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和恭和苑养老院费用是一样吗

老人在养老院骨折家属索赔 法院:按摩与骨折无关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洪雪
  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王老太在养老院内骨折,住院治疗被告知骨折不可能愈合,需终生卧床。老人出院后继续住养老院直致因病去世。家人得知其骨折前曾按摩,起诉养老院和按摩人索赔15万余元。
  今天上午,房山法院通报,法院认定按摩和骨折没有因果关系,按摩人无需担责,养老院虽然无责任,但需按照10%赔偿老人家属1万元。
  王老太为残疾人,为使其得到专业的护理和照顾,家人于日将其送往被告养老院。
  考虑到王老太的身体状况,家属特别选择了费用最高、服务档次也最高的“完全护理”,并根据约定支付了护理费用。
  日,家属接到养老院告知老人身体不适的电话,赶到养老院,发现老人大腿红肿,得知老人此前曾经按摩,遂立即将老人送医院就诊。院方诊断为左股骨粗隆下面骨折,入院后保守治疗。王老太出院后继续回养老院,但被医院告知骨折不可能愈合,需终生卧床。
  家人认为养老院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王老太骨折不能治愈,不得不长期卧床后因病去世,因此要求养老院和按摩人赔偿损失15万余元。
  养老院辩称,原告诉状没有受害人王老太的签字,作为基础性的诉讼人没有主张诉讼,其家人代为提起诉讼,其资格不具有合法性。
  养老院申请对受害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因为受害人过世等原因导致鉴定未有结果,作为原告就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能力进行举证。养老院认为该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而养老院没有直接侵害的行为,原告受伤骨折是被告于某按摩造成,该院对按摩行为不知情,因此该院无过错、过失,不应承担责任。
  且王老太是成年人,有判断和认知能力,她同意按摩应当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于某辩称,是老人让其做的按摩,自己到法院领取传票和起诉书后,回养老院后老人说不是她告的,是她妹妹在搞鬼,她没有责任不应该赔偿。
  法院判决 养老院无责 赔一万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于某按摩与老人骨折存在因果关系,故要求于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王老太作为多重残疾人,患有多种疾病,家属理应悉心照料。家属将其送至养老院,老人在养老院住院期间发生骨折,虽然养老院没有过错,但法院酌情确定养老院承担王某损失10%的补偿责任。
(责任编辑:UN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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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财经《经济与法》)17年前,一纸合同,丁老伯以为从此高枕无忧。丁老伯遭遇生存危机,是敬老院仗势欺人?还是另有隐情?
北京有位年过八旬的老人,在一家敬老院住着,颐养天年,但是,最近他却说自己突然遭遇了生存危机,老人说,这家敬老院是连蒙带骗,想尽办法要把他赶走。一家敬老院,怎么能这样对待一位80多岁的老人呢?
这位快要被敬老院扫地出门的那位老人,姓丁,今年83岁。老人说,他做梦也没想到,自己都这把年纪了,却面临被敬老院赶走的厄运。
丁老伯的代理律师徐安封拿出了一份合同,合同签订于17年前,也就是2000年。丁老伯说,现在敬老院突然出尔反尔,要终止履行合同,这让他无法接受。
丁老伯表示他坚持要求敬老院继续履行原来的协议,结果激怒了敬老院,现在连基本的生活都受到了影响。丁老伯说敬老院把自己列入黑会员,不给检查身体,甚至不让吃饭。
如果真像丁老伯说的,那这问题可真有点严重,丁老伯毕竟是一位年过八旬的老人,敬老院怎么会这么对待他,丁老伯这是住进了一家什么样的敬老院?为什么双方在之前的17年里都相安无事,现在突然就变得水火不容了呢?
事情还得从17年前说起,2000年的时候,丁老伯从朋友那里听说北京市昌平区有一家敬老院,名叫太申祥和国际敬老院,据说条件不错,每人只需要交3000美元,就可以成为他们的会员,享受很多会员权益及待遇,其中,住宿的床位费一人一天只收3美元。丁老伯非常动心。他说自己虽然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却不愿意让孩子们养老。
丁老伯实地考察了一番之后,觉得这家敬老院确实不错。他唯一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钱从哪里来?如果入住这家敬老院,他肯定是和老伴一起,这样一来,两个人就需要支付6000美元。在17年前,6000美元对于老两口来说,也是笔不小的数字。
丁老伯说,自己拿着卖房子的钱,与敬老院签订了会员合同,准备在这里安度晚年。
虽然敬老院给会员提供非常便宜的住宿服务,但是,丁老伯说,当时包括他在内的很多人,都是白天来玩,免费享受敬老院中的服务和设施,然后晚上还是回家去住,老人们还给这种模式起了个名字叫走读会员。
到了2009年,已经75岁的丁老伯觉得自己跑不动了,就想享受一下给会员的住宿服务,干脆就在敬老院里长住下来,结果丁老伯却被告知,没房子了。丁老伯说,他跟敬老院沟通了几次之后都没有结果,于是在2011年,丁老伯给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写了封投诉信。没想到还真起了作用。
敬老院承诺在2012年1月底前给丁日松、刁淑蓉可以解决长期入住问题。果然,日,丁老伯和老伴就如愿住进了敬老院。本以为这次就算一劳永逸了,没想到仅仅几个月之后就风波再起。
丁老伯说,他原来与敬老院签订的合同是养老会籍,也就是丁老伯之前说的走读会员,而新的合同是尊老会籍,敬老院的老人们称之为长住会员。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却要额外再交50万元的押金,尽管这押金在合同终止的时候会原数奉还,但是丁老伯还是觉得,敬老院是在变相涨价,不想让他长住,要挤走他。丁老伯告诉记者,他一直拒绝变更合同,结果,敬老院便通过不给餐厅代金券的方式施加压力。
丁老伯说,隔壁的老人和他一样,也是养老会籍,但是人家却能长住,敬老院也没有要他们加钱,也没有找他们麻烦,这又是为什么呢?为了了解情况,记者敲开了丁老伯旁边邻居的房门。
屋里住的是一对老夫妻,老爷爷今年90多岁,是抗日战争时期的老党员,老奶奶姓柳,今年86岁,是解放战争时期的老党员,说起隔壁丁老伯与敬老院的纠纷,没想到柳奶奶上来就是一通抱怨。柳奶奶老两口不是跟丁老伯一样,也是养老会籍吗?她怎么不向着丁老伯说话呢?
柳奶奶说,她和老伴早在12年前,就购买了敬老院长住会员的资格,但是因为敬老院有规定,一间房子只能住两个人,柳奶奶说,老伴需要保姆照顾,于是他们又申请了这间走读会员的房间,供保姆照顾老伴使用。
看起来这家敬老院并不像丁老伯说的那么糟糕,为了更多地了解这家敬老院的情况,记者在敬老院里转了一圈,结果发现,这里老人们的感受与丁老伯似乎都不太一样。
生活在这里的老人们普遍表示,敬老院吃的好、住的好、价格也合理。在丁老伯以前很喜欢的游泳馆,我们也碰到一位长住会员。该老人表示自己来的时候押金是35万,来的年份不同,交的押金也不同。对于敬老院的机制也表示认可。
在敬老院里转了一圈,遇到的老人都说这家敬老院不错,也不乱收费。想要长住,都得根据不同的入院年份和不同的房型,交几十万不等的押金,将来还能退,并不是故意刁难丁老伯。说起丁老伯与敬老院的纠纷,这些老人们对于丁老伯的做法都不太认可。让记者更加诧异的是,就连丁老伯的女儿,也不赞成父亲的做法。
老人们的态度实在是出乎意料,大家都认为这家敬老院其实挺好的,价格合理,服务周到。但是,丁老伯对此并不以为然。他觉得那些老人都是交了几十万押金的长住会员,他们交那是他们愿意,但是,丁老伯则坚持认为,根据原来那份合同,他就算不另外再交50万元押金,他也照样有长住的资格,敬老院不能随便取消,更不能把他扫地出门。那丁老伯当初跟敬老院签订的合同里,究竟是怎么约定的呢?
2000年,丁老伯与敬老院签订的那份合同上写着,只需要交3000美元医疗储备金就可以取得祥和养老会籍,一年之后,获得太申养老会籍,并享受会员权益及待遇,包括终身享受每个床位3美元一天的特别房间价。合同期限为一年,每年一签。
但是,北京太申祥和国际敬老院的常务副院长杨艳梅女士解释说,终身享受特别房价并不代表能长住敬老院,他们敬老院有两种合同,一种是走读的,叫养老会籍,一种是长住的,叫尊老会籍。丁老伯2000年签订的是走读合同,长住和走读交的入院押金是不同的。杨艳梅表示2000年的时候,走读要交2万多人民币,如果长住的话要交的押金相对比较多一些,最便宜也要20万。
今年已经78岁的江阿姨,退休前是北京电影学院的教授,1999年,在这家敬老院刚开业的时候,江阿姨和老伴就成了这里的第一批走读会员。
江阿姨说,当时为了方便照顾父母,她和老伴在最开始的时候选择的是走读会员,也就是丁老伯之前一直持有的养老会籍。江阿姨和老伴在享受了几年的走读会员权利之后,家中老人去世了,他们便申请成为了长住会员。2003年,江阿姨和老伴交了20万元押金之后,成为尊老会籍,也就是长住会员,住进了一间朝北的标准间。后来又补交了30万元,换成了如今这个朝南的套间。江阿姨说,到现在为止没有听说过那一户走没有按时退钱的情况。
另一位与丁老伯同一时期办理会籍的韩阿姨也说,走读会员与长住会员在住宿上是有明显差别的。走读会员要想入住要提前预定,有空房才能住。
在丁老伯想长住敬老院的2010年,我国的敬老院已经存在普遍床位紧张的现象。根据国家民政局发布的《2010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每千人拥有养老床位2.61张。养老床位的紧俏程度可见一斑。
杨艳梅说,丁老伯当初提出长住要求之后,她就已经跟丁老伯解释清楚了,她也告诉丁老伯,如果想要长住敬老院,就必须跟敬老院改签为长住合同,把丁老伯原来的养老会籍变更为尊老会籍。
但是杨艳梅没想到,2011年,当丁老伯第一次以走读会员身份,短期入住敬老院的时候,似乎就没打算离开。丁老伯不仅一住下就不走了,让杨艳梅更加没想到的是,在她还想着跟丁老伯沟通的时候,丁老伯居然跑到她们的主管单位,昌平区民政局告了她们一状!
杨艳梅说丁老伯去民政局拿着他的走读会员合同,要民政局保证他长住的权益。由于当时床位的紧张,养老院给民政局答复,6个月以后,又会员退房便让丁老伯入住。
2011年11月份,,终于有一间长住的房子空了出来,敬老院方面就赶快给丁老伯办理了入住,敬老院认为,既然丁老伯已经享受了长住的待遇,就需要与敬老院签订一份长住的合同。但是,等他们拿着长住的合同,想让丁老伯改签为长住会员的时候,丁老伯却怎么也不肯签。沟通了4个月之后,2012年3月底,敬老院又给丁老伯送去一份书面通知,明确写着,如果五日之内未办理新的合同,则视为丁老伯一方自动放弃长期居住申请。结果没想到,面对敬老院的最后通牒,丁老伯依然是无动于衷。
杨艳梅说,他们和丁老伯之间,从此就陷入了一个尴尬的境地,之前的合同需要每年一签,2010年的那份合同,到期日是日,新的合同丁老伯又一直不肯签,老人家年纪大了,已经住进了敬老院,总不能再给赶出去。敬老院也是左右为难。没想到这还不算完,2016年11月,丁老伯一纸诉状把敬老院告上了法庭。要求敬老院继续按照2000年的那份协议为他提供住宿服务。
杨艳梅说,2016年,因为丁老伯把敬老院起诉了,敬老院迫于无奈,这才停止了对丁老伯的各种服务。丁老伯的女儿说,父亲性格倔强,认死理。在这件事上,家里人谁劝他也不听。
就连朝夕相处的老伴,也拿丁老伯没有办法。在跟丁老伯夫妇聊天的过程中,丁老伯说出了当初自己也曾经想过花钱买常住的会籍。但是由于没有凑够钱而告终。
在对敬老院里的其他老人的采访中,不少老人表示,丁老伯人不错平时也会帮大家点忙,做些公益。唯独在这件事上认死理,不听劝。
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丁老伯的诉讼请求。法官表示养老院的做法没有违约的行为。
如今,有越来越多的老人选择在敬老院中养老,对于有这样想法的老人们,法官也给出了自己的司法建议。
法官说根据年龄还有知识结构的差异,可能有一些现行法律或者法言法语上的理解不到位,有一些误会,或者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自我保护意识也没有那么强。所以说对于养老合同的签订,还是建议让专业人士或者子女参与进来,把把关。
丁老伯与敬老院之间的纠纷暂告一个段落,我们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养老问题是我国将来面临的一大社会难题,养老行业在一定意义上承担了一部分社会责任,有一定的公益属性,我们应该认识到,从事养老行业的经营者,为了自身的发展与壮大,为了保障高水平的服务质量,适当盈利也是其必然要求,因此,养老行业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之间的互惠互利,互相理解,是这个服务行业不断发展与壮大的必然要求。
《敬老院里的风波》经济与法4月20日播出,敬请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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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观察】养老院:败诉率为何居高不下?
在今年“敬老月”期间,本市全面开展了老年人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公益活动,在全社会范围内掀起聚焦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热潮。记者最近通过梳理杨浦区人民法院的涉老案件发现,老年人和养老机构间被曝的法律纠纷屡见不鲜,尤其在侵害老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纠纷中,老年人受到了不同形式的伤害,养老机构因为未能严把“入住体检关”和“护理人员关”,以及证据缺失和约定不明,承担着较高的败诉率和赔偿责任,最终形成一场场没有“赢家”的纠纷。
伴随着滚滚而来的“银发浪潮”,如何为老人营造一个温馨的养老环境,已不仅是家庭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那些并不少见的“百密一疏”
一位89岁高龄的老人,从入住养老院那天起,就受到了院方上下的高度重视,将他的护理等级定为一级。在发现老人因行动不便偶有摔倒现象发生后,院方更将他的护理等级升至专护,提供24小时专门护理。
然而意外还是发生了,护理员一个“不起眼”的小失误酿成了大祸。这位护理员离开专护房间仅仅几分钟,出于侥幸心理,她未安排别人代为看护,在此期间,老人无巧不巧地摔伤了。官司打到法院,养老院被判处承担全责。
还有位身患老年痴呆的老人,从入住起即享受中度照护等级,其子女也不同意老人自主外出。然而悲剧还是降临了。即便养老机构应该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但“百密一疏”的是,这家养老机构将一栋自建房屋出租给饭店用于经营,有一天这家饭店的后门未关,此处也没有安装摄像探头,这位老人竟找到这个渠道自行离开了养老院。
虽然养老院及时做了报警处理,但数日后,老人的子女还是接到了派出所的辨认尸体通知。老人在一座废弃的值班岗亭被发现,送往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
最终法院认定,养老机构将其建造的房屋出租给他人,应就租赁房屋的合理使用、谨慎使用尽到管理之责。本案中,养老机构未尽管理之责,导致老人走失死亡,主观上存在过错,法院依法判令养老机构承担全部责任。
另据法院统计,这样看起来“百密一疏”的失误,在现实中却并不罕见。经法院审理的类似案件中,有的是养老院通往天台的门年久失修,造成老人在通过时有磕绊受伤情况;有的是养老院大门忘关,导致失智老人擅自出走后死亡。
养老机构应把住体检关和人员关
杨浦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徐学认为,养老机构未能严把“入住体检关”和“护理人员关”,是案件败诉率较高的一大因素。目前,养老机构一般要求入住老人自觉报告身体情况,但这种模式下,易存在老人或其家属因各种动机而造成的误报、漏报。而一旦入住后老人发生身体异常,那么养老机构无法排除责任。
在诉讼中,对于限制甚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法院通常采用事后倒推的形式判断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比如参考老人病史或委托专业部门鉴定,确定侵权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参与度。养老机构应注意留存老人的病史资料,一旦出现老人受伤情形,要及时联系家属、送医治疗,法院会综合上述情况对养老机构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作出客观的、符合实际的判断。
另一方面,养老机构部分护理人员的责任心及专业性也有待加强。徐学结合司法实践,认为无论是何种性质或规模的养老机构,均需规范自身管理、完善规章制度、提高法律意识。从老年人入院开始,除其本人或家属的自述,养老机构应主动对其进行全面体检,按照个体健康差异确定不同的护理等级。
而在护理员的职业素养上,徐学认为养老院应鼓励养老服务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考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认真实施专业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同时,院方还应加强对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改善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
法律意识淡漠埋下败诉隐患
护养过老年人的人,都知道老人有时就像孩子,会有不听从护理意见、擅自行动的时候。但他们又与孩子不同,很多时候院方只能妥协。许多养老机构认为,只要征得老人家属的口头同意,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地变更护理措施即可。一位住养老人由于存在一些不自控的行为,养老院在他入住时与家属约定,为了防止损害发生,强制老人佩戴防护带。但后来老人觉得此举太过麻烦,闹情绪拒绝佩戴。院方无奈之下,与家属口头商定不再强制老人佩戴防护带。
然而,这一服务条款变更未经书面确认,老人却在不久之后摔伤,家属将养老机构告上法庭,认为是院方未强制为老人佩戴防护带,才造成老人摔伤的。院方明知责任不完全在己,却因未留书面证据而百口莫辩,最终被法院判定为疏忽责任。
杨浦法院发现,自2014年至今,在法院受理的涉及养老机构住养纠纷中,养老机构败诉率很高。每起案件情况不同,但争议焦点集中在对养老机构责任的认定。因养老机构的法律意识、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硬件设施等方面存在不完善之处,导致养老机构在侵害老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纠纷中,败诉率较高。
徐学认为,针对一些有特别需求的人群,双方应在入住协议中明确约定,并严格执行。这样在遭遇老人提出变更服务内容时,院方可以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以期实现自我保护。
养老费用该加吗?怎么加?
还有一类纠纷,是双方就月基本收费,包括托管费、伙食费及护理费产生纠纷。矛盾集中在养老机构服务价格调整上。而养老院虽然在法律纠纷中取得了胜诉,但其中暴露出的法律问题同样不容忽视。
“敬老院的收费年年上涨,但服务水平并无提高,我们拒绝为提价买单!”某街道敬老院的助养老人赵老伯和王老伯不满地表示。
“你们已拖欠敬老院费用2个月有余,按照 《上海市养老机构老人入住协议书》 约定,本院有权解除协议!”敬老院当然不愿妥协,于是将两位老人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入住合同,并要求老人支付拖欠的托管费、伙食费及护理费。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两位老人的抗辩理由主要集中在,通过入住体验,他们发现敬老院的服务存在诸多瑕疵,管理、设施均不能达到要求。
然而法院审理查明,合同约定托管费、护理费的收费标准以现行的物价规定及护理等级而定。老人从2010年入住开始至2014年4月均按时缴费。敬老院表示其收费标准未报物价部门核准备案,其增加费用是根据物价及用人成本的上涨情况。因此法院认定,敬老院对费用作出上调是合情合理的,且两位老人对之前的数次调价未表异议,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对费用作出变更。现老人对自2014年5月起上调费用的决定不满,拒绝付费,因此双方之间的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根据双方约定,敬老院要求解除协议的请求予以支持。
在这起案例中,虽然养老院胜诉了,但造成的后果却并不理想。市物价局对市属和区政府办福利院的收费标准有着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养老机构有擅自调价现象,很容易造成服务合同双方的矛盾冲突。此时院方如一味以违约为由解除住养协议,那么解约后老人的托管、护理亦将成为新的问题。
徐学认为,从养老院角度出发,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科学合理调整收费标准,使之符合当下的物价及消费水平,如确实符合情事变更原则,应事先告知老人,以避免矛盾。而从家庭社会角度出发,应重点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使老人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到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从而有效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最美桑榆景,人间重晚晴”,这是人们对老年生活的美好期许。全社会应通过规范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强化法律意识,为老人提供一个“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安”的养老环境。(源自上海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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