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取款的监控小区监控晚上能看清吗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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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摄像头位置不一 市民取款难辨真假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临沂5月17日讯(记者&&韩筱雨)有市民在银行ATM上取钱时,发现正对密码输入键盘的地方有摄像头,害怕有人窃取密码,吓得不敢取款。&&&&“昨天晚上我在一台ATM上取钱时,发现密码键盘上方灯箱里有一个黑色的东西,下面还有个小孔,正对着输入密码的键盘处,当时没敢取款。”17日上午,临沂市民刘女士向记者反映。&&&&中午,记者来到刘女士所说的这家银行,看到在ATM上的灯箱里果然有一个黑色的“不明物体”。银行这位负责人解释说,这个黑色不明物体确实是摄像头,但并非是不法分子盗取密码设置的,而是银行为了监控进出钞的情况安装的。&&&&记者又走访了几家银行发现,不少银行的ATM上都安装了摄像头,但是安装位置却不一样。银行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并没有统一的规范,各家银行也不完全一致。&&&&采访中有市民表示,ATM摄像头安装不一,如果有不法分子安装摄像头盗取密码,普通市民可能无法分辨,希望各家银行能规范摄像头的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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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C) 2007 by PjTime.com,投影时代网 版权所有我在自助取款机上取款后,忘记拿卡,结果卡上的钱被站于我身后一个取款人取走。金额不多,到派出所报案,警察说达不到立案金额。我要求看监控录像,因为那个人是在我离开30秒内(机器自动吞卡前)拿我的卡取的我,从监控录像的时间和取款系统记录的时间应该可以认定是该嫌疑人所为。如果他在取走我
我在自助取款机上取款后,忘记拿卡,结果卡上的钱被站于我身后一个取款人取走。金额不多,到派出所报案,警察说达不到立案金额。我要求看监控录像,因为那个人是在我离开30秒内(机器自动吞卡前)拿我的卡取的我,从监控录像的时间和取款系统记录的时间应该可以认定是该嫌疑人所为。如果他在取走我的现金后再操作自己的卡,应该可以知道他的身份。
但警察说:1、监控录像较模糊,不能认清人。2、录像锁定的只是面部,没有锁定取款动作,不能证明他用我的卡取了钱,不能作为有效证据。3、由于取款机为公共区域,该时间段内,即使是在极短时间内,在取款机前出现的人并不能作为嫌疑人认定。给予我报案的回答是:无法进行侦破。
我觉得如果按照这种推定,银行监控录像的意义何在?明明在一个极短的时间内,出现在监控镜头前的人极有可能是嫌疑人,为何不能用镜头进行有效取证?
如果能认定嫌疑人,我能采取什么样的法律行动?
公安的说法不对。不可能监控录像不能确认是否有人取钱,虽然可能不是很清晰,但是大致还是能辨认的。而且,公安目前还未看监控录像。
其他答案(共2个回答)
不够清晰且无取款动作,单独作为证据或有不足,但通过银行可获得同一时段取款凭单,共同构成完整证据链条,证明盗取他人存款的事实确实发生过。
他人取走你不慎遗落在取款机里银行卡中的4000元钱,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这可以从2008年5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
30秒,为了你卡的安全,在30后就吞了。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一般要看银行用的是数码的还是以前的录象机。数码的可以保存的时间长一点(一般是三个月)。普通的录象机则要短(一个月)
根据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原则来证明欠款不是你的行为产生的、那么如果你能找到该信用卡不是你本人取款的证据、当然这些是要律师去银行录像取证才行、能提供你曾报警的条子...
一般来讲,不管探头也好,视频头也好,数码机也好,视频质量的好坏,取决于硬件。真500万像素和500万插值像素拍摄出来的效果就有非常大的差距,而且,硬件上的差距,...
答: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
答: 如果要判e?q销赃罪是一到七年~(销赃罪的判刑已}?改了)但是以上的要判就是3年以下~~像他?j#的例子一般都是罚款~~
答: 1、从一般意义上讲,法分为实然的法(law as it is)和应然的法(law as it ought to be)。
应然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实然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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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我的手机忘在自动取款机上 监控拍到了那个捡手机的人 07:12:32
昨日20:28,韩女士来电:今天碰到一件非常郁闷的事。早上8点多,我到萧山西河路农村合作银行的自动提款机上查账,查完就走了,一部白色三星手机落在了那里。20分钟后,我跑回去找,没找到。我报了警,警察调出监控,发现手机被后面取钱的男的拿走了。这个男的年纪很轻、个子很高。当时我打自己的手机,已经关机了。警察查到了他的住址和联系方式,但一直联系不上。
热线王恒婷:韩女士42岁,萧山人。“
我是做生意的,手机价格不贵,买来大概一千多,关键是手机里有很多重要联系人和生意上的文件,丢失了很麻烦。希望捡到手机的先生能把手机还给我,谢谢他了!”韩女士说。
萧山城厢派出所值班民警回复:韩女士丢失的手机属于遗忘物,我们已经做了记录,属于求助性质,不属于刑事案件,一般不立案。派出所已经通过银行查到了捡到手机人的联系电话,我们也会帮读者联系,看他是否愿意归还。如果不肯归还,只能通过法律渠道解决。来源:都市快报&&&&作者:热线王恒婷&&&&编辑:高婷婷&&&&
我也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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