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薪发了,社保公司没交社保赔偿多少有赔偿吗

懂社保的麻烦帮帮忙,公司前三年没有给我购买社保,要被开除了,怎么要点补偿?
& & & 我承认,自己违反了公司规定,估计要被开除了,但我心有不甘啊。从2011年年初进来,到2014年年底才给我买社保,这三年多的社保费用,有没有什么办法能要公司给点补偿?难道告公司?公司是广州的,但本人在广东另一个市的分公司工作。& & & &望JRS赐教。
好像是劳动局还是哪 一告一个准 我们单位这样的都给赔偿了好几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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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什么了?你把老板的女人给睡了?
劳动保障局还是劳动监察局来着,打电话可以问12333
劳动仲裁,
有钱赔,还不少
仲裁。。。
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欠工资就直接去法院申请支付令。劳仲裁不满意在去法院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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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种情况如果工资卡有工资证明的话到劳动局一告一个准,但是前提是为什么那么久不给你买社保呢?我以前公司有同事因为年龄小,不想买社保,然后公司就把社保公司出的那部分以工资的形式补偿给他了,他离职的时候居然去劳动局告公司。我觉得这样的人是属于人品有问题。
你需要出示你进入公司的年月证明
工资证明
打卡证明。。。
满6个月貌似就必须给你交社保的 你可以告他们
投诉到劳动局,必须的
引用1楼 @ 发表的:
好像是劳动局还是哪 一告一个准 我们单位这样的都给赔偿了好几个了
引用10楼 @ 发表的:
投诉到劳动局,必须的
引用9楼 @ 发表的:
满6个月貌似就必须给你交社保的 你可以告他们
引用8楼 @ 发表的:
你需要出示你进入公司的年月证明
工资证明
打卡证明。。。
引用7楼 @ 发表的:
你这种情况如果工资卡有工资证明的话到劳动局一告一个准,但是前提是为什么那么久不给你买社保呢?我以前公司有同事因为年龄小,不想买社保,然后公司就把社保公司出的那部分以工资的形式补偿给他了,他离职的时候居然去劳动局告公司。我觉得这样的人是属于人品有问题。
引用6楼 @ 发表的:
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欠工资就直接去法院申请支付令。劳仲裁不满意在去法院告。
引用4楼 @ 发表的:
劳动仲裁,
有钱赔,还不少
引用3楼 @ 发表的:
劳动保障局还是劳动监察局来着,打电话可以问12333
引用1楼 @ 发表的:
好像是劳动局还是哪 一告一个准 我们单位这样的都给赔偿了好几个了
大概三年半没有给我买社保,广州公司,大概能拿到多少赔偿?
引用11楼 @ 发表的:
大概三年半没有给我买社保,广州公司,大概能拿到多少赔偿?
TMD合同总有的吧
引用12楼 @ 发表的:
TMD合同总有的吧
有签订劳动合同
引用13楼 @ 发表的:
有签订劳动合同
那就好了....直接投诉,政府网站都可以投诉的
前提是你有工作时间的一系列材料,然后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一告一个准。
PS:不知道lz上一家怎么想的,不交纳社保的违法成本很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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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好材料去劳动局就行。我们一个2线城市的单位就因为没有按时交社保被罚了很多
引用11楼 @ 发表的:
大概三年半没有给我买社保,广州公司,大概能拿到多少赔偿?
社保不了解能陪你多少钱,但是劳动局和社保中心会罚他一笔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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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11楼 @ 发表的:
大概三年半没有给我买社保,广州公司,大概能拿到多少赔偿?
记得去你们单位所在区的劳动局,别跑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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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资小条、银行清单等等都可以)、劳动合同
去找劳动局,不行就仲裁。证明事实劳动关系,你单位要跪的
去告吧,能让你东家赔一大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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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人参加团购59.00元&112.00元今日律师风向标:
公司没有按合同履行给员工缴纳社保打官司能赢吗
你好,我13年应聘到公司,当时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合同一直没有给我,合同里明确规定给员工缴纳社保,包括13薪,现在没有缴纳社保,包括13薪也没有发,现在合同到期,公司说不给续订合同,要是继续上班,只能算是临时工,请问这个官司能打赢吗?我想把公司应承担社保的那部分钱要回来
wl7261guxp
律师回复区
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那我这个官司的胜诉希望有多大,能拿到公司该为我承担的那部分社保的钱吗
公司不续订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缴纳社保通过劳动监察大队责令补缴,如果有证据证明13薪的,也可以得到支持。重点是通过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取得你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
谢谢您孙律师,这个我如果找律师的话,费用大概是多少钱
我对你们西安当地律师收费价格不清楚。不考虑出差等情况的话,一般万,如果诉讼标的超过10万的话,还会增加一些。
孙律师在吗,能咨询你个别的案子的问题吗
若是我不在线,去一对一咨询输入问题,我看到了就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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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申请劳动仲裁的,
向人社局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交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申请仲裁、》?》
可以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申请劳动仲裁索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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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交社保该怎么赔偿
在公司上班一年多没有交保险,劳动合同也过期了,没有续签合同,公司有赔偿吗?
律师回复区
您好,如您所诉,您的问题是这样的: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缴社保;要求公司补偿;
单位违法情形很多,仲裁维权,详询律师。
可要求补交社保及补偿。
仲裁维权,,
可要求补交社保及补偿。
可要求补交社保及补偿。
[VIP+版主]
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单位违法情形很多,仲裁维权,详询律师。
可以申请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应缴纳保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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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纳社会保险如何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时间:&&|&&作者:范晓雪&&|&&浏览:15352
中国某机关服务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李某,女,1957年10月出生,自1991年9月开始到该中心后勤部工作,担任保洁员一职,因李某为非事业编制内人员,加上其从事的后勤辅助岗位,机关服务中心一直将李某按临时工对待。李某一直在岗工作至2007年4月,此后开始休病假未到岗工作,日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李某在职期间,机关服务中心按月支付其数额不等的工资,大体与历年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持平,在职期间李某个人及服务中心均未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和缴纳社会保险,亦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纳。
未缴纳社会保险如何赔偿劳动者的损失――李某与中国某机关服务中心案评析原告:李某被告:中国某机关服务中心一、基本案情中国某机关服务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李某,女,1957年10月出生,自1991年9月开始到该中心后勤部工作,担任保洁员一职,因李某为非事业编制内人员,加上其从事的后勤辅助岗位,机关服务中心一直将李某按对待。李某一直在岗工作至2007年4月,此后开始休病假未到岗工作,日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李某在职期间,机关服务中心按月支付其数额不等的工资,大体与历年的当地持平,在职期间李某个人及服务中心均未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和缴纳社会保险,亦未办理住房缴纳。2000年5月李某办理了农转非,即由外地农业户口转变为市居民户口。因李某达到退休年龄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无法领取退休金及其他社会保险金,为此发生争议。2008年7月李某向北京市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机关服务中心一次性支付1991年至2008年的社会保险费52万余元。机关服务中心在仲裁阶段自愿同意向李某支付社会保险赔偿金65000元,不同意李某其他的申请请求,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鉴于机关服务中心同意支付,故裁决支付社会保险赔偿金65000元,以李某诉请非劳动争议审理范围及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为由,驳回李某其他请求。李某不服,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机关服务中心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金48万元,大病3万3千元,给付住房公积金1万余元。海淀法院以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情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办理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李某应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除,但鉴于机关服务中心在时同意支付社会保险赔偿金65000元,且机关服务中心未因不服仲裁提起诉讼,故海淀法院判决机关服务中心向李某支付社会保险赔偿金65000元。李某仍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09年4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机关服务中心未给李某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李某2000年5月农转非,李某的相关权益应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李某要求支付住房公积金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处理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7月李某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机关服务中心未给李某办理社会保险致使李某的相关权益受到损害,对此李某应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为由,裁定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2011年2月李某以要求机关服务中心赔偿损失及医疗保险损失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再次提起仲裁,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李某不服,再次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起诉称:1991年开始在机关服务中心工作,2007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因机关服务中心在职期间从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更无法领取养老金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故起诉要求机关服务中心支付其养老保险损失75万元,医疗保险损失30万元。机关服务中心辩称:李某本次起诉的各项请求已经经过一二审法院审理及再审处理,生效判决已经确认机关服务中心支付李某养老保险赔偿金65000元,故李某的本次请求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不应进行处理;李某2000年5月办理农转非手续,2007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而言之即使中心2000年6月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其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仍未达15年依然无法按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且李某的再次起诉也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综上请求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理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某于2007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于2008年7月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直至2010年11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作出民事行政检察不立案通知书期间,李某一直在向机关服务中心主张权利,其仲裁时效因李某主张权利而发生中断,故机关服务中心关于李某本次起诉超时效的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就机关服务中心主张的李某本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已生效的海淀法院民事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已明确李某要求支付养老金及医疗保险损失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李某应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系鉴于机关服务中心在劳动仲裁时同意向李某支付社会保险赔偿金65000元,故方判令机关服务中心向李某支付社会保险赔偿金65000元,故李某要求养老金及医疗保险损失的请求并未经人民法院处理,此次主张权利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又因自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应该受理。故此次李某要求支付未缴纳养老保险损失赔偿金的请求本院应予以处理。另因,李某的户口性质于2000年5月由农转为非农,机关服务中心此时应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因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李某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故本院对李某要求机关服务中心赔偿因未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而造成养老金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赔偿应采取一次性赔偿的方式,具体的赔偿数额本院结合北京市居民平均寿命、李某的户口性质变化时间、李某在职期间的工资发放情况予以酌定,该赔偿数额应将机关服务中心已自愿给付李某的社会保险赔偿数额予以扣除。就医疗保险损失一节,因李某未举证证明存在相关医疗费用损失情况的发生,故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机关服务中心向李某支付养老金损失15万元;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三、评析意见(一)本次李某的起诉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直接法律依据是《》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严格按照以上分析的话,本案确实是经过了三级法院的审理,已经形成生效判决,李某不能再就相同的诉求再次提起诉讼。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三级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均明确,该项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系鉴于单位同意支付一定的赔偿数额而从判决书的技术处理角度,用的是判决形式支付该笔赔偿金,但实质上该项请求并未进行实体处理。故法院以之前未处理即不构成一事不再理的认定是正确的。(二)如何确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同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一条就明确: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北京市的仲裁和审判实践,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根据以上司法解释及会议纪要确定的原则,原三级法院按照当时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对李某主张未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损失赔偿的请求不予处理是正确的。但之后于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应该受理。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基本法律原则,人民法院对该种情形予以处理,是正确的。(三)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损失赔偿数额该如何确定?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用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了对于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保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保待遇可以赔偿损失的请求予以处理,但具体在实体上如何处理,如何确定赔偿数额就成为接下来面临的最核心的问题。对劳动者来说,一般都会如本案李某一样,初步核算自己正常退休时可以按月享受的养老金待遇,按照一定年龄进行累计计算,从而确定自己的赔偿数额,但往往这样算下来的数额都是天文数字,用人单位很难接受。在该案件中,笔者了解到法院对该类型案件如何判决内部出现过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违反法定义务,导致劳动者养老的大事无法解决,影响到了劳动者后半生的生活,应本着从严判决的原则,经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劳动者正常退休核准的待遇进行核算,后按照北京市居民的平均年龄累计计算出数额或按照按段判决赔偿的方式,由单位进行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应综合考虑到单位未办理社保手续的历史原因、劳动者本身的工资状况等多种因素,一次性酌定赔偿的方式。最终法院基本确定了第二种方案,笔者认为还是很妥当的。但具体的数额如何酌定、确定在一个什么范围则完全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不同的劳动者会对酌定数额有不同的意见,建议后续立法或司法解释可以给予一定的指导或限定。当然,对劳动者来说,一次性酌定的15万元赔偿数额,确实不足以解决接下来二三十年的养老问题。但对于单位来说,尤其是对于正处于变革时期的事业单位或国家机关来说,由于长期的编制内人员用工方式是主导,编制外人员用工毕竟是个案,大多数单位对所谓的临时工必须缴纳社保的强制性规定是不知晓的,而且很多事业单位实行视同缴费,根据社保经办机构的规定甚至无法办理社保的开户手续;再加上我国很长一段时间内,对于农村户籍与城镇户籍缴纳社保是否为强制性规定不统一,外地户籍及本市户籍缴纳社保的基数、比例以及强制性规定的起始时间等亦均不统一,且没有一部类似《社会》这样的统一大法予以指导,确实也是造成单位未能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原因,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上对以上因素也是不能不考虑的。(四)如何实现司法解释三与社会保险法的有效衔接?正当本案审理完毕等待判决时期,《社会保险法》于日开始正式实施了。《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按照之前的相关政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而《社会保险法》则完全改变了这种状况,确定了缴费不足十五年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可以继续缴费,并且还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总之无论如何最终是可以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也就是说未来可能根本不存在司法解释三规定的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就本案来说,李某本身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达到一定年限同样可以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但其本人坚持追究单位的赔偿责任,法院才做出如此判决。在李某得到判决的赔偿后,其也可能依据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继续享受城镇居民的养老待遇。司法解释三这一规定的出台,可以预见的是一大批老旧积压的历史案件得以释放,毕竟关系到养老问题是大问题,如何在实践中平衡与《社会保险法》的关系,如何实现两者的有效对接,确实是需要相关立法及司法部门继续研究思考的重要课题。
作者: [湖北-武汉]专长: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26125积分 | 帮助9060人 | 254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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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应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很多用人单位为节约成本,逃避法律责任,故意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后果是给劳动者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比如导致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不能根据国家法律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发生工伤不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在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积分入户的部分城市,由于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还可能给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保积分入户的损失,并进而对劳动者的工作、就业、医疗以及子女入学等造成相应的影响。本律师认为,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给员工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基本义务,这一法定义务已经我国的《》、《》、《社会》等法律予以确认。用人单位一切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的该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就此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如因该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首先,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等用人单位属法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对象。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险,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由国家或社会对其本人、家庭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其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足额”包括四重意思:缴费年限要足;缴费险种要足;缴费人数要足;缴费数额要足。再次,劳动者的缴费基数应当是合同约定的固定工资或者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两者不一致的,应当以较高者为准。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确定,应当依据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费率是:基本养老保险为20%、医疗保险为6.5%、失业保险为2%、工伤保险为0.5-2.4%、生育保险为1%。此外,如果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第四,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没有足额缴纳、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一)赔偿劳动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业保险金损失。(二)承担应当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三)承担工伤保险费有关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四)承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罚款等费用。(五)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其它费用。如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致使不能及时转移档案而影响劳动者重新就业的工资损失等等。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值得一提的是,日起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对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体、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社会保险机构的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相关案例一:2009年元月,女农民工李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三年的,约定李某的月固定工资为2500元。在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公司为节省用工成本只按当地最低的缴费基数1000元计算。日,李某生育一男孩。当李某去领生育津贴时,才知道公司降低了缴费基数,由此导致其6000元产假生育津贴损失。李某遂要求公司赔偿,因遭公司拒绝而成讼。李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为农民工参保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基本义务,公司违反法律义务给李某造成了损失,应当对此损失承担责任,遂判决公司赔偿李某人民币6000元。相关案例二:日,李某与万某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日,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但合同履行期间,万泉缘公司未给李先生缴纳社会保险。后李先生起诉要求公司按有关规定给付自己3年内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赔偿因连续投保不足15年而造成的退休后的损失费,及因诉讼产生的总计2.4万元,经法院审理,二审法院认为该出租汽车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给的哥李某造成了损失,应当赔偿李某的相应损失。并依法判决因出租汽车公司给付李某某各项保险金共计1.2万余元,并赔偿他2000元车份损失。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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