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村之间买房子办低保为什么需要村长两个村长的盖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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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条交叉公路AB和CD交于点C,在公路CD旁有甲、乙两个村庄(可近似看作甲、乙两个村庄在公路CD上),如图所示,两村准备合资在两条公路之间的空地上建一个食品加工厂,要求加工厂到两条公路和到两个村的距离都相等.(1)在图中确定要建的食品加工厂的位置;(保留作图痕迹,不必写作法)(2)建好食品加工厂以后,又修了一条食品加工厂通向甲村的公路,该公路恰好与公路AB平行,已知交叉口C与甲村之间的公路长2km,甲、乙两村相距2km,求食品加工厂到公路AB的距离.(保留根号)
本题难度:一般
题型:解答题&|&来源:网络
分析与解答
习题“有两条交叉公路AB和CD交于点C,在公路CD旁有甲、乙两个村庄(可近似看作甲、乙两个村庄在公路CD上),如图所示,两村准备合资在两条公路之间的空地上建一个食品加工厂,要求加工厂到两条公路和到两个村的距离都相等....”的分析与解答如下所示:
(1)利用角平分线的作法以及线段垂直平分线的作法作图即可;(2)利用角平分线的性质以及线段垂直平分线的性质和勾股定理求出PF的长度即可.
解:(1)如图所示:点P即为所求;(2)过点P作PF⊥AB于点F,∵CP平分∠DCB,∴∠DCP=∠PCB,∵MP∥AB,∴∠MPC=∠PCF,∴∠MCP=∠MPC,∴MC=MP=2,∵PE垂直平分MO,∴ME=EO=1,∴PE=√22-12=√3(km),∵PE⊥CE,PF⊥BC,∠ECP=∠PCB,∴PE=PF=√3(km).答:食品加工厂到公路AB的距离为√3km.
此题主要考查了应用与设计作图,熟练根据角平分线的性质以及线段垂直平分线的性质得出PE=PF是解题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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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条交叉公路AB和CD交于点C,在公路CD旁有甲、乙两个村庄(可近似看作甲、乙两个村庄在公路CD上),如图所示,两村准备合资在两条公路之间的空地上建一个食品加工厂,要求加工厂到两条公路和到两个村的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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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分析,习题“有两条交叉公路AB和CD交于点C,在公路CD旁有甲、乙两个村庄(可近似看作甲、乙两个村庄在公路CD上),如图所示,两村准备合资在两条公路之间的空地上建一个食品加工厂,要求加工厂到两条公路和到两个村的距离都相等....”主要考察你对“作图—应用与设计作图”
等考点的理解。
因为篇幅有限,只列出部分考点,详细请访问。
作图—应用与设计作图
应用与设计作图主要把简单作图放入实际问题中.首先要理解题意,弄清问题中对所作图形的要求,结合对应几何图形的性质和基本作图的方法作图.
与“有两条交叉公路AB和CD交于点C,在公路CD旁有甲、乙两个村庄(可近似看作甲、乙两个村庄在公路CD上),如图所示,两村准备合资在两条公路之间的空地上建一个食品加工厂,要求加工厂到两条公路和到两个村的距离都相等....”相似的题目:
我们在探索平面图形性质时,往往通过剪拼的方式帮助我们寻找解题思路.例如,在证明三角形中位线性质定理时,就可以采用下图①的剪拼方式:将三角形转化为平行四边形,使问题得以解决.请你依照图①的方法,在图②和图③中,分别只剪一次,实现下列转化:(1)将平行四边形转化为矩形;(2)将梯形转化为三角形.(要求:作出剪切线,不写作法,画出拼补图形,工具不限.)&&&&
在一次研究性学习活动中,李平同学看到了工人师傅在木板上画一个直角三角形,方法是(如图):画线段AB,分别以点A,B为圆心,以大于AB的长为半径画弧,两弧相交于点C,连接AC;再以点C为圆心,以AC长为半径画弧,交AC延长线于点D,连接DB,则△ABD就是直角三角形.(1)请你说明其中的道理;(2)请利用上述方法作一个直角三角形,使其一个锐角为30&(不写作法,保留作图痕迹).&&&&
图①、图②和图③均是边长为1的正方形网格,按要求画出顶点在格点上的图形.(1)用若干个图①中的三角形拼出一个梯形,在图②中画出拼得的梯形.(2)用若干个图①中的三角形、图②中的梯形拼出一个是中心对称但不是轴对称的四边形,在图③中画出拼得的四边形,并画出所用三角形和梯形的各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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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知识点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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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阅读理解】:若一条直线l把一个图形分成面积相等的两个图形,则称这样的直线l叫做这个图形的等积直线.如图①,直线l经过三角形ABC的顶点A和边BC的中点N,易知直线l将△ABC分成两个面积相等的图形,则称直线l为△ABC的等积直线.根据上述内容解决以下问题:(1)如图②,在矩形ABCD中,直线l经过AD、BC边的中点M、N,请你判断直线l是否为该矩形的等积直线.&&&&&(填“是”或“否”)并在图②中再画出一条该矩形的等积直线;(不必写作法,保留作图痕迹)(2)如图③,在梯形ABCD中,直线l经过AD、BC边的中点M、N,请你判断直线l是否为该梯形的等积直线.&&&&;(填“是”或“否”)(3)在图③中,过MN的中点O任做一条直线PQ分别交AD,BC于点P,Q(如图④),猜想PQ是否为该梯形的等积直线,若“是”请证明,若“不是”请说明理由;【探索应用】:李大爷家有一块五边形的土地如图⑤,已知∠A、∠B、∠C都是直角,AB∥CD,BC∥AE,现决定画一条线把五边形土地分为两块,其中一块地用来改种核桃树,要求两块地面积相同,请你帮李大爷画出这条线,并判断这样的直线有多少条(保留作图痕迹,不必说明理由).
3阅读下列材料:小明遇到一个问题:2个同样大小的正方形纸片排列形式如图①所示,将它们分割后拼接成一个新的正方形.他的作法是:沿对角线剪开,按图②所示的方法,即可拼接成一个新的正方形DENB.(1)请你参考小明的作法解决下面问题:现有个边长分别为2,1的正方形纸片,排列形式如图③所示.请将其分割后拼接成一个新的正方形.要求:在图③,④中分别画出两个拼接成的新的正方形(说明:只要是符合条件的正方形即可,但要求分割方法有所不同)(2)求出拼接后正方形的面积;(3)如图⑤,点E、F、G、H是正方形ABCD各边的中点,要使得中间阴影部分小正方形的面积是5,那么大正方形ABCD的边长应该是多少?(直接写出结果).
该知识点易错题
1某家具市场现有大批如图所示的边角余料(单位:cm),采荷中学数学兴趣小组决定将其加工成等腰三角形,且满足以下两个要求:(1)三角形中至少有一边长为10cm;(2)三角形中至少有一边上的高为8cm.请给出三种不同的方案,标上相关线段的长度,并求出相应等腰三角形的面积(不需尺规作图).
2【阅读理解】:若一条直线l把一个图形分成面积相等的两个图形,则称这样的直线l叫做这个图形的等积直线.如图①,直线l经过三角形ABC的顶点A和边BC的中点N,易知直线l将△ABC分成两个面积相等的图形,则称直线l为△ABC的等积直线.根据上述内容解决以下问题:(1)如图②,在矩形ABCD中,直线l经过AD、BC边的中点M、N,请你判断直线l是否为该矩形的等积直线.&&&&&(填“是”或“否”)并在图②中再画出一条该矩形的等积直线;(不必写作法,保留作图痕迹)(2)如图③,在梯形ABCD中,直线l经过AD、BC边的中点M、N,请你判断直线l是否为该梯形的等积直线.&&&&;(填“是”或“否”)(3)在图③中,过MN的中点O任做一条直线PQ分别交AD,BC于点P,Q(如图④),猜想PQ是否为该梯形的等积直线,若“是”请证明,若“不是”请说明理由;【探索应用】:李大爷家有一块五边形的土地如图⑤,已知∠A、∠B、∠C都是直角,AB∥CD,BC∥AE,现决定画一条线把五边形土地分为两块,其中一块地用来改种核桃树,要求两块地面积相同,请你帮李大爷画出这条线,并判断这样的直线有多少条(保留作图痕迹,不必说明理由).
3阅读下列材料:小明遇到一个问题:2个同样大小的正方形纸片排列形式如图①所示,将它们分割后拼接成一个新的正方形.他的作法是:沿对角线剪开,按图②所示的方法,即可拼接成一个新的正方形DENB.(1)请你参考小明的作法解决下面问题:现有个边长分别为2,1的正方形纸片,排列形式如图③所示.请将其分割后拼接成一个新的正方形.要求:在图③,④中分别画出两个拼接成的新的正方形(说明:只要是符合条件的正方形即可,但要求分割方法有所不同)(2)求出拼接后正方形的面积;(3)如图⑤,点E、F、G、H是正方形ABCD各边的中点,要使得中间阴影部分小正方形的面积是5,那么大正方形ABCD的边长应该是多少?(直接写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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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请问下卖田地和房子要经过村民同意吗?我们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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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懂法律的,卖田地和房子要经过村民的同意吗?村长私自签字盖章算数吗?我们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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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土地农民享有下列权利1、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是被征地农民享受征地补偿的权利基础,也是农维护自己土地权益的直接法律基础。如果没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土地补偿等权利也无从谈起。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度,即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不存在私人所有。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并用于建设的过程。《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村绝大部分土地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民集体组织行使所有权利。
 农民对集体所有土地所享有使用权的具体表现为: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权;荒山使用权、林地、养殖用地以及乡村道路用地的使用权等。国家依法进行征收土地的法律后果是:被征地农民便失去对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以及地上附着物的存在权。因此,国家依法进行征收土地时,给予被征地农民及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 用。
 我国对土地权属实行行政机关登记确认制度,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农村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与宅基地使用权证书都是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凭证,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规定应进行登记确认,但由于现行登记制度不够完善,许多集体组织未能到市县政府登记领取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物权法实施后各地农民集体组织应积极办理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登记,未经过登记的土地将不受物权保护。
 2、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预征知情权)
 我国法律对行政机关征收农民土地作出了明确的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征地时应依照法律的规定逐步实施。预征知情权指的是行政机关在准备实施征地之前应当将与征地有关的事实告知被征地农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据此行政机关在征地之前应将下列信息告知被征地农民:1、被征地土地的用途(征收后的用途);2、被征土地的位置;3、此次实施征地初步拟订的补偿标准;4、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
在现实征地过程中,行政机关出于多种原因考虑,往往不愿及时将征地信息告诉被征地农民,有的甚至在有关征地批复下达以后,被征地农民还不知道征地的用途与补偿标准。越是如此,被征地农民越是疑问重重,反而增加了政府的工作压力。因此希望有关政府机关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能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权利,使国家的征地工作变得更加和谐顺畅。
最后,如果被征地农民对有关政府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进行了保全,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控诉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即行政“不作为”。
 3、预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调查结果确认权)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项中的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此规定也意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防止征地机关在被征地农民不知道调查结果的情况下进行征地活动,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包括对土地权属、地类、年产值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的确认,对此调查结果的知晓是被征地农民在接下来进行的征地过程中维护自己权益的前提。其中对于地类的定性尤为重要,我国土地有着详细的地类划分,比如耕地就分为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菜地。不同的地类由于其用途不一样产生的效益也就不同,即相应的产值不同,进而相应的补偿标准也会有差异。于是对于被征土地的地类认定,直接影响到被征地农民的受补偿利益。如果征地机关在未公布调查结果的情况下即进行征地行为的,被征地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征地机关履行该法定职能以维护自己的知情权不受侵害。
 4、经农户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申请预征听证权)
 在前两篇文章中我们介绍了被征地农民的预征知情权和调查结果确认权,了解了行政机关在进行征地前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的地类、年产值、地上附着物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还规定:“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据此,被征地农民在对行政机关实施征地行为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参加听证的主体应当包括被征地农民、被征地集体组织、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还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共同参加听证。听证的内容可以为:被征土地的用途、此次征地的补偿标准、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被征土地的地类、被征土地的年产值、地上附着物的认定与补偿等。
 5、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各级政府在征地报批时的必备材料;(参与报批权)
 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需要经过有权机关的批准(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下级人民政府和国土部门必须将被征土地的相关材料、征地方案等以书面方式组卷报征地批准机关,这个过程称为“报批”。报批的所有材料一般由县级国土部门负责组卷,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出台后,明确要求要将拟征地情况告知被征地农民,土地调查情况要经过被征地农民确认,而且县级国土部门在组卷报批时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至此一直由政府部门独立进行的征地报批制度被打破,被征地农民作为政府实施征地的直接相对人参与进了报批程序。参与报批权通过我们前述的知情权、确认权、申请听证权等具体权利得到落实,这些权利对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6、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批复结果知情权)
 被征地农民的批复结果知情权,在征地过程中具体体现为行政机关在征地报批文件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后,应当将批复的有关内容对被征地农民公告。实施公告的主体为市县人民政府,公告期限为收到批复文件后10日内,公告地点为被征土地所在的村、组,征收乡(镇)集体土地的,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①征地批准机关②征地批准文件文号③批准的时间④批准的用途⑤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⑥被征土地的位置⑦被征土地地类⑧被征土地面积⑨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⑩征地的补偿标准11被征地农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时间。
  征地批复下达标志着征地进入正式实施阶段,法律对被征地农民在此阶段享有的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比批复下达之前享有的权利更为具体,如果被征地农民的这些权利受到侵犯,完全可以通过现有的法律程序来维护合自己的权益。
特别提醒的是:村民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如果走上访途径将失去法律途径救济的机会,因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时效是从公告之日起计算,并且不因上访而延长,但政府没有公告的则另当别论。
 7、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由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土地补偿知情权)
 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知情权表现为征地前的知情权和征地后的知情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征地组织机关要将拟公告,将征地的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地农民;同时,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户意见,这是征地之前被征地农民的享有的知情权。
 按照《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规定批准征地之后进行“两公告” 这是征地后的知情权。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该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该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还有一种土地补偿标准的知情权,即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或者统一年产值标准,虽然该标准没有广泛制定并实施,但是属于农民知情权的范畴,行政机关在制定这些标准前也需要进行广泛的调查和听证,并将结果公布。
 8、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时,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进一步核准。(调查结果核准权)
 市县政府在组织实施征收土地报批前,对被征土地的调查结果经被征地农户确认后,将确认的材料作为组卷报批的必备材料上报给审批机关审查,获得审批机关批准后,依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实施征收行为。核准调查结果就是核准市县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实施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年产值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是否与农户签字确认的一致,调查结果核准权是新形势下法律授予土地承包户的一项监督权利,有的地方政府往往“少批多占”、“批甲占乙”“擅自改变被征土地用途”“变更补偿标准”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这是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我们在办案实践中提炼出的被征地农民应当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被征地农户发现有上述违法行为,侵害合法权益时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无需要采取上访,冲击政府机关等过激行为。市县政府依据被征地农户核准后的补偿登记行为作为最终实施征收行为。补偿登记后土地所有权立即发生转移征地行为结束。核准权增加了被征地农民参与和监督征地工作的机制,是确认权的延续。
 9、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方案听证权)
 补偿方案听证权,并非是我们前面提到的预征土地听证权,而是指在征地实施机关将拟定的征地补偿方案报有权机关批准后,依法进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实施机关再次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被征地农民仍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该项权利的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又作出了有更为具体的规定。
 申请举行听证的应当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主体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或其他权利人。土地行政部门在研究被征地村民意见或者举行听证后,确有需要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而且在报批时,应当附具听取村民意见或者听证会笔录。
 10、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要求公告权和拒绝补偿登记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进行征收土地时,在审批机关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征地事宜进行公告,被征地农民需要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进一步明确,征收土地方案应在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由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实施机关不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权利,在未公告的情形下,就直接实施征地程序,拒绝履行公告义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要求公告权利,《征用土地公告办法》明确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11、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因此,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是征地机关的法定义务,也是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听证权的保障。国土部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进一步明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告。为了真正使被征地农民的权利得到保障,《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还规定,实施征地的国土行政部门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即被征地农民享有要求公告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其与我们上一篇所讲的要求公告和拒绝补偿登记权构成了被征地农民在征地实施过程中的双重有力保障。
 12、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有权提出协调申请;有权提出裁决申请;(对补偿标准争议权)
  征地补偿标准,一般由国土部门根据被征土地的年产值和法律规定的倍数确定,并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必要时还应举行听证(补偿方案听证权),但最终的补偿方案仍由具体实施征地的国土部门制定,因此在这一阶段,被征地农民的权利有可能得不到充分保障,为此我国法律在征地方案确定后,又赋于被征地农民一项“补偿标准争议权”,该权利体现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争议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一、对补偿标准不服的,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二、协调机关协调不成,向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
  由于法律未规定具体协调和裁决程序,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要求地方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目前山东、河南、浙江等省份已经制定了具体的协调裁决办法,我省的协调裁决办法正在制定中。
  13、土地补偿费未全额到位有权拒绝交出土地、有权阻止施工;(拒绝履行政令权)
 在我国的大规模征地运动中,有些征地行为是经过批准机关依法批准的,还有不少征地行为是未经过依法批准地方政府违法操纵的。对于没有批复的征地行为,应定性为违法占地,被征地农民当然享有拒绝违法征地占地的权利。而在依法经过批准的征地过程中,由于土地征收属于行政强制行为,被征地农民一般必须领取补偿交出被征土地。但是在征地实施机关没有依法及时给予被征地农民补偿的情况下,被征地农民有拒绝行政机关征收土地的权利,即我们所说的“拒绝履行政令权”,该项权利的唯一依据为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五)项:“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必须注意行使该权利的前提为“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而且非暴力行为,应有组织的进行,建议农民应在证据充分时运用该权利,因为存在很大的“风险”。
 14、土地征收批复后二年内没有实施,造成土地荒芜的应由批准的政府批准收回,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恢复耕种权)
 目前,我国耕地面积只有18.51亿亩,人均耕地仅有 1.43亩,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40%,保护耕地是我们的基本国策,《土地管理法》用专章对耕地保护作出了规定。近年来,我国耕地平均每年减少1400多万亩,18亿亩的底线面临危险。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征而不用,以及大规模圈地行为造成耕地资源的浪费,《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农业建设需要占用耕地时,在审批机关批准后,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恢复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该幅土地的使用权,交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
 1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占用土地等行为都有权举报;(违法举报权)
 16、征收农民土地的应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享受社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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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郊农村群体性上访的主要原因及对策城郊农村群体性上访的主要原因及对策颜青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桂林市建设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快车道”,而地处城郊的农村正处在向城市化过渡的时期,新旧思想观念、新旧风俗习惯,特别是新旧经济体制的变革而引起人们的种种经济利益的矛盾错综复杂,由此引起的群体性上访事件逐年增加。城郊结合部的群体性事件逐年上升,有些矛盾激化演变成群体起哄、静坐示威、罢市闹事事件,引来了一些人的围观,阻塞了一些地段的交通,造成了一些消极的社会负面影响,构成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严重影响了当地政府正常办公秩序。邓小平同志告诫我们:中国压倒一切的是稳定。正确认识和认真处理新形势下城郊农村的各类矛盾,是关系到改革开放、城市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大事,切不可麻痹大意。笔者就城郊农村群体性上访的主要原因和对策,谈谈自己肤浅的认识。一、群体性上访事件的主要原因和特点城郊农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增加是城郊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各种矛盾集合的反映。1、利益的差异性是引发城郊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城郊农村城市化的发展不可能使这些地区的全体社会成员同时、同步得到同等利益,区域与区域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居民与村民之间、干部与群众之间得到的实际利益会有差异,而有差异就有矛盾;城市化的发展过程必需不断对利益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修正,就会影响一部分人方方面面的利益,就会产生某些矛盾;还由于政策未得到落实或工作上的一些失误,损害了某些群众的合法利益,这也会引起矛盾。2、农村党的基层组织严重弱化。由于民主制度不健全,法律制度不完善,基层组织对群众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教育作用已减弱,基层政权的权威受到民众的怀疑,加之官僚主义、腐败行为的产生,致使当地的一些问题难以解决或无法解决,群众的合法权益没有切实得到维护,群众的利益一旦受损,为寻求国家权威的保护,单个的社会成员会意识到集体行动的重要,对抗性群体力量就会产生。3、一些群众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较弱,依法解决问题的能力也相对较低,守法、依法维权观念淡薄。当群众之间、村与开发商之间发生利益纠纷时,一些群众错误认为干部不依法办事,一些群众又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办事,认为只有靠聚众闹事才能对领导造成压力,才能较快地解决问题,使本来能通过法律解决的矛盾演化成突发群体性事件。引发群体性上访与闹事的焦点在于:焦点问题之一:农村实行股份合作制,实际上是资产的重组,利益的再调整,涉及到每个村民的切身利益,其意义有如土改分田地。农村推行股份合作制,使农村的改革从多年来局限于经营管理方式向产权制度改革,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但由于它是新生事物,上无“天书”(法律、法规、政策)指引,下无经验借鉴,在试行过程中仍存有不少问题。事实上,一些农民上访请愿的焦点就集中在股份分配问题上。如安新村民多次大规模的上访闹事,就有要求解决股份制不完善的问题。焦点问题之二:由征地的补偿与安置等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利益纷争,构成了社会不安定因素。随着城市建设的外扩发展,城郊农村被征用的土地越来越多,因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引发了各方面的利益冲突,群体性上访闹事也明显增多。其一:拖欠征地款的现象十分严重而普遍。据调查,拖欠征地款的原因除了受国家近年收紧银根、压缩信贷的影响外,主要在于有的征地单位有法不依,或是钻政策和合同的空子,千方百计找借口拖欠。其二:征地拆迁户的安置问题。城郊农村地区因市政建设的需要,要求部分住户拆迁易地安置。这些农户世代安居本地,眷乡恋土思想较浓,不愿意拆迁,安置难度较大,实际问题较多。焦点问题之三:不少历史遗留的土地使用权问题,不时引发各类争端,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群体性械斗。随着城市的发展,城郊土地身价倍增,真正是:昔日不毛之地,今朝寸土寸金。由于山林水土升值,原来不被留意的土地引起权属人的注意,发生了争议而上访。如象山区田心、老村两村与市能源砖厂山地之争近几年连续不断,每到清明时节,当地党政和公安机关都要做好工作,防止群体械斗事件的发生。象山区在近几年,每年都有因土地权属问题引发纷争而上访,有农村同高等院校的,有农村同企事业单位的。如果有封建宗族势力从中策划捣乱,更会使问题扩大化、复杂化,增加平息工作的难度。焦点问题之四:随着城郊农村城市化步伐的加快,耕地被征用,农民洗脚上田,他们首先面临的是第二次就业。近年来,国家征用土地后先后安置了部分劳动力,解决了部分农民的就业问题。但由于种种原因,部分被安置的人员又倒流回村。原因之一:随着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部分企业经济效益较差,甚至破产倒闭。原因之二: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企业有了用人的自主权,部分被安置的村民由于文化水平偏低,年龄偏大,业务技术不高,被作为“富余”人员淘汰出来。原因之三:部分被安置的村民存有多子多福的封建思想,招工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强生第二胎,被用人单位开除。这部分人失去了工作,想从事个体但拿不到待业证,家庭生活发生困难……他们同现今村民的较高收入相比,形成了鲜明的反差,造成思想上、情绪上的错位,诱发上访请愿的意念。焦点问题之五: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力,滋生出种种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加剧了干群矛盾。在城郊农村城市化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各种经济关系尚未完全理顺,新的约束机制和有效的监督机制尚未完善,而一些领导干部放松政治思想学习和世界观的改造,滋生出种种不良作风、以权谋私以至贪污腐败的现象,加剧了干群的矛盾、冲突,部分激化成大规模的群体性上访请愿。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的主要表现:少数干部在征地款的使用、工程的承包发包、重大经济项目合同的签订等,没有由领导班了集体讨论决定,而是由主要领导“拍脑袋”说了算,而且不向村民公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有的工程名义上是公开招标,实际上暗中做了手脚,或事先向关系人员透露了标底,从中得到好处,未能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更为严重的是,有的干部在批地建房与工程项目中,滥用职权,贪污受贿,中饱私囊,滑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干部的不良作风,特别是干部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的问题,是群众的敏感问题,人民群众深恶痛绝。近年来,这方面问题引起群体性上访的事件有上升的趋势。二、对待群体性上访的工作对策1、要正确认识和认真对待群体性上访事件。群体性上访是反映社会矛盾的一种形式,它随着矛盾的缓和而缓和,随着矛盾的激化而激化,我们对此要有全面的认识。第一,只要有矛盾的存在,就有群体性上访的可能。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事物在本身之中包含着矛盾,构成事物发展的内部原因,构成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城郊农村城市化的发展,必然引起各种矛盾的不断发展变化。有的矛盾暂时下降缓和了,有的矛盾又上升激化了。而上升和激化了的矛盾就有可能成为群体性上访的条件。第二,群体性上访所反映的问题日趋复杂化。历史和现实的经验告诉我们,凡群体性上访,人数之众,反映问题之激烈,事发之频繁,必然包含着问题的复杂性与矛盾的尖锐性。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带来的利益调整,使各个利益群体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集体与国家之间矛盾交错复杂。有些矛盾既非敌对性质,也不能简单地归入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第三,一些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很容易激化。城郊农村的经济改革和城市化发展已进入关键时刻,必然引起社会震动,而群众一直关心的热点问题。如农村股份份额分配问题,领导的官僚主义以至贪污腐败问题,这些问题容易引起群众的愤恨,引起矛盾的激化,如有境内外敌对势力插手利用,推波助澜,则容易由群体性上访引发罢工罢市、游行请愿事件,造成一些消极的社会负面影响,构成局部社会的不稳定因素。2、防患于未然。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及时捕捉信息,争取在群体性上访闹事之前,不失时机地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平息事件。3、解决于萌芽状态。对各类群体性上访的初发阶段,既不要惊惶失措,束手无策,又不要敷衍搪塞,激化矛盾。要主动接访,耐心倾听上访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使群众对政府树立信任感;要注意根据有关政策和法规,实事求是地做好解释、疏导、教育工作;要坚持重于调解,先于调解,力争把矛盾解决于基层,解决于萌芽状态。4、坚持“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的原则。对群体性上访请愿矛盾较激烈时,要冷静沉着,果断稳妥处置。讲究策略和方法,尽量避免与群众发生正面冲突,以免在群众情绪高涨时“火上加油”,激化矛盾,扩大事态。5、对挑动群众进行上访闹事者,要理直气壮地严格依法处理。但要“冷处理”,除了打、砸、抢、烧、杀的要当场拘捕外,一般宜事态平息后处置。三、妥善解决焦点问题的基本思路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的特殊性是指不同事物、不同阶段以及不同侧面的矛盾都有其特点。它要求我们具体地分析具体的矛盾,采取不同的方法去解决不同的矛盾。笔者根据焦点问题的内在矛盾和变化规律,提出一些解决焦点问题的基本思路。1、关于农村股份制问题。这个问题争议的关键在于能否合理解决配股问题上。笔者认为,必须本着“承认历史,注重现实,全面兼顾,合理配股”的指导思想,掌握两条原则:一是配股办法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二是要得到大多数村民的赞成。重点解决四个问题:一是对所有村民(包括出嫁女或其他正常外出者)一视同仁;二是要适当增加股数,缩小村民之间的差距;三是对股份只算份额,不算每股金额,避免年年清产核资;四是实行“股权可继承,股数无增减”的办法,彻底解决集体财产的权属问题,促进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有者与劳动者的分离,引导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解决“农转非”的问题。值得强调的是,在实行农村股份制的过程中,必须强化监督,严格依章、依法办事。2、关于征地的补偿与安置等问题。拖欠农村征地款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犯了农民利益,阻碍了城郊农村经济的发展,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出面召集有关拖欠征地款单位负责人开会,表明政府对这个问题的态度,并要求征地单位落实还款计划。另外,对拖欠的征地款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一是对已开发已填土、农民不能耕种的,力争尽快解决拖欠的征地款;二是对划了红线但未填土仍可耕种的,可放缓还款时间,但拖欠时间不能太长;三是对闲置土地又无力偿还征地款的单位,应按《国家土地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收回土地使用权。只有采取上下结合,两头重视的办法,才能有效地解决拖欠征地款的问题。征地拆迁户的异地安置,必须本着既从大局出发,考虑国家建设需要,又适当照顾村民切身利益的原则,一方面要耐心做好拆迁户的思想工作;另一方面设身处地为村民着想,与有关部门联系,寻求征地、搬迁、安置的最佳方案。3、关于地域权问题。至于村与村之间的地域山林水土纷争,必须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平等互利”的原则,磋商解决,反对恃强凌弱。发挥基层党政组织的积极作用,特别要警惕和注意防止人多势众或财大气粗的“族头”、“族老”操纵或取代乡村基层组织实际权力,利用农村封建宗族势力挑动群众械斗。4、关于农民再就业问题。城郊农民的就业出路问题是城市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个人、集体、国家以及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多渠道地加以解决。首先,要走好发展集体经济的路子。只有使集体资产不断增值,农村经济基础不断巩固,农民的收入才有保障。另外,要加强教育和引导。要教育农民面对现实,适应社会发展,克服等待、依赖心理,加强培训,提高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积极进入社会,寻找立足点。同时,各级政府的劳动部门对农民的就业要开绿灯,取消不发待业证的限制,鼓励农民学做生意。应将铺位、档口优先安排给有经营能力的农民经营,并给予扶持和补贴,或引导他们到远郊等其他地方建立蔬菜基地、养殖基地,发挥一技之长。5、关于农村基层干部的不良作风、以权谋私和贪污腐败问题。这些是群众十分敏感的问题,它加剧了农村的干群矛盾。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人民内部发生的一些矛盾冲突,主要“还是领导上的官僚主义”所造成的。过去,共产党能够领导人民推翻“三座大山”;今天,也完全能够不断铲除自己内部的各种腐败现象。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采取三管齐下的办法:一是抓教育抓整风。通过思想教育和整风,引导农村基层干部正视不良作风的危害性,提高他们的素质。二是抓反腐败。顺民心才能得民意,要通过人民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认真核实,一追到底,旗帜鲜明反腐败。对触犯国家法律的,该抓就抓,该判就判,决不手软。三是要抓制度建设。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并要形成对领导干部权力的有效监督机制。既可减少由于领导“拍脑袋”主观臆断而造成的重大损失,又可制约腐败现象的产生。要避免或减少农村各类矛盾的发生。重点还在于做到“两个加强”:一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一般来说,群体性上访比较频繁活跃的地区,当地基层组织多数是比较软弱涣散、缺乏战斗力的。有些基层干部工作不够扎实,对群众的实际问题和合理要求置之不理;有的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不愿做过细的政治思想工作,动辄训斥,加以压服;有的组织纪律性淡薄,对各类纠纷熟视无睹,发现群访苗头不向组织报告,不做劝止化解工作;有的听见群众上访闹事,少说为佳,避而远之,缺乏统一认识和统一步调。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农村基层组织的整体素质,提高他们掌握政策、运用政策的水平,增强他们化解各类矛盾的实际能力,使他们成为维护城郊一方稳定的坚强的核心力量。同时,要教育农村基层干部注意掌握群众的思想情绪,关心群众的疾苦和利益,密切干群关系,共同形成“心往一处想,有事共商量”的新型关系。二要加强对村民的教育。“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的问题。”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确立,城郊农村一度存在抓发展经济较硬,抓思想工作、文明建设、法制教育较软的问题。一些地区的村民文化素质低,缺乏法律常识,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发生矛盾纠纷,往往动辄纠合上访,起哄闹事。有些村民党的领导观念、社会主义观念淡化了,自己生活好了,却不能同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联系起来,反而认为是祖宗神明庇佑的结果,使当地封建迷信和宗族宗教活动大行其道。城郊农村普法进行了多年,但有些地方成效不大,这些问题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当前,我们必须加强村民的社会主义教育、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教育、法制教育,教育村民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制度,引导村民按正常渠道向党和各级政府反映自己的意见,制止纠合上访闹事的违法行为。各级领导要把调处各类纠纷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社会责任来抓,力争把矛盾纠纷解决于基层,解决于萌芽状态。(作者系象山区委政法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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