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简易征收范围后企业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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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弊端及解决思路
  摘要:分析了影响建筑业所得税核算的因素,以及核定征收方式产生的弊端,提出了加强建筑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建议。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3/view-1363642.htm  关键词:建筑企业 所得税 核定征收 弊端 建议      近年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及房地产行业的蓬勃发展,带来了建筑业的一片繁荣。各类建筑企业自身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同时,也为国家财   政贡献了巨额的税源。尽管该行业利润较高,但很多税务机关却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其中有什么弊端,本文拟作出简要分析,并提出解决思路,请专家批评指正。      一、影响建筑业所得税核算的因素分析      企业经营管理的组织形式、会计核算方式与核算质量等,都会影响企业所得税计算和缴纳,所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与同期实现的工程结算收入并非一定紧密关联。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我国建筑行业平均利润率应在10%以上。然而,在现实中很多建筑企业反映亏损或微利,究其原因,问题就在于建筑业采取的经营管理组织形式和会计核算模式不同。目前,普遍存在以下三种类型:   1、实行工程项目责任承包经营方式。目前,规模较大的建筑企业大多采用,一般在总公司下设立多个分公司,实行二级管理和核算。总公司是管理机构,统一对外承接工程业务,由分公司具体组织施工,并按工程量的一定比例向总公司上交管理费,税款也由总公司汇总统一缴纳。总公司出于自身利益只抓业务收入以便收取管理费,对工程成本、费用及支出放松控制,致使总公司报表上反映的经营损益亏损或微利。   2、实行工程项目挂靠经营方式。目前,相当一部分建筑工程都是由承包人,即包工头挂靠具有建筑资质的施工企业经营。一般情况下,工程款会先汇入建筑公司账户,扣除了事先约定的管理费后,再由包工头提供建筑材料、人工费用等票据,以现金形式提走。建筑公司的会计账务采取“倒扒”式核算,即以开具的建筑业发票的金额作为工程结算收入,扣除收取的管理费后的余额作为工程结算成本,因而这类企业的所谓账面利润实际上就是建筑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扣除公司本身的费用开支后的余额,其最终结果要么亏损,要么微利。   3、还有一类建筑公司虽也采取挂靠经营方式,但与上述第二种方式相比,账务处理及会计核算则更为简单,其显著特点是承包人工程收入根本就不在建筑公司账上反映,或者在收到工程款时记入往来科目,转走工程资金时再冲减该往来科目,根本不进行工程收入及工程成本、费用和应缴税金的核算,因此工程项目经营过程及经营成果没有任何价值。   实行上述方式核算的企业受经济利益驱动,于是便想方设法降低工程费用特别是税金支出,利用所得税核算复杂及监管难度大的特点,偷逃企业所得税。      二、核定征收方式产生的弊端      为防止税款大量流失,税务部门在建筑行业逐步推广核定征收方式,作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措施。对存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成本资料或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等情形的企业,税务部门采取核定方式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方式虽然增强了对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力度,却产生以下弊端:   1、经过调查,在行业平均利润率的基础上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并不能依据每个企业的真实利润状况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一刀切的方式,让效益好、利润高的企业少缴了税款,对那些效益不好,利润率低的企业,则增加了税负。   2、由于实行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务部门对这些企业的税前扣除费用项目监管放松,导致建筑企业列支费用的凭证很不规范,出现大量白条入账现象,致使本企业及上游企业容易滋生账外小金库和贪污舞弊行为,进而漏缴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   3、建筑材料的供应厂商通常是增值税纳税人,于是有些企业将与核定企业交易中 “节余”的发票对外出售,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好处费,这样又使借用发票的单位绕开了税务部门监管,偷逃大量税金。   对建筑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从局部看达到了加强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但从整体经济和税收环境来看,恰恰是顾此失彼,导致更严重的税款流失。笔者认为,应当对税收征纳环境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促进企业提高财务核算水平。      三、加强建筑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建议      1、对建筑业所得税实行预征,变被动征收为主动管理。针对建筑行业工程周期长、经营形式及核算方式复杂多样的特点,对该行业所得税实行预征,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建筑业所得税征管不到位、税款大量流失的状况,预征时应税所得税率可设定在工程结算收入的5%-8%左右,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预征所得税额=预计的当期工程结算收入(或工程形象进度)×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所得税率。对预征税款,账证健全能准确核算损益的建筑企业,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对账证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损益的建筑企业改为核定征收。税务部门在核定应税所得率时,应当引导企业提高核算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经营规模和盈利水平相当的企业,如果分别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和核定征收方式,后者的实际税负应高于前者。   2、加强对个人承包建筑工程的所得税管理。在目前建筑工程项目普遍采取挂靠、承包经营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把工作重点放在工程承包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上,应要求建筑公司将工程合同、承包合同、会计核算方式按工程项目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于个人承包的则依法明确建筑公司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按工程收入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加强税务检查,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尽管建筑业具有工程周期较长(相当部分属跨年度工程)、施工范围跨度大(跨地区、跨省份甚至跨国)、工程资金支付渠道复杂等特点,造成税务稽查工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难度很大,但作为堵塞税收漏洞、规范税收秩序的最后一道关口,仍须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并争取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审计和税务师事务所审核鉴证相配合,促使建筑企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规范经营管理。对采取各种手段恶意偷逃税收的企业要严厉打击,加大处罚力度。   4、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禁止建筑企业出借资质、扰乱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法行为,禁止对外分包、转包以本企业资质中标项目的主题工程。通过行业整顿,对会计账务采取“倒扒”式核算等出借资质现象的企业,应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从源头上堵住出借企业资质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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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证明文件、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2)需要贷款的,由购买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3)买卖双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单位统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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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概述
第一章纳税人的确认
第一节纳税人概述
一、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但依照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从事建筑业劳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统称企业)。
二、纳税人范围
依据国民经济待业分类和有关税收规定,建筑业劳务主要包括:
1、建筑。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2、安装。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超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3、修缮。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工程作业。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提供以上建筑劳务的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属于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二节纳税人的分类及确认
纳税人的分类
建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具体类型,如图所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和建筑业的特点,建筑业企业所得
税纳税义务人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纳税人是否负担全面纳税义务划分,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企业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根据纳税人是否设立分支机构划分,分为独立企业和总分机构企业。独立企业是指不设立支机构、直接从事建筑业劳务的企业。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分支机构的企业,包括总机构与分支机构。根据跨越的区域不同,总机构企业又可分为跨省经营总机构和省内经营总机构企业。
3、承包企业与出包企业。根据纳税人在承包经营方式下承担的义务划分,分为承包企业与出包企业。承包企业是指以承包经营方式从其他企业取得经营权的纳税人。出包企业是指将经营权以承包经营方式发包给其他企业的纳税人。
二、纳税人的确认
1、独立企业和总分机构企业的确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为了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明确规定了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这类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1)分支机构的范围。指总机构设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商登记注册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统一并入二级机构测算。
如果分支机构符合以下几种情形,不实行就地预缴:
①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分支机构;
②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当年不参与分摊,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③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独立企业的确认。根据建筑企业是否设立分支机构,来判断该企业是独立企业还是总分机构企业。对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应确认为独立企业,按照独立企业的税收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对没有设立分支机构、但外出经营进行施工的企业,仍应确认为独立企业。
(3)总分机构企业的确认。设立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为总分机构企业。根据分支机构分布是否跨省来判断,对跨省的,确认为跨省经营总机构企业;总、分机构均在一个省内的,确认为省内经营总分机构。
2、承包企业和出包企业的确认。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收入
建筑企业劳务收入的税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建筑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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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倒逼建筑行业适应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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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对建筑业利润影响较大的税种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总营业额的3%和2%,加上城建和教育附加等,建筑业的实际税率为5.39%左右。“营改增”后,建筑业由原来3%的营业税税率,改为11%的增值税税率,从表面上看,税率升高了不少。税负是否也随之加重了?对此,业内人士表示,营业税是按企业的营业额征收,增值税按货物和服务的增值额征收,两者的税基有很大不同。虽然增值税税率提高了,但由于可以实行进项税抵扣,所以从理论上分析,税负基本不会增加甚至还会减轻。
原标题:“营改增”倒逼建筑行业适应税制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建筑业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部分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业内普遍认为,建筑企业能否在改革中获得利好,其中一个关键是能否获得足够的进项抵扣。建筑行业涉及众多行业,目前建筑企业经营方式、内部管理等存在不少问题,将倒逼行业规范经营和转型升级。“营改增”后建筑业适用11%税率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主要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中的建筑服务税目执行。根据相关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部分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根据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根据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有过渡措施: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按照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若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申报时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此外,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可实行进项税抵扣使税负减轻此前对建筑业利润影响较大的税种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总营业额的3%和2%,加上城建和教育附加等,建筑业的实际税率为5.39%左右。“营改增”后,建筑业由原来3%的营业税税率,改为11%的增值税税率,从表面上看,税率升高了不少。税负是否也随之加重了?对此,业内人士表示,营业税是按企业的营业额征收,增值税按货物和服务的增值额征收,两者的税基有很大不同。虽然增值税税率提高了,但由于可以实行进项税抵扣,所以从理论上分析,税负基本不会增加甚至还会减轻。可实行进项税抵扣项目包括: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机械配件、零件、周转材料等材料费用支出,施工过程中租用外单位机械施工的租赁费以及施工机械的安装、拆卸费等机械使用费支出,技术设计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水电费等其他直接生产费用支出,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支出,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费用等。对于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商,不但购进的建筑服务、建筑或材料,楼宇智能设备和配套设施套也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只要能按实际业务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税负下降不是问题。举例钢筋水泥等均属可抵扣范围“营改增”前施工价款:600万元/月应缴营业税:600×3%=18万元“营改增”后购买水泥:花费351万元购买水泥支付进项税:51万元应缴增值税:600÷(1+11%)×11%-51=8.5万元节省:18万元-8.5万元=9.5万元(下转F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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