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竞争性谈判开标流程会议时没有对投标人进行身份验证,是否会废标

请问招标法里有没有竞争性谈判的条款,竞争性谈判和一次性投标有什么区别?_百度知道
请问招标法里有没有竞争性谈判的条款,竞争性谈判和一次性投标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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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竞争性谈判”不属于招标范畴。相对于一次性投标,竞争性谈判有以下特点:1、招标投标双方可以就投标方案进行谈判;2、允许投标人至少进行两次报价;3、采购方发出的文件较为简单,将受到处罚、明确的合同条款、投标文件格式;2、不允许买卖双方就投标方案、评标标准、技术要求,如没有详细的评标标准、投标文件格式、违反招标、投标承诺和法规的行为、技术要求等等;4、满足要求情况下最报价者获得合同。招标投标与竞争性谈判相比,特点如下:1、招标流程更规范,包括详细、价格等实质性条款进行谈判;3、评标委员会组成须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绝对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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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招标解释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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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出异议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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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质等原件。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购买招标文件,只有在开标后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小组说了才算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不是招标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说了算。在招标文件中如果有规定必须带资质原件参加开标的,则必须带齐,没有规定带原件的,一定要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中把各种资质文件通过扫瞄成彩色的图片格式插入到投标文件中(副本可不用彩色图片),以证明投标人有相应的资质,由招标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审查,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时必须带齐工商营业执照,不能参加投标。是否会废标的问题,否则投标文件不符招标文件的规定而被废标,为了稳妥起见,在制作投标文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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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标改变了谁又成全了谁
  案例回放 
  某高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批网络设备。招标公告发布后,前来报名投标的供应商有8家。校方对资格审查合格的5家供应商A、B、C、D、E发出了招标文件。
  投标时,B公司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10分钟送达投标地点,为无效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当场拒收。有4家供应商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了投标文件。
  开标后,B公司的投标代表在开标现场目睹了开标全过程。执行评标程序后,评标委员会进行符合性评审时发现,在这4家供应商中,只有E公司的投标文件满足该采购项目的付款条件要求,另外3家未就招标文件付款条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于是评标委员会慎重作出建议校方废标的评标报告。校方当场宣布废标。采购代理机构当日将有关情况报告了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此采购项目改为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采购代理机构执行竞争性谈判程序,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未再次对之前投标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进行谈判资格审查,直接向5家供应商发出了谈判邀请,并提供了谈判文件。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出具评审报告并提出成交供应商为B公司。
  这一采购案例在执行采购程序的过程中,高校、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供应商资格问题存在异议,争执不下。
  焦点一 
  提交了投标文件的4家供应商当中,明明有E公司的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付款条件,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按理说,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应顺利过关,有资格中标,为何评标委员会不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却要提议废标,让采购代理机构来个采购延时服务――竞争性谈判?
  就地评说:事实上,这是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运作的,符合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废标情形。因为只有一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果再评标就只有惟一的一种选择,没有形成竞争,不符合政府采购的原则。再者,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鉴于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件、招标公告时间和程序符合规定,而且在评标期间,出现了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因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其核准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合乎这条原则,是依法运作的。
  焦点二 
  开标前,B公司提交投标文件迟到,为什么还会有资格进入开标现场?
  就地评说:政府采购之所以享誉“阳光下的交易”,就是因为它真实地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那么对公开招标现场,更要增强透明度和竞争性,更不能藏着掖着,若关门闭户执行采购程序,如何体现阳光操作?应对所有供应商和社会各界敞开大门,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既然是公开招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关内容,招标方要当众开封,当众宣读,自然没有什么秘密可言。再有,开标现场有采购人、各投标人、有关方面代表和各有关部门监督员,那么B公司作为投标人中的“局外人”,无可厚非应有监督权,这是其拥有的合法权益。同时B公司有资格在现场监督开标过程,这也是阳光采购的最好体现。
  焦点三 
  谈判前,为何不重新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就地评说:废标后,再次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这是法律赋予采购人的权利。但其弊端也很多。一是采购人重复劳动,做招标前同样的资格审查工作,执行同样的程序。二是给供应商增添麻烦,要分散一部分精力,重新准备相关的资格审查资料,以备审查或确认,增加了投标成本费用。三是耽误了采购时间。重新资格审查必然要占用一定的时间,延误了采购程序的执行,推迟了成交结果的确定时间,采购项目的实施也就退后了一步。四是降低了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效率。显然,认同先前的资格审查结果,从废标到竞争性谈判,顺理成章。趁热打铁、一气呵成地执行采购程序,可以提高采购效率。因此,不应对资格审查“回炉”处理,不必重新审查,可以认同先前的资格审查结果,5家供应商都有参加谈判的资格。
  焦点四 
  B公司开标前提交投标文件迟到,却通过废标后的竞争性谈判程序,取得成交候选供应商资格,能行吗?
  就地评说: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B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因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10分钟送达投标地点,为无效投标文件,只是对其投标文件拒收,并不是对其投标资格进行否认。采购人和供应商应该明白这一点。废标,实际上是对所有投标文件视为无效,不论开标前后是否有效。也就是说,废标后,采购方式由公开招标改为竞争性谈判,对于招标前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来讲,都有参加谈判的合法资格。而B公司有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最优、报价最低等绝对优势,赢得谈判小组的共识,取得成交候选人资格,是当之无愧的,是合法有效的。
  存在上述争议焦点,是由于采购当事人对采购法律法规理解不深,对政府采购程序了解不够所致,因而采购代理机构要当好采购执行“卫士”的同时,还要当好政府采购的“宣传员”,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程序要向供求双方作好解释说明,提升采购服务水平,快捷高效完成采购执行任务,保障采购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采购环境,维护好政府采购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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