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员工自动辞职有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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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员工自动辞职有经济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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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秦某与绢纺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仍留在公司工作。日,秦某以迁址南京为由,向公司申请辞职,次日,公司作出同意辞职的决定,秦某即离开公司。2月11日、17日,公司到劳动部门为其办理了养老、医疗保险停止参保手续。3月15日,秦某与公司人事部门工作人员串通,取得一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载明“现因双方协商原因,从即日起解除(终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又依据该合同书填写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登记表》,并报经劳动部门审批。审批表中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双方协商终止合同”,是否给付经济补偿金一栏填写“3500元”。公司发现后向劳动部门申请变更与秦某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声明“我公司负责人事的同志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双方协商,重新伪造了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书,办理了骗取经济补偿金待遇的手续,请求更正。”同年5月24日,劳动部门向公司发函,载明“根据单位书面变更手续,秦某不符合享受经济补偿金的条件,现予纠正。”秦某向绢纺公司申请辞职,经公司同意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即行终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秦某不符合享受经济补偿金的条件。秦某与公司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恶意串通获得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和享受经济补偿金的审批手续,企图以合法的形式达到违规领取经济补偿金的目的,违反了我国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据此认定该行为无效,驳回秦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秦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员工自动辞职有经济补偿金吗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主观上无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时,为满足劳动者在离职后一段时期内的生活,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费用。它既不是赔偿金,也不是违约金,实质上是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对劳动者必要的社会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有权享受社会保障的劳动者,必须是非自愿性失业者,并且是客观上无过错者,用人单位只能向被动地接受提前结束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提供。本案中秦某自愿向公司辞职,不符合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其为了达到领取经济补偿金的目的,与公司工作人员恶意串通,重新签订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该协议应认定无效,秦某依据该协议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本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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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这几种“主动离职”,公司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注意,这几种“主动离职”,公司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薪人薪事企小薪&&& 09:01:46&&&您是第1012位阅读者
员工&主动离职&,公司也要给经济补偿?
先别着急,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2016)粤04民终字812号
2009年7月,王某就职于珠海L公司,任职主管兼管理者代表,并且签订劳动合同。从2014年11月起,珠海该公司陆续拖欠王某工资,但过后予以补发。
日,王某向珠海L公司提交《辞职申请书》,其中辞职理由一栏:&辞职回家,因为公司没有及时发放足额劳动报酬(拖欠工资7个月)及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欠1年)&。
珠海L公司辩称王某主动辞职,其辞职理由为&辞职回家&。
法院判决认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L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工资和社保,后又补发补缴的情形。故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L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珠海L公司属于对王某辞职理由的断章取义,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并不是员工所有的&主动辞职&,公司都不需要承担经济补偿金的。
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到底哪些&主动离职&,公司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01、公司存在特定违法行为,员工&被迫辞职&
所谓被迫辞职,指的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迫使劳动者辞职。这些情况下,员工可以无条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获得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可参考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员工可以&被迫辞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在实际工作当中,一些公司会出现克扣员工工资、停发、少发或是拖欠工资行为,还有一些公司让员工在有毒、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生产环境下劳动。而最为常见的,是一些公司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因为这些情况离职,均属于被迫离职。
来看个案例:
江苏高院(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705号民事裁定:
&永丰余公司未足额为袁晓红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02、员工患病,单位诱使辞职
辞职作为一种劳动法律行为,其生效条件有以下三点: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员工的辞职行为,表意的真实性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在实际操作当中,常见的是情况是,公司想辞退职工,但是又不愿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会采取种种刁难和欺骗的手段,诱使职工自己提出辞职,以达到不支付补偿金的目的。这种行为,本身也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同样,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吴女士原是唐山市某单位清洁工,她于日与单位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此后未再续签。2013年3月,吴女士因身体不适经医院诊断为高血压、心脏病,医生建议其从事轻体力劳动。由于单位无法为其调换工作岗位,且单位负责人也处处设置障碍,并劝说其离职,无奈之下,吴女士以&因身体原因不能从事工作&为由提出辞职。日,吴女士向单位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遭到拒绝后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请。
唐山市劳动仲裁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虽系吴女士先行提出,但其乃因患病而致无法继续原工作,单位对此亦知情。吴女士因辞职而放弃经济补偿金并非其真实意愿,且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负有保障其医疗和生活的义务,故对吴女士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03、工作地点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工作地点就在A地,这就意味着合同履行地在A地区。在合同正常履行期间,公司无权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
真实案例分享:
崔某于2012年7月毕业于某职业技术学校烹饪专业。同年9月,崔某应聘到一所民办高校的食堂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地点在该校的老校区。2014年,学校通过置换土地方式新增了一个校区,崔某被抽调去新校区食堂工作。由于离家太远,崔某不愿意去,和学校负责人协商了好几次也没有结果。双方关系闹僵,崔某决定辞职。辞职之后,崔某觉得学校应该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学校却认为,崔某是主动辞职的,学校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经过审理认为,虽然表面上是崔某主动提出辞职,但原因却是约定的工作地点发生变更,劳动合同已实际无法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学校可在特定范围内对崔某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现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崔某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新校区的工作,学校也不愿意安排崔某继续在老校区工作,故崔某辞职学校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企业如需变更工作地点,必须和员工本人双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才可以进行变更。
04、个人原因辞职,不用给经济补偿金
在实际工作中,个人原因一般包括&出去创业、个人发展、家里有事、健康、求学深造&等等,只要公司可以举证证明员工该辞职理由(通常是在辞职信、离职交接表、离职协议书上体现),判决机关一般都不会支持经济补偿金的。
如果员工是以个人原因辞职,还需要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公司。不然,在公司未同意的情况下不辞而别或是没有达到法定通知期离职的,都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员工不仅拿不到经济补偿金,可能还要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相信很多HR对这一点也很熟悉。
员工&被迫辞职&也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吗?
如果&被迫辞职&的理由是成立的,员工是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辞职是否需提前通知,具体可分4种情况来理解:
(1)需提前30天通知的辞职:正常情况下以个人原因辞职的,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2)需提前3天通知的辞职:正常情况下在试用期内以个人原因辞职的,提前3日通知即可。
(3)需通知但无需提前30天的&辞职&:公司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1)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员工权益;
5)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无效。也就是说,这些情况下,员工可在通知单位后立即离职。
(4)无需通知直接走人的&辞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员工开始以个人原因辞职,事后能否以&被迫辞职&为理由,要求经济补偿?
这种情况的确会存在,在实际工作中,一般不会支持。
裁判机关审理此类争议时,会审查员工的最初辞职理由是什么。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员工离职的理由是由于个人原因(比如辞职书、解除通知书有所表明),裁判机构会认定该理由为真正辞职理由。 员工离职之后,为了获取经济补偿金事后再改变理由,一般是不予以支持的。
其实,这几种&主动辞职&的现象,现实是在部分公司存在的。放在几年前,员工面对这些行为可能会&忍气吞声&。但随着员工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企业抱着&员工不懂法&的侥幸心理肯定是不管用了。
而想要最终避免这些棘手情况的出现,懂法守法才是关键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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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主动辞职的,法院是否应支持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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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动辞职的,法院是否应支持经济补偿金
作者:王云龙  时间:  浏览量 0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于20010年7月到被告石家庄某外贸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自20010年7月起至2013年7月止,2012年6月,张某跳槽到一家新的公司,随即其向石家庄某外贸公司申请辞职并要求石家庄某外贸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请求,石家庄某外贸公司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但是拒绝支付张某关于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请求,张某在向石家庄某外贸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请求未果的情况下,向石家庄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其仲裁请求被仲裁庭予以驳回。于是,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主要争议】
&&&&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意见】
&&&&一、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以及《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2)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营企业的老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有关生活补助费。尽管《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于2001年被废止,但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可以领取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补助费。
8、其他情形(本律师未列举到的其他情形)
由上述列举可知,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关系的,是否应当支持经济补偿金。但是与之相近的规定有:
首先、《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其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再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来看,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是否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就成了本案的关键所在。
&&&&二、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同意解除的情况不属于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0条的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此条规定明确表明,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劳动部部委规章的明确态度。
(二)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了一定限制,即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才要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这与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一脉相承,表明了立法者的明确态度。
综上分析,本律师认为,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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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哪些情形?
  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相关法条: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根据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日起施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1种情形及支付标准。  一、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1种情形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9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情形:  10、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1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1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14、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15、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1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1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18、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9、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0、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注:若劳动者收入没有高于本条规定的三倍,则补偿年限不受最高12年的限制)  3、以上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劳动者按照约定与用人单位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的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来进行计算,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计件、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作报酬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的一个特点,就是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这就使得这部法律有了“牙齿”,真正能通过利害关系促使其实施。以试用期的规定为例,不仅约定了试用期约定的有关规则,而且约定,违法约定试用期,且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应该按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那么,什么情况下构成违法约定试用期?换言之,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请看下面选择题,请选择,哪些情况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  “A、小昭与明教公司签订试用期备忘录,约定试用期三个月;  B、令狐冲入职华山公司时曾有过试用期,后因晋升为办公室主任,再次约定了三个月试用期;  C、韦小宝加入清庭后勤中心,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后来双方又书面协议将试用期延长至六个月;  D、芷若经过试用期后在峨嵋公司工作了一年,又去别的单位上班三个月,然后再回峨嵋,上一新岗位重新签约,合同期一年,约定试用期两个月;  E、虚竹加入逍遥公司研发“逍遥游”网游,双方约定以完成该游戏开发的任务为期限,鉴于该任务完成肯定耗时一年以上,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  F、语嫣入职燕子坞商厦,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四个月,试用期与正式录用的工资一样,均为1500元每月。  G、段誉入职无量山旅游公司,签订一年期合同,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工资1000元每月,转正后1500元每月。”  如果我们根据法条,再参考一般学者的有关书籍,那么答案会是:  A属于单独约定试用期,违法,应赔偿;  B属于重复约定试用期,违法,应赔偿;  D属于重复约定试用期,违法,应赔偿;  E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违法,应赔偿;  F试用期超过法定标准两个月,违法,应赔偿两个月工资;  C是否违法约定试用期有争议,单位应尽量避免延长试用期;  G违反试用期工资的规定,应补足工资,但无需赔付另一倍工资。  事实上,这个题目出自我们对客户的讲课大纲,我们给出的就是上述答案。  然而,法条是法条,按社会法学派的观点,法官的判断才是真正的、产生效果的法律。那么法官,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员,他们是如何判的呢?我们手头有了一份最新的判决。某公司与任某签订了一份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三个月期满后,不再续签。现任某提起仲裁,很明显,这就是上述选择题中的A情形。然而,仲裁的裁决是驳回,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违法约定试用期的问题,应该由劳动监察管,劳动仲裁不管。任某又起诉到法院,法院再次驳回。理由是,单独约定试用期无效,视为正式合同期限,但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应予赔偿的情形,因此驳回。即法院认为,无效并不等于违法。  上述裁决与判决分别出自北京某区仲裁委与法院。略加分析,我们就能看出,裁决与判决的理由都未必站得住脚。然而,这却是真实的产生法律效果的判决。由此反映出,司法部门认为《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太过严苛,加上经济形势不佳,不愿过多的加重企业的责任。其实,不仅是违法约定试用期的问题,涉及企业赔偿的很多方面的劳动法判例,都体现了这种倾向。  所以,如果我们再来做上述选择题,我估计,只有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且已经履行的,(即F选项)得到赔偿金的可能性最大,而其它情形下,北京的司法机关都不见得会支持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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