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承诺的业绩未达标,上市公司还有其它办法让股票解禁吗

银河电子:关于向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_银河电子(002519)_公告正文
银河电子:关于向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
证券代码:002519
证券简称:银河电子
公告编号: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 9 名激励对象 550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及已履行的相应审批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计划概述
日,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种类: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公司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9人,具体分配如下表: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目前总股本的
总数的比例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骨干(9人)
4、授予价格:本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授予价格为本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即每股11.57元。
5、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
在授予日起12个月为标的股票锁定期;在限制性股票锁定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包含因该等股票取得的股票股利)予以锁定,该等股票不享有投票权,且不得转让或用于偿还债务。锁定期满后为解锁期。在解锁期,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未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及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自本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次
第一次解锁
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本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次
第二次解锁
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本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次
第三次解锁
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限制性股票解锁业绩条件:
(1)公司层面解锁业绩条件:
绩效考核目标
第一次解锁
以2014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5%;
第二次解锁
以2014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95%;
第三次解锁
以2014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60%。
以上“净利润”指扣除股权激励当期成本摊销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若第一、第二个解锁期内未达公司业绩条件目标时,该部分标的股票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解锁。若下一年仍未达到公司业绩条件目标时,该部分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第三个解锁期内未达公司业绩条件目标时,该部分标的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2)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激励对象所属子公司需完成与公司之间的绩效合约的考核要求。具体内容见下述表格:
①考核指标:
子公司名称
考核指标/业绩承诺
洛阳嘉盛电源科技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
②解锁安排:
实际业绩承诺的完成
解锁处理方式
该子公司内激励对象对应当期拟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份额全部解锁;
该子公司内激励对象实际可解锁限制性股票份
80%≤P<100%
额=该激励对象对应当期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份
额80%,其余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
该子公司内激励对象对应当期拟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份额不能解锁,全部由公司回购注销。
只有在上一年度考核中完成业绩承诺的,才能全额或者部分解锁该子公司内激励对象对应当期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份额;未完成业绩承诺的,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该子公司内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当期拟解锁份额回购注销。
各子公司层面考核对应当期解锁比例,考核年度未达标的拟解锁部分不再递延至下一年,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3)个人绩效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S),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考核评价表
考评结果(S)
不合格(C)
个人当年实际解锁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锁额度。
根据《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依照相应比例解锁,剩余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相对应解锁期所获授的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实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再次核实,并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董事会对是否满足授予条件的说明
(一)授予条件
1、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标的股票前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标的股票时,激励对象须不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二)董事会关于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1、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即2014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即2014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没有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所有激励对象最近3年没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所有激励对象最近3年内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关于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日
2、授予对象、数量和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共9人,授予数量550股,授予价格11.57元/股。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及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目前总股本的
总数的比例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骨干(9人)
3、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公司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规定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禁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日,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总额确认激励成本。经测算,预计未来四年激励成本为1380万元,则激励成本在2015年―2018年的摊销情况见下表:
限制性股票成本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八、募集资金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所募集资金将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九、独立董事意见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及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同意确定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日。
2、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日,并同意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
公司获授限制性股票的9名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也不存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该名单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激励对象按照《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
十一、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票授予事项除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办理股票授予相关登记手续外,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授予日的确定、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股票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十二、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4、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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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煌钢构: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743 股票简称:富煌钢构 公告编号:号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富煌钢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日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确定日为授予日。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已经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一)本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91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3,196.09万股的2.76%。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6人,激励对象为公司部分关键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在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之内。
(四)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依据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17.41元的50%确定,为每股8.71元(金额四舍五入后确定)。
(五)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年。
1、激励对象自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转让、用于偿还债务。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本期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3次解锁。在解锁期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分3次申请解锁,具体解锁比例及解锁时间安排如下: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可解锁数量占获授限
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
第一次解锁 自授予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40%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次解锁 自授予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3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次解锁 自授予日起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30%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七)激励对象在同时达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的前提下,可按本激励计划约定的比例进行解锁。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1、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锁期以2015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
第二个解锁期以2015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0%
第三个解锁期以2015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40%
注:以上“净利润”指标计算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2、个人业绩考核指标
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依照相应比例解锁;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的议案》及《关于核查
中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修正案)》。 4、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修正案)》及《关于核查
中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审核,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日。 2、授予价格:8.71元/股。 3、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4、本次授予的对象和权益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占本次授予限占目前股本总 序号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制性股票总数额的比例 股) 的比例 1 戴阳 董事、总经理 100.00 10.93% 0.30% 2 赵维龙 董事、财务总监 75.00 8.20% 0.23% 3 杨继平 董事、副总经理 40.00 4.37% 0.12% 4 庞京辉 常务副总经理 40.00 4.37% 0.12% 5 曹玉林 副总经理 40.00 4.37% 0.12% 6 张秉文 副总经理 40.00 4.37% 0.12% 7 孙曼辉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40.00 4.37% 0.12% 8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共9人) 540.00 59.02% 1.63% 合计 915.00 100.00% 2.76%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详见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5、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6、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号)相关规定,如果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解禁之后的12个月内卖出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激励对象卖出限制性股票的当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激励对象未在解禁之后的12个月内卖出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限制性股票解禁满12个月的当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会计处理: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股份回购义务确认负债。 2、锁定期会计处理:在锁定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根据对解除限售条件的判断,调整因股份回购义务确认的负债。 3、解锁日会计处理:如果达到解锁条件,可以解锁,结转解锁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若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锁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并减少股本,同时调整因股份回购义务确认的负债。 (二)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1、定价模型的选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 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在授予日对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进行估算的过程中,须考虑已授予权益工具兑现的限制性因素,该限制性因素将给激励对象带来相应的成本,即激励对象要确保未来能够按照预期合理价格出售限制性股票所需支付的成本(以下简称“限制性因素带来的成本”)。权益工具的限制性因素使得激励对象要确保未来能够以预期合理价格出售限制性股票以取得收益,则每个激励对象均在授予日分别买入、卖出操作方向相反的两对期权,即买入认沽期权、卖出认购期权。上述两对期权的行权时间与本激励计划的三次解锁时间相同,行权数量与其各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相同,行权价格为各期解锁日公司股票的预期合理价格。 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期权模型来计算期权的理论价值,具体计算公式如 下: c:认购期权的理论价值 p:认沽期权的理论价值 S0:标的资产现价 X:期权执行价格 r:无风险收益率 T:距离解锁期开始时点的剩余期限 σ:历史波动率 在得出限制性因素折价价值后,再结合流通股公允价值与授予价格,得出限制性股票的价值,即股权激励成本。 2、参数取值 参数 取值 备注 标的资产现价 14.83元/股 日收盘价 有效期 1年、2年、3年 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解除限售的期限 为分别采用中小板综指最近1年、2年、 历史波动率 30.47%、36.66%、31.91% 3年的波动率 参数 取值 备注 为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 无风险收益率 1.50%、2.10%、2.75% 机构 1 年期、2 年期、3年期存款基 准利率 3、关于限制性股票理论激励价值计算的说明 (1)限制性股票的理论激励价值是在一定的参数取值和定价模型基础上计算出来的理论价值,该理论价值不能等同于激励对象一定能获得该等利益。另外,用不同的定价模型计算出来的理论价值也是会有差异的。 (2)限制性股票的理论激励价值会随着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化,当授予价格、剩余存续期限、无风险利率、历史波动率等发生变化时,限制性股票的理论价值会发生变化。 (3)由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这将对激励费用的最终确定产生影响。 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于日授予限制性股票,按照Black-Scholes定价模型确定本次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总额(激励成本总额)约为2077.88万元,则2016年-2019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成本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55 .50 190.47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八、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授予日前6个月无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九、监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和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情况的核实意见 公司监事会经审核,认为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公司监事会同意以日为授予日,以7.81元/股的价格向16名激励对象授予915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我们确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日,并同意以8.71元/股向16名激励对象授予915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律师认为:富煌钢构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批准与授权,授予日的确定程序及获授条件的确认,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确认手续,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十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特此公告。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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