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政府验收分别包含哪些验收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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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 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验收管理工作,规范工程 验收行为,明确验收职责,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做好政府验收相关准备 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国调办建 管【2006】13 号)《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导则》 , (国调办建管【2007】 149 号,NSBD10-2007) ,结合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包括施工合同验收和根据需要项目法人增加的其他验 收,如临时通水项目法人验收、保修责任终止验收。施工合同验收包括 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完成验收。 政府验收包括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单项(设计单元) 工程通水验收、南水北调办和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有关专项验收、南水北 调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条 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上级主管部门有关 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施工图纸、技术要求、技术 1 说明书、施工合同等。 第四条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相 应的责任单位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组织单位及时组织验收。未经 政府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法人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后续工 程施工。 第五条 需要移交其他行业部门管理使用的工程,其验收工作可 以执行相关行业部门的有关验收规定。 第六条 验收的成果文件是各类验收鉴定书;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各类验收工作。第二章验收管理体系及各方职责第八条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 (以下简称: 中线局)对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验收工作负总责。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 项目管理单位依据验收的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 委托管理合同对验收工 作负责。 第九条 施工合同验收由项目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主要设备供应(制造)商、运行管理单位(相应项目的项目 直管建管部)等单位代表组成的验收工作组负责。 第十条 施工合同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工程验收所需要的职称 (或执业资格) ,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除特邀专家外,各参建单位的 验收工作组成员是代表所在单位参加工程验收,应持有所在单位(或现 场机构)的书面授权确认书。 2 第十一条 对于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后现场机构已撤销的,在参加 政府验收时,参建单位的代表应持有所在单位的书面确认文件。 第十二条 对于技术复杂(如 PCCP 管道工程、西四环暗涵工程、 漕河渡槽工程、惠南庄泵站工程、穿黄工程、沙河渡槽工程等)的单位 工程验收和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应邀请参建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第十三条 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主持,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 目完成验收由项目管理单位主持,并及时通知项目直管建管部和中线 局。其他类别的法人验收由中线局决定。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建立 相应的验收管理体系,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验收组织机构,落实 验收工作人员,明确各级机构和人员的职责,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验收管 理工作制度;在合同工程开工后 60 天内将验收管理工作制度(包括验 收组织机构、人员及有关职责等)报中线局备案。 第十五条 中线局验收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验 收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对整个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施工合同验 收负总责; (二)制定中线干线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及有关实施细则,建立中 线干线工程验收管理体系并监督、检查该体系的运行; (三)负责制定中线干线工程总体验收工作计划,核查直管、委 托、代建项目的验收工作计划; (四)负责监督检查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 单位的验收工作,定期组织在建工程验收工作检查,开展验收培训,协 3 调验收工作的开展; (五)组织开展中线干线工程政府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根据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的需要增设必要的其他类别的验 收;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单位验收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验 收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对所管范围内设计单元工程的验收工作负 责; (二)建立所管范围内设计单元工程的验收管理体系并监督、检 查该体系的运行; (三)负责制定所管理的设计单元工程验收工作计划,批准直管、 委托、代建项目的设计单元工程验收工作计划; (四)组织开展所管辖范围内工程的施工合同验收工作,主持单 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监督、指导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织 验收示范性工作; (五)组织开展政府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完成政府验收应由项 目法人完成的相关验收准备工作; (六)编写各类验收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七)做好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工作,按各类验收要求 准备应有项目法人准备的验收资料和备查资料, 设计单元工程项目竣工 验收后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移交; (八)完成验收规范、导则赋予的其他职责,接受南水北调办、 国家有关部门、验收监督机构和中线局的检查。 4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验收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所设计范围内的设计单元工程的验收管理体系并监督、 检查该体系的运行; (二)根据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要求,在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中,明确设计意图,明确材料、设备及工程施工的质量及验收标准,适 时提出验收的相应技术要求; (三)根据需要对重大设计变更提交专题报告; (四)参加验收工作,编写并提交相应的设计工作报告,对施工 质量提出评价意见; (五)参加重要隐蔽工程验收,对涉及工程运行安全的地质条件 进行评价; (六)做好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工作,按各类验收要求 准备应有设计单位准备的验收资料; (七)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验收和工程安全评估工作, 配合做好相关验收准备工作; (八)完成验收规范、导则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监理人验收管理的主要职责(一)审核承包人施工合同验收工作计划,报项目管理单位审批; (二)建立健全监理机构的验收管理体系,制定监理验收管理办 法、细则,并监督检查承包人验收体系的建立和运行、验收办法、细则 执行情况; (三)负责组织所监理项目的分部工程验收,参与其他验收,并 提交相应的监理工作报告; 5 (四)做好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工作,按各类验收要求 准备应有监理人准备的验收资料和备查资料; (五)协助项目管理单位做好相关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配合项 目管理单位组织单位工程、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和其他验收; (六)审核各类验收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七)协助承包人与项目管理单位完成合同工程交接工作; (八)完成验收规范、导则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承包人验收管理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施工合同验收的管理体系; (二)编制施工合同验收工作计划报监理人审核后送项目管理单 位审批; (三)做好各类验收前相关的准备工作,包括施工现场整理(清 理) ,资料准备; (四)提交各类验收的施工管理工作报告,报监理人审核; (五)做好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工作,按各类验收要求 准备应有承包人准备的验收资料和备查资料, 施工合同项目完成并经验 收通过后移交给项目管理单位; (六)参加国家、行业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各类工 程验收活动; (七)完成验收规范、导则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材料、设备供应商验收管理的主要职责(一)根据规范和合同规定提交相应的材质证明文件; (二)提交相应的出厂证明、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 6 (三)提交产品的技术要求和使用说明书; (四)配合做好有关方组织的出厂验收; (五)参加国家、行业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有关验 收。第三章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制定 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制定 工作方案和计划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依据验收导则要求的格式及内容, 以设计单元为单位结合工程建设计划及时组织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和计 划。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应在设计单元工程开工后 56 天内报送项目法 人,并报工程验收监督管理部门核备。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于每年 12 月 30 日前,在报送实施 年度计划的同时,将需调整的工程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报送项目法人, 并报工程验收监督管理部门核备。第四章法人验收的组织与管理 法人验收的组织与管理第二十三条 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主持,主持人应是监理机 构的总 (副) 监理工程师。 每次组织验收的同类分部工程不宜超过 5 个; 对委托、代建项目,直管建管部不作为验收工作组成员参加,但可视情 况派人了解情况和检查指导。 第二十四条 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管理单位主持,主持人为单位 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或指定一名副职负责,每次组织验收的同类 7 单位工程不宜超过 3 个。 第二十五条 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由项目管理单位主持,每次组织 验收的合同项目完成验收不宜超过 1 个。 当合同项目仅包含 1 个单位工 程时,宜将单位工程验收与合同项目完成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 相应的验收条件,形成相应的验收成果性文件。 第二十六条 委托、代建项目的项目管理单位应在单位工程验收 或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前 7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相应的直管建管部, 由直管 建管部委派专人作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参加验收。 直管项目的单位工 程验收和合同项目完成验收, 由直管建管部委派专人作为运行管理单位 的代表参加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于每月 5 日前随同建设管理月报报 送当月的施工合同验收计划, 并应在每项验收前 7 个工作日将验收计划 安排抄报项目法人,以便项目法人随时检查、指导。第五章政府验收的 政府验收的准备工作第二十八条 专项验收以设计单元工程为单位进行。项目管理单 位应按照验收导则附录 1 的要求, 根据专项工程和专项工作的具体情况 提出专项验收准备工作方案和计划,包括专项工程和专项工作概况,各 项目的实施情况,验收组织机构、验收内容、验收程序、验收主要工作、 验收计划安排等。 该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应与设计单元工程工验收工作 方案和计划一并报送。 第二十九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与专项验收 8 主管部门保持联系,按照其相关规定做好专项验收的准备工作,其他参 建单位及有关部门(征地移民)应做好相关的准备和配合工作。 第三十条 在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前,设计单元工程 的各专项验收具备验收条件后, 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参与专项工程和专项 工作的相关单位进行自查,具备验收条件的,由项目管理单位向有关部 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有关申请文件应同时抄报中线局和南水北调办, 相关单位须做好准备和配合工作。 专项验收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的有关 规定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根 据安全评估导则对南水北调办确定的工程项目组织进行安全评估; 第三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选择的安全评估机构应具有相应资 格、能力和经历,并向中线局和南水北调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 项目管理单位、勘测单位、设计单位、土建施工(设 备制造、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应将安全评估纳入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 中,并按照安全评估导则的要求提供自检报告及资料,做好有关准备和 配合工作。 第三十四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在拟评估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按照 验收导则和安全评估导则的要求,提出安全评估工作方案、计划和安全 评估的具体要求, 负责组织安全评估工作。 安全评估报告报中线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单项(设计单元) 工程通水验收、南水北调中线干线竣工验收工作前,由项目管理单位组 织进行竣工验收自查。 竣工验收自查工作由项目管理单位主持,勘测、设计、监理、施 9 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以及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参加。 第三十六条 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自查前,应提前 10 天通知中线局、质量监督机构,同时向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报告。竣 工验收自查的内容参照验收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项目管理单位经自查认为具备条件后,应在验收前 30 天向验收主持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八条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单项(设计单元) 工程通水验收由南水北调办或其委托单位主持。 第三十九条 项目管理单位督促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做好政 府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协助主持单位完成政府验收。项目管理单位 应在验收前 10 天按照验收规程、验收导则和验收工作方案要求将有关 验收报告和资料报送验收主持单位。 第四十条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中线局 根据验收规范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相关要求, 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 验收申请,协助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和协调各参建单位及有关部门,做 好有关竣工验收的各项工作。第六章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第四十一条 合同项目通过合同项目完成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 后,项目管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 30 天内组织专人负责完成工程的交 接工作; 同时应在施工合同或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及其档 案资料的交接工作;工程办理具体交接手续的同时,施工单位应按验收 10 导则的规定向项目法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 第四十二条 实行委托或代建的项目,在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 工)验收后 30 天内,由中线局与项目管理单位按验收导则的要求以及 代建合同或委托合同的约定, 组织专人负责完成工程及工程档案的移交 工作。 第四十三条 在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 60 天内,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完成工程移交手续。 工程移交应包括工程实体、其他固定资产和工程档案资料等,应 按照初步设计等有关批准文件进行逐项清点,并办理移交手续。办理工 程移交,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四十四条 验收遗留问题(包括尾工项目)是未达到规范和合 同规定的标准,但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项目或工作。遗留问题处理工 作所需资金原则上不应超过验收项目投资的 3%, 且在下一阶段验收之前 处理完毕。 第四十五条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应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按照验 收鉴定书、合同约定等要求,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在施工合同项目的保修 期结束前处理完成,并及时组织验收。 第四十六条 工程保修期结束前不能处理的遗留问题,须分清合 同责任,由项目管理单位报中线局备案;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遗留问题 按合同规定处理。第七章验收工作的指导与检查 验收工作的指导与检查11 第四十七条 中线局对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验收工作进行检 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四十八条 项目管理单位对设计单元工程验收、施工合同验收 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验收工作行为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 有针对性地 开展有关验收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施工合同验收的有关示范性工 作。 第四十九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在合同项目验收计划或设计单元工 程验收计划核准后 30 天内将示范性验收工作总体计划报中线局备案, 并在示范性验收工作开展前 10 天通知中线局,以便中线局组织有关人 员和专家参加、指导。 第五十条 项目管理单位、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单位按 照验收规范和合同赋予的职责做好相应的验收工作,协助相关单位,做 好验收前的配合工作;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十一条 对于需要移交其他行业部门管理使用的工程,项目 管理单位应适时的邀请行业有关部门或专家对验收工作进行咨询、指 导。第八章验收工作考核与奖惩第五十二条 工程验收作为工程建设管理的一项关键工作,其考 核与奖惩按《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投资控制考评及奖惩管理办法(暂 行)、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直管项目建设管理部目标管 理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修订) 》和《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优秀建设 12 单位评比办法(试行) 》以及合同文件约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项目管理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及设备制造等单位对验收中提交报告、评价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由于验收资 料不真实、不完整等原因导致有关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供资料的单位 和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十四条 验收成员在验收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违 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线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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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资料库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犯请联系客服。施工交通运输、施工工厂设施、施工总布置、施工总进度、主要技术供应及附图等。 工程投标和施工阶段,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工程任务情况及施工条件分析;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部署;施工组织技术措施;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场地一般分为以下几个分区:主体工程施工区;施工工厂设施区;当地建材开采和加工区;仓库、站、场、厂、码头等储运系统;机电、金属结构和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安装场地;工程存、弃料堆放区;施工管理及生活营区。 施工分区规划布置原则:以砼建筑物为主的枢纽工程,施工区布置宜以砂、石料的开采、加工和砼的拌合、浇筑系统为主;以当地材料坝为主的枢纽工程,施工区布置以土石料采挖和加工、堆料场和上坝运输线路为主;机电设备、金属结构安装场地宜靠近主要安装地点;施工管理及生活营区的布置考虑风向、日照、噪声、绿化、水源水质等因素,与生产设施应有明显界限;主要物资仓库、站场等储运系统宜布置在场内外交通衔接处;考虑施工活动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避免噪声、粉尘等污染对敏感区的危害。 施工总平面图的设计要求:在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尽量少占耕地;临时设施最好不占用拟建永久性建筑物和设施的位置,以避免拆迁这些设施所引起的损失和浪费;在满足施工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降低工地运输费;在满足施工需要的条件下,临时工程的费用应尽量减少;工地上各项设施应尽量使工人在工地上因往返而损失的时间最少,并考虑卫生、防火安全等方面的要求;遵循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 工程建设全过程可划分为工程筹建期、工程准备期、主体工程施工期和工程完建期四个施工时段;工程施工总工期应为后三项工期之和。 进度计划表达方式有:横道图、工程进度曲线、施工进度管理控制曲线、形象进度图、网络进度计划。 横道计划的优点是:形象、直观,且易于编制和理解;缺点是:不能明确反映出各项工作之间错综复杂的相互关系,不利于建设工程进度的动态控制;不能明确地反映出影响工期的关键工作和关键线路,不便于进度控制人员抓住主要矛盾;不能反映出工作所具有的机动时间;不能反映工程费用与工期之间的关系,不便于缩短工期和降低成本。 工程进度曲线是以时间为横轴,以完成累计工作量为纵轴,曲线大体呈S形。 工程进度曲线可以获得的信息:实际工程进展速度、进度超前或拖延的时间、工程量的完成情况、后续工程进度预测。 进度计划控制的措施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 进度控制的组织措施包括:建立进度控制目标体系;建立进度计划实施中的检查分析制度;建立进度协调会议制度;编制年度进度计划、季度进度计划和月(旬)作业计划。 进度控制的技术措施包括:抓好施工现场的平面管理,合理布置施工现场;抓住关键部位、控制进度的里程碑节点按时完成;采用网络计划技术等实施动态控制;优化施工方法与施工方案,利用价值工程理论,确定主体工程各分部的施工方法;抓好现场管理和文明施工,为工程施工创造良好的环境。 进度控制的合同措施包括:抓好原材料质量控制;抓好班组的承包兑现,提高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履行自己的合同责任;服从建设单位的协调管理,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与指导;加大奖励力度;加强合同管理;加强风险管理。 颁发竣工证书应符合的条件:竣工验收鉴定书已印发;工程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工程已全面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管理。 工程竣工证书数量应按正本3份副本若干份颁发,正本应由项目法人、运行管理单位和档案部门保存。 符合下列条件的工程,由国家有关部门向项目法人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已按规定完成各专项竣工验收的全部工作;各专项竣工验收的鉴定书均有明确的可以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的结论;遗留的单项工程不致对工程和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影响,并已制定该单项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计划。 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其他工程经过6个月或一个汛期至12个月)1年内进行。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工程竣工验收由工程建设的审批部门负责。 竣工技术预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专家组负责。 技术预验收专家组成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职业资格,2/3以上成员应来自工程非参建单位。 水电工程验收包括工程截流验收、工程蓄水验收、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水电工程验收实行分级验收和分类验收制度。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 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若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 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 水利部2012年第69号批准发布《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2012,该规程适用于新建的总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1.0MW及以上的小型水电站的验收。 小水电工程验收工作按工程项目划分及验收流程可分为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阶段验收(含机组启动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小水电工程验收工作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及中间机组启动验收等)和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含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 小水电工程验收所需费用应进入工程造价,由项目法人列支或按合同约定列支。 小水电工程阶段验收应包括:工程导(截)流前的验收、水库(拦河闸)蓄水前的验收、机组启动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 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具备的条件:工序中所有施工项目(或施工内容)已完成,现场具备验收条件;工序中所包含的施工质量检验项目经施工单位自检全部合格。 验收资料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和历史性。 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合同工程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 在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 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主持或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验收工作是否及时;验收条件是否具备;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验收程序是否规范;验收资料是否齐全;验收结论是否明确。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自行组织进行。 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 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分部工程验收工作内容: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分部工程验收程序: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检查档案资料;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小水电站不宜超过2名)。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工程验收工作内容包括: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还应对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进行检查(小水电站无此项)。 单位工程验收程序: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检查档案资料;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有关验收;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施工现场已经进行清理;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工作内容包括: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和工作完成情况;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检查已投入使用工程运行情况;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鉴定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工程完工结算情况;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确定合同工程完工日期;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负责。 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启动验收委员会进行。 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可由项目法人组织的机组启动验收小组负责。 工程截流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工程截流验收委员会进行。 工程蓄水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质单位与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进行。 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质单位与省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委员会进行。 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已按批准的设计规模、设计标准全部建成,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施工单位在质量保证期内已及时完成剩余尾工和质量缺陷处理工作;工程运行已经过至少一个洪水期的考验,最高库水位已经达到或基本达到正常高水位,水轮发电机组已能按额定出力正常运行,各单项工程运行正常;工程安全鉴定单位已提出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并有可以安全运行的结论意见;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齐全。 库区移民专项验收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会同项目法人组织库区移民专项验收委员会进行。 专项竣工验收指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以及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工程档案、工程竣工决算等专项验收。 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和工程决算验收由项目法人按有关法规办理。 项目法人应在计划蓄水时间前9个月向有关部门报送蓄水验收申请报告,蓄水验收鉴定书应正本一式八份。 阶段验收应包括:枢纽工程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及竣工验收。 阶段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阶段验收工作主要内容:检查已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质量;检查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检查后续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情况;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鉴定已完工程施工质量;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小型除险加固项目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和政府验收(包括蓄水验收或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小型除险加固项目验收、质量检测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投资,由项目法人列支。 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标准包括:基础标准、通用标准及专用标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的主要工作方法是:现场记录、指令文件、旁站、巡视检验、跟踪检测、平行检测、协调。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的主要工作制度有: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原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检验制度;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会议制度;施工现场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工作报告制度;工程验收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的基本内容是检查开工前由发包人准备的施工条件情况和承包人的施工准备情况。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实施阶段监理工作的基本内容有:开工条件的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控制;工程投资控制;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信息管理;工程验收与移交。 按照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检验等监理工作环节控制工程质量。 水利工程施工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施工成本计算基础包括基础单价、取费标准和单价分析。 直接成本指可以直接计入工程对象的费用,也称为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组成。 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间接成本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其他费用组成。 间接费取费标准:枢纽工程土方工程一般取直接工程费的9%,砼工程一般取直接工程费的5%;引水工程和河道工程土方工程一般取直接工程费的4%,砼工程一般取直接工程费的4%。 其他直接费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和其他。 其他直接费取费标准:建筑工程一般取直接费的2%~5.5%,安装工程一般取2.7%~6.2%。 现场经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管理费。 现场经费取费标准:枢纽工程土方工程一般取直接费的9%,砼工程一般取直接费的8%,引水工程及河道工程土方工程一般取直接费的4%,砼工程一般取直接费的6%,疏浚工程一般取直接费的5%。 现场管理费主要包括:现场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附加费和劳动保护费。 财务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短期融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企业筹集资金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以及投标和承包工程发生的保函手续费等。 工程单价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企业利润和税金等四部分内容,分为建筑和安装工程单价两类,由“量、价、费”三要素组成。 建筑工程单价一般采用单价分析表计算。 水利工程单价也可采用综合系数法编制。 基础单价包括:人工预算单价、材料预算单价、施工机械使用费、电、风、水预算价格、砂石料单价、砼材料单价。 根据工程性质的不同,人工预算单价有枢纽工程、引水及河道工程两种计算方法和标准,每种计算方法将人工均划分为工长、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四个档次。 施工用电、水、风的单价组成基本相同,由基本价、能量损耗摊销费、设施维修摊销费组成。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价格调整因素而进行调整。 除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取费标准包括计算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需要确定的费率。 材料预算价格一般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采购及保管费四项。 施工机械台时费指一台施工机械正常工作1小时所支出和分摊的各项费用之和,由第一、第二类费用组成。 工程量清单由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和零星工作项目清单组成。 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分为水利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水利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 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工程单价计价。 水利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共分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安装工程和安全监测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等3类。 预付款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 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一般工程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的10%,分两次支付,招标项目包含大宗设备采购的可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20%。 工程预付款扣回金额:R=A(C―F1S)/(F2-F1)S;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S―签约合同价;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F1―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一般取20%;F2―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一般取80%~90%。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而监理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材料和设备供应是买卖合同。 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有:友好协商解决;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仲裁;诉讼。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有效期一般为56天。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相应利息。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招标公告分未进行资格预审、邀请招标、代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三种形式编列。 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的条件:初步设计已经批准;资金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监理单位已确定;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水利项目;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水利项目。 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有: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可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审查办法包括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分为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特级(可承担各种工程)、一级(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工程)、二级(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库容1亿m3、装机容量100MW及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安装和基础工程施工)、三级(可承担单项合同金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3库容1000万m、装机容量10MW及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安装和基础工程施工)。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划分为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堤防工程、水工大坝工程和水工隧洞工程7个专业,每个专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范围:一级(各类工程);二级(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以下);三级(单项合同额500万元以下)。 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范围:一级(各类工程);二级(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下的水电站、单机容量1000kW及以下的泵站主机);三级(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单机容量25MW及以下的水电站、单机容量500kW及以下的泵站主机)。 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范围:一级(各类工程);二级(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2级及以下工程);三级(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3级及以下工程)。 堤防工程专业承包范围:一级(各类工程);二级(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2级及以下工程);三级(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3级及以下工程)。 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范围:一级(各类工程);二级(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70m及以下各类坝型工程);三级(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50m及以下各类坝型工程)。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承包人应在收到测量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7天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常用的投标策略有:以信誉取胜、以低价取胜、以缩短工期取胜、以改进设计取胜,同时也可采取以退为进策略、以长远发展为目标策略等。 常用的投标报价策略有:投标报价高报(适用于施工条件差,专业要求高且公司有专长的技术密集型工程,合同估算价低自己不愿做、又不方便不投标的工程,风险较大,工期要求急,竞争对手少,支付条件不理想的工程);投标报价低报(适用于施工条件好、工作简单、工程量大的工程;有策略开拓某一地区市场;在某地区面临工程结束,机械设备等无工地转移时;本公司在待发包工程附近有项目,而本项目又可利用该工程的设备、劳务等;竞争对手多;工期宽松;支付条件好的工程);不平衡报价(适用于能够早日结帐收款的项目可适当提高;预计今后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单价适当提高;对工程内容不清楚的,可适当降低一些单价);计日工单价可高报;无利润报价(适用于中标后,拟将大部分工程分包给报价较低的一些分包商;对于分期建设的项目,先以低价获得首期工程,而后赢得机会创造第二期工程中的竞争优势;较长时期内,承包商没有在建的工程项目,如果再不中标,企业亏损会更大)。 投标报价计算方法有:工料单价法、综合单价法。 投标报价评审分为总价和分项报价合理性两个方面。 分项报价合理性可从投标报价依据的基础价格、费用构成、主要工程项目的单价和总价项目等方面评审,重点是评审有无不平衡报价、工程单价分析合理性、基础单价来源或计算可靠性或合理性和总价项目是否满足招标项目需要。 投标文件份数要求是正本1份,副本4份。 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 综合评估法中,评审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初步评审标准分为形式评审标准、资格评审标准、响应性评审标准;详细评审标准包括对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和投标报价等进行量化打分。 详细评审阶段需要评审的因素有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投标报价和投标人综合实力。 信用等级分为诚信(AAA级、AA级、A级)、守信(BBB级)、失信(CCC级)三等五级。 AAA级表示为信用很好,AA级表示为信用好,A级表示为信用较好,BBB级表示为信用一般,CCC级表示为信用差。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发布期限为3年,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发布期限不少于6个月。 水利工程定额按应用范围划分为:全国统一定额、水利行业定额、水利地方定额、企业定额。 按定额的编制程序和用途分为: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施工定额。 概算定额用于初步设计阶段预测工程造价。 预算定额用于编制施工图预算时计算工程造价和计算工程中劳动力、材料、机械台时需要的一种定额,也是招标阶段编制标底、报价的依据。 施工定额属于企业生产定额性质,是企业编制投标报价和成本管理的重要依据。 定额按费用性质分为:直接费定额、间接费定额、其他基本建设费用定额。 按定额的内容划分为:劳动定额、材料消耗定额、机械作业定额、综合定额、机械台时定额、费用定额。 施工定额有:人工定额、材料定额、机械使用定额三种。 施工定额是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基础,主要用于施工企业内部经济核算,编制施工预算、施工作业计划,是实行内部经济核算(或承包)的依据,也是编制预算定额和编制补充单价表的基础。 预算定额是编制预算的依据,是编制标底、报价的参考定额,也是编制概算定额的基础。 概算定额是编制初设概算和修改概算的依据,是编制估算指标的基础,是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劳动力、材料、施工机械用量的依据之一。 使用定额应注意的问题:专业专用、工程定额与费用定额配套使用、定额的种类应与设计阶段相适应。 投资估算指标主要用于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阶段技术经济比较和预测(估算)造价。 发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完工结算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 监理人应在收到测量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或完工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 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 水利工程施工分包按分包性质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属于违法分包的行为有: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的;将主要建筑物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的;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分包人将工程再次分包的。 设备租赁和材料委托采购不属于分包、转包管理范围。 属于转包的行为有: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管理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质量、进度、安全、财务等)进行组织管理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 履约担保金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 单位工程项目划分原则:枢纽工程一般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提防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引水(渠道)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 每个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数目,不宜少于5个。 分部工程项目划分原则:枢纽工程土建部分按设计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工程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按组合功能划分;提防工程按长度或功能划分;引水(渠道)工程中的河(渠)道按施工部署或长度划分;除险加固工程按加固内容或部位划分。 文明工地创建标准包括:质量管理、综合管理、安全管理、施工区环境。 文明工地实行届期制,每两年命名一次。 凡符合文明工地标准且满足下列申报条件的水利建设工地可自愿申报文明工地: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半年以上;工程项目已完成的工程量,应达全部建筑安装工程量的20%以上,或在主体工程完工一年以内;工程进度满足总体进度计划要求。 水利部文明委审议通过后,在水利部相关媒体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准备、验收调查、现场验收。 环境保护验收的工况要求:建设项目运行生产能力达到其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并稳定运行,相应环保设施已投入运行;对于没有工况负荷的建设项目,已工程完工运用且相应环保设施及措施完成并投入运行后进行;对于灌溉工程项目,以构筑物完建,灌溉引水量达到设计规模的75%以上;对于分期建设、分期运行的项目,按照工程实施阶段,可分为蓄水前阶段和发电运行阶段进行验收调查;对于在项目筹建期编制了“三通一平”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工程运行满足验收工况后,一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应包括:工程前期、施工期、运行期三个时段。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应采用充分利用已有资料、工程建设过程回顾、现场调查、环境监测、公众意见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环境保护验收重点:工程设计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造成环境影响的主要工程内容;重要生态保护区和环境敏感目标;环境保护设计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其效果等;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治理效果;实际突出或严重的环境影响;工程环境保护投资落实情况。 生态验收标准可以生态环境和生态保护目标的背景值或本底值为参照标准。 生态调查指标为:野生动植物生境、种类、分布、数量、优势物种;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物种和地方特有物种的种类与分布等;水生生物生境、种类、种群数量、优势种等;生态保护、恢复、补偿、重建措施等。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水土保持验收合格意见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内作出验收结论,十日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 《水土保持法》规定,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水土保持的措施分为:防冲措施、储存措施、复垦措施、利用措施和植物措施。 一般河流水源地,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1000m至下游100m范围内的水域,不得排入施工废污水;大中型湖泊水源地,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半径500m范围内的水域,不得排入施工污废水。 水资源规划按层次分为:全国战略规划、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 水资源规划的关系是: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流域是研究水文现象、进行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基本单元。 根据《防洪法》,防洪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 洪水影响评价包括: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建设项目可能对防洪产生的影响、减轻或避免影响防洪的措施等。 地下洞室开挖施工过程中,洞内氧气体积不应少于20%,有害气体和粉尘含量:CO20.5%;CH41%;CO 0.00240%,30%(重量);NO2 0.00025%,5%(重量);SO2 0.00050%,15%(重量);H2S 0.00066%,10%(重量);醛类0.3%;含有10%以上游离SiO2的粉尘2%;含有10%以上游离SO2水泥粉尘6%;含有10%以上游离SO2的其他粉尘10%。 移民安置验收可分为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 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是指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含分期蓄水)等阶段的移民安置验收。 移民安置验收应当自下而上,按照自验、初验、终验的顺序组织进行。 档案验收结果分为3个等级:优良(总分达到或超过90分);合格(总分70~89.9);不合格(总分小于70或“应归档文件材料质量与移交归档”项达不到60分)。 归档专项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 应归档文件材料质量与移交归档满分为70分,包括:文件材料完整性(24);文件材料的准确性(32);文件材料的系统性(10);归档与移交(4)。 文件材料的系统性包括:分类科学、组卷合理、排列有序。 水利水电工程执业工程规模标准确定的原则:与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相关规定相结合;与现行有关划分工程等别与建筑物级别的规程、规范相衔接;便于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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