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贷款通则 企业间借贷分期时间长,借贷快,还方便

中长期贷款分期还款的监管要求有哪些-宜人贷问答
中长期贷款分期还款的监管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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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题目不知是什么意思。中长期贷款在你进行分期还款已确定了还款方式。我想是不是指想改变还款方式?中长期贷款一般国家规定了用途,可以分期还款,表示是靠现金流来偿还。在贷款时银行都会进行收入与支出的匹配,最终确定还款方式。只有在你的现金流,即收入与支出与预期不一致才可改变,需提供贷款项目对应的现金收支交银行重新审核,如果银行认可你的改变可行方可更改还款方式。如果想变更需足够的收入与支出理由方可。一般可以解释为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预期收入无法实现,至少建设进度与预期延后,而最终还款仍然可行方可。当然提供足够的担保措施也可以改变银行的最终判断。
回答者:g***6 |
此举一出,引起了广大群众的极大关注。众多贷款买房者更是满腹疑惑:目前对大多数的工薪阶层来说,购房仍需银行的贷款支撑。但是,市民对收入和支出的预期难以把握,譬如突发疾病、企业突然效益不好、孩子教育费的支出不确定(如考不上正规学校需增加的学费等),因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要留有余地;当市民钱有富余时,又想提前还款。银行联手惩罚,使市民面临滞后和提前的双重违约风险,与银行处于不平等地位。况且,银行联手推出“政策”,有垄断之嫌。银行当然不希望客户提前还贷款。但在长达数年甚至十几年的期限中,贷款人手头上有闲钱要提前还款,这种要求应该是合理又正常的。而且,在社会整体信用环境不是太好的情况下,提前还贷这种做法反映了个人贷款者强烈的信用意识,欠债还钱,恪守信用,这样的还款行为银行应该鼓励。
  但不容回避的一个问题是:由于每位前来提前还贷者的情况都不一样,银行无法运用计算机操作,只能使用人工来完成,这样就造成了人力资源的占用。并且,因为提前还贷使银行的贷款计划被打乱,银行贷款的中长期预期收益也受到影响。银行不仅增加了不少业务量,而且还带来了大量的利息损失。
[特邀评点]
个人购房提前还贷
是否构成违约
  叶林:购房者在向房产开发商购买房屋时,通常都会根据自己目前收入状况及未来增长趋势向商业银行申请一定额度的银行贷款,由于居民个人未来的实际收入有可能高于当前的收入预测,贷款人希望提前偿还贷款的要求就相当普遍。
  购房者提前还贷是否构成违约,应考虑多种情况加以判定,不应做简单判断。购房者提前还贷是借款方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采取的偿还债务的积极行为,它可以避免合同履行期限过长而给银行带来的债务履行风险,也可以减少借款方未来利息的支出;虽然提前还贷可能在静态角度和局部上会减少银行预期利息收益,但在动态和宏观角度来看,银行是可以通过采取合理调整贷款结构及数额等措施,消除或减少提前还贷对银行收益的影响。在总体上讲,提前还贷有利于各方当事人的总体利益,也有助于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这种行为也并不违反现行法律、商业规则及道德规范的要求,不应受到责难,更不应将其归入违约之列。
  就具体借款合同而言,须结合借款合同中是否包含提前还贷的限制条款而做判断。在上海工商银行等机构推出限制提前还款措施前,几乎所有商业银行对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都不加限制,实践中借款人要求提前还贷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借款者提前偿还借款即使给银行带来预期收益的减少,但这种情况也纯属银行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正常商业风险,银行为消除或减少这种风险,完全可以与购房者进行事先协商,约定向提前还款者收取必要费用。此类特殊约定在本质上是银行将提前还贷造成的预期损失转嫁给购房者的商业性安排,并不违反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提前还贷往往无害于、甚至有利于债权人,故国外有些银行在向提前还贷的客户收取部分费用时,也尽力避免使用违约或违约金的概念;但即使银行向借款方收取部分费用,也以银行与借款人存在特别约定为前提。
  侯太领:借款人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构成违约,是各商业银行一致的看法,包括四大商业银行在内的许多开办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总部都曾发文要求其分支机构注意向提前还贷人收取违约金。事实上,在对公贷款业务中,银行向提前还款人收取违约金已是普遍的做法,在有些大银行推出的“借款合同”参考文本中,“提前还款”被视做违约事项明确予以列举。个人住房贷款只是因为是一项相对较新的业务,业务模式设计和风险防范是银行的当务之急,诸如收取违约金等操作层面中的细节问题引起足够注意需要时间而已。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缩短了借款人使用资金的期间,使借款合同在剩余的时间里不再履行,属于部分解除合同的行为,所以,除非贷款人事先有违约行为发生,提前还贷毫无疑问是违约行为。提前偿还住房贷款不仅使银行失去了合同约定的利息收入,还使单笔贷款业务流程复杂化,造成成本的增加,对于这种行为,银行当然有权主张以借款合同可得利益为限的赔偿。
银行是否有权向提前
还贷者收取违约金
  叶林:在借款合同未做明确约定的场合下,银行无权禁止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也无权单方面向提前还款者收取费用,更不应向提前还贷者收取违约金。传统民法理论向来鼓励债务人积极、诚信地履行债务,从无禁止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禁止性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根据该规定,若借款合同未就提前偿还借款作出约定,借款人可以选择提前偿还借款,且应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向银行缴纳较少的银行利息。在法律和借款合同未禁止借款人提前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按照“法无禁止即为许可”的基本规则,不得将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解释为违约或违法行为,不应向借款人收取额外费用,更不得以收取违约金方式要求借款方承担过度责任。我国现行合同法已取消了原经济合同法时期的法定违约金制度,只承认约定违约金。在借款合同双方对违约金未作约定的场合下,银行无权向提前还贷者收取违约金。
  如果撇开提前还贷这种个别情形而从债法总体角度来看,债务人提前偿还债务若增加了债权人负担,从公平观念角度出发,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收取必要的费用,以补偿债权人的损失。借款合同标的是金钱,不是货物或其他物品,债务人提前还贷在法律上并未增加银行的负担,在合同无特别约定的场合下,债权人自不应向借款人收取费用。银行擅自要求购房者承担违约金责任或收取其他费用,应视为银行单方面变更合同条款或扩大购房者义务,此类要求对购房者不具有约束力。至于银行声称提前还贷将增加其工作量或减少预期收入,显然不能作为其单方面增加购房者义务的理由。
  侯太领:从法律依据上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根据这一规定:1.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时,仍然按原合同期限计算利息。《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26条规定:“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日之前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按原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两处规定是一致的。2.利息法定是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内容,人民银行对利率的期限和标准有明确限定,商业银行签订利率条款时,应在规章许可的范围内处分,如果事先没有对计算期间作出约定,应当以借款人实际使用资金的时间作为计息依据。3.提前还款的情况下,银行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不影响银行另行主张损失赔偿。从实务操作中来看,归于住房贷款的相对人是广大消费者和业务模式完善需要一个过程的原因,银行对待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做法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变化。大约1999年以前,商业银行对提前还贷基本不表示反对,但也不会根据实际用款期限调整利率标准,因为期限越长利率越高,所以缩短期限后仍适用原合同利率标准就等于借款人作出了补偿。1999年到2000年,商业银行逐步对提前还贷进行一些限定,这些限制如:必须由借款人提出申请并经贷款方同意,短期贷款提前还必须一次还清,分期付款调整还款计划的要受额度上的限制等。2001年到目前,是商业银行明确提出向提前还贷行为收取违约金的阶段。事实上,如果充分考虑到借款关系中的标的物是金钱而非普通商品的因素,在公众观念层面上,我们应将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类比于“退货”,而非“提前支付货款”,二者的区别在于:退货的情况下,供方会失去成本与售价之差而产生的利润,提前支付货款时,供方不仅不丧失利润,还提前收回了成本,银行经营的目的是将钱交给别人使用而不是据为己有,这跟商家要将商品卖出去没有不同,对于单方要求缩短贷款使用期限这种“部分退货”行为,银行收取补偿顺理成章。
对提前还贷者收费
是未来发展趋势
  叶林:对银行来说,是否向提前还贷的借款者收取费用,属于商业银行运营过程中采取的经营策略问题。我国商业银行运作正在经历着商业化带来的巨变,对提前还款约定收取部分费用,这是银行商业化运作中可以采用的措施之一,类似情况在我国目前银行业中已有所表现,也必是商业银行未来的发展趋势。如按照目前施行的浮动利率规则,商业银行可以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幅度内与借款人商定具体贷款利率;按照目前许多外资银行的实际做法,外资银行也可以向开户人收取账户服务费,还可以就小额存取款收取服务费;今年五一节期间,部分国有银行营业机构首次暂停营业,以降低经营成本。或许这种做法未必完全符合国人的消费、储蓄或借款传统,但商业化银行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目的,绝不会任由经营成本的提升。在经营成本大幅度提升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必然会采取某种方式来降低成本。应该说,银行商业化发展趋势必然会对人们习惯的消费、存款和储蓄观念带来巨大冲击,消费者和购房者也不得不顺应这一发展潮流。但是,商业银行向借款人转嫁经营成本的做法也绝不可无度,一旦过度转嫁经营成本并影响银行竞争力时,追逐利润和降低经营风险的动力又会迫使商业银行转换经营策略,甚至会鼓励人们尽早偿还借款。
  侯太领:毋庸置疑,我国商业银行在粗放经营时期曾经出现过这样那样的违规行为,招致巨额资产损耗,不良资产率至今一直居高不下。正因如此,许多人认为:在当前信用颓废的市场里,银行能收回贷款就不错了,更遑论提前收回!但商业银行法颁布后,商业银行作为公司的主体定位和借贷作为民事合同的行为性质已是不争事实,贷款债权同样既承受正当行使之私权约束,也享受合同履行原则之保护,那种只要还贷就是守信的观念是计划金融意识的错误延续,其实质是不正视银行贷款的债权性质,而从潜意识里将银行贷款视做一种国家救助。加入WTO后,商业银行面临巨大挑战,其中之一就是业务模式设置和操作手法与国际接轨的问题,借款人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时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是国外商业银行的通行做法,提前还贷的违约性和应当对银行进行补偿也是各个法例领域里的一致观点。支付违约金并不影响借款人通过提前还贷从中受益:一方面,银行收取的违约金的比例肯定低于剩余贷款期内应收取的利息;另一方面,住房贷款中,借款人通常都向银行设定有抵押或质押,提前还贷后,抵押物或质押物就免除了他项权利负担。所以,借款人提前还贷虽实施了违约行为,却并没有付出代价。银行收取违约金的这种做法既保护了自身利益,又体现了对消费者的关怀,是一种相对先进的业务操作机制。与国际商业银行接轨的过程就是吸纳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操作机制的过程,而商业银行改善粗放经营模式的手段集中体现为注重行为的合法合规性,从鼓励提前偿还贷款到限制提前还,再到要求提前还贷人支付违约金;从认为只有延期还贷才违约,到认为提前还贷做法不当,再到将提前还贷视做一种违约行为。这一过程恰恰反映了我国商业银行和融资市场的规范程度在逐步提高,合法合规的水平在逐步提高。所以,提前偿还贷款要支付违约金的做法必将在全国范围和各个贷款业务品种中逐步推行开来,商业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赖基础和守信层次也必将转到法律约束和平等互利上去。我国目前的
做法尚无定论
  叶林:值得注意的现象是,某地区内众多商业银行共同达成限制提前还贷协议,其行为性质及法律效果应如何看待?我认为,地区内商业银行共同达成的行业性协议,可能会构成限制竞争性协议。所谓限制竞争协议是指多个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以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共同决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生产、销售数量、技术标准、交易客户、交易地区等,从而限制市场竞争,谋取超额利润的行为。如果某地区内众多银行就向提前还款者收取费用或违约金事宜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且该协议目的在于追求银行超额利润,理论上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上海地区几大银行上述共同协议究竟属于引导性还是强制性,其执行情况尚待观察,在目前尚难作出其追求超额利润的判断。但考虑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未对限制竞争协议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即将银行间共同行为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尚存实质性法律障碍。
  侯太领:当然,我们肯定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这种行为的合法性及其积极意义并不意味着这种做法没有值得检讨的地方。首先,住房贷款合同中提前还贷的违约条款决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适用标准,而是否设置、如何设置违约条款以及是否主张这项权利目前尚无统一的做法,有时候会让借款人觉得标准不一,无所适从。其次,银行是否属于“独占企业”以及银行给住房贷款借款人提供的合同文本是否属于合同法上的“格式文本”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这一问题影响着违约条款的内容和效力,并进而决定银行收取违约金的权利大小。再次,在提前还贷问题上,各方对合同法第七十一条关于提前履行债务的规定、第九十七条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第二百零八条关于提前还贷的规定以及《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26条关于到期前还款的规定等理解不一。住房贷款提前还贷的违约金到底该怎样收取,尚需定论。
回答者:x***1 |
从银行的角度来说,最重要的就是第一还款来源,项目要能产生足够的现金流来覆盖贷款,且现金流必须用于偿还贷款。
具体一点说。
1、借款人(开发商)或借款人股东必须要有房地产开发资质,123级可以接受,4级和暂定资质就算了。
2、房地产项目要合法合规,符合国家政策及银行制订的房地产相关政策。各种手续齐全完备。
3、四证齐全,自有资金比例符合监管机构,贷款银行的要求。(这点很关键)以售为主的房地产项目自由资金一般要求达到35%,以租为主的项目,包括写字楼、卖场一类的项目要提高自有资金比例(40%~50%)防止完工风险和信用风险。
4、房地产项目要能产生经济效益,成本预算,预计销售收入要能匹配。就是说要有利可图。但也要考虑周边房地产项目的价格、销售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5、要求担保,一般是以申请贷款的房地产项目做抵押担保,并且由借款人办理以贷款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还可以要求借款人,借款人股东,借款人关联方等利益相关方提供保证担保,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法人、自然人股东提供个人联带责任担保。房地产开发项目一般不提供信用放款。
6、贷款形式上,一般以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的形式发放,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合理安排还款期,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人民银行文件规定不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周转性质的流动资金贷款。对到期贷款不能办理借新还旧和还旧借新。如果出现到期不能归还的情况可以办理展期和债务重组。
7、贷款发放一般不能一次性全部放款,而是根据工程进度分批发放。
8、贷款封闭管理,一般配合按揭业务,办理还款专户,所有回款进入还款专户优先用于偿还贷款。还款阶段很关键,需要经办人员密切关注项目销售情况和回款情况,防止借款人将销售收入挪用,挪用的情况在分期建设滚动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中经常发生。而一旦发生将严重影响贷款的归还。
9、抵押物释放一般采用还一套解一套的方式。不能一次性全部释放抵押物。
10、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授信也要注意,只能提供用于购买设备的贷款。而对于以购买原材料为目的的贷款一般不能办理。因为建筑施工企业购买原料实质为垫款。
以上随便写写,只是一个框架,具体工作中还有很多地方需要注意。
回答者:g***1 |
这个财政支持可以理解为2个层次:1、这个信托所投资的企业和项目是属于地方财政支持的项目。比如说安居房,农业,市政。这里只是说所投资的行业或者项目受到地方政府的重视。2、这个信托计划所投资的项目,是直接纳入财政预算的,地方政府出具财政承诺函,在项目出问题的时候由当地的财政局补足信托的本金和利息。纳入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所以在选信托项目的时候,一定要仔细看合同。仔细分析资金的投向。有没有相应的财政措施。是不是真正的政信类项目下面介绍一下如何看政信类的信托(也算是普及知识)首先,所谓的政信合作项目就是政府通过其下属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以某个特定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由向信托公司融得资金的事务;通常地方融资平台其大部分经营收入均直接或间接来源于政府财政,包括财政直接补贴和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获得作为对价支付的财政资金,如因承建当地基础设施项目而获得的政府回购款项。所以,无论地方融资平台是否实行市场化运作与否,其经营运转情况是否良好,多多少少都离不开其背靠政府的资源禀赋,扩张速度的快慢也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政府的政策导向。具体到单个项目上,分析一个政信项目是否优质(这里指的是相对优质,迷信政府信用的朋友可以无视我),我个人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的,下面我会列举到需要注意的要点以及投资者如何通过手上有限的信息去最大化地判断项目的优劣。一、当地财政状况首先,分析当地财政状况是对地方平台公司融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的第一步。平台公司的特性决定了其还款能力很大程度上还是以来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这里,投资者主要通过相关政府网站和百度搜索来完成;例如百度直接搜索“XX市2013年公共财政收入”一般会找到上年度的财政收支情况,运气好的话也会找到三年以上的财政收支情况。不过数据大多比较粗略,也没有详细的分类,能获取的数据大概有包括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预算外收入。其中一般预算收入主要来源于工商税收和其他税种,比较具有稳定性,也是当地财政实力的重要体现,深入一点,就要分析下当地的产业结构是否单一,是否税收依赖一些产能过剩(煤炭、钢铁)或者受政策性影响较大的行业(房地产)。而政府性基金收入主要就是土地出让收入,这部分收入受当地土地市场的影响,稳定性较差。基金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比例较高,原则上在风险判断时就需要考虑项目存续期间当地可供出让的土地储备、土地供求情况等信息(这个不太适合投资者去自行判断,一般可以忽略不计)由于土地出让收入受宏观经济政策影响较大,所以在判断当地财政实力时,信托公司通常主要考虑一般预算收入,以此为标准设置一定准入的门槛,比如中融信托的准入标准是本级一般预算收入超过30亿的区域才可准入,某些信托公司是40亿以上。之后需要分析当地政府支出和负债情况,主要需要关注的比例有:债务率和负债率,这两个数据如果没有尽调报告的话,一般很难获取,在这里投资者可以通过一些辅助途径,对当地政府债务有个大概认识,比如统计一下当地主要的平台公司通过信托融资、发债的情况,如果是近期发过债的主体就更好了,搜一下债券发行说明书,里面会有大把你想要的资料;再结合当地财政收入进行对比,大致估算一下财政偿债的压力。在地方政府债务数据不透明的情况下,信托公司对项目的选择就倾向于熟悉区域的公司。如果在某个地方开展过业务,对当地情况比较了解,在判断风险时,至少在获取资料方面会比较顺利;而对于初次涉及的地区,面临的困难就比较多,风控把握的倾向就可能会从严,一般情况下,都需要当地财政局对政府承担的债务余额进行盖章确认。( 补充一下:中融信托对于债务率和负债率的标准大概是,债务率不超过100%,负债率不超过20%;关于这两个比率的计算方式:债务率=政府负债余额/地方政府综合可安财力;负债率=政府债务余额/GDP,更进一步来讲,优质的地方政府应该是债务率在70以内,负债率在10%以下。有的推介材料经常误导投资者,推介中只写明财政总收入以及GDP,而绝口不提一般预算收入,债务率和负债率,其实财政总收入通常都是全口径的财政收入,其中一部分是不属于地方政府的,也就是看着很好,其实没用的典范 。)二、平台公司的综合实力平台公司的综合实力并不仅仅是指其资产情况,还包括平台公司的级别、股东和负责人协调财政资金的能力,具体可以从股东结构、资产结构、主营业务、金融机构负债情况多方面判断。(一) 平台公司的股东结构。平台公司的股东结构基本决定了该平台公司的级别,是省级、省会城市级、地市级、区级还是县级。级别越高,再融资能力越强,协调财政资金还款的能力也越强,当然一般省级和省会级很少通过信托融资(至少是集合信托),所以一般常见的都是百强县(区)水准的地方政府通常政府直接作为出资人的平台公司,都属于当地重要的平台公司,实力较强,还款也会比较有保障。自2011年银监会对地方融资平台实行名单制管理之后,将相当一部分平台公司都纳入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全口径融资统计表》中,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季度填报更新。对于向统计表中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提供融资的行为,银监会设置了较多的合规要求,包括现金流、资产负债率、贷款投向、项目资本金等。有些平台公司为了规避监管,就通过新设子公司的方式,借壳融资。这些公司基本上属于小平台公司,资产大部分是东拼西凑,遇到问题了很可能直接被政府抛弃,因为机会成本太低,你懂的。(二) 平台公司的资产结构一般在资产负债表里需要关注的科目有:货币资金、存货(土地、开发成本)、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有时候挂在这里)、应收账款(这个是确认基础债权的佐证,即是政府欠款是否真实存在)、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土地资产一般是平台公司的主要资产。在分析土地资产时,需要特别注意平台公司是通过什么方式获得土地,出让还是划拨,有无合法程序。如果是出让地,是否经过招拍挂,是否签署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是否有相应的收据,这些都是信托项目人员在尽调时应该做到的地方。如果是划拨地,有无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复文件,划拨土地指定用途是什么。四部委号文已经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必须经过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并明确禁止地方政府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和授权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但是实践中,为了降低平台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仍然存在地方政府将相当一部分没有经过合法程序,尤其是储备土地和划拨用地注入平台公司(甚至在某些信托项目风控措施中公然出现以储备用地作抵押的情况),所以我个人一直认为,作为投资者,在没有办法去识别土地抵押是否合法合规的情况下,不要盲目地相信土地抵押的风控效力,尤其是一些小信托公司的政信项目。而即使是出让用地,平台公司也存在和政府协商后,在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办理土地使用凭证,对于投资者来讲是无法去甄别的,这就要具体看信托公司的尽调能力,有的信托公司明显比较粗糙,比如中江国际信托的政信项目,尽职调查报告一般只有10几页,对于抵押物往往没有任何的分析,对应收账款作为基础债权的真实性在报告中看不到任何的佐证,这不得不让人怀疑其项目人员的尽调水平。从严格意义来说,这些未经法定程序而注入平台公司的土地都不能算是平台公司的资产,平台公司对其也没有完全的处置权,政府可以随时以程序瑕疵为由收回。应收账款也是平台公司占比比较多的一部分资产。平台公司一般承担了当地基础设施建设任务,与政府之间存在大量的应收账款。尽调时需要关注应收账款形成的原因,有无相关协议、政府批复支持,付款条件,以及项目存续期间的付款金额和时间节点,以判断该部分资产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存在其他瑕疵。(三) 平台公司的负债与再融资能力有些比较详细的推介资料(比如中信信托的,那推介做的跟尽调差不多),会披露融资主体的负债结构,负债情况,一般来说,负债以中长期(发债,银行贷款)为主的最好,说明短期(信托期限内)偿债压力不大,这个需要具体投资者自己去统计,比如可以通过尽调报告活着网上搜索通过信托融资的成立日期和到期日,大致估算下该笔信托融资到期前大概需要偿还的债务是否较多如果是发过债的那就更好了,首先是评级,发债规模,票面利率都可以说明很多问题,其次债券发行说明书是一个很详细的东西(加强版的尽调报告),其中包含了融资主体的截至发债日期的各类数据,包括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等,大家有耐心的话可以去看看,我一般分析项目,有时间的话会仔细看看这一块,尤其是近期的发债说明书,里面有很多有效信息可以帮助我们在没有尽调报告的情况下判断融资主体的基本情况再融资能力是个双刃剑,有的投资者一看到融资过多就吓到了,其实反过来想,为什么这么多信托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都愿意给他融资,而不是找那种一看就不人问津的地方融资平台,所以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这个主要是在现金流量表的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来统计每年的融资额度和融资能力,以此作为假设来推断未来信托期限内融资方的再融资能力,加上其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入是否能覆盖到期的债务和日常支出;这个是个技术活,大家会看就行了,一般大信托公司的尽调报告中都会有类似的现金测算,所以不要一看到融资较多的地方政府就规避,还是要用数据来说话。三、项目交易结构对于向平台公司提供融资的交易结构,最简单的是贷款,也是最不容易出问题的。法律关系简单,抵质押登记办理顺利,征信记录查询方便,简直是项目人员的最爱。但是贷款的合规要求也比较多,如资产负债率、项目资本金、中长期分期还款、贷款投向、额度测算等。一些无法满足贷款合规要求的平台公司只能通过其他方式获取融资,比较常见的是投资附加回购,标的一般是应收账款、股权和各类收益权等(中融信托喜欢用财产权的信托模式,委托人是融资方,受益人是投资者)。但是这类交易模式在实际操作中,通常面临无法办理抵质押登记的问题。还有一个比较大的问题,在寻找机构投资者的过程中,有的机构不能够接受财产权的这种模式,因为机构需要同时成为委托人和受益人来认购此类信托,而财产权信托的委托人为融资方,这个在我的实际操作中遇到过,顺便提一下。其实所谓的创新式交易结构都是为了规避现行监管的产物,某些交易结构在打着创新旗号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比如投资特定资产收益权,这个已经在安信昆山纯高案中得到验证,我也在分析帖中提供很多次,希望投资者在政信类项目中见到此类交易结构,能规避最好规避。四、担保措施这个也是大部分投资者通常最关注的部分,一般政信类项目的担保措施一般包括发债主体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实物抵押和应收账款质押,出具人大决议或者财政局安排专项还款等,那么其中哪些风控措施是相对更有效,更被信托公司在实务操作中重视的呢?根据463号文的要求,地方政府不得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形式的担保承诺,从合规层面上排除了地方政府作为保证人和出具相关担保承诺的行为,所以一般政府出具相关人大决议和财政文件,更多的意义只是表示政府知晓并确认此次融资行为,并不代表政府真的会将信托本息偿还纳入财政预算,打起官司来也没有站得住脚的地方,况且只能在当年纳入财政预算,两三年后的到期债务纳入财政预算那不是扯淡么。所以提醒投资者,过多的迷信人大决议这类具有隐性担保意义的措施是错误的,正确的态度应该是没有也行,有的话也聊胜于无。平台公司能够提供的实物资产抵押一般是土地和房产。土地包括出让地、划拨地和储备用地。土地作为抵押物的首要前提就是该土地是平台公司通过合法程序取得的。如果是出让地,需要关注土地出让合同、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是否存在闲置情形。如果是划拨土地,需要关注有无相关划拨审批手续,划拨土地用途是什么,有无擅自改变用途。实践中一些平台公司跟政府协商,在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直接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如果以这种土地作为抵押物,将来出风险需要处置该抵押土地的,如何补缴土地出让金,金额多少需要与平台公司和当地政府协调,而最坏的情况则是当地政府可以该土地未经合法程序出让、抵押登记办理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为由撤销抵押权。储备用地也面临同样的情况。尽管463号文已经明确禁止地方政府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授权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但实践中一些平台公司名下依然具有较多的储备用地,并以此作为抵押。平台公司作为非专业土储机构,地方政府将土地储备证办理至其名下的行为本身就违背国土部的相关规定,另外,土储用地的价值如何确定,将来真发生风险,又如何处置呢?这里总结下我个人对于风险控制措施的看法,如果要对有效风控措施进行排序的话,我觉得第一位的还是高评级的发债主体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什么呢?因为发债主体一般聚集了地方政府的所有优质资源,因为在发债筹备阶段,政府为了获得更高的评级和较低的融资成本,往往会将区域位置优良的土地资源注入平台公司,发债主体的报表也是相对透明可靠的,是经过专业的审计机构出具无保留意见的;退一万步讲,出了问题,通过司法程序查封冻结担保方的银行账户远远比处置土地资产要来得快得多;至于土地这个东西嘛,因为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去确保土地的合法性,评估价值的准确性,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讲,这些都难以辨别,当然如果是发债主体担保加上出让性质的土地抵押,那当然更好。下面谈一下选择政信项目时信托公司是否重要;政信项目因为本质上主要依赖政府信用,不属于完全市场化的信托项目,所以不像房地产项目那样有太多的主动管理操作空间,贷后管理相较房地产类的信托项目也要弱一些有的投资者可能认为筛选项目是第一位的,其实我个人觉得信托公司也很重要,下面列举下我认为在政信项目方面具备一定优势的信托公司:1.具备券商关联背景的信托公司:中信、五矿、平安;这类信托公司因为背靠券商,券商因为在给地方政府平台发行企业债的过程中,掌握了大量的平台公司,地方政府平台的信息,周期长,沟通充分,所以依靠平台资源共享, 这类信托公司能够在地方政府的财务状况、负债情况、内幕消息等方面比其它信托公司有更大的优势;中信信托就是个很好的例子,一般他家的政信项目都有一定的可取之处,比如我见过的丹阳市政信、什么陕西沣西之类,总而言之,这类信托公司因为有其特殊的资源禀赋,掌握着更多的地方政府信息,理论上来讲,筛选的项目风险也更可控。2.银行系和资管系:华融信托、中信、建信等这类信托公司同理,因为类似于华融资管和各家银行的分支机构,在各自的当地渗透都比较深,对于地方政府的实际情况摸得比较清楚,一般这类信托公司在展业的时候能够获取更多交易对手的实际信息,对于项目自然也更有把控。最近房地产负面新闻不断,楼市唱空者较多,导致目前很多客户转而投向基础设施建设类的项目。言而总之,政信类项目还是不错的选择,毕竟有强有力的政府后盾做支撑,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和土地出让息息相关,地产下滑一旦开始,政策没有相应保护,地方政府债务危机也会随之而来。所以,还是好好研究下政信类信托,对自己,对客户都是一种负责。
回答者:g***4 |
金融市场功能有:货币资金融通功能是指为资金不足方提供筹资机会,为资金富余方提供投资机会;
资源配置功能是指促使货币资金流向最有发展潜力、能为投资者带来最大利益的地区、部门和企业;
经济调节功能是指借助货币的供应量的变化、货币的流动和配置影响经济等。
定价功能:具有决定利率、汇率、证券价格等重要价格信号功能,并通过调节价格引导资源配置;
风险分散与管理功能:参与者通过买卖金融资产转移或接受风险,利用组合投资分散投资于单一金融资产面临的非系统风险
按金融工具期限长短,金融市场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按成交后是否立即交割划分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
按交易阶段分:发行与流通市场;
按交易场所分:场内与场外交易市场
债券回购是一种短期金融工具,属于货币市场中的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
银行贷款是间接融资工具
国债、企业债券和公司股票都是直接融资工具。
我国货币政策的操作目标是基础货币,中介目标是货币供应量。
高能货币=基础货币;
流通中现金即是M0,而一般所说的货币供应量是M2。
狭义货币供应量是M1。
基础货币包括由央行发行的现金通货和吸收的金融机构的存款。
M0 是流通中现金。M2 是广义货币供应量。
货币政策的“三大法宝”:公开市场业务、存款准备金和再贴现
《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
银行三大主要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
人行公布的利率是官方利率,利率3.96%表示其为固定利率,3 年期表示该利率是长期利率
固定汇率是指由政府制定和公布,并只能在一定幅度内波动的汇率。
浮动汇率是指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汇率,其涨落基本自由。
央行卖出证券运用公开市场业务带来超额存款准备金减少、货币供应量减少和市场利率上升的结果。
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提高再贴现率和减少贷款发放的窗口指导都会减少货币供应量。
经济增长是指一个特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经济产出和居民收入的增长。
物价稳定是要保持物价总水平的大体稳定,避免出现高通货膨胀。
生产者物价水平或消费者物价水平都仅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国内生产总值是衡量经济增长的指标。
消费者物价指数是指一组与居民生活有关的商品价格的变化幅度。
生产者物价指数是指一组出厂产品批发价格的变化幅度,出口和进口用于衡量国际收支。
金融市场促进作用:能够在很多方面直接促进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为商业银行的客户评价及风险提供了参考标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能为商业银行提供大量的风险管理工具,在市场上通过正常的交易来转移风险、促进企业管理水平提高,为银行创造和培养良好优质客户,有助于金融稳定,为其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挑战:银行上市导致银行管理者的短期行为、会放大商业银行风险事件、资本市场发展减少银行资金来源与优质客户流失
国际收支包括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经常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运输、旅游)和单方面转移(汇款、捐赠),资本项目反映一国利用外资和偿还本金执行情况,包括:直接投资、政府与银行借款及企业信贷
金融工具期限在一年以下(包含一年)的属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交易的金融工具期限在一年以上,当日成交,当日、次日或隔日等几日内进行交割的市场是现货市场,期货市场中金融工具交割是在成交后某一约定时间进行的
货币市场包括: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和票据市场;资本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保险市场属于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以外的其他市场。
M0 是流通中现金,即银行体系以外流通的现金。居民活期存款和居民定期存款包含在货币供应量M2 中。居民金融资产投资不仅包括现金、各类存款,还包括股票、债券等。
基础货币构成:金融机构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流通中现金和金融机构库存现金。
存款准备金不仅包括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还包括缴存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
再贴现政策:调整再贴现率和规定再贴现票据的种类。再贷款也是一项货币政策工具。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存款准备金工具。
直接融资工具:政府、企业发行的国库券、企业债券、商业票据、公司股票等。企业和个人从银行贷款都是间接融资方式。
间接融资工具:银行债券、银行承兑汇票、可转让大额存单、人寿保单
货币市场上融通的资金主要用于周转和短期投资,偿还期短、流动性强、、风险小、收益率较低
可转债是一种可以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为普通股股票的特殊企业债券。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特性。
货币政策目标:“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资本市场是长期资金融通市场,筹集的资金大多用于固定资产的投资,流动性相对较低,不能帮助银行在出现流动性短缺时及时融入所需资金
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后,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而是选择若干种主要货币,赋予相应的权重,组成一个货币篮子。到目前为止,美元是主要的篮子货币之一,因此人民币汇率不是与美元无关。
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会影响银行可直接运用的超额存款准备金,从而影响其可运用的资金。利率调整会影响银行存款所付的利息和贷款收取的利息,即银行的存款成本和贷款收益。
存款是银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是银行对存款人的负债而非投资业务,银行最主要的风险暴露和资金用途是贷款
外币存款按账户种类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按存款客户类型分:外汇储蓄与单位外汇存款;按存期分:活期与定期存款
定活两便不约定存期,不属于定期。
一般账户可以办理转帐结算及借款相关的业务。一般户可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我国银行开办的外币存款币种9种:美、欧、日、港、瑞郎、加元、英、新加坡元、澳元(这3个外汇采用间接标价法)
单位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包括:贷款(外债及转贷款)专户、还贷专户、发行外币股票专户、B 股交易专户等。个人外汇帐户按主体类别分为境内与境外帐户,按帐户性质分:外汇结算、资本项目及外汇储蓄帐户;外汇储蓄账户只能用于外汇存储不能转帐;结算帐户用于转帐汇款资金清算支付;不再区分现钞与现汇帐户,对非经营性收付统一通过外汇储蓄帐户管理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统一采用美元核定。
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中长期贷款。按客户类型分为个人贷款和公司贷款,
关注类:尽管目前有能力偿还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的贷款。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可疑类: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次级类: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个人贷款包括:住房、汽车消费、信用卡透支、助学贷款;公司贷款包括短期贷款(分为流动资金贷款、流资循环贷款、法人帐户透支)、中长期贷款(项目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银团贷款)及贸易融资贷款(信用证、押汇、保理、福费延)
有些项目,银行会给一定的宽限期,贷款初期只需还息,不用还本。项目贷款属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可以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也可按期结息到期一次还本,实践中多按季结息分期还本。
贸易融资是指银行对进口商或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结算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
资金业务是除贷款外最重要的资金运用渠道。结算业务和代理业务属于中间业务,一般不占银行资金,
资金业务的最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也面临信用风险与操作风险
短期资金交易业务指银行买卖货币市场金融产品的活动。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都属于资本市场,其产品的买卖不属于短期资金交易业务
央行票据属于货币市场产品,流动性仅次于现金。普通股票、金融债和企业债券都是资本市场工具,与货币市场工具相比,其流动性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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