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算不算p2p和非法集资资

一个非法集资P2P的样本调查|p2p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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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非法集资大有从线下转向线上之势,更多的金融诈骗披上新外衣,假借P2P概念,以高息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标的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之后突然关闭网站携款潜逃。这种借助网络概念的新型金融诈骗使得受害人群更广,涉案金额也不断增大,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案件:P2P成非法集资重灾区
  作为网贷行业的一颗大雷,e租宝事件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和财产损失,也使得整个网贷行业蒙上了一层寒霜。e租宝依靠假项目、假三方、假担保的三步障眼法制造了一场巨大的骗局。根据e租宝案件中已经查明的种种犯罪事实,司法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这些行为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那么,受害者又是怎样毫无知觉地掉进了e租宝的这场骗局之中?投资了e租宝的高女士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自己之前也投过几家P2P公司,都能全身而退,不曾想在e租宝栽了跟头。高女士从去年6月开始投资e租宝,期限为一年,投资金额为5万元。
  高女士虽然身处二三线城市,但仍能感受到e租宝的火热,身边的很多亲戚朋友都在投,在他们的游说和劝解下,自己也对平台简单进行了了解,发现e租宝主打融资租赁项目,并且背靠钰诚集团,有实业和集团支撑,觉得平台挺靠谱的,并且收益可观,同时由于电视广告较多该平台也有一定知名度,就在该平台投了一份一年期产品。原本今年6月就将到期,不料现在却血本无归。
  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高女士表示虽然自己并非和许多投资者一样损失上百万元,但是经历过这次资金被套,自己再也不敢涉足P2P领域了。
  和高女士同样遭遇的投资人还有很多。据悉,e租宝在短短的一年半内,非法吸收资金达500多亿元,受害投资人遍布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 涉及投资人约90万名。e租宝办案民警表示,从e租宝上线至2015年12月被查封,“钰诚系”相关犯罪嫌疑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交易发生额达700多亿元。
  事实上,近两年,借助互联网金融创新外衣的伪P2P平台从事非法集资的案例不在少数。据悉,去年以来,公安机关相继破获了一批假借互联网金融的名义、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非法集资案件。
  特征:三大招数击穿投资人防线
  通过总结发生的多起非法集资案件,不难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网络借贷平台通常有以下三大惯用招数:高息诱骗、虚假背书、虚假项目。
  高息诱骗是违规网贷平台祭出的第一招,而这一招数的杀伤力强大。不管是MMM金融互助组织还是e租宝,都向投资人承诺高息,而被贪婪驱使又缺乏金融知识的一些投资人往往落入诈骗圈套。公开数据显示,目前,P2P平台的收益率从较低的4%至20%以上不等,其中不乏利率30%、40%的高息平台。在这些高息平台中出现提现困难、歇业甚至已经跑路的平台不在少数。
  在刚性兑付尚未打破的背景下,违规平台利用投资者寻求刚兑的心态,通过烧钱营销或者虚假构造的方式粉饰自身,形成虚假背书。去年,e租宝的宣传广告铺天盖地,一时间“美女总裁”、“国内最大的合资融资租赁企业”等宣传口号赚足了投资者的眼球。一些平台通过邀请名人站台、在电视台投放大量广告,甚至虚造股东身份等方式寻求信用背书。
  违规网贷平台通过高息引得投资人心动,再利用烧钱营销、虚造股东背景等多种方式增加信用背书,使得投资人放下戒备之心,之后再通过发布虚假项目的方式完成吸收公众存款的最后一步。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总监雍磊称,e租宝上95%的项目都是假的。他介绍公司用融资金额的1.5%-2%向企业买来信息,他所在的部门就负责把这些企业信息填入准备好的合同里,制成虚假的项目在e租宝平台上线。为了让投资人增强投资信心,还采用了更改企业注册金等方式包装项目。办案民警介绍,在目前警方已查证的207家承租公司中,只有1家与钰诚租赁发生了真实的业务。
  事实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筹集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如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
  据公开资料显示,线上理财和线下理财如果存在以下三种情况就是非法集资:1、不具有金融牌照的个人或机构使用资金池模式募集资金;2、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以多个虚假借款人名义进行借款融资;3、虚构假的借款人或投资项目骗取借款。
  北京商报记者 刘双霞
  非法集资案件数据
  两倍 2014年非法集资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等大幅上升,同比增长两倍左右
  133起 跨省案件、大案要案数据显著高于2013年水平,跨省案件133起,同比上升133.33%
  145起 跨省案件参与集资人数逾千人的案件145起,同比增长314.28%
  616% 2014年全国新发投资理财类案件1267起,同比上升616%
  39倍 2014年P2P涉嫌非法集资发案数、参与集资人数分别是2013年的11倍和39倍
  慧眼识金
  紧盯资金去向和来源
  虽然投资人被卷入非法集资案件之中,受到财产和精神损失,但是任何投资都是自愿行为,需要自担风险。在对MMM金融互助的预警公告中也提到,按照有关规定,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风险自担,责任自负;参与传销属于违法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投资人在日常的投资行为中应该提高警惕,积极学习金融和法律知识,严防落入集资诈骗的圈套。事实上,很多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正是由于不法分子利用了投资人金融和法律知识的匮乏。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建议,投资者要积极了解平台模式背后的商业逻辑,如果明显背离经济规律,则必须壮士断腕;学习基本法律知识,对于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一定认识,及时识别平台由正常平台演变成“不法平台”。
  对于防范非法集资,投资人更应重点关注平台的资金流,包括资金去向和资金来源。肖飒表示,如今互金平台创新纷繁复杂,但无论包装成什么样,投资人都要看准最终钱流向哪里,随时进行核查。再者要紧盯还款来源,根据网贷行业相关政策,平台扮演居间人并非借款单位,应当请平台披露真实借款人,在出现兑付困难时,投资人要能及时找到责任人。
  在选择网贷平台进行投资时,网贷行业资深研究人李子川建议,借款人应该对借款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抵押物照片等进行核查;对于债权转让项目,要亲自查询原始借款人是否存在;对于活期理财项目多加注意;关注关联方,比如支付机构、担保公司资质,防范一条龙欺诈。
  世界上没有无风险的投资。投资人应有风险意识,对于高息平台谨慎投资,不要因贪图利息和盲目相信平台承诺而忽视了本金丧失的风险。肖飒建议投资人用闲钱投资互联网金融,而非救命钱。
责任编辑:杜琰 SF007
  金融业创新层出不穷,行业发展面临挑战与机遇。银行频道官方公众号“金融e观察”(微信号:sinaeguancha),将为您提供客观及时的新闻精粹,分享独家、深度、专业的评论点睛。6被浏览375分享邀请回答0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1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那些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P2P老板,到底会如何判刑?
金融寒冬来临,近期又有好几个知名P2P平台,因涉嫌非法集资,负责人及公司一众高管等被警方带走调查。
昨天,有投资人询问小益,非法集资到底算不算大罪呢?那些被带走的CEO、CFO…各种O们,会被判刑吗?判多少年?
法律条文确实看起来都比较晦涩,一读就让人头大,我尽量用最大白话的方式,把这个问题给说清楚。
其实,非法集资是一个总的罪名,它里面又包括了四种类型,分别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目前,P2P行业里,面临的最大法律风险就是这个非法集资,而又以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②集资诈骗,为主要的犯罪类型。
用一张图表示就是这样子的:
把这两个重点类型的,分别细说下。
先说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根据最高法院发布的《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2010年》第3条规定,只要具有了下面的一条或是多条情形,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万,或是吸收存款的人数超过30人的;
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万,或是吸收存款的人数超过150人的。
这个比较好记,记住单位的都是个人的5倍,就可以了。
所以,近期被警方带走的这些涉案的P2P平台,数额远远超过了100万、150人,是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而且判刑可能还不会太轻。
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再罚款2-20万;
数额巨大的,判3-10年,再罚款5-50万。
什么算做数额巨大呢?只要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单位的>500万就算。目前这些出事的P2P平台,早已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
接着再来说说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本身就属于欺诈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根据《追诉标准》,个人集资诈骗超过10万,单位集资诈骗超过50万,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标准,整体严格了一倍。
因为集资诈骗的犯罪性质更为恶劣,所以判刑也会更重。
犯集资诈骗罪的,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再罚款2-20万;
情节严重的,判5-10年,再罚款5-50万;
情节特别严重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再罚款5-50万;
数额特别巨大并且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判无期或者死刑(不过目前金融犯罪已经没有死刑了),再加上没收财产。
其中,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一样,都是个人>100万、单位的>500万就算。
用一句话概括,就是:非法集资超过500万,就是巨额。等待这些涉案平台各个负责人的,将会是至少10年有期徒刑、甚至无期的刑罚!
集资诈骗罪的典型案例,当属“东阳富姐”吴英案。检察机关指控吴英涉嫌集资诈骗超3.89亿元。28岁的吴英演绎了一个
“暴富神话”传奇故事。
日,吴英因集资诈骗罪被浙江省高院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终审判决之后,吴英在位于杭州的浙江女子监狱服刑。
日上午,浙江高院作出裁定,吴英从死缓减刑至无期徒刑。
金融犯罪的量刑相当重,一个巨额的非法集资罪,就能让当事人从亿万富翁一夜沦为阶下囚。因此,无论做哪类金融理财产品,无论把风控措施提到到多么重要的位置,都不为过。风控,可以说是一个企业、一个金融机构、一个P2P平台的生命线。
在此,也给各位处于一线的业务员、销售员敲个警钟:不要单纯为了业绩和提成,就什么金融公司都去,也要事先判断、挑选下,看看公司是在做什么。
因为一旦公司高管涉嫌犯罪,公司倒了,老板被抓、被判刑,虽然你业务员可能因为并不知情或是没有主观诈骗行为,而不必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被你拉来投资的那些客户,钱都赔进去,再也拿不出来了,可不会轻易就放过你。你稀里糊涂地把自己的工作丢掉不说,还可能被众多客户追打,成为大家泄愤的出口,这就太不值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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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业务到底和非法集资有什么不同
我有更好的答案
属于托管模式,而建行、中信银行则属于第二类。原来的第三方支付托管,实现的也是这部分功能,并没有对项目真实性等进行审核。相比较之下,银行即使只做资金存管、防范风险、提升信用的资产托管业务。  经过观察很容易发现,资金存管和托管之间,区别其实就在于托管方是否有监管行为,即是否对项目资金真实性走向进行核实。包括要核实借款人信息和借款合同的真实性,也需要跟踪监督资金进入借款人账户后的具体流向,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则是前者在建行开立交易资金专用账户、托管业务的银行中,民生银行,实现投资人和借款人之间点对点直接流动资金。从而实现平台的手和客户的资金分隔开来、银行资金账户体系 +第三方支付两种模式,一味的揪住概念不放也没有可取之处。  据西瓜理财创始人卡卡罗特介绍 ,银行提供的 “ 配置” 大致可以分为强监管、弱监管两种类型。强监管是对资金、项目全流程跟踪,弱监管就是只负责资金存管:  第一,真正做托管有难度, P2P 平台相对于银行来说,借款人的质量总是低一点。第二方面是体现在银行要实现托管的系统技术建设上。要实现 P2P 资金托管,懒猫金服负责系统对接、平台接入,平台无法动用资金。  而通过银行 +第三方支付模式,但不跟踪交易流程。  这两种模式,又可分为银行资金账户体系 +支付,是为了给银行留下撇清责任的后路, 资金托管是 “顶配 ”, 看就看各家P2P 平台和银行谈的是哪种程度的 “ 配置” 。之前有声音就提出,央妈改动一字,都是银行 “ 不愿搭理” 的。我们现在说 P2P 拓宽了借款渠道,同样是借钱,银行利息低,那我能在银行借钱为什么还要去平台借呢,用户在平台注册后,要跳转接入民生银行页面,才能完成充值?  关于这一点,委托建行对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存管,这明显不太现实。根据公开信息,中信银行上述业务。让平台不再干涉投资人的资金?银行可以确认并做到的是借款人本身真实存在,并严格审查借款人一系列的相关资料,在实际操作中 、招商银行、广发银行均属于第一类。例如,民生银行在与其 P2P 平台合作时就规定。  那么现在所谈的资金存管。不管是揣测还是事实,也比第三方支付托管安全级别高,这也就是为什么监管更倾向于让银行来对 P2P 资金进行存管甚至托管。  可是现在为什么监管只提存管而非托管呢,中信银行按监管要求进行资金存管。目前,建行,他们的意愿很低,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招商银行、广发银行同样如此,我们都应该对此抱着一个客观的态度。  那么如果是银行资金存管呢,自己选择合适自己的。为什么呢?因为 P2P 很常见的几类借款人,银行必须专门重新打造一套系统,所付出的时间和金钱、精力成本都是很高的。我们相信有这样一天,但是请给他时间。  二、银行做托管的态度谨慎,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户资金,信用信息,固定资产抵押等来降低坏账的风险。这也就是同样是投资,银行的利率为什么比 P2P 低的一个原因,现在主要观点集中在以下两点?  其实不必纠结于到底是资金存管还是资金托管 ,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可避免出局风险:( 1) 借贷双方的投资人与借款人均在平台合作的银行开立个人账户; (2) 银行按照托管协议约定的指令进行资金划转、披露资金保管及使用信息等职责,为客户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提高效率,并在大账户下面设二级账户,投资人和融资方的资金都在二级账户里面出入,资金存管是 “ 官方标配”,而支付环节则由第三方支付完成。  目前已经开展资金存管,所以银行其实也不太愿意趟这浑水。 ”  去年 9月份银监会高层所提的 P2P 十大监管原则中,第五条为 “ 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说句不好听的话,资金托管。那这两者到底什么关系呢?据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中第十四条 “ 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 中所提,“ 除另有规定外,由易宝支付提供支付通道服务,投资者的资金,将进入平台在广发银行的资金托管账户中,也为后续实践操作预留足够的解释空间,则至少应该包括两点。建行与信而富的合作。在开展此类业务时,平台须在广发银行开设交易资金:是否有监管行为  经常投资的朋友经常会听到这两个名词,资金存管。前者银行不但提供资金账户,而且要监管平台的每个项目及资金流动,后者则由银行提供账户、投资、资金划转等流程。如果通过其跨行转账系统完成资金流动,也要进行类似操作。即资金的流向问题,钱花在了什么地方。 一方面是体现在对 P2P借款人和项目真实性的判断上,就目前国内的征信体系来看,托管是独立的监管行为。 ”  对比两者的表述,再结合《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中对于资金托管业务的规定:客户资金托管业务。前一段时间好像看新闻说浦发银行也加入这个队伍了。投资人需注意看清楚银行和平台之间签订的协议到底包括哪些。 前面咱们也说了,银行若真的进行托管,需要担负的责任很大,同时还得搭上自家的声誉,付出和收入很难成正比、办理资金清算、监督资金使用情况、风险备用金托管帐户和服务费账户。银行自身的贷款业务对于最终的资金用途也无法进行持续的追踪。那么银行可以做什么呢,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招商银行则是先为平台设立一个大账户、中信银行均采用这一模式  根本区别。但如果要他们肩负审核 P2P 借款人的责任
采纳率:18%
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伙伴对伙伴&的意思,或称为对等联网。
P2P直接将人们联系起来,让人们通过互联网直接交互,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和&伙伴&等意义。这样一来;同事&quot,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能力等)同等者&,绝不能放过这些面目暧昧的“活道具官员”?面对某些官员与非法集资企业的“大合唱”,还是接下来还有更进一步的运作,都必须为此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我们实在很难说一定是后者将前者“拉下水”,很难说前者只是“无意间”沦为“活道具”而成了“从犯”。 有些领导为非法集资者搭台圈钱;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只要他们参与了非法集资的“演出”,无论只是收取了出场费。P2P可以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你朋友所说的投P2P应该是指P2P理财,这是指以公司为中介机构,把借贷双方对接起来实现各自的借贷需求、&quot,一定要注意产品的风险实力,所选产品的平台实力以及合同规范性等问题。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某些官员和政府部门捧场助兴甚至参与分肥,P2P也就可以理解为&quot,双方一唱一和配合默契,群众一眨眼工夫就被骗得血本无归,这样的故事为何能一再上演屡试不爽  P2P是peer-to-peer的缩写,peer在英语里有&(地位。借款方可以是无抵押贷款或是有抵押贷款,而中介一般是收取双方或单方的手续费为盈利目的或者是赚取一定息差为盈利目的的新型理财模式。
在投资P2P的时候。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  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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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合法吗?算非法集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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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答案A】& & & & 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明确将P2P平台定义为信息中介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这意味着国家正式明确了P2P网贷企业和网贷业务的法律地位。作为信息中介性质的P2P平台是有合法的法律地位的。& & & &&至于是否是非法集资,这个问题就好比:全世界的人都是坏人吗?所以我们也不知该如何作答。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要明确四条边界: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只要不触犯这四条边界,基本不会构成非法集资。& & & &&【答案B】& & & &&正规的P2P平台不属于非法集资。但有些操作不规范的平台,资金不托管,运用资金池模式,一边用假项目,或者包装成理财产品,圈占资金,然后挪用资金做其他项目,确实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这是监管政策“四条红线”所明令禁止的,也是投资人一定要避开的。& & & &&网贷的魅力不言而喻,但网贷的风险也让人不寒而栗。& & & & 作为网贷投资者,很有必要沉下心来,把一些基础知识和问题弄清楚,再做投资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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