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追回刷単被骗怎么追回本金购买人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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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存款被骗买保险 本金取不出来还搭进去2000元
参考消息网
  9月17日,刘女士向前街一号,2011年6月份,她购买了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命人寿保险)的一款保险产品,当时向刘女士推销保险产品的人称,刘女士连续5年每年交纳2万元后,能取走10万的本金和分红。刘女士提供的合同显示,保险产品合同期长达104年,日为合同期满日。近日,刘女士想取回已交纳的10万元本金,但生命人寿保险方面告知刘女士只可取出9.8万元。中国农业银行西翠路支行承认刘女士购买的产品是其代理的保险产品。生命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一客户经理告诉记者,刘女士目前要取回所有本金的行为属于退保,只能按当前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退款,所以无法全额退款。
  银行存款被说服购买保险产品,刘女士称,2011年6月,她拿着10万元去存钱。到了银行之后,听刘女士说要存钱,一名看起来三十多岁的女子上前向其介绍生命人寿保险的一款保险产品,称此款保险产品收益要比银行存款高。该女子介绍称,刘女士每年只需交2万元,连续交5年后即可取出本金和收益,“她说我当年只用交2万,手头里剩下的8万还可以存到银行,两边都能赚钱。”
  刘女士回忆,当时向其介绍保险产品的工作人员穿着和银行工作人员一样,该女子将其带到银行贵宾室为其介绍产品,还为其演算收益,“她当时还说5年缴费期满后,就能把本金和分红都取回来”。刘女士表示,她是在银行里办理的业务,并且个人保险投保单上盖的是“中国农业银行万寿路支行”的章,“因为信任银行我才购买了这款保险产品”。
  截至2015年6月,刘女士已连续缴费5年,共计10万元。去年缴费日期过后,刘女士接到了生命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一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对方称让刘女士到公司领赠品。刘女士称,她原本准备顺便把10万元本金取出来,但到了公司后提出该想法时,工作人员称要再过5年刘女士才能取回本金,并劝其继续购买该公司保险产品,刘女士没有同意。
  9月17日,刘女士与生命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沟通时,对方表示,如果刘女士非要取钱的话,现在只能拿到9.8万元,刘女士表示不能理解,为何10万元钱在保险公司放了六年,如今却连本金都取不出来,还要搭进去2000元。
责任编辑:格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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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追回被骗款?一定用好“黄金半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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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如何追回被骗款?一定用好“黄金半小时”)
今年11月10日,在公安部的直接组织指挥下,我国警方从印尼和柬埔寨押解回国254名违法犯罪嫌疑人。电信诈骗的窝点多藏身境外,且是团伙作案,分工合作,被骗款很快就能转移到台湾等地的境外账户,一旦遭遇电线诈骗,资金难以追回。
11月23日,西安警方发布提醒称,被骗后用好“黄金半小时”非常重要,很有可能帮你挽回损失。
发现被骗后的半小时是处置的黄金时间
有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无锡的李女士遭遇电信诈骗,向冒充其朋友的骗子汇去93万元,电话告知朋友已汇款时,才知被骗。她立刻报警。警方马上提醒她通过故意输错密码暂时锁定骗子账号,为办案争取了时间。在银行配合下,不到两天即冻结并追回90万元。
11月23日,西安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提醒说,在遭遇电信诈骗之后,市民需要牢记自救办法,利用好被骗后的“黄金半小时”。
什么是“黄金半小时”呢?警方介绍说,被骗者发现被骗后的半小时是处置的黄金时间,应与警方、银行协同配合,可采取自救和求助方式,最大限度挽回损失。确定这个黄金半小时,是考虑了骗子发现钱到帐后也需要大概半小时左右的时间找人转账,所以这是与骗子在时间上赛跑。被骗者第一时间发现被骗后越快自救越有成效。
发现被骗后 马上拨打银行卡客服电话
那么,如何利用“黄金半小时”呢?
警方说,首先,受骗者应立即自救。第一时间发现被骗后,马上拨打骗子银行卡客服电话,根据自动语音提示,故意输错密码三至五次,将骗子的银行卡帐号临时锁定,这样骗子就不能通过电话银行、ATM机和柜面把钱顺利转走,为警方后续处置争取了时间。需要注意的是,通过输错密码锁定卡,通常只限于当天有效,次日骗子还能正常使用其银行卡。所以市民要不断重复上述操作,直到该银行卡被长久冻结。
紧接着,要登录网银输错密码。受骗者要立即登录网上银行,同样采取故意输错取款密码的方式,锁定骗子银行卡的网银支付功能,因为骗子用的作案卡通常都开通网银功能,便于将骗来的钱分成若干两万元以下的金额,从ATM机取走。
另外,受害者可以请亲友帮忙展开自救,并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就近报警。通过自救争取了时间,民警可采取相关措施,到银行长久冻结骗子的银行卡帐号。
华商记者 卿荣波
作者:卿荣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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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买表姐推销的保险被骗 公司:姐妹串通骗保
  为了给自己多一份“保障”,再加上表姐洪玲的推销,岳凤花49000元买了一份分红型保险,说好期限为一年。然而拿到合同后她傻眼了,上面白纸黑字写着期限为20年,也就是说她每年都要交49000元,交满20年。岳凤深感被骗要求退款,可表姐却推给了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也拒绝了她的要求。无奈之下,岳凤起诉到南京建邺法院。  
事件经过  
说好的1年期限,合同上却变成20年  
岳凤在扬州工作,2011年的一天,久不联系的表姐洪玲突然打来电话,提出让岳凤买一份保险。称只需要交一年的保费4.9万元,到期后就能拿到30%左右的红利。  
经不住表姐的“热情”,岳凤买了这种保险。交了钱后,剩余的手续就交给洪玲处理。但直到2012年底,岳凤才看到合同。  
打开一看,岳凤傻眼了,保单上的期限赫然写着“20年”,根本不是表姐承诺的一年。另外,她发现保险单上的签名也不是自己的笔迹。岳凤提出退款。然而,她多次找到洪玲和保险公司交涉无果。  
岳凤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而洪玲所在的保险代理公司被追加为第三人。  
庭审直击  
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互相指责对方是骗子  
10月18日下午,建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岳凤的代理律师介绍,保险产品的销售程序一般是这样的:投保人在保单上签字后,业务员将保单带回保险公司;投保人缴费后,保险公司受理并签发合同,业务员带合同给投保人签字;最后保险公司客服人员电话回访确认。然而岳凤对交费后的一系列环节并不知情,合同到手之前就被“篡改”了。  
保险公司方当庭播放了一段电话回访录音。录音里,一名自称是岳凤的女子在电话中确认合同内容无误。  
但岳凤的代理律师称,客服人员电话回访时应当核对当事人身份,至少要比对身份证号码,而不是只问个名字。而且这份保单上的电话号码根本不是岳凤的,而是洪玲同事王某的。据此,岳凤方不认可这份证据的真实性。  
保险公司最终承认接受电话回访者不是岳凤本人。但他们转而认为,岳凤是和表姐洪玲以及其同事串通骗取佣金。  
保险公司指出,目前岳凤一方没有证据能证明保险合同造假。同时,作为第三人的保险代理公司代表指出,一般情况下,人寿保险中不可能有一年期的分红型产品,所以岳凤称保险合同期限被“篡改”,他们也持怀疑态度。  
至此,案情依旧扑朔迷离。法庭表示,双方需要进一步提交笔迹鉴定等证明材料,择日开庭再审。(文中人物系化名)(马薇薇)
新华社—现代快报
编辑:管小峰&钱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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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5—582899 |
投稿信箱: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关于要求XX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全额退还被误导保费的投诉信
中国保监会XX保监局:
本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现受当事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委托,投诉XX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销售误导,要求退还全部被误导的保费。
XXX被误导的三份保单编号分别为:
1、XXXXXXXXXXXX,20XX年XXXX日生效;
2、XXXXXXXXXXXX,20XX年XXXX日生效;
3、XXXXXXXXXXXX,20XX年XXXX日生效。
当事人亲笔写的事情经过附后。
我们的主张基于以下理由:
利用信息不对称,将保险产品当成理财产品销售,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当时XXX去银行存款,XX人寿的工作人员利用其对保险产品的不熟悉,将其包装成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并且从未告知分红保险的不生,所以在此基础上,XXX才会购买这三份保险也是假如对方实事求是说明这是一款保险产品,并说明是分红保险,收益存在不确定性,XXX本身就是去银行存款,根本不可能购买。此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之规定,欺骗,隐瞒,诱导投保人。
其中,第一份保单上仅有名字是XXX自己亲笔签名的,其它事项全部是XX人寿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包括保监会明明文规定的风险提示语。此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擅自变更或仿造合同,欺骗投保人。
同时,在XXX购买后,XX人寿XX分公司该经手人给予了其一定的物质利益。此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给予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诱导投保人。
代为填写健康告知并恶意隐瞒。XXX由于生活中的不幸经历,曾经两次自杀未遂,这是足以令人同情,作为一份保险合同,销售过程中应格外注意这一点,但在XXX告知XX人寿的经手人后,该经手人居然置国法行规,职业道德,公序良俗于不顾,在代为填写XX人寿投保告知的过程中恶意隐瞒这一项,涉嫌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时也涉嫌欺骗保险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之规定,同时,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
在这三份保险的销售过程中,未依法提供格式条款,故该公司声称按合同条款规定的现金价值退保与法无据,所以我们主张全额退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三份保单的销售过程全部未出示相应的保险条款,据此,我们主张合同不成立,自始无效。
销售误导的认定。
中国保监会保监发〔<span STYLE="font-size:14.0mso-fareast-font-family:楷体_GB〕87号《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第六条规定: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欺骗行为:(四)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实际并未停售;(六)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第七条规定: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隐瞒下列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二)提前解除人身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四)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第八条规定: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得以利诱、唆使等不当引导方式,诱导投保人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第九条规定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还不得有下列销售误导行为:(一)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四)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诱导投保人不接受回访或者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
XX人寿经手人在这三份保单的销售过程中,均涉嫌违犯该文件规定,有提供的保单复印件,XXX所写事情经过等材料为证。
举证问题。
鉴于目前保险销售误导的实际情况,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被误导销售时往往不可能保留证据,鉴于此,我们请求中国保监会XX保监局要求XX人寿举证责任倒置,提供自己的工作人员没有进行销售误导的证据。
实上,举证责任倒置已被多个地方保监局采用,作为整治保险销售误导的举措。
早在<span STYLE="font-size:14.0mso-fareast-font-family:楷体_GB年,陕西保监局就探索在销售误导调查处理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span STYLE="font-size:14.0mso-fareast-font-family:楷体_GB年,北京保监局提出在银保渠道探索推行销售误导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来堵截销售误导漏洞。浙江、山东保监局也在<span STYLE="font-size:14.0mso-fareast-font-family:楷体_GB年要求,老年人、残疾人、低收入者等特殊群体犹豫期变为30天,特殊群体与保险公司之间对保险销售行为是否存在欺诈误导有争议的,由保险公司负责举证。湖南保监局<span STYLE="font-size:14.0mso-fareast-font-family:楷体_GB年明确指出,对保险消费者以销售误导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权利的,在纠纷调处过程中,实行举证责任转移,即由保险公司承担销售行为合规的举证责任,有效解决保险消费者举证能力不足的问题,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综上所述,基于XXX提供的事情经过及以上法律规定,我们要求当事人XX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对于所误导销售的三份保单全额退保。
在中国保监会的正确领导下,中国保险业发展迅速,对于提升整个社会的保障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的保险利益,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这是有目共睹的,同时,我们也认可XX人寿对中国保险业做出的贡献。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由于某些原因,造成了我们今天看到的问题。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在XXX声称要采取极端自残行为维权后,该公司依然无所作为,片面为自身及其工作人员辩护,这种行为是一种倒退,影响了我党一再倡导的社会和谐,也影响了中国保险业来之不易的大好局面。XXX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和主张,在XXX与XX人寿交涉无效后,我们依法向贵局提起投诉,请贵局给予解决为盼。我们相信,中国保监会XX保监局会为XXX主持公道。
当事人XXX提供的保单复印件三份;
当事人XXX提供的事情经过一份;
当事人XXX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当事人XXX提供的委托书一份;
受托人X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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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号:XXXXXXXXXXXXX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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