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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鸿康嘉保A款保险责任和投保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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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康嘉保A款提供身故保障,身故保险金可选择一次领取,或者将身故保险金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领取。下面为大家推荐《中国人寿鸿康嘉保A款保险责任和投保须知》,欢迎阅读。
中国人寿鸿康嘉保A款保险责任和投保须知
承保年龄: 18岁-60岁
保障期限: 至80周岁
缴费方式: 3年缴 5年缴 10年缴
1、适合18-60周岁人群的长期特定疾病保障产品,提供68种特定疾病和30种特定轻症疾病保障。
2、提供身故保障,身故保险金可选择一次领取,或者将身故保险金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领取。
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轻症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部分文字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属于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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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鸿康嘉保A款保险责任和投保须知
承保年龄: 18岁-60岁
保障期限: 至80周岁
缴费方式: 3年缴 5年缴 10年缴
1、适合18-60周岁人群的长期特定疾病保障产品,提供68种特定疾病和30种特定轻症疾病保障。
2、提供身故保障,身故保险金可选择一次领取,或者将身故保险金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领取。
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轻症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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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康嘉保B款适合18-60周岁人群的长期特定疾病保障产品,提供45种特定疾病和20种特定轻症疾病保障。下面为大家推荐《中国人寿鸿康嘉保B款保险责任和投保须知》,欢迎阅读。
中国人寿鸿康嘉保B款保险责任和投保须知
承保年龄: 18岁-60岁
保障期限: 至80周岁
缴费方式: 3年缴 5年缴 10年缴
1、适合18-60周岁人群的长期特定疾病保障产品,提供45种特定疾病和20种特定轻症疾病保障。
2、提供身故保障,身故保险金可选择一次领取,或者将身故保险金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领取。
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轻症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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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身故保障,身故保险金可选择一次领取,或者将身故保险金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领取。
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轻症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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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轻症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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