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五年档案 参加工作时间、有档案、但单位没有参加保险、2004年参加民营企业参保、我的工龄怎样认定

我老爸是海南农垦职工,八一年参加工作,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缴费,今年4月份到退休年龄,可是档案里只有两_百度知道
我老爸是海南农垦职工,八一年参加工作,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缴费,今年4月份到退休年龄,可是档案里只有两
我老爸是海南农垦职工,八一年参加工作,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缴费,今年4月份到退休年龄,可是档案里只有两张浮动工资考核表可以办退休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这种情况太特殊,没有退休金太亏损了只有参加社保,那些年才会算视同缴费。还是去社保局去详细咨询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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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业务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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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从退休申报名册的各个项目讲起。 在我国历史上,随着年代的变迁,参加工作的方式也多种多样,常见的有: 这条同时属于退休的重点问题,前面已经讲过一遍,简单说就是一切以档案记载为准。退休按档案记载认定出生日期,认定结果与身份证或户口本不一致,这是一个常见问题,以我个人经验来看,我市约有百分之一的人存在这种情况。在一些区、县,由于档案记载不规范,当年部分劳资人员责任心不强,出现的比例会更高一些。由于这是政策明文规定的内容,那么我们只能严格执行,同时做好对群众的解释工作。 在这里,我把常见的职称罗列如下,这里面的规律是:凡是带研究员级的、教授级和正字,一般为正高级职称。凡是带高级、副等字样的,一般为副高级。 从2005年起,黑龙江省实行基本养老省级统筹。也是从这时起正常退休和提前退休审批权限都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据2010年省厅下发的《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正常退休网上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正常退休审批工作,省厅仍继续委托市(地)、系统代省厅审批。但(接Q1内容) 这是一个简单的概念,主要目的是告诉大家特殊工种和病退现在由省厅统一审核,哈市养老保险处只是初审,终审权在省里。下面我们来看看下一话题
依据政策,国营或集体企业职工可以申报特殊工种
第一、二条说的是无论现在在哪儿工作,只要你在国有、集体企业从事过特殊工种,干几年算几年,都可以申报特殊工种。我着重讲一下第三条,第三条的中心句是:(接下一张NOTE) 做一下递进的数字变换 举例说明一下,原哈飞下属集体企业,于2005年改制,被个人收购。那么这个企业自2005年至2010年这5年期间,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是有效的,可以计算的。那从2010年之后,所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就是不予计算的。 例如,职工小王,2000年起在上述企业做装卸工,企业在2005年改制后,一直干到2010年。那么 这十年,规定恰好都是有效年限,那么小王是符合特殊工种条件 再举例,职工小红。2004 年起在企业从事喷漆工,企业在2005年改制后一直干到2013年。那么 那么小红不符合特殊工种条件 依据政策规定,我们在特殊工种初审中,参照的是《特殊工种名录》,并且在这里面,有两个原则不能突破
例如:机械制造行业的喷漆工是特殊工种,但建筑行业的喷漆工就不是特殊工种。发电行业的司炉工是特殊工种,但商业系统的司炉工就不是特殊工种。大家一定要牢记这一条。 对于自身企业,符合特殊工种申报条件,但无法确定某些工种是不是特殊工种的,可以携带《业务联系卡》到我处查询。 (先讲Q5所有内容后接) 认定特殊工种是否够相应的年限,我们原则只有一个依据: (职工档案) 例如1980年转正定级表记载为装卸,则1980年算为1年。 接下来的1983年的工资升级表记载也为装卸的话,而且工资连续,那从就从1980连续计算至1983年。简单说如果一个职工档案的材料真实,完备,历年工资升级表都齐全的话,并且每张表都把特殊工种记载清楚。我们可以从第一张记载开始,连续计算至最后一张,并按整年计算。 原始材料,一般指的是当年的材料,即你想认定1996年从事的经历,就得提供96年当年的工资表。这一规定有三种意思:1、只有原始材料可以做为审批特殊工种的依据,证人证言证明都是无效的。2、凡有特殊工种的企业,必须规范自己的档案管理,保存好工资表等原始材料,以供职工退休时使用。3、对于档案记载不清楚,企业也提供不了原始材料的特殊工种申报人员,企业应从自身找原因,对其做好解释工作。 相信在坐的大部分劳资人员都有业务联系卡了。在这里我重审一下,没办过业务卡的企业应马上到
办理业务联系卡,以办理完旧卡的人应尽快到我处登记信息以便换取新卡。 2002年8月,我局下发了(通知)
通知要求从2002年10月起企业应将
现在还没有备案的企业,应马上办理备案手续,只需携带业务联系卡和U盘到
即可办理 依据
想办理提前退休审核的企业,需提前进行公示,公示的样表可在 请大家应及时办理档案预批,时间为6月和12月
按省里要求,我市自日起实行了一站式服务,取消了社保经办机构的重复审档环节,将退休审核时间缩短至每人
与此同时,为在提高效率的同时提高正确率,我处同时实行了
每档案由两位同志同时审核,严密了工作程序还减少了差错,有效的减少了改批业务的发生 目前我市主要的参保认定业务主要有以下五种
下面我从第一种讲起 进行查询,同时也可以到
就是旁边这个尊荣华府的一楼。
下乡知青参保认定的依据是黑劳社发[2007]52号文件,文件规定:
同时,黑劳社发[2007]93号文件明确了认定条件: (接“在办理参保手续……”) 凡有以上证明的未参保人员,可向档案保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档案保管部门到我处办理参保认定业务 四、…… 这个认定业务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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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
&&&&&&& 在我国现代民主与法制正健康发展进程中,用工制度改革与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走在了前面。在近几中的人事制度改革中,碰到了比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多得多的问题,其中不少的机关事业人员的实际问题因各项改革滞后的冲突,使得争议处理变得非常棘手。由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财政问题未能进入职工社保基本养老保险,故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就非常困难,甚至无法解决。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动保障部 人事部 财政部 中编办?(劳社部发〔2001〕13号 日) 劳社部发[20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职工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已建立的个人账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其个人账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计发等,比照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的相关政策办理。   二、失业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职工由企业、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原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其失业保障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规定执行。   三、医疗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在同一统筹地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随同转移。职工流动后,除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其他医疗保障待遇按当地有关政策进行调整。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制定具体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人事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日后调入本市企业(含经费自给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下同)工作的原未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及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含工勤人员、单位自行聘用干部,下同),以及日后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进入企业的原本市公务员和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需补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建时间从1998年7月起(1998年7月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至批准离开原单位之月止(此期间如曾参保的,其建立个人帐户的时间予以剔除)。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与补建个人帐户的时间同步,缴费比例与企业同步。?   补建个人帐户的缴费工资,以本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前上月工资(包括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具体由同级政府的人事部门审核),按相应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规定确定。?   二、按《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直机关机构改革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办〔2001〕15号)规定进入企业的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全额由同级财政安排。其他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负担,其余部分由原所在单位的经费渠道解决。?   三、在计算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补贴时,以本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包括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具体由同级政府的人事部门审核),按离开当年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规定确定。机关工作年限不满整年的,保留两位小数。?   四、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建、补贴的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交给原单位;财政负担部分由原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建及一次性补贴审核表》(附件1),分别报人事、劳动保障和财政等部门审核确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划拨到原单位。原单位负责连同本单位应负担费用及个人缴交部分一并缴交到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根据征缴到帐情况记录职工个人帐户,并通过对账单形式通知单位和职工本人。?   五、跨统筹区域流动,符合本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规定的职工,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建及一次性补贴的审核划拨办法按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一次性补贴和建立个人帐户时单位划入部分资金的审核划拨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函〔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日(不含本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之前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日后调入企业的职工,或日后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进入企业的原市公务员和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日前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七、职工进入本市企业工作后,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按本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算。其中,1993年7月至1998年6月,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但未参保的缴费指数,按本人基本工资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基本工资之比计算。由所在企业填报《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人员缴费工资、缴费指数确认表》(附件2),持职工本人档案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指数确认手续。   八、从企业进入未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从其工资由财政支付之月起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职工退休时一次性发给本人全部个人缴费的本息,个人帐户中的剩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九、成建制转制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处理办法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关于印发〈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人发〔2004〕30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关于广州市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穗社保〔1999〕12号)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      2、《》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转发《劳动和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粤劳社〔号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财政局、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一)我省实施《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机编〔2000〕3号)后,即日后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公务员和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根据其在机关(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原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一次性补贴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个月。进入机关工作以前的连续工龄不作为计算补贴的机关工作年限。?   (二)日后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统一按职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其中,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与企业同步,其余部分按粤机编〔2000〕3号文件规定由同级财政补足。日前已经建立的个人帐户,与日后的个人帐户合并计算。1998年7月至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的年度缴费工资按本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前上月工资计算。?   (三)日(不含本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日后调入企业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四)职工进入企业工作后,退休时的过渡性养老金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算。?   1.临界工资(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   (1)日后调入企业的,按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前上月工资(基本工资加上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补贴,超过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算,下同)计算。?   (2)日后至日前调入企业的,按照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的工资计算。?   (3)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按本人调入企业后核定的工资计算。   2.临界指数(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   (1)日后调入企业?   临界指数=临界工资/本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上年度所在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   (2)日后至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按下面公式计算:?   临界指数=临界工资/(1993年所在地职工标准工资+补贴)?   (3)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按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3.实际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按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计算。?   4.平均缴费指数?   按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算。(平均缴费指数=[临界指数×视同缴费年限的月数(视同缴费年限转换成月数,下同)+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的每个缴费指数×计算每个缴费指数的缴费月数后相加之和]/(视同缴费年限的月数+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计算缴费指数的缴费月数)?   (五)职工由企业进入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退休的,退休时将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的本息一次性发给本人,单位缴费划入的本息上缴同级财政,由同级财政作为给予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冲入统筹基金。职工的退休待遇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办法计发。资金按所在单位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入企业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退休的,退休时将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的本息一次性发给本人,单位缴费划入和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息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与同级财政作为给予机关流动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及个人帐户补差资金相抵,结余并入统筹基金。其退休时待遇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办法计发,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六)我省其他按照粤府〔1994〕90号文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解决。未执行粤府〔1994〕90号文的地区,在本通知实行后,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从1994年8月起逐月补缴个人缴费。?   (七)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入企业后退休按本通知计发的企业养老保险待遇不得高于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待遇水平。?   二、失业保险关系处理&   (一)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   1.与机关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其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按省的现行规定处理。?   2.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来自已经实行机关失业保险制度地区的,其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前后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来自未实现机关失业保险制度地区的,其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职工由企业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的:?   其失业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三、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职工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已建立的个人帐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其个人帐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计发等,比照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的相关政策办理。   二、失业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期。职工由企业、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原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其失业保障按《人事部关于印关&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规定执行。   三、医疗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在同一统筹地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及个人帐户随同转移。职工流动后,除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其他医疗保障待遇按当地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制定具体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及一次性补贴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穗人发[号各区、县级市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委办《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72号,见附件1,简称72号文)下发以后,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便于各单位操作,现将《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人员社保关系处理参考表》(附件2)及《申请补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及一次性补贴人员情况表》(附件3)发给你们,并就审核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及一次性补贴费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   (一)《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建及一次性补贴审核表》(72号文附件1)一式四份;   (二)《申请补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及一次性补贴人员情况表》(附件2)一式三份。   二、办理程序   由原单位填写以上材料报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依次报送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流动人员参保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单位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三、相关规定   (一)从日起至72号文下发之日已办理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流动人员,可由个人选择按照72号文执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建、一次性补贴资金注入个人帐户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重新计算并从次月按新标准计发,同时从72号文发文的次月起,补发新标准与原标准的差额。   (二)根据72号文规定补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应由财政安排但已由个人或单位缴交的费用,按72号文规定申请财政资金,并返还其个人或单位。   (三)72号文下发之前按照《关于广州市事业单位改革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穗社保[1999]12号)规定,个人缴费部分从1996年1月起执行的,仍维持原做法。   (四)各有关单位应在流动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后,及时办理补建个人帐户及一次性补贴费用的申报审核。流动人员原单位已撤销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办理。 附件:1. 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72号)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附件1
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72号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劳社[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日后调入本市企业(含经费自给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下同)工作的原未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及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含工勤人员、单位自行聘用干部,下同),以及日后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进入企业的原本市公务员和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需补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建时间从1998年7月起(1998年7月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至批准离开原单位之月止(此期间如曾参保的,其建立个人帐户的时间予以剔除)。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与补建个人帐户的时间同步,缴费比例与企业同步。   补建个人帐户的缴费工资,以本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前上月工资(包括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具体由同级政府的人事部门审核),按相应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规定确定。   二、按《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直机关机构改革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办[2001]15号)规定进入企业的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全额由同级财政安排。其他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负担,其余部分由原所在单位的经费渠道解决。   三、在计算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补贴时,以本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包括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具体由同级政府的人事部门审核),按离开当年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规定确定。机关工作年限不满整年的,保留两位小数。   四、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建、补贴的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交给原单位;财政负担部分由原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建及一次性补贴审核表》(附件1),分别报人事、劳动保障和财政等部门审核确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划拨到原单位。原单位负责连同本单位应负担费用及个人缴交部分一并缴交到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根据征缴到帐情况记录职工个人帐户,并通过对账单形式通知单位和职工本人。   五、跨统筹区域流动,符合本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规定的职工,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建及一次性补贴的审核划拨办法按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一次性补贴和建立个人帐户时单位划入部分资金的审核划拨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函[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日(不含本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之前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日后调入企业的职工,或日后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进入企业的原市公务员和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日前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七、职工进入本市企业工作后,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按本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算。其中,1993年7月至1998年6月,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但未参保的缴费指数,按本人基本工资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基本工资之比计算。由所在企业填报《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人员缴费工资、缴费指数确认表》(附件2),持职工本人档案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指数确认手续。   八、从企业进入未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从其工资由财政支付之月起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职工退休时一次性发给本人全部个人缴费的本息,个人帐户中的剩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九、成建制转制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处理办法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关于印发〈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人发[2004]30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关于广州市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穗社保[1999]12号)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二 ○ ○ 五 年 一 月 十 三 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一次性补贴和建立个人帐户时单位划人部分资金的审核划拨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函[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保局)、人事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劳社[号)有关规定,现就一次性补贴及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称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资金申请、审核和划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给予一次性补贴条件的职工,按如下办法审核:   由单位(统筹区域内流动的,由现单位申报;跨统筹区域流动的,由原所在单位申报)填写《一次性补贴及建立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资金审核表》(以下称《审核表》),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认可其公务员(或依照、参照公务员)资格及机关工作年限,核定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时缴费工资和一次性补贴,签署意见后送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人事部门提供的缴费工资,按照建立个人帐户时间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间,计算出需要同级财政部门补足个人帐户单位划入部分,签署意见后,交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审核表》和《汇总表》,确认后列入下一年度预算,按以下办法划拨资金:   (一)统筹区域内流动的,由同级财政部们在下一年度开始将一次性补贴和建立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直接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同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入职工的个人帐户,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对账单等形式通知单位和职工本人。   (二)省内跨统筹区域流动的,由原所在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开始将一次性补贴和建立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直接划转到职工所在统筹区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转入的资金并确认后,计入本人的个人帐户,按上述办法通知职工本人。   (三)跨省流动的,由原所在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申报的资金,转入职工所在统筹区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转入的资金并确认后,计入本人的个人账户,按上述办法通知职工本人。   二、不符合一次性补贴条件,但符合同级财政补足建立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的,按上述办法执行。 附件:1.一次性补贴及建立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资金审核表    2.一次性补贴及建立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资金汇总表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二OO四年十月十九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穗劳社养〔2005〕4号关于跨统筹区进入本市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1998〕第23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省政府令〔2000〕第57号)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跨统筹区进入本市、现为本市城镇户籍人员(下称“跨统筹区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经市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从市外调入本市的人员,可接续其在异地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作缴费年限;调入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因当地未启动养老保险而未参保的,须出示当地地级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并按照《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72号)的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符合《印发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2003〕72号)(以下简称“穗府〔2003〕72号文”)“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第五条规定,经批准进入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干部随军家属等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二)非经市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进入本市,与本市的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包括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和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参保的人员)流动至本市,可接续其在异地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之前没有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视为缴费年限。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市城镇户籍人员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不含调动),最后参保地在本市的人员,要求将异地实际缴费年限转入本市的,可予以接续。   对于最后在本市参保时,年龄超过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应按第三款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统筹费,缴费基数及实际年龄以其最后在本市参保时的时点确定。   (四)对于未移交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管理的行业统筹单位,其参保人员经市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动进入本市单位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时,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非经市组织、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调动的,之前没有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视同缴费年限。   二、跨统筹区人员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后,要求接续其原在异地的养老保险关系,除符合穗府〔2003〕72号文“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第四条规定经批准进入本市的人员,以及第五条规定经批准进入本市的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干部随军家属等人员外,男性超过50周岁、女性超过40周岁的,应缴纳养老保险统筹费。   养老保险统筹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计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统筹费的缴纳标准和计算方法:养老保险统筹费=调入或户口迁入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缴纳比例×缴纳统筹费年限(其中:缴纳统筹费年限=调入或户口迁入时实际年龄-50岁(男性)或40岁(女性);缴纳比例=30%+缴纳统筹费年限×1%)。   本意见实施前尚未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符合缴纳养老保险统筹费规定条件的,须按本规定缴纳养老保险统筹费。对于出现需要多次缴纳养老保险统筹费情形的,已缴纳过的年限不再重复计算。   三、跨统筹区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符合以下规定的,可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其中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5年;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跨统筹区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已满规定,但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未满上述规定的,可采取趸缴的方式将不足年限一次性缴足。趸缴的标准按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本市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的规定,乘以不足的年限确定。   四、跨统筹区人员在本市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个人帐户及缴费指数按下列办法处理。   异地建立个人帐户时间早于本市的,其实际转入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与本市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一并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计至其当地建立个人帐户的时间。   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时,其在异地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指数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1984年12月底前的缴费指数为0.650;   (二)1993年7月至1998年6月的缴费指数,以其本人在异地的实际缴费基数(按第五条规定进行补缴的,按补缴的基数)除以本市相应时期职工平均工资的实际结果确认。   五、依法应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在异地参保的单位及其职工,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时,必须按本市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进行补缴,并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六、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养老保险独立统筹区接续异地(不含广州市)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区进入本地区,参照本意见执行。   七、本意见自日起实施。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穗劳社养〔2005〕5号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妥善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现为本市城镇户籍,日至日期间离开本市市、区属(不含番禺区、花都区,下同)国有、集体企业的原固定工,其原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省、市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人员(下称“早期离开企业人员”),适用本处理意见。   二、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在核准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可申请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可根据需要及经济能力,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并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完毕。   一次性缴费的基数按不低于2000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350元)的55%确定,缴费比例为20%(其中11%记入个人帐户,9%划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同时,对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从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   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承担。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不作为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   (二)早期离开企业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可申请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   延长缴费的基数按不低于延缴当年个体工商户缴费基数的最低下限确定,缴费比例按延缴当年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比例确定。   没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延长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其本人承担。   (三)早期离开企业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日前参保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日(含本日)后参保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可按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延长缴费人员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从其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四)本意见实施前已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或老年津贴)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在按上述办法一次性缴费,并全数退还原领取的款项后,其原来的缴费年限可与一次性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符合缴费年限规定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可继续延长缴费。   (五)已按《广州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1998〕第4号)或《关于广州市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穗社保〔1999〕26号)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在核准其一次性缴费年限时,不扣减原补缴年限。   (六)本意见实施时已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础养老金计算基数为其缴清费用时所属社保年度使用的职工平均工资;延长缴费人员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础养老金计算基数为其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申领基本养老金时所属社保年度使用的职工平均工资。   (七)现已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如也按上述办法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础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不变,个人帐户养老金重新计算,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按新核定的数额发放。   个人帐户养老金重新计算办法:原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形成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之和除以120。   三、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条件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在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期间,其基本医疗保险按《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5]46号)执行。   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条件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可按《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作为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政府资助的计算年限。   四、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次性缴纳、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及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   (一)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程序。   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携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向其档案所在机构提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档案仍在原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的,可由企业先将其档案移交其户籍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档案所在机构根据职工档案资料填写《早期离开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后,连同职工档案送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的职工档案在省属机构的,由其档案所在机构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档案资料,核准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根据审核结果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为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参保的机构携其已作出一次性缴费年限选择的《早期离开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失业、超龄人员由其本人到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办理程序。   申请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前3个月,由本人向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已中断缴费的人员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延长缴费申请(本意见实施时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的人员,在办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时,一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填写《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办理。   (三)申领基本养老金程序。   早期离开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或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条件的,由为其参保的机构向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失业、超龄人员,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五、番禺、花都区,增城、从化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另行制定实施意见,报市政府审核后施行。   六、本意见自日起实施。    附件:1、早期离开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浙劳社老〔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各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一)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者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并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单位和个人缴费本息之和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二)没有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其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时,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本通知规定实行一次性补贴,补贴费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医疗保险关系处理   (一)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时,转出和转入单位的个人账户均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转出单位的个人账户实行社会化管理,转入单位的个人账户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应对职工个人账户进行清算,个人账户有结余的,可以以货币的形式发还给职工;转出单位的个人账户未实行社会化管理,转入单位的个人账户实行社会化管理的,转入单位和转入职工应按规定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   (二)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应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执行转入地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转入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转出和转入单位个人账户均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转入、转出手续;转出单位职工个人账户实行社会化管理,转入单位职工个人账户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职工个人账户进行清算,个人账户有结余的,可以以货币的形式发还给职工;转出单位职工个人账户未实行社会化管理,转入单位职工个人账户实行社会化管理的,转入单位和转入职工应按转入地的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   (三)职工流动后,其它医疗保障待遇按转入地的有关政策规定调整。   本通知贯彻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川府发[1995]30号   为大力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高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逐步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体系,现就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社会保险是一项带根本性的制度建设,直拉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是迎接人口老龄化挑战,实现国民经济宏伟目标的一项战略性措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全局规划,统筹考虑,合理安排,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逐步展开。   二、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和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关于保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稳定的通知》(劳部发[号)的原则,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包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合同制工人、按人事部门下达招干计划招聘的乡镇用干部)和国家决定由我省负责的中央在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过去由劳动部门和保险公司组织实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聘用干部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移交各人事部门管理。具体移交事宜在维护职工个人投保利益前提下,由省人事厅与省劳动厅、省保险公司商议后另文通知办理。   三、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进行。1995年重点抓好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乡镇聘用干部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选择有条件的县、市进行“一步到位”全员养老保险试点,为全面推进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探索经验。   省级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含国家决定由我省负责的中央在川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由省人事厅负责,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地、州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由市、地、州人事局负责,方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计划、劳动、民政、财政、税务、工会、保险和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与人事部门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起步并健康发展。   五、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任务繁重,各级政府应加强领导。各级人事部门要按社会保险政策的制定与基金管理相对集中和保险基金管理与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相对统一的原则,建立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和运营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各地区要按照国家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既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特点,又与企业、农村等社会保险相协调的改革方案。社会保险关系到保险对象的切身利益,保险基金必须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切实做好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工作。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逐步形成完备的法制化管理体系。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八日附件:   日期:
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调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川人工[1994]42号 发文单位:四川省人事厅文 号:川人工[1994]42号 发布日期:执行日期: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为自理调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文)规定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调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
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调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精神,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调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暂行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其工资、奖金、津贴等待遇,均按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和规定标准执行。   (一)国家机关之间调动,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机关的干部工资确定。   1、执行职级工资制度的干部,在国家机关之间调动工作,如调动后职务(职级)没有变化的,其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一般不予变动;职务(职级)发生变化的,应按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川人工[1994]41号文)的第一条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   2、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机关的干部,按新任职务,比照本单位(本地区、本部门)同等条件的干部确定其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   3、在国家机关之间调动或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机关的干部,应及时确定职务。国家机关之间调动工作后,未及时明确职务的,暂以本人原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额为依据(一般低一档职务工资)发给临时工资,任任命职务后按本规定一条(一)款1项确定工资,凡在调动工作三个月之内明确职务的,从调入单位起薪之月起执行新工资标准,凡在调动工作三个月之后拟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工资和最低职务工资额为依据发级临时工资,待任命职务后按本规定一条(一)款2项确定工资,新工资标准的执行时间亦按本款上述原则办理。   4、调动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干部,均从调入单位起薪之月起执行国家规定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标准。   5、国家机关按规定从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录用的干部工资待遇,按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新录用人口员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川人工[1994]34号文)的一条(二)款2项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之间调动,机关、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管理干部工资确定。   1、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的干部,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如调动后职务(职级)没有变化的,其职务等级工资一般不予变动;职务(职级)发生变化的,或发迹工作岗位(如调动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调动后改作行政管理工作的)应按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川人工[1994]41号文)的第二条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   2、从机关、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干部,按新任职务,比照本单位(本地区、本部门)同等条件的干部重新确定其职务等级工资。   3、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或从机关、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干部,应及时确定职务。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后,未及时明确职务的,暂以本人原职员职务工资额为依据(一般低一档职务工资)发给临时工资,待明确职务后按本规定一条(二)款1项确定工资,凡在调动工作三个月之内明确职务的,从调入单位起薪之月起执行新工资标准,凡在调动工作三个月之后明确职务的,从新任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工资标准。由机关、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在明确职务前,暂按调动工作后拟任职务的最低职务工资额为依据发给临时工资,待明确职务后按本规定一条(二)款2项确定工资,新工资标准的执行时间亦按本款上述原则办理。   (三)事业单位之间调动,机关、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确定。   1、已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或变更岗位后,调入单位拟在专业技术职务指标限额内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应按川职改[1991]8号码文规定实行试用期,在试用期内,暂以本人原专业技术职务工资额为依据(一般低一档职务工资)发给临时工资。凡试用期满次月,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其职务工资从聘任的当月起按所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比照本单位(本地区、本部门)同等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确定,并补发试用期内原本人专业技术职务工资额与试用期发给临时工资的差额。凡试用期满月未聘任的,其职务工资按本人原专业技术职务的下一级职务,比照本单位(本地区、本部门)同等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重新确定,并从试用期满的次月起执行。   2、已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企业调入事业单位后,调入单位拟在专业技术职务指标限额内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应按川职入[1991]8号文规定实行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可按原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以本单位(本地区、本部门)同行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额为依据(一般低一档职务工资)发给临时工资。凡试用期满次月,聘任相应专业职务,比照本单位(本地区、本部门)同等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工资额与发给的临时工资的差额。凡试用期满次月未聘任的,其职务工资按本人原专业技术职务的下一级职务,比照本单位(本地区、本部门)同等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重新确定,并从试用期满的次月起执行。   3、已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入单位不能在专业技术职务指标限额内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而低聘的,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或变更岗位,其职务工资按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川人工[1994]41号文)第二条(三)款1项的规定确定;从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调入事业单位的,先按原职务比照本单位(本地区、本部门)同等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确定工资后,再以新聘任职务按川人工[1994]41号文第二条(三)款1项的规定确定的工资执行。未聘任的,其职务工资按本人原专业技术职务的下一级职务,比照本单位(本地区、本部门)同等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重新确定。   上述人员确定的工资均从调入单位起薪之月起执行。   4、原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从机关、企业调入事业单位或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后,改作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其职务工资,按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川人工[1994]41号文)第二条(二)款的规定确定。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调动工作工资确定。   1、机关之间和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工人,如工种和岗位不变的其固定部分工资待遇一般不予变动;如工程和岗位变动的,比照调入单位(地区、部门)同工种(岗位)同等条件工人重新确定其工资待遇。   (五)事业单位之间调动,机关、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其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即津贴标准,由调入单位在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总额内确定。   (六)从外省、市调到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工资待遇按本文规定的原则,比照调入单位(地区、部门)同等条件的人员工资水平重新确定。   二、体育运动员退役离队后,其工资待遇按人事部、国家体委《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教练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12号文)第四条规定执行。   三、调动工作人员的工资,由调入单位按本规定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办理增加工资基金后,按管理权限审批执行。   四、本规定从日起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2]10号)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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