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送“别人”房子过户了还能反悔吗,现在反悔还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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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将房屋赠与前妻 后反悔能要回房屋吗来源:成都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
【内容摘要】离婚时将房屋赠与前妻,后反悔能要回房屋吗?延吉市一男子为能和妻子日后复婚,在离婚时将房屋赠与妻子,结果妻子坚决不复婚,该男子告到法院想要回房子,结果败诉,一时想不开竟然自杀身亡,其前妻到房产局要求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遭拒,起诉到法院胜诉,房子最终归了前妻。【案情介绍】离婚时&他将房屋赠与妻子据了解,这对夫妻都是80后,据说丈夫为赢得妻子芳心,让父母倾其所有在延吉市某小区购买了一套78平方米的楼房,小两口高高兴兴在新房里结了婚。记者根据该小区在延吉市的位置估算,这个房子加上装修的总价值应该在30万左右,这对于一个不太富裕的农民家庭来说,无疑是一笔巨款。小两口结婚没两年,就出现了矛盾,二人协议离婚,签&时,丈夫将自己名下的婚房给了妻子。离婚时将房屋赠与前妻,后反悔能要回房屋吗?据后来丈夫在法院开庭时说,当时妻子要离婚,自己认为妻子是一时冲动,特意将婚房给妻子,让她明白自己对她的心意,这样她日后想到自己的好,就能和自己复婚。复婚不成他想要回房子败诉离婚后,丈夫多次找到前妻想复婚,可前妻却铁了心,“我这辈子就不想跟你过了。”没能挽回妻子,房子也没了,男子回到家中遭到了父母亲属的埋怨。丈夫越想越气,于是到延吉市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自己当初和妻子签订的。他的理由是:这个房子是父母出钱为自己购买的,自己无权处理。离婚时将房屋赠与前妻,后反悔能要回房屋吗?延吉市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房屋虽由该男子父母购买,但在其名下,属于男子财产,男子可以自由处理。离婚协议中当事人对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故驳回了该男子的诉讼请求。他自杀了&房屋被判给前妻令人没有想到的是,该男子拿到法院判决后,竟一时想不开,不久后自杀身亡。该男子身亡后,他的前妻拿着离婚协议到房产局要求将该男子名下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遭到拒绝。房产局的理由是,因为其前夫已经去世,无法辨别离婚协议的真伪,所以不能过户。其前妻又拿着离婚协议来到延吉市法院起诉房产局,并向法庭提供了一份男方父母提供的证明,上面写着他们对儿子处分房屋无异议。日前,延吉市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被告应予受理,并判决被告房产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法定职务。目前,该房屋已由房产局过户到女方名下。【律师说法】陈元果:签订协议是两个以上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双方或多方民事行为。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前签订离婚协议书,但由于事后一方认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或者反悔等各种原因,双方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书的效力如何认定,这成为影响最终判决的一项重要因素。讨论书的效力问题,首先应明确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书是否属于民事行为。夫妻关系要得到解除,需要法院的离婚判决(调解)或者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领取离婚证。这完全体现国家公权力对离婚问题的干预,离婚问题可否由当事人以民事行为的方式予以解决?笔者认为,在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法院依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一标准来裁判是否准许离婚。这体现离婚案件受公权力调整的特性。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时,法律是允许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婚姻关系,即通俗所讲的“协议离婚”。公权力对是否离婚并不干预。《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可见,离婚问题是允许当事人自行解决,或者说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时,他们可以以民事行为的方式处理自己的离婚问题。办理了离婚登记或者得到法院的离婚判决(调解),夫妻关系才能最终得以解除。这只能说明国家公权力对离婚问题的最终确认。但不能否认婚姻关系的民事特性,双方当事人有协商解除夫妻关系的“私权利”。签订离婚协议书旨在终止这种婚姻权利义务关系,具备了民事行为的全部构成要素,所以说签订离婚协议书应属于民事行为的范畴。&离婚时将房屋赠与前妻,后反悔能要回房屋吗?本案看似无情,但有法可依。俩人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只要内容不违法,不是在被胁迫、被控制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么就合法有效。也就是说,你在协议上签上了名字,就永远有效。即使你去世了,你签的协议在法律上还是生效的。【温馨提示】陈律师建议:签任何协议尤其是绝对不能一冲动就签,那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不要以为后悔了改还来得及,白纸黑字,签了就改不了,法律不是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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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已过户还能反悔吗
&&&&&&买房贷款是大家现在买房的主要途径,房贷利率的高低是大家较为关注的一个点,房贷利率通常包括商贷的利率和公积金贷款的利率,各地方执行怎样的利率大多数一定的,具体还需咨询当地银行或者公积金中心。
房子已过户还能反悔吗-攻略
过户前卖方能否反悔
&&日,房主吴先生与廖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吴先生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以6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廖先生。廖先生于协议签订......
&&日,房主吴先生与廖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吴先生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以6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廖先生。廖先生于协议签订之日预付房款20万元,余款45万元于同年6月10日在交付房屋时一次性支付,同时吴先生承诺在全额支付房款的15日之内协助廖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协议签订后,廖先生按约定付清了全部房款,吴先生也将房屋交付给了廖先生。正当廖先生高高兴兴地装修房屋时,吴先生感觉房子卖便宜了,因此拒绝协助廖先生办理过户手续并要求归还房屋。廖先生当然不同意。他认为自己已经付完全款并且开始进行装修,现在吴先生无故反悔,实在没有任何道理。他要求吴先生按照协议约定,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吴先生则认为,房子没过户前就是自己的,自己现在不想卖了,当然也不用协助廖先生办理过户手续。无奈之下,廖先生来到律师事务所向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律师说法
&&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告诉廖先生,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履行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
&&同时,《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案中,吴先生与廖先生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该房屋买卖协议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涉案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对买卖双方具有约束力,应当继续履行。
&&既然吴先生与廖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那么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吴先生和廖先生就要受到该合同的约束,双方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吴先生拒绝协助廖先生办理房屋过户,属于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廖先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在这里,律师提醒,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协议离婚将婚前房产赠与另一方如何过户?能否反悔
婚姻并不是一辈子的事情,结了婚再离婚的案例如今是多不胜数,提及离婚是一个多么不乐观的字眼,随着人们生活水平......
婚姻并不是一辈子的事情,结了婚再离婚的案例如今是多不胜数,提及离婚是一个多么不乐观的字眼,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时刻被外面的花花世界所诱惑,男男女女离婚事件已经多如牛毛,协议离婚将婚前房产赠与另一方如何过户?协议离婚将婚前房产赠与另一方能否反悔?协议离婚将婚前房产赠与另一方如何过户1、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无需办理公证;2、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   4、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交50元登记费;   5、取证。由于离婚的法定方式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离婚房产过户根据离婚方式的不同,准备的材料也有区别。6、如果是协议离婚,离婚房产过户手续办理要带的带材料有:关于房产分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及复印件;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交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房产证;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协议离婚将婚前房产赠与另一方能否反悔1、关于该房产的约定属于赠与协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2、同时《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3、《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4、在赠与合同已经成立的情况下,也允许赠与人因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之所以要赋予赠与人单方撤销赠与的权利,是因为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只有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无需承担相应的对价。5、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则只有在办理完相应的手续后,财产权利才能转移给受赠人。赠与人撤销赠与后,无须再履行合同的义务,即不必再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这是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以上就是协议离婚将婚前房产赠与另一方如何过户?协议离婚将婚前房产赠与另一方能否反悔的全部内容,夫妻有关赠与房产的约定并不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如果没有经过公证,对离婚时赠与房产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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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已过户还能反悔吗-问答
我姐夫的房子贷款还不上了想把房子给我让我还我,我怕我还了完以后他会反悔,可以过户给我以后我在替他还么。
你好,不会
天津二手车还能过户吗?
天津二手车还能过户,但是对方必须要有车牌才可以购买,过户流程:(1)现机动车所有人填写《机动车过户、转出、转入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签章。(2)交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未领取过《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原机动车所有人须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并按规定签章)。
(3)提交双方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汽车过户的,应先经所在地县〈市、区〉车管所〈组〉审核签章)。
(4)交验机动车辆后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并按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5)交回《机动车行驶证》(须换发号牌的,同时交回原机动车号牌)。
(6)微机公开选号、领取机动车号牌(在同一辖区内,双方车主均为单位或均为个人,且使用性质不变的,原号牌不变)。
(7)安装号牌、拍摄车辆照片、领证。
[农业银行-房贷]2手房同贷书已出 房子已过户 产权证送去银行抵押 需要多久放款
你好!商业贷款正常是10个工作日。视各地不同。
购买抵押车听说不能过户,那么抵押车还能买吗?
抵押车是不能过户的,但是购买者可以正常使用并且年检等,风险肯定是存在的,但是抵押车购买的价格是非常低的,这也是抵押车的最大优势所在。汽车抵押给贷款机构:借款人申请汽车抵押贷款之后,将汽车抵押给贷款平台,在贷款没有还清的这个期间,又将汽车卖给其他用户。那么这种情况下,购买者的风险是非常大的,因为此时汽车在本质上是属于贷款机构的。
已装修好的新房还能申请装修贷款吗?
装修贷款申请要提供贷款用途证明,以及装修合同的等,已经装好好的房子,不太好申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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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答应给的婚房老人能反悔要回吗
各位:&br&我与老公02年,当时男方父母有四间房,答应给我们两间,2012年房子被占,四间房给了两套房,2014年5月房子回迁,因原来的四间房房照是公公的名字,回迁的两套房还是公公的名字,所以两套房的钥匙都是公公领的,到现在钥匙也不愿给我们,请问公公婆婆可以反悔再把房子要回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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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所有人转移所有权之前都不属于被赠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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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北京/朝阳区
擅长征地拆迁
律所: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
区域:北京/东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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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告诉你,老人没有去世,财产是不能继承的,只能是赠予。
赠与人反悔的,应当在赠与物交付前一年内撤销赠与,但是得符合法定条件,否则不可以。如果公证赠与超过一年,...
父母去世后共同签署了房产分配协议,可是其中一个人反悔说当时是很无奈的情况下签的所以不到公证处公证,因此房产无法过户。
··这是继承人协议继承,在没有过户以前,继...
没有书面遗嘱,口头遗嘱如果有人作证的话,也是可以的,不用公证。建议你赶紧收集证据。
建议直接问律师。
根据您的情况,家具是归您所有的。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生效后,如果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如若老人百年后,我母亲的房产,有什么样的说法,是否是母亲亲生的孩子来继承还是后找的老伴或者他的子女也有继承权?
两位老人属于同居关系。其财产,由于没有合法的婚姻...
答:   为避免购房人吃亏上当,我们提出防止陷阱的对策如下:
  第一,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对于购房人来说,挑选所购房屋的位置、压低价格固然重要,但我们认为更重要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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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求婚时送房产,离婚时要“收回”法院判“不能反悔”_网易新闻
求婚时送房产,离婚时要“收回”法院判“不能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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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 施法 记者 徐涛 实习生 董也) 求婚时,秦淮区一男子在房产证上加女友名字,条件是两人结婚。但是,领证后两人产生矛盾,未同居生活就到法院打起了离婚官司。男方认为,当初给女方加名字是以同居生活为条件的,现在两人无夫妻之实,要求女方“净身出户”。不过,法院却认为,不能以同居生活作为赠送房产的条件,判男方补偿女方17万元才能完全收回房产。昨天,市中院公布了这起保护女性权益的案例。
王少强大谢娟9岁,两人通过交友网站结识,但谢娟一直未下定决心与王少强结婚。2010年2月,王少强一再求婚,并在自己位于水榭华庭的房子产权证上加了谢娟的名字,当天,谢娟与他登记结婚。
可是,刚结婚,谢娟就在王少强的抽屉里发现了治疗阳痿的药,担心他没有生育能力,开始出现矛盾,两人始终未一起生活。当年11月,王少强向秦淮区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把房屋产权变更为他一人所有。
法庭上,王少强认为,他当时把房产证上加谢娟名字的原因,是要她跟自己结婚并同居生活,而谢娟婚后一直没有跟他共同生活,属于“违约”,所以房产应该归还。谢娟则认为,当时是王少强为追求自己而把房产证加上自己名字,而且两人离婚原因在于王少强没有生育能力,她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这套房产。
法官认为,婚姻是一种人身关系,不能作为赠与条件,所以王少强当初赠与房产时设定的“共居生活”条件是无效的,这套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不过,考虑到该房屋系王少强婚前购买并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还有20多万元的贷款没有还清,且两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很短,对该房产的分割应当充分考虑平衡双方的利益,所以判决由王少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并归还剩余贷款,但需补偿谢娟17万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本文来源:南京龙虎网-南京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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