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协议赠与房屋赠与 不结婚房子能要回去吗

赠与的房产可以反悔么?别人赠我的房子,没有赠与合同,也没有任何协议,房子是新房,去年5月份购房合同_百度知道
赠与的房产可以反悔么?别人赠我的房子,没有赠与合同,也没有任何协议,房子是新房,去年5月份购房合同
赠与的房产可以反悔么?别人赠我的房子,没有赠与合同,也没有任何协议,房子是新房,去年5月份购房合同上已经改成我的名字(赠与人和我一起去改的合同),购房收据上也是我的签字,房产备案上也是我们的的名字,房产证要明年才能办,现在赠与人反悔了,想要回...
我有更好的答案
如果条件无法实现,赠与失效。比如说赠与有两种情况:附条件的赠与。如果不结婚,送给你,是建立在你们结婚的基础上的:他将房子写你的名字。如果是附条件的赠与、不附条件的赠与
房子是当时我和老公结婚时老公的姑父送的,当时老公在他姑父的厂子打工,现在不干了,他姑父就想要回房子,请问他能要回么?万分感谢你的回答
1、如果说,他在赠与房子的时候,表明这样的态度:你只要在我厂里好好干,我就送你套房子。这种话是有“附条件”的意思的。但由于没签订任何协议,就算你姑父到法院举证,也是有难度的;2、法律有个原则,保护弱势群体,从本案简单推断看,这套房子是附条件的赠与的。人家说想留下你老公才送房子的,否则谁这么傻啊!除非,你老公做了什么大的业务,作为年终奖奖励给你老公的,那就另当别论了。3、由于我并不清楚你们家庭情况。站在个人角度,我认为你们夫妻可以适当给姑父一点补偿,毕竟房子也花了人家不少钱。你现在不干了,说走就走,让人家损失了人才,也不是很合适。
谢谢你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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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签协议赠与房屋 不结婚房子能要回去吗
  赵星海
  案情:
  原(女)、被告(男)于2008年至2010年恋爱期间同居生活。坐落于本市某小区22号01室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
  2009年6月,原、被告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并公证。协议书具体内容为:“协议人甲方(被告)、乙方(原告)现就双方的婚前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如下:1、属于甲方所有的某区的四套房屋,均作为甲方的婚前财产;2、属甲方所有的坐落于某小区22号01室房屋,甲自愿献给乙方,也作为乙方的婚前财产;3、甲方的婚前财产在双方结婚后的夫妻存续期间均不作为共同财产处理;4.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公证后生效。 ”
  2010年9月,原、被告中断了恋爱关系。
  2010年12月,原告以被告至今不履行其在公证书中所承诺赠与的房屋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交付承诺赠与的房产,办理过户手续。被告答辩认为:因为没有结婚,不同意交付房屋;称其与原告系恋人关系,双方曾同居二年。
  法院判决:
  根据该协议书全文,双方约定了被告的房屋赠与行为,还对被告其他财产的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约定,且该协议中多次出现了“婚前财产”、同时出现了“结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等与婚姻相关的词句,由此可以推断出,该协议是以双方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作为协议生效的要件。该协议为以双方婚姻作为实质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的婚前财产约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由于双方当事人至今尚未登记结婚,故该协议无法生效并履行。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请。
  律师说法: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本案当中,根据公证协议书所用的词句、词汇及有关条款和男女双方恋爱、协议签署的目的等多方面考虑,该份协议真实意思并非是单纯的赠与,是以双方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男方是想在结婚后将争议房屋赠与女方,在没有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情况下,女方无权要求男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另外,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规定处理。据此,男方在实际办理过户手续前是有权利撤销赠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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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签了房屋赠与合同但反悔,还可以把房子要回来吗?
现在有不少长辈会给自己的儿女办理房产赠与,但也有一些情况是没有血亲关系的人给他认为合适的人赠与房产,期间可能会发生一些意料之外的事导致赠与人反悔,那么赠与人还能把房子要回来吗?
网上有个案例,说一个60多岁的老李膝下无子,年老靠干女儿照顾。老李心存感激,遂决定将唯一房产赠与干女儿,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未曾想不久后干女儿因病去世,其母携赠与合同,要求老李将房产过户给她。老李不肯,双方上诉法庭。
那么,老李能不能把自己的房子保留下来呢?回答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房屋赠与。房屋赠与指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签订赠与合同。
老李签署了赠与合同但是还没过户,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法律赋予了赠与人单方面的撤销权。所以只要没有发生产权变更,没有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把房子要回来。
但是,赠与方不是想撤销就可以随意撤销的,遇到以下情况,赠与方不得随意撤销:
1、已对赠与合同做公证
公证本质上来讲就是对法律行为、协议、合约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的证明,并且一经公证即具法律效力。赠与合同一旦进行公证,即可标明赠与人的赠与意愿清晰,所以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2、具备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的赠与合同
不管是否经过公证、不论是否发生产权变更,赠与人都不得任意撤销。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所以,当事人在赠与房产前一定要好好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选择受赠人的时候也要经过认真考量,以免房子过户后才开始反悔,那可就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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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婚前签协议赠与房屋 不结婚房子还能要回去?
来源:解放网-房地产时报
作者:赵星海
  赵星海  案情:  原(女)、被告(男)于2008年至2010年恋爱期间同居生活。坐落于本市某小区22号01室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  2009年6月,原、被告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并公证。协议书具体内容为:“协议人甲方(被告)、乙方(原告)现就双方的婚前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如下:1、属于甲方所有的某区的四套房屋,均作为甲方的婚前财产;2、属甲方所有的坐落于某小区22号01室房屋,甲自愿献给乙方,也作为乙方的婚前财产;3、甲方的婚前财产在双方结婚后的夫妻存续期间均不作为共同财产处理;4.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公证后生效。 ”  2010年9月,原、被告中断了恋爱关系。  2010年12月,原告以被告至今不履行其在公证书中所承诺赠与的房屋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交付承诺赠与的房产,办理过户手续。被告答辩认为:因为没有结婚,不同意交付房屋;称其与原告系恋人关系,双方曾同居二年。  法院判决:  根据该协议书全文,双方约定了被告的房屋赠与行为,还对被告其他财产的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约定,且该协议中多次出现了“婚前财产”、同时出现了“结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等与婚姻相关的词句,由此可以推断出,该协议是以双方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作为协议生效的要件。该协议为以双方婚姻作为实质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的婚前财产约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由于双方当事人至今尚未登记结婚,故该协议无法生效并履行。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请。  律师说法: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本案当中,根据公证协议书所用的词句、词汇及有关条款和男女双方恋爱、协议签署的目的等多方面考虑,该份协议真实意思并非是单纯的赠与,是以双方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男方是想在结婚后将争议房屋赠与女方,在没有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情况下,女方无权要求男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另外,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规定处理。据此,男方在实际办理过户手续前是有权利撤销赠与的。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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