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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众金融贷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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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5:47&发表在&本人有全款能力,4s建议贷款7.2万,1年内还清,无手续费无利息,这样还能在优惠4000.请问这个金融服务靠谱吗?是贷款还是全款呢?你好,我的小迈就是大众金融贷款的,比较靠谱,贷款还清后15个工作日将车辆的绿本就EMS快递给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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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5:47&发表在&本人有全款能力,4s建议贷款7.2万,1年内还清,无手续费无利息,这样还能在优惠4000.请问这个金融服务靠谱吗?是贷款还是全款呢?靠谱,可以分期付款,利息厂家补贴。4S推荐贷款主要是为了和银行加强合作,便于他们从银行获得信贷业务。
&于& 16:58&发表在&你好,我的小迈就是大众金融贷款的,比较靠谱,贷款还清后15个工作日将车辆的绿本就EMS快递给你了!我就没你这么幸运了,可以看我发的帖子。
&于& 19:10&发表在&靠谱,可以分期付款,利息厂家补贴。4S推荐贷款主要是为了和银行加强合作,便于他们从银行获得信贷业务。感谢会长!感谢各位车主!今天已经定了辆在途车,用的大众金融服务,估计月底能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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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39&发表在&感谢会长!感谢各位车主!今天已经定了辆在途车,用的大众金融服务,估计月底能到吧。热烈祝贺!期待提车后发份作业与大家分享顺便认证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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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主题: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存在哪些问题? - 希望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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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存在哪些问题?
文章来源: 希望金融
  以前的一篇文章引起了不少的评论《》,今天小编接着这个话题继续聊一聊农村贷款的相关问题。随着农村经济的日益发展,个体户创业屡见不鲜农民创业多以养殖种植为代表,创业过程中资金周转在所难免,当下农村创业资金周转以信用社借贷为主,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是县域农村信用社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信用社自身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农户贷款在各项贷款的占比呈现逐步下降的趋势,增幅明显低于其他品种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支农力度趋于弱化。
一、主要存在问题
1、授信额度与资金需求量不匹配
  近年来,农村经济发展较快,条件好的农户家庭和种植养殖能手、专业大户尤为突出,其资金需求量一般会突破5万元以上。而真正需要小额信贷资金投入的往往是一些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的农户,此类农户往往无其他收入来源,贷款偿还能力有限,一旦不是风调雨顺的年头,存在资金安全问题。从资金安全上看,向条件好的农户家庭发放贷款显然更安全。但目前小额农贷的授信额度制约了这类客户的开发,家庭信用良好、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户一般不需要贷款;即使需要贷款,小额贷款根本不能满足其生产需求的资金量。从而制约了小额农业贷款的发展。
2、信贷人员不足且工作积极性不高
  目前,基层信用社员工维持在5-6人左右,一般只配备1名专职信贷人员,通常要管理上百户小额信贷客户,一方面基层网点信贷人员紧缺,贷款进度缓慢。导致贷前调查质量不高,贷后管理工作质量受到影响,推广进度缓慢。另一方面信用社的考核机制造成放贷积极性不高。基层社的信贷人员的个人收入与贷款的还本收息挂钩,而小额农户贷款往往是点多面广,信贷员付出精力多,得到的收益少,挫伤了放贷的积极性。
3、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对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产生一定影响
  随着县域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地方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发展很快,农村资金互助组织适应了农村由于外出务工的人逐年增多,从而导致生产力的减少, 农村开始成立了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的形势。在生产、资金上互相帮助,小额资金在其内部就得到了解决,还省去从信用社贷款的一些手续。
二、对策建议
(一)灵活开展小额信用贷款授信工作。一是切实做实做细“农户档案全履盖”工作,摸清农户的家底、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信用状况。二是灵活授信。改变现行的“一刀切”的授信,对不同的农户和养殖、种植大户的资金需求,适时调整授信额度,满足不同层次农户的资金需求。
(二)创新信贷品种、模式,解决农户小额信贷支农弱化的问题。一是充分发展涉农担保公司业务,推进信用联保户、联保组建立,加快构建农村担保体系。二是采取农户联保、公司(龙头企业)+农户、协会+农户等方式扩大农户贷款范围。
三、不良贷款产生的主要原因
  农村信用社贷款范围主要是支持三农的发展,贷款投向为中小型企业、公司单位、农业大户及个体工商户等,其中中小企业贷款依然受国际国内市场因素的影响,不确定因素依然存在,涉农贷款,抵抗风险能力依然相对较弱。具体为:
1.中小企业不良贷款。中小型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市场观念不强,甚至盲目扩大规模追求规模效益,同时对资金的有效使用也得不到有效监督,进而导致企业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甚至出现贷款人跑路致使企业破产倒闭。
2.三农不良贷款。近几年来,对“三农”贷款的投放,大部分农业大户及个体养殖户受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的影响,造成投入与产出预期价值的偏离,收益受到影响甚至亏本;同时,有一大部分个体农业大户、养殖大户、个体加工户受市场因素影响,经营发展走向低谷,再融资难度增大,其所欠贷款出现部分结息不正常、只能归还部分本金,部分收回无望、部分本金及利息逾期甚至形成不良等,造成部分贷款逐渐沉淀。
3.恶意逃债不良贷款。有一部分贷户对过去结欠的不良贷款归还态度不积极,存在赖账,扯皮、逃避的情况,甚至存在贷款发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这类贷款在催收过程中存在“内鬼”与贷户勾结制造障碍,编造谎言,致使贷款形成沉淀。
拓展阅读:
一、农村信用社贷款都有哪些要求。
1、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地常住居民;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以及贷款社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4、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含)/40%(含)以上的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5、有本社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和)有本社认可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6、城市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 农村信用社对农户提供的小额贷款有哪些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自日至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号文件规定:“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三条规定的‘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日。”
三、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种类
  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种类很多,根据利率性质和特点的不同,可作如下分类。
一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
  根据在借贷期间利率是否可以调整,贷款利率可以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所谓固定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间内不做调整的利率。实行固定利率,可以便利借贷双方成本或收益的计算,但在通货膨胀比较严重的情况下,会给农村信用社带来损失。浮动利率是一种可以在贷款期间内定期调整的利率。为避免风险,借贷双方可以协商在借贷合同中规定,在合同期间,贷款人可以定期按市场利率变化调整贷款执行利率,通常的调整方法有按季、按半年和按年调整三种。
  应当指出,目前中国农村信用社贷款中所说的浮动利率是指在贷款一般利率的基础上上浮或下浮一定的幅度,而在整个贷款期内不再浮动。这种浮动利率严格上讲是一种惩罚利率或优惠利率,而不是国际上通常所说的浮动利率。国际上的浮动利率,是指在整个贷款期间,贷款利率随着金融市场利率变动而变动。
二官定利率与市场利率
  依据利率是否按市场规律自由决定的标准来划分,贷款利率可分为官定利率和市场利率。官定利率是指由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或中央银行统一规定的利率。所谓市场利率,是指按照市场规律根据资金供求变化而变化的利率。这种利率由市场自发决定,不受非市场因素的强制干预,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一定时期的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也有利于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动。中国利率改革的方向,就是逐步实现利率的市场化。
三一般利率、优惠利率与惩罚利率
  按照对借款人是否带有优惠或惩罚性质为标准,贷款利率可分为一般利率、优惠利率和惩罚利率。一般利率是指银行对一般借款人使用的利率,而优惠利率和惩罚利率则是低于和高于一般利率的利率。其中,优惠利率是指国家规定的或农村信用社自身决定的对那些需要重点扶植的农户、农村企业、农村产业或部门所实行的低于一般贷款利率水平的利率。
  优惠利率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国家从宏观角度出发规定农村信用社对需重点扶植的农户、农村企业、农村产业和部门的低于一般利率水平的利率;是农村信用社本身对那些信誉好、资金周转快、与农村信用社关系良好的农户、农村企业、信用村(镇)农户、农村信用社社员所实行的低于一般利率水平的利率。惩罚利率是指农村信用社对那些风险较高的贷款所实行的高于一般利率水平的利率,它实际上是对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加大的一种价格补偿。农村信用社对资金周转慢、贷款占用较多的农村企业贷款利率适当上浮,以及对不合理占用的贷款实行的加息,都属于惩罚利率,其目的是为了促使借款人合理使用贷款,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放益,同时补偿贷款风险损失。 四、年利率、月利率和日利率
  按照计算利率的期限单位,贷款利率可分为年利率,月利率和日利率。年利率是以年为单位计算的利率,即年利息额与本金的比率,习惯称为年息,以“%”表示;月利率是以月为单位计算的利率,即月利息额与贷款本金的比率,习惯称为月息,以“%“表示;日利率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利率,即日利息额与贷款本金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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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希望金融微信了解希望大事记有关金融创新中网络借贷的思考,这些你都知道吗?有关金融创新中网络借贷的思考,这些你都知道吗?阿望理财百家号网络借贷市场在我国蓬勃发展,帮助了中小企业及个人解决创业、资金周转等问题,又为个人投资者创造了投资机会。网络借贷日渐成为一种引领潮流的借贷方式,为金融市场的创新带来了强大动力。但网贷又有很大的风险,网贷公司的不规范使投资者损失惨重。本文分析了出现风险的原因,提出了一些对未来网贷发展的建议。社会融资正越来越多地依靠非银行渠道,人民对这种非银行的资金服务需求强大,打破传统的国有银行贷款垄断、使民间的金融服务发展是一种趋势。笔者认为,网络借贷这个民间的金融服务机构,应该大力支持其健康的发展。网贷的基本概括(一)网贷的概念网贷,也叫网络借贷,是一种民间借贷行为。它由具有资质的网站作为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网贷平台不必投入过多的人力、物力成本,便可实现借方和贷方的贷款交易。(二)网贷在我国出现的原因在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大型企业毕竟是少数,中小企业占据绝大部分,是一个国家不可或缺的重要的经济体,在促进GDP增长、创造国家财政收入、解决就业问题、创收外汇和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根据最新统计显示,我国有中小企业4200万户,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9%,缴纳了税收总收入的40%,产值占据了我国GDP的60%,对GDP的增长贡献了50%,提供了我国就业岗位的80%,出口总额占据了60%,同时,中小企业在科技进步方面也创造了巨大的作用,发明专利占据全国的65%,新产品开发中小企业占据了80%。由此可见,中小企业在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消除贫困、实现我国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方面发挥着支柱作用。然而,中小企业在获得资金支持方面与其对社会经济的巨大作用相比是极不对称的,中小企业融资难是制约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借方与贷方的信息严重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优质、有前景、信誉好的中小企业融不到资金,而银行等投资机构拥有大量的资金不敢轻易地放贷。如何解决信息不对称,使中小企业顺利地得到投资机构的融资,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是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的问题有:一是企业融资难。贷不到,申请后无法获贷款。我国银行业是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中国工商银行在2012年年度全球企业中排名第一,可以看出国有银行规模是非常的庞大,但是数量比较少,其业务重点是大型企业,没有足够的精力去获取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信息。而且过去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率较高,国家要求严格控制贷款的风险,所以中小企业很难从国有银行贷款。中小企业融资难不是银行缺钱,而是为了控制风险不敢放贷。二是不及时。流程长、环节多。三是不敢还。再次申请需重走流程。四是不方便。频繁往返银行,太辛苦。五是许多中小企业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没有正规的财务核算制度,在对外信息公开中虚报收入、偷逃税款等。由于中小企业内部管理比较落后、决策缓慢、管理者能力水平有限,所以从内部来说,中小企业很难将信息完全地披露,无法实现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完全对称。一些企业为了得到银行贷款,更改企业的验资证明、合同、企业章程。还有一些企业完成基本建设之后,没有及时地办理产权证明、不能提供设备发票。这些都增加了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为了避免这些风险,需要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抵押,而许多企业无法提供抵押,所以很难得到贷款。国内外网贷的发展状况(一)网贷在国外的发展状况P2P网贷刚开始出现在英国,创建P2P的目的是让有闲置资金的贷方与急需资金的借方进行信息的配对,从而实现交易。该模式是由英国的理查德·杜瓦、詹姆斯·亚历山大、萨拉·马休斯和大卫·尼克尔森四位有创新精神的年轻人开创。2005年他们自己开创的全世界第一家网络借贷公司Zopa在英国开始运营。目前Zopa的业务范围已经扩大到了意大利、日本和美国,日平均线上的交易额高达200万英镑。(二)网贷在我国的发展状况网贷平台数量近两年在国内迅速增长。根据网贷之家数据中心监测到的数据,2012年总成交榜第一位的是温州贷,成交量为20.7亿元。排在第二、三、四位的是盛融在线、红岭创投和中宝投资,成交量也分别都在10亿元以上。比较典型的拍拍贷排在第13位,数额为3400万元左右。网贷之家数据中心仅监测到规模较大的15家网贷平台,2012年这15家平台的总交易量接近100亿元。(三)国内外网贷的区别网络贷款对保本的态度。网络贷款最开始出现在外国,但是国外的网贷机构只承担双方的撮合的职能,并不对贷款违约负责。不过在我国,许多网贷公司为了得到更多的顾客,做出了百分之百的保本承诺,这实际上是给借款方提供担保,一旦发生违约,则网贷公司负责赔偿本金。比如红岭创投、人人贷有这种承诺。网贷服务的对象。在我国网贷的对象大部分是中小企业和微小企业,其急需资金去周转或者发展。在国外,个人的消费贷款是网贷的重要组成部分。网贷风险的存在性(一)网贷平台老板携款逃跑网贷平台从本质上说是一个服务中介公司,进入行业标准低,审批手续不严格,注册简单,不需要大量的资金。一个只有几人或十几人的公司,平台上却有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资金在流动。P2P网贷公司堪比一家小银行,网络金融的野蛮生长令行业人士担忧。网贷公司呈现一种非常混乱的格局。网贷公司跑路的一般方法是网贷公司对那些沉淀资金卷跑或者伪装成借款人诈骗资金,而投资人的追求高回报的心理,使得诈骗有机可乘。(二)借款人违约不还本金网贷平台是一种虚拟的交易过程,借贷双方不是面对面的进行交流,审查不够严格,许多证件都可以伪造,不像信用卡那样的严谨,许多的交易账号也存在问题。如果出现借款人不还款的情况,网贷公司一般利用自己的追讨团队进行追债。但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追债的结果不令人满意。从权威机构网站的数据来看,资金追回比率大概只有30%-40%。如果贷款无法追回时,如果有担保公司担保,可以找担保公司赔偿;若无担保,则由网贷公司的风险提取金和盈利进行赔付。如果发生大量的网贷违约事件,则网贷公司只有破产。
(三)网贷公司存在是否合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明确规定了,非法的金融业务是没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活动。刑法第174条第1款也规定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网贷公司不是商业银行,但在运用过程中,负责管理投资人的资金,审查贷款人的条件然后放贷,此行为类似商业银行的借贷业务,可能会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对网贷发展的建议(一)实行网贷平台和担保公司合作据统计了解,深圳的美贷网、山西的晋商贷分别和深圳鼎和投资担保公司、山西大德通担保公司进行了合作。有的网贷平台甚至还成立了自己的担保公司,为借贷提供担保。成立担保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投资人的损失,但这只是事后的弥补,我们最好可以在源头,就把风险降到最低。(二)引入第三方银行监管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指导下,在国家法律认可的范围内经营,让银行进行资金监管,引入个人身份认证系统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受理平台,提高资金运行的安全性。将网贷纳入正确的轨道,也可以引入类似第三方支付那样的牌照方案,进一步完善借贷网站和支付平台的合作模式等。阿里巴巴、民民贷、敦煌网、成都融易贷、好贷517等多家电子商务企业纷纷推出了这种服务。阿里巴巴先后联手建设银行及工商银行推出了包括“e贷通”在内的多种贷款产品,敦煌网与建设银行推出了“e保通”网络信贷产品,还有中国工商银行的“网贷通”产品等。此外还有一些银行通过网贷平台发放贷款。(三)网贷平台业务适当进行转型从单一的借贷信息发布平台,到介入风险调查、信用评估、贷后管理、股权投资等领域,也可以将目光瞄准小微企业。不只做贷款的平台,也可以做风险投资、小微企业贷款等业务。平台上以贷款为主,平台下多做投资业务,总而言之,既做借贷,也做股权融资、私募股权基金等业务。也可以大力发展网贷平台的线下业务。线下营业厅可以整合银行、小贷公司、担保公司、放贷人等资源,使网贷公司成为一种意义上的金融超市。充分运用线下的团队寻找贷款需求,更有利于审核信息,降到风险,不过线下的庞大团队,增加了昂贵的运营成本。(四)完善政府监管当前网络平台的监管体系依旧欠缺,应该尽快完善,以避免竞争中出现风险激增的情况。网络借贷行业不是短期的行业,是未来的发展趋势。银行有银监会,证券有证监会,对于网贷等小额资金借贷没有国家的监督管理机构。目前为止,只有银监会发布过网贷的风险提示,没有其他准确部门的监督,也没有监管的法律法规。网贷平台是我国民间金融服务未来发展的希望,可以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探索,边发展边规范监督。(五)行业协会的规范小额信贷联盟针对网贷业务制定的《自律公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网贷的风险,但只是自律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各个网贷公司自行签署。自律主要包括以下:首先,在公开信息方面,向投资者公开真实准确的利率、风险、服务水平,而且也要向行业内部公开,便于监督管理。其次,在资金结算方面,从技术层面上处理,防止网贷平台动用客户资金,平台只提供信息服务,资金只在借贷双方之间流动,目前行业协会正在与支付机构谈判,为网贷平台提供一个借贷双方直接支付的系统。最后,在征信系统方面,行业协会在一定程度上可与征信公司、信用评级公司合作,给行业内的网贷公司进行信用评级。(六)网贷平台强化自身规范性网贷平台自身应该在其透明性、自律性和担责性方面进行强化。首先,透明化操作,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情况下,财务数据向市场公布,尤其比较重要的指标坏账率、流动性指标真实的告诉客户;其次,客观公正的接受第三方独立机构的审查监督管理。交易资金不得使用自由的账户,应该通过第三方机构操作。定期公布财务状况、公司管理人员的状况;最后,主动承担责任,建立风险处理方案,若借款人不能及时的还款,应积极的想办法解决。网络贷款的自身优势不需多言,依托互联网企业的网络融资服务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为中小企业的线上交易和行为数据提供融资服务。对于那些在银行申贷屡屡受挫的人来说,网络贷款是一种非常不错的选择。目前来看,网络贷款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能力还是很有限的,其自身在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不过,基于电子商务而兴起的网络贷款正带来信贷理念和模式的变化,将为构建我国多层次融资平台提供可能,而多层次融资平台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关键。网络借贷市场的蓬勃发展,如上所说既帮助了中小企业及个人解决创业、资金周转等问题,应对了短时期的资金困境,又为个人投资者创造了另一种的投资机会。从全局来看,网络借贷资日渐成为一种引领潮流的借贷方式,必然会为未来金融行业市场的发展提供更强的动力。但我们也必须保持一个正常的心态,要清楚网络借贷平台的兴起、繁荣,是需要借贷双方共同维护的。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阿望理财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公司的状况与股票的状况有100的相关性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金融借款执行24%的利率上限,仍存六大问题 - 法律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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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执行24%的利率上限,仍存六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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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许建添
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规,明确限定金融借款利率上限本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2号,简称“《金融审判意见》”)。《金融审判意见》明确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根据该规定,如果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借款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予以调减。金融借款利率上限之争在此之前,对于金融借款利率能否超过24%或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理论与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主张金融借款利率没有上限的依据有两个:一是《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77号)曾规定,人民银行是国务院授权的利率主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利率管理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二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号)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主张金融借款利率不能超过24%者则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对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的放开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上浮贷款利率,国家法律及政策层面对高利贷或变相高利贷均持否定态度,因限制金融机构借款利率上限尚无明文规定,应参照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即年利率24%予以保护,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摘自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执复58号执行裁定书)关于金融借款利率尚待明确的六大问题尽管《金融审判意见》相当于明确限定了金融借款利率的上限为24%,但是条文相对简单,无法解决复杂的实践问题。对于以下六个问题,笔者认为值得进一步探讨:第一,如果银行主张的年利率高于24%,并且债务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同意,那么法院是否应当干预?从《金融审判意见》条文表述来看,人民法院调减利率的前提有两个:一是贷款人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24%,二是借款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调减请求,即如果借款人未提出调减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应主动调减。因此笔者认为,只要债务人的自认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法院应当予准许。但若银行主张的利率明显是高利的(比如个别银行主张的逾期年利率高达60%),即使债务人同意,法院也不应当支持。故笔者认为,如果债务人同意支付的利率高于24%但低于36%,法院不应干涉。第二,如果银行与债务人达成调解,并且债务人同意按高于24%的年利率计息,法院能否据此出具民事调解书?在笔者以前所代理的案件中,部分法院对于年利率超过24%的,不予出具民事调解书,但也有部分法院允许银行与借款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中约定最高不超过36%的年利率,说明司法实践中对此并未形成统一认识。该问题在实质上与前述第一个问题类似,笔者认为应当允许当事人在调解中约定总计不高于36%的年利率,在此前提下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制作民事调解书。第三,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借款人对于总计超过24%的年利率未提出调减请求,那么抵押人或保证人是否有权提出调减请求?《金融审判意见》仅规定借款人有权对于总计超过24%的年利率提出调减请求,但未明确抵押人或保证人是否有权提出调减请求。由于抵押担保债务与保证担保债务均为从债务,在借款人未提出调减请求的情形下,如果不允许保证人、抵押人提出调减请求,则可能会损害抵押人、保证人的权利。笔者认为,结合《金融审判意见》的精神,即使未规定抵押人、保证人有权申请法院调减,实践中即使借款人不提出调减请求,也应当允许抵押人、保证人提出相应的调减请求。第四,如果金融借款年利率超过24%,而借款人未向人民法院提出调减请求,因此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金融机构主张的利息,那么借款人的其他债权人能否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判决?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6条之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那么,如果借款人未对超过24%的年利率提出调减请求,借款人的其他债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如果借款利率过高,意味着借款人应承担更多的利息,结果上完全有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民事权益。此时便可能会产生矛盾:一方面,按《金融审判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调减超过24%年利率的前提是借款人提出请求,但如果借款人不提出调减请求,人民法院就不应调整,所作出的判决就是正确的,那么第三人就无权申请撤销;另一方面,如果不允许第三人撤销判决,那么若借款人未就超过24%的年利率提出调减请求,则可能损害第三人的民事权益。故,此为两难。笔者认为,只要年利率总计未超过36%,判决书或调解书就不属于有错误,其他债权人无权申请撤销。第五,如果银行起诉之前已经扣收的利息中有高于年利率24%的,法院是否有权判决将已经扣收的年利率超过24%部分的利息用于抵扣其他款项?《金融审判意见》对此问题并未涉及。在笔者所代理的个别案件中,法院认为银行在起诉之前多扣除的利息金额(即利率超过24%部分)应当先抵扣其他利息及费用,之后如有剩余再抵扣本金。笔者认为法院该判决欠妥。贷款合同既已约定的年利率高于24%,债务人应当明知,并且已经实际支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精神,即使债务人提起反诉要求银行返还已经扣收的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36%部分的利息,法院也不应支持,但债务人要求银行返还年利率超过36%部分的利息除外。第六,如果贷款合同明确约定,银行有权对逾期利息(即罚息)计收复利(“利滚利”),那么计收复利达到一定期限后,总计年利率可能超过24%(理论上由于复利计算基数不断增加,利息金额呈指数上升,总计年利率超过24%只是时间问题),但银行在诉讼时总计年利率尚未超过24%,在此情况下银行主张复利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关于是否支持复利,最高人民法院有支持的案例,也有不支持的案例。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与新疆石河子开发区经济建设总公司、新疆江海三泰番茄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案号:(2015)民一终字第425号〕认为:“因《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四条第四款亦规定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罚息,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所以,对上述债务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罚息46308.46元、元,可以计收复利。”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马支行与中能滨海电力燃料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佳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110号〕却认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复利的计算基数应仅为正常利息即合同期内的应付利息,不包括逾期罚息。可见,实践中法院对银行能否就逾期利息收取复利尚存在不一致观点。那么,对于银行在起诉时主张的复利金额之总计年利率未超过24%,但借款人认为将来总计年利率可能超过24%并提出调减请求的,法院是否应当干预年利率的问题,实践中必然也会存在很大争议。据笔者所了解,实践中已经有部分法院内部统一了裁判尺度,明确不支持以逾期利息(即罚息)为基数计算的复利。综上,虽然中国人民银行早在2004年已经完全放开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上限,商业银行可自主根据企业和具体业务风险状况进行定价,但是并不意味着金融借款利率不受任何限制。今后银行主张的贷款年利率如果高于24%,对于超过24%部分可能无法获得法院支持。【相关案例】1. 武汉汽车公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汽车公园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执复58号〕2. 喻东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1764号〕3.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万邦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11384号〕4.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与新疆石河子开发区经济建设总公司、新疆江海三泰番茄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425号〕5.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马支行与中能滨海电力燃料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佳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110号〕6. 山东启德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鑫海投资有限公司、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城西支行、山东三威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辉、张浩委托贷款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131号〕【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二、以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和规范金融交易2. 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21号,已失效6.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77号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利率主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利率管理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号二、放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允许存款利率下浮(一)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外)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商业银行贷款和政策性银行按商业化管理的贷款,其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大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个人住房贷款、优惠贷款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贷款,利率不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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