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中国银行股票分红20172017年分红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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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日报送)
首次公开发行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号) 首次公开发行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首次公开发行 1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 股数: 不超过 3,666,000,000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不超过 14,661,599,553 股,其中 A 股不超过11,638,029,553股, ,023,570,000股 境内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 不超过 11,638,029,553股 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 3,023,570,000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 本行发行前持有 5%以上本行总股本的内资股股东哈经开、科创兴业、科软软件、鑫永胜商贸、天地源远网络自愿承诺如下: “ 1)本公司持有的哈尔滨银行 A 股股票,自哈尔滨银行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 36个月内不会转让,也不会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也不会要求哈尔滨银行回购; 2)哈尔滨银行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 6个月内,如哈尔滨银行 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其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首次公开发行 1的锁定期限将在上述第 1 条 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若哈尔滨银行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在上述第 1条和第 2条中的锁定期届满后 2年内,如本公司减持于哈尔滨银行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哈尔滨银行 A 股股票(不包括本公司在哈尔滨银行本次发行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 减持价格应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哈尔滨银行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4)本公司持有的哈尔滨银行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 减持哈尔滨银行股份时,将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哈尔滨银行,并由哈尔滨银行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履行公告义务(如需)。自哈尔滨银行公告之日起 3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减持哈尔滨银行 A 股股票。 ” 持有本行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孙飞霞女士承诺如下: “ 1)本人所持哈尔滨银行 年内不转让,该锁定期满后,每年可出售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持有的哈尔滨银行 5%, 5年内不得超过本人持有哈尔滨银行 0%。本人如从哈尔滨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岗位上 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哈尔滨银行股份。 2)哈尔滨银行境内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首次公开发行 1尔滨银行 A 股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个月。本人所持哈尔滨银行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哈尔滨银行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3)本人将严格按照经哈尔滨银行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规定的内容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 4)如本人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导致哈尔滨银行或公众投资人的利益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 除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外, 43名持有本行内部职工股股份超过 5万股的个人承诺自本行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本行股份,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每年所转让的本行 股股份总数的 15%, 5年内不超过其持有本行 0%。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 [2009]94号),由本行国有股东划转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行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锁定承诺和锁定义务。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2015年 8月 27日 首次公开发行 1行人声明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行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 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行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本行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行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首次公开发行 1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和其他 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当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本行 2015年 6月 30日召开的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依据该章程(草案)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本行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本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本公司的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 本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本公司盈利、符合资本充足 率等监管要求及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本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本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满足前款要求的情况下,本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下归属于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在面临资本充足率约束或现金流不足时,在保证本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本公司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等利润分配方式。具体分红方案根据本公司当年的具体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的需要确定,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分红方案时,独立董事应发表意见;监事 会应当对董事会拟订的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并充分听取外部监事的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分红方案时,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本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资金需求和未来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 首次公开发行 1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订 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听取不在行任职的外部监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公司未分配利润应当用于本公司的经营,在确保本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后,兼顾发展和保护投资者利益,适当提高分红比例。 ” 2015年 6月 30日,本行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5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与 2015年第一次 议批准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及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行 2015年 5月 12日,本行召开五届二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草案)》。 2015年 6月 30日该议案获出席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的股东,以特别决议的方式正式通过。《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 本公司将根据发展战略的需要,进一步强化回 报股东的意识,健全完善的分红政策和长效沟通机制,综合考虑本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现金流量状况、资本需求等因素,制定本规划。 本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本公司经营状况至少每三年对本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进行重新审阅,对未来三年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订,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修订时,本公司董事会将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本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的资本规划及需求,制定合理的分红方案,有效保证股东对本公司发展成果的分享。 未来三年( 2015年- 2017年),本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本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对本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本公司未来三年每年的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修改均按照现行章程及前述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执行。 ” 首次公开发行 1于本行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 “ 第十五节股利分配政策 ” 。 二、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本行发行前持有 5%以上本行总股本的内资股股东哈经开、科创兴业、科软软件、鑫永胜商贸、天地源远网络自愿承诺如下: “ 1)本公司持有的哈尔滨银行 哈尔滨银行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 36个月内不会转让,也不会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也不会要求哈尔滨银行回购; 2)哈尔滨银行 个月内,如哈尔滨银行 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其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哈尔滨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上述第 1条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若哈尔滨银行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在上 述第 1条和第 2条中的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如本公司减持于哈尔滨银行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哈尔滨银行 包括本公司在哈尔滨银行本次发行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 减持价格应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哈尔滨银行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4)本公司持有的哈尔滨银行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减持哈尔滨银行股份时,将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哈尔滨银行,并由哈尔滨银行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履行公告义务(如需)。自哈尔 滨银行公告之日起 3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减持哈尔滨银行 ” 持有本行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孙飞霞女士承诺如下: “ 1)本人所持哈尔滨银行 年内不转让,该锁定期满后,每年可出售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持有的哈尔滨银行 5%, 5年内不得超过本人持有哈尔滨银行 0%。本人如从哈尔滨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岗位上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哈尔滨银行股份。 2)哈尔滨银行境内上市后 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哈尔滨银行 A 股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个月。本人所持哈尔滨银行 年内减持的, 首次公开发行 1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哈尔滨银行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3)本人将严格按照经哈尔滨银行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 股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规定的内容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 4)如本人因未能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而导致哈尔滨银行或公众投资人的利益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 除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外, 43名持有本行内部职工股股份超过 5 万股的个人承诺自本行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 36个月年内不转让持有的本行股份,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每年所转让的本行 股股份总数的 15%, 5年内不超过其持有本行 0%;还有 3名员工因个人原因,未签署该等承诺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 ,由本行国有股东划转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行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锁定承诺和锁定义务。 三、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 (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本行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稳定股价预案》 ” ),根据该预案,在本行 本行 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 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本行及相关主体将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 在本行 本行 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首次公开发行 1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本行股价。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时应首先由公司回购股票,在满足本方案第四部分中所述的前提条件时,方可启动第二种措施,即由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本行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2、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本行将在 2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做出由公司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 本行将在董事会决议作出后尽快按照本行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以及类别股东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 “ 回购议案 ” ),回购议案均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本行将在回购议案通过后 6个月内开始回购股票。 3、实施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 情况下,如本行因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股东大会以及类别股东会批准或其他合法原因无法实施股票回购,则本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 90日内或股东大会以及类别股东会做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 90日内(以先到者为准)增持公司股票。 如本行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 “ 公司 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之条件,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之日起 90日内开始增持本行股份,且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 增持的股份。 4、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情形 公司回购股份,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形下终止: ( 1)通过实施回购股票、本行 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已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本行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 3)回购股票的数量达到回购前本行 % 首次公开发行 1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 4)通过增持本行股票,本行 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 ( 6)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 7)已经增持股票所用资金达到其上一年度在本行取得薪酬总额的 15%。 (二)相关主体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第一大股东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行第一大股东哈经开承诺: “ 哈尔滨银行本次发行并上市后 3年内,如其股票收盘价连续 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且哈尔滨银行及本公司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则触发本公司增持哈尔滨银行股份以稳定股价的义务(以下简称 “ 稳定股价义务 ” )。 本公司应于稳定股价义务 触发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向哈尔滨银行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 “ 增持通知书 ” ),说明将通过增持本行股份的方式稳定哈尔滨银行股价。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本公司应于稳定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 3个 月内,以累计不低于届时本公司最近一个年度自哈尔滨银行取得的现金分红 15%的资金(以下简称 “ 稳定股价资金 ” )增持哈尔滨银行股份。若在增持股票措施实施后哈尔滨银行股票收盘价连续 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哈尔滨银行不满足法定上 市条件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将迫使本公司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本公司将中止实施增持股票措施。 在稳定股价义务触发后,若本公司未向哈尔滨银行送达增持通知书或虽送达增持通知书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哈尔滨银行有权将该年度及以后年度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款项收归哈尔滨银行所有,直至累计金额达稳定股价资金。 ” 2、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行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按照经哈尔滨银行 首次公开发行 1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 股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规定 的内容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如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导致哈尔滨银行或公众投资人的利益遭受损失,其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四、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内资股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内资股东哈经开、科创兴业、科软软件、鑫永胜商贸、天地源远网络出具承诺: “ 本公司持有的哈尔滨银行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减持哈尔滨银行股份时,将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哈尔滨银行,并由哈尔滨银行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履行公告义务(如需)。自哈尔滨银行公告之日 起 3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减持哈尔滨银行 ” 五、发行人主要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行发行前持有 5%以上本行总股本的内资股股东哈经开、科创兴业、科软软件、鑫永胜商贸、天地源远网络自愿承诺如下: “ 本公司及本公司除哈尔滨银行外的下属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本公司对其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现有主营业务并不涉及商业银行业务,与哈尔滨银行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在本公司作为哈尔滨银行主要股东的期间内,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下属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本公司对其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哈尔滨银行主营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产生竞争的业务活动。本公司将对下属企业按照本承诺进行监督,并行使必要的权利,促使其遵守本承诺。 在哈尔滨银行认定是否与本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本公司承诺本公司的关联董事和股东代表将按规定进行回避,不参与表决。 在本公司作为哈尔滨银行主要股东的期间内,如监管机构认定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下属企业正在或即将要从事的业务与哈尔滨银行主营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下属企业将在哈尔滨银行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者终止上述业务。 首次公开发行 1受让请求,且该等业务可以依法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下属企业将按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该等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哈尔滨银行。 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哈尔滨银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制度及哈尔滨银行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东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主要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哈尔滨银行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六、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关于信息披露无违规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行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对判断本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行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按照购回事宜公告前 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购回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行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行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若因本行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 相关损失数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认定形式予以认定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承诺 ( 1) 哈经开作为本行第一大股东承诺: “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因哈尔滨银行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哈尔滨银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敦促哈尔滨银行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因哈尔滨银行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首次公开发行 1,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以哈尔滨银行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分红作为履行上述承诺的担保,且若在本公司上述承诺中的相关义务产生后履行前,本公司届时所持的哈尔滨银行股份不得转让。 ” ( 2)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行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3) 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 勤勉尽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 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裁决,依法向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 ( 4)发行人律师 承诺 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哈尔滨银行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 本所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裁决,依法向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 ( 5)会计师安永华明 承诺 本所承诺,因本所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出具的以下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① 于 2015年 8月 24日出具的标准审计报告 ( 报告编号:安永华明( 2015)审字第_ 。 ② 于 2015年 8月 24日出具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 报告编号:安永华明( 2015)专字第 _ 。 ③ 于 2015年 8月 24日出具的非经常性损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的专项说明 ( 专项说明编号:安永华明( 2015)专字第 _ 。 首次公开发行 1于 2014年 5 月 28日出具的验资报告( 报告编号:安永华明( 2014) 验字 第_。 ( 6)资产评估机构银信承诺 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裁决,依法向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 7)验资复核机构立信承诺 本所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8)验资复核机构瑞华承诺 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所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裁决,依法向投资者承担相 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七 、特别风险提示 除上述重大事项提示外,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中 “ 风险因素 ” 等有关章节,并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贷款质量的风险 截至 2015年 6月 30日、 2014年 12月 31日、 2013年 12月 31日和 2012年 12月31日,本行的不良贷款分别占本行客户贷款及垫款总额的 本行可能无法有效控制或降低现有贷款组合中的不良贷款水平,或者有效控制日后新增贷款可能产生的不良贷款及垫款水平, 首次公开发行 1量恶化而 上升。可能导致本行贷款组合整体质量下降的因素有很多,其中包括本行无法控制的因素,譬如中国经济增长放缓以及其他不利宏观经济趋势及发生自然灾害。该等因素均可能导致本行借款人或贷款保证人出现营运、财务及流动资金问题,对其偿债及履约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交易对手实际或预期出现的违约或信用恶化、作为贷款抵押物的住房及商业物业价格下跌及借款人的盈利能力下降等,均可能使本行资产质量下降及减值损失准备增加。任何本行资产质量的严重下降均可能导致不良贷款及减值损失准备大幅增加,从而可能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 2、贷款集中度风险 本行贷款业务分别按行业、地区及客户划分的集中度情况如下所示: 截至 2015年 6月 30日,本行发放予( i)批发和服务业、( 赁和商务服务业、( 造业、( 地产业、( v)建筑业及( 、林、牧、渔业的公司贷款,分别占本行公司贷款的 而本行上述行业不良贷款分别占本行不良公司贷款总额的 0%、 0%若本行贷款较为集中的任一行业出现较大衰 退,可能会导致本行不良贷款大幅增加,也可能会对本行向该等行业借款人新发放的贷款或对其现有贷款的续贷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 2015年 6月 30日,本行向中国东北地区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占本行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的 如果中国东北地区经济增长放缓或经济环境发生不利变化或发生任何严重天灾或灾难性事件,则本行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都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 2015年 6月 30日,本行向十大单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总额为人民币 本行贷 款总额的 占本行资本净额的 截至 2015年 6月 30日 ,本行向十大集团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余额为人民币 授信余额为人民币 本行资本净额的 若本行向十大单一或集团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质量恶化,则本行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 2015年 6月 30日,本行小额信贷贷款余额为 本行贷款总额的 小额信贷不良贷款余额为 本行不良贷款总额的 首次公开发行 1本行 向小额信贷客户提供的贷款质量恶化,则本行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都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本行向农业相关行业的客户发放贷款。与本行的其他贷款相比,向该等客户发放的贷款一般更易受到自然灾害及宏观经济波动的影响。如果由于宏观经济、政策、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等原因,导致未来本行向农业相关行业的客户提供的贷款质量恶化,则本行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3、特殊行业贷款的风险 ( 1)房地产行业贷款的风险 本行房地产行业贷款包括向房地产行业发放的公司贷款及向个人发放的住房按揭贷款, 该等贷款面临宏观经济调控、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变化、市场价格波动等多种风险。截至 2015年 6月 30日、 2014年 12月 31日、 2013年 12月 31日和 2012年 12月31日,本行向房地产行业发放的公司贷款分别占公司贷款总额的 而截至 2015年 6月 30日、 2014年 12月 31日、 2013年 12月 31日和 2012年 12月 31日,本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分别占个人贷款总额的 自 2010年以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稳定房 地产市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政策措施,该等措施可能减慢本行向房地产行业客户贷款的增长速度,并对房地产行业客户的财务状况、流动资金及还款能力造成负面影响。此外,中国房价的任何显著或持续下降可能对本行公司贷款组合的资产质量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本行无法向投资者保证本行所采取的措施将有效或足以保护本行免受因宏观经济状况、国家政策或其他因素而造成中国房地产市场出现任何衰退的影响。 ( 2)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三类实体,其主要业务是融入 资金,其融资行为全部或部分由地方财政直接或间接承担偿债责任或提供担保,所筹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开发或准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截至 2015年 6月 30日、 2014年 12月 31日、 2013年 12月 31日和 2012年 12月31日,本行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分别为 别占本行同期贷款总额的 首次公开发行 1现下降趋势。本行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放的贷款大部分向黑龙江省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放,并通过质押品或担保作抵押。 近年,为了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管理,国务院、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发布了一系列通知、指引和其他监管文件,强化其针对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放的贷款的风险管理措施。本行无法保证就此采取的任何措施目前或未来将一直有效或者足以使本行避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借款人的违约。此外,经济状况的不利发展及政府政策变更、地方政府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因素,可能有损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偿还能力,进而对本行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随着本行产品及服务范围的扩大,本行将面临多种风险 本 行一直并将继续为本行客户增加产品及服务。随着本行进一步扩大产品及服务范围,本行已经面对并将继续面对新的且可能更具挑战性的风险,其中包括:( 1)本行就某些新产品及服务未必拥有足够的经验或专业知识,其中可能导致本行未能充分披露有关提供予客户的产品和服务的所有风险;( 2)本行可能未能就本行的新产品和服务为客户提供足够的客户服务,包括处理客户投诉;( 3)本行的新产品及服务未必能被客户接受或达到本行预期的盈利水平;( 4)本行的新产品及服务或会遭本行竞争对手模仿;( 5)本行未必能增聘所需的合格员工;( 6)本行可能无法取 得或维持本行新产品及服务的监管批准;( 7)及本行未必能成功提升本行的风险管理能力或信息技术系统,以支持更广泛的产品及服务。 如果本行无法在新产品及服务方面取得预期商业成绩,则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5、本行可能无法及时甚至无法识别或控制国际业务所面临的风险 本行在国际业务经营过程中承受其他诸多风险。若本行无法及时识别或控制相关风险,本行国际业务经营业绩可能受到不利影响。例如,由于资产负债币种错配和外币交易导致的货币头寸错配使本行面临汇率变动而导致利润下降或发生损失,以及 未来外汇贷款需求下滑而导致本行外汇收入下降。 此外,本行的国际业务受国际经济及政治状况影响。本行的国际业务以对俄业务为发展重点。如果俄罗斯国内政治经济发生波动或其内部政策发生不利改变(包括乌克兰近期事件导致俄罗斯政治及经济不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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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哈尔滨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 公开 发行 股票 招股 说明书 申报 2015 31 报送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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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号) 首次公开发行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首次公开发行 1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 股数: 不超过 3,666,000,000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不超过 14,661,599,553 股,其中 A 股不超过11,638,029,553股, ,023,570,000股 境内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 不超过 11,638,029,553股 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 3,023,570,000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 本行发行前持有 5%以上本行总股本的内资股股东哈经开、科创兴业、科软软件、鑫永胜商贸、天地源远网络自愿承诺如下: “ 1)本公司持有的哈尔滨银行 A 股股票,自哈尔滨银行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 36个月内不会转让,也不会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也不会要求哈尔滨银行回购; 2)哈尔滨银行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 6个月内,如哈尔滨银行 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其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首次公开发行 1的锁定期限将在上述第 1 条 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若哈尔滨银行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在上述第 1条和第 2条中的锁定期届满后 2年内,如本公司减持于哈尔滨银行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哈尔滨银行 A 股股票(不包括本公司在哈尔滨银行本次发行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 减持价格应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哈尔滨银行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4)本公司持有的哈尔滨银行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 减持哈尔滨银行股份时,将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哈尔滨银行,并由哈尔滨银行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履行公告义务(如需)。自哈尔滨银行公告之日起 3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减持哈尔滨银行 A 股股票。 ” 持有本行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孙飞霞女士承诺如下: “ 1)本人所持哈尔滨银行 年内不转让,该锁定期满后,每年可出售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持有的哈尔滨银行 5%, 5年内不得超过本人持有哈尔滨银行 0%。本人如从哈尔滨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岗位上 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哈尔滨银行股份。 2)哈尔滨银行境内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首次公开发行 1尔滨银行 A 股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个月。本人所持哈尔滨银行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哈尔滨银行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3)本人将严格按照经哈尔滨银行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规定的内容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 4)如本人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导致哈尔滨银行或公众投资人的利益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 除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外, 43名持有本行内部职工股股份超过 5万股的个人承诺自本行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本行股份,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每年所转让的本行 股股份总数的 15%, 5年内不超过其持有本行 0%。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 [2009]94号),由本行国有股东划转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行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锁定承诺和锁定义务。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2015年 8月 27日 首次公开发行 1行人声明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行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 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行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本行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行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首次公开发行 1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和其他 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当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本行 2015年 6月 30日召开的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依据该章程(草案)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本行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本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本公司的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 本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本公司盈利、符合资本充足 率等监管要求及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本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本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满足前款要求的情况下,本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下归属于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在面临资本充足率约束或现金流不足时,在保证本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本公司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等利润分配方式。具体分红方案根据本公司当年的具体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的需要确定,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分红方案时,独立董事应发表意见;监事 会应当对董事会拟订的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并充分听取外部监事的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分红方案时,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本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资金需求和未来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 首次公开发行 1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订 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听取不在行任职的外部监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公司未分配利润应当用于本公司的经营,在确保本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后,兼顾发展和保护投资者利益,适当提高分红比例。 ” 2015年 6月 30日,本行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5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与 2015年第一次 议批准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及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行 2015年 5月 12日,本行召开五届二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草案)》。 2015年 6月 30日该议案获出席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的股东,以特别决议的方式正式通过。《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 本公司将根据发展战略的需要,进一步强化回 报股东的意识,健全完善的分红政策和长效沟通机制,综合考虑本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现金流量状况、资本需求等因素,制定本规划。 本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本公司经营状况至少每三年对本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进行重新审阅,对未来三年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订,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修订时,本公司董事会将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本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的资本规划及需求,制定合理的分红方案,有效保证股东对本公司发展成果的分享。 未来三年( 2015年- 2017年),本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本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对本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本公司未来三年每年的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修改均按照现行章程及前述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执行。 ” 首次公开发行 1于本行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 “ 第十五节股利分配政策 ” 。 二、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本行发行前持有 5%以上本行总股本的内资股股东哈经开、科创兴业、科软软件、鑫永胜商贸、天地源远网络自愿承诺如下: “ 1)本公司持有的哈尔滨银行 哈尔滨银行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 36个月内不会转让,也不会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也不会要求哈尔滨银行回购; 2)哈尔滨银行 个月内,如哈尔滨银行 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其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哈尔滨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上述第 1条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若哈尔滨银行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在上 述第 1条和第 2条中的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如本公司减持于哈尔滨银行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哈尔滨银行 包括本公司在哈尔滨银行本次发行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 减持价格应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哈尔滨银行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4)本公司持有的哈尔滨银行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减持哈尔滨银行股份时,将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哈尔滨银行,并由哈尔滨银行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履行公告义务(如需)。自哈尔 滨银行公告之日起 3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减持哈尔滨银行 ” 持有本行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孙飞霞女士承诺如下: “ 1)本人所持哈尔滨银行 年内不转让,该锁定期满后,每年可出售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持有的哈尔滨银行 5%, 5年内不得超过本人持有哈尔滨银行 0%。本人如从哈尔滨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岗位上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哈尔滨银行股份。 2)哈尔滨银行境内上市后 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哈尔滨银行 A 股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个月。本人所持哈尔滨银行 年内减持的, 首次公开发行 1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哈尔滨银行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3)本人将严格按照经哈尔滨银行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 股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规定的内容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 4)如本人因未能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而导致哈尔滨银行或公众投资人的利益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 除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外, 43名持有本行内部职工股股份超过 5 万股的个人承诺自本行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 36个月年内不转让持有的本行股份,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每年所转让的本行 股股份总数的 15%, 5年内不超过其持有本行 0%;还有 3名员工因个人原因,未签署该等承诺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 ,由本行国有股东划转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行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锁定承诺和锁定义务。 三、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 (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本行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稳定股价预案》 ” ),根据该预案,在本行 本行 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 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本行及相关主体将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 在本行 本行 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首次公开发行 1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本行股价。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时应首先由公司回购股票,在满足本方案第四部分中所述的前提条件时,方可启动第二种措施,即由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本行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2、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本行将在 2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做出由公司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 本行将在董事会决议作出后尽快按照本行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以及类别股东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 “ 回购议案 ” ),回购议案均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本行将在回购议案通过后 6个月内开始回购股票。 3、实施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 情况下,如本行因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股东大会以及类别股东会批准或其他合法原因无法实施股票回购,则本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 90日内或股东大会以及类别股东会做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 90日内(以先到者为准)增持公司股票。 如本行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 “ 公司 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之条件,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之日起 90日内开始增持本行股份,且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 增持的股份。 4、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情形 公司回购股份,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形下终止: ( 1)通过实施回购股票、本行 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已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本行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 3)回购股票的数量达到回购前本行 % 首次公开发行 1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 4)通过增持本行股票,本行 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 ( 6)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 7)已经增持股票所用资金达到其上一年度在本行取得薪酬总额的 15%。 (二)相关主体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第一大股东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行第一大股东哈经开承诺: “ 哈尔滨银行本次发行并上市后 3年内,如其股票收盘价连续 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且哈尔滨银行及本公司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则触发本公司增持哈尔滨银行股份以稳定股价的义务(以下简称 “ 稳定股价义务 ” )。 本公司应于稳定股价义务 触发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向哈尔滨银行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 “ 增持通知书 ” ),说明将通过增持本行股份的方式稳定哈尔滨银行股价。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本公司应于稳定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 3个 月内,以累计不低于届时本公司最近一个年度自哈尔滨银行取得的现金分红 15%的资金(以下简称 “ 稳定股价资金 ” )增持哈尔滨银行股份。若在增持股票措施实施后哈尔滨银行股票收盘价连续 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哈尔滨银行不满足法定上 市条件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将迫使本公司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本公司将中止实施增持股票措施。 在稳定股价义务触发后,若本公司未向哈尔滨银行送达增持通知书或虽送达增持通知书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哈尔滨银行有权将该年度及以后年度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款项收归哈尔滨银行所有,直至累计金额达稳定股价资金。 ” 2、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行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按照经哈尔滨银行 首次公开发行 1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 股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规定 的内容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如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导致哈尔滨银行或公众投资人的利益遭受损失,其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四、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内资股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内资股东哈经开、科创兴业、科软软件、鑫永胜商贸、天地源远网络出具承诺: “ 本公司持有的哈尔滨银行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减持哈尔滨银行股份时,将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哈尔滨银行,并由哈尔滨银行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履行公告义务(如需)。自哈尔滨银行公告之日 起 3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减持哈尔滨银行 ” 五、发行人主要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行发行前持有 5%以上本行总股本的内资股股东哈经开、科创兴业、科软软件、鑫永胜商贸、天地源远网络自愿承诺如下: “ 本公司及本公司除哈尔滨银行外的下属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本公司对其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现有主营业务并不涉及商业银行业务,与哈尔滨银行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在本公司作为哈尔滨银行主要股东的期间内,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下属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本公司对其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哈尔滨银行主营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产生竞争的业务活动。本公司将对下属企业按照本承诺进行监督,并行使必要的权利,促使其遵守本承诺。 在哈尔滨银行认定是否与本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本公司承诺本公司的关联董事和股东代表将按规定进行回避,不参与表决。 在本公司作为哈尔滨银行主要股东的期间内,如监管机构认定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下属企业正在或即将要从事的业务与哈尔滨银行主营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下属企业将在哈尔滨银行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者终止上述业务。 首次公开发行 1受让请求,且该等业务可以依法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下属企业将按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该等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哈尔滨银行。 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哈尔滨银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制度及哈尔滨银行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东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主要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哈尔滨银行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六、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关于信息披露无违规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行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对判断本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行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按照购回事宜公告前 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购回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行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行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若因本行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 相关损失数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认定形式予以认定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承诺 ( 1) 哈经开作为本行第一大股东承诺: “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因哈尔滨银行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哈尔滨银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敦促哈尔滨银行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因哈尔滨银行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首次公开发行 1,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以哈尔滨银行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分红作为履行上述承诺的担保,且若在本公司上述承诺中的相关义务产生后履行前,本公司届时所持的哈尔滨银行股份不得转让。 ” ( 2)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行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3) 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 勤勉尽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 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裁决,依法向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 ( 4)发行人律师 承诺 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哈尔滨银行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 本所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裁决,依法向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 ( 5)会计师安永华明 承诺 本所承诺,因本所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出具的以下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① 于 2015年 8月 24日出具的标准审计报告 ( 报告编号:安永华明( 2015)审字第_ 。 ② 于 2015年 8月 24日出具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 报告编号:安永华明( 2015)专字第 _ 。 ③ 于 2015年 8月 24日出具的非经常性损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的专项说明 ( 专项说明编号:安永华明( 2015)专字第 _ 。 首次公开发行 1于 2014年 5 月 28日出具的验资报告( 报告编号:安永华明( 2014) 验字 第_。 ( 6)资产评估机构银信承诺 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裁决,依法向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 7)验资复核机构立信承诺 本所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8)验资复核机构瑞华承诺 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所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裁决,依法向投资者承担相 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七 、特别风险提示 除上述重大事项提示外,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中 “ 风险因素 ” 等有关章节,并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贷款质量的风险 截至 2015年 6月 30日、 2014年 12月 31日、 2013年 12月 31日和 2012年 12月31日,本行的不良贷款分别占本行客户贷款及垫款总额的 本行可能无法有效控制或降低现有贷款组合中的不良贷款水平,或者有效控制日后新增贷款可能产生的不良贷款及垫款水平, 首次公开发行 1量恶化而 上升。可能导致本行贷款组合整体质量下降的因素有很多,其中包括本行无法控制的因素,譬如中国经济增长放缓以及其他不利宏观经济趋势及发生自然灾害。该等因素均可能导致本行借款人或贷款保证人出现营运、财务及流动资金问题,对其偿债及履约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交易对手实际或预期出现的违约或信用恶化、作为贷款抵押物的住房及商业物业价格下跌及借款人的盈利能力下降等,均可能使本行资产质量下降及减值损失准备增加。任何本行资产质量的严重下降均可能导致不良贷款及减值损失准备大幅增加,从而可能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 2、贷款集中度风险 本行贷款业务分别按行业、地区及客户划分的集中度情况如下所示: 截至 2015年 6月 30日,本行发放予( i)批发和服务业、( 赁和商务服务业、( 造业、( 地产业、( v)建筑业及( 、林、牧、渔业的公司贷款,分别占本行公司贷款的 而本行上述行业不良贷款分别占本行不良公司贷款总额的 0%、 0%若本行贷款较为集中的任一行业出现较大衰 退,可能会导致本行不良贷款大幅增加,也可能会对本行向该等行业借款人新发放的贷款或对其现有贷款的续贷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 2015年 6月 30日,本行向中国东北地区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占本行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的 如果中国东北地区经济增长放缓或经济环境发生不利变化或发生任何严重天灾或灾难性事件,则本行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都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 2015年 6月 30日,本行向十大单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总额为人民币 本行贷 款总额的 占本行资本净额的 截至 2015年 6月 30日 ,本行向十大集团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余额为人民币 授信余额为人民币 本行资本净额的 若本行向十大单一或集团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质量恶化,则本行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 2015年 6月 30日,本行小额信贷贷款余额为 本行贷款总额的 小额信贷不良贷款余额为 本行不良贷款总额的 首次公开发行 1本行 向小额信贷客户提供的贷款质量恶化,则本行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都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本行向农业相关行业的客户发放贷款。与本行的其他贷款相比,向该等客户发放的贷款一般更易受到自然灾害及宏观经济波动的影响。如果由于宏观经济、政策、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等原因,导致未来本行向农业相关行业的客户提供的贷款质量恶化,则本行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3、特殊行业贷款的风险 ( 1)房地产行业贷款的风险 本行房地产行业贷款包括向房地产行业发放的公司贷款及向个人发放的住房按揭贷款, 该等贷款面临宏观经济调控、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变化、市场价格波动等多种风险。截至 2015年 6月 30日、 2014年 12月 31日、 2013年 12月 31日和 2012年 12月31日,本行向房地产行业发放的公司贷款分别占公司贷款总额的 而截至 2015年 6月 30日、 2014年 12月 31日、 2013年 12月 31日和 2012年 12月 31日,本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分别占个人贷款总额的 自 2010年以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稳定房 地产市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政策措施,该等措施可能减慢本行向房地产行业客户贷款的增长速度,并对房地产行业客户的财务状况、流动资金及还款能力造成负面影响。此外,中国房价的任何显著或持续下降可能对本行公司贷款组合的资产质量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本行无法向投资者保证本行所采取的措施将有效或足以保护本行免受因宏观经济状况、国家政策或其他因素而造成中国房地产市场出现任何衰退的影响。 ( 2)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三类实体,其主要业务是融入 资金,其融资行为全部或部分由地方财政直接或间接承担偿债责任或提供担保,所筹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开发或准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截至 2015年 6月 30日、 2014年 12月 31日、 2013年 12月 31日和 2012年 12月31日,本行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分别为 别占本行同期贷款总额的 首次公开发行 1现下降趋势。本行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放的贷款大部分向黑龙江省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放,并通过质押品或担保作抵押。 近年,为了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管理,国务院、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发布了一系列通知、指引和其他监管文件,强化其针对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放的贷款的风险管理措施。本行无法保证就此采取的任何措施目前或未来将一直有效或者足以使本行避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借款人的违约。此外,经济状况的不利发展及政府政策变更、地方政府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因素,可能有损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偿还能力,进而对本行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随着本行产品及服务范围的扩大,本行将面临多种风险 本 行一直并将继续为本行客户增加产品及服务。随着本行进一步扩大产品及服务范围,本行已经面对并将继续面对新的且可能更具挑战性的风险,其中包括:( 1)本行就某些新产品及服务未必拥有足够的经验或专业知识,其中可能导致本行未能充分披露有关提供予客户的产品和服务的所有风险;( 2)本行可能未能就本行的新产品和服务为客户提供足够的客户服务,包括处理客户投诉;( 3)本行的新产品及服务未必能被客户接受或达到本行预期的盈利水平;( 4)本行的新产品及服务或会遭本行竞争对手模仿;( 5)本行未必能增聘所需的合格员工;( 6)本行可能无法取 得或维持本行新产品及服务的监管批准;( 7)及本行未必能成功提升本行的风险管理能力或信息技术系统,以支持更广泛的产品及服务。 如果本行无法在新产品及服务方面取得预期商业成绩,则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5、本行可能无法及时甚至无法识别或控制国际业务所面临的风险 本行在国际业务经营过程中承受其他诸多风险。若本行无法及时识别或控制相关风险,本行国际业务经营业绩可能受到不利影响。例如,由于资产负债币种错配和外币交易导致的货币头寸错配使本行面临汇率变动而导致利润下降或发生损失,以及 未来外汇贷款需求下滑而导致本行外汇收入下降。 此外,本行的国际业务受国际经济及政治状况影响。本行的国际业务以对俄业务为发展重点。如果俄罗斯国内政治经济发生波动或其内部政策发生不利改变(包括乌克兰近期事件导致俄罗斯政治及经济不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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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日报送) 链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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