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包括哪些内容,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欠交物业费

悬赏5积分我来回答
提问者:&&DJ&|[陕西 西安];& 12:58:00
全国最大免费法律咨询中心,等您法律在线咨询!
回答者专区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好评指数:1
回复时间: 14:25:00
建议起诉吧。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好评指数:9
回复时间: 21:51:00
向法院起诉维权。
系统自动回复
尊敬的用户您好,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律师回复,或者当前律师的回复还没有解决您的问题,建议您直接找或者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中顾法律网),快速解决您的问题。您也可以拨打全国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00-9164,进行电话咨询。
等待您来回答
请输入问题标题!(至少含有6-60个汉字)
注:请选择事情发生的地区
专业律师推荐
专业房产纠纷律师咨询
明星吸毒已经不是什么新鲜的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全体
中顾法律网版权所有 Copyright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豆丁微信公众号
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范本有风险,使用需谨慎,建议让专业律师为您起草合同.
价格与服务最优,限时低至3折
根据实际情况,量身定制合同
1个工作日完成,不限次数修改
律师解答不限时,提示风险及建议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不交房的行为构成侵占
麦琪计划(Docin Exact Match)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不交房的行为构成侵占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http://www.docin.com/DocinViewer--14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房屋出租物业费由谁来交,租客or房客?
发布时间:  浏览人数:5808人
节后,大量务工人员返工,扬城二手房迎来租房高潮。与此同时,许多物业工作人员也热心地当起“媒人”,为小区内需要出租房屋的业主“牵线搭桥”。但其中有物业公司反映,业主将房屋出租后,给他们的物业管理带来不少影响。
1、房客不登记,物业难管理。
记者相继走访了星河西岸、美琪、莱茵苑、佳家如意园等小区,其中仅星河西岸物业人员表示:“因该小区需要门禁卡进出,所以租户需要去物管处登记领取。”此外,星河西岸的小区快递服务中心留有租户的相关信息,所以物业人员对小区租户的情况还算比较了解。
而在其他小区中,物业工作人员都坦言,由于我市没有相关条例强制要求租户前往物管处登记,所以几乎没有租户会自觉这样做。佳家如意园的物业人员表示:“许多时候我们都是收到物业费才知道这家是租户。”
美琪小区的物业人员则担忧,因小区靠近学校,附近商贩众多,该小区成为租房“大户”,为了满足超多的求租需求,有的房东甚至不惜将车库改装成单间出租,不少业主见此有商机便争相效仿。大部分房客不管房屋是否存在危险,执意住在车库。小区项目经理无奈说道:“尽管我们对这些租户多次劝阻,但他们依然我行我素,认为其不受我们管理。”
2、公共设施常损坏,维修费用物业筹
还有物业公司人员反映,一些租户对小区没有归属感,只是将其当作暂留地,因此,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毫不怜惜,其中单元门损坏得最频繁、严重。锦苑物业负责人刘经理表示,小区需刷卡进出,可每户分到的门禁卡有限,有些合租人数较多的租户不能实现一人一卡,没有卡的租户干脆就将单元门强行打开,长此以往,单元门极易损坏。
“维修这些单元门的费用都是我们物业公司自掏腰包。”刘经理强调,每年在这方面的支出也是一笔不小的开销。
3、“群租”人数多,邻居投诉意见多
如今,许多刚踏入社会的年轻人为了省钱,喜欢几人合租一间房,但因工作、习惯等,大家作息不一,有时会在夜晚发出响动,干扰周边邻居。中江嘉荷苑的一位业主就曾投诉,其楼上两室一厅的房子,每天从早到晚有近10人进进出出,高跟鞋的声音、嬉笑打闹的声音让其苦不堪言。此外,有些多人住户,平时无暇顾及打扫房屋、清理垃圾,使得房内乌烟瘴气,屋外垃圾遍布,严重影响楼道环境,让周围业主诟病。
4、物业费难收缴,租户、房东互扯皮。
在采访中,许多物业负责人提及最多的当属物业费收缴问题。星河西岸的物业工作人员表示,小区内就曾出现过类似案例。“租户说是房东交,房东要求租户交,最后通过我们物业人员的耐心协调才化解了双方的矛盾,收回了物业费。”该人员提醒道:“许多房东在租房时没有意识到物业费或电梯费的收缴问题,房东不提,那租客自然默认物业费与自己无关,这极易成为日后双方相互扯皮的导火索。所以租房时,房东在相关协议中一定要明确这一点。”
佳家如意园的物业人员也谈到,一旦收取物业费,有些租户就表示,已将物业费交给了房东,让其自行对房东进行追缴。“这无疑给我们增加了工作量,因为有些房东很难联系到,需要我们多次确认、催缴。”
据了解,我市1998年实施的《扬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并没有体现物业公司与租户之间的“相处之道”。许多物业人员担心,在日常管理中,他们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去约束这些租户,同时,因这些租户而起的问题,他们很难持有解决依据。专业人士表示,随着“租户”问题的凸显,相关法律规定亟需完善。
【相关链接】
房屋出租后,谁该缴纳物业费?
根据《合同法》,承租人的义务仅限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因而只具有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没有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但是如果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方与出租方约定,由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并且物业管理公司也同意向承租人收取物业管理费,那么应由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若租赁合同对物业费由谁支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由房东承担的,物业费应当由房东承担。
为了避免日后纠纷,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要书面约定物业费由谁缴纳,并前往小区物管处进行登记证明。
承租人到期不缴物业费,房东负连带缴纳责任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所以,如果承租人到期没有支付物业管理费,业主需要承担连带缴纳责任。
那如果真遇上承租人约定缴纳物业费,但是到期却没有支付的情况,出租人应该怎么办?法律人士建议,出租人可以先缴纳物业费用,再向承租人追缴,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承租人不缴付物业费,出租人应当要求对方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如果承租人仍不履行,出租人可以中止租赁合同并通知对方,以承租人支付的预付租金和保证金支付欠缴的物业费。(扬州物业网&尹玉婷)
江苏省建设厅网站
市政府机构网站
其他相关链接网站
行业协会网站
管理部门: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业指导:扬州市物业管理中心&&&&扬州市房地产信息中心
服务电话:1&&&&版权所有:扬州物业网&&&& &&&&
今日访问量:2861人
当月访问量:192684人
总访问量:5406078人
当前在线人数:80人实务解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37个重要法律问题
我的图书馆
实务解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37个重要法律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属于高频案件,关涉到与人们生活平稳、居住安定,因此在法律实务中极其重要。立法对于这方面规定,也是极其繁杂的,而且实务中无论是此类案件事实认定,还是法律适用都有许多疑难问题亟待廓清。本文以“问答”的生动形式解答了此类案件中37极其重要的法律实务问题,囊括:房屋租赁合同效力及解除、房屋转租、优先购买权等重大实务问题。&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1、当事人就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对租赁房屋没有所有权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2、当事人就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3、当事人就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未办理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租赁房屋因出租人原因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致使房屋不符合使用条件,承租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4、涉及“群租”房屋的租赁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属于“群租”房屋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5、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未经合法审批订立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集体所有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租赁合同无效。但租赁合同出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以认定租赁合同有效。&二、经营性房屋租赁&6、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以租赁房屋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其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如何处理?&实践中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1)因租赁房屋在使用上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使承租人无法以该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但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房屋,或者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租赁房屋存在上述限制的除外。(2)租赁房屋在使用上虽存在行政管理限制,但承租人无法以该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发生的租金,可以根据承租人是否实际使用租赁房屋、租赁房屋瑕疵是否影响承租人实际经营、租赁合同目的是否实现、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减免。&7、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以出租人未协助其办理营业执照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如何处理?&租赁房屋在使用上不存在不能办理营业执照的行政管理限制,出租人迟延履行协助承租人以该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的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承租人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或根据出租房屋用途、合同签订目的等可以确定出租人不负有此协助义务的除外。&8、承租人以租赁房屋面积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拒付、减付租金的,如何处理?&实践中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1)租赁房屋是当事人双方认可的特定房屋,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为固定数额,出租人依约交付该特定房屋,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其又以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为由主张拒付、减付租金的,不予支持,但租赁合同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除外。(2)租赁房屋需要依据合同约定的面积来确定具体范围,租金数额与租赁面积直接相关,承租人以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为由,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要求出租人承担减付相应租金等违约责任的,可予支持。&9、租赁合同订立后,承租人以租赁房屋为经营场所设立企业并实际使用房屋产生纠纷的,如何处理?&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后,以租赁房屋为经营场所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实际使用房屋,因租赁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的,原则上应当依据合同相对性确定诉讼主体。出租人以承租人和实际使用房屋的企业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两者就租赁合同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该企业对承租人所欠合同债务构成债务加入的除外。实际使用房屋的企业同意承担承租人欠付租金等合同债务,或者其存在以自己名义交纳租金、与出租人进行债务对账清算等实际履行租赁合同义务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前述的债务加入。承租人作为发起人为设立公司租赁房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优先适用该规定。&10、带照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出租人将房屋及以该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并租赁给承租人,约定承租人持该营业执照在租赁房屋中实际经营,该合同包含了挂靠经营和房屋租赁两部分内容,当事人主张租赁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承租人实际经营的行业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或特殊资质行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因承租人带照经营行为违法以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据此要求解除合同的,可予支持。承租人要求减付租金的,可以根据承租人是否占有房屋从事实际经营、对承租人实际经营的影响、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确定。合同约定当事人将企业营业执照及作为经营场所的房屋交给相对方的同时,也将企业经营权、资产或从业人员交给相对方管理,并收取相应费用的,该合同性质上应认定为承包经营合同。&11、出租人是否有权以承租人拖欠租金为由采取断电(水、气)等行为,承租人是否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租金?&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经出租人催告并事先告知将采取断电(水、气)等行为的情况下,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依约支付租金,出租人采取前述行为属于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行为,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应当支付断电(水、气)期间的租金。出租人采取断电(水、气)等行为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应当与承租人欠付租金的数额、比例及过错程度相适应,超过必要限度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2、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遇拆迁合同解除,当事人何时有权解除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其他合法审批手续,并发布拆迁公告,当事人据此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13、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拆迁解除,当事人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存在争议,合同对此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1)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以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了营业执照,并在此实际经营,其要求出租人给付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出租人以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也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在其与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之间合理分配。(2)对于存在房屋性质以租赁为主要用途、租赁合同剩余期限较短等情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在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但出租人分得的数额不宜超过50%。(3)有证据证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定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或者补偿协议尚未签订,出租人亦未取得该补偿费,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予支持。承租人可待出租人取得补偿后再行主张权利或通过其他行政途径解决。(4)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时租赁合同已经期满终止,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给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予支持。(5)拆迁公告发布后房屋实际拆迁腾退前,租赁合同期满终止,且出租人已经取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给付该补偿费的,可酌情予以支持。当事人就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象、标准和数额等有争议的,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就相关事实咨询拆迁人予以确定。&三、房屋装饰装修损失&14、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饰装修或扩建行为未提出异议的,如何认定?&租赁合同约定房屋装饰装修或扩建须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或扩建,但在合理期限内(一般为六个月)未提出异议,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后又继续履行合同或接受承租人履行义务的,可以视为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扩建,或者放弃再提出异议的权利。&15、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承租人未要求赔偿装饰装修损失的,如何处理?&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或非因承租人单方违约导致解除,法院应当释明承租人可就装饰装修的现值或残值损失要求赔偿,承租人坚持不主张或只提出抗辩的,就装饰装修损失,法院不予处理,告知承租人可另行起诉。法院判决承租人腾退房屋的,应当告知其可就装饰装修物申请采取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16、法院依职权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对合同无效的后果,包括腾退房屋、装饰装修损失等是否一并处理?&当事人就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或解除发生争议,经审查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法院应当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尽量引导当事人就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一并处理,经释明当事人坚持不变更的,应当判决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并驳回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就房屋腾退、装饰装修损失等争议另行主张。&四、房屋租赁与转租&17、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出租人要求返还房屋的,次承租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转租合同亦不能履行,出租人既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也可以房屋物权人名义要求次承租人(实际使用房屋的承租人)腾退房屋。出租人仅以承租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追加次承租人为共同被告,或者申请通知次承租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也可基于判决生效后的执行以及保护次承租人利益的需要,直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次承租人为多人,且各方利益不同,则不宜追加次承租人为第三人,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另行分别解决。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纠纷中,次承租人要求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或出租人赔偿装饰装修损失或承担违约责任的,与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构成反诉,应告知次承租人可另行起诉。法院判决次承租人腾退房屋的,应当告知次承租人可就装饰装修物申请采取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18、房屋转租合同解除后,次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装饰装修损失的,如何处理?&因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导致转租合同解除,次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装饰装修损失的,不予支持,次承租人应当依据合同相对性向承租人主张权利,或者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代位权规定处理。&19、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后,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和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的房屋使用费的,如何处理?&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后,承租人和次承租人逾期腾退房屋给出租人造成损失,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和次承租人共同支付逾期腾房的房屋使用费的,应予支持。房屋使用费可依出租人请求参照租赁合同约定、转租合同约定或当时当地同地段房屋的租金标准酌情确定。&20、房屋连环转租中某一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当事人要求返还房屋的,如何处理?&房屋经多次转租,当事人就其中某一手租赁合同发生纠纷,经审查认定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该合同出租人要求返还房屋的,一般不需要追加其他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可以依据合同相对性判决承租人直接将房屋返还给该出租人。&21、承租人擅自转租获得差价收益是否属于不当得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房屋,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要求承租人返还向次承租人收取的超出出租人应收租金部分收益的,不予支持。&22、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纠纷中如何行使代偿请求权?&出租人以承租人欠付租金为由主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次承租人依据《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主张代承租人向出租人履行租赁合同债务的,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要求次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一般为三十日),按照出租人主张的租金和违约金数额向法院提供等额现金担保,逾期不提供的,对次承租人的该主张,不予支持。&五、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及民事责任&23、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如何确定?&实践中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1)诉讼前,当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相对方有异议致双方形成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即为合同解除之日。当事人诉讼请求中未要求确认合同解除具体时间的,可以在判决理由部分予以明确。(2)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径行向法院起诉或反诉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应当判决解除合同。(3)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是否解除存在争议,法院审理后认为主张解除的当事人无合同解除权,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当事人在诉讼中均同意解除合同的,以双方合意解除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24、承租人在合同租赁期限内单方搬离租赁房屋,并主张解除合同,而出租人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如何处理?&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内拒绝接收房屋,或者单方搬离租赁房屋并通知出租人收回房屋的行为,属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再履行租赁合同,其拒绝接收或搬离房屋的行为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不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效力,出租人有权据此解除合同,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法院释明出租人坚持不解除的,考虑到承租人不愿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该义务性质又不宜强制履行,租赁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法院可以直接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出租人收回房屋、当事人起诉或判决生效之日等时间合理确定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承租人拒绝履行租赁合同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出租人作为守约方也负有减少损失扩大的义务,具体损失数额由法院根据合同的剩余租期、租赁房屋是否易于再行租赁、出租人另行出租的差价,承租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定,一般以合同约定的三至六个月的租金为宜。出租人因自身事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的,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5、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标准如何确定?&房屋租赁合同的违约方主张违约金数额过高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准,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予以确定。承租人主张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数额过高,经审查出租人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一般以欠付租金为基数,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对违约金数额进行相应调整。&26、房屋租赁合同因违约解除产生的实际损失如何确定?&因承租人根本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赔偿其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等实际损失的,可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出租人根本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其另行寻找替代房屋周转期间所受损失的,可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损失具体数额不能确定的,可以推定为租赁房屋闲置期间或寻找替代房屋周转期间的租金损失,但最长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27、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信赖利益损失如何确定?&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被认定无效,经审查认为简单采用恢复原状的方式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信赖合同有效及能够履行的当事人一方要求对方赔偿因此所造成的订约机会损失等信赖利益损失的,可以根据诚信原则,综合当事人过错程度、另行租赁房屋的差价及成本、合同的剩余租期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损失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六个月的房屋使用费为限。&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28、《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同等条件”和出租人“通知”义务如何理解?&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屋转让的价格、价款支付方式等。出租人通知承租人时,应当告知租赁房屋转让的事实、时间及具体出卖条件。出租人虽然通知承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事实,但未告知具体出卖条件或告知内容不真实、不全面,或者在出卖条件发生变化后未及时告知承租人的,应当认定其未履行通知义务。&29、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转让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整体转让房屋,该房屋为不可分割或分割明显降低其整体价值,而承租人仅要求对其承租的部分房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或者承租人虽主张优先购买整体房屋,但其承租面积未达到整体房屋面积50%以上的,对承租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30、转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行使主体如何确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次承租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房屋,承租人或者次承租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均不予支持。&31、拖欠租金的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对租赁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并不以其依据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为前提。但承租人欠付租金已构成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且出租人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32、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约定主张优先承租权的,如何处理?&优先承租权并非法定权利,而是基于租赁合同的约定产生,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能对抗已经实际承租的善意第三人。出租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通知原承租人续租就将房屋另行出租给他人,承租人要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直接适用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的,不予支持。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损失等相应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七、其他&33、涉及房地产中介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实践中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1)房地产中介公司提供订立合同的居间服务,促成租赁合同成立,收取居间费用的,房屋出租委托合同性质上属于居间合同,租赁双方仅就租赁合同发生纠纷的,一般不需要追加中介公司参加诉讼。(2)房地产中介公司依约定向出租人交纳固定租金,并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租赁合同出租管理房屋、收取租金的,当事人应分别依据各自合同主张权利。&34、租赁期间房屋发生所有权变动的,出租主体的变更时间如何确定?房屋转让双方未通知承租人所有权变动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租赁房屋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时间为新的租赁关系成立的时间,转让房屋双方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房屋转让双方未将租赁房屋让与的事实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已经依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或者提前预付租金的,可以对抗买受人,买受人再向承租人主张该部分租金的,不予支持;房屋转让双方已经通知承租人向买受人支付租金后,承租人仍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不得对抗买受人,买受人要求承租人支付该部分租金的,应予支持。&35、诉讼期间发生的租金或房屋使用费如何承担?&出租人起诉要求承租人腾退房屋但未同时主张诉讼期间租金或房屋使用费的,法院可予以释明,告知其可以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承租人支付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租金或房屋使用费。诉讼期间发生的租金或房屋使用费根据承租人是否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房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评估鉴定期限延长的原因、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确定。诉讼期间,当事人双方同意终止合同或者经审查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法院应当组织双方尽快办理房屋交接,需要对装饰装修进行评估鉴定的,在完成鉴定所需要求后,法院也应尽快组织房屋交接。经法院释明当事人一方仍拒绝办理交接的,应当承担在此期间的房屋租金或房屋使用费。&36、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确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分期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最后一期租金约定支付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37、因公有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产生的纠纷是否适用本解答?&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转租前述房屋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答。----------------------------建筑房地产法律评论(jlcdlaw)传递建筑房地产行业最新、最热的政策法规,分享建设工程、房地产信托、PPP、工程保险、建筑业营改增等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实务,致力打造专业、开放、有深度的法律信息服务平台。由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运营管理。
TA的最新馆藏[转]&
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租赁合同承租人变更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