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管开发商吗长给开发商管理资金属于什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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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看汕尾市房地产管理局不作为和物业乱象收藏
近期,汕尾市城区龙富怡景的业主们碰到了一件奇葩事,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汕尾市奎山创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小区交付业主使用后3年后(12年6月交楼),突然发了一个通知说“龙富怡景开发商委托本管理处从2015年6月起收取维修基金,每户每月25元”。(不知道2012年交楼时候怎么不开始收取?)据业主们反映,该收费不分户型大小,没有收费期限和上限,属于永久性收费,经众多业主咨询汕尾市房管局(咨询电话:),得到的答复是这种收费行为是违规的。
根据《汕尾市房地产管理局文件》汕房字【2009】26号文“关于做好汕尾市区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龙富怡景开发商在与购房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先与房管局物业管理中心签订《专项基金监管协议》,然后领取专项维修基金缴款单,再由购房户(业主)到指定银行缴款(房管局指定的建设银行账户账号:)。
经咨询,龙富怡景开发商并没有与房管局物业管理中心签订相关协议,当然没有建行的对公基金账户,业主当然也无法领到相关缴费单据,维修基金的缴费就此搁置。而汕尾市房管局在明知龙富怡景开发商没有与其签订相关协议的情况下,一路绿灯为其办理其他手续,这是一种明显的行政不作为。(房管局的“通知”在“第三条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缴存方式”对开发商和业主有明确的规定。)
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物业管理费和“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龙富怡景业主们缴纳的1.2元/平米的物业管理费用于什么地方呢?除了物业聘用管理人员的薪金,公用水电的支出,购买或租赁必需的机械及器材的支出,物业财产保险,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灭虫的费用,清洁公共地方及幕墙、墙面的费用,公共区域植花、种草及其养护费用,更新储备金,即物业配套设施的更新费用,节日装饰的费用,管理者酬金之外,还包括了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包括外墙、楼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调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电视音响系统、电话系统、配电器系统、给排水系统及其他机械、设备、机器装置及设施。
二、“住宅维修基金”用在什么地方呢?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如下: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小区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具体来讲,公共部位是指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而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详情可以查阅相关法律文件)
简单来说:物业费主要是物业日常维护管理的费用;公共维修基金是为了解决房屋公共部门需要大型维修所设立的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龙富怡景显然是意图把该从物业管理费支出部分日常管理费用转嫁到所谓的“维修基金”上。
龙富怡景物业管理无权私自向业主收取所谓的“维修基金”,开发商也无权进行所谓的“委托授权”。据悉,物业还把所谓“维修基金”和水费的收取捆绑起来,不交“维修基金”就不给交水费,甚至威胁业主要采取停水措施。其蛮不讲理的态度激起了广大龙富业主的愤怒。试问,业主按时交水费,物业不让交,凭什么停水?业主购买了自来水公司的服务,物业仅仅代管,同时还收取了管理费,物业有什么资格停业主的水?维修基金和水费根本就是两回事,绝对不能牵扯在一起。
部分业主不名就里缴纳了所谓“维修基金”,物业还正儿八经公布了“维修基金”使用情况。而根据“通知”规定:按规定缴纳了维修基金后,资金的使用,“应当占建筑总面积三分至二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计划,市房管局核准审批后根据维修工程进度划拨使用”。(毕竟只有大型维修才可以动用)
龙富怡景物业自家收钱,自家计划,自家花钱,自家核算,自家公布,好不热闹。物业视房管局和业主如无物(法律规定公布维修基金公布主体是业主委员会),视国家法律法规如无物还把龙富怡景开发商也拿来垫背(经业主咨询,龙富怡景开发商并未“授权”,当然也无权“授权”)。业主们的眼睛是雪亮的,大部分业主表示愿意按照每平方50元缴纳维修基金到房管局指定账户,而不愿意逐月按25元缴纳给物业,就是为了保障资金使用的合理合法公开透明,业主享有监督权知情权,更为重要的是,一旦小区遭遇重大灾害如强台风、地震等不可抗自然力的损毁时,有足够的财力来进行维修。如今这样把钱用于本该由物业管理费支付的项目,必将为日后埋下重大隐患。另外,奎山创业物业公司并不是一个由龙富怡景物业管理委员会(尚未成立)授权的物业公司,假设以后该物业公司撤离龙富怡景,那么以及收取的所谓“维修基金”就会成为一个问题。估计连奎山创业物管公司自己都不知道是否会永远管理龙富怡景。到那时,问题又该如何解决呢?
房管局应主动有所作为维护法规实施,作为主管部门的房管局物业管理中心如果继续不作为,将会出现更多的社区业主和物业的矛盾,特别是因为这个“维修基金”引起的矛盾,房管局难辞其咎;物业应强化依法办事:应树立现代化的管理理念,明确自身的服务定位,明确业主才是你们的衣食父母,好好做好日常物业管理工作,服务好业主,没有哪个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会愚蠢到去轰走一个服务质量上乘的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也应理性合法维权:对于业主来说,出于对居住环境和身体健康等的要求,在支付了物业管理费用之后,有权利对物业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当然,最好的方式就是成立业主委员会,让业委会成为与物业公司沟通的桥梁,代表业主行使权利。当然物业也不必闻业委会色变,同属一社区,不是你死我活的斗争,而是实施协同管理,共创美好社区的重要渠道
唯有如此,共同创建一个个的和谐社区,就不会是一件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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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顶,我也是住龙富怡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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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亮12星座印记,
金玉湾业主表示应追究有关部门的不作为,同时支持抗争到底!!
一、强烈建议楼主将该贴举报至市纪委,强烈要求市纪委介入调查为何市房管局为何在开发商未缴纳维修基金仍一路绿灯办理各项手续,个中是否存在猫腻???二、强烈建议楼主将该信息举报到省内有关媒体,引起媒体舆论重视!三、强烈建议楼主将该信息举报到市政府、市住建局、市物价局,希望引起政府正视!四、强烈建议楼主将该信息举报到市审计局,关于物业管理费支出的这笔糊涂账,总要有人来埋单!!!
同时,建议楼主收集保存好相关证据!业主与物业的官司迟早有一天会打响的!
维修基金是小区大修时才能用的吧。而且是专款专用不能由物业自己提取的需要业委会和房管部门审批才能动用的。小区的平时小项维修应该是从物业管理费中提取的,物业是混淆了维修概念想蒙蔽业主混水摸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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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基金高层一平方50块交到专用户口!
龙富怡景的物业真不敢恭维
能转发吗?
写的真好,好久没看到如此平静说理又依据充足的文章了,汕尾确实很多物业乱来的情况,黄金海岸、华誉楼、龙富。。。唉
看看那些物业的背景就知道怎么回事了。
“维修基金告知”中有电梯、可视门铃系统”固定维修费“,什么是固定维修费?是不是没有坏,不用维修也要付出这些钱,这可是业主的血汗钱啊。太可恶了
支持争取利益,打官司去
有钱好任性。。。
支持,现在还要交吗
物业认为汕尾人SB,可我们是牛B的,打死他们!
楼主在吗?我建议你把该文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登录百度帐号推荐应用河南一房管局干部42次收开发商贿赂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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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河南一房管局干部42次收开发商贿赂被判刑  记者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市房管局市场管理处副处长米亮利用职务便利,42次收受房地产开发商贿赂1821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近日被该院以受贿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全部赃款,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米亮利用担任南阳市房管局市场处副处长的职务之便,先后42次接受房地产开发商贿赂,为这些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证审批、商品房合同备案和预售资金使用监管等方面提供便利。米亮收受的贿赂,有的是现金,有的是购物券,有的是酒店消费卡。每次金额不大,最多时是现金1万元,最少时只有500元,其他多在2000元至5000元之间。但因为受贿次数多,受贿总额达到182100元。如2012年、2013年、2014年春节前,建业住宅集团南阳置业有限公司王某某为了感谢米亮,3次到米亮办公室,共计送给米亮3000元购物卡和3000元酒店消费;又如年春节前,河南锦寓置业有限公司郑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券2000元,两次共计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米亮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李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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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局什么情况下解除对开发商的资金监管
房产局什么情况下解除对开发商的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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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般是等到开发商交房之后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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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红网 - 消费维权 - 长沙县豪庭开发商和房管局不按照规定给购房人变更网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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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豪庭开发商和房管局不按照规定给购房人变更网签合同
梅山红豆杉 发表于 &19:45:00『标签:&->&』
  长沙县“豪庭”开发商和房管局不按照规定给购房人变更网签合同  我的一位亲属2012年8月左右在长沙县榔梨镇(现榔梨街道办事处)一个叫豪庭的楼盘买了一个商业门面。首付50%多一点,网签的时候,想到银行按揭银行贷款近30万元。网签的时候,搞了房屋抵押登记。但是,到了2012年11月,银行先是要借款人打5万元钱到买房人在银行新办的卡上,说是要检验借贷的人的经济实力。借贷人只好借了5万元打到银行卡上。但是,过了一个月,银行的人说,想借贷的人太年轻了,不能按揭,意味着,买房的人,如果不能借到银行的贷款,那么,买房人就会违约,买房人只能退房,而退房,开发商就会会按照合同收取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2013年1月中旬,买房人只好到处借款,把本来打算按揭的那部分款子一次性交给了开发商。  以为,这样就没有什么事情了。但是,今天突然接到售楼的人的电话,说,很快可以交房了。但是,网签的合同不能变更,只能签一个补充合同。说是:网签合同已经备案,就不能变更。  我对此不解:假如,买房的人如果不能筹集到余下的款子(即原打算按揭的贷款),就意味着那个网签合同只能被撤销。一个网签合同既然能撤销,就是能够变更的!  后来,我查了一下《长沙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这个规定的“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后,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或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应持变更或解除合同书书面协议和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向市房地产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日,我那亲属到房管局咨询。并把长沙市房管局《长沙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给房管局的工作人员看。可是,长沙县房管局的工作人员说:长沙县是长沙县;长沙市是长沙市;长沙市房管局的文件在长沙县没有什么用!    我认为,长沙市的规定,长沙县是应当遵守的。长沙市房管局的规定,对于长沙市下属单位的长沙县房管局,为什么不执行?!  联系方式:qq:;  延伸阅读:长沙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长沙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交易公平公正,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长沙市房地产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商品房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市局信息中心负责该项工作的技术保障工作。   第四条 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入网申请表、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到长沙市房产局办理入网手续,签订网上服务协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入网手续后,应将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商品房销售项目等基本信息录入《商品房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管理系统》,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网上提供虚假的信息资料。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在系统中申报商品房拟预(销)售的价格,在以后的销售过程中需要调整价格的,应当及时在系统中进行变更。   第六条 商品房获准销售后,房产局信息中心应当在网上公布下列信息: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主要内容;   2、商品房楼盘表、总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套型、套内面积、公共分摊面积;    3、商品房项目概况、配套设施及公共配套情况;    4、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5、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   6、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合同统一使用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自制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及时提交市房产局进行变更,并上网公布。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可以申请部分房屋作为自留房源。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自留房源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销售。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预约等方式进行销售活动。   第九条 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签定商品房定金合同,定金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定金合同约定的时间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逾期未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网上定金合同备案将自动撤销,恢复“可售”标识。确需保留该定金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重新约定定金合同以延续期限。   第十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网上公布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定合同条款,并由购房者在系统中设置购房密码。购房合同条款经当事人双方在系统中确认后,在网上签约完成,同时打印纸介质合同文本,双方签字盖章。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合同基本信息传送至市房产局办理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地产权属登记申请。   第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必须到市房产局办理备案登记,在三十日内未备案的合同,如交易双方需要变更或撤销合同,可由双方协商处理,在系统中直接变更或撤销合同。如合同签订后到三十日仍未到市房产局办理备案登记,系统限制该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撤消,交易双方只有将合同报市房产局审核后方可变更或撤消该合同。   第十二条 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后,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或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应持变更或解除合同书书面协议和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向市房地产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市房产局将建立房地产开发、中介企业以及房地产销售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以及从业人员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违反诚信承诺的,予以上网公示,并载入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 市房产局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2005年8月
来自红网编辑的回复:  此事已协商解决,相关帖文:《》。&09:47:46
网友43:长沙县二手房交易网上签约及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1楼长沙县二手房交易网上签约及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维护长沙县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证二手房交易资金安全,保护二手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建住房[号)《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2011】8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凡坐落在本县国有土地上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二手房交易时,其交易行为及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手房交易网上签约(以下简称网上签约)是指二手房买卖双方通过二手房网上交易及资金监管系统签定电子合同的行为。二手房交易资金是指二手房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全部房价款。资金监管是指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签定合同约定买受人应支付给出卖人的全部房价款,通过指定银行监管专户划转资金的管理行为。 &   第四条县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是本县二手房交易网上签约及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 &   第五条&建立专门的二手房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由县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负责二手房网上交易及资金监管系统和交易市场的建设、管理。本县二手房交易按照安全、快捷、便民、集中的原则在指定的交易市场进行交易,通过网签系统签订电子合同,按程序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   第六条&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有担保资质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应在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二手房交易监管资金专户,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管,提供担保服务。 &   第七条&法院执行的、拍卖的、交易双方为直系亲属的二手房产权转让登记不纳入网签系统。 &   第八条&建立网上签约、资金监管及监管资金账户管理制度,并实行县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网签系统、商业银行网络系统和担保公司网络系统联网。 &   第二章网上签约 &   第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从事二手房网上交易工作的,应经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获得操作授权,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二手房网上交易的,还应取得房地产经纪从业资格。 &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二手房买卖双方委托,应通过网上签约系统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和《二手房交易中介服务合同》、《转移登记委托书》,并将电子文本传送至县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 &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对二手房买卖协商一致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为其提供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网上操作服务。买卖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网上签约系统,将合同文本传送至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   第十二条双方当事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或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应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材料,通过网上签约系统变更或撤销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信息。委托人与经纪机构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或解除委托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网上签约系统变更或撤销二手房交易信息。 &   第十三条&二手房已有签约记录未撤销的,需先申请解除原签约记录后,方可重新签约。 &   第三章资金监管& &   第十四条&二手房交易资金实行全额资金监管。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担保公司和交易资金监管银行签订《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   第十五条&二手房买卖双方应当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用于划转房价款。 &   第十六条&买受人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监管银行收取缴存的房价款后,应向买受人出具到帐凭证,并将电子信息传至网上签约系统。买受人应当妥善保管缴款凭证,并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出示。 &   第十七条&买受人需办理贷款的,可以由担保公司办理。监管银行收取缴存的首付房价款后,应向买受人出具首付款到帐凭证,并将电子信息传至网上签约系统。买受人应当妥善保管缴款凭证,并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出示。 &   第十八条&交易完成,担保公司应当将全额房价款到账的进账单与网络信息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后,在收到信息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监管房价款划转至出卖人指定的收款账户中,并将信息传至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 &   第十九条&二手房所有权转移登记事项在记载于登记簿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双方或买受人可以到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解除资金监管: &   (一)交易双方经协商终止交易,撤销转移登记申请的,由交易双方共同提出解除申请; &   (二)经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依法做出的终止交易的裁判或决定的,可由买受人单方提出解除申请。 &   第二十条&房地产主管部门确认不能受理房屋转移登记的,应当在受理解除资金监管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明文件传至担保公司和监管银行,监管银行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应付房价款退回买受人指定帐户。 &   第二十一条&交易双方在申请解除资金监管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   (一)&解除资金监管申请书; &   (二)买方收款人账户; &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   (四)《二手房买卖合同》; &   (五)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收款凭证; &   (六)其他所需的材料。 &   第四章账户管理 &   第二十二条&担保公司应在指定的银行开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帐户名称为担保公司名称后加“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字样。该专用存款帐户专门用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支付。交易当事人应根据需要在监管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款帐户时,担保公司应当向银行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基本存款帐户许可证和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帐户划转时应当有担保公司和房产买方的签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支取现金或单方面进行划、转账等业务往来。 &   第二十三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根据合同约定条件划转交易资金,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中的交易结算资金独立于担保公司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也不属于担保公司的负债,交易结算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若有关部门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开户银行和交易保证机构有义务出示证据以证明交易结算资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 &   第二十四条&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转均应通过监管银行的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进行,房地产经纪机构、担保公司和房地产经纪人不得通过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网上签约完成后,房产买方将资金存入或转入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下的子账户,交易完成后,监管银行通过转账的方式划入房产卖方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交易未达成时,监管银行通过转账的方式划入房产买方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以现金存入的,转入房产买方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   第二十五条&二手房交易资金的结算账户,经监管银行核实无效的,收款人应向监管银行和担保机构申请账户变更,监管银行应当在当日内予以变更。 &   第二十六条&申请收款账户变更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   (一)变更收款账户申请书; &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   (三)收款人重新开立的账户; &   (四)《二手房买卖合同》; &   (五)其他所需的材料。 &   第二十七条担保公司违反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恶意拖延或拒绝支付交易资金的,监管银行可按照《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拨付交易资金。 &   第五章责任& &   第二十八条&二手房出卖人因对收款账户凭证及相关资料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监管价款损失的,由出卖人自行负责。 &   第二十九条&担保公司和监管银行未按规定收付监管资金,造成监管资金损失的,应当先行赔付。 &   第三十条&网上签约和资金监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长沙县的这个规定虽然不是针对新建商品房的,但是,根据这个规定,既然二手房是可以变更的,为什么新建商品房的网上签约不能变更?&19:44:43网友34:长沙县二手房交易网上签约及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2楼长沙县二手房交易网上签约及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时间:来源: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打印][关闭][收藏]字号:【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沙县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证二手房交易资金安全,保护二手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建住房[号)《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2011】8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坐落在本县国有土地上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二手房交易时,其交易行为及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手房交易网上签约(以下简称网上签约)是指二手房买卖双方通过二手房网上交易及资金监管系统签定电子合同的行为。二手房交易资金是指二手房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全部房价款。资金监管是指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签定合同约定买受人应支付给出卖人的全部房价款,通过指定银行监管专户划转资金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县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是本县二手房交易网上签约及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   第五条&建立专门的二手房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由县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负责二手房网上交易及资金监管系统和交易市场的建设、管理。本县二手房交易按照安全、快捷、便民、集中的原则在指定的交易市场进行交易,通过网签系统签订电子合同,按程序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第六条&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有担保资质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应在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二手房交易监管资金专户,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管,提供担保服务。   第七条&法院执行的、拍卖的、交易双方为直系亲属的二手房产权转让登记不纳入网签系统。   第八条&建立网上签约、资金监管及监管资金账户管理制度,并实行县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网签系统、商业银行网络系统和担保公司网络系统联网。   第二章&网上签约   第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从事二手房网上交易工作的,应经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获得操作授权,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二手房网上交易的,还应取得房地产经纪从业资格。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二手房买卖双方委托,应通过网上签约系统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和《二手房交易中介服务合同》、《转移登记委托书》,并将电子文本传送至县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对二手房买卖协商一致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为其提供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网上操作服务。买卖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网上签约系统,将合同文本传送至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双方当事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或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应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材料,通过网上签约系统变更或撤销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信息。委托人与经纪机构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或解除委托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网上签约系统变更或撤销二手房交易信息。   第十三条&二手房已有签约记录未撤销的,需先申请解除原签约记录后,方可重新签约。           & 第三章&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二手房交易资金实行全额资金监管。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担保公司和交易资金监管银行签订《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第十五条&二手房买卖双方应当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用于划转房价款。   第十六条&买受人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监管银行收取缴存的房价款后,应向买受人出具到帐凭证,并将电子信息传至网上签约系统。买受人应当妥善保管缴款凭证,并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出示。   第十七条&买受人需办理贷款的,可以由担保公司办理。监管银行收取缴存的首付房价款后,应向买受人出具首付款到帐凭证,并将电子信息传至网上签约系统。买受人应当妥善保管缴款凭证,并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出示。   第十八条&交易完成,担保公司应当将全额房价款到账的进账单与网络信息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后,在收到信息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监管房价款划转至出卖人指定的收款账户中,并将信息传至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二手房所有权转移登记事项在记载于登记簿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双方或买受人可以到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解除资金监管:   (一)交易双方经协商终止交易,撤销转移登记申请的,由交易双方共同提出解除申请;   (二)经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依法做出的终止交易的裁判或决定的,可由买受人单方提出解除申请。   第二十条&房地产主管部门确认不能受理房屋转移登记的,应当在受理解除资金监管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明文件传至担保公司和监管银行,监管银行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应付房价款退回买受人指定帐户。   第二十一条&交易双方在申请解除资金监管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解除资金监管申请书;   (二)买方收款人账户;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二手房买卖合同》;   (五)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收款凭证;   (六)其他所需的材料。   第四章&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担保公司应在指定的银行开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帐户名称为担保公司名称后加“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字样。该专用存款帐户专门用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支付。交易当事人应根据需要在监管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款帐户时,担保公司应当向银行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基本存款帐户许可证和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帐户划转时应当有担保公司和房产买方的签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支取现金或单方面进行划、转账等业务往来。   第二十三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根据合同约定条件划转交易资金,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中的交易结算资金独立于担保公司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也不属于担保公司的负债,交易结算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若有关部门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开户银行和交易保证机构有义务出示证据以证明交易结算资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   第二十四条&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转均应通过监管银行的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进行,房地产经纪机构、担保公司和房地产经纪人不得通过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网上签约完成后,房产买方将资金存入或转入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下的子账户,交易完成后,监管银行通过转账的方式划入房产卖方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交易未达成时,监管银行通过转账的方式划入房产买方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以现金存入的,转入房产买方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第二十五条&二手房交易资金的结算账户,经监管银行核实无效的,收款人应向监管银行和担保机构申请账户变更,监管银行应当在当日内予以变更。   第二十六条&申请收款账户变更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变更收款账户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收款人重新开立的账户;   (四)《二手房买卖合同》;   (五)其他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担保公司违反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恶意拖延或拒绝支付交易资金的,监管银行可按照《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拨付交易资金。          &   第五章&责任&   第二十八条&二手房出卖人因对收款账户凭证及相关资料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监管价款损失的,由出卖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九条&担保公司和监管银行未按规定收付监管资金,造成监管资金损失的,应当先行赔付。   第三十条&网上签约和资金监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我虽然处在网上找了很久,也没有找到长沙县关于网上签约方面的规定。但是,这个关于“二手房网上签约”的规定,“第十二条&双方当事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或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应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材料,通过网上签约系统变更或撤销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信息。委托人与经纪机构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或解除委托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网上签约系统变更或撤销二手房交易信息。”,长沙县的网上签约系统是可以变更的! &20:05:34这是第1 - 2条评论,共有2条评论。&首页&上一页&1页&下一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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