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有权动用国税局地方志工作总结地方留成部分吗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集“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创新项目和创意点子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紧密结合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工作实际,促进互联网创新成果与税收工作深度融合,拓展信息化应用领域,引导大众创新,引入互联网众包协作模式,稳步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工作。我局现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创新项目和创意点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活动主办方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二、征集内容  结合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以积极应用互联网技术,探索、创新、改进四川地税税收工作思路为导向,提出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要求的创新项目或创意点子,稿件格式为DOC、PPT、MPEG、AVI、RM、WMV均可。  1.能够为纳税人解决“痛点”、“堵点”、“难点”等突出问题。  2.有利于促进便民办税,提升纳税服务满意度,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3.适用于纳税人之间、纳税人与税务人员之间相互交流、办税咨询、互助机制建设。  4.提出我省地税现行互联网相关应用系统的优化改造点子。  5.有助于提升我省税收治理能力,加快线上线下融合,深化互联互通与信息资源整合利用。  6.其它关于“互联网+税务”的建设思路、建议文章、创新项目或创意点子等。  三、征集对象  面向广大纳税人、社会公众和税务工作者征集。  四、征集时间  日至日,截止时间以电子邮件收件时间为准。  五、参与方式  请将稿件发至电子邮箱scds_(邮件应包含投稿者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行业、联系方式、通信地址以及应征作品内容等信息)。  六、奖项设置  征集活动结束后,由主办单位组织评奖,从优秀的来稿中评选出一等奖3名、二等奖6名、三等奖12名,颁发获奖证书,并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奖励。评选结果将在四川省地方税务门户网站公布。  七、评选标准  满分100分,分为创新、创意内容和表述效果方面。  1.创新、创意内容(70分)  创新项目或创意点子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可行性,有利于促进便民办税或提升税收治理能力,能够为纳税人或税务人员解决突出问题,视解决问题程度进行评分。  2.表述效果(30分)  创新项目或创意点子指向明确、阐述清晰、言简意赅。  八、投稿注意事项  1.来稿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由投稿方自行负责,与活动主办方无关,主办方有权追回奖金和证书。  2.应征作品如有雷同,以先发送者优先。  3.主办方有权无偿使用来稿中的“互联网+税务”建设思路、方法、建议和创意点子,并将各类优秀的创意和应用,加以鼓励、吸纳和扶植,积极转化为税务互联网应用的新项目、新模块。  4.若因投稿者联系方式不清导致奖金或奖品无法兑现的,责任由投稿者自行承担。  5.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将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主办方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真诚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踊跃投稿!  联系人:房老师 联系电话:028-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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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32个地区的股权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来源:华税&   |
编者按:为鼓励社会资本积极进行股权投资,推动高新企业、创业企业及地区经济的发展,国家及各地政府先后出台了大量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发展的办法,其中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返还政策对于股权投资者极具吸引力。小编在查阅大量法律文件的基础上,对我国32个省、市、县的股权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为境内外股权投资者提供法律参考。
国家层面: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法》第31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7条)。
适用条件:
(1)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2)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自日至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创业投资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号)中的&金融服务业&。
企业同时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减免税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25%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按照西部大开发的标准,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重庆市、四川省、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
32个地区:
具体内容:鼓励和支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进行备案,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
法律依据:《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
具体内容:对自然人取得的收益、普通合伙人取得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个税税率适用20%。
法律依据:《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
具体内容:对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有限合伙人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11〕10号)
具体内容:深府〔号文中第三条有关地方性所得税优惠政策从日起停止执行。相关的财政奖励政策继续保留,例如,以公司制(或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或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一次性500万&1500万不等的落户奖励。
法律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号)2015年2月深圳地税局发布《关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停止执行地方性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温馨提示》
5、横琴新区(广东)
具体内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普通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他营业收入按照5%-35%征收。法人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对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当年个人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80%给予奖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其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前两年按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自其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
法律依据:《珠海市横琴新区鼓励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发展的试行办法》(珠横新管〔2012〕21号)《横琴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珠横新管〔2012〕22号)
6、东莞(广东)
具体内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股权投资收益,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普通合伙人按照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税发〔2009〕87号文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公司制(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从500万&1500万不等。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可根据其经济贡献,按其退出后形成地方财力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法律依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东府办〔2012〕99号)
具体内容: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缴纳房产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经省金融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对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以股权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法律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57号)
8、抚州(江西)
具体内容: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之日起,所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受益财政奖励80%,其余20%由受益财政对其购房和租房经费进行补贴;从第三年起由受益财政奖励50%,同时按20%由受益财政对其购房和租房经费进行补贴。合伙人(企业高管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受益财政奖励80%,其余20%由受益财政对其购房和租房经费进行补贴;从第三年起由受益财政奖励50%,同时按20%由受益财政对其购房和租房经费进行补贴。企业上市后,减持实现的所得税在本市缴纳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高新技术产业相关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抚府办发〔2013〕20号)
9、宣城(安徽)
具体内容: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登记。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普通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他的,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税。按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之日起,所缴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以后年份减半奖励。企业上市后,减持实现的所得税在本市缴纳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凡符合国税发〔2009〕87号文规定条件,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法律依据:《宣城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宣政〔号)
10、晋城(山西)
具体内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股权投资收益,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普通合伙人按照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税发〔2009〕87号文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法律依据:《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鼓励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市政发〔2012〕26号)
11、陕西具
体内容:自日至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西部大开发政策
12、铜川(陕西)
具体内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20%征收个人所得数;普通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他收益按照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前三年,由企业纳税地财政部门每年按照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补贴。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税发〔2009〕87号文规定条件、且股权持有满2年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法律依据:《铜川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铜政发〔2012〕66号)
13、武汉(湖北)具体内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所得和自然人普通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或者股权转让收益部分,按照20%计征个税。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税发〔2009〕87号文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除税收优惠外,还有许多财政奖励及补贴。
法律依据:《促进资本特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实施办法》(武政办〔号)
14、恩施(湖北)具体内容:自日至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西部大开发政策
15、长沙(湖南)
具体内容: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依20%税率计征个税。普通合伙人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税;备案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前3年缴纳营业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依据当时市,区、县(市)两级分享政策给予全额奖励,后两年减半奖励;自获利年度起,在基金存续期内,由市财政部门依据当时市,区、县(市)两级分享政策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备案企业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缴纳的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
法律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29号)
16、湘西(湖南)
具体内容:自日至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西部大开发政策
具体内容:自日至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然人普通合伙人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税;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依20%税率计征个税。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符合现行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规划的金融产业园区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享受金融产业园区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法律依据:西部大开发政策《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意见》(云政办发〔号)
具体内容:自日至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西部大开发政策
19、重庆具体内容: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适用20%的个税政策。法人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此外,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按规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出资者,其股权投资所得缴纳的税收市级留存部分,由市财政按40%给予奖励;所投资项目位于重庆市内的,按60%给予奖励。
法律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号)
20、重庆两江新区
具体内容: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比照浦东新区和滨海新区享有税收优惠政策;所有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各类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到202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具体内容:自日至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西部大开发政策
22、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广西)
具体内容:日至日,园区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15%税率以及减半征收期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外,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开发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2〕67号)
具体内容:自日至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西部大开发政策
24、石嘴山(宁夏)
具体内容:新办商贸、金融和物流等服务业类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前五年按税收总额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税收总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法律依据:《石嘴山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具体内容:自治区企业统一执行西部大开发战略中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自日起至日止,暂免征收自治区内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对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旅游业、能源产业、特色农林畜产品加工业、藏医药业、民族手工业等特色优势产业的未上市企业满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法律依据:西部大开发政策《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4〕51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号)
26、拉萨经济开发区(西藏)
具体内容: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外商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从获利年起,前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5年减半征收;产业目录产业或项目,企业年缴纳所得税部分,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扶持比率为30%;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扶持比率为35%;200万元至400万元(含400万元),扶持比率为40%;400万元以上,扶持比率为45%(享受了其他所得税减免的企业不适用本条)。
法律依据:《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27、昌都地区(西藏)具体内容:符合产业目录产业或项目,缴纳所得税高于上年实际上缴的部分,超基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扶持比率为40%;超基数100万元到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为45%;超基数200万元以上的部分,昌都地区扶持比率最高为60%符合产业目录产业或项目,缴纳所得税高于上年实际上缴的部分,超基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部分,扶持比率为20%;超基数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为25%;超基数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为30%;超基数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为35%;超基数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扶持比率为40%,昌都地区扶持比率最高为50%。
法律依据:《昌都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实施方案》《昌都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8、那曲地区(西藏)
具体内容:凡在我地缴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按收入归属关系报财政部门审批后,给予财政扶持。抵扣基数(20万元)后,超基数20万元以下的,扶持比率20%;超基数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扶持比率30%;超基数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扶持比率35%;超基数100万元以上的,扶持比率40%法律依据:《那曲地区进一步扩大开放和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试行)》
具体内容:自日至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执行15%的所得税率的同时,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不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减免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的70%。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适用20%的个税政策,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权益转让收益,以及合伙人转让股权的,依法不征收营业税。
法律依据:西部大开发政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发〔号)
30、喀什、霍尔果斯(新疆)
具体内容:自日至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关于在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试行特别机制和特殊政策的意见》(新党办发〔2014〕10号)
31、喀什(新疆)
具体内容: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适用(财税〔号文;不符合条件,但公司股权70%以上由自然人持有且由自然人承诺在园区缴税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若以上两个条件都不满足,则适用15%所得税率,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股东在园区纳税,按实际缴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按实际缴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自然人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20%计征个人所得税。股东缴税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喀什经济开发区促进部分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喀经开发〔2014〕4号)
32、新疆困难地区
具体内容:日至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取得的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新疆困难地区&是指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等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共计50个县市。
法律依据:《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一轮税制改革下,税收法定被提到了新的高度,包括营改增、税收征管法等税制的改革,对纳税人税务管理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应看到,税收征管的规范化也为税务筹划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可以通过税收筹划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投资方应从长远规划和整体利益考虑,合理合法节税。从境内来看,由于区域性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存在,各地也存在一定的税负差。尤其,国务院发布《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停止清理各地出台的税收优惠等政策,企业应该抓住这一契机,积极通过优化运营架构,争取享受到国家及地方税收、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实现未来运营及投资退出阶段税负成本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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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地方税务局涉税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许可类 5项)
(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号)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非居民企业
南乐县地方税务局涉税行政权力清单(非行政许可审批类 31项)
(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号)
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六条
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第一、二项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
1.享受协定(含与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对方居民身份审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46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第二条和第三条
2.取得协定(含与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相关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审核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第一、二项
预约定价期满后对需要续签的企业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57条和58条
企业就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69条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业务的核准
1.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债务重组业务的核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16条
2.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债权转股权业务的核准
3.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股权收购业务的核准
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四项
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四项
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第四项
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五项
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第六项
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第一项、第六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第四项
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第二项
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第二、三项
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30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第二、三项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第二、三、四项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一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第二、三、四项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第二、三、四项
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第二、三、四项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第二、三、四项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十八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第二、三、四项
动漫产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第二、三、四项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第二、三、四项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第二、三、四项
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的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6条、第9条
非居民企业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第五条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南乐县地方税务局涉税行政权力清单(行政处罚类 52项)
对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四条
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对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毁损、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对偷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对纳税人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对抗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对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对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处罚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一条
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或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对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对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将开票软件程序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未按规定保存、报送数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对拆本使用发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对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对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
对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对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
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或丢失、擅自损毁发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对虚开发票或代开发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缴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第(一)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第(二)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第(三)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第(四)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对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纳税人或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
对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纳税人或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纳税人或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
对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处罚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处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
对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扣缴义务人
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
对扣缴义务人损失票证的处罚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扣缴义务人
对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
对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对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
对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
对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处罚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
对非法印制发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
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
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
对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
南乐县地方税务局涉税行政权力清单(行政强制类 8项)
扣押、查封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人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对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收缴、停售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加收税款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对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南乐县地方税务局涉税行政权力清单(行政确认类 10项)
变更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注销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验证和换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三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三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开业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扣缴税款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
纳税担保资格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八条、《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
纳税担保人
南乐县地方税务局涉税行政权力清单(行政征收类 13项)
营业税的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资源税的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房产税的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车船税的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印花税的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九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契税的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五条
南乐县地方税务局涉税行政权力清单(其它类 5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
信誉等级评定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
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二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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