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但是没有营运,如果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赔偿吗

出租车司机营运过程发生交通事故超出保险部分应由谁赔偿【】【字体:
】【】稿件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发布时间: 09:03:30庭审目击 时间:4月27日星期五
地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目击者:本报记者李松黄洁
  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签订“承包运营合同”时,是否可以约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由出租车司机自行承担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外的其他所有经济损失?这样的约定对于出租车司机师傅们来讲是否公平?
  4月27日上午,出租车司机王师傅与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百花出租汽车分公司(以下简称百花出租车公司)之间的纠纷,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庭审紧紧围绕这个焦点问题。
  王师傅与百花出租车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承包经营合同,每月向公司交纳“份钱”3100元。谁知干了不到两年,就在一次夜间营运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对方人身和财产损失,经事故责任认定,王师傅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百花出租车公司被告上法庭。经法院认定,百花出租车公司需在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责任之外,另赔偿事故无责方27万余元。判决后,百花出租车公司履行了上述义务,但随后便将王师傅告上了法庭,要求王师傅支付由公司垫付的全部赔偿款。
  百花出租车公司提出,在公司与王师傅签订的“承包运营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双方已经明确约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由王师傅承担应由自身承担的责任部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总额超过保险公司赔付的部分,由王师傅个人承担。
  此案在一审过程中,法院认定,王师傅因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过错给百花出租车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有权追偿。但作为出租车公司,因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应该属于其主要的运营风险,公司通过合同将自己的运营风险全部转嫁由雇员承担,明显有失公平。为此,判决王师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8.2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百花出租车公司和王师傅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4月27日,此案二审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法庭上,王师傅说,自己作为出租车司机,在与公司签订合同时已经交纳了1万元的风险保证金,而公司还要把公司经营过程中应该自行承担的风险都推给出租车司机,不公平。据王师傅的代理人称,在出租车行业中,出租车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人,所有车辆的保险都由出租车公司负责,司机根本无从决定或是参与车辆投保的保险种类及金额。百花出租车公司给每辆车只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只有10万元,对于每天营运事故风险较高的出租车来说,显然太低。而在司机自己完全没有投保决定权的情况下,还要让司机个人承担保险赔偿之外的责任,是不合理的。
  此外,王师傅的代理人还提出,在双方签订的“承包运营合同”中明确写明,百花出租车公司“有权行使企业经营管理权,承担经营主要风险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公司一方却认为,这条约定中所称的风险和责任指的都是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宏观风险和责任,与出租车司机个体的交通事故责任无关。
  由于双方都不同意调解,今天的二审并没有当庭宣判。
  记者庭后从北京市一中院了解到,近年来,出租车驾驶员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纠纷不断。
  据了解,出租车公司与驾驶员之间一般都存在两种合同,一是承包营运合同书,这份合同约定了双方承包出租车的权利义务,例如营运方式、期限、承包定额等事项,就承包营运合同产生的纠纷,出租车司机可以不经劳动仲裁直接提起诉讼;
  二是劳动合同,这份合同约定了出租驾驶员作为劳动者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此合同产生的争议就必须先经劳动仲裁。但实践中,出租车公司还会与驾驶员签订补充协议,以约定双方进一步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就是这样一种形式,但约定的内容是否有效就成为案件审理的一个关键问题。
  本报北京4月27日讯(责任编辑:李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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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货运车司机,在一次出车过程中发生单方事故,现交警和保险公司已处理完成,只是公司与保险公司对于赔偿金额未达成共识,公司当时也没有对我的去留问题作出任何意见,车修好后继续开始营运但迟迟未通知
我是货运车司机,在一次出车过程中发生单方事故,现交警和保险公司已处理完成,只是公司与保险公司对于赔偿金额未达成共识,公司当时也没有对我的去留问题作出任何意见,车修好后继续开始营运但迟迟未通知我工作,已经两个月了,工资也未发放,打电话询问告知与保险公司未达成共识未处理,等处理完了再发我工资,请问我如何拿回工资,公司需要补偿我经济损失吗?
wl3695yehm
律师回复区
你好,公司应该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应该发放正常工资..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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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滴滴出车祸保险不赔 车主索赔13万被法院驳回
&nbsp&nbsp&nbsp&nbsp车主起诉索赔13万多 法院认为:车主在营运、保险不用赔&nbsp&nbsp&nbsp&nbsp楚天金报讯 □本报记者方历娇 通讯员王田甜&nbsp&nbsp&nbsp&nbsp在国企上班的年轻小伙宋先生,业余当司机开滴滴,结果出车祸,自己要付全责。之后保险公司拒赔,宋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3万多元。记者昨悉,因滴滴属于营运性质,宋先生的诉求被驳回。据了解,如果是手机叫来的非营运车辆,一旦发生车祸,乘客和车主均可能面临被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风险。&nbsp&nbsp&nbsp&nbsp■案情&nbsp&nbsp&nbsp&nbsp开滴滴出车祸保险不赔&nbsp&nbsp&nbsp&nbsp2015年7月,在一家国有企业上班的85后小伙宋先生,买了一辆二手的沃尔沃S60汽车,在网上注册了“滴滴打车”司机用户,开始跑“私活”。&nbsp&nbsp&nbsp&nbsp日零时20分,宋先生通过滴滴出行顺风车平台,与乘客陆先生联系,将陆先生从群星城送到仁和路,滴滴打车软件自动计算出的车费为10元。当车行驶到团结大道仁和路地铁口时,宋先生没有注意到前方有一个大坑,汽车一头扎进坑中,导致前轮胎爆胎、车头严重毁损的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宋先生因未确保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nbsp&nbsp&nbsp&nbsp日,一家汽修公司为该车出具维修估价单,预计维修费用为13万多元。事故发生后,人保财险武汉市车商营销服务部工作人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之后对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宋先生车辆上的乘客陆先生作了谈话笔录,确定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认为,宋先生驾驶车辆从事营运,与保险申报情况不符,因此拒绝理赔。但为方便宋先生维修,还是出具了定损单。&nbsp&nbsp&nbsp&nbsp■起诉&nbsp&nbsp&nbsp&nbsp司机告上法院索赔13万&nbsp&nbsp&nbsp&nbsp5天后,因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宋先生将人保财险告上法庭,请求汉阳区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13万多元。&nbsp&nbsp&nbsp&nbsp法院经审理查明,宋先生办理涉案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日期为日,日,宋先生在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处为这部车购买了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共计6000余元,申报的汽车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保险期间自日零时至日24时止。但保险单中的“特别约定”项写明:该车出险时,如为营业性用途,我公司不承担一切赔偿责任。&nbsp&nbsp&nbsp&nbsp庭审中,宋先生表示,自己是通过滴滴出行软件的顺风车平台,与乘客联系并协商将乘客从群星城送到仁和路,后滴滴打车软件自动计算出本次路程费用为10元,但其并未向乘客收取费用。他同时认为,滴滴出行软件只是提供一个合乘平台,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车辆并非营运状态。&nbsp&nbsp&nbsp&nbsp■判决&nbsp&nbsp&nbsp&nbsp车主称是合乘 法院判定营运&nbsp&nbsp&nbsp&nbsp关于本案,主要有两个焦点,保险公司是否对保险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事故发生时驾驶行为是“营运”还是“合乘”?&nbsp&nbsp&nbsp&nbsp一审法院认为,人保财险在订立保险合同后提供的保险单虽为格式文本,但在保险单正本加粗字体“重要提示”项中已向宋先生作出提示说明,该项标注已达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标准,人保财险对保险免责条款已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nbsp&nbsp&nbsp&nbsp驾驶行为是“营运”还是“合乘”?法院认为,宋先生通过滴滴顺风车平台,以约定的10元价格搭载陆某的行为,存在以收取一定费用为目的,应属营运行为。无论宋先生的动机是分摊油费还是挣顺风车的补助,均并不影响双方当时所达成的约定抵达目的地后收取相应费用的意思表示。由于宋先生经常通过滴滴顺风车平台搭载乘客,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明显增加了涉案车辆在行驶中的危险程度,作为投保人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并增加相应的投保费用。由于宋先生未向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履行相关告知义务,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人财保险不应承担保险金的赔偿责任。&nbsp&nbsp&nbsp&nbsp去年12月18日,汉阳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宋先生的诉讼请求。宋先生不服,向武汉市中院提起上诉。近日,武汉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nbsp&nbsp&nbsp&nbsp■提醒&nbsp&nbsp&nbsp&nbsp私家车营运出事保险不赔&nbsp&nbsp&nbsp&nbsp网络叫车发生事故,车主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保险公司是否会赔偿?&nbsp&nbsp&nbsp&nbsp昨日,武汉市中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刘阳表示,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nbsp&nbsp&nbsp&nbsp所谓“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危险状况,保险标的风险增大并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是一个持续发展变化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投保人可以发现危险程度增加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也可以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增加保费。众所周知,营运车辆的保险费用比非营运车辆高很多,因此该法条的规定符合诚实信用以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nbsp&nbsp&nbsp&nbsp那么,网络叫车发生事故,乘客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nbsp&nbsp&nbsp&nbsp记者网上搜索到,2015年,杭州等多地爆出新闻,“滴滴”“优步”、“易道”等网络叫车服务过程中出现纠纷和安全事故,网络运营商往往让乘客和司机自行解决纠纷,自担风险,网络平台甚至明确表示自己只承担信息服务的作用,乘客和司机的权益均难以得到保障。&nbsp&nbsp&nbsp&nbsp近日,保监会向公众发布风险提示:如果是手机叫来的非营运车辆,一旦发生车祸,乘客和车主均可能面临被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风险。&nbsp&nbsp&nbsp&nbsp■声音&nbsp&nbsp&nbsp&nbsp叫车平台不应推卸责任&nbsp&nbsp&nbsp&nbsp据了解,在得知宋先生发生了交通事故后,滴滴平台运营方迅速在后台删除了关于司机宋先生的所有注册和交易信息。据宋先生回忆,截至本次事故发生前,他共通过滴滴平台接单11笔,收取了10笔费用(发生本案事故的一次未收取费用)。每次都是由乘客按照滴滴软件算出的费用支付车费给滴滴,滴滴再打款到司机的户头上,滴滴公司从中抽取数额不等的信息费。&nbsp&nbsp&nbsp&nbsp刘阳告诉记者,因为网络叫车发生的事故案件,目前还没有乘客获赔的先例。基于网络叫车服务方便有余、保障不足的现状,刘阳认为,作为拥有庞大用户的交通运输的组织者,网络叫车平台不应当把安全营运的责任全部推卸到乘客和车主身上。法官同时建议,保险行业应当区别用于短途营运的私家车与普通营运机动车辆,细化评估此类私家车的风险,制定出合适的险种,方便有需求的用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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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滴滴出车祸保险不赔 车主索赔13万被法院驳回
日 07:32 来源:楚天金报
&nbsp&nbsp&nbsp&nbsp车主起诉索赔13万多 法院认为:车主在营运、保险不用赔&nbsp&nbsp&nbsp&nbsp楚天金报讯 □本报记者方历娇 通讯员王田甜&nbsp&nbsp&nbsp&nbsp在国企上班的年轻小伙宋先生,业余当司机开滴滴,结果出车祸,自己要付全责。之后保险公司拒赔,宋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3万多元。记者昨悉,因滴滴属于营运性质,宋先生的诉求被驳回。据了解,如果是手机叫来的非营运车辆,一旦发生车祸,乘客和车主均可能面临被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风险。&nbsp&nbsp&nbsp&nbsp■案情&nbsp&nbsp&nbsp&nbsp开滴滴出车祸保险不赔&nbsp&nbsp&nbsp&nbsp2015年7月,在一家国有企业上班的85后小伙宋先生,买了一辆二手的沃尔沃S60汽车,在网上注册了“滴滴打车”司机用户,开始跑“私活”。&nbsp&nbsp&nbsp&nbsp日零时20分,宋先生通过滴滴出行顺风车平台,与乘客陆先生联系,将陆先生从群星城送到仁和路,滴滴打车软件自动计算出的车费为10元。当车行驶到团结大道仁和路地铁口时,宋先生没有注意到前方有一个大坑,汽车一头扎进坑中,导致前轮胎爆胎、车头严重毁损的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宋先生因未确保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nbsp&nbsp&nbsp&nbsp日,一家汽修公司为该车出具维修估价单,预计维修费用为13万多元。事故发生后,人保财险武汉市车商营销服务部工作人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之后对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宋先生车辆上的乘客陆先生作了谈话笔录,确定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认为,宋先生驾驶车辆从事营运,与保险申报情况不符,因此拒绝理赔。但为方便宋先生维修,还是出具了定损单。&nbsp&nbsp&nbsp&nbsp■起诉&nbsp&nbsp&nbsp&nbsp司机告上法院索赔13万&nbsp&nbsp&nbsp&nbsp5天后,因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宋先生将人保财险告上法庭,请求汉阳区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13万多元。&nbsp&nbsp&nbsp&nbsp法院经审理查明,宋先生办理涉案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日期为日,日,宋先生在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处为这部车购买了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共计6000余元,申报的汽车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保险期间自日零时至日24时止。但保险单中的“特别约定”项写明:该车出险时,如为营业性用途,我公司不承担一切赔偿责任。&nbsp&nbsp&nbsp&nbsp庭审中,宋先生表示,自己是通过滴滴出行软件的顺风车平台,与乘客联系并协商将乘客从群星城送到仁和路,后滴滴打车软件自动计算出本次路程费用为10元,但其并未向乘客收取费用。他同时认为,滴滴出行软件只是提供一个合乘平台,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车辆并非营运状态。&nbsp&nbsp&nbsp&nbsp■判决&nbsp&nbsp&nbsp&nbsp车主称是合乘 法院判定营运&nbsp&nbsp&nbsp&nbsp关于本案,主要有两个焦点,保险公司是否对保险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事故发生时驾驶行为是“营运”还是“合乘”?&nbsp&nbsp&nbsp&nbsp一审法院认为,人保财险在订立保险合同后提供的保险单虽为格式文本,但在保险单正本加粗字体“重要提示”项中已向宋先生作出提示说明,该项标注已达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标准,人保财险对保险免责条款已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nbsp&nbsp&nbsp&nbsp驾驶行为是“营运”还是“合乘”?法院认为,宋先生通过滴滴顺风车平台,以约定的10元价格搭载陆某的行为,存在以收取一定费用为目的,应属营运行为。无论宋先生的动机是分摊油费还是挣顺风车的补助,均并不影响双方当时所达成的约定抵达目的地后收取相应费用的意思表示。由于宋先生经常通过滴滴顺风车平台搭载乘客,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明显增加了涉案车辆在行驶中的危险程度,作为投保人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并增加相应的投保费用。由于宋先生未向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履行相关告知义务,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人财保险不应承担保险金的赔偿责任。&nbsp&nbsp&nbsp&nbsp去年12月18日,汉阳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宋先生的诉讼请求。宋先生不服,向武汉市中院提起上诉。近日,武汉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nbsp&nbsp&nbsp&nbsp■提醒&nbsp&nbsp&nbsp&nbsp私家车营运出事保险不赔&nbsp&nbsp&nbsp&nbsp网络叫车发生事故,车主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保险公司是否会赔偿?&nbsp&nbsp&nbsp&nbsp昨日,武汉市中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刘阳表示,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nbsp&nbsp&nbsp&nbsp所谓“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危险状况,保险标的风险增大并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是一个持续发展变化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投保人可以发现危险程度增加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也可以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增加保费。众所周知,营运车辆的保险费用比非营运车辆高很多,因此该法条的规定符合诚实信用以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nbsp&nbsp&nbsp&nbsp那么,网络叫车发生事故,乘客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nbsp&nbsp&nbsp&nbsp记者网上搜索到,2015年,杭州等多地爆出新闻,“滴滴”“优步”、“易道”等网络叫车服务过程中出现纠纷和安全事故,网络运营商往往让乘客和司机自行解决纠纷,自担风险,网络平台甚至明确表示自己只承担信息服务的作用,乘客和司机的权益均难以得到保障。&nbsp&nbsp&nbsp&nbsp近日,保监会向公众发布风险提示:如果是手机叫来的非营运车辆,一旦发生车祸,乘客和车主均可能面临被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风险。&nbsp&nbsp&nbsp&nbsp■声音&nbsp&nbsp&nbsp&nbsp叫车平台不应推卸责任&nbsp&nbsp&nbsp&nbsp据了解,在得知宋先生发生了交通事故后,滴滴平台运营方迅速在后台删除了关于司机宋先生的所有注册和交易信息。据宋先生回忆,截至本次事故发生前,他共通过滴滴平台接单11笔,收取了10笔费用(发生本案事故的一次未收取费用)。每次都是由乘客按照滴滴软件算出的费用支付车费给滴滴,滴滴再打款到司机的户头上,滴滴公司从中抽取数额不等的信息费。&nbsp&nbsp&nbsp&nbsp刘阳告诉记者,因为网络叫车发生的事故案件,目前还没有乘客获赔的先例。基于网络叫车服务方便有余、保障不足的现状,刘阳认为,作为拥有庞大用户的交通运输的组织者,网络叫车平台不应当把安全营运的责任全部推卸到乘客和车主身上。法官同时建议,保险行业应当区别用于短途营运的私家车与普通营运机动车辆,细化评估此类私家车的风险,制定出合适的险种,方便有需求的用户购买。Uber等互联网专车隐患:出车祸保险公司可不赔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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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交通事故中的费用由保险公司全部赔偿,肇事司机对受伤者没有责任了吗?_百度知道
交通事故中的费用由保险公司全部赔偿,肇事司机对受伤者没有责任了吗?
受伤者出院后,护理费、营养费和后期的治疗费是不是由肇事者先付给伤者,到结案后由他自己去保险公司结?
我有更好的答案
  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保险公司已经全部赔偿了受害者的费用,则肇事方不需要再赔偿了;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家庭法律师
可以先给付受害者,但是保险公司不可能给肇事者全部理赔,大约能理赔80%就不错了,最好的方式是让受害者去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对判决书确定的数额会赔付的。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可以这样做
不一定,可先垫付,也可直接找保险公司(交强险)纵横法律网 刘传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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