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烟草专卖法处理过两次又被查到会怎么处理

  烟草在线新建消息  日,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局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接群众举报,称南昌市华南城一物流内存有大批量卷烟正在中转,准备运出。接举报后,新建县局稽查人员协同公安前往该物流,当场在其货物存放处查获假冒芙蓉王、利群、白沙(和天下)、黄鹤楼(1916)、玉溪(软)等5个品种卷烟,共计375条,案值6.7万元卷烟。
  随后又于当天在该物流查获假冒牡丹(软)卷烟250条,案值3.3万余元;查获假冒利群(软长嘴)、芙蓉王卷烟共计200条,案值5.3万余元;查获假冒利群(新版)、云烟(紫)卷烟共计50条,案值0.67万余元。
  但这仅仅只是开始。16日,查获假冒利群、中华、芙蓉王、玉溪卷烟共计373条,案值10万余元;17日,查获假冒芙蓉王、利群、牡丹卷烟共计200条,案值3万余元;22日,查获假冒芙蓉王、利群卷烟共计65条,案值1万余元
  一周之内,在同一物流共查处托运假烟案件7起,查获假冒卷烟共计1513条,案值共计近30万元。
  我们再来看一组数据,2016年1月至8月,新建县局共查处物流托运案件27起,查获违法托运卷烟5636条,案值共计135.46万元。仅仅8个月时间,一个县辖区,就物流托运环节查处卷烟数量之大,案值之高,我们不妨可以想象一下,对于全国范围内2800余个县,每年通过物流违法托运卷其数量能到何种程度?
  物流托运卷烟为何屡查不止?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难道对其行为就没有办法或者说没有法律、法规及规章去约束了么?
  其实则不然,早在1993年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中对托运烟草制品就做出了如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从既要照顾群众合理需要,又要制止通过邮寄方式倒卖烟草及其制品的原则出发,现决定恢复烟草及其制品的邮寄业务,具体通知如下:
  一、各地从日起恢复烟草及其制品的邮寄业务。
  二、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二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二条)。邮寄烟叶、烟丝每件以5公斤为限(二者合寄不得超过10公斤)。
  三、用户邮寄烟草及其制品,每人每次限寄一件,不准多件邮寄。邮电部门要加强收寄验视,防止一次多件或多次交寄的做法,并严格邮件封装,确保运递安全。
  四、各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与邮电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管理,做好工作。
  日交通部颁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中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一次性运输合同、运单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也明确指出托运货物必须明确货物名称、性质、重量、数量、体积。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虽然有如此之多法律、法规对其违法托运行为进行约束,但是实际上,执行起来,还是存在不小的难度。其主要表现在:
  一、跨区范围之广,涉及面之多,跨区协办难
  众所周知,物流托运则是由发货方或承运人通过物流中介向收货人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方式。但是在我国,物流托运形式多样,托运部门也参差不齐,有国营部门例如EMS,有一线民营托运公司如顺丰、圆通、中通等,还有一些二线、三线甚至不知名的托运公司。其中除EMS由于国营性质的关系在里面,监管力度稍强,违规托运情况一般很少发生,但民营企业为了利润最大化,往往来者不拒。除国家严令禁止的严禁品及危险品以外,卷烟托运是否违法似乎不是很重要,只要&注意&一点就好。加上很多地方,尤其是乡镇、偏远农村的物品托运都是由大型物流公司外包给当地物流,通过运至市级大型物流公司中转站进行中转后分发给全国。如果追溯起来,牵扯之多,而且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发生推诿现象,导致后续调查难度极大,并且如果真要一一追溯,各地的烟草、公安、邮管部门的跨区协办的协调,也存在一定的难度。
  二、物流公司及物流点过多,心有余而力不足
  在说明这个问题之前,笔者就新建县局辖区物流粗略做了一个数据统计,在百度检索后,在中国物通网上直接搜索新建有多少物流公司,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数以千计,那么这些物流公司又有共计多少个下属中转站呢,答案是数以万计,这还是非专业数据统计。而新建整个烟草系统有多少名专卖执法人员呢,寥寥数百人。这就意味这平均一个人每天要同时监控着数十个甚至更多物流配送点。想要通过打击物流运输环节来达到&堵源头&这一目的,明显&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执法权限不足,想管的不能管,能管的没空管
  《烟草专卖法》中并未给予烟草专卖人员对物流、运输场所检查的绝对权力,烟草部门在没有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即使得到了可靠消息,也不能随便对托运部门的包裹执行检查,尤其是在2008年后,邮政系统实行了改制,省级以下的邮政系统政企分离后不再设立邮政管理局,由省级邮政管理局对下级单位进行行政管理。改制后,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想对该地区邮政企业涉嫌非法运销卷烟的包裹进行检查,就必须要获得该地省级以上的邮政管理局批准配合相关检查。或者是由公安机关立案后,开具检查证进行检查。因此,地市级以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想对邮政包裹中涉嫌非法运销卷烟的包裹进行检查,难度较大。同样,按照我国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托运部、货运部的检查,必须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者公安部门执行,烟草部门要行使这项权力,必须要得到这些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实行联合执法才能得以实现。
  但是,我们要为邮管和公安战线上的同志设身处地的想想,邮管和公安部门的同志,一个不去查高危物品,一个不去维护社会治安,破获刑事案件,天天陪你去各物流托运点进行违法卷烟查处?这合适么?
  虽然近几年,烟草部门加大了与工商、公安、邮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合执法力度,也每年在违法卷烟查处联合执法过程中有较大的成绩体现,但是毕竟人家的主要职能不是违法卷烟查处。也不会将大量的人力物力放置在卷烟查处一项上,所以长久循环,造成了&想管的不能管,能管的没空管&这一情况的发生。
  四、无具体法律条文约束,造成易钻法律空子局面
  至今为止,我国并未出台真正意义上的物流法,现在所使用的物流法律条文实际上是物流活动所涉及的各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的定义,整个物流活动包括运输、储存、途途、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法律加以规范,其中所涉及的法律制度包括多式联运、物流合同、物流过程中的物流保险以及一些相关单项立法所特有的法律制度。并且我国物流相关立法体系中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1、物流立法相对滞后,单项物流法规制定时间较长。
  2、物流行业分割严重,各物流作业领域立法意图分歧圈套,立法层次不一,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存在冲突,立法过程中没有大物流的概念作指导。
  3、政企不分现象仍然存在且在立法上迟迟不能解决。
  4、地方分割严重,物流地方性法规众多,形成了国内物流市场的区际壁垒,阻碍国内统一物流市场的形成。
  5、国内立法在很多方面与国际立法、国际标准不统一,导致了某种程度上的国际物流不通畅。
  那么在此前提下,钻法律空子的情况也就极易发生。
  物流快递是一个新兴的货品运输行业,自身组织结构松散,加上监管制度尚不健全,很多物流公司相关人员在利益的趋势下,忽视了对托运物品的确认和检查,没有验证所托运的物品是否为国家法律明文禁止运输的物品,没有把严&入口关&,省下了不该省的工序,为假烟的流通提供了&绿色&通道。部分物流公司甚至以&有外包装的货物无法开箱检查&的行业规则为借口,帮助不法分子运输假烟。其行业内部管理缺失,从而使假烟得以明目张胆地通过物流快递渠道流向市场。
  就物流托运环节案件查处之后证据收集一项来说,我们在制作询问笔录的时候,如果承运人明知是卷烟但不承认,怎么办?有什么法律条款可以约束么?有,在本文开头,笔者就写到:
  1、《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第三条:用户邮寄烟草及其制品,每人每次限寄一件,不准多件邮寄。邮电部门要加强收寄验视,防止一次多件或多次交寄的做法,并严格邮件封装,确保运递安全。
  2、《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中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一次性运输合同、运单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也明确指出托运货物必须明确货物名称、性质、重量、数量、体积。
  但是,如果承运人或者托运工作人员不加强收寄验视呢,不明确货物名称呢,有法律、法规约束么,没有。甚至,估计一些托运公司的章程里都并未对此行为标注要做如何处理。就算有的,也顶多就是违反公司章程,扣罚一些绩效或者奖金以示警告吧。
  所以,不管知不知道货物里是否有卷烟,在询问笔录中应该没有谁会去承认知道。接下来的询问工作也因为难以锁定买卖双方货主,所以常常使很多案件成为&无头案&,即使是抓住了数量较大的假烟,也不容易深层次突破,不易挖出上线和下线,对地下贩烟网络只是&伤其皮毛&,而没有&动其筋骨&,一旦风声过后,非法托运卷烟分销行为仍然会继续进行。
  五、调查取证难,承运、收货人随意填写
  专卖管理部门由于无法追溯跨省多、分散式的物流快递业卷烟犯罪,也缺乏相应的技术手段,形成有效的案件证据链。在涉烟违法运输案件中,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少,证人涉及数量多,但难以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并且不法烟贩进行物流快递卷烟的违法活动,经常是不固定的使用物流快递公司,不使用现金交易,而多使用银行转账汇款,特别在银行开户时也常常使用假证件,或者利用无关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的证件进行作案,使办案人员很难有效锁定目标。甚至是是有些承运人及收货人与物流人员内外勾结,物流单号上填写的承运及收货人都是假名并且电话号码也是随意填写,承运人发货完毕后,将货运单号发至收货人,由收货人自行前往物流点提取。更是加大了案件侦破及涉嫌人员抓捕的难度。
  那么,如何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物流违法托运卷烟行为的发生呢?
  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在广泛宣传和全面摸排的基础上,同时针对物流涉烟违法活动的特点,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查处的工作机制,为建立源头打假长效机制注入新活力。 
  首先是工作机制要健全。最主要与公安、交通、邮政等职能部门的协作与配合,认真落实&信息沟通、市场监管&等制度,加强部门联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齐抓共管,建立健全对烟草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形成监管执法合力,开展打击道路交通和物流环节涉烟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 
  其次是宣传工作要到位。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和张贴宣传标语、印发宣传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宣传&打击道路交通和物流环节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举报奖励政策,充分发动群众,拓宽信息来源,搞好对案件、线索等信息的汇总、分析。 
  第三是加大道路稽查力度,联合相关部门,利用公安检查站点、交通检查站点、国道和高速路口收费站,对辖区各个路段过往车辆进行联合检查,特别对客货运车辆及特殊车型要重点检查,严防非法卷烟的流入本地区。
  最后是对于屡次出现违法行为的物流快递公司或人员,应进行重点监控及管理。对受到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被查处的对象,要确认其是否达到判刑打击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对涉烟相关物流人员进行&明知&判定。
  不管如何,从根本上来讲,还是希望有关部门将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尽早的出台,以保障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从根本上,真正意义上遏制物流违法托运卷烟行为的发生,从法律上真正约束及制裁违法托运卷烟相关责任人。
频道热搜文章&&& 昨日,网友爆料称,“1月19日,家住江苏扬州的杨先生由于春节送礼需求,本地供货不足,于是在山东鱼台购买了105条名贵香烟,托朋友于先生开车送回老家,没想到于先生开车行至徐州沛县时,被烟草专卖局和公安的联合执法队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没收。”
昨日,沛县公安局回应称,杨先生购买香烟为自用,并非用于非法经营,该局已于1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移送沛县烟草专卖局。
昨日,记者联系上当事人于先生,“我去鱼台出差,正好老杨要带香烟,我们关系很好,所以想都没想就答应了。”于先生说,1月19日晚,在沛县收费站时,烟草专卖局查车,得知车上有香烟后当即缴走了车钥匙和手机,“说我没有准运证”。
两次做笔录被收1万元
“在烟草专卖局做了笔录,后来他们又把我送到派出所做笔录,做完笔录不让走,后来我让朋友取了1万元交到派出所,这才把我放出来。”于先生说,1万元收取时仅开了一张收据,并未写清名目。
“香烟是我通过正常途径购买,手续合法,现在沛县烟草专卖局将香烟收缴,连告知文书都不给我出具。”杨先生说,截至目前烟草专卖局无人联系他说明被收缴的烟草去向。
香烟为自用警方不立案
针对此事,沛县公安局昨日在其官方微博中通报了事件经过,称沛县烟草专卖局查获于先生运输的香烟价值达6.3万元,超过了5万元的非法经营案,需要公安机关介入。但经该局调查核实,杨先生购买的香烟为春节送礼自用,并非用于非法经营,该局已于1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移送沛县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事主的处罚,将由沛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处理。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沛县公安局政治部白主任表示,目前案件已移交烟草专卖局处理,结果该局无从得知,而关于“收取1万元不明款项”一事,白主任则以无法核实记者身份为由,拒绝回应。昨日,记者拨打沛县烟草专卖局办公室电话无人接听,记者询问沛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称不便提供负责办理此案的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联系方式。
楼主邀你扫码
参与上面帖子讨论
发表于:13-02-04 16:23
国家有规定买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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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3-02-04 16:26
烟草虽然专卖,可法律好像也没规定不能多买吧?
浅草清风欢迎您!
发表于:13-02-04 19:57
不知道谁对谁错,不好说。
发表于:13-02-04 21:39
水泊梁山――有剪径的强盗。
发表于:13-02-04 23:04
等着看结果..
欢迎来浅草清风!http://b1346385.xici.net
发表于:13-02-04 23:12
看不懂....
看淡一切!
发表于:13-02-04 23:13
好象被查到确实要罚款,具体我不是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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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烟草证帮朋友卖非法的烟草被查到怎么处理,香烟为25条
我有更好的答案
罚款,可能吊销烟草证
采纳率:84%
  贩卖走私卷烟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第一项规定内容。针对上述行为时,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烟草专卖局等部门,依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第二项规定内容,对非法进口卷烟作出予以没收的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扣 别指望要回来了 会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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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提高烟草专卖内管案件查办水平
&&来源:大江网宜春频道&&编辑:肖文忠&&作者:余达高&&&&【字体:&&】
  中国江西网(大江网)宜春讯 余达高报道:近10年来,烟草行业保持较高速度增长,首先得益于严格规范,严格规范是保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生命线。当前,烟草行业面临的大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行业内部任何一个小的事情都有可能引发关系行业体制生死存亡的大问题。2012年下半年,&垂直管理、双重领导、相对独立&的专卖内管委派制试点江西经验在全国烟草行业开始推广,行业各单位高度重视,积极实施,使专卖内部监管水平得到较好提升,但由于种种原因,不少单位仍存在领导内管意识不强,监管方法、手段不多,队伍综合素质不高,工作中&不敢管、不愿管&的问题仍然存在,生产不规范经营行为仍时有发生,这严重阻碍了行业持续、稳定、健康、有序发展。如何加大内管案件查办力度,以提高&两烟&生产经营规范水平,成了摆在行业干部员工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当前内管案件查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案件线索来源不广。目前,虽然基层烟草专卖局成立了专职的内管机构,配备了相应的工作人员及办案设备,但得到的内部案件查办线索较少,多为群众举报投诉,来源渠道单一。此外,部分单位无专人负责内管线索收集工作,并对有价值的线索进行认真分析,严重影响了案件的查办工作。
  (二)、队伍综合素质不高。一是内管工作人员良莠不齐,有的观念落后,法规意识淡薄,作风飘浮,工作能力低下;有的业务不精、不专,在文字表达能力、分析判断能力、随机应变能力、突发案件把握能力上不足。二是少数内管人员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思想保守,查案有畏难情绪,爱岗敬业精神不足。三是有的内管人员职业道德和修养低下,受利益驱动,不严格执法,办人情案,接受违法违规当事人的吃请和礼品。
  (三)、部门协作不紧密。一是有的单位没有建立专门的内管工作协作机制,部门间相互沟通少,信息不通畅、协作不紧密等原因影响了案件的查办工作。二是内管部门平时协调不积极、主动,没有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工作中遇到的情况,临时抱佛脚的做法导致其他部门对内管案件查办工作支持度的减弱。
  (四)、责任追究不严厉。一是由于部分单位领导内管意识淡漠,对案件查办工作进行干预,致使案件查办工作中仍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等问题。二是由于存在和营销、纪检部门协作不紧密、办案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致使移送案件追责不力。案件查办力度的弱化,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胆大妄为人员进行卷烟不规范生产经营的侥幸心理,形成&案件屡查不止&的局面。
  (五)、考核机制不完善。一是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工作中干部管理上能上不能下、工作干多干少一个样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想干事、能干事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二是有的内管员责任意识弱化,思想上消极,纪律上松弛,工作上应付,一些干部工作上没有紧迫感和危机感。三是有的单位在制定内管工作考核目标时,以查扣卷烟数量、卷烟外流率作为量化的主要指标,而忽视了案件查办、卷烟规范经营等重点内容。
  二、提高内管人员案件查办水平的对策
  查办专卖内管案件是基层烟草专卖内管部门的一项主要工作,提升内管案件查办水平既是基层烟草专卖内管部门加强卷烟生产规范经营的需要,更是维护烟草行业长远发展利益的职责所在。结合工作实际,笔者就如何提高专卖内管案件查办水平,谈自己的几点建议:
  (一)、拓宽内管案件线索渠道。一是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内管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公布内管投诉电话,设立举报信箱,积极发动群众收集案件线索。二是充分利用内管信息系统查找预警,对发现的异常问题进行认真分析,从中找出有价值的线索。三是通过市场走访、真烟案件梳理、专销结合等方式,从内部收集市场信息。此外,在各卷烟生产经营场所及卷烟零售客户中设置内管信息联络员,负责对辖区市场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并健全相关制度,逐步在基层构建起信息灵敏的案件线索收集网络。
  (二)、加强内管业务知识培训。一是加强内管法规学习,认真组织内管员学习《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江西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暂行规定》等法规,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法规意识和自律意识,使全体内管人员能从&两个至上&的高度去认识和把握好案件查办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强化办案技能,要针对基层内管人员办案水平不高,业务能力不强的实际,通过举办培训班、跟班学习、抽调办案等多种形式,由办案骨干对基层办案人员进行案例分析、取证技巧、询问笔录等方面手把手的办案业务培训,对未从事过查办案件工作的人员还应进行摹拟训练,使其快速掌握基本的查案方法,有针对性地提高办案人员的办案能力。
  (三)、强化案件查办的协调性。一是加强与上级领导的联系和沟通,多汇报、多请示、多宣传,积极争取领导和有关部门对案件查办工作的理解,尤其是主管领导的支持和帮助,更好地促进案件查办工作的开展。二是建立内管工作联络制度,在各相关部门确立一名内管工作联络员,负责内管工作的联系;定期召开内管联席会,邀请专卖、营销等部门人员参加,通报卷烟外流、案件查办等情况,并就工作的难点和重点事项进行探讨。三是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建立紧密的协作办案机制、协调移送机制,充分用足、用好国家局关于内管案件查办的有关政策,积极调动相关部门工作的积极性,联合办案,形成查处合力,严厉打击卷烟不规范经营行为。
  (四)、加大内管案件查办力度。一是建立办案考核制度,逐级签订目标考核责任书,把案件查办工作作为其中的一项主要考核内容,明确各单位、各部门&一把手&的办案责任,并将办案的实绩作为参与评优、评先及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二是加强对营销、物流等重点岗位的监管。三是对内部违法违规问题,要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内管部门在查清问题基本情况后,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分清责任,按规处理,对内外勾结、参与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坚决查处,严格追责,把行业不规范生产经营问题&零容忍&政策落到实处。
  (五)、完善内管工作考核体系。一是建立权责明确、内容全面、公平考核的绩效考核机制,确定考核内容,明确考核重点,细化考核标准,使得&人人心中有目标、个个肩上有担子&,进一步增强其可操作性。二是制定出台内管人员管理办法,设定专业技术岗位,以技能鉴定结果和工作业绩为主搞好内管人员职业生涯规划设计,打破身份界限,畅通晋升通道,形成个人能力、业绩与收入、晋升相匹配的有效激励机制。三是开展内管案件绩效工作考核,彻底改变&查与不查一个样、查多查少一个样、查好查坏一个样&的现象,让工作不力的干部坐不稳、有压力,让成绩明显的干部受鼓舞、有干劲,让想干事、能干事的人有舞台,让有本事、有作为的人有地位,充分挖掘内管人员的潜力,引导员工通过高质量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来促进工作水平的提高。
  总之,依法办案是每个烟草专卖内管人员的神圣使命,在实际工作中,只有准确掌握和运用好法律法规,注重研究涉烟不规范经营行为的新情况,采取新方法,脚踏实地,真抓实干,严格执法,才能使内管案件查办平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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