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没有合同只有口头 租房口头协议有效吗是否有效

法律租房口头协议。问问这些口头协议到法院后有效吗?谁能够说一下?
1、根据建委发出购房风险提示指出,“使用权”、“乡产权”、“小产权”的房屋无产权保障,不具有房屋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且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2、像小产权中的“乡产房”、“村产房”等并没有国家的产权证书,只有乡政府或村委会给的产权证,不能像大产权的房子一样抵押、流转。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或拆迁,购房人的利益将很难保证。双方签署的购房合同也不是法律认可的正式购房合同,如果房产出现纠纷,缺少法律支持。
3、购买乡产权那样的小产权房无法办理贷款,只能一次性或分期付款,这样无形中会加大购房人的资金压力,增加购房风险。
4、如遇到拆迁,将被视为违章建筑,得不到拆迁补偿。就算有补偿,也是先将补偿款给产权拥有者,之后按先前购房协议补偿到每一位小产权房业主,如果没有协议,或者产权拥有者不讲诚信,小业主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以上就是对“小产权房可以买吗,购买小产权房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的一些介绍。购房时,不能轻信出售人的口头宣传和承诺,买房前,须查验房出售人是否具备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查验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手续,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决定买房时,须审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购买小产权房时,要了解可能存在的风险,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根据他们丰富的经验,提供有效的帮助,防止利益受到损害。
你好:现在的房改房是可以上市交易的。如你已取得全部产权,则可以出售。协议有效。不违反法律的协议都有效,不过出现争议时没有保障,不好解决房改房的转让也要到房地局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只有口头协议而不到房地局办理过户手续,在法律上不产生房屋转让的效力,对于买方有极大的风险。希望对您有帮助。
你好,房屋买卖对现在的中国人来说是头等大事,因此对于房屋买卖合同需要格外的注意。本为就为您解读,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的,(现实中房产和地产分开转让的情形,房产不得转让/地产不得转让)法律规定:《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颁布实施)的第三条规定:“城市房屋的产权与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法理分析:这是因为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固定附着物,二者之间具有不可分离性,否则,极易引起损失或导致纠纷。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合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则该类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
(二)侵犯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条也有相应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法理分析:房屋所有人在转让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权人或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这就是说,所转让的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或已对外出租的,必须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卖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应为无效。
(三)因欺诈而转让商品房的。法律规定《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四)商品房预售违法的。法律规定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不符上述条件,买受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该买卖无效。
(五)在商品房转让过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让违法的。法律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以下合同应为无效: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没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没有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而没有报批或不予批准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六)其他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禁止转让的。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争议的等。对这些特殊情形,应具体分析而不宜一概认为无效。
(一)房屋买卖未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房到买卖合同的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我国也《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法律分析由此可见,房屋买卖合同即使未采用书面形式,也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如买卖双方均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买受人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占有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该买卖合同没有书面形式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为了过户的需要,应补签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可要求卖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双方未履行口头合同的主要义务且并不能就此达成一致,则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的合同。
(二)卖方转让没有所有权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规定不得转让。但从该条立法目的上看,其规定应当是属于行政管理性的,违反这一规定,仅是产生房屋转让不能及时颁证或不能如期过户的结果。《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可见,只要标的物合法且有权处分,对于标的物是否有相关证照,合同法并无特别要求。《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也可以推导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尽管该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合同也有效。对此应理解为:房地产权利人没有现实房屋的产权证而不能办理房屋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的登记过户手续,但不应据此认为预购房买卖合同必然无效。如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对房屋权属证书尚未领取的状况是明知的,且当条件或期限成就时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产权亦无其他争议或购买的房屋已交付原告入住时,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如卖方隐瞒无证的事实或因存在屋建造存在违法行为且已被有关机关确定,根本不能取得所有权证的,则此类合同应为无效。
(三)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引起发一方反悔的。法律规定《关于私房买卖的成立一般应以产权转移登记为准的复函》(日最高人民法院)强调:“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后,提出解除买卖协议,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翻悔是允许的。”《关于范怀与郭明华房屋买卖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日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房屋买卖系要式法律行为,农村的房屋买卖也应具备双方订有书面契约、中人证明、按约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办理契税或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法办理该项手续后,方能认定买卖有效。”《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九条中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如果原告请求被告交付该讼争房屋,则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继续履行其合同,并责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律分析由此可见,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进行登记已在法律上确认不是生效条件,仅是未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具有将合同指向标的房产权属变更的效力。本质上说,这涉及到的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二元划分的理论,只要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移合同(债权行为)依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就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物权行为)手续。因合同一方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继续履行,办理过户登记。
(四)房屋共人擅自转让的行为。法律规定《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七条第
(二)项“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
答:私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涉及到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问题,下文为您介绍。
1、房屋买卖合同属民事买卖合同的范畴,其性质为民事法律行为,认定效力的目的在于解决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其社会效益是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信誉。目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根据主要是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和我国立法机关颁布的《民法通则》。
2、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亦即买卖房屋协议是口头或书面均可,还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条例》第6条第
(二)项规定,购买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时,“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显然,买卖房屋协议是以书面合同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书面形式的要件关键是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只要买卖房屋合同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即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条件之一,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随意翻悔。这一规定为当事人因房价过高或过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毁约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
3、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实质法律依据问题,亦即一项合法、有效房屋买卖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须同时具备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之规定为:
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意思表示真实;
第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可见,一项具体的房屋买卖合同只要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就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不可撤销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翻悔,若不履行便会产生法律的后果(或按违约制裁或按继续强制履行处理)。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凭双方的买卖协议起诉至法院,如果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可诉请继承履行协议,判决生效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向房屋登记机构开出协助执行裁定,这样你就可以过户了.但如果买卖协议不是合法的,那起诉法院后,有可能会判决解除协议,退还房款,支付你相应利息,但因协议无效的法律责任,即对你造成的损失,根据协议双方的过错可以请求法院裁定,估计不会大多.
二手房改造
1、根据建委发出购房风险提示指出,“使用权”、“乡产权”、“小产权”的房屋无产权保障,不具有房屋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且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纤维地毯的英语
你好:现在的房改房是可以上市交易的。如你已取得全部产权,则可以出售。协议有效。...&
口头协议是不具备法律效益的,而且要走法律的话您还得提供你支出的20万收据才行,否则都是没有用的,父母的产权是他说了给谁就是谁的。
业主验收房屋
您好,根据您的情况,您的协议如果没有证明,就不能认定,那您就算是无因管理,可以要求给予补偿的。好好协商一下嘛。
在法律上口头协议是没有用的!是需要证据的!所以上法提高是没用的!当时自己就应该多一个心眼,把自己与房主口头协议录音下来的!这个问题确实很头痛!悬赏5积分我来回答
提问者:&&mvue&|[四川 成都];& 16:2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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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相关协议,若通过诉讼的途径进行处理,你需举证证明你所陈述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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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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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签了一年,住了四年并且没有续签合同,只有口头协议,不到期房东让搬走算是房东违约吗?
租房合同签了一年,住了四年并且没有续签合同,只有口头协议。但是租金一直是一交一年,提前一月支付,现在交了一年房租,但是只住了半年,房东就让搬走,算是房东违约吗?
律师回答地区:河北-石家庄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368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返还多余的房租 14:13地区:河北-邯郸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446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7 人房东违约,详情来电最好当面咨询。 21:30地区:河北-邯郸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705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好,属于违约行为,详细可来电咨询。 10:43地区:河北-邯郸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12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房东违约 可以要求继续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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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没有合同,就是口头协议。如果我要退房,能不能退得了押金
广东-东莞&02-28 12:19&&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4)
租房没有合同,就是口头协议。如果我要退房,能不能退得了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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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可以用口头通知方式提前解除
闽清县文化馆诉林国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评析
作者:刘巧诗&&发布时间: 15:34:29
【要点提示】口头通知能否成就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条件。
【案件索引】
一审: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2011)梅民初字第875号。
【案&& 情】
原告闽清县文化馆
被告林国辉
2007年10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闽清县机关事业单位公房房屋租赁协议》,该租赁协议约定将原告坐落于闽清县台山路105号内靠街边方向二楼房屋出租给被告用做经营&KTV&歌舞厅,租赁期限自2007年10月10日起至2012年10月9日止,每月租金为人民币2050元。其中,协议第八条约定:&本协议生效后,甲方若要提前解除本协议,应当提前2个月通知乙方,并承担等同3个月租金金额的赔偿金。乙方若需要提前解除本协议,须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但不得要求返还租赁保证金&。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均按约定履行。
2011年5月17日,被告林国辉就原告县文化馆提前解除租赁协议事宜,委托律师向原告等单位发出一份《关于林国辉与县文化馆租赁合同纠纷的法律意见书》。
双方当事人对原告是否有提前通知被告搬迁房屋事实以及是否有权提前解除租赁关系有争议?
【审&& 判】
闽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闽清县机关事业单位公房房屋租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由于协议第八条约定:&本协议生效后,甲方若要提前解除本协议,应当提前2个月通知乙方,并承担等同3个月租金金额的赔偿金。乙方若需要提前解除本协议,须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但不得要求返还租赁保证金&。本条款实质上平等赋于对方不必基于法定或约定的特别事由而自由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即任意解除合同条款,且协议并没有明确约定解除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故原告只要以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向被告表达解除租赁协议的意思即可。
本案从2011年5月17日被告林国辉委托律师向原告等单位发出《关于林国辉与县文化馆租赁合同纠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表明,事实上在此之前被告林国辉早就收悉原告要求搬迁房屋,提前解除租赁协议的通知。虽然被告辩解2011年5月15日才收到原告口头收房通知,但是按照任意解除协议的特性,原告只要在合理期限内通知被告,即可以随时解除协议。况且本案庭审时间是在2011年7月25日以后,就按照2011年5月15日起算,至今也过了两个月的合理期限。因此,原告提出解除租赁协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解除协议的对价原告只要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等同3个月租金金额的赔偿金。至于被告提出原告提前一年多解除协议,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之抗辩,因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是任意解除协议,本身就存在随时解除的风险,故被告应当知道不宜对租赁物固定部分进行大量改善或添附;更何况原告出租房屋的租金每月才两千多元,而且租期所剩时间并不长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添附,责任应由自己承担。据此判决:一、解除原告闽清县文化馆与被告林国辉于2007年10月10日签订的《闽清县机关事业单位公房房屋租赁协议》;二、被告林国辉应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将《闽清县机关事业单位公房房屋租赁协议》项下租赁房屋交还原告闽清县文化馆;三、原告闽清县文化馆应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被告林国辉赔偿金6150元(2050元/月&3月)。
&&&& 宣判后,被告没有上诉,并已经自动达成执行和解。
【评&& 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原告闽清县文化馆是否要权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口头通知能否成就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条件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了,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实践中为提高租赁合同的安全性,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原、被告在租赁合同第八条中约定了一方若要提前解除合同,应当提前2个月通知另一方的内容,但该条款对口头通知还是书面通知约定不明确,但该租赁合同第六条约定了行使优先续租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及原告在庭审中也陈述,&原告已严格按照《房屋租赁协议》约定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被告搬离房屋&,被告也辩述,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规定,本案合同第八条约定的通知形式,应确定为要书面通知。原告起诉主张,已于2011年3月16日书面通知被告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搬离租赁房屋,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不予认定。因此,原告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八条的约定(&甲方若要提前解除本协议,应当提前2个月通知乙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尚未成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租赁合同是约定解除权的合同,而约定解除权的合同是确认解除权,当事人事先约定一定情况出现时,一方享有解除权,但这种约定本身并不导致合同解除,只有当事人实际行使解除权后,合同方可解除,所以原告未实际行使解除权,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第二种意见认为:由于本案协议第八条约定&本协议生效后,甲方若要提前解除本协议,应当提前2个月通知乙方,并承担等同3个月租金金额的赔偿金。乙方若需要提前解除本协议,须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但不得要求返还租赁保证金&,实质上平等赋于对方不必基于法定或约定的特别事由而自由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即任意解除合同条款,且协议并没有明确约定解除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故原告只要以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向被告表达解除租赁协议的意思即可,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本案从实体上看,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租房协议,因其第八条规定的内容,该行为应属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再具体分析,它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附解除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应当在所附的条件成就时失去效力,或者说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原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提前终止的条件。在本案中,双方在确立租房关系的同时,确立了在约定租期期满之前提前终止或变更租房关系的条件,即&甲方若要提前解除本协议,应当提前2个月通知乙方&,此便是所附的解除条件。解除条件的作用,是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关系失去法律效力,或者说提前结束或变更双方之间已有的法律关系。现甲方即原告确出现了需收回出租房的情事,按双方所附条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当服从。即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中的特定法律事实出现了,条件成就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该法条也规定了解除合同的形式分为两种: 一种约定解除;另一种协商解除。以约定解除的方式解除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情况出现后享有解除权,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终止。约定解除的内容以及方式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是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及生效要件,否则约定解除权的条款无效。当然,该条款的无效一般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所以法院即应从实体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且协议并没有明确约定解除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故原告只要以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向被告表达解除租赁协议的意思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对此也没有禁止性规定。
来源:闽清法院
责任编辑:刘丽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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