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监事人有什么风险挂名监事有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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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挂名监事,出问题了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您好,我的一个朋友,成立了一家**管理公司,是一人独资一人经营的,现在需要一个监事,只是挂名的,不参与经营和决策,纯属帮忙挂个名,我有属于自己的一份工作,平时也没有时间过问他公司的事情,请问日后这个公司出现问题,比如说违法或者破产什么的,我这个监事需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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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需要履行监事职责,如果未尽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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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要承担责任了 如果 是自己的原因没有 做好监督管理,
您好!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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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辩论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针对被上诉人的抗辩主张和原审多次开庭的记录,上诉人发表以下书面辩论意见,请予以采纳:  ? ? 一、原审裁定以“监事的职务与公司不必然存在劳动关系”主观擅断背离了“以事实为依据”的居中裁判原则。“监事的职务与公司不必然存在劳动关系”指的是在一般股东监事或挂名监事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实际劳动贡献的的情况下可以这样说;但谁也无法否认“监事的劳动必然也是劳动”这个大前提;何况上诉人用9份原始证据证明其是在被上诉人的直接管理下从事监事和法律顾问的工作。抛开本案的《劳动合同书》和《聘任协议书》这两个证据,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上诉人已经完成对上述三个情形承担的全部举证责任。其提交的工商档案中的《监事会决议书》被上诉人是认可的,《劳动合同书》是日第一次开庭被上诉人当庭提交质证、上诉人认可的有效证据;欠薪承诺书既有原件也有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有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专用章,依法视为原件);被上诉人对该两份证据虽然不予认可,但工商档案中的《监事会决议书》与《劳动合同书》、欠薪承诺书互相印证,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因此,对该两份证据依法应予采信(即使没有《劳动合同书》、欠薪承诺书,就凭监事职务和当庭质证的《员工上岗通知书》等9份原始证据,在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履行监事职务的行为是无偿帮忙的情况下,也应当为上诉人补发工资、报销费用——市场经济只有等价、有偿的分配原则,没有只干活儿不拿钱的“帮忙”;即使真正是帮忙(仅仅是假设),因帮忙产生的费用也该给!);《公司法》第57条明确规定:监事履行职责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的《欠条》就是愿意承担上诉人履行监事和法律顾问职责的费用的证据,后来其反悔出现争议,依法就是劳动争议。  监事分为员工监事和股东监事等多种,前者“监事的职务与公司必然存在劳动关系”,后者监事的职务才与公司不必然存在劳动关系。本案是上诉人有证据【《员工上岗通知书》等9份原始证据.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本法第五十三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第118条“本法第54条、第55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证明其履行监事职责和法律顾问职务是与公司必然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一审裁定对这些证据只字不提无事实依据,世界上没有这样审案的先例:审案不用证据还原事实真相,只用“自由心证”主观擅断,那还要开庭质证程序干啥?  ?
二、被上诉人的时效抗辩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一直在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的事实,既有仲裁委前后两次的《不予受理裁决书》,还有上诉人向一审法院申请立案,而立案庭以“电脑升级”为由迟迟不予立案的证据,以及上诉人多次向一审法院院长和立案庭田庭长投诉的信件为证。诉讼时效以提出请求、提起诉讼和同意履行为中断的标志。《欠条》就是其同意在2012年12月底履约的“同意履行”证据。何况上诉人是于日才被迫离开被上诉人现在的办公地址(本市青年路兴业大厦4楼G座的);即使按照《欠条暨还款承诺书》20012年底的履行期限,本案也没有时效障碍。  三、被上诉人至始至终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反驳证据以证明自己的抗辩有事实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证据规定》)和《关于审理民事经济审判方式若干问题的改革规定》(以下称“审案规则”),以及贵院的《举证须知》,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在用工单位。日第一次开庭后,上诉人已经将诉讼请求增加为:“判令被告全面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等义务”;被上诉人没有就自己的反驳意见提供反驳证据,应视为举证不能。而上诉人为支持其诉求,以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所有证据均符合三性(取得的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且完全支持诉求)。而被上诉人将加盖成都市金牛区法院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专用章的证据认为是复印件,将能够证明涉案《劳动合同》《交接清单》原件存放在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安排在万松园广场五楼招待所507宿舍内)的证据只字不提,将被上诉人多次签发《授权委托书》到北京、天津、重庆、成都、西安和唐山天津沈阳等市核查股东资产注册商标和关联企业时已将原件提交当事方的事实只字不提,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的实事求是原则,依仗强势群体有的是资源优势,可以无法无天的专横和霸道气焰弥漫!其有“一掷千金、挥金如土”的豪迈而无欠债还钱的诚实信用品德有失公平正义原则。打官司就是靠证据还原或接近事实真相,面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讼争,当事双方就只能按法律规定举证或提供反驳证据抗辩,而不能信口开河,这也“是伪造的”那也“是伪造的”,说话要给出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主观臆测想当然乱来!上诉人保留对被上诉人在法庭上毫不讲理的人身攻击和诽谤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不容随意性否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授权书和欠条等收据上加盖了金牛法院公章,是该院形式上审查原件与复印件从内容到形式要件完全一致的证据,否则法院就没有必要去制作一枚公章,法律也就没有必要专门做出明确规定和司法解释--法律对法院公章公信力的信赖,不是可随意否定的,其公信力应获得支持:除非对方提出反证,证明法院公章意思表示不真实,否则,其公信力就应当得到支持和信任!被上诉人以莫须有的杜撰(有何证据证明被告派人到金牛法院去调查核实过?)误导法庭,请不予理睬。而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复印前述系列证据时,金牛法院核对了全部证据原件的事实在收据的备注栏写得清清楚楚(见金牛区法院复印涉案证据时的收据),足以反驳被上诉人的虚假陈述!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是不可能由上诉人保存的: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去相对方办事,要向对方出示授权书原件,才会认可原告的代表权。加之其他生效裁判也确认了上诉人是被告监事的的事实,足以证明本案中上诉人提交法庭所有证据都是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事实!退后一万步,即使没有本案的《劳动合同》《授权书》,就凭《欠条》也足以支持其全部诉求。因为行为的主动性在被上诉人一方:种种历史原因导致的上诉人被陷于罪,涉及到还原事实的很多证据由被上诉人方控制、操纵(《劳动合同》等证据在《交接清单》中均记录在案),为规避法律制裁,事后被上诉人拚命掩盖事实真相,事前利用经济上的强势地位做手脚、误导法庭的案例太多太多。种种原因使极为简单的事实变得扑塑迷离,而最基本的法律事实和理由又视而不见,显然是与常理不符合的。哪有几年如一日的“帮忙”之说?“股东会的决议没有加盖工商局的公章”这样的故作无知,只能证明其胡搅蛮缠耍横耍赖的不良商人的素质!  五、被上诉人以所谓简易程序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的规定是狡辩(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律没有规定简易程序不受举证期限制约的规定;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鉴定申请是滥用诉权,是被告实施“肥的拖瘦,瘦的拖死”之诉讼拖延战术;行使诉权要正当,违反审案规则的失权行为不能用公权予以恢复,否则就是滥用权利。上诉人在追收18万余欠薪的诉讼中,二审提交了《欠条暨还款承诺书》原始文件,法庭以“不是新证据”未予以采信;而本案中,被上诉人做虚假陈述误导法庭“原告从来没有提交《欠条暨还款承诺书》原件”,纯属撒谎不脸红!此外,日开庭时,被上诉人当庭认可《聘任协议书》是真实的(见开庭笔录第7-8页相关文字记录),后来又出尔反尔不认可;根据“禁反言规则”(前后陈述不一致的,采纳对其不利的陈述;被上诉人第一次陈述《聘任协议书》为真),并且同意事后提交;事后没有提交,视为持有该证据原件而拒不提交法庭,依法应当予以采信《聘任协议书》。  ?六、如果法院责令被上诉人提交其公司自成立以来的员工签名的薪资表等证据(该证据能证明公司为上诉人逐月发放过部分工资报酬)和财务报销凭证(该证据能证明公司为上诉人报销过部分出差费用和包房费用,能与欠薪承诺的工资报酬互相印证),就能证明双方必然存在劳动关系。一审裁定不用证据说话,不对双方提交法庭证据的名称、证明事实和“三性”进行辨法析理,哪些证据应当采纳,哪些证据不应当采纳,而是通过隐瞒证据,用极其专横的主观擅断代替“综合和全案证据”居中裁判,违反了公平正义的原则,依法应当予以纠正过来?。  ??? ? 按照被上诉人的抗辩主张,其就会在上诉人被陷于罪的日至日期间,将上诉人的监事职务进行变更。查被上诉人于2009年进行了一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记载,仅仅是变更增加了经营项目,其他事项未做任何变动!足以证明其《聘任协议书》、《劳动合同书》和《欠条暨还款承诺书》意思表示真实。上诉人第一次开庭后已经向法庭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增加了“判令被告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书义务”的诉讼请求和将本案简易程序变换为普通程序的申请书。  ??? ?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劳动合同书》、《聘任协议书》和《欠条暨还借款承诺书》(以下称《欠条》)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的问题。关于被上诉人提出的多项鉴定申请问题,虽然其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已经失权的法律依据(一审原告作了详尽陈述),但为查明事实真相,上诉人同意进行多项鉴定。但鉴定期间不依法缴纳鉴定费,应视为所有原始证据意思表示真实。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被上诉人的申请不是本着查明事实的原则,纯属是玩程序游戏,用拖延诉讼的战术企图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被上诉人自恃是强势群体,资源优势可玩转“鬼推磨”,上诉人在耗尽精力和实力的情况下,最后有可能在被上诉人的突然袭击中出现意外而迫使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此外,若真要查明事实,其他原始证据上均有被上诉人的盖章和股东的签字,就假设《欠条》的多项鉴定在被上诉人的公关和资源糖弹的密集轰炸下达到目的了,但其他原始证据因其未做同类多项鉴定,依法视为被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这样一来势必出现证据互相对立的现象,法律何以自处?就象人一样,血型鉴定通过做假可以把当事人自己的A型血,让鉴定人做出B型血的结论来,殊不知当事人还有DNA的鉴定选项,总不能再把DNA也潜规则了吧?所以说,被上诉人的选择性鉴定是掩耳盗铃的闹据,这样的无理申请法庭也准许,实在百思不得其解!因为不是上诉人怕鉴定,而是九份原始证据都是支持诉讼请求的核心证据,既有公司盖章又有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签字,为何只对《欠条暨归还借款承诺书》进行公章真伪、用印顺序和形成时间性进行鉴定,而对其他原始证据又不申请同类型鉴定呢?  ? ? 根据法庭调查所查明的事实和被上诉人日当庭提交到法庭的全部证据及《劳动合同》,证明本案当事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聘任协议书》和《欠条暨担保书》意思表示真实。被上诉人当庭提交的这些书面协议和系列证据,上诉人在日当庭确认符合证据的三性(程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在被上诉人就上诉人所举证据之一(上诉人从江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复印出来的相关证据)没有该委的公章,被上诉人当庭陈述说:“凡是从仲裁委复印出来的证据材料,都要加盖公章”(见日第一次庭审笔录和庭审同步视频)。被上诉人出示的前述系列证据上,没有仲裁委的公章,证明该系列证据不是从仲裁委复印出来的,而是被上诉人用其单位自行保管的合同原件复印的!为了误导法庭,故意不出示原件而只出示复印件,上诉人认可该系列复印件,加上《欠条暨还款承诺书》等系列原始证据互相印证,印证的指向一致,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而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所有证据都持有异议,却仅仅是开庭时才要求对《欠条暨还款承诺书》提出鉴定,对其他签字盖章的原始证据又不提出鉴定要求,根据法院的《举证规定》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被上诉人的抗辩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上诉人诉求应获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上诉人支持诉求的证据确实充分,请贵院如前述上诉请求予以判决为荷。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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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了诈骗的案件,我是挂名监事有什么风险和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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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财务公司的,当时客户要注册新公司,找我代办,说公司只有他一个人,但是成立公司必须要有一个监事,让我先作为工商提交资料时候的监事,我并没有参与公司管理和经营,也没有股权,只是提供了一个身份证,办完营业执照就没有联系了。现在派出所给我打电话,说是这个公司诈骗已经立案了,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我要承担什么责任和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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