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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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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教育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
作者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中分局
来源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中分局
发布时间 /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根据《企业信息暂行公示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特此告知。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广媒处字2014第3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个人姓名(名称)证件号码单位名称山东教育电视台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邢顺峰违法行为类型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自2014年8月以来,当事人分别发布的“阿胶含片”、“ 帝皇汤”、“ 苗家减大肚汤”、“ 糖尿病自疗康复密码”、“《100天根治腰椎病》”、“红松蜂胶”、“ 苗医圣方”、“ 思邈神风痛方、药王风痛方”、“ 糖尿病综合症治疗仪”、“ 八宝强肾汤”、“ 东方活络方”、“ 罗天益御医骨病方”、“ 肾病指南”、“ 科晶盐藻”、“ 老傅家股骨头治疗仪”、“ CC祛斑精油”、“ 硒蛋白金杞明目方(硒明眼亮)”、“铁皮石斛”、“ 通脉强肾法”、“ 苗仙咳喘方”、“ 茅台酒”、“ 膝关节正通散”、“ 100天巧治眼病”、“ 苗药石斛”、“ 欧米伽叁”等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2、没收广告费用元,3、罚款2256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元,上缴国库。此外,建议将本案中广告经营者及广告主发布违法违规广告的相关证据移交至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另案处理。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中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中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市中市监广媒处字2014第32号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市中市监广媒处字2014第32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教育电视台;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号;
单位性质:国有事业法人;
住所:济南市千佛山西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邢顺峰;
举办单位:山东省教育厅;
宗旨和业务范围:从事教育及教学电视节目制作与播出;管理远程教育多媒体平台,实施远程教育;全省电化教育业务指导和管理;电视广告业的经营,教育与教学电视节目制作与发行;教育及教学电视节目研究;远程教育传输手段研究;教育电视节目保障研究;电化教育研究;教育电视宣传、管理研究。
教育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第4215001号;
业务范围:教育教学节目。
我局接上级机关交办和群众举报:(济工商广字【2014】第1203号、1230号、1230-1号、济工商广字【2015】第0104号、第19号、第27号、第42号、第56号、第58号、第106号、第120号及历下区工商局移交我局济工商广字【2014】第1022号、第0814-5号、鲁工商广字【2014】第357号、第338号、第387号、第314号和举报人王成佼日举报材料)。举报山东教育电视台自2014年8月以来,分别发布的“阿胶含片”、“ 帝皇汤”、“ 苗家减大肚汤”、“ 糖尿病自疗康复密码”、“《100天根治腰椎病》”、“红松蜂胶”、“ 苗医圣方”、“ 思邈神风痛方、药王风痛方”、“ 糖尿病综合症治疗仪”、“ 八宝强肾汤”、“ 东方活络方”、“ 罗天益御医骨病方”、“ 肾病指南”、“ 科晶盐藻”、“ 老傅家股骨头治疗仪”、“ CC祛斑精油”、“ 硒蛋白金杞明目方(硒明眼亮)”、“铁皮石斛”、“ 通脉强肾法”、“ 苗仙咳喘方”、“ 茅台酒”、“ 膝关节正通散”、“ 100天巧治眼病”、“ 苗药石斛”、“ 欧米伽叁”等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以涉嫌发布违法广告对山东教育电视台立案,由陈正义主办、凌东协办对其调查处理。
根据上级案件交办函和群众举报的内容,我局调查人员对举报人的举报材料进行逐一核实,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相关证据进行了取证。
调查期间,当事人的被委托人来我局接受询问,并提供了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书面情况说明、广告发布协议书复印件、广告审查表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调查人员调查、提取的主要证据包括:
证据一: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交(转)办函(复印件),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交(转)办函(复印件),举报材料(复印件),广告视频资料,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山东鲁教卫视广告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当事人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主体信息及委托权限。
证据三:对被委托人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26份,书面情况说明28份,广告发布协议书(复印件)2份,广告费收款凭证(复印件)2份,广告审查材料(复印件)25份,证实了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存在及收取广告费用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明细1分、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收取广告费明细1分。
证据五:北京天昊恒业广告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对北京天昊恒业广告有限公司被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
证据六:北京林恺天安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对北京林恺天安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
证据七:西安金正广告有限公司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信息打印件1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被委托人、证据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本案没有采取强制措施,也未达到移送公安机关的条件。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于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市中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市中市监广媒告字<2014>第32号),在规定的时间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意见。
经查实:(一)当事人发布的“阿胶含片” 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时间分别为日16时29分左右,播放时长为4分27秒,广告费收取标准为800元/分钟、收取广告费3560元;日16时29分左右、播放时长为28分08秒、广告费收取标准为800元/分钟、收取广告费22506.67元;日16时18分、播放时长为4分27秒、广告费收取标准为800元/分钟、收取广告费3560元;日16时30分左右、播放时长为2分56秒、广告费收取标准为800元/分钟、收取广告费2346.67元;日16时30分左右、播放时长为27分33秒、广告费收取标准为800元/分钟、收取广告费22040元;日8时29分左右、播放时长为8分15秒、广告费收取标准为300元/分钟、收取广告费2475元;日8时20分左右、播放时长为21分48秒、广告费收取标准为300元/分钟、收取广告费6540元。上述总的广告费用总计63028.34元。因“阿胶含片”广告播出时间较长,其广告费是以应收广告费5折的标准收取的,上述广告实收广告费为31514.17元。
在该广告中含有“以主讲人肖丽华、胡祖秦、田研华等专家形象及多名消费者形象进行宣传,广告中发布阿胶含片补气养血百病消、能够消除从头到脚的各种气虚、血虚及各类慢性疾病”等内容,广告中未发布批准文号。
(二)当事人发布的“铁皮石斛” 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时间为日8时19分左右播出,播放时长24分30秒,广告费收取标准300元/分,收取广告费7350元。
该广告内容含有“广告中出现“九大病症好得快,画面出现孙明义专家形象介绍铁皮石斛的功效,画面显示铁皮石斛对心脏病、心绞痛等症状有疗效,是心脏病患者的首选。并有多名消费者形象进行宣传”等内容。
(三)当事人发布的“糖尿病自疗康复密码(平塘奇膳肉桂苦瓜粉)”食品广告,发布时间为日11时59分左右播出、播出时长1分54秒、广告费收取标准为800元/分钟、收取广告费1520元。
该广告含有“很多老糖友看完此书后恍然大悟,原来康复糖尿病可以这么简单。很多受益者都是采用书中介绍的植物方法告别了打针吃药和并发症的折磨,和正常人一样吃喝不忌口。专家形象及多名消费者形象进行宣传”等内容,且广告中未发布批准文号。
(四)当事人发布的“八宝强肾汤”食品广告,发布时间为日23时30分左右播出、播放时长4分46秒、广告费收取标准300元/分钟、收取广告费1430元;日23时30分左右播出、播放时长4分46秒、广告费收取标准300元/分钟、收取广告费1430元。上述广告费用是总计2860元。
该广告含有“画面出现著名老中医、中医世家、补肾专家高振宗形象, 只要你是男人,不管你虚到什么程度,我一碗汤就能给你补回来。别的我们不敢承诺,男人补肾这一块,我们是全国第一。据服用过的人反应,只要是男人难以启齿的生活部如意的方面,比如:无力、乏力、时间短、出虚汗、透支过度,他的汤只要一喝下去,马上立竿见影。还有不少人,前列腺尿频、尿急、腰酸背痛、脱发少发,也喝他的汤,实现了汤到病去的效果”等内容,且于广告中未发布批准文号。
(五)当事人发布的“科晶盐藻”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时间为日23时左右播出、播放时长21分12秒、广告费收取标准300元/分钟、收取广告费6360元。
该广告含有“早吃盐藻少得病,多吃盐藻身板硬,天天好精神,神奇盐藻,吃了浑身哪都好,这些都是老百姓喜欢挂在嘴边的顺口溜,本来是想用盐藻调理这个病,没想到这个病好了那个病也好了……目前已证实人们通过服用科晶盐藻,能直接感觉到的作用就有50多种:便秘1—3天;经常感冒5—7天;失眠2—7天;疲劳无力2—5天;眩晕7—10天;打瞌睡4—10天;尿多尿频5—15天;高血压3—15天...... 画面出现专家及消费者形象,广告语含有每天吃一粒盐藻得到证实的效果:平稳血压、融化血栓”等内容,且于广告中未发布批准文号。
(六)当事人发布的“茅台酒”酒类广告,发布时间为日11时34分左右播出,播放时长14分57秒,广告费收取标准800元/分、收取广告费用是11960元。
该广告含有“画面出现主持人和于总形象,3分51秒处于总介绍茅台五星级原浆酒是我们茅台集团唯一一款高端商务珍藏酒,4分10秒处画面出现新闻报道视频资料”等内容,广告中未发布批准文号。
(七)当事人发布的“欧米伽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时间为日9时30分左右播出、播放时长17分55秒、广告费收取标准800元/分、共收取广告费14333.33元。
该广告含有“服用两周期后,血压血脂血糖指标恢复正常,支气管炎等各种炎症消失”等内容,广告中未发布批准文号。
(八)当事人发布的“苗家减大肚汤”食品广告,发布时间为日12时29分左右播出、播出时长为30分12秒、广告费收取标准800元/分钟、收取广告费24160元;日12时29分左右播出、播出时长6分48秒、广告费收取标准800元/分钟、收取广告费5440元;日12时29分左右播出、播出时长3分9秒、广告费收取标准800元/分钟、收取广告费2520元;日12时29分左右播出、播出时长6分48秒、广告费收取标准800元/分钟、收取广告费5440。上述广告费用合计37560元。因“苗家减大肚汤”广告在山东教育电视台播出时间较长,其广告费是以应收广告费5折的标准收取的,上述广告实收广告费为18780元。
该广告含有“以主讲人王玲的专家形象及多名消费者形象进行宣传,且于广告中未发布批准文号及心血管病、脂肪肝、产后妇科病全部恢复”等内容。
(九)当事人发布的“帝皇汤”食品广告,发布时间为日10时59分钟左右、播放时长为28分27秒、广告费收取标准为800元/分、收取广告费22760元;日10时59分钟左右、播放时长为1分11秒、广告费收取标准为800元/分、收取广告费946.67元;日10时59分左右、播放时长为5分10秒、广告费收取标准为800元/分、收取广告费4133.33元。山东教育电视台与北京天昊恒业广告有限公司约定的广告费为1200元/分,但实际执行的是800元/分,夜间为300元/分。上述广告费用合计27840元。
该广告含有“以主讲人高振宗的专家形象及多名消费者形象进行宣传,且于广告中未发布批准文号及男人的肾虚没有治不好的”等内容。
(十)当事人发布的“苗药石斛”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时间为日9时30分左右播出、播放时长9分30秒、广告费收取标准800元/分、收取广告费7600元。
该广告含有“专家形象及多名消费者形象进行宣传,且于广告中未发布批准文号及能治疗心血管疾病”等内容
(十一)当事人发布的“红松蜂胶(凯美奇牌蜂胶软胶囊)”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时间为日11时30分左右播出、播出时长5分11秒、广告费收取标准800元/分钟、收取广告费4146.67元;日11时22分左右播出、播出时长12分13秒、广告费收取标准800元/分钟、收取广告费9773.33元;日11时22分左右播出、播出时长17分8秒、广告费收取标准800元/分钟、收取广告费13706.67元。上述广告费用合计27626.67元。因“红松蜂胶”广告在山东教育电视台播出时间较长,其广告费是以应收广告费5折的标准收取的,上述广告实收广告费为13813.34元。
该广告含有“以主讲人王连清的专家形象及多名消费者形象进行宣传,对糖尿病并发症有治疗作用”等内容。
(十二)当事人发布的“膝关节正通散” 保健用品广告,发布时间为日15时02分左右播出、播放时长1分3秒、广告费收取标准800元/分、收取广告费用是840元。
该广告内容含有“出现多名消费者形象进行宣传,并宣称能够缓解疼痛,治愈关节病”等内容,且于广告中未发布批准文号。
(十三)当事人发布的“思邈神风痛方”、“药王风痛方” 保健用品广告,发布时间为“思邈神风痛方”广告具体播出时间及时段为:日16时30分左右播出、播放时长29分41秒、广告费收取标准800元/分、收取广告费23746.33元;日16时29分左右播出、播放时长1分1秒、广告费收取标准800元/分、收取广告费813.33。“药王风痛方”广告播出时间及时段为日21时29分左右播出、播放时长1分2秒、广告费收取标准300元/分、收取广告费310。上述广告费合计24869.66元。
该广告内容含有“以主讲人中华医学会风湿骨病分会委员:韩庭琦的专家形象及多名消费者形象进行宣传及韩教授祖传思邈神风痛方三特点见效快、疗程短、每天只要3块钱,就可以康复风湿骨病以帮助无数的患者恢复了健康”等内容,广告中未发布产品批准文号。
(十四)当事人发布的“苗医圣方(苗老吉伸筋骨康膜)”保健用品广告,发布时间为日12时30分左右播出、播出时长23分46秒、广告费收取标准800元/分、收取广告费19013.33元。
该广告含有“画面出现专家李老师形象;2分08秒开始,请多位患者上台,现场涂抹,介绍疗效。李老师宣称:只要坚持用,肯定能把你的腰椎间盘突出治好,让骨头吃药,很快您就能见到比较好的效果……而且能起到不复发的作用”等内容,广告中未发布批准文号。
(十五)当事人发布的“东方活络方” 医疗器械广告,发布时间为日23时50分左右播出、播放时长8分26秒、广告费收取标准300元/分、收取广告费2530元;日23时50分左右播出、播放时长8分26秒、广告费收取标准300元/分、收取广告费2530元。上述广告费用合计5060元。
该广告内容含有“画面出现王教授及患者形象,解说“王教授从医几十年,只有一个治病理念,那就是让患者朋友们花小钱治大病。东方活络方,每天仅需要3块钱,3块钱就可以治好风湿骨病。用东方活络方,很快就能起到现在的药性,这个药性通过皮肤,渗透到你的骨头上,正在给你的骨头修复它的骨洞,以后只要坚持使用、坚持锻炼,必然会摆脱风湿骨痛。每天只要3块钱就治好风湿骨病,我们保证使用东方活络方一定可以有很好的治疗效果”等内容,且广告中未发布产品批准文号。
(十六)当事人发布的“硒明眼亮(金杞明目洗眼液)”医疗器械广告,发布时间为日6时30分左右播出,播放时长3分41秒,广告费收取标准300元/分、收取广告费1105元。
该广告含有“画面出现中华眼健康视觉康复中心邵佩主任专家形象,给眼洗个澡,最简单的方法治好眼病。硒蛋白金杞明目方真正做到了给眼吃药,直达病灶,成功解决了老百姓眼中的疑难杂症”等内容,且未发布广告批准文号及产品生产批准文号。
(十七)当事人发布的“糖尿病综合治疗仪”医疗器械广告,发布时间为日12时10分左右播出、播出时长1分59秒、广告费收取标准800元/分、收取广告费1586.67元。
该广告含有“画面出现医生及患者形象,“糖尿病综合症治疗仪适用于:2型糖尿病血糖高及糖尿病并发症、糖尿病心脑血管病变、糖尿病眼病、糖尿病肾病、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糖尿病足等。立体交叉式为糖尿病人的身体保驾护航”等内容,且广告中未发布批准文号。
(十八)当事人发布的“罗天益御医骨病方” 医疗器械广告,发布时间为日6时50分左右播出、播出时长9分22秒、广告费收取标准300元/分、收取广告费2810元;日06时56分左右播出、播放时长9分20秒、广告费收取标准300元/分、收取广告费2800元。上述广告费用合计5610元。
该广告含有“画面出现罗振常教授形象及消费者形象,广告语含有罗老师的罗天益御医骨病方给骨头吃药的方法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些问题、康复风湿骨病只需要一个月”等内容,且于广告中未发布批准文号。
(十九)当事人发布的“老傅家股骨头治疗仪”医疗器械广告,发布时间为日14时30分左右播出、播放时长54秒、广告费收取标准800元/分收取广告费720元。
该广告含有“老傅家股骨头治疗仪治疗股骨头坏死,让你能走能跳,生活能自理。画面出现患者使用治疗仪的形象”等内容,且于广告中未发布广告批准文号。
(二十)当事人发布的“100天巧治眼病(一生美蓝莓虾青素眼贴)”化妆品广告,发布时间为日8时23分左右播出、播放时长1分3秒、广告费收取标准300元/分钟、 收取广告费用315元。
该广告中含有“专家形象及多名消费者形象进行宣传,广告中未发布批准文号及100天巧治眼病”等内容。
(二十一)当事人发布的“CC祛斑精油”化妆品广告,发布时间为日7时40分左右播出、播放时长9分3秒、广告费收取标准300元/分钟、收取广告费2715元;时日7时40分左右播出、播放时长11分40秒、广告费收取标准300元/分钟、收取广告费3500。上述广告费用合计6215元。
该广告含有“画面出现吉米形象,并介绍瑞士cc祛斑精油的成分及功效。随之出现各地使用者形象,并介绍使用后的祛斑效果。画面出现陈小艺形象,陈小艺介绍cc祛斑精油的功效,随后出现使用者形象,并介绍使用后效果。随后画面出现促销内容。画面出现多位消费者形象,并出现使用CC祛斑精油前后多幅对比照片,10分15秒画面出现全球第一款专业祛斑美白精油宣传语,10分57秒出现周海媚形象,只有精油能祛斑,祛斑只能用CC的广告语”等内容。
(二十二)当事人发布的“100天根治腰椎病”书籍广告,发布时间为日7时30分左右播出、播出时长2分34秒、广告费收取标准300元/分钟、收取广告费770元;日13时55分左右播出、播出时长2分47秒、广告费收取标准800元/分钟、收取广告费2226.67元;日7时30分左右播出、播出时长2分31秒、广告费收取标准300元/分钟、收取广告费755元;日13时45分左右播出、播出时长33秒、广告费收取标准800元/分钟、收取广告费440元。上述广告费用合计4191.67元。
该广告含有“田德运教授潜心编著,“为响应国家号召,普及推广腰椎病最新康复书籍《100天根治腰椎病》一书即日起全国免费发放;本次免费赠书活动得到国家医药卫生部门的全力支持;《100天根治腰椎病》一书是世界卫生组织、中华医师联合会、中华中医药管理协会联合推荐的图书。首次披露了他所发明的被称为非手术治疗腰椎病领域最有效方法的“融核通椎疗法”治愈老腰突老腰病”等内容,广告所宣传的内容,山东教育电视台无法提供相应的依据和证明材料。
(二十三)当事人发布的“肾病指南”书籍广告,发布时间为日10时19分左右播出、播放时长时长2分39秒、广告费收取标准800元/分、收取广告费2120元;日23时30分左右播出、播放时长2分41秒、广告费收取标准300元/分钟、收取广告费805元。上述广告费用合计2925元。
该广告含有“《肾病保健指南》不老前列腺,清宫长春之秘,是由陈教授及他的学生共同挖掘《清宫医案慈禧光绪医方选议》,历时数年编写而成。并通过大量的实验,以及数千例前列腺、肾虚患者如何通过NIS疗法解决前列腺、肾的共同病根”等内容。山东教育电视台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内容相应的依据和证明材料。
(二十四)当事人发布的“通脉强肾法”书籍广告,发布时间为日9时27分左右播出、播放时长2分40秒、广告费收取标准800元/分、收取广告费2133.33元。
该广告含有“画面出现患者形象,视频后期出现“治病保命,一书搞定”的宣传口号”等内容,山东教育电视台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内容相应的依据和证明材料。
(二十五)当事人发布的“苗医鲜药(消喘膏)”药品广告,发布时间为日16时44分左右播出,播出时长17分30秒,广告费收取标准800元/分钟、收取广告费14000元。
该广告含有“画面出现专家刘老师形象介绍苗仙咳喘方的功效,4分46秒后年出现多位患者形象演示使用苗仙咳喘方后的效果。”等内容。且未发布广告批准文号及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为:
(一)当事人发布的“阿胶含片” 保健食品广告含有“以主讲人肖丽华、胡祖秦、田研华等专家形象及多名消费者形象进行宣传,广告中发布阿胶含片补气养血百病消、能够消除从头到脚的各种气虚、血虚及各类慢性疾病”等内容,广告中未发布批准文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和《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第九条“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第十二条“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二)当事人发布的“铁皮石斛” 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含有“九大病症好得快,画面出现孙明义专家及消费者形象介绍铁皮石斛的功效,画面显示铁皮石斛对心脏病、心绞痛等症状有疗效,是心脏病患者的首选。并有多名消费者形象进行宣传”等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和《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及第九条“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三)当事人发布的“糖尿病自疗康复密码(平塘奇膳肉桂苦瓜粉)”食品广告含有“很多老糖友看完此书后恍然大悟,原来康复糖尿病可以这么简单。很多受益者都是采用书中介绍的植物方法告别了打针吃药和并发症的折磨,和正常人一样吃喝不忌口。专家形象及多名消费者形象进行宣传”等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和《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及第九条“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四)当事人发布的“八宝强肾汤”食品广告,含有“画面出现著名老中医、中医世家、补肾专家高振宗形象, 只要你是男人,不管你虚到什么程度,我一碗汤就能给你补回来。别的我们不敢承诺,男人补肾这一块,我们是全国第一。据服用过的人反应,只要是男人难以启齿的生活部如意的方面,比如:无力、乏力、时间短、出虚汗、透支过度,他的汤只要一喝下去,马上立竿见影。还有不少人,前列腺尿频、尿急、腰酸背痛、脱发少发,也喝他的汤,实现了汤到病去的效果”等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和《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及第九条“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五)当事人发布的“科晶盐藻”保健食品广告含有“早吃盐藻少得病,多吃盐藻身板硬,天天好精神,神奇盐藻,吃了浑身哪都好,这些都是老百姓喜欢挂在嘴边的顺口溜,本来是想用盐藻调理这个病,没想到这个病好了那个病也好了……目前已证实人们通过服用科晶盐藻,能直接感觉到的作用就有50多种:便秘1—3天;经常感冒5—7天;失眠2—7天;疲劳无力2—5天;眩晕7—10天;打瞌睡4—10天;尿多尿频5—15天;高血压3—15天...... 画面出现专家及消费者形象,广告语含有每天吃一粒盐藻得到证实的效果:平稳血压、融化血栓”等内容,且于广告中未发布批准文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和《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第九条“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第十二条“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六)当事人发布的“茅台酒”酒类广告含有“画面出现主持人和于总形象,3分51秒处于总介绍茅台五星级原浆酒是我们茅台集团唯一一款高端商务珍藏酒,4分10秒处画面出现新闻报道视频资料”等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的规定,已构成利用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
(七)当事人发布的“欧米伽叁”保健食品广告含有消费者形象及“服用两周期后,血压血脂血糖指标恢复正常,支气管炎等各种炎症消失”等内容,广告中未发布批准文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和《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第九条“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第十二条“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八)当事人发布的“苗家减大肚汤”食品广告含有“以主讲人王玲的专家形象及多名消费者形象进行宣传,且于广告中未发布批准文号及心血管病、脂肪肝、产后妇科病全部恢复”等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和《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及第九条“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九)当事人发布的“帝皇汤”食品广告含有“以主讲人高振宗的专家形象及多名消费者形象进行宣传,且于广告中未发布批准文号及男人的肾虚没有治不好的”等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和《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及第九条“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十)当事人发布的“苗药石斛”保健食品广告含有“专家形象及多名消费者形象进行宣传,宣称能治疗心血管疾病”等内容,且广告中未发布批准文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第九条“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第十二条“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十一)当事人发布的“红松蜂胶(凯美奇牌蜂胶软胶囊)”保健食品广告含有“以主讲人王连清的专家形象及多名消费者形象进行宣传,对糖尿病并发症有治疗作用”等内容,且广告中未发布批准文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和《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第九条“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第十二条“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十二)当事人发布的“膝关节正通散” 保健用品广告内容含有“出现多名消费者形象进行宣传,并宣称能够缓解疼痛,治愈关节病”等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十三)当事人发表的“思邈神风痛方”、“药王风痛方” 保健用品广告含有“以主讲人中华医学会风湿骨病分会委员:韩庭琦的专家形象及多名消费者形象进行宣传及韩教授祖传思邈神风痛方三特点见效快、疗程短、每天只要3块钱,就可以康复风湿骨病以帮助无数的患者恢复了健康”等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十四)当事人发布的“苗医圣方(苗老吉伸筋骨康膜)”保健用品广告含有“画面出现专家李老师形象;2分08秒开始,请多位患者上台,现场涂抹,介绍疗效。李老师宣称:只要坚持用,肯定能把你的腰椎间盘突出治好,让骨头吃药,很快您就能见到比较好的效果……而且能起到不复发的作用”等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十五)当事人发布的“东方活络方” 医疗器械广告含有“画面出现王教授及患者形象,解说“王教授从医几十年,只有一个治病理念,那就是让患者朋友们花小钱治大病。东方活络方,每天仅需要3块钱,3块钱就可以治好风湿骨病。用东方活络方,很快就能起到现在的药性,这个药性通过皮肤,渗透到你的骨头上,正在给你的骨头修复它的骨洞,以后只要坚持使用、坚持锻炼,必然会摆脱风湿骨痛。每天只要3块钱就治好风湿骨病,我们保证使用东方活络方一定可以有很好的治疗效果”等内容,且广告中未发布产品批准文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及《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十五条“医疗器械广告经审查批准后,应当将广告审查批准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未标明广告审查批准号或者批准号已过期、被撤销的医疗器械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十六)当事人发布的“硒明眼亮(金杞明目洗眼液)”医疗器械广告含有“画面出现中华眼健康视觉康复中心邵佩主任专家形象,给眼洗个澡,最简单的方法治好眼病。硒蛋白金杞明目方真正做到了给眼吃药,直达病灶,成功解决了老百姓眼中的疑难杂症”等内容,且未发布广告批准文号及产品生产批准文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及《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十五条“医疗器械广告经审查批准后,应当将广告审查批准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未标明广告审查批准号或者批准号已过期、被撤销的医疗器械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十七)当事人发布的“糖尿病综合治疗仪”医疗器械广告含有“画面出现医生及患者形象,“糖尿病综合症治疗仪适用于:2型糖尿病血糖高及糖尿病并发症、糖尿病心脑血管病变、糖尿病眼病、糖尿病肾病、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糖尿病足等。立体交叉式为糖尿病人的身体保驾护航”等内容,且广告中未发布批准文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及《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十五条“医疗器械广告经审查批准后,应当将广告审查批准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未标明广告审查批准号或者批准号已过期、被撤销的医疗器械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十八)当事人发布的“罗天益御医骨病方” 医疗器械广告含有“画面出现罗振常教授形象及消费者形象,广告语含有罗老师的罗天益御医骨病方给骨头吃药的方法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些问题、康复风湿骨病只需要一个月”等内容,且于广告中未发布批准文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及《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十五条“医疗器械广告经审查批准后,应当将广告审查批准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未标明广告审查批准号或者批准号已过期、被撤销的医疗器械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十九)当事人发布的“老傅家股骨头治疗仪”医疗器械广告含有“老傅家股骨头治疗仪治疗股骨头坏死,让你能走能跳,生活能自理。画面出现患者使用治疗仪的形象”等内容,且于广告中未发布广告批准文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及《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十五条“医疗器械广告经审查批准后,应当将广告审查批准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未标明广告审查批准号或者批准号已过期、被撤销的医疗器械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二十)当事人发布的“100天巧治眼病(一生美蓝莓虾青素眼贴)”化妆品广告含有“专家形象及多名消费者形象进行宣传及100天巧治眼病”等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三)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二十一)当事人发布的“CC祛斑精油”化妆品广告含有“画面出现吉米形象,并介绍瑞士cc祛斑精油的成分及功效。随之出现各地使用者形象,并介绍使用后的祛斑效果。画面出现陈小艺形象,陈小艺介绍cc祛斑精油的功效,随后出现使用者形象,并介绍使用后效果。随后画面出现促销内容。画面出现多位消费者形象,并出现使用CC祛斑精油前后多幅对比照片,10分15秒画面出现全球第一款专业祛斑美白精油宣传语,10分57秒出现周海媚形象,只有精油能祛斑,祛斑只能用CC的广告语”等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五)项“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五)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二十二)当事人发布的“100天根治腰椎病”书籍广告含有“田德运教授潜心编著,“为响应国家号召,普及推广腰椎病最新康复书籍《100天根治腰椎病》一书即日起全国免费发放;本次免费赠书活动得到国家医药卫生部门的全力支持;《100天根治腰椎病》一书是世界卫生组织、中华医师联合会、中华中医药管理协会联合推荐的图书。首次披露了他所发明的被称为非手术治疗腰椎病领域最有效方法的“融核通椎疗法”治愈老腰突老腰病”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广告所宣传内容的相应的依据和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二十三)当事人发布的“肾病指南”书籍广告含有“《肾病保健指南》不老前列腺,清宫长春之秘,是由陈教授及他的学生共同挖掘《清宫医案慈禧光绪医方选议》,历时数年编写而成。并通过大量的实验,以及数千例前列腺、肾虚患者如何通过NIS疗法解决前列腺、肾的共同病根”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内容相应的依据和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二十四)当事人发布的“通脉强肾法”书籍广告含有“画面出现患者形象,视频后期出现“治病保命,一书搞定”的宣传口号”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内容相应的依据和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二十五)当事人发布的“苗医鲜药(消喘膏)”药品广告含有“画面出现专家刘老师形象介绍苗仙咳喘方的功效,4分46秒后年出现多位患者形象演示使用苗仙咳喘方后的效果。”等内容。且未发布广告批准文号及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及《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七条第一款“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一)当事人发布的“阿胶含片” 保健食品广告含有“以主讲人肖丽华、胡祖秦、田研华等专家形象及多名消费者形象进行宣传,广告中发布阿胶含片补气养血百病消、能够消除从头到脚的各种气虚、血虚及各类慢性疾病”等内容,广告中未发布批准文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和《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济南市工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JNCF-GS)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
2、 没收广告费用31514.17元,
3、罚款31558.67元。
(二)当事人发布的“铁皮石斛” 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含有“九大病症好得快,画面出现孙明义专家及消费者形象介绍铁皮石斛的功效,画面显示铁皮石斛对心脏病、心绞痛等症状有疗效,是心脏病患者的首选。并有多名消费者形象进行宣传”等内容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和《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济南市工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JNCF-GS)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
2、没收广告费用7350元,
3、罚款7350元。
(三)当事人发布的“糖尿病自疗康复密码(平塘奇膳肉桂苦瓜粉)”食品广告含有“很多老糖友看完此书后恍然大悟,原来康复糖尿病可以这么简单。很多受益者都是采用书中介绍的植物方法告别了打针吃药和并发症的折磨,和正常人一样吃喝不忌口。专家形象及多名消费者形象进行宣传”等内容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和《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济南市工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JNCF-GS)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
2、没收广告费用1520元,
3、罚款1520元。
(四)当事人发布的“八宝强肾汤”食品广告,含有“画面出现著名老中医、中医世家、补肾专家高振宗形象, 只要你是男人,不管你虚到什么程度,我一碗汤就能给你补回来。别的我们不敢承诺,男人补肾这一块,我们是全国第一。据服用过的人反应,只要是男人难以启齿的生活部如意的方面,比如:无力、乏力、时间短、出虚汗、透支过度,他的汤只要一喝下去,马上立竿见影。还有不少人,前列腺尿频、尿急、腰酸背痛、脱发少发,也喝他的汤,实现了汤到病去的效果”等内容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和《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济南市工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JNCF-GS)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
2、没收广告费用2860元,
3、罚款2860元。
(五)当事人发布的“科晶盐藻”保健食品广告含有“早吃盐藻少得病,多吃盐藻身板硬,天天好精神,神奇盐藻,吃了浑身哪都好,这些都是老百姓喜欢挂在嘴边的顺口溜,本来是想用盐藻调理这个病,没想到这个病好了那个病也好了……目前已证实人们通过服用科晶盐藻,能直接感觉到的作用就有50多种:便秘1—3天;经常感冒5—7天;失眠2—7天;疲劳无力2—5天;眩晕7—10天;打瞌睡4—10天;尿多尿频5—15天;高血压3—15天...... 画面出现专家及消费者形象,广告语含有每天吃一粒盐藻得到证实的效果:平稳血压、融化血栓”等内容,且于广告中未发布批准文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和《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济南市工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JNCF-GS)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
2、没收广告费用6360元,
3、罚款6360元。
(六)当事人发布的“茅台酒”酒类广告含有“画面出现主持人和于总形象,3分51秒处于总介绍茅台五星级原浆酒是我们茅台集团唯一一款高端商务珍藏酒,4分10秒处画面出现新闻报道视频资料”等内容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合以上三项,参照《济南市工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JNCF-GS)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
2、罚款5000元。
(七)当事人发布的“欧米伽叁”保健食品广告含有消费者形象及“服用两周期后,血压血脂血糖指标恢复正常,支气管炎等各种炎症消失”等内容,广告中未发布批准文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和《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济南市工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JNCF-GS)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
2、没收广告费用14333.33元,
3、罚款14333.33元。
(八)当事人发布的“苗家减大肚汤”食品广告含有“以主讲人王玲的专家形象及多名消费者形象进行宣传,且于广告中未发布批准文号及心血管病、脂肪肝、产后妇科病全部恢复”等内容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和《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济南市工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JNCF-GS)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
2、没收广告费用18780元,
3、罚款18780元。
(九)当事人发布“帝皇汤”食品广告含有“以主讲人高振宗的专家形象及多名消费者形象进行宣传,且于广告中未发布批准文号及男人的肾虚没有治不好的”等内容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和《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济南市工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JNCF-GS)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
2、没收广告费用27840元,
3、罚款27840元。
(十)当事人发布“苗药石斛”保健食品广告含有“专家形象及多名消费者形象进行宣传,宣称能治疗心血管疾病”等内容,且广告中未发布批准文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和《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济南市工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JNCF-GS)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
2、没收广告费用7600元,
3、罚款7600元。
(十一)当事人发布“红松蜂胶(凯美奇牌蜂胶软胶囊)”保健食品广告含有“以主讲人王连清的专家形象及多名消费者形象进行宣传,对糖尿病并发症有治疗作用”等内容,且广告中未发布批准文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和《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济南市工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JNCF-GS)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
2、没收广告费用13813.34元,
3、罚款13813.34元。
(十二)当事人发布“膝关节正通散” 保健用品广告内容含有“出现多名消费者形象进行宣传,并宣称能够缓解疼痛,治愈关节病”等内容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的规定参照《济南市工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JNCF-GS)之规定,建议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
2、没收广告费用840元,
3、罚款840元。
(十三)当事人发布“思邈神风痛方”、“药王风痛方” 保健用品广告含有“以主讲人中华医学会风湿骨病分会委员:韩庭琦的专家形象及多名消费者形象进行宣传及韩教授祖传思邈神风痛方三特点见效快、疗程短、每天只要3块钱,就可以康复风湿骨病以帮助无数的患者恢复了健康”等内容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的规定参照《济南市工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JNCF-GS)之规定,建议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
2、没收广告费用24869.66元,
3、罚款24869.66元。
(十四)当事人发布“苗医圣方(苗老吉伸筋骨康膜)”保健用品广告含有“画面出现专家李老师形象;2分08秒开始,请多位患者上台,现场涂抹,介绍疗效。李老师宣称:只要坚持用,肯定能把你的腰椎间盘突出治好,让骨头吃药,很快您就能见到比较好的效果……而且能起到不复发的作用”等内容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的规定,参照《济南市工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JNCF-GS)之规定,建议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
2、没收广告费用19013.33元,
3、罚款19013.33元。
(十五)当事人发布“东方活络方” 医疗器械广告含有“画面出现王教授及患者形象,解说“王教授从医几十年,只有一个治病理念,那就是让患者朋友们花小钱治大病。东方活络方,每天仅需要3块钱,3块钱就可以治好风湿骨病。用东方活络方,很快就能起到现在的药性,这个药性通过皮肤,渗透到你的骨头上,正在给你的骨头修复它的骨洞,以后只要坚持使用、坚持锻炼,必然会摆脱风湿骨痛。每天只要3块钱就治好风湿骨病,我们保证使用东方活络方一定可以有很好的治疗效果”等内容,且广告中未发布产品批准文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参照《济南市工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JNCF-GS)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
2、没收广告费用5060元,
3、罚款5060元。
(十六)当事人发布“硒明眼亮(金杞明目洗眼液)”医疗器械广告含有“画面出现中华眼健康视觉康复中心邵佩主任专家形象,给眼洗个澡,最简单的方法治好眼病。硒蛋白金杞明目方真正做到了给眼吃药,直达病灶,成功解决了老百姓眼中的疑难杂症”等内容,且未发布广告批准文号及产品生产批准文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参照《济南市工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JNCF-GS)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
2、没收广告费用1105元,
3、罚款1105元。
(十七)当事人发布“糖尿病综合治疗仪”医疗器械广告含有“画面出现医生及患者形象,“糖尿病综合症治疗仪适用于:2型糖尿病血糖高及糖尿病并发症、糖尿病心脑血管病变、糖尿病眼病、糖尿病肾病、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糖尿病足等。立体交叉式为糖尿病人的身体保驾护航”等内容,且广告中未发布批准文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参照《济南市工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JNCF-GS)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
2、没收广告费用1586.67元,
3、罚款1586.67元。
(十八)当事人发布“罗天益御医骨病方” 医疗器械广告含有“画面出现罗振常教授形象及消费者形象,广告语含有罗老师的罗天益御医骨病方给骨头吃药的方法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些问题、康复风湿骨病只需要一个月”等内容,且于广告中未发布批准文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参照《济南市工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JNCF-GS)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
2、没收广告费用5610元,
3、罚款5610元。
(十九)当事人发布“老傅家股骨头治疗仪”医疗器械广告含有“老傅家股骨头治疗仪治疗股骨头坏死,让你能走能跳,生活能自理。画面出现患者使用治疗仪的形象”等内容,且于广告中未发布广告批准文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参照《济南市工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JNCF-GS)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
2、没收广告费用720元,
3、罚款720元。
(二十)当事人发布“100天巧治眼病(一生美蓝莓虾青素眼贴)”化妆品广告含有“专家形象及多名消费者形象进行宣传及100天巧治眼病”等内容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七)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济南市工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JNCF-GS)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
2、没收广告费用315元,
3、罚款315元。
(二十一)当事人发布“CC祛斑精油”化妆品广告含有“画面出现吉米形象,并介绍瑞士cc祛斑精油的成分及功效。随之出现各地使用者形象,并介绍使用后的祛斑效果。画面出现陈小艺形象,陈小艺介绍cc祛斑精油的功效,随后出现使用者形象,并介绍使用后效果。随后画面出现促销内容。画面出现多位消费者形象,并出现使用CC祛斑精油前后多幅对比照片,10分15秒画面出现全球第一款专业祛斑美白精油宣传语,10分57秒出现周海媚形象,只有精油能祛斑,祛斑只能用CC的广告语”等内容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六)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四条“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七)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济南市工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JNCF-GS)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
2、没收广告费用6215元,
3、罚款6215元。
(二十二)当事人发布的“100天根治腰椎病”书籍广告含有“田德运教授潜心编著,“为响应国家号召,普及推广腰椎病最新康复书籍《100天根治腰椎病》一书即日起全国免费发放;本次免费赠书活动得到国家医药卫生部门的全力支持;《100天根治腰椎病》一书是世界卫生组织、中华医师联合会、中华中医药管理协会联合推荐的图书。首次披露了他所发明的被称为非手术治疗腰椎病领域最有效方法的“融核通椎疗法”治愈老腰突老腰病”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广告所宣传内容的相应的依据和证明材料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济南市工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JNCF-GS)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
2、没收广告费用4191.67元,
3、罚款4191.67元。
(二十三)当事人发布的“肾病指南”书籍广告含有“《肾病保健指南》不老前列腺,清宫长春之秘,是由陈教授及他的学生共同挖掘《清宫医案慈禧光绪医方选议》,历时数年编写而成。并通过大量的实验,以及数千例前列腺、肾虚患者如何通过NIS疗法解决前列腺、肾的共同病根”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内容相应的依据和证明材料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济南市工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JNCF-GS)之规定,建议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
2、没收广告费用2925元,
3、罚款2925元。
(二十四)当事人发布的“通脉强肾法”书籍广告含有“画面出现患者形象,视频后期出现“治病保命,一书搞定”的宣传口号”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内容相应的依据和证明材料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济南市工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JNCF-GS)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
2、没收广告费用2133.33元,
3、罚款2133.33元。
(二十五)当事人发布“苗医鲜药(消喘膏)”药品广告含有“画面出现专家刘老师形象介绍苗仙咳喘方的功效,4分46秒后年出现多位患者形象演示使用苗仙咳喘方后的效果”等内容,且未发布广告批准文号及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八条第四款:“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济南市工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JNCF-GS)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
2、没收广告费用14000元,
3、罚款14000元。
以上总计:没收广告费用元,罚款2256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元,上缴国库。
此外,建议将本案中广告经营者及广告主发布违法违规广告的相关证据移交至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另案处理。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济南市市中区内工商银行代收罚(没)款网点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执行。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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