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泰康保险买的保险不打算续交费但是给我自动扣费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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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缴费的保险 如果中途交不起你该怎么办?
很多人购买了保险后,由于是长期缴费,途中出现资金周转问题,没法继续交保费了。那么,如果没法按期如数缴纳续期保险费的话,那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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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什么是?“理财”,有两层意思。第一是新型的保障功能,主要管理我们在生活中不可预知的人身风险,保证实现我们的人生目标。这分两种情况,一是防范意外、疾病等的风险保障;二是为长寿、健康而准备的长期储蓄,这些支出我们可以将其看成是消费,表面看起来没有保值增值,实际上已经有效转移了风险。
保险理财的含义
保险是理财工具,解决的是个人和家庭的财务问题,面对意外、疾病、伤残、死亡等风险,总是要有坚固的防守来确保家庭经济不会因风险发生而崩溃。面对养老、教育、保守储蓄,总是要有个基本的底线必须坚守,而坚守这个底线的就是保险。
“保险理财”,有两层意思。第一是新型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主要管理我们在生活中不可预知的人身风险,保证实现我们的人生目标。这分两种情况,一是防范意外、疾病等的风险保障;二是为长寿、健康而准备的长期储蓄,这些支出我们可以将其看成是消费,表面看起来没有保值增值,实际上已经有效转移了风险。
第二就是新型保险产品本身具有的理财功能。新型保险产品重新界定了风险与责任,在和投保人之间形成风险共担机制。新型保险产品,在保障功能的基础上,实现保险资金保值增值,这是保险保障功能的延伸,也是满足投保人在获取保障之后对长期储蓄,甚至是参与到股票债券市场的需求的满足。
新型保险产品风险特点
投资连结保险是一种结合保障和投资双重特性的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的保费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用来保障,另一部分用于投资。即在收取的保费中扣除保障成本和管理费用后,余额按投保人的意愿投资,保障部分所产生的身故风险和费用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投资账户的盈亏由客户自行承担。投保人承担投资收益波动的风险,其回报的不确定性最大。
万能保险和分红保险的回报率有保证的成分,比如就明确告知投保人最证的结算利率,分红保险通过确定最低利率保证方式保证最低回报,二者共同点是如果保险公司经营成果高于最低保证,投保人分享盈余,方可获得更多的回报。
需要注意的是,新型保险产品用于投资增值的资金不是投保人缴纳的全部保费。
正确认识新型保险产品的风险
保险和银行、证券一样,是金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受着各种风险的考验。当前,社会上有人说,购买银行代销的保险产品收益,可能还没有定期存款利息多。这样的比较方法是片面的。
首先,保险产品和银行理财产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产品其主要基本功能是保障功能,如购产品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还要承担保险责任。
其次,经营主体不同。银行理财产品是银行经营的业务,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
第三,作用不同。银行理财产品的主要作用是追求资金安全和一定收益,与保险产品相比,二者在预防风险、存取方式和所有权等方面存在区别。在预防风险方面,保险产品和银行理财产品,都可以为将来的风险做准备,但用银行储蓄来应付未来的风险,是一种自助行为,而保险则能把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是一种互助行为。
在存取方式上,银行储蓄存取自由,提前支取按活期利率计息,本金无损失,而保险产品没有存取和利息概念,能否获得保险金是不确定的,保险金只有在保障期满或保险事故发生时才能拿到,如提前退保将承担一定的损失。无论是保险产品或银行理财产品,都受到大的经济金融环境的影响,都存在不确定的风险因素,因此不能简单地将保险产品和银行理财产品进行比较。
购买保险产品
要注意几个问题
一是要确认销售网点及销售人员是否具有代理销售保险的资格。
根据有关规定,商业银行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销售保险业务前应当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销售从业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二是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当宣传资料和销售人员的介绍与保险条款有差异时,应当以保险条款为准。
三是要充分利用犹豫期。犹豫期也叫冷静期,多存在于1年期以上的长期和健康险,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签收保单后10日内,万一后悔,或者对所购买的保险产品不满意,可无条件要求退保。在犹豫期内,保险公司最多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退还保险费。
四是投保前实事求是回答保险公司的提问,投保后配合保险公司回访。在投保时,要对自己的情况向销售人员如实告知和说明,对条款及说明书内容不理解的要询问。投保后,各保险公司在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后,一般要对客户进行回访,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要特别注意的是,许多保险公司的万能险、投资连结险的初始费用、保险费、管理费、手续费等在保险期间都将按一定比例扣除,在投保初期,保险公司投入的成本高,扣除费用的比例也较大。因此购买产品时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避免短期内退保。
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有人说“买保险就像买鞋”,有一定的道理,保险产品是否合适要根据自己的需要确定。人生的不同阶段,需要应对的风险不同,保险需求也有所不同。
通常来说,年轻的时候偏重家庭经济责任,如身故和伤残的保障,被保险人一旦发生风险,意外险、等可为父母配偶子女提供部分经济支持,避免发生“辛辛苦苦几十年,一病回到解放前”的情况;中年时偏重子女教育储备,定期,重疾险的需要逐步增加;老年的时候偏重养老、健康护理和财产传承,可以考虑、、等。买保险还要结合自身的经济条件,有的产品缴费高,期限长,需要稳定的收入和持续的缴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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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人被忽悠买泰康人寿保险 年缴保费超年收入
  作为金融服务业中被投诉的“重灾区”,销售误导、保险拒赔、阴阳保单等问题在保险行业从未销声匿迹,因此而造成的纠纷更是层出不穷。江苏的翟女士近日就遭遇了年过六十的父母被保险销售人员“忽悠”而购买泰康人寿一款产品的问题。
  花甲老人误买年金产品
  老年人一直是遭遇保险销售误导的高危人群,江苏的翟女士近日向记者诉说了她的父母被营销人员误导购买了不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的经历。2013年10月底,江苏翟女士母亲接到了一个自称是泰康人寿工作人员的王某(化名)的电话,见面后,王某向翟女士父母推荐一份保险产品。翟女士告诉记者,据王某介绍,泰康人寿有一款仅针对老客户的产品,收益比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要高,并且没有风险。王某在纸上向翟女士父母演示收益情况,使翟女士的父母认为,投保的钱和在银行存钱一样,是到期是可以取出来的,而且利息比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高。于是,翟女士父母同意了购买10年期的泰康财富人生C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翟女士父亲是投保人,翟女士是被保险人。
  根据《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规定,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欺骗行为: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翟女士认为,王某的介绍以银行存款的利息做比较,已经对她的父母造成了误导,使她的父母一直认为他们购买的是一份10年期的比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略高的产品。而《经济参考报》记者查阅泰康财富人生C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介绍发现,这款产品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根据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正式签发保单前,必须向投保人出示退保说明和保单前三年度退保金额,并逐一说明。保险公司必须在投保书中加印“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声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决定投保之前已经认真阅读并理解了包括签名要求、前三年度退保金额、犹豫期和保险条款的各项内容。
  犹豫期内“不犹豫”
  如果担心保险销售人员在产品介绍时有隐瞒或者误导倾向,保险公司对保单进行电话回访是消费者进一步了解保单内容的机会,不过,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步骤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被“走过场”。翟女士对记者表示,王某告知她父亲,签完合同以后会有回访电话,但只是例行的电话,到时候照她所说的回答即可。对于这点,其实《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中早已明确,保险公司对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回访时,应确认投保人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的内容,是否知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保险期间以及退保可能受到的损失。
  此外,犹豫期内,消费者也享有退保权利。按照相关规定,对于交费期在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投保人在书面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享有至少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内,可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一般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投资连结保险还可能需扣除资产管理费)。发现保单存疑后,翟女士致电王某,提出疑义并表示想要退保。“但王某建议我,可以先交一年看收益,再考虑第二年缴纳与否。”翟女士称,王某提到了“两年犹豫期,后续不交不承担责任”的承诺。
  此后,翟女士与泰康人寿保险南通中心支公司进行交涉。银行保险业务部的经理接待了翟小姐,称“两年犹豫期不可能,是业务员的口误”。事实上,为了保护老年人权益,广东、山东和江苏等地保监局规定,如果投保人是男60、女55岁的老年人,则犹豫期从10天延至30天。翟女士告诉记者,她向业务员说明退保意愿时没有超过30日。
  截止记者发稿,翟女士表示,经过交涉,泰康人寿已经承诺将全额退回翟女士父母所交保费。
  保监会:加强特殊群体利益保护
  违规销售屡禁不止,如何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尤其是对于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一直是监管层关注的问题。根据保监会日前下发的《关于规范银邮保险代理渠道销售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为了进一步减少销售误导,《意见稿》对销售对象的年龄做出明确的规定,不得向70岁以上老年人推荐任何保险产品,不得向60-70岁年龄段的老年人推荐期缴型产品。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稿》还规定期缴产品年缴保费原则上不超过客户年收入的20%,趸缴产品保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客户的年收入。此外,还规定对农村和城镇低收入居民,原则上不能销售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接型、变额型人身保险产品,而应以保单利益确定的普通型保险产品为主。而翟女士表示,她父母今年均已60多岁,两人的年收入加起来差不多2万,现在一年要交2万保费,“算下来要存几十年还不知道能不能拿到利息。”
  明亚保险经纪人李彦鹏提醒投资者,盲目退保成本很高,因此,不论是在银行,还是在保险公司,签约购买产品之前,一定要详细阅读产品条款。良好的契约精神,是以不变应万变的最有效措施。此外,勿混淆交费期限与保险期间,当投保人以期交方式支付保险费时,应注意交费期限与保险期间是否一致。依照合同约定,如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解除合同,可能会产生损失。如果投保后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消费者首先可与保险公司协商和解;如果不能解决问题,还可请消委会调解,也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有,消费者要记牢投诉维权热线,如果认为销售人员未尽说明义务影响自身权益,可以拨打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12378)进行投诉登记。经济参考报 李唐宁
【编辑:程春雨】
>金融频道精选:
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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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在泰康人寿买了一份防癌险,可是5个...
合同纠纷-保险合同|
138****3224
我母亲在泰康人寿买了一份防癌险,可是5个月后我母亲认为心脏病去世。找到保险公司他们说退回本金。业务员说因为我母亲保险后没多长时间就去世了怕罚款说他个人先把本金给我们,让我们把手续,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银行卡都给他。说他2年以后他自己办。我想咨询一下这里面有没有什么毛病。我感觉不是很对麻烦律师给我个指点。
证据补充:&&本人及服务专家登录可见
风险评测:&&本人及服务专家登录可见
回答数:82252
基本判断及建议:
你好!那要看你投保的是什么险种。
因为在一般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对于投保后保险人死亡是没有规定的,只要被保险人死亡是在保险期内,且完全属于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就得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付。
而在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长期性寿险保险合同中,一般对于被保险人死亡都有相关规定,一般的要求都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180天以后死亡,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的。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如果是重疾险的话,因为您没过180天的观察期,所以只能把所交保费退回来。如果是其他类型的保险,就得看一下保险责任上面是怎么写的。索赔的话,如果被保险人身故,那么受益人五年内都可以去保险公司索赔。(这个保险法有规定的)。
我知道是退回保金可是业务员说怕罚款个人给我垫付保金让我把手续都给他,他以后自己办这个合理吗?
不合理。存在风险。
是不是他们可以把我母亲的死因该成理赔的死因骗保呢?
为了表达感谢,咨询人向王远洋法务咨询师发送了感谢信
感谢律师给的回复,回答很专业,回复很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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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帆风顺(200元)泰康人寿保险合同已到期 自动扣费遭质疑
[导读]:如果你发现银行账户里的钱突然少了,你一定要小心了,前几天细心的沈阳人周女士为自己挽回了一笔钱。“保险合同已到期,泰康人寿保险竟然还在扣费,要不是及早发现,损失就更大了。”沈阳人周女士为两个女儿分别购买了一份为期一年的保险,保险到期之后竟然还在扣费,周女士认为保险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她决定起诉保险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这位工作人员称,之前为周女士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已经离职了,公司答应退还周女士保险费400元和18元利息,对于精神损失费这一项公司不支持。周女士对这种处理结果并不满意,她决定走司法程序,起诉保险公司。
  辽宁省保险投诉受理中心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这种情况多数会出现在附加险种上,通常投保人会在保单上留下银行账号,这相当于自动转账程序认可,如果保险到期,客户没有去办理终止手续,保险公司会视为投保人愿意续保,在保险到期时会自动扣费。
  这位工作人员提醒市民,作为投保人在投保时应看清合同,认真阅读保险条款,确认保险条款中的表述与保险业务员的讲解是否一致,是否符合你的需求,尤其要弄清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费缴付标准与缴付方式、保单现金价值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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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关注排行& & & & 泰康附加如意尊享住院费用B款医疗保险泰康附加如意尊享住院费用B款医疗保险附加险?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住院保险责任说明条款相关咨询包含本产品的计划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在医院住院治疗,从而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如下公式向被 保险人给付该次住院的住院费用保险金:
住院费用保险金=(保单年度内累计合理住院医疗费用 - 免赔额(见 7.12))× 80%
- 保单年度内累计我们已给付的住院费用保险金
免赔额及住院费用保险金如下表:
当保单年度内累计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保单年度内累计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金额≤基础免赔额,免赔额是基础免赔额,该次住院的住院费用保险金(保单年度内累计合理住院医疗费用 - 基础免赔额)×80% - 保单年度内累计我们已给付的住院费用保险金
当保单年度内累计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保单年度内累计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金额>基础免赔额,免赔额是保单年度内累计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金额,该次住院的住院费用保险金(保单年度内累计合理住院医疗费用 - 保单年度内累计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金额)×80% - 保单年度内累计我们已给付的住院费用保险金
其中,基础免赔额由您在投保时根据我们提供的金额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金额不包括本附加合同内我们已给付的住院费用保险金。
我们在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住院费用保险金数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
泰康附加如意尊享住院费用
B 款医疗保险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1.4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4
™您有退保的权利……………………………………………………………………………… 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2.2
™本附加合同有60日的等待期 …………………………………………………………………2.3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 …………………………………6.4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合同解除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投保范围及投保年龄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
???同成立及生效
年龄性别错误
2.我们提供的保障
职业或者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适用主合同条款
费用型住院医疗保障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
3.保险金的申请
有效身份证件
保险事故通知
保险金申请
合理住院医疗费用
保险金给付
保单年度内累计
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4.保险费的交纳
7.10 同一次住院
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纳
续保及保证续保
7.12 免赔额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如意尊享住院费用
B 款医疗保险条款
12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 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如意尊享住院费用 B 款医疗保险合同”,“被保
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 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投保范围及投 本附加合同专为投??时有费用型住院医疗保障(见 7.1)的被保险人设计,您可为 保年龄 有费用型住院医疗保障的被保险人向我们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7.2)计算。
1.3合同成立及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与
效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 7.3)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为基 础进行计算。
1.4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
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
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身份
证件(见 7.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
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2.我们提供的保障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
250000 元。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
保险期间期满日的
2.3等待期&&&&&
您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60 日为等待期,您为被
保险人不间断续保本附加合同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 7.5)住院(见 7.6) 的,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住院,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且该住院发
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见 7.7)不计入保单年度内累 计(见 7.8)合理住院医疗费用,该住院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见 7.9)不计入保 单年度内累计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非因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 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见 7.10)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该视为同一次住院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 合理住院医疗费用不计入保单年度内累计合理住院医疗费用,该视为同一次住院已获 得的住院费用补偿不计入保单年度内累计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2.4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在医院(见 7.11)住院治疗, 从而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如下公式向被 保险人给付该次住院的住院费用保险金:
住院费用保险金=(保单年度内累计合理住院医疗费用 - 免赔额(见 7.12))× 80%
保单年度内累计我们已给付的住院费用保险金
免赔额及住院费用保险金如下表:
保单年度内累计
该次住院的
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住院费用保险金
保单年度内累计已获得
(保单年度内累计合理住院医疗费
用 - 基础免赔额)×80% - 保单年
的住院费用补偿金额≤
基础免赔额
度内累计我们已给付的住院费用保
基础免赔额
(保单年度内累计合理住院医疗费
保单年度内累计已获得
保单年度内累计
用 - 保单年度内累计已获得的住
的住院费用补偿金额>
已获得的住院费
院费用补偿金额)×80% - 保单??
基础免赔额
用补偿金额
度内累计我们已给付的住院费用保
其中,基础免赔额由您在投保时根据我们提供的金额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金额不包括本附加合同内我们已给付的住院费用保险金。
我们在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住院费用保险金数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2.5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且该住院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不计入保单年度内
累计合理住院医疗费用,该住院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不计入保单年度内累计已获 得的住院费用补偿,本附加合同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继续有效:
(1)& 在中国境外(见 7.13)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2)& 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见 7.14)、本附加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3)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 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4)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见 7.15)、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 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5)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子宫体腔内妊娠、产前产后检查、 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者由前
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不含病毒
性肝炎),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 前述传染病定义以被保险人入院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或者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准;
(7) 疗养、康复治疗(见
7.16)、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
治疗(见 7.17)、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8)&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9)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0) 被保险人醉酒(见
7.18),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
7.19); (11) 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12)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2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21)、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 7.22)的机动车(见 7.23);
(13)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
7.24)、跳伞、攀岩(见
7.25)、 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见 7.26)、摔跤、武术比赛(见 7.27)、特 技表演(见 7.28)、赛马、赛车;
(14)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
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 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该无法确定的部分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
内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不计入保单年度内累计合理住院医疗费用,该无法确定的部分 的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不计入保单年度内累计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但我们通过 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 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
和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入出院记录;
(4)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5)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收据或者发票,我们留存其原件;
(6)若被保险人从其他途经获得了补偿,则须提供从其他途径报销的凭证,我们 留存其原件;
(7)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
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
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
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
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
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
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在投保时应一次性交纳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4.2续保及保证续&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5 个保单年度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每个保证续保期
保间包含 5 个可保证续保的保单年度,保证续保期间的第 5 个保单年度期满日即为该
保证续保期间期满日。
在每个保证续保期间的前 4 个保单年度期满???前,如果我们未收到您停止继续投保 本附加合同的书面申请,我们将为您自动办理相关续保手续,该新续保的附加合同 自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零时起生效,有效期为 1 年。
在每个保证续保期间的第 5 个保单年度期满日前,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 职业工种状况进行审核,并可要求被保险人体检或者提供所需资料。我们根据审核结 果做出是否同意您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下列决定:
()如果我们同意您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且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前未收到您停止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书面申请,我们将 为您自动办理相关续保手续,该新续保的附加合同自期满日次日零时起生效, 有效期为 1 年,且该新续保的附加合同进入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
()如果我们认为需要变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才能同意您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我们将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您接受变更本
附加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且在书面通知上签署同意意见
后,我们将按变更后的继续投保条件为您办理相关继续投保手续,该新续保 的附加合同自期满日次日零时起生效,有效期为 1 年,且该新续保的附加合 同进入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您不接受变更继续投保条件的,本附加合同自 期满日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如果我们不同意您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我们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本附加合同自期满日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自本附加合同每个保单年度期满日次日起 60 日内为该新续保的
附加合同交费宽限期。在保证续保期间期满时,我们同意您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承保 条件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或者您签字同意接受变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继 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则自本附加合同该保证续保期间期满日次日起 60 日内为该新 续保的附加合同交费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 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结束之后您仍未交纳该新续保的附加 合同的保险费,则我们视同您自动放弃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权利,本附加合同自该 保单年度宽限期期满日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不论是否在保证续保期间内,在每个保单年度期满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附加合同 不再续保:
(1) 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 64 周岁;
(2) 主合同交费期满;
(3) 主合同效力终止或者中止。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包括保证续保期间内的继续投保),我们 有权调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但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 知您。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或者被保险人未按本附加合同的要求及时通知我们,即不如实告 知保险事故的发生,导致我们在不知情的状况下承保该新续保的附加合同的,我们有 权对该新续保的附加合同重新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变更继续投保条件或者 解除该新续保的附加合同。如果我们认为需要解除该新续保的附加合同的,我们对被 保险人在该新续保的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但 向您全额退还该新续保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如果我们认为需要变更继续投保条件, 但您不接受变更继续投保条件的,我们将按前述解除该新续保的附加合同的约定处 理。
5.合同解除
5.1您解除合同的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 手续及风险 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起
日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见 7.29)。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
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 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 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对于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本附加合同自解除 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 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 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 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6.2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情况。
6.3职业或者工种 我们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可以通过我们的服 的确定与变更 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者工种时,您应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所
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本附加合同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 险人所承担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按约 定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后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本附加合同拒保范围内,而 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我们且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6.4适用主合同条& 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款(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合同内容变更;
(3) 联系方式变更; (4) 争议处理; (5) 保险事故鉴定。
7.1费用型住院医 指为住院医疗费用提供补偿金额的保障,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 疗保障 合作医疗、商业性住院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提供的
住院医疗保障。
7.2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
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000 年 9 月 1 日,2000 年 9 月 1
日至 2001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0 周岁,2001 年 9 月 1 日至 2002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
7.3 保单年度 从本附加合同的每个保险期间的生效日零时起至该保险期间的期满日 24 时止为一个 保单年度。例如,本附加合同首次投保生效日为 2001 年 10 月 1 日,2001 年 10 月 1 日零时至 2002 年 9 月 30 日 24 时为第一个保单年度;若本附加合同续保,2002 年 10
月1 日零时至
2003 年 9 月 30 日
24 时为第二个??单年度,依此类推。
7.4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
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7.5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
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猝死不属于意外 伤害。
7.6住院 指被保险人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
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其中挂床住院指被保险人非治疗需要, 一次离开医院 12 小时以上,视为自动离开医院,我们仅对离开日及以前属于保险责 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不合理住院指被保险人未达到入院标准而 办理入院手续或者已达到出院标准而不办理出院手续的情形,入出院标准按当地卫生 部门规定的《病种质量管理标准》执行。
7.7合理住院医疗& 指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不包括被保险人治疗地政府当时适用的《城镇
费用&&&&&&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相关规定中不予给付的下列药品:营养补充类药品、 美容类药品、减肥类药品以及中药类药品,也不包括发生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
定点医院的特需病房、贵宾病房、外宾病房或者相类似病房的住院医疗费用。
7.8保单年度内累& 指同一个保单年度的生效日至期满日期间的累计值。
计在本附加合同有效续保期间内,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跨不同保单年度时,合理住院 医疗费用、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均按本次住院在各保单年度内实际发生的住院天数 分摊,并计入相应的保单年度的累计值。
7.9已获得的住院& 指通过费用型住院医疗保障(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费用补偿&&&& 商业性住院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提供的住院医疗保
障)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不包括本附加合同内我们已给付的住院费用保险金,也不 包括发生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定点医院的特需病房、贵宾病房、外宾病房或者
相类似病房且通过费用型住院医疗保障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7.10 同一次住院 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且前次出院与下次入院间隔未超过 30 天的再次住院视为同一 次住院。
7.11医院 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定点医院,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
毒或者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7.12免赔额&&&&&
指保险单上载明的基础免赔额与保单年度内累计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金额的较大
者。例如:若保险单上载明的基础免赔额为 30000 元,保单年度内累计已获得的住院 费用补偿金额为 20000 元时,免赔额为 30000 元;若保险单上载明的基础免赔额为 50000
元,保单年度内累计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金额为 55000 元时,免赔额为
55000 元。
7.13中国境外&&&&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外的地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7.14既往症&&&&&
指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患的疾病或者已有的症状。
7.15感染艾滋病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
毒或者患艾滋& 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
病在人体血液或者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者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 或者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的,为患艾 滋病。
7.16康复治疗&&&&
指在康复医院、康复科诊治或者接受以促进机体各项功能恢复为目的的医疗方法,如
理疗、按摩、推拿、生物反馈疗法、康复营养、康复护理等。
7.17牙齿治疗&&&& 指牙齿的保健、洁牙、美白、矫形及种牙、镶牙、补牙、拔牙手术。
7.18醉酒指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7.19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
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 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20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
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 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
7.21无合法有效驾& 指下列情形之一: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者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者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23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
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7.24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7.25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
7.26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
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 等活动。
7.27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
械的对抗性比赛。
7.28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7.29&& 未满期净保险
其计算公式为“保险费× − ×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
“经过天数”是指本附加合同从生效之日至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天数。
泰康附加如意尊享住院费用 B 款医疗保险费率表
(保险金额为 250000 元)
年龄(周岁)
基础免赔额=30000 元
基础免赔额=5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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