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增资,股东认缴出资不到位有优先认缴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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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于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缴权要在合理期间内行使公司,股东,可以,公司增资,权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公司股东,股东优先,认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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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于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缴权要在合理期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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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股东优先认缴出资权是什么?_百度知道
股东优先认缴出资权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优先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公司设立后,可能会因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而增加公司资本。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比固定,股东之间具有相互信赖、比较紧密的关系,因此,在公司需要增加资本时,应当由本公司的股东首先认缴,以防止新增股东而打破公司原有股东之间的紧密关系。在现有股东不认缴或不完全认缴时,再由其他投资者认缴,从而增加新的股东。并且本公司的股东优先认缴时,只能按其实缴出资占所有实缴出资的比例来认缴新增资本中的相应部分。无论是现有股东还是其他投资者认缴公司新增资本,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履行如实足额缴付出资的义务,其出资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之后要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向认缴新增资本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新增股东后,应在股东名册上作出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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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公司增资,股东享有优先认缴权
【公司法】公司增资,股东享有优先认缴权董娟娟公司增资,股东享有优先认缴权,那被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增资方案,侵犯了股东的优先认缴权,会怎么样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个真实案例吧。1 股东优先认缴权被侵犯了2001年7月,科创公司成立,股东情况为:
日,科创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议题主要为以下三点:1、关于吸纳陈木高为新股东的问题,2、关于公司内部股权转让问题;3、新科创公司的新股东代表、监事、会计提名等。蒋洋、红日公司的委托代表出席了股东会,并明确表达:我们享有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愿意在增资扩股方案的同等条件下,由红日公司与蒋洋共同或由其中一家向科创公司认缴新增资本800万元人民币的出资。但是,股东会经表决75.49%同意,20.03%反对,4.48%弃权,通过了议案。日,科创公司与陈木高签订了《入股协议书》。2003年 12月25日,科创公司变更为:
大家注意到了吧:蒋洋和红日公司的持股比例变少了,也就是他们的股份被稀释了。日,科创公司股份增减变更,股权结构变为:
2 股东生气了蒋洋和红日公司在2003年增资时,没有按比例增资。于是,在日,红日公司和蒋洋把科创公司告到了法庭。请求法院确认:1、科创公司 日股东会决议无效;2、其对800万元新增资本优先认购,科创公司承担其相应损失。3 法院给了说法这个案子经过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定,并进行了判决。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股东会决议剥夺股东优先认缴权的增资部分无效,其他内容有效。增资入股协议有效。但是,时间太久,股东你们不能再行使优先认缴权了。你们可以要求科创公司赔偿损失,可是,你们没提要赔多少,也没提交证据,所以赔偿数额我们没法定啊。4 我们知道了1.不能侵犯股东优先认缴权。就是股东会决议通过了,也没用。这个股东会决议会部分无效的,也就是说这个股东会决议在股东实缴出资比例范围内是无效的。2.股东要及时行使自己新增资本的优先认缴权。这可是过期不候啊!可惜,法院也没告诉我们到底要在多长时间内行使。所以知道了就早说,人家还是不同意,就早去找法院起诉去。3.股东外第三人与公司签订增资入股协议书是有效的。入股协议不会因侵犯原股东优先认缴权而无效。因为它是合同啊,是处理公司与外部第三人的关系,外部第三人怎么能知道公司家里的矛盾呢。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参考案例:绵阳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蒋洋诉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及公司增资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4条(原第35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时,股东会决议将股东放弃认缴的增资份额转由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认缴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认缴,能否得到司法支持? 本文以贵州捷安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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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增资时,股东有优先认购权吗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那股份公司增资时,股东是否也有优先认购权呢
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其实是说新的股东进来或者是原来的股东改变持股比例,其他任何股东有权保持股权不被稀释,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表现之一;而纯资合性的股份公司不存在这个问题,表现在定向增发的时候就是不需要征得原小股东的同意。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股份公司是资合公司,个人觉得股份公司股东是无优先购买权的。
有呀!公司章程约定的除外。
lyh800821 发表于
有呀!公司章程约定的除外。
请问是《公司法》那一条?
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章程有规定除外。公司法对股份公司股东的优先认购权无强制性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可以有优先认购权,不是法规强制的。
这个是没有规定的吧,只不过实践中有定向增发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点吧。
股份公司增资,原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所谓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在公司发行新股时,优先于一般人按照自己原有的持股比例认购新股的权利。股东可以行使该权利,也可以转让他人。依据公司法第134条第四项规定,股份公司新发行股份(增资),原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实践当中,公开增发一般都会给老股东保留些优先认购的股份。个人认为,法律是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以在公司章程或通过本次发行决议的股东大会上一个决议内容加以确定
法无禁止即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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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控股:关于放弃参股公司增资优先认缴权的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放弃参股公司增资优先认缴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股公司江苏宜兴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兴农商行”)因业务发展的需要,拟增资扩
股&4.96&亿股。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对此次宜兴农商行增资扩股的
股权享有在同等条件和价格下的优先认缴权。2016&年&12&月&27&日,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放弃参股公司增资优先认缴权的议
案》&,决定放弃公司享有的本次宜兴农商行增资扩股的优先认缴权。截至目前,
宜兴农商行总股本为&8.62&亿股,公司共持有宜兴农商行&0.49&亿股,占宜兴农商
行总股本的&5.69%。此次增资完成后,宜兴农商行总股本将增加至&13.58&亿股,
公司目前持有的宜兴农商行的股权比例将由&5.69%变更为&3.6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该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公司放弃宜兴农商行增资扩股的行为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3、住所: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解放东路&579&号
&&&&4、法定代表人:王炜
&&&&5、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6、营业期限:2006&年&07&月&28&日至******
&&&&7、经营范围:吸收本外币公众存款;发放本外币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本外币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办理外汇汇款;结汇、售汇;提供资
信调查、咨询和见证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宜兴农商行资产总额&4,548,777.03&万元,负债总
额&4,219,762.40&万元,净资产&329,014.63&万元,营业收入&217,155.84&万元,利
润总额&23,149.26&万元,净利润&12,914.05&万元。(经审计)
&&&&截至&2016&年&9&月&30&日,宜兴农商行资产总额&4,725,419.77&万元,负债总
额&4,350,859.42&万元,净资产&374,560.35&万元,营业收入&139,223.56&万元,利
润总额&21,442.51&万元,净利润&17,358.49&万元。(未经审计)
&&&&三、增资扩股情况
&&&&此次宜兴农商行以每股&3.01&元由现金出资的方式增资扩股&4.96&亿股。
&&&&四、董事会审议放弃优先认缴事项的表决情况
&&&&公司本次放弃宜兴农商行增资优先认缴权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董事&7&人,同意&7&人。
&&&&五、放弃优先认缴权对公司的影响
&&&&宜兴农商行本次增资扩股,能有效改善财务状况,增强宜兴农商行的市场
竞争力。公司放弃此次宜兴农商行增资优先认缴权主要是综合考虑了公司自身
情况和宜兴农商行的经营现状而做出的决策,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公司
放弃此次增资优先认缴权,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没有发生变化,对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未来主营业务和持续经营能力不构成影响。宜兴农商行此次增
资完成后,公司目前持有宜兴农商行的的股权比例由&5.69%降为&3.61%。
&&&&六、独立董事关于放弃优先认缴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放弃行使对宜兴农商行增资优先认缴权是综合考虑公司自身情况和宜
兴农商行公司经营现状而做出的决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公司在本次宜兴
农商行增资扩股中放弃行使优先认缴权,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没有发生变化,
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未来主营业务和持续经营能力不构成影响。该事
项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放弃对此次宜
兴农商行增资扩股的优先认缴权。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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