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盖了两个公章就能拿到学校公章去哪盖发的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的补贴?拿到补贴的可以说一下吗?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各学院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等为成员。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要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由学生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参照湖北省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分为一般困难学生、比较困难学生和特殊困难学生三个等级。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末,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二条&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需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时,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全校的认定工作。学院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等确定各个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五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或专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学院认定工作组要将审核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以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情况属实,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各学院将审核通过的评议结果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七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评议结果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八条& 各学院应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受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起施行。
学校办公室
党委组织部
党委宣传部
教学质量评估中心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学报编辑部
网络技术中心
创新创业中心
公共管理学院
计算机科学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
预科教育学院
思想政治学院
计算实验中心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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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鲁丝院字【2010】8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2007〕18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审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
(二)各系成立由系主任为组长,系学生管理副主任、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小组”,具体实施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审认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比例与档次
第六条& 高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般按学生总数的20%进行认定;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般按学生总数的10%进行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一)高职“特殊困难”学生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6%;“困难学生”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8%;“一般困难”学生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6%。
(二)中职 “特殊困难”学生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2%;“困难学生”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3%;“一般困难”学生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5%。
(三)根据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状况,各系对评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成“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高职生和中职生分别认定。
(一)每学年,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校生需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的,每年6月份,到所在系领取。
(二)每学年开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证明该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
(三)每学年开学初,学生将加盖公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交与所在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小组”。各系组织相关学生填写《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四)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开展民主审议。审议时,应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水平,参考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因素,重点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五)经过民主审议,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小组”确定本系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并公示3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小组”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做出修正。)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上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上报淄博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二)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三)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条件中相应条款。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一)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院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院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二)父母务农,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负担较重;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一)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
(二)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
(三)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四)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
(二)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极为困难;
(四)其他无经济来源,无法维持正常学习。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二)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因专业要求,需配备者除外);
(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五)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
(六)有喝酒、吸烟等消费行为。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贫困生资助的基础性工作,学院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确保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准确,保证国家资助政策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第十四条 各系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期不低于贫困生的20%),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规校纪;
(二)经核实,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与事实不符;
(三)有不良信用情况或学年思想品德考核低于70分;
(四)有铺张浪费、奢侈消费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1.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1:&&&&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 系别:&&&&&&&&&&& 专业:&&&&&&&&&&&& 年级:&&&&&&& &&&&
备注:1、该表信息重要,所有内容须如实填写。
2、该表须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签字盖章,并如实提供民政部门有关信息。
附件2:&&&&& 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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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地方属普通教财厅[2016]6号省内省内省内
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学生资助工作精准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精神,结合我省高校学生资助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各校要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要正确认识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解困型资助项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基本、兜底线”的功能定位,坚决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或用“助学金”代替“奖学金”的行为。
二、进一步完善认定办法、改进认定方式
(一)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意识。各校要建立健全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院(系)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院(系)的认定工作,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各校要将班级辅导员(班主任)、院(系)资助工作负责人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二)及时修订认定办法,科学构建认定体系。各校要根据本校所在城市物价水平、当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办学性质、生源区域分布、专业设置、基本学习成本、上一年度在校生月均消费水平等因素,构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标体系。要建立完善特殊学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等)的认定机制。要积极利用数字化校园、校园一卡通等信息,了解掌握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为识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确定困难等级提供数据支持。对多年前制定、现已不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认定办法和条款,要尽快予以修订。修订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广大师生尤其是一线辅导员、班主任的意见建议。修订后的办法要在学校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并及时报教育厅备案。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原则上需学生提供《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详见附表)。《调查表》公章,由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即可,杜绝签章单位层层加码现象。
(三)优化认定流程,强化民主评议功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通过民主评议与学校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民主评议工作应由年级(专业)或班级评议小组具体实施。评议小组的成立要按有关规定执行,成员要具有代表性,人数应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含同宿舍学生)须进入评议小组。有条件的学校,可探索将宿舍管理员纳入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工作要以适当形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坚决杜绝“一纸困难材料定困难生身份”、“贫困演讲”或“选贫困生”等现象的出现。要加大对评议过程的监督和评议结果的检查力度,确保年级(专业)或班级民主评议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各校应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对特别困难但未申请资助的学生,可由评议小组集体研究后直接纳入申报名单报学校评定。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采用隐性的方式,避免大张旗鼓的发放款式相同、规格统一的资助物品,把困难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开。
(五)精准分配资金名额,明确重点受助学生。各校分配资金和名额,要统筹考虑专业差异、生源地区域差异、基本学习成本差异、就读年级差异和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差异等因素。要把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国家助学金等相关资助政策原则上应当按照最高档次或标准给予相应资助。
三、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
(一)提高政策的透明度。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须随新生录取通知书发放到位,已发放录取通知书的单招学生,须补发到位。同时,要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广大师生和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要公开,所有申请条件要公开,所有评审过程要公开,所有资助结果要公开。
(二)引导学生积极受助。要通过讲解国家制定资助政策的目的和为保证资金投入所做出的努力等背景情况,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明白,国家资助是实现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的一种制度安排和重要举措。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要充分发挥助学金等助困类资助项目的“助学”作用,积极利用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经费设立激励性和发展性校内资助项目,促进学生成长成才。要创新载体、丰富形式,加强对受助学生感恩意识的培养和提高。
(三)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对申请资助时弄虚作假的学生,可采取取消受助资格,并按校规校纪严肃处理等方式予以惩戒。
附表: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2017年版)
四川省教育厅
  2017年6月26日&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注:本表供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用。可复印。请如实填写,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后,交到学校。如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无专用公章,可由政府代章。
填表说明: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是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请学生如实填写该表,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如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无专用公章,可由政府代章。申报家庭经济困难时,向学校提交一张盖章的《调查表》原件;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向学校或经办银行提交另一张盖章的《调查表》原件。
本表可复印使用,也可登录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xszz.cee.edu.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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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南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文件编号:
济教财字〔2017〕14号
发布日期: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济教财字〔2017〕14号
市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济南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教育局
  2017年7月12日
济南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7]36号)精神,为认真做好我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精准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助学金政策和措施有效落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
  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高校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平均资助面约为在校学生的14%;补助标准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根据贫困情况分三档:一档2000元,二档3000元,三档4000元。
第二章认定原则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要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三章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认定工作必须制定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实行四级认定管理负责制:
  (一)学校应成立由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三)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成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以年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各高校要将班级辅导员(班主任)、院(系)资助工作负责人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四章认定条件与标准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认定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勤俭节约,无酗酒、吸烟、挥霍浪费等不良生活习惯,无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第七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等三档。认定评议小组认定时,应参照济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考虑学生生源地不同地区经济差异情况做出如下困难认定:
  (一)家庭经济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生活仍相对贫困的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一档)。
  (二)家庭经济收入低于或接近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生活困难的学生可认定为困难学生(二档)。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原则上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三档):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3.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孤残学生;
  5.烈士子女;
  6.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学生;
  7.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除按上述条件认定外,应着重考虑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校应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建档立卡、农村低保、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孤残、烈士子女以及长期患重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或年级、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并将其列为重点资助对象。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七)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八)学校在分配资金和名额时不能搞简单的划比例、&一刀切&,要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
  第九条学校应积极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消费观念,不奢侈浪费。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对申请资助时弄虚作假的学生,要以适当方式予以惩戒。在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对困难学生的资助尽量采用隐性方式,避免把困难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坚决禁止向困难学生大张旗鼓的发放款式相同、规格同一的资助物品等形式。
第六章认定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学校应全面、细致地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将认定工作作为每个学年开学初的重要任务进行布置。加强受助资格审查,坚决杜绝把明显不符合国家奖助资格条件的学生纳入资助范围。明确认定标准和资助档次,杜绝轮流坐庄、平均资助等现象,确保资助对象、资助力度更加精准。既要防止暗箱操作、人情资助等现象,又要保护受助学生隐私、维护学生尊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对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监督与检查,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其他
  第十二条 &各高校应根据本细则,认真修订本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0日。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财政局于2011年4月21日印发的《济南市市属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济教财字[2011]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南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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