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平台倒闭怎么还款后,网签的借贷合同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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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人士吐血总结:P2P跑路 投资者怎么办?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李鲲
摘要:一旦遇到平台跑路、经营不善、提款困难等情形,投资者应当理性分析,找准平台责任和借款者责任。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维权的投资者,需要保存好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记录、电子借款合同、转账凭证、平台网站截图、经营宣传资料等证据材料,以便诉讼过程中法院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
近日,、奶瓶儿、早点儿、、玩儿家、钱罐儿、以及8家平台,同时在官网、微信公众号上发出“还款公告”,称“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紧张”“公司已经无法正常运营”。据媒体报道,这8家平台均由同一公司操纵,且公司经营地已人去楼空。用互联网行业内的术语说,就是“了”。遇到跑路,应该怎么办呢?
近年来,P2P作为一种互联网金融创新形式发展极为迅猛。据统计,2016年交易额达3万亿元以上,但相关行业监管和制度规范尚不健全完善,截至2017年1月底,正常运营的平台数量为2388家,1月出现64家平台及问题平台,其中问题平台29家、停业平台33家、转型平台2家。 这些问题平台出现无故关闭、失联跑路及等情形,很有可能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比如虚构或,许诺高额回报,采用借新还旧的方式填补资金缺口,形成“庞氏骗局”,亦即“空手套白狼,拆了东墙补西墙”,这种行为涉嫌,一旦平台倒闭,后果十分严重。如优易网集资诈骗案,该平台在运营过程中虚构借款向不特定人融资,将者资金进行股票、等挪作他用,最终因无法偿还投资者资金而东窗事发。 宣传“资金安全”不可信
另一种是没有相关部门批准许可的资金支付结算等金融业务资质,通过先借后贷或者先贷后借等方式设立,以或者以等形式募集资金,这种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平台先以虚构借款者的方式获取资金,形成资金池,再以个人名义将资金给他人,因找不到优质资产进行投资进而出现经营,最终事发。 还有一些平台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个人债、企业债等形式作为平台或投资项目,实则通过发放进行融资,这种行为涉嫌擅自、公司企业债权罪。 投资者遇到上述经营形式的P2P网贷平台,即使平台宣传“资金安全、回报率高”也不要轻信,如果遇到此类平台倒闭、跑路,则应在发现被骗的第一时间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保存好相关合同、银行转账凭证、提款困难的证明、网站涉嫌的截图、办公地点人去楼空的照片、与客服人员进行维权沟通的相关记录等证据,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刑事侦查。 厘清四种合同关系
通过P2P网贷平台进行,借款人通过平台进行融资,首先会通过P2P平台官方网站进行注册,与平台签订注册协议或服务合同,这是借贷双方与平台之间所产生的第一种法律关系。 其次,在平台纯中介经营模式下,出借人自行选择或者投资项目后,借贷双方和平台共同签订融资服务协议、借款协议等合同,此类合同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借贷双方的个人信息、借款明细,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借款用途等内容,并且平台会在借贷合同中约定居间服务条款,以平台管理费等形式收取居间服务费。这是借贷双方与平台之间形成的第二种法律关系。 一些平台在提供居间借贷服务之外,自行组织设立投资项目,或者将众多融资项目、借款标的拆分再打包成的产品,来满足出借人的投资需求,此时出借人与平台之间签订的是,是为双方形成的第三种法律关系。 还有一些P2P网贷平台提供债权转让形式的服务创新,即为保障出借人资金的,允许出借人在资金出借后、到期前,或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时,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平台,再由平台进行再次转让或代替出借人进行违约救济。这种情形下,出借人与平台之间形成第四种债权转让合同关系。 保存证据及时起诉
基于上述几种合同法律关系,依据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制定的《》的相关规定,平台应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的责任,应当履行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应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具有保障交易安全、账户安全,保护用户隐私权,进行风险提示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责任。 遇到平台跑路,一些不理智的投资者哄抢了平台营业场所的办公设备,这样做显然无济于事。一旦遇到平台跑路、经营不善、提款困难等情形,投资者应当理性分析,依据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找准平台责任和借款者责任,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起诉与自己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平台或者借款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维权的投资者,需要保存好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记录、电子、转账凭证、平台网站截图、经营宣传资料等证据材料,以便诉讼过程中法院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如2015年,投资者秦先生在某财富上注册了会员并进行,向平台及平台法定代表人赵某转款19万余元用于投资理财,秦先生与平台之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之后平台将秦先生的资金出借给了其他会员。2016年初,所有借款会员偿还了最后一笔借款后,秦先生向平台,但平台却将秦先生账户内10万余元的资金冻结,导致秦先生。由于一家酒业公司为秦先生与平台之间的借款合同提供了担保,以其资产、房屋及全部货物为平台的融资提供责任,于是秦先生便将某财富网络、平台法定代表人赵某及提供担保责任的酒业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三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规定》中第22条规定:“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虽然《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网贷平台不得为借贷提供担保,但如果网贷平台为了吸引出借人投资,通过网页、广告或其他形式明示宣传其为借贷提供担保的,由于借款人的原因不能偿还借款,出借人也可以请求网贷平台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或补充担保责任。 【延伸阅读】
受害者可提起共同诉讼
平台拟定的制式服务协议中,都会写明争议处理方式,一般为在平台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但网贷平台的用户可能遍布全国各地,并且一旦平台跑路,可能受害者众多,异地维权成本较高,会影响投资者维权积极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因此,当出现众多受害者需要维权时,投资者可以选择抱团取暖,通过共同诉讼的形式进行维权,以降低诉讼成本。此外,如果投资者掌握平台及平台法定代表人或机构的财产或资金去向,可通过诉前财产保全等措施,及时查封、冻结平台或平台主要负责人、第三方担保机构的资产,避免相关责任人转移财产,提高获赔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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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用户: 总结到位,点赞
竟然删除拥护无产阶级专政的评论,是想让第五纵队之旗插篇天朝吗?小白!
个人总结:平台失诚信、行业监管失效、报警不上心、经侦缺责任心、政府不作为、法律缺失软弱。
你忍心把你的血汗钱借给他们
毫无意义,网贷只有债劵化,否则充值就是坑。
主要是有的单位不作为
拿着投资人的钱还在享受,这些人跟杀人犯一样可恶
请公布成功案例:里外带,钱海金融,国安贷,融益投资,发展投资,神州易贷,是否宣判和赔偿了?
对这种骗子的纵容就是对法律的不尊重
明显法院应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法院推卸责任!
很明显的诈骗
法院又要折腾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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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填写真实有效的信息,以便工作人员联系您,我们为您严格保密。P2P网络借贷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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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是一种新的金融交易形式,它避开了传统的借贷中间人,将借贷双方直接连接起来,是一种个体通过独立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达成借贷交易的互联网借贷模式。&&&&一、P2P网络借贷的性质及分类&&&&P2P网络借贷在实质上是一种民间借贷行为。作为一种新型的民间金融模式,在具有传统民间金融特点的同时,其网贷平台的角色也发生了变化,不再仅限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主体身份,一些P2P网贷平台还充当了居间人、担保人等身份。我国的P2P网贷平台上成立的借贷合同,已不再是简单的借贷合同,还提供借贷中介服务和多种理财服务等。因此,P2P网络借贷应当从广义上理解为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签订的所有与服务相关的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所处的服务阶段及借款项目不同,应将P2P网络借贷合同分为以下几类:&&&&1.借款合同。该合同是指借贷双方在进入网贷平台后,通过自我判断确定借贷对象后在平台上签订的借款合同。网络平台作为第三方见证人则负责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划拨贷款至借款人账户,收取出借人应得利息,负责违约催收工作等。&&&&2.居间合同。该合同是指P2P网络借贷平台开展的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与交易匹配、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而网络平台从中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关于P2P网络借贷公司所从事的中介应定性为金融信息中介还是金融信用中介,根据最新的立法动向以及各方的倾向性意见,将其界定为金融信息中介应更为适宜。&&&&3.担保合同。该合同是指借贷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为进一步明确担保关系,由借款人和第三方担保机构(一般由网贷平台自身或由其设立的专门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当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时,由担保人先行向出借人垫付借款人欠款,并获得出借人追索权利的合同。&&&&4.委托理财合同。该合同是指网络借贷平台公司基于出借人的投资需求,以投资分红的名义吸收出借人资金,同时向出借人保证回报一定利率的合同。该合同内容包括投资金额、分红计划等内容。&&&&5.债权转让合同。该合同是指出借人在资金出借后、到期前,可以将自己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出去,保证出借人在必要时对资金流动性的需求。该合同的双方是借贷平台上的人,平台并不参与。&&&&二、P2P网络借贷合同的相关问题&&&&1.借款合同。关于不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资质的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随着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出台,采取了有条件认定有效的思路,但对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为生产、经营需要”的标准,则需要以指导案例的形式进行明确。关于标准的认定,笔者建议采取从宽掌握的原则,如果掌握过严则容易使该条款没有实际意义。&&&&2.居间合同。P2P网络平台作为居间人,发生纠纷后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按照倾向性意见,P2P网络平台作为居间人,发生纠纷后需要承担责任。但笔者认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否承担责任,应按照合同法中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以居间人是否尽到如实报告义务为标准来判定居间人是否承担责任。关于责任大小,应当结合借贷双方及居间人三方各自过错大小来确定居间人的责任。&&&&3.保证合同。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在不具有合同法、担保法规定的无效事由情形下,第三方提供担保应认定有效。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P2P网络平台引入的第三方在提供担保之时,资金有限,并不具备清偿全部债务能力,则网络平台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涉嫌非法集资。&&&&4.委托理财合同。P2P网络平台作为受托方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有观点认为,P2P网络平台未经过银监会的批准,不具备投资理财的资格,涉嫌非法集资。但笔者对该观点并不认同。在市场经济中,应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在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轻易否认P2P网络平台的委托理财资格,否则将严重破坏交易的稳定性,不利于资金的融通,也不利于P2P网络借贷的健康发展。关于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有观点认为,该条款有悖民法之公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市场基本规律,应认定无效。笔者对此持反对态度。如果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的24%,则不应否定该条款的效力。如果一概认定无效,必然会造成交易的混乱。&&&&5.债权转让合同。关于P2P网贷债权转让的效力认定。在实践中,P2P网贷平台提供的交易模式主要有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和多对多四种模式。上述借贷被网贷平台在时间和数额上进行拆分,其借贷并不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不得转让情形,故其债权可转让。在转让双方签订合同后,及时对债务人进行通知,通知到达后即生效。&&&&三、涉嫌犯罪的P2P网络借贷合同的效力&&&&对此,传统的观点通常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认定为合同无效。但目前倾向性意见为,应区分情况进行分析。一般情况下,刑事上构成诈骗,在民事上,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构成欺诈,因此,出借人可以主张撤销该合同。如果出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犯罪活动而仍然提供借款的,则应当因目的违法而认定借贷合同无效。&&&&(作者单位:河北省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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