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父母付首付离婚怎么办 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怎么分割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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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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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很多离婚的当事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尤其对于财产是婚前取得还是婚后取得在很多情况下存在争议,如:一方婚前购买房产,支付了首付款,婚后二人一起还贷款,并且,随着结婚年限的越来越长,二人偿还的贷款占房款总额的绝大部分,此时发生离婚时,二人争议比较大,婚前购买方往往认为,房产是其婚前出首付购买的,对于二人一起还贷部分同意将其中的一半支付给另一方,房产应归其个人;而另一方则认为,其参与偿还大部分房款,房产因其还款行为已经转化为共同财产,有的甚至认为,因主要用其工资进行还款,房产应属于其个人财产。
在此,本律师对该问题予以明确,以上当事人的观点均有失偏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后还贷的,首先看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则首先由二人对房产归属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首先考虑将房产判给首付款支付人,对于还款部分,法院不会仅仅判决将还款一半返还给另一方,还要考虑房产增值,由获得房产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有的当事人会问:怎么补偿呢?有没有具体的计算公式?本律师可以清楚地告诉大家,没有具体的公式,因为每个案件情况都是不同的:首付款支付比例、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还款数额、还款中本金所占比例等,这些因素在每个案件均不同,如果确定一个固定的公式,必然导致实际分割中对一方不公平的结果。因此,法律只能确定分割的思路,具体分割的数额要根据案件情况,法官根据双方对房产的贡献量,运用自由裁量权合理确定。作为当事人,应当全面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并充分论述,做到让法官充分了解案件情况,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婚前购买 婚后还贷|离婚 房屋的增值部分|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后能否要求支付房屋的增值部分-律师说案-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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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后能否要求支付房屋的增值部分
小王婚前由父母出首付50万购得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小王名下。另有30万贷款,由小王向银行按揭。购得房屋不久,小王与小孙结婚,房屋的贷款依然由小王支付,并在婚后一年半的时间内全部还清。结婚不到两年,二人因感情不和,小孙起诉离婚,要求分割以夫妻共同财产还款的30万,并要求支付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的增值部分。小孙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国汉律师: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的解释,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根据上面的规定,房屋虽然是小王的父母出的首付,但应视为父母对小王个人的赠与,小王是该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婚后,房屋增值较快,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小王和小孙离婚时,对于该套住房的产权可以先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可以判决该套住房归小王所有,但是,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由小王对小孙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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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一方购房,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同时拿房产证,现在离婚如何分割?
2011年初,男方单独按揭购买一套期房,当时跟女方还不认识,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2年9月。2012年4月男方与女方闪婚,7月时,房产商确定9月末可以交房,要求男方办理贷款,2012年8月开始正式还贷,9月末确实拿到房,同时简单装修并委托房产商统一办理房产证。2013年12月末,男方领到的房产证和国土证上是两个人名字,...
2011年初,男方单独按揭购买一套期房,当时跟女方还不认识,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2年9月。2012年4月男方与女方闪婚,7月时,房产商确定9月末可以交房,要求男方办理贷款,2012年8月开始正式还贷,9月末确实拿到房,同时简单装修并委托房产商统一办理房产证。2013年12月末,男方领到的房产证和国土证上是两个人名字,但当时购房时只有男方一人名字。因闪婚,婚后争吵不断,分别于2014年12月和2015年5月两次起诉离婚,并正式离婚。当时未就房产进行分割,现在男方想单独就房产提出分割,请问房产应该如何分配,在江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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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该套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理由:虽然该套房在双方结婚前的购买,但在结婚后该套房的产权变更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其自愿赠与房屋产权的行为,已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即该套房为双方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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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离婚时房产作为财产分割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在实践中,其形态有很多种,以结婚时间为节点,可分为婚前购买和婚后购买两种,无论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都可能存在一次性支付和按揭支付两种方式,其中婚前按揭购买的房产在离婚房产分割时争议最大。
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 离婚时增值部分怎么分?
如果登记在一个人名下房子算个人的,共同还贷部分你可以要求对方补偿。
您好,如果产权证是双方合意加了女方名字,女方该房产权。
可以分割,一人一半。
房产证和国土证上是两个人名字,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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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一方付首付 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怎么分割增值部分)
中国吉林网讯 每到周四,《律师在线》栏目都会如期推出,本期栏目是第216期,邀请的是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的刘海龙律师做客,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事件还原:去年1月,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与丈夫张某离婚。张某在婚前曾购得面积为90平方米房屋一套,房价为37万元,除首付款12万元外,余款25万元以张某名义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婚后夫妻共归还本息8.6万元,王某认为因近年该房屋增值,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部分为3万元,故要求分得50%价款即5.8万元。张某称房屋的首付款出资人是其父母,还贷是他本人,王某既没有出资、更没有还贷,请求驳回王某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房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判决由张某补偿给王某5.8万元。
律师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解释,对于该类房产纠纷可以从以下几个途径进行解决:一、对于该类房产分割,可以先由男女双方协商解决。二、如果无法达成协议的,房屋所有权归属于产权登记一方所有。三、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由法院根据双方对该房产的贡献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张某自己辩称婚后王某未还款所以不应该分得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是没有道理的,人民法院判决张某补偿给王某5.8万元是公平合理的。
(记者 王秋月 实习生 李瑾历 李作楠/报道 赵毅亮/摄)
(原标题:一方付首付 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怎么分割增值部分)
本文来源:中国吉林网
责任编辑:黄欢_NN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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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购房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 离婚时女方能分多少?
作者:赵星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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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怎分?  案情:  2008年1月,赵先生购买了一套房屋,总价150万元,赵先生首付了100万元,贷款方式支付了50万元。2010年1月,赵先生与孙小姐登记结婚。婚后,赵先生该套房屋每月还款1万元,其中本金6000元,利息4000元。 5月,赵先生与孙小姐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  在法庭上,双方对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争议,但是对房屋的归属和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离婚时,该房屋的市场价值为250万元。  法院认为:  1、虽然婚后双方共同归还房屋贷款,但房屋的物权并非凭空取得,而是依据婚前的债权转化而来,因此离婚时该房屋判归男方比较合适;  2、共同归还的贷款部分及这部分贷款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3、补偿标准根据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进行计算;  4、法院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贷款由男方继续归还,男方补偿女方25万元。  律师说法: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男方婚前买房,故房屋判归男方所有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多少补偿是合理的及如何计算这里需要说明。目前常用的一种计算方法是:双方应共同分割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总房款本金+已还利息)x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  上述房屋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是1万元&29个月=29万元;实际总房款150万元+4000元&29个月=161.6万元。本案中双方应共同分割的夫妻共同部分=29万元/161.6万元&250万元=约45万元。最后,法院从考虑到需要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角度出发,判决男方补偿女方25万元。(作者为、婚姻专业律师)
  离婚时法院判决女方得多少?  案情介绍  张先生和李女士都是 “80后”青年,热恋时购置了200多万元的一套房产,男女方均列名产权证。张先生父母给付首付款60万元,主贷人是张先生,贷款150万元。开发商交房后,张先生与李女士入住该房,并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至婚前止,该房产还款账户已归还本息22万元。婚后不久小夫妻就吵闹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分居,但仍继续还贷28万元。双方同意离婚,但对房产分割分歧巨大。  双方确认离婚时未还贷款约135万元,该房产现价值440万元,张先生认为婚前女方未出资,婚后双方收入不丰,还要应付日常开销,根本无力负担每月9000余元的还贷压力,还款来源均为自己父亲给付,故李女士无权分割房产。李女士认为自己是房屋权利人之一,应当根据同等比例分割。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系争房屋的购置款来源主要是张先生的父亲,而婚后还贷的钱款可以认定部分是张先生和李女士的共同财产。确认男女双方虽然均为该房屋的权利人,但在分割时应考虑张先生、李女士在购置该房屋中各自的付出和双方婚姻时间的长短,故确认房屋归张先生所有并归还剩余贷款,李女士取得该房屋净值的20%且自行解决住房。  律师评析  本案所列案件纠纷较为常见,本案中女方表示曾经出资购房,但由于缺乏证据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而男方较完整地提供了首付款的付款凭证和往来资金明细。因此法院确认是由男方个人财产完成了首付,鉴于双方婚姻时间较短,女方仅凭产权登记就要求对半分割,有失公允,在本案中法院考虑了出资、婚前还贷、婚后还贷、还贷来源、结婚时间长短等综合因素而作出了判决,对现实生活处理类似纠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作者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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