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夸大广告法夸大宣传处罚度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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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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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见:广告法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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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多久会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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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超过三个月或银行催款两次以上还不还款的,银行会冻结你卡片并将你列为禁入类客户(黑名单),同时还会起诉你信用卡诈骗及恶意透支,法院强制执行。起诉后拒不还款且欠款金额超过1万的,法院会依据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来量刑!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是信用卡业务中的主要风险形式,属于信用卡诈骗的一部分。
茶叶包装存在虚假夸大的广告宣传且冒用绿色食品标识,茶叶就是茶叶,但是却虚假宣传有治疗某疾病的功能,新资源食品没有给予明确的用量限制和食用警示,对于这个问题卖家不予理会,我要怎么维权?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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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找消费者协会,您如果有需要,您可以来电向我们详细说一下事情的经过,我们可以免费为您提供咨询服务。
一公司代理台湾一款汽车电子产品,做了严重夸大不实的宣传,且该产品在台湾销售时因其不实的宣传,该产品根本不具备其宣传的功能,曾受到台湾公平委的严厉处罚,造成该产品在台湾滞销积压。一国内公司以很低的价格将其代理在大陆销售,销售模式为,以低投入创业的方式,销售高大上的产品,不需要什么技术,只要勤勉,即可月收入1-3万元,利用招聘的方式,以只需投入10000万元购买该产品,即可成为当地地级市的代理商,利用该公司区域经理的身份开展业务,同时,利用QQ群的方式每天晚上培训已加入的代理商和诱惑新人汇款定货加盟,全国有300多个地级市,目前有已有100多人加盟。公司提供营销策划和广告模板,由于代理商负责当地的广告投入宣传,由于该产品根本不具备其宣传的功能,而销售时又是严格按其宣传模板和宣传功能进行,同时,公司要求向客户提供7天无效退款政策,客户安装后感觉无效,纷纷要求退货,导致该产品无法售出,向公司要求提供解决方案,公司态度恶劣,一不高兴就会把提出反对和不利公司招收新人言论的代理商踢出QQ群,要求退货,他们不予理睬,给这草根代理商带来较大损失。目前受骗提出维权者达到5-60人。这里向律师咨询一下,这些受骗的代理商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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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之间签有协议吗,你们可以要求撤销合同。或者,你们可以求助消协。你的问题挺复杂建议打我们的热线。问题补充,不是没人回答你,只是我们的咨询的人太多。请你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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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我们总会看到许多的广告,很多时候我们也会因为这些广告而购买商品,那么当广告宣传与实物不相符是,不当的广告宣传行为等于欺诈行为吗?如果不等于,又为什么呢?请看下文案例说法。
  网购电子产品,由于方便、快捷的优势而广受们青睐。但是如果在网上买到的实物与广告上的不符,可不可以店家其不当的广告宣传行为是欺诈行为?不当的广告宣传行为等于欺诈行为吗?如果不等于,那又为何呢?见。
  案例:小米手机网上广告宣传与实物不符,构成对消费者欺诈?为何不可以索赔?
  (一)案情回放
  日,张女士根据小米官网上对米2(标准版16G白色)手机的广告描述购买了该手机,该手机广告宣传中有&亚洲人的最佳手持体验&、& 前所未有的清晰、锐利、鲜活、平滑&、& 从未有过的自拍体验&、&超乎想象的运行速度&等用语,同时附有手机的型号、CPU、内存、像素等配置参数。
  同年 3月27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认定小米公司网站上利用网页对小米公司的产品作夸大宣传,构成了相应的违法行为。但小米公司方积极配合工商部门的调查处理,第一时间内对其网站的网页内容进行修改或删除,未受到行政处罚决定。张女士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认为该广告严重夸大宣传,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遂将小米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机款并三倍赔偿。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米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张女士的欺诈,判决驳回其诉讼。张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作为年轻、受过良好的教育的成年人,有能力对手机是否符合广告描述有清醒的判断,意思表示真实,难以认定张女士此购买行为完全是受欺诈而为。而且张女士购买该手机两年来手机都没出现质量问题。法院最终认为小米公司的广告宣传行为并不构成欺诈,维持原判,并判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9元,由张女士承担。
  (二)以案说法
  1、问: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认定小米公司构成发布违法广告和利用广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的违法行为,为何法院却不认定其为欺诈?
  答:工商行政部门对小米公司广告违法行为的认定与本案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当的广告宣传行为并不等于欺诈行为,小米公司官网除了不当的广告用语,还有对手机相应配置真实而全面的描述。公司对米 2的广告宣传用语带有明显的主观感受色彩,主观感受因人而异,不存在统一的标准,既然并非客观事实,&虚构&、&隐瞒&便无从谈起,因此其广告宣传用语的瑕疵尚不构成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也就不构成欺诈。
  2、问:如何认定广告宣传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答:欺诈行为应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第一,存在欺诈故意。
  第二,存在欺诈行为。
  第三,受害人的错误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此因果关系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非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即通常情况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理性人,会否因不当广告宣传行为产生认识错误而作出与真实意思不符的表示。
A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A可以起诉的,需要帮助可以联系!
A无法表达没法立遗嘱了请律师协助处理
A你好,你姐夫在恩平市君堂镇的桑拿沐足酒店上班,被警察抓到技师涉黄服务行为,是触犯了《刑法》,涉嫌容留妇女卖淫罪,依法要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A你好,这个不合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到法院起诉。
A建议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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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告手机广告夸大宣传 要求赔偿被法院驳回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马英) 今年9月新《广告法》实施后,对商家的广告用语有了更严格的要求,近日就有网友认为某品牌的手机官网广告用了“顶尖”、“最佳”、“最好”等修饰语,以广告内容虚假夸大、欺诈消费者为由,将手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款并索赔一倍赔偿。不过,广州两级法院受理后,均认为手机不存在质量问题而驳回。法官指出,“广告违法”不等于“广告欺诈”,提醒消费者网购要理性。
  顾客告手机广告夸大宣传
  梁某向法院起诉说,他在相关媒体上看到某手机的广告宣传,登录手机公司官方网站浏览,看到有该手机及相关配件在售,并对配置宣传为:PPI比顶尖更顶尖;机体握感坚持亚洲人的最佳手持体验;当今最好的Android定制系统……
  梁某声称,他对此信以为真,在2013年1月在手机公司官方网站上购买了一台手机和一张极清高透贴膜,共计花费2329元。一周后梁某收到手机,但发现该手机经常会在非使用状态下自动重启、并有几次所安装程序全部丢失,经网络查询许多消费者也碰到类似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咨询客服也没结果。
  梁某认为该手机的广告宣传是违法的,广告内容属于虚假夸大,故以手机公司违反《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构成欺诈消费者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由,起诉请求手机公司返还购物款2329元,赔偿一倍购物款并赔偿其他损失5000元。
  期间,该手机公司因上述广告涉嫌违法,收到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广告虽违法但不构成欺诈
  一审法院认定该手机不存在质量问题,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梁某不服上诉,近日广州中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手机广告宣传行为是否构成对梁某的民事欺诈。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中,不当的广告宣传行为并不等于欺诈行为,广告违法与广告欺诈亦有情节轻重之分。手机公司夸大其产品效果确有不当,然而其宣传用语表述上的瑕疵尚不足以认定构成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其次,梁某未对手机产品的型号、硬件配置、技术参数等核心内容表示异议。梁某的购买行为是基于其自由意志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工商行政部门对手机公司的广告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置与本案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的认定和处理。
  法官说法
  “广告违法”不等于“广告欺诈”
  日正式施行的《广告法》对旧广告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进一步规范了广告活动,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又一个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在国家依法惩治违法广告行为的同时,消费者也要提高警觉性,在消费(特别是网络购物)时尽到基本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否则,诉请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广州中院商事庭法官何海涛近日撰文提到,就本案而言,消费者梁某陷入了常见的“广告行政违法=广告民事欺诈”的思维误区,有必要予以厘清。
  首先,本案中手机公司是否存在广告违法行为?答案是肯定的,此事实已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手机公司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为证,足资认定。
  那么,被认定为违法的广告行为是否必然构成民事欺诈?答案是不确定的,关键看具体个案中的广告行为是否符合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
  何法官指出,手机公司的广告宣传行为并不符合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梁某的购买行为是基于其自由意志作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梁某诉称手机公司欺诈消费者理由不成立。可见,工商行政部门对手机公司的广告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置与本案是否构成民事欺诈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是分属不同法律体系又并行不悖的责任形式,有各自独立的判断标准,不可混淆。
  最后,一要提醒众商家:广告宣传切勿任性,违法将被惩处!二要提醒广大消费者:广告切勿轻信,消费切记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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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广告夸大其词被炮轰,这叫做“被碰瓷”?
3月8日,全国人大代表、格力电器董事长兼总裁董明珠炮轰老对手美的电器“空调一晚一度电”广告涉嫌欺骗消费者。董明珠说,“美的一晚一度电,到一晚低至1度电,类似这样的技术,还可以去领国家科技进步奖,用这样的头衔来欺骗我们消费者,我认为是悲哀的事情。”董明珠还表示,马桶盖事件就是我们在为过去的不诚信行为买单。此前,格力和美的两家公司的工程师举报对方公司的科技项目造假,引发公众热议。
同日,美的集团董事长方洪波在经销商大会上作出愤怒反击,表示实在是“无数次被碰瓷”,忍无可忍了。此前,方洪波在微信朋友圈发文:“奔驰公司祝贺宝马100岁生日,左下角德文的意思是:感谢100年来的竞争,没有你的那三十年其实感觉很无聊。向竞争者致敬,伟大企业应有之胸怀!”(综合澎湃新闻网、《企业家》3月9日报道)
美的电器最早出现的空调“一晚一度电”广告,意在强调该公司空调产品智能节电,按照商业作家马尔科姆&格拉德威尔的称谓,这就叫做成功制作出一个区别于竞争对手的“引爆点”,具备了以“病毒传播”扩散的基础。空调产品进入中国消费者家庭,当然要首选制冷和静音效果,但对于非专业的消费者来说,不同品牌的空调产品,这两项功效的区分并不明显。美的电器在空调产品的节电效果上发力,一方面投入较多的研究资源,的的确确降低了产品能效,这成为其品牌产品的最大卖点,成功与市场上很多同类产品区分开来;另一方面,通过“一晚一度电”的广告,占领了消费者的心智认知,让节能环保成为该公司品牌的固定标签。
但这种成功背后,也埋下了很大的隐患。空调“一晚一度电”,不是不可能实现的,却需要设置非常严苛的环境标准,比如室内保持在恒定温度,空调设置为定频——但这恰恰是企业没有告诉消费者的。消费者按照该广告的字面意思,所谓空调“一晚一度电”,就该任何温度、湿度环境下,无论空调温度设置多低,电耗也可以维持在很低水准(未必只用一度电,但不会太多)。
美的电器后来将广告改成了“一晚低至1度电”,这是一个比较高明的改动。跟很多商家的广告一样,低至“XX元”、“XX折”,只是一种噱头,会吸引消费者,但商家多了转圜解释的空间。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比如董明珠就曾嘲笑指出,“一晚低至1度电”仍然隐匿了关键前提,是什么情况下、如何设置,才会“低至1度电”,这并没有说,所以就等于白说。
可以认为,美的电器从“一晚一度电”,到“一晚低至1度电”,广告确实存在明显缺陷,没有很好的遵照如实传播品牌、产品技术卖点的原则,不排除这将对很多消费者造成误导,在不知情情况下导致过量电费支出。从竞争对手的角度看,格力等企业当然也可以理解为受到了不公平竞争的影响,从之提出吐糟,甚至付诸于行动去举报对方,也并无不妥。
美的方面的领导者用“奔驰公司祝贺宝马100岁生日”举例,强调友好竞争、“伟大企业应有之胸怀”,其实是在偷换概念。友好竞争就必须默许对手违法违规的经营手法?伟大企业会对竞争对手忽悠消费者视而不见?美的方面回避自始至终该公司广告的误导性,不肯承认这种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当然需要提出批评,企业无论如何,应当诚实面对消费者,董明珠所说的“马桶盖事件就是我们在为过去的不诚信行为买单”,并没有说错。而该公司对竞争对手通过正常的舆论方式提出的批评,斥之于“碰瓷”,这未免显得气量太低。
当然,美的电器在广告中夸大空调产品节电效果,跟该公司通过加大研发投入来确实降低了空调产品节电效果,这不是一回事。董明珠就此提出的强烈抨击,之所以引发较大争议,以及美的方面“忍无可忍”的回击,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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