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是否有权获得被征收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的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

试析出嫁女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法律适用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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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出嫁女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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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补偿不合理,提高拆迁补偿,请拨打全国征地拆迁法律咨询热线:热门推荐:分享到:218人有用98人有用164人有用789人有用被拆迁人常常会问这样一个问题,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时,附属的院落和空地有补偿吗?
这个问题一马上就要进入2018年了,除了即将而来的春运备受关注外,另一个就是两会了。2018年全国两会什么时候处理农村民间纠纷法律指南
处理农村民间纠纷法律指南
作者:游劝荣 等著
出版社:福建科技出版社
出版时间:
定价:14.80
页数:10,254页
印张:胶版纸
&&&&《处理农村民间纠纷法律指南》分人身权益保护、财产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同关系、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民事纠纷的解决方法等部分,以案例分析的形式介绍各类民间纠纷处理的依据。
&&&&《处理农村民间纠纷法律指南》是一本面向广大农民朋友的通俗法律读物,其编写宗旨就是让写在纸上的法律真正融入农民朋友的生活,让他们真切地感受到法律的存在和功能,切实体会法律给予的关怀与保护。《处理农村民间纠纷法律指南》选择的200多个典型案例都发生在农民朋友的日常生活中,涉及农民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同、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法律关系处理,以及民事纠纷解决方法。全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力求用平实的话语对案例进行深入浅出的剖析,使农民朋友了解隐藏在这些问题背后的法律知识,进而总结出生活中的法理。
人身权益保护1.因见义勇为而使自己受到损害,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损害他人,是否承担责任?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受到意外伤害,幼儿园是否承担责任?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意外伤害,学校是否承担责任?5.中学生在校打闹造成损害,学校是否承担责任?6.请客劝酒致朋友酒精中毒,谁应该负责?7.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谁承担赔偿责任?8.借用他人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谁承担赔偿责任?9.因第三人过错造成环境污染,谁承担赔偿责任?10.横穿铁路被撞身亡,谁承担赔偿责任?11.燃放烟花致重大伤亡,谁承担赔偿责任?12.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谁承担赔偿责任?13.承揽人为定做人完成约定工作时发生人身伤害,谁承担赔偿责任?14.义务帮工受伤致残,受益人是否承担责任?15.在村委会组织的义务劳动中劳动工具断裂致人受伤,致害人无过错,谁承担赔偿责任?16.无偿搭乘受到伤害,谁承担赔偿责任?17.被狗咬伤,谁承担赔偿责任?18.施工导致道路通行危险造成他人损害,谁承担赔偿责任?19.暴雨导致房屋倒塌造成他人损害,谁承担赔偿责任?20.电动车载人被道路堆放物绊倒,致害人是否应赔偿?21.树木折断伤人,谁承担赔偿责任?22.坠物伤人叉无法确定坠物所有人,谁承担赔偿责任?23.受到以前的男友诽谤时怎么办?24.冒用他人姓名写检举信是否侵犯他人姓名权?25.随意搜身违法吗?26.照片未经同意被擅做路旁广告是否侵犯肖像权?27.非法处理死者遗骨遗体是否构成侵权?财产权益保护1.待嫁女是否享有与男子同样的土地承包权?2.丧偶妇女改嫁后,村委会收回其原承包地合法吗?3.承包合同的转包与转让有什么区别?4.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为什么要登记?5.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应具备哪些要件?6.发包人采用强制手段干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应承担哪些责任?7.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保留?8.子女上大学期间,村委会可以收回承包地吗?9.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返还因弃耕、撂荒被收回的土地吗?10.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将承包地转包给第三人,怎么办?11.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用来抵押或者偿还债务吗?12.土地补偿费的数额是否因居住年限不同而有所差别?13.出嫁女是否有权获得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14.在自家挖地窖危及邻居房屋安全,应该如何处理?15.村民应当如何申请宅基地?16.农村的宅基地可以买卖吗?17.村民是否可以私自拆除邻居的违章建筑?18.附属物如何确定所有权归属?19.维修费未付清,修理厂可以扣车吗?20.同一抵押物可以多次设定抵押权吗?21.已出租的店面被抵押,该租赁合同还有效吗?22.合伙办养殖场,合伙债务如何处理?23.在他人桑园里种蚕豆,如何确定蚕豆归属?24.无因管理要具备哪些构成要件?25.拾得他人之物是否有权索要报酬?26.拾得的怀孕母牛产的牛犊该归谁?27.挖掘物、隐藏物归谁所有?28.银行卡存款被人盗取,由谁担责?29.台风造成的断电致使用户受损,供电公司应否担责?30.果农拍的苹果照片被当地苹果加工厂作为包装纸箱图案,加工厂是否侵犯著作权?消费者权益保护1.购买种子的农民是消费者吗?2.客户在银行存款时被抢,银行该负责吗?3.在澡堂洗澡时摔伤,澡堂的经营者要承担责任吗?4.患者有权知道详细账单吗?5.商品功能与说明书不一致,能否要求退货?6.用除草剂却杀死玉米,经销商是否应该负责赔偿?7.邮政储蓄机构由于过失造成储户损失的,应当赔偿吗?8.去酒店吃饭可以自带酒水吗?9.缺斤少两时该自认倒霉吗?10.出租车不打表,钱被多收了怎么办?11.遇到装修公司偷工减料怎么办?12.低于市场价销售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时,销售者是否承担责任?13.经营者提供商品后是否必须开具凭证?14.产品的质量状况是否应与经营者的宣传相符?15.根据电视上的广告买化妆品,被骗怎么办?16.店堂告示可以成为免责理由吗717.买了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应当向生产商还是销售商请求赔偿?18.啤酒瓶爆炸致伤应当如何索赔?19.买一赠一活动中赠送的产品致人伤害,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20.使用别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由谁负责赔偿?……合同关系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民事纠纷的解决方法
&&&&其次,随意搜身的行为,还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一般来说,人格尊严遭受侵犯,往往会使公民对自己社会价值的自我评价降低,使公民的自尊心受到伤害,从而给公民带来精神痛苦和情绪紧张等不良后果。而超市当众对消费者进行搜身或逼其脱衣检查必然会对消费者的自尊心造成严重的伤害,使消费者对自己社会价值的自我评价降低,因此这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一种践踏,是侵犯公民的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再次,超市搜身的行为还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超市搜身的行为会使不知情者误以为被搜身者确系小偷,从而对其品格产生怀疑,影响了社会对他的正确看法和评价,损害了他的名誉,构成名誉侵权。&&&&以上搜身所造成的种种侵权,造成了对被搜身者的精神损害。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者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责任,并且,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赔偿一定数额的金钱。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处理农村民间纠纷法律指南》分人身权益保护、财产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同关系、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民事纠纷的解决方法等部分,以案例分析的形式介绍各类民间纠纷处理的依据。
游劝荣简介
游劝荣,男,1963年8月生,经济学博士、法学博士后,中共党员,1983年7月参加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检察官,中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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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出嫁女村民资格的认定及其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法律适用
作者:安炜&&发布时间: 09:35:52
  近年来,我区因修建工业园区大量征用雨润镇的承包地。并相继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兑现到每个承包户手中,承包户中的家庭成员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引发纠纷提起诉讼呈现剧增的势头,此类案件中尤以出嫁女起诉分配的案件居多。出嫁女起诉要求分配补偿费;出嫁女是否属于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权利主体或是否具有分配的资格,以及如何把握分配的标准,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的界定。如何界定出嫁女的分配资格和分配适用标准是困扰司法实践的疑点和难点问题,由于各地法院认识的观点和适用的标准不同,导致裁判结果不一。正确界定出嫁女的征地补偿费分配资格及标准,直接关系着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关系到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稳定和谐。本人结合审判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试从出嫁女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的前提条件、村民资格的认定及分配适用标准的法律适用,谈谈自己的看法,以供商榷。
一、出嫁女具有村民资格是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的前提条件
法律对征地补偿费的所有权人及其归属的规定是明确的。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权属主体是明确的,通常都支付给了所有权人,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权利主体并不明确,故通常都是兑给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活中,引起纠纷的通常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成的经济组织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具有村民资格的人员是享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权利的主体,村民资格决定了哪些人可以分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因此,村民资格是分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的前提,出嫁女是否属于分配的权利主体是由其是否具有村民资格这一条件决定的,出嫁女只有具有某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资格,才能享有分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的权利。出嫁女村民资格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解决此类纠纷的核心问题。
二、出嫁女村民资格的认定
村民资格的界定对征地补偿费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无村民资格就没有享受村民待遇的资格,也就无权分配征地补偿费,这是司法实践中从法律精神得出的普遍共识。只有正确界定出嫁女具有某村的村民资格,才能正确确定出嫁女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权利。出嫁女村民资格的认定,首先应明确村民资格在法律上的含义。村民资格是一个自然人是否具备某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条件。通常情况下,只要合法取得某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户籍,也就成为了该村的村民,取得了村民资格,但这只是广义上的村民资格。司法实践中,应研究确定的是狭义的村民资格,即法律意义上的村民资格,更确切地说应是一个自然人享有村民待遇的条件。一个自然人在取得某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户籍后,将享受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根据户籍管理制度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村民资格应定义为:具有某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户籍,享受村民权利,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并在本村居住,与集体经济组织保持着稳定的成员关系,同时承担着村民义务的自然人。从村民资格在法律意义上的含义分析,出嫁女的村民资格应当主要结合出嫁女户口地、户籍变动情况、是否有承包土地经营权、是否履行了村民义务、是否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稳定联系等方面的因素,客观分析、综合认定。
(一)户口地是认定出嫁女具有村民资格的基本条件
户口是确定公民资格的依据。一般情况下,我国是以居民的户口所在地确定居民的相应身份。根据户籍管理制度,户口薄确定了居民的户口性质。我国的居民性质现有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之分,居民中又有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之分,只有具有农业户口的居民,才是农村居民,即通常所称的村民,符合上述条件是村民具有村民资格的基础。因此,村民的户口地是认定村民具有村民资格的基本条件,只有取得了某一村的户籍,才是某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才能进一步认定是否具有村民资格。出嫁女出嫁后,其户籍地是认定出嫁女村民资格的基本条件。如其户口属于农村户口,则出嫁女未丧失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基本条件,如其户口已落户为居民户口,则其已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条件,不应具有村民资格。
(二)出嫁女在本村居住,与集体经济组织有着稳定的成员关系是认定出嫁女具有村民资格的重要条件从出嫁女人口流动的情况看,按我国农村的传统习俗,妇女出嫁后一般都是在婆家生产和生活,其户口也随之迁入婆家所在村,与所在村保持着稳定的关系,并享有所在村相应的村民权利和承担相应的村民义务。因此,出嫁女与其户口所在村保持着稳定的关系,并在所在村居住是认定其是否具有村民资格的重要条件。符合该条件,出嫁女才能具有所在村的村民资格。如出嫁女出嫁后,不在本村居住,也无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未在本村履行法律所规定土地上的义务,与集体经济组织无稳定的成员关系,实属农村中的空挂户、寄挂户,则不具有该村的村民资格。
(三)村民是否以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为主要生活来源是认定出嫁女具有村民资格的客观条件土地是农村村民赖以生存的主要经济来源,失去土地,农村村民即失去了生活的基础条件。村民与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始终发生着较为紧密的联系。承包土地被征用后,在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中,又与村民的合法经济利益密切相关,且村民资格成为分配的前提,成为享受的资格。能不能分,分得分不得征地补偿费,有无承包土地及经营权是客观条件。具备了村民资格和拥有承包土地及经营权,才能取得分配的资格。是否有承包土地及承包经营权,是否以其进行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出嫁女享有村民资格的客观条件。
(四)出嫁女履行了村民义务是认定其具有村民资格的根本条件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应履行相关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或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都是不公平的。村民资格的认定要分析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是否形成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必须结合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村民的义务中,通常是以家庭为单位履行相应的义务实际情况来认定。村民义务主要表现为承包土地上的义务及其他方面的义务。虽然认定村民资格的依据应当以户籍为一般原则,但不应将户籍作为唯一的依据。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普遍存在人多地少,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数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出嫁女履行承包土地上的义务及其他村民义务与其户籍地不尽一致,如只以户籍为认定标准与客观实际相悖,无法体现公正、公平的法律原则。司法实践中,还应结合出嫁女履行村民义务的客观实际情况确定;如一个人的户籍虽然在某村,但其长期不在村中居住,也没有履行村民义务,从形式上看是村民,但实质上因不尽村民义务而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生活脱离了联系,如将其认定具有村民资格,有违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但出嫁女出嫁后,如在婆家或新户籍地等居住地未分得承包土地,在娘家有承包土地的,其村民义务实际上是以娘家为家庭单位,由嫁家人代为一并履行,在此情况下,不能说出嫁女未履行原所在村的村民义务。与此同时,出嫁女在新户籍地仍然由其丈夫家为家庭单位,也在履行着的村民义务,认定其村民资格应看到农村人口流动的特殊事实状态,因而在此情况下,应当认定出嫁女在娘家村具有村民资格,同时在丈夫家也具有村民资格。
综上所述,司法实践中,出嫁女的村民资格问题应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相一致为原则,结合户籍地、土地使用权、履行村民义务和与集体经济组织的联系等客观实际情况,综合审核,公正判定出嫁女是否具有分配承包土地补偿费的村民资格。
三、出嫁女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的原则
在认定出嫁女具有与其履行村民义务相应的村民资格后,出嫁女应享有多少征地补偿费份额问题,法律未规定具体的分配适用标准。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分配的标准、尺度,只有依靠法官将个案的客观事实与有关法律精神相联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公平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为基础,平衡当事人各方的合法利益,公正处理、化解纠纷。在具体审理该类案件中,应坚持以下原则作为出嫁女征地补偿费分配的适用标准。
(一)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公民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应相一致。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决定了出嫁女履行村民义务的情况较为特殊,出嫁女出嫁后,其承包土地多数是由其娘家人代管理,其相应的村民义务也是由娘家人代履行,土地的收益也是娘家人享有。实际上,出嫁女的村民义务呈一种持续的延续状态,在征地补偿费兑给娘家人后,出娘女起诉要求分配享有的,应结合出嫁女娘家人所尽义务和享受收益的实际情况和出嫁女所尽义务情况,兼顾出嫁女在新户籍地是否享受了征地补偿费的情况,以上述客观事实为依据,综合衡量,确定补偿分配适用标准,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二)公平原则
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权基于集体土地所有权。根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是劳动集体,即该集体经济组织内若干成员的集合。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虽不能成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但无论其性别、年龄、精神状态、生产技能如何,对集体土地都享有完全平等使用收益的权利。该权利的主要内涵是:人人完全平等享有以家庭承包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人完全平等享有集体土地因发包、出租、入股、征用等而获得归集体所有的收益的分配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分配土地补偿费等归集体所有的征地补偿费时,其所有成员都有完全平等地享有参与分配的权利。法官在审理出嫁女承包地补偿分配案件中,更应坚持公平原则,严格审核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方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违反《村民委员会织织法》的程序规定,是否损害了出嫁女的合法权利,对于损害出嫁女合法权益的部分,应当认定无效。同时, 既要考虑出嫁女两头获利的情况,又要考虑出嫁女所尽村民义务的情况,平衡处理好当事人各方的利益关系,杜绝多分、少分、不分的不公平现象。
司法审判是一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执法活动。在现有法律对村民资格、征地补偿费分配的适用标准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审理出嫁女起诉的农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案件中,实际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审理此类纠纷的难度极大。但处于法治社会中的农村土地征用问题正期待着国家给予公平合理的解决,出嫁女征地补偿费分配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是成为社会及媒体关注的焦点,不仅涉及到宪法保障的财产权和土地资源,而且涉及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安宁。法官只有通过司法活动的直接参与和实践,正确理解法律精神和司法审判目的,应用法律原则,正确界定出嫁女的村民资格及征地补偿费分配的适用标准,正确行使审判权,以平衡各方利益,化解予盾。
责任编辑:乐都法院豆丁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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