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办理先增资再股权转让让还是增资?

&&&&&&&&&&&&&&&股权转让还是增资入股,如何认定?
股权转让还是增资入股,如何认定?
正在读取...&|&作者:生辉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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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谱中国】关联企业、集团公司之间的外国人就业证...
主讲嘉宾:邢洋律师
导读:股权转让与增资入股具有本质区别,股权转让属于股权的继受取得,增资入股则是股权的原始取得。当事人之间协议将取得股权的方式由股权转让变更为增资入股后,原股权转让合同即被其后签订的增资入股合同所更替而终止。
案情简介:因转让方未依约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双方发生争议从日开始,转让方杨焕香与受让方孙宝荣之间签订了《股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意向书》、《投资入股协议书》及《投资入股补充协议》。依据《股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意向书》约定,杨焕香将持有的愉景公司35%股权转让给孙宝荣,并约定了定金。后通过《投资入股协议书》及《投资入股补充协议》,双方同意采用增资入股的方式进行。协议签订后,孙宝荣依约陆续向杨焕香支付了投资款。但杨焕香却未依约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因此,孙宝荣起诉请求:1.解除孙宝荣与杨焕香之间的《股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意向书》、《投资入股协议书》及《投资入股补充协议》;2.愉景公司返还收到孙宝荣的9091万元投资入股款,同时杨焕香对愉景公司返还9091万元承担连带责任;3.杨焕香返还收到孙宝荣的4909万元费用;4.杨焕香双倍返还孙宝荣支付的定金总计3000万元;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杨焕香和愉景公司承担。法院判决:杨焕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孙宝荣人民币1亿元,廊坊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9091万元范围内与杨焕香承担共同返还责任一、维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一、解除孙宝荣与杨焕香于日签订的《股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意向书》,于日签订的《投资入股协议书》及《投资入股补充协议》;三、驳回杨焕香的反诉请求。二、变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杨焕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孙宝荣人民币1亿元,廊坊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9091万元范围内与杨焕香承担共同返还责任。”三、驳回孙宝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律师说法:股权转让属于股权的继受取得,增资入股则是股权的原始取得,具有本质区别一、杨焕香应返还孙宝荣的投资款数额。收条作为当事人之间收付款的书证、直接证据,对证明当事人之间收付款的事实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但是,由于收条记载的内容与当事人之间实际收付款的情形有时并不一致,因此仅以收条为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实际收付款情况。特别是在大额资金往来中,除收条外,还应结合双方的交易习惯、付款凭证、汇款单据等证据,对收条中记载的资金是否实际支付加以综合判断认定。虽然杨焕香向孙宝荣出具了至今累计收到1.4亿元的收条,但在收条记载的内容并不完全属实且双方就已付金额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仅凭收条尚不足以认定孙宝荣实际支付了1.4亿元投资款。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孙宝荣支付了1.4亿元投资款,而仅能证明孙宝荣支付了1.2591亿元,扣除已经返还的2591万元,法院认定孙宝荣实际支付投资款本金为1亿元。二、定金罚则如何适用。定金罚则的适用以定金担保存在为前提。如果定金担保并未设立,也就不存在因违约而适用定金罚则的问题。本案中,杨焕香与孙宝荣于日签订《股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意向书》,约定杨焕香将其持有的愉景公司35%的股权转让给孙宝荣,孙宝荣向杨焕香支付3000万元定金。该定金条款为《股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意向书》的从合同,目的在于保障意向书的履行,类型上属于违约定金,具有担保性、从属性。日,杨焕香与孙宝荣签订了《投资入股协议书》,约定孙宝荣通过增资入股方式取得愉景公司35%的股权。作为股权取得的两种方式,股权转让与增资入股具有根本差异。股权转让属于股权的继受取得;增资入股则是通过向公司出资,认购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而成为股东,属于股权的原始取得。杨焕香与孙宝荣签订《投资入股协议书》后,孙宝荣取得愉景公司35%股权的方式就由先前的股权转让变更为增资入股,《股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意向书》亦被《投资入股协议书》代替而归于消灭。根据定金的从属性特征,《股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意向书》消灭后,前述定金合同亦相应消灭,孙宝荣有权要求杨焕香返还已经支付的定金。但本案中,孙宝荣并未要求杨焕香返还定金,而是将其作为《投资入股协议书》中的投资款计算在付款总额中,杨焕香也同样如此处理。因此,双方已就以先前的定金抵作《投资入股协议书》项下的投资款形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投资入股协议书》中未约定定金担保,杨焕香与孙宝荣也没有另外签订书面的定金合同,孙宝荣更未在投资款之外向杨焕香支付过担保《投资入股协议书》履行的定金。因此,二审认为,孙宝荣与杨焕香并未为《投资入股协议书》附设定金担保合同,本案不存在因当事人违反《投资入股协议书》而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故杨焕香主张因孙宝荣违反《投资入股协议书》而不返还2800万元定金不予支持;孙宝荣要求杨焕香双倍返还定金,亦有所不当。本案经过两审,涉及到收条的认定、股权转让与增资入股、定金罚则的适用等问题。(一)关于收条的认定。收条作为当事人之间收付款的书证、直接证据,对证明当事人之间收付款的事实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但如果收条记载的内容与当事人之间实际收付款的时间、金额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仅凭收条不足以充分证明实际收付款情况,人民法院还应结合汇款单、票据等资金结算凭证,对收条中记载的资金是否实际收付加以综合判断认定。(二)股权转让与增资入股的区别。股权转让属于股权的继受取得,增资入股则是股权的原始取得。当事人之间协议将取得股权的方式由股权转让变更为增资入股后,原股权转让合同即被其后签订的增资入股合同所更替而终止。(三)定金罚则的适用。根据定金合同的从属特征,作为原股权转让合同从合同的定金合同亦相应消灭,定金罚则不应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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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我该选择增资扩股还是股权转让?我该选择增资扩股还是股权转让?巨和资本百家号为了方便沟通和交流,请不要忘记点击本文右上角“关注”哦!高先生和妻子共同经营一公司A,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经营外贸等业务,公司股东就是夫妻俩典型的夫妻店,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扩张得太快,资金跟不上压力挺大的,夫妻俩决定引进外来投资者,可是不知道如何操作,尽管高先生很好学也很努力但毕竟隔行如隔山,有的建议他将他手里的股权转让一部分,有的建议他增资扩股,高先生夫妻俩莫衷一是深感纠结,咨询律师本人到底选哪个方式好?像高先生这种情况,我想现实社会中属于比较普遍的现象。公司要想发展要么自力更生原股东增资,要么引进新的投资者增资扩股借助外力推动公司的发展。我们比较下二者的不同之处就好选择了:、资金归属不同股权转让方式,是原股东将自己手里的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新的投资者,因此股权转让的对价资金享有者应当是股权转让者(原股东);增资扩股方式,是公司由于新的投资者的加入将原来的注册资本增加规模,因此新的股东的加入所投入的资金应当由公司计入公司公账户内归公司才可。本案中高某夫妻俩显然自己的实力受限,需引进新的投资者,也就是要增资扩股方可。、对公司的影响不同股权转让方式,由于原股东转让了部分或全部股权,股权结构稍微有些变化,如果是全部转让则股东人数没什么变化,部分转让则增加了一名股东,由于转让资金没有落到公司账户上所以公司发展需要资金的局面并没有改变;增资扩股方式则不然,公司资金落到公司账上,公司的实力显著增强,甚至可能使公司能起死回生。从公司长远发展的局面看,建议高某引进新的投资者增资扩股。、决定程序不同根据《公司法》第71条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权转让方式,在公司内部需履行“通知义务”且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增资扩股方式,因为是引进新的投资者事关股东们之间的合作大事,所以比较慎重,为此《公司法》规定须经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才可进入公司。、对其他股东合伙人影响不同股权转让方式,由于是原股东转让的股权,对其他股东来说不会持股比例未有变化变化,所以其他股东地位没什么变化;增资扩股方式,由于是新的股东的介入,可能使原来股东由于持股比例的变化而使其地位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有的由原来的控股股东可能变成参股股东了,发言权没有了,“人微言轻”了,所以在这种方式下,原股东一般对新的投资者比较警惕,一般都请专业人士把关公司股权控制权条款,恐怕“江山易主”。新的投资者进入股东给公司带来新鲜血液,带来了生机和活力,至于选股权转让还是增资扩股,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三思而行,为避免“强人入侵”建议请股权专业人士协助进行,将风险降到最低。请您收藏或转发前先关注哦,免得联系不上!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巨和资本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提供专业、安全、高收益的理财快捷服务平台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企业融资时,究竟选“股权转让”还是“增资扩股”?
郑乐是一家互联网企业的创始人,企业创始一年半,发展的非常不错。在企业发展过程中需要资金,郑乐多方寻觅,碰到一个认可郑乐本人,也看好项目的投资者,两个人一拍即合,对项目估值 500 万,项目投资人投资 100 万。
准备拿投资款项的时候,郑乐发愁了,说这个协议怎么签呢?这个钱是该归我呢?还是该归公司呢?郑乐找到我,让我帮他做个解答。我说:这可能牵扯到这笔钱属于股权转让款,还是属于增资扩股款。
所谓的股权转让,举个例子:你这个企业价值 500 万,假如你占 100% 的股份,现在投资人要投资 100 万,如果你俩达成的协议是股权转让,那这部分 100 万的资金归郑乐本人所有,郑乐名下的股份就剩下 80% ,20% 就转到投资人的名下,这是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最核心的点在于转让款归个人,和公司无关。
增资扩股在股权投资里边最为常用,因为投资人担心这笔钱投入公司之后,如果被创始人拿走,则影响企业未来的发展,同时也有可能造成投资人投资后投了一个空壳的公司。所以一般的投资人愿意走增资扩股的途径。
协议怎么签呢?首先要和投资人协商好,你们是股权转让,还是增资扩股,如果是股权转让,签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是增资扩股,签增资扩股协议。如果又转让又增资呢?那就签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协议,这是我们律师的基本功。
当然在股权投资时,不仅仅牵涉到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还牵涉到企业里边的控制权,包括财务的支出,以及合作的期限,包括合作不当退出,这一系列问题都要进行综合的考虑。只不过现在你最关注的是股权转让还是增资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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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和股权转让可以一起办理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19:44:50
&&为了解决用户可能碰到关于"增资和股权转让可以一起办理吗"相关的问题,突袭网经过收集整理为用户提供相关的解决办法,请注意,解决办法仅供参考,不代表本网同意其意见,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网联系。"增资和股权转让可以一起办理吗"相关的详细问题如下:把以前D股东的一半股份转让给E我公司原注册资本是500万股东4人,现在要增到1000万,。这能一起办理吗,还是应该先增资后转让股权,并且新增E股东===突袭网收集的解决方案如下===解决方案1:找个中介他会帮你搞定的,不需要先后,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写好点,直接一起办了不用分开办的
答:1、公司股权转让; 需提交下列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可在申请书内填写);(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答:评价转让不收股权转让的个税,?这个说实话很难,即使你先只做国企业收购另外二人的55%的股权,再做增资或直接增加资本公积,税务部门也要是收税的,象这样帐务正规的话,请不要打那样的主意哦答:客观上无法做到股权转让和增资同时进行。 因为增资首先要明确增资的股东是谁,增资的方式是什么、比例是多少。 股权转让前后的股东不一样,如果是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转让,持股比例也会发生变动。 因此无法做到股权转让和增资同时进行。 股权评估...答:不明白你的意思,增资跟股权变更是两回事,二者应该说是互不影响的 股权变更,是老股东和新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增资则是股东增加投资,这个增资就是直接记载投资的股东名下的 增资是增资,股权变更是股权变更答:找个中介他会帮你搞定的,不需要先后,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写好点,直接一起办了不用分开办的答:如果增资不是实到的话,可以同时办理的。上海精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您解答答:可以,随便哪个先哪个后,但建议先做股权转让再进行增资,要不然增加注册资本之后再进行转股,这样的股权见证费用会高很多。 请采纳答案,支持我一下。答:没有问题,因为第1个窗口永远是工商,那边只收文本的东西的,后面税务之类是跟工商来的,可以一起的答:工商局的答复是不准确,没有法律依据的。增资和股权转让可以一起办。答:股权转让需要经过股东会同意,而在增资过程中,股东尚未完全确定,容易产生分歧,建议分别进行。为您准备的相关内容:咨询热线:400-676-8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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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在办理增资、股权转让及法人变更,目前增资事宜已经完毕,接下来股权转让是否需要同时出具股权转让协
我公司在办理增资、股权转让及法人变更,目前增资事宜已经完毕,接下来股权转让是否需要同时出具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
江西 - 抚州
你好,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一般需要股东会议决定;需要签订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是否需要出示这个什么税务发票?工商注册局说要我给他们一个什么个税的发票
1条律师回答
你好。根据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部门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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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问题在于取得你的配偶一方将股权转让并获得股权转让款这一事实的证据。如有,建议你主张进行分割。如有问题请电话联系后具体解答010-。
你好,属于意思自治范围内的话可以协商解决,属于国家强制规定的建议直接咨询税务部门。
可以转让的
是否在这个过程中产生财产损失,以及双方合同的违约约定。
股权变更要根据章程确定,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到工商变更登记,法人变更需要股东会决议。可结合案情委托律师处理
1、缺席的股东是转让方的,可以让其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在所在国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然后交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可生效;缺席的股东不是转让方的,则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提前通知其行使优先购买权。
2、股权转让不是必须的。
3、如该股东在场,则可在股权交易所内办理股权协议见证,或者在公证处办理股权转让公证。
1、缺席的股东是转让方的,可以让其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在所在国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然后交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可生效;缺席的股东不是转让方的,则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提前通知其行使优先购买权。
2、股权转让不是必须的。
3、如该股东在场,则可在股权交易所内办理股权协议见证,或者在公证处办理股权转让公证。
4、新注册公司,有关优惠政策,建议咨询政府。
咨询税务局部门
应该经其他股东签字同意
叫股东决议、不是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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