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买房交全款不签合同支付合同已签,孩子购买外婆的房子,经适房会不会受影响?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什么时间签_百度知道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什么时间签
是在交付首期房款时签订买卖合同吗?还是房子下来拿钥匙时候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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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好以后再支付首付款项,决定购买后第一步就是签订合同.1.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2. 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3.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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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合同签订好以后再支付首付款项,决定购买后第一步就是签订合同.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建议先签合同后付款。
是在交首付的时候就签订购房合同。
先签合同后付款吧。
起码也是前者。
你好,先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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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申请-个人财产超标
你好,背景:1经适房要求12.05.01~13.04.30的个人财产不超过15W2我家的个人财产超过经适房标准大概3~4万。3我外婆今年3月住院,5月过世,其中看病大约20万,都是舅舅负担,然后子女4人一起负担,今年6月归还。问题,请问这个情况,还可以申请吗?
c604q6813ka59
估计有点难度,因为只算可支配收入,不计算支出的。但还是可以尝试一下,反正没什么损失。具体咨询街道主管经适房申请部门。
律师回复区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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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未满5年不能交易!老两口签完合同就后悔
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若水
摘要:经适房可不是你想买就能买,也不是上家想卖就可以卖,里面存在着不少潜在的风险,首要的政策风险,就是未满5年交易的经适房合同无效。
房价大幅上涨,可又想改善居住条件,怎么办呢?在房产中介的怂恿下,有人把目光投向了经济适用房。但是,经适房可不是你想买就能买,也不是上家想卖就可以卖,里面存在着不少潜在的风险,首要的政策风险,就是未满5年交易的经适房合同无效。
为什么会无效呢?这是由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性决定的,关于它的买卖有着专门的政策规定。已经年届七旬的上海市民马老先生和姚阿婆,就在这个问题上吃了亏。
老两口“买”了一套经适房
马老先生今年77岁,老伴姚阿婆也有71岁了,老两口想着换一换房子,改善一下居住条件。2016年初,老两口相中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林展路某弄一套80多平米的房子,让他们开心的是,这套房子售价不高,只卖195万元。
今年1月,通过房产中介提供服务,老两口向上家董阿姨、吕先生买下了这套房子,并根据中介要求,首付给董阿姨136.5万元。每平米仅2.4万余元,按道理,马老先生、姚阿婆心愿得偿,应该非常高兴才对,可不到一个月,两人却反悔了,他们向上家发微信说,房子不要了。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据马老先生老两口说,董阿姨的房子是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得出售转让。自己原先不知道这件事,是看了产证后才知道房屋的性质。董阿姨一家隐瞒了重大事项,如果事先告知了这些情况,自己根本不会去买。
因此两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系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返还购房款136.5万元,归还上述钱款的利息3万元。
图为姚阿婆要求退房的微信。王治国摄
涉诉经适房产证未满5年
董阿姨、吕先生名下的这套房子,的确是经济适用房。
2014年2月,两人作为乙方,与上海静安地产集团三林有限公司(甲方)、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中心(丙方)签订《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房)出售合同》,约定系争房屋系甲方投资建造的共有产权保障房。
根据乙方取得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甲方将系争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通过购买拥有划拨土地上该房屋的有限产权。
乙、丙方约定,乙方在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按照本合同约定或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规定转让该房屋的,乙方获得转让房价款的60%。房屋建筑面积84.28平方米,乙方购买有限产权的单价为每平方米单价8000余元,总价为65万余元。
2014年5月,董阿姨、吕先生取得系争房屋的产权证,产权证载明经济适用房为有限产权,5年内不得转让或者出租。5年后上市交易,所有人也只能获得转让所得房款的60%。
然而取得房产证不到20个月,这套房子就被挂牌交易了。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卖家归还房款
当然,在房产中介的“指导”下,买卖双方还是签订了一个像模像样的合同。
合同中写明,马老先生、姚阿婆与董阿姨、吕先生双方约定,因系争房屋是经济适用房,同意在限制交易5年期满后共同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交易总价为195万元,马老先生、姚阿婆签订合同后,向董阿姨、吕先生支付136.5万元;办理房产证当天,再依据国家规定,付剩余款项给上家或国库。为此,马老先生、姚阿婆付了3.9万元佣金给中介公司。正因为如此,董阿姨、吕先生认为,马老先生、姚阿婆一开始对房子是经济适用房是明知的,是他们的反复才导致了后来的利息损失。
其实,不管马老先生、姚阿婆是否一开始就明知系争房屋是经济适用房,他们后来意识到买卖经适房有很大的风险,这是肯定的。日,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就专门约谈了老两口。房产中介违反规定介绍本次业务,也已经受到了处罚。
全国法院办案标兵、本案主审法官张卓郁认为,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拥有有限产权。现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了国家及第三人的利益,应属无效。
根据合同法,合同无效后,基于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付购房款136.5万元,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占有购房款产生的孳息应一并返还,但应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张卓郁说,“买卖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各自自行承担,因此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要求赔偿房屋差价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房屋买卖过程中,双方曾约定被告返租房屋3个月,被告支付了含押金在内1.5万元租金,原告同意返还,法院予以准许。
董阿姨说,136.5万元已经被用于偿还借款,只能在3年内慢慢还。这样一来,马老先生、姚阿婆一时半会难圆改善住房的梦想了。
(当事人系化名)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朱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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