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提供的劳务,哪些个人劳务费税前扣除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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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的劳务,哪些劳务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发布日期:来源:纳税服务处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因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而支付费用,该劳务应当能够使企业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企业因接受下列劳务而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一)与企业承担功能风险或者经营无关的劳务活动;  &  (二)关联方为保障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的投资利益,对企业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等劳务活动;    (三)关联方提供的,企业已经向第三方购买或者已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    (四)企业虽由于附属于某个集团而获得额外收益,但并未接受集团内关联方实施的针对该企业的具体劳务活动;   (五)已经在其他关联交易中获得补偿的劳务活动;    (六)其他不能为企业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活动。&分享到:0&版权所有: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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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何正确区分工资薪金与劳务费
  【摘要】工资薪金是所有企业的一个重要的税前扣除项目。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但是,实务中发现很多企业不能正确区分工资薪金和劳务费,造成虚增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问题,本文从四个方面阐述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何正确区分工资薪金与劳务费,供纳税人参考。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2/view-3412211.htm  【关键词】工资薪金;劳务费;企业所得税  一、区分工资薪金与劳务费的意义  虽然合理的工资薪金和劳务费都可以税前扣除,但一项支出被界定为工资还是劳务费对所得税扣除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首先,税法对扣除凭证的要求不同。工资薪金可以凭工资表即可税前扣除,而劳务费则必须凭劳务费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其次,对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等三项经费(以下简称三项经费)的扣除限额也是有影响的。工资薪金可以作为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而劳务费则不可以;另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也不相同,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税率表计算扣除个人所得税,而对于劳务费则需按照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在实务中,为进行正确的纳税处理,必须准确划分工资薪金和劳务费。  二、工资薪金与劳务费税前扣除的现状  事实上,实务中对企业的某些用工的劳动报酬是属于工资还是劳务费还是很难把握的。比如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等发生的支出是作为工资扣除还是作为劳务费扣除,以及发生的支出可否作为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扣除基数的问题一直比较混乱。其中,实习生工资和劳务派遣工的支出还相对比较明确,实习生的报酬主要按照国税发〔2007〕42号文件规定扣除,劳务派遣费一般都是取得劳务派遣公司的发票作为费用扣除。但对于季节工、临时工、返聘离退休人员的报酬如何扣除就千差万别,大部分税务机关倾向于作为劳务费扣除。上述用工的费用实务中也基本都不能做为扣除三项经费的基数。  三、工资薪金与劳务费区分的原则与法律依据  以前,关于区分工资薪金与劳务费没有什么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根据所得税实施条例释义来判断。根据条例释义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所谓任职或者雇用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者雇员的主要收入或者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但如果提供劳务的人和企业不存在雇佣关系,只是提供了一次性的,不具有连续性的劳务,则不能属于工资薪金,而应属于劳务。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对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公告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首先,公告明确了上述人员的报酬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扣除,但其中属于福利费的支出应该在福利费列支。这样区分的实际意义在于,合理的工资可以据实扣除,而福利费则必须限额扣除,企业应严格区分工资和福利费,不得将应在福利费列支的内容放到工资里,比如未实行货币化改革企业的交通和通讯补贴,防暑降温费等。对于福利费的开支范围,企业可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执行。  其次,文件明确了上述支出中属于工资性质的支出可以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就是说只要是工资性质的支出,均可作为扣除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这条规定是一个重大改变,对纳税人非常有利,但纳税人要注意比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如果属于福利费性质的支出则不得作为扣除三项经费的基数。  四、区分工资薪金与劳务费的实务操作探讨  上述规定不过是一个原则性规定,实物操作中具体执行细节,还需密切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但个人认为,下列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文件可能会作为各地税务机关制定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依据:  1.关于兼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再任职支出扣除问题  为界定工资还是劳务费国家税务总局曾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中作出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文件中又进一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第二条规定,自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这些规定虽然是关于个人所得税的一些规定,但目前很多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性质认定上也以此作为依据,以做到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尺度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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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在税前扣除方面有哪些要求?
来源:青岛国税&   |
  问:和在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律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1、《》第十六条规定所有的用工单位都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一般根据《》的有关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居间合同等合同签订的。显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领取职工薪酬;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其劳动具有独立性、自由性,行为受《》调整。  根据《》(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本企业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上述员工必须按规定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定与企业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纳税人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加盖劳动合同鉴证章或在劳动合同备案表上加盖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  支付给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支出准予。  2、企业反聘退休人员、退养人员应签订《劳动协议》,其支付的可据实税前扣除,但不纳入总额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  3、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对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而未签订的纳税人,不得变相以劳务费发票进行。责任编辑:紫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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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劳务费发票不是想开就能开!这4个税务陷阱财务人员千万别踩!劳务费发票不是想开就能开!这4个税务陷阱财务人员千万别踩!互相交叉百家号劳务发票指服务业统一发票务应税项目写明的是提供劳动。个人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发票,是个人主动到税务机关纳税同时税务机关给予开具发票,凭发票就可到支付单位领取报酬。而单位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发票,也是帮付出劳务的个人来开票,纳税义务人还是付出劳务而收到报酬的个人。本文整理了劳务费支出的四大税务陷阱,赶紧来看看吧!1、支付劳务费需要发票吗?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结合起来,在进行所得税前扣除时,需要真实合法的成本费用凭证。所以,企业在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时,如果没有取得发票,属于没有取得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为了保护企业的利益,在支付劳务费需要取得发票,而自然人本身开不了发票,就需要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2、支付临时用工劳务费,要发票还是做工资表直接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财税[号)附件1第九条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非营业活动,是指:(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只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所以,只有单位内部职工为企业提供的劳务不属于应税行为,公司雇专业人员做维护工作,属于接受独立劳务,应当由专业人员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作为贵公司税前扣除的凭据。3、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是否需要取得增值税发票?需要。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除了需要取得增值税发票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汇算清缴年度已做计提;(2)企业已取得代开的个人增值税发票;(3)企业已代扣代缴劳务费个人所得税;(4)汇算清缴期限前已实际支付。4、支付外部人员劳务费,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所以,公司在支付个人劳务费时,应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那如果对方已到税务局代开,取得代开的发票,企业如何代开代缴?可参考《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预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对方能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企业作为已缴税款抵扣。小提示:金税三期工程全面升级,大数据比对日趋严峻,纳税人应该依法纳税,不要为图少交个税,节约一点点成本,而引来更大的税收风险。【免费领资料包】会计出纳入门一点通:出纳入门一点通,会计入门全知道,出纳流程图,日报表,日记账本,Excel会计全套表格,Excel进销存账本,Excel账套,财务分析表,产成品进销存汇总表,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A类戳【了解更多】,赶紧领取!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互相交叉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使财务信息更加有趣,使市场达到零距离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企业所得税类热点问题(2015年5月)
企业所得税类热点问题(2015年5月)
发布时间: 17:28:00
  1.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一次性转让金额较大,是否可以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公司员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时,按次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由于企业员工出差按次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不属于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因此不得税前扣除。
  3.企业每月固定向员工发放的货币性福利是否可以按照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4.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付的工资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照什么项目扣除?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5.技术先进型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第一条规定,自日起至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继续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我单位2014年12月计提的工资,于2015年1月实际发放的,该笔支出能否在计算2014年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该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因此,企业2014年12月计提的工资,于2015年1月实际发放的,可以在计算2014年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7.企业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的劳务,哪些劳务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因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而支付费用,该劳务应当能够使企业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企业因接受下列劳务而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一)与企业承担功能风险或者经营无关的劳务活动;  
  (二)关联方为保障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的投资利益,对企业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等劳务活动;  
  (三)关联方提供的,企业已经向第三方购买或者已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  
  (四)企业虽由于附属于某个集团而获得额外收益,但并未接受集团内关联方实施的针对该企业的具体劳务活动; 
  (五)已经在其他关联交易中获得补偿的劳务活动;  
  (六)其他不能为企业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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