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乡镇的郓城乡镇分流人员新政,现在已到退休年龄,正在办理退休。但乡镇没给交医保,无法办医保,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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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
山西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
濮占义  
  []附件8: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山西省人力资源和保障厅
山西省卫生厅
山西省财政厅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为妥善安Z改革中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制定本办法,。一、指导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为适应我省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预防、医疗、保健服务需求,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健全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卫生人才结构,促进卫生人才资源合理配Z,推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科学发展。基本原则:深化改革,加强队伍建设。贯彻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实行人员制度、管理制度和准入制度,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坚持依法办事,确保公平公正。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操作程序,确保分流安Z规范有序、公平公正。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和谐稳定。实事求是,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二、范围对象本办法所指分流人员,为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的两类人员:一是定岗中未聘的正式职工(指经县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办理了相关手续的正式工作人员);二是定岗竞聘中未聘的非正式职工(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小集体人员)。三、安置(一)正式职工分流人员1. 系统内挖掘岗位再。未聘人员中的技术人员,可由人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在本县(市、区)卫生系统内集中所有空缺岗位和其他新增岗位,统一组织分流人员进行再次竞聘上岗;今后三年,县(市、区)辖区内乡镇卫生院如有空缺岗位,符合岗位条件的分流人员可以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2. 内部退养。截至日,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分流人员,本人自愿,可以办理内部退养。内部退养人员待遇可以参照事业退休人员执行。参加养老保险的内部退养人员内退期间,单位和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事业单位办法办理退休手续。国家及省出台新的事业单位改革政策时,按相关规定执行。符合病退条件的,可办理病退。3. 鼓励自主和自谋,《》()。支持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政策上的支持和五年内税收方面的优惠。分流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后,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原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另按本人连续工龄计算,每1年工龄,加发本人解除人事关系前1个月原基本工资的补偿金。自谋职业的分流人员,其原在事业单位的参保缴费年限与分流后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4. 分流人员过渡安Z。分流过渡期为三年。分流人员按以下规定发放补贴:第一年按原基本工资加同条件受聘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之和的80%计发;第二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加在职同条件受聘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的80%计发;第三年起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直至找到新的工作岗位。分流人员必须在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手续。过渡期内分流人员重新在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就业的,按事业单位人员办理调动手续,档案工资按在职人员的有关规定核定。5. 支持学习深造,培养基层人才。对40周岁以下(截至日)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分流人员,经本人,单位批准并通过国家考试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学历教育的,除享受第3条鼓励自谋职业的政策外,可一次性补助一定比例的学费。学习期满后,不再安排工作。对经学习提高后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如原乡镇卫生院有相应空缺岗位,通过竞争上岗,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如无空缺岗位,也可由县级卫生部门推荐到专业对口、有空缺岗位的其他乡镇卫生院或行政村卫生室参加竞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二)非正式职工分流人员此类人员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享受以下待遇:1. 经济补偿。对通过竞聘未能上岗的非正式职工参照《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解除聘用关系,并按有关规定书面通知本人。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本人1个月工资标准的补偿金,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标准为本人解除人事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2. 落实相关保险。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3. 积极推荐聘用。对具有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乡镇卫生院联系、推荐到行政村卫生室竞聘。四、组织实施1. 加强组织,密切配合,明确实施步骤。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Z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组织、卫生、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要明确,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经费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完成本区域的分流人员安Z任务。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分流人员安Z工作由县(市、区)卫生部门牵头,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乡镇党委、政府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安Z分流人员的相关工作,有空岗的乡镇要顾全大局,按照组织的统一安排,积极接收分流人员。在分流人员安Z工作未完成前,各乡镇卫生院除接收政策性安Z人员外,一律不许新增补充工作人员。各县(市、区)卫生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分流人员安Z实施,按规定妥善安Z分流人员。分流人员应逐人填写《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Z意愿表》,经县(市、区)卫生、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兑现相关待遇。分流人员安Z工作在定岗工作完成后的三个月内完成。2. 落实政策,解除分流人员的后顾之忧。各级党委、政府要不折不扣执行此项政策,保证落实到位。对分流人员上述规定的相关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学费补助、内部退养和病退人员待遇等费用支出,由省、县财政部门按5:5比例分担纳入预算,统筹安排。相关 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为分流人员办理档案管理、流动、职称评定等手续(五年内免收代理费)和党团组织关系接转等事宜。3. 加强监督,严肃组织。各地要主动向乡镇卫生院职工宣传分流人员安Z的政策、措施,提高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肃组织人事纪律,确保分流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4. 做好分流工作,维护和谐稳定。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自觉做到讲政治、讲大局、讲,积极支持做好分流人员安Z工作。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稳定问题,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宣传引导,精心组织,逐人落实,妥善安Z。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分流人员,务求把各类矛盾化解在基层,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预览〗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就业促进法》、《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Z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Z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及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等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岗位开发与申报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以……【】    〖预览〗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颁布时间)(实施时间)(失效时间)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文号)陕西省消防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消防管理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四章 灭火救险第五章 消防监督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社会财产和人身安全,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第四条 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预览〗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改进和加强特级教师的评选与管理工作,激励广大教师的工作热情,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保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发挥特级教师在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中的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有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第三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包括:全省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研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和教研人员,重点是在教学一线工作的广大教师。第四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2.自……【】    〖预览〗江西省特岗教师招聘面试培训课程中公江西教师网为了更好的帮助考生备考面试,特此准备了江西省特岗教师招聘面试培训课程。【5月18日 YY36531 江西教师招聘笔试真题解析讲座http://jx.zgjsks.com/zg/2014jx_jzxj/】江西教师招聘面试课程优惠活动(活动时间:5月18日-6月20日)1、 现在购99元名师体验班 报教师招聘面试课程即可优惠300元2、 购2014版中公教招面试图书,报教师招聘面试课程即可优惠200元。(协议班次除外)1.www.unjs.com“活到老学到老”是现代教育( )特点的要求。A.大众性 B.公平性 C.终身性 D.未来性2.孔夫子所说的“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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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的职工已经到退休的年龄,但是他不愿意退休!我要怎样打报告给公司,让他退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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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关系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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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现行退休年龄是为: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超出的,就不属于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也就没有经济补偿或者赔偿,不受劳动法保护。
你好!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关系终止。
公司职工若符合退休年龄,公司必须给予办理退休手续,手续办理完毕职工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拒不退休是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此时单位应确认职工人事档案是否到了退休年龄和月份,确实到了就可以按以下程序办理:1、到所在区的社保中心打印养老保险结算单;2、单位人事部门管理退休的人员根据结算单计算出退休金;3、上报到单位所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保险科审批无误后拿者退休审批表;4、到社保中心办理退休增加录入退休数据和医保手续(上交加盖医保公章的退休审批表)把在职改为退休(报销比例增加);5、单位通知职工办理退休下通知单办理职工退休手续下发退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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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调研报告&&& 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深化我市乡镇综合改革调研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工作开展一年来的情况,认真总结人员分流的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研究化解矛盾的途径和办法,对于进一步深化乡镇综合改革,完善“南平机制”,巩固和发展改革的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人员分流的基本情况和初步成效&&& 1、精简机构的人员分流初见成效。乡镇机构改革的目标是转变职能,达到减人、减事、减支的目的。我市各地围绕这个目标,按照省、市关于乡镇工作纲要、乡镇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的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布置,认真实施,保证了改革分流工作平稳有序的推进,于2003年6月顺利完成了乡镇机构改革和部分人员分流工作(人员分流到位时间截止至2005年)。全市122个乡镇,行政编制由改革前的6170名减至3365名,精简45%;行政实有人员由3881名减至3548名,精减8.6%;精减分流333人。全市乡镇事业单位编制(不含学校)由改革前8540名(卫生院2107名)减至6790名(含卫生院1439名),精减20.5%;事业实有人员由9179名(其中:卫生院2263名)减至7814名(卫生院1559名),精减14.87%;目前通过多种形式已分流约1000多人,减轻了财政负担。总体看,我市新的乡镇机构行政编制3365名,现有人员3548名;事业编制6790(卫生院1439)名,现有人员7814(卫生院1559)名(不含三年分流到位的人员);编制数与现有人员基本持平,除个别县和部分乡镇有事业单位人员分流任务外,大部分乡镇没有分流的任务压力。&&&&2、制定了人员分流的配套优惠政策。为了保证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县(市、区)、各乡镇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了优惠政策,为乡镇分流人员提供后续保障,确保了分流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分流人员实行3年到位的过渡办法,有利于被分流人员重新择业和心理调整,减轻了改革带来的阵痛;对到2005年底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人员,享受提前退休或单位内部退养;对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年大体弱人员,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发给一定比例的内部退养生活费;对辞去公职的人员,一次性发给三万元或6年基本工资的辞职补助费;对进入经济主战场的人员,采取在三年内发一定工资比例的扶持办法,如第一年发工资总额50%、第二年40%、第三年30%;对到乡镇企业、私营经济实体的人员,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等。&&& 3、采取了有效措施多渠道分流人员。精减分流人员,是机构改革的难点,也是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对有精减分流任务的乡镇,在决定去、留人员名单时,一般都采取公开竞争上岗的办法,通过考试、答辩、民主测评、考核等方法,结合本人的德、能、勤、绩方面的表现情况,由乡镇党委集体研究确定留用人员和分流人员。对分流人员不是简单的推向社会,而是采取内部消化的原则,采取多形式、多渠道的有效办法:一是“转”,让有一技之长的工作人员领办、创办企业或搞科技示范点,乡镇给予保留身份;二是“扶”,对需租赁承担农、林、茶、果等生产经营场所或土地,乡镇提供优惠办法,并予以资金扶持;三是“变”,将乡镇的涉农部门转变为经济服务组织,为农民增收致富提供了更直接的服务;四是“派”,选派部分有农村工作经验的富余人员,担任村干部或驻村科技特派员,直接为发展村级经济服务;五是“调”,将乡镇行政编制的富余人员,调整到缺编的事业单位,将事业单位超编人员在乡镇之间调整到缺编的事业单位;六是“退”,到一定年龄的人员一律办理退休手续或内部退养;七是“送”,部分乡镇将干部送出学习深造,学习后自动与单位脱钩。多种分流措施即达到分流人员的目的,又使分流人员有一个比较好的归宿。&&& 4、严格控编进人减轻了分流的压力。从98年以来,各县(市、区)组织、人事和编制部门,对招收乡镇机关行政人员,严格贯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对招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采取严格控编进人的措施。各县(市、区)都成立了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组织、人事、编制等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人事领导小组,结合当地财力等情况,按照年度人员编制“零增长”的管理要求,严格把关进人。从2001年起,绝大多数事业单位和绝大多数的工作岗位,能够按照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也实行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和考试制度,从制度上规范单位选人用人的程序和做法。严格地控编进入措施,为新一轮乡镇机构改革精减人员编制奠定了基础,减轻了乡镇机构改革的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压力。&&& 二、改革留有难题和制约“瓶颈”&&& 1、改革的思想认识不到位,阻碍了人员分流的开展。相当部分干部职工受传统的“端铁饭碗”、“坐铁交椅”等陈旧观念的影响,缺乏开拓创新精神,在思想认识上还存在一些偏差,有的怕矛盾太多不好改,有的怕置换身份资金筹措难不敢改,有的怕重新就业难不愿改等,这些担心和疑虑,成为当前制约改革分流的最大障碍。&&& 2、经济欠发达地区人员分流难。乡镇机构改革存在的主要困难是人员分流难,沿海地区由于民营经济发达,分流的乡镇人员可以就地到企业工作,而闽北是不发达的地区,其乡镇经济主要是农业,由于民营经济不发达,就业门路少,人员分流安置难。市、县两级进行机构改革,分流人员都有下级单位“托底”,乡镇分流人员再无“底”可托。因此,“人往何处去”就成为最棘手的问题,势必增加改革的难度。&&& 3、事业单位人员分流的配套措施未健全。乡镇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的人员分流有明确的优惠政策措施,而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尚未出台,相关的人员分流等配套措施办法也未健全,至使乡镇事业单位重组整合后,人员分流工作普遍未开展,采取在三年过渡期内等待观望,政策措施的滞后性影响了人员分流工作的开展。&&& 4、经费不足是人员分流工作中的难点。由于各县(市、区)长期以来受财力的限制,对乡镇采取包干经费和“分灶财政”的经费管理办法,随着农村税费的改革、事业单位服务收费的改革和长期的财政供养人员的膨胀,乡镇经费自给率十分低,部分乡镇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存在困难。对人员分流支付有限的经济补偿金和补缴养老保险费,乡镇无经费保障,没有什么资产可变现,是人员分流安置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难题。目前人员分流的重点是乡镇事业单位,乡镇普遍呼吁由上级财政建立专项经费来确保改革。&&& 5、人员素质不高分流渠道窄。由于历史遗留的原因,过去招收的村主干,以及照顾招聘的乡镇干部的家属和子女,在这次机构改革的人员分流中,通过竞争上岗方式,相当部分是被分流的对象。因此,在分流人员中普遍存在年纪较大,文化素质偏低,聘干和工勤人员多,没有什么技术专长,这些同志要求他们创办、领办企业,到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服务前沿,发挥一技之长存在着一定困难,分流渠道相当狭窄。&&& 三、积极探索人员分流难题的解决途径针对山区环境条件的限制、当地财力的困难和部分社保不健全的特点,在制定改革措施时要体现过渡性,要做好必要的保障工作,把改革力度和单位、个人的可承受度有机结合起来。根据省、市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乡镇实际和现行乡镇机构改革的人员分流安置探索的一些有效做法,按照积极稳妥推进的要求,对现阶段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主要途径与措施提出如下建议:&&& (一)自主创业。对领办、创办民营企业或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单位)工作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积极支持。对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一次性发给三万元补助费;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一次性发给二万元补助费;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一次性发给一万元补助费,经费由原渠道支付。人事关系转入政府人事或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或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实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制。&&& (二)辞去公职。对要求自谋职业辞去公职的人员,单位应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同时将其人事档案转到人才中介机构,与原单位彻底脱钩。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的分流人员,由原单位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一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原固定制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按连续工龄计发。对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劳动)合同的,按聘用(劳动)合同规定给予相应补偿,经费由原渠道支付。&&& (三)留职停薪。鼓励乡镇各类人才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对经组织批准,允许事业单位人员留职停薪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取得各种合法报酬。留职停薪期间,不享受单位的各项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并由个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工作年限照常计算,档案工资照调,不占单位编制。留职停薪期间,可参加单位的竞聘上岗,未竞聘上岗的可继续留职停薪,也可辞职或解除人事(劳动)关系。&&& (四)内部调整。为减少改革成本,对有些缺编、人员紧缺的单位,可以在事业单位现有分流人员中进行调整聘用。对缺编单位,经批准允许县直、乡镇事业单位在本县(市、区)、乡镇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公开招聘分流人员中对口专业人员,并报编制、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核编、调动等手续。对在本乡镇范围内所属事业单位,经编制、组织、人事等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竞聘上岗,允许打破行业、身份界限,在现有乡镇人员中进行调整,同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或报经省、市公务员管理部门批准,可采取特殊考试的办法,在本县(市、区)的事业单位内招考优秀公务员。&&& (五)行业调剂。鼓励分流人员顺向流动,进入闽北经济建设主战场建功立业。从财政核拨或财政拨补的事业单位中选送具有专业特长或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经费自给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或到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鼓励事业单位人员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实际,领办、创办企业或农业示范服务基地,或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单位)和农业经济经纪人的中介组织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科农联姻”,发展农业合作经济。&&& (六)提前退休。严格执行退休制度,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在机构改革期间,有人员分流安置任务的事业单位,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即干部、男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勤人员,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或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本人自愿,组织批准,允许提前退休。对单位工作需要,本人身体健康的专业技术骨干,原则上不实行提前退休。&&& (七)病退、退职。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或累计上班不足一年,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人员,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予以办理病退。办理病退人员按照省政府闽政[1994]7号文规定享受相应待遇。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办理病退条件的人员,按国务院国发[号文件规定,应予办理退职。退职费按其原工资的50%比例计发,经费由原渠道支付。&&& (八)提前离岗。事业单位因超编分流或未聘人员,原固定制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且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因体弱多病等原因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本人申请,医院证明,单位同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本单位内部提前离岗,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提前离岗期间,按本人原月工资70%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费,所需经费从原渠道解决。不再享受单位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占单位编制,工作年限照常计算,档案工资照调。&& (九)内部退养。对超编需分流安置的原固定制职工,工作年限满25年的或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10年以上的,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实行单位内部退养,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常退休手续。内部退养期间,按本人原月工资50%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费,所需经费从原渠道解决。不再享受单位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占单位编制,工作年限照常计算,档案工资照调。  (十)转岗培训。对分流或未聘人员,应采取针对性的培训补充新的知识和技能,不断拓宽安置途径,适时地转移到新的就业领域去。分流人员参加各类转岗培训(从分流开始半年内)和提高学历教育(从分流开始三年内),学习期间,享受“内部退养”的有关待遇,学习费用自理,工龄连续计算。转岗培训后,按单位“内部待岗”的有关规定执行。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职位空缺时,应优先聘用,没有职位空缺时,可推荐到人才市场参与竞争择业。  (十一)内部待岗。对上述各种途径都不能安置的人员,可实行内部待岗。按个人自愿,组织批准的原则,分流或未聘人员可选择直接辞职或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或者选择在单位内部待岗,但内部待岗时间累计不超过两年,并报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备案。待岗期间,第一年享受待岗当月工资70%的月生活费;第二年或第二次待岗时享受待岗时本人当月工资的50%的月生活费,待岗生活费按月发给,不再享受单位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占单位编制,工作年限照常计算,档案工资照调。超过待岗期限仍未上岗的,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十二)单位代管。对超编分流或未聘人员且工作年限满20年又不足以办理内部退养的事业单位人员,经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可由单位代管,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代管期间,不享受单位的各项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占单位编制,工作年限照常计算,档案工资照调;应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并享受其相应的待遇,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十三)改制转企。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原事业单位,对改制为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国有股份占51%以上)企业的,在与职工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不给予经济补偿金;若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十四)撤销分流。对撤销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由原单位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十五)辞退、清退。继续按照南平市委组织部、人事局、编办、财政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南编办[号的文件规定要求,进一步清理清退临时、自聘和借用人员。对事业单位占编不在岗的人员予以辞退,对在岗不占编的人员予以清退。辞退、清退的失业保险金按有关规定办理。辞退的人员人事(劳动)关系转入政府人事部门或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或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并按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辞退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原经费渠道解决。以上人员分流安置的途径与措施,可根据当地或本单位的实际与可能有选择地采用,也可探索其他有效分流安置方式。(本局工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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