益人,该不该交税?昨日,慈善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慈善税收优惠问题,二审稿作出相应修改,增加“扶贫济困”可实行特殊税收优惠的规定。专家建议,“税收优惠”原则规定还应与专门税法相衔接,才能让这些“口惠”真正变成“实惠”。(12月22日《南方都市报》)    我国针对慈善捐赠的企业和个人减免税政策早已有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提到,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个人所得税法》则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仍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享受全额免税的只是捐给国家特许慈善机构的捐款。然而,美国个人捐赠所得税上的规定是:对公共慈善事业机构免税额可高达100%,减免税比率限制为应纳税额的50%;企业所有人更是可以通过捐赠或者建立慈善账户“合法”避开高达50%的遗产税。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在个人及企业减税方面标准较低,与美国等国家的标准差距较大。如果想要享受捐赠全额免税,只能将捐助的到特定的慈善机构。但我们知道,既然是特许机构,其数量必然是有限的,其接纳捐款捐物的能力也是有限的。实际中,上述政策的执行情况却不尽如人意。由于手续繁琐、操作不便、宣传不到位、富豪素质等原因,很少有捐款的个人能够享受到捐款减免税,不少社会组织也难以申请到捐赠收入免税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加之,“郭美美事件”等抹黑红十字会等国家色彩的慈善组织,使处在成长阶段的慈善事业雪上加霜。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与国际先进慈善组织交流越来越多,随之产生了民间慈善组织。如以企业为依托南都公益资金、以明星为发起人的壹基金和嫣然天使基金等。这类公益组织因公开、透明以及管理规范等特点,颇受民间欢迎,逐渐成为捐助的主体。但是受到税收政策的约束及准入门坎的限制,发展遇到很大的阻力。比如在年底需要将本年度收到的捐款的很大一部分以企业所得税上交。壹基金就因3000万元捐款无法办理免税,捐赠方只得缓捐剩余的近1000万元捐款。    由此,可以得出我国企业捐款面临了两类困境:一类是以经营性为主体的企业减税免税比例低;一类是以民间基金为代表的交税比例高。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民间自发捐款捐物也越来越多,数额也越来越大,管理好捐款捐物成为社会的共同目标。所以,要从以下两方面出发做好慈善减免税政策的修改,做到与时俱进。    首先,修改法律的目的一定是为了更好地发挥捐款捐物在重大灾难及特种资助方面的作用。如,调高减税比例激发企业捐款热情;适度降低捐款类基金及非营利性企业的准入门槛。其次,明晰捐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将捐款捐物一定规范化、专业化、流程化、制度化,将捐赠组织做成“透明袋”,“眼睛”看得到,阳光照得透,必要的简化减税免税程序使“企业干了慈善又得了实惠”。    笔者相信,我们慈善捐赠事业要想健康发展,要以法律为准绳,又要做到与实际发展情况相符,同时最大程度保证捐赠者的权益,激发民间捐赠热情,配上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必定会发挥慈善的公益本质,帮助到更多需要的人。    文/齐国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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