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静音违反广告法案例第六十四条的案例有哪些

宜昌市工商局实名曝光2016年十大违反《广告法》案例
  荆楚网消息(通讯员周耘)11月4日,宜昌市工商局向社会实名曝光了十起违反新《广告法》典型案件。据悉,2016年以来,宜昌市工商系统认真贯彻实施《广告法》,加大医疗、药品、金融、保健食品、教育培训等重点领域监管执法力度。立案查处各类违法广告案件100 件,有效净化广告市场环境。
  湖南省南亚大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违法广告案。2016年4月,当事人通过宣传牌和网站宣称“专业第三方理财 诚信共赢 预期年化收益率9%――14%”及“七日代偿保障”,若借款人到期没有偿还本金,本公司都会在七日内无条件代偿本金和收益,确保出资人的资金不受损失”等,经查,当事人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无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2016年5月,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给予罚款10万元行政处罚。
  首山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违法广告案。当事人从2015年10月开始,利用印刷品和网站宣称“急需钱找首山,贷款金额最高50万,贷款期限12期,24期,放款快2天到账,还款方式等额本息”、“首山财富是中国领先的从事个人信用投资咨询与财富管理的专业性服务机构,在中国率先推出“个人对个人”(Peer to Peer 或称“P2P”)的信用借款服务平台,模式创新,理念独特,开创行业之先河”等,经查,当事人和其上级公司在没有取得相关部门审批许可办理金融业务的批准文件及经营金融业务资质的情况下,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2016年3月,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给予罚款40万元行政处罚。
  京金联(武汉)网络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违法广告案。2015年9月,当事人通过网络、招牌和印刷品广告宣称总公司为“CCTV2014年中国最佳金融服务机构”、“亚洲最佳金融服务机构品牌”,“累计为投资人赚取收益元,交易总额160030万元,风险准备金元,“与北京大学系合作伙伴”等。经查,当事人在没有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使用绝对化语言,对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2016年1月,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给予罚款40万元行政处罚。
  当阳半食记食疗养生会所违法广告案。2016年3月,当事人利用网络宣传所销售的饮料类产品称:“全球最安全有效的食疗方式能调理诸多疾病和亚健康体质,目前已调理上千例各种疑难杂症和皮肤问题,并加盟中国消费服务网引进惠民工程,花多少送多少兑现券到中国消费服务网享受增值服务,让您省钱的同时还能赚钱…”,其经营场所利用患者的对比照片证明了使用该产品在减肥瘦身、皮肤问题、美容养颜及提高免疫力等方面均有疗效。经查,当事人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宣传其销售的饮料类产品存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2016年4月,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给予罚款0.5万元行政处罚。
  兴山弘仁康复医院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2016年3月,当事人利用户外招牌和印刷品广告宣称:“运用神经阻滞注射治疗、影像学-神经电生理联合引导三叉神经痛穴位激光治疗术等特色治疗手段…,利用声、光、电、热、磁等物理因子进行治疗…。妇科特聘请40余年临床经验的宜昌市妇科界权威、不孕不育诊疗专家齐某担任我院妇科带头人。齐主任长期致力于各种妇科疑难杂症的研究和治疗,对内分泌失调…等方面独具特色…”,另附有王某和齐某的简介描述等图文字样等,经查,当事人在没有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发布含有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并利用卫生技术人员的形象作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规定,2016年5月,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给予罚款3万元行政处罚。
  宜昌博大泌尿外科医院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2016年3月,当事人通过报纸、印刷品、公交车身、出租车LED屏、户外招牌等宣称:“湖北省二级重点男科医院”、“中国男科领导品牌”、“全国男科十佳医院”、“男科第一品牌”等宣传用语。经查,当事人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发布的广告内容中含有绝对化语言,虚假、误导消费者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三)项规定,2016年6月,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给予罚款20万元行政处罚。
  宜都市新天地语言教育培训中心违法广告案。2016年4月,当事人通过印刷品和互联网站在招生活动中宣称:“新天地国际语言教育也是目前宜都市规模最大,硬件设施最为齐全的语言培训机构,学校创办五年来,新天地国际语言教育宜都最专业的母语。您交给我一个学生我还您一个具有国际范儿的世界公民”等内容,经查,当事人在广告宣传中,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引用语作证明材料,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明示或暗示培训效果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2016年5月,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给予罚款1万元行政处罚。
 枝江市新思路喷绘经营部违法广告案。2016年4月,当事人通过户外喷绘、印刷品发布房地产广告中突出使用:“英郡年A,楼王驾临,5与伦比”、“狂惠,这一次买楼王”等内容,经查,当事人在制作、发布其房地产广告内容时,没有对广告主提供的广告样件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突出使用绝对语言进行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2016年6月,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给予罚款1.2万元行政处罚。
  宜昌长航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广告案。2015年10月,当事人通过自有网站宣称:“治好‘腰突症’,原来只需‘一根针’”、“最先进的椎间孔镜技术”、“彻底松解受压的神经根”、“术后当日他的腰腿不疼了,好好地睡了一个安稳觉,术后第3日开始下地行走,第7日顺利康复出院”等,经查,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存在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一)、(三)项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2016年1月,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给予罚款5万元行政处罚。
  药品代销商刘建成违法广告案。2016年4月,当事人通过长阳电视频道发布药品广告称:“补肾专药六零六牌沙苑子颗粒上市以来,凭借温补肝肾固精缩尿的功效,深受广大患者信赖,帮你把肾透支的补回来,帮你把好日子找回来”等内容。经查,当事人发布的药品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并利用广告代言人以“匿名患者”名义推荐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2016年5月,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给予罚款1万元行政处罚。
(作者:周耘&&编辑:jcwlyf)
更多资讯,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湖北日报官方微博、微信。当前位置: &
工商总局公布2017年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扫描到手机
16:01:23 & & &
十、山东青岛未来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利用宣传单、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对提供服务的可靠性、稳定性、合法性等情况进行与客观实际情况不符的宣传,广告含有“资金池资金流是永续增加的,保证消费者100%分红权…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资金由第三方工商银行监管,专款专用,保证资金无意外损失”等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2017年2月,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0万元。十一、山东莱芜市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当事人所属莱芜交通音乐广播频道播出“孟阳食饵”“亚麻籽油”等广告,广告中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及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构成发布违法食品广告的行为。2017年3月,莱芜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2.84万元。十二、湖南长沙市晟荣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当事人代理发布“祝眠晚餐”食品广告,广告含有“吃祝眠晚餐,告别失眠”“调心养肝、安神助眠、安志化郁”等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等规定。2017年7月,长沙市工商局雨花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十三、湖南省快乐一零四五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在湖南电视台潇湘电影频道代理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当事人在湖南电视台潇湘电影频道代理发布“八宝强肾汤”(即帝皇八宝五珍汤)食品广告,广告含有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等规定。2017年6月,长沙市工商局雨花分局分别对湖南省快乐一零四五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和湖南电视台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合计罚没款36.4万元。十四、广东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所属频道违法发布“老院长祛斑方”广告。广告利用专家形象作推荐证明,含有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等规定。2017年5月,广东省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5万元。十五、陕西黑岩中投实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当事人在陕西卫视频道发布“活古态舒筋定痛片”(活骨王)保健食品广告,广告含有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等规定。2017年7月,西安市工商局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消除影响,罚款20万元。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登录人民网通行证 &&&
浙江省工商局公布十起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日20:47&&来源:
在新《广告法》实施满周年之际,浙江省工商局9月19日公布了全省工商(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的十起违法广告典型案例。新《广告法》自日实施以来,浙江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重拳出击,严查虚假违法广告,有效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一年来,共查处各类违法广告案件2084起,罚没款3225.86万元,取得了丰硕的执法成果。
以下是浙江省工商局公布的新《广告法》实施以来查处的十起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一、宁波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店堂、微信公众号、淘宝网店等场所、平台发布有关介绍“老倪膏药”(医疗器械)功能的广告,广告内容含有安全性断言或保证、说明治愈率等内容,且广告内容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80万元的处罚。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该案已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二、杭州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布印刷品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上城分公司的经营场所发放印刷品广告,该广告内容含有“全杭州最强中考科学名师团执教”等绝对化用语,同时含有“中考承诺班”、“承诺考上前三/前八(杭二、学军杭高)”等内容,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保证性承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处罚。
三、温州乐清协和中医门诊部发布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且无法一键关闭的网络广告案
当事人在自己网站页面上发布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医疗广告,并且广告页面无法一键关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处罚。
四、浙江速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构数据的网络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某品牌官方旗舰店页面发布的广告含有“专注口腔护理66年”、“专注电动牙刷工艺66年???给儿童贴心呵护”、“送孩子一个无蛀牙的欢乐童年”、“5600次/分钟带来更高洁净力,清洁菌斑不留死角”、“快速洁净,5600次/分转速”等内容,有关数据未表明出处,并且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加以证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罚款人民币9.7万元的处罚。
五、浙江润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构荣誉称号的网络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网站页面上,虚假宣称获得“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团体会员单位”、“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等荣誉称号,该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所述的发布虚假广告行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处罚。
(责编:张丽玮、翁迪凯)
东沙古镇千人宴吸引八方来客。章勇涛&摄您当前位置:
浙江省工商局公布十起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15:53:39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新《广告法》自日实施以来,浙江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重拳出击,严查虚假违法广告,有效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一年来,共查处各类违法广告案件2084起,罚没款3225.86万元,取得了丰硕的执法成果。
日前,浙江省工商局公布了新《广告法》实施以来查处的十起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一、宁波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当事人在其店堂、微信公众号、淘宝网店等场所、平台发布有关介绍“老倪膏药”(医疗器械)功能的广告,广告内容含有安全性断言或保证、说明治愈率等内容,且广告内容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80万元的处罚。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该案已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二、杭州煋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布印刷品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其上城分公司的经营场所发放印刷品广告,该广告内容含有“全杭州最强中考科学名师团执教”等绝对化用语,同时含有“中考承诺班”、“承诺考上前三/前八(杭二、学军杭高)”等内容,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保证性承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处罚。
三、温州乐清协和中医门诊部发布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且无法一键关闭的网络广告案。当事人在自己网站页面上发布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医疗广告,并且广告页面无法一键关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处罚。
四、浙江速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构数据的网络虚假广告案。当事人在某品牌官方旗舰店页面发布的广告含有“专注口腔护理66年”、“专注电动牙刷工艺66年 给儿童贴心呵护”、“送孩子一个无蛀牙的欢乐童年”、“5600次/分钟带来更高洁净力,清洁菌斑不留死角”、“快速洁净,5600次/分转速”等内容,有关数据未表明出处,并且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加以证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罚款人民币9.7万元的处罚。
五、浙江润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构荣誉称号的网络虚假广告案。当事人在网站页面上,虚假宣称获得“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团体会员单位”、“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等荣誉称号,该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所述的发布虚假广告行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处罚。
六、永康市固泰工贸有限公司发布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虚假广告案。当事人为提高其商品的美誉度及市场竞争力,在没有取得专利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天猫网“固泰居家日用专营店”店辅网页上发布虚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外观专利证书”、“拥有国家实验室标准的检测实验室”等内容的图片资料进行虚假宣传,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构成了第二十八条所指的内容,属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处罚。
七、杭州巨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发布房地产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湖州市吴兴区代理销售湖州某房产公司开发的房产,当事人在售房大厅发布海报广告,含有“钱途无限,托管十年,以商铺总价100万为例,第一年租金收益为6%,第二年、第三年租金收益为7%,第四年、第五年租金收益8%”等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的内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处罚。
八、桐乡市鼎阳贸易有限公司普通商品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用语广告案。当事人生产的桑果酒的纸质手提袋上,宣传“主治阴血不足而致的头晕目眩,耳鸣心悸,腰膝酸软,须发早白,消渴口干,大便干洁等症。桑果的功效:补益肝肾,滋阴养血,对乌发有特效,息风,清肝明目,解酒,改善睡眠,提高人体免疫力,延缓衰老,美容养颜,降低血酯,防癌”等内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1.1万元的处罚。
九、上海恒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舟山定海分公司发布投资理财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面向社会公众发放的宣传纸上,印有“恒雀财富,有抵押、有担保;恒雀财富向您承诺,如有借款人违约,公司法人全额回购!试营业期间可享受15天活动产品利息10%,本公司年化产品收益达15.5%”等内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处罚。
十、丽水鼎腾挖机配件经营部发布使用国家领导人名义的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其经营部建筑物控制地带发布内容为“你去问问***,三一挖机强不强;你去问问***,三一挖机行不行”的户外广告,同时含有“全国销量第一”的绝对化用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处罚。
(责任编辑:六六)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走质检、进企业、看质量”活动走 ...
深秋的甘肃敦煌胡杨林
提升质量安全促进蜜柚出口
故乡的标点查看: 22308|回复: 15
新广告法第九条三项“等用语”的解释问题
& && & 近日,一企业在广告宣传时使用“最先进”“最大”用语,我局准备依照新《》第九条三款“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进行定性,由于新《广告法》对使用绝对化用语,处罚力度加大,一旦实施处罚,极有可能产生诉讼。当事人当场提出企业使用最先进、最大广告法中并没有明确禁止,县级没有对《广告法》中“等用语”解释权。请高手支招。
我们所做的那些琐碎平凡的工作,正是建立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基础!
还没帐号?
,玩转工商之家网。
已有账号?。也可直接
【法规分类号】
【标题】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等用语问题的答复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修正日期】
【文号】工商广字(1996)第380号
&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你局《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 & 《广告法》第7条第2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顶级”两字,是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的表示,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前款规定。
【法规分类号】
【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修正日期】
【文号】工商广字(1997)第207号
&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 你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极品”两字,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上述规定。
【法规分类号】
【标题】关于立即停止发布含有“第一品牌”等内容广告的通知
【时效性】已被修正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修正日期】
【文号】工商广字(1997)第225号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近来,广告中使用“第一品牌”等内容的现象较多,甚至出现同一行业、同一类商品有两个以上“第一品牌”的现象。此类广告宣传,影响了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社会各界反映强烈。
& & “第一品牌”等广告用语,是与“最佳”含义相同的绝对化用语。无论其称号以何种形式、程序产生,均不得在广告中使用。
& &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在广告中继续使用“第一品牌”等广告用语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应按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予以处理。
我们所做的那些琐碎平凡的工作,正是建立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基础!
&&近日,一企业在广告宣传时使用“最先进”“最大”用语
------------------------------------------------------------------------
& & 一、参照前面发的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回复,对绝对化用语进行对比,“最先进”、“最大”应属于绝对化用语。当然,这中参照对比结果并非是对《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中“等”的解释,只是基于执法者的判断。因为绝对化用语太多,总局也不可能逐一进行归纳回复。从法律角度讲,《广告法》授权县级工商部门对违反《广告法》的行为予以查处。因此,县级工商部门对广告违法行为具有法定检查、调查权。对广告违法行为的调查,包括对违法广告行为的定性,具有法定效力。
& & 不必纠结于《广告法》的笼统规定,没有那部法律能够概括所有违法行为类型。依据法律、参照行政解释,在客观、公正、科学的前提下,县级工商部门有权做出判断。
& & 二、同时,可以根据该公司的产品入手。该公司宣称产品“最先进”、“最大”,根据其宣称地域范围对其产品是否“最先进”、“最大”进行调查。如该公司产品并非其宣称的“最先进”、“最大”,则构成虚假宣传。但应注意其宣称的地域,如本县地域“最先进”、“最大”,不排除其真实性。
& & 注意:以上两类违法广告行为,互不冲突。
我们所做的那些琐碎平凡的工作,正是建立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基础!
谢谢, 立法法出台后,国家工商总局行政解释(答复)是否有效?
我们所做的那些琐碎平凡的工作,正是建立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基础!
【法规分类号】
【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修正日期】
【题注】(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几个法律以来,各地、各部门不断提出一些法律问题要求解释。同时,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某些法律条文的理解不一致,也影响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加强立法和法律解释工作。现对法律解释问题决定如下:
& & 一、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
& & 二、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 & 三、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 & 四、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 & 由于林彪、江青**集团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严重破坏和毒害,有些人的法制观念比较薄弱。同时,对法制的宣传教育还做得很不够,许多人对法律还很不熟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都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和问题,并利用典型案例,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有关的法律规定,逐步普及法律的基本知识,进一步肃清林彪、江青**集团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流毒,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工作人员,认真遵守和正确执行法律,依法处理人民内部的各种纠纷,同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
我们所做的那些琐碎平凡的工作,正是建立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基础!
打造第一可以吗
我们所做的那些琐碎平凡的工作,正是建立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基础!
对于列举式的发条表述,等字指的是什么,执法机关不能做解释,只有有法律解释权的机构才有权解释。广告法的解释权在工商总局,因此,工商总局有答复的可直接引用,没有答复的,要通过省一级的工商局向总局请示。
我们所做的那些琐碎平凡的工作,正是建立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基础!
还没帐号?
,玩转工商之家网。
已有账号?。也可直接
学习了,总结的很好。
我们所做的那些琐碎平凡的工作,正是建立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基础!
绝对化用语广告案件查处指南
随着新《广告法》在9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一条旧《广告法》中本就存在的绝对化用语禁令意外地在业界引起高度关注,一时众说纷纭。本文以对广告法绝对化用语禁令条款的语义分析为基础,结合广告法立法目的和条文体系,力求对广告法绝对化用语禁令作出准确解读,以供工商执法同仁和企业界人士批评指正。
一、法律依据
(一)定性依据:新《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这一规定通常被称为绝对化用语禁令,与旧《广告法》基本一致,只是多了双引号,意思表述无变化。
(二)处罚依据:新《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与旧《广告法》相比,法律责任总体有所加重。
二、基本原则
(一)核心原则
新《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法之所以禁止绝对化用语,目的就是防止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这是判断绝对化用语是否违反广告法的核心原则。
(二)具体原则
基于新《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绝对化用语广告案件查处时应贯彻以下原则:
1、第九条第三项中的“等”字表示列举未尽之意,即所谓等外等。广告法所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并不限于法律所列举“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与此类似的绝对化用语均在禁止之列。
2、第九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词语均为表示程度的最高级形容词,根据同等类推的原则,广告法所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应仅限于作为表示程度的最高级形容词或类似语句。
3、第九条采用“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的表述,表明法律对绝对化形容词是绝对禁止的,而不论该表述是否客观、真实。
三、定性分析
对广告中的绝对化用语是否违法,要结合上述基本原则来综合判断,不能过于宽泛,把所有的绝对化用语都列为违法用语,也不能过于教条,认为没有“级”的“最高”是可以使用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作为形容词的绝对化用语:禁止使用
这类用于形容空间、大小、多少、新旧、优劣等程度描写绝对化用语很多,除了广告法列举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外,国家工商局还曾明确答复,“顶级”、“极品”、“第一品牌”是与“国家级”、“最高级”、“最佳”含义相同的绝对化用语。最典型的是以“最”字开头的一批词语,《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其他如世界级、宇宙级、全球级、第一、极致、100%安全、99.9999%有效、纯天然、包治百病、根治、独一无二等。如前所述,第九条第三项是对作为形容词的绝对化用语的绝对禁止,而不论该表述是否客观、真实。原因在于这类表述往往对消费者具有很大的欺骗、误导作用。
不少人认为,除“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明确禁止的词之外,最高、第一等绝对化用语只要有证据证明属实就不违法,某品牌在广告法实施当日甚至在天猫打出了“新广告法保护真第一”的广告。这其实是对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教条式误读。销量第一、销量最高、销量最佳这但三句话表述的是同一个意思,假设该广告主确实销量第一,如果仅仅因为广告法只列明了“最佳”就判定“销量最佳”的说法违法,而“销量第一”、“销量最高”因表述属实而合法,法律岂不成了儿戏。反言之,如果只有虚假的绝对化用语才违法,那么绝对化用语禁令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广告法有专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绝对禁止的有限例外
作为形容词的绝对化用语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合法使用:一是用于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内部的产品描述,如最大户型、最小尺码、最新产品、顶配车型等,在限定范围明确且客观真实的情况下可以合法使用。二是表达企业的经营理念或目标追求,如“顾客第一、诚信至上”、“追求极致安全”等。上述两种情况下,如果广告文案中过于突出描述中的绝对化用语,对消费者构成误导的,仍然违反绝对化用语禁令。三是作为固定用语中的一部分,如最高法院、超级联赛等。
(二)作为序数词或数量词的绝对化用语:允许如实使用
作为序数词的绝对化用语如首发、首映、首播、首家、首款、第一、最早成立等,和作为数量词的绝对化用语如独家代理、唯一授权等,如有事实依据且能完整表示清楚,不致对消费者构成误导的,原则上允许使用。这类绝对化用语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合法使用:一是表述真实,二是表述完整清楚,三是不致于误导消费者。
就经验而言,限定范围越大,广告主企图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越大,违法的概率越高,而限定范围比较适度具体明确的,违法概率较低。对于将表示空间的最高级形容词与序数词、数量词连用的情况,如全球(全国)首款、全球(全国)首家、全球(全国)独家、全球(全国)唯一等,其语义重点已不再是表示序数和数量,而是误导公众认为其商品或服务具有世界级、国家级品质,应认定违反绝对化用语禁令。全球(全国)首发、首映、首播等用语在如实清晰表述且不导致公众认为其商品或服务具有世界级、国家级品质前提下,可如实使用。
四、举证责任
(一)当事人承担“证实”的责任:对有利于自己的积极事实依法负举证责任
广告法第四条第二款:“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四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十九条:“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要对广告中对商品、服务的积极的描述负有举证责任,如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描述属实,需要依法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广告主等当事人对于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最清楚,距离证据最近,获取证据最方便,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乱说当然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执法人员在执法实践中,有初步证据或者根据日常经验法则怀疑某广告内容涉嫌违法时,可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据,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证据,就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甚至相关广告被认定为虚假广告。比如,如果当事人不能证明广告中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性,则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虚假广告。
执法机关依法要求当事人举证时,要注意一下几点:
一是当事人只对有利自己的事实举证,不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举证;当事人只对自己行为合法的事实举证,不对自己行为违法的事实举证;当事人只对积极的作为事实举证,不对消极的不作为事实举证。
二是行政机关必须向当事人阐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对当事人提出举证要求。
三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要求应当合理,应当考虑当事人举证的难易程度,给与合理的举证期限,不能故意刁难当事人。
四是除有法规明确规定以外,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不必然推定其行为违法,不免除行政机关依法查明违法事实的责任。
(二)执法机关的举证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一是查明当事人身份。要搜集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委托书等)。
二是证明广告活动存在。要搜集当事人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言等广告活动存在的证据,如合同、票据、广告素材等。要搜集固定广告内容的各类广告素材,包括图片、文字、视频、音频等。
三是证明广告内容或广告行为违反广告法。如包含绝对化用语的广告素材等。证明广告内容虚假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统计数据等。
(三)绝对化用语广告案件的调查取证
1、对于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执法机关只要能证明广告中含有禁用的绝对化用语即可定案。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广告内容真实与否的证据,但这类证据只作为案件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的认定依据,一般不影响案件定性。
2、对于允许如实使用的绝对化用语,当事人承担证明广告内容真实的责任,执法机构承担证明广告内容虚假的责任。
3、广告违法案件中,当事人常常会提供第三方市场调查报告作为证据。对第三方市场调查报告要进行核实,要核实作为报告出具方的第三方市场调查机构的身份和相关资质,要调取报告全文,报告要由出具方提供或经出具方认可方有效,任何节选本均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要结合市场调查报告的调查目的、统计方法、样本选取、适用范围等因素综合审查报告的权威性可靠性,市场调查报告一般都有特定调查目的和适用范围,很多市场调查报告都明确载明不得作为广告宣传依据。
五、法律适用
(一)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案件法律适用
1、主观性的绝对化用语和客观上无法证实或证伪的绝对化用语,按绝对化用语禁令定性处罚处罚。
2、虽有客观标准,但执法人员无充分证据对其证伪的绝对化用语,按绝对化用语禁令定性处罚。
3、上述情况的绝对化用语同时违反广告法第二章中关于药品、保健品、农药、教育培训、招商、房地产、种子等广告的禁止性规定时,按相应专门条款定性处罚。
4、执法人员有充分证据对其证伪的绝对化用语,按绝对化用语禁令或虚假广告择重定性处罚。除涉及广告代言人的案件外,其他案件不推荐这种做法,因为多数情况下关于第一、最好、最高等内容的取证、验证比较繁琐,证伪的难度大,而执法效果相差不大,没必要浪费执法资源去做。
(二)允许如实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案件法律适用
作为序数词或数量词的绝对化用语检查的重点是表述是否真实、准确、清楚、明白。有证据证明表述不真实的,按虚假广告查处。达不到虚假广告的证明标准,表述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的,按违反广告法第八条或第十一条定性查处。
你这篇文章 写的好 ,给基层执法人员解答了许多问题。
你这么理解???
2016年淘宝最新爆款
你看是违反广告法第九条 第三款 还是低十一条????????谢谢&
你这篇文章 写的好 ,给基层执法人员解答了许多问题。
你这么理解???
2016年淘宝最新爆款
你看是违反广告法第九条 第三款 还是低十一条????????谢谢&
我们所做的那些琐碎平凡的工作,正是建立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基础!
绝对化用语广告案件查处指南
随着新《广告法》在9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一条旧《广告法》中本就存在的绝对化用语禁令意外地在业界引起高度关注,一时众说纷纭。本文以对广告法绝对化用语禁令条款的语义分析为基础,结合广告法立法目的和条文体系,力求对广告法绝对化用语禁令作出准确解读,以供工商执法同仁和企业界人士批评指正。
一、法律依据
(一)定性依据:新《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这一规定通常被称为绝对化用语禁令,与旧《广告法》基本一致,只是多了双引号,意思表述无变化。
(二)处罚依据:新《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与旧《广告法》相比,法律责任总体有所加重。
二、基本原则
(一)核心原则
新《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法之所以禁止绝对化用语,目的就是防止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这是判断绝对化用语是否违反广告法的核心原则。
(二)具体原则
基于新《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绝对化用语广告案件查处时应贯彻以下原则:
1、第九条第三项中的“等”字表示列举未尽之意,即所谓等外等。广告法所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并不限于法律所列举“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与此类似的绝对化用语均在禁止之列。
2、第九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词语均为表示程度的最高级形容词,根据同等类推的原则,广告法所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应仅限于作为表示程度的最高级形容词或类似语句。
3、第九条采用“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的表述,表明法律对绝对化形容词是绝对禁止的,而不论该表述是否客观、真实。
三、定性分析
对广告中的绝对化用语是否违法,要结合上述基本原则来综合判断,不能过于宽泛,把所有的绝对化用语都列为违法用语,也不能过于教条,认为没有“级”的“最高”是可以使用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作为形容词的绝对化用语:禁止使用
这类用于形容空间、大小、多少、新旧、优劣等程度描写绝对化用语很多,除了广告法列举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外,国家工商局还曾明确答复,“顶级”、“极品”、“第一品牌”是与“国家级”、“最高级”、“最佳”含义相同的绝对化用语。最典型的是以“最”字开头的一批词语,《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其他如世界级、宇宙级、全球级、第一、极致、100%安全、99.9999%有效、纯天然、包治百病、根治、独一无二等。如前所述,第九条第三项是对作为形容词的绝对化用语的绝对禁止,而不论该表述是否客观、真实。原因在于这类表述往往对消费者具有很大的欺骗、误导作用。
不少人认为,除“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明确禁止的词之外,最高、第一等绝对化用语只要有证据证明属实就不违法,某品牌在广告法实施当日甚至在天猫打出了“新广告法保护真第一”的广告。这其实是对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教条式误读。销量第一、销量最高、销量最佳这但三句话表述的是同一个意思,假设该广告主确实销量第一,如果仅仅因为广告法只列明了“最佳”就判定“销量最佳”的说法违法,而“销量第一”、“销量最高”因表述属实而合法,法律岂不成了儿戏。反言之,如果只有虚假的绝对化用语才违法,那么绝对化用语禁令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广告法有专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绝对禁止的有限例外
作为形容词的绝对化用语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合法使用:一是用于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内部的产品描述,如最大户型、最小尺码、最新产品、顶配车型等,在限定范围明确且客观真实的情况下可以合法使用。二是表达企业的经营理念或目标追求,如“顾客第一、诚信至上”、“追求极致安全”等。上述两种情况下,如果广告文案中过于突出描述中的绝对化用语,对消费者构成误导的,仍然违反绝对化用语禁令。三是作为固定用语中的一部分,如最高法院、超级联赛等。
(二)作为序数词或数量词的绝对化用语:允许如实使用
作为序数词的绝对化用语如首发、首映、首播、首家、首款、第一、最早成立等,和作为数量词的绝对化用语如独家代理、唯一授权等,如有事实依据且能完整表示清楚,不致对消费者构成误导的,原则上允许使用。这类绝对化用语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合法使用:一是表述真实,二是表述完整清楚,三是不致于误导消费者。
就经验而言,限定范围越大,广告主企图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越大,违法的概率越高,而限定范围比较适度具体明确的,违法概率较低。对于将表示空间的最高级形容词与序数词、数量词连用的情况,如全球(全国)首款、全球(全国)首家、全球(全国)独家、全球(全国)唯一等,其语义重点已不再是表示序数和数量,而是误导公众认为其商品或服务具有世界级、国家级品质,应认定违反绝对化用语禁令。全球(全国)首发、首映、首播等用语在如实清晰表述且不导致公众认为其商品或服务具有世界级、国家级品质前提下,可如实使用。
四、举证责任
(一)当事人承担“证实”的责任:对有利于自己的积极事实依法负举证责任
广告法第四条第二款:“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四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十九条:“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要对广告中对商品、服务的积极的描述负有举证责任,如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描述属实,需要依法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广告主等当事人对于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最清楚,距离证据最近,获取证据最方便,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乱说当然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执法人员在执法实践中,有初步证据或者根据日常经验法则怀疑某广告内容涉嫌违法时,可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据,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证据,就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甚至相关广告被认定为虚假广告。比如,如果当事人不能证明广告中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性,则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虚假广告。
执法机关依法要求当事人举证时,要注意一下几点:
一是当事人只对有利自己的事实举证,不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举证;当事人只对自己行为合法的事实举证,不对自己行为违法的事实举证;当事人只对积极的作为事实举证,不对消极的不作为事实举证。
二是行政机关必须向当事人阐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对当事人提出举证要求。
三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要求应当合理,应当考虑当事人举证的难易程度,给与合理的举证期限,不能故意刁难当事人。
四是除有法规明确规定以外,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不必然推定其行为违法,不免除行政机关依法查明违法事实的责任。
(二)执法机关的举证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一是查明当事人身份。要搜集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委托书等)。
二是证明广告活动存在。要搜集当事人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言等广告活动存在的证据,如合同、票据、广告素材等。要搜集固定广告内容的各类广告素材,包括图片、文字、视频、音频等。
三是证明广告内容或广告行为违反广告法。如包含绝对化用语的广告素材等。证明广告内容虚假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统计数据等。
(三)绝对化用语广告案件的调查取证
1、对于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执法机关只要能证明广告中含有禁用的绝对化用语即可定案。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广告内容真实与否的证据,但这类证据只作为案件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的认定依据,一般不影响案件定性。
2、对于允许如实使用的绝对化用语,当事人承担证明广告内容真实的责任,执法机构承担证明广告内容虚假的责任。
3、广告违法案件中,当事人常常会提供第三方市场调查报告作为证据。对第三方市场调查报告要进行核实,要核实作为报告出具方的第三方市场调查机构的身份和相关资质,要调取报告全文,报告要由出具方提供或经出具方认可方有效,任何节选本均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要结合市场调查报告的调查目的、统计方法、样本选取、适用范围等因素综合审查报告的权威性可靠性,市场调查报告一般都有特定调查目的和适用范围,很多市场调查报告都明确载明不得作为广告宣传依据。
五、法律适用
(一)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案件法律适用
1、主观性的绝对化用语和客观上无法证实或证伪的绝对化用语,按绝对化用语禁令定性处罚处罚。
2、虽有客观标准,但执法人员无充分证据对其证伪的绝对化用语,按绝对化用语禁令定性处罚。
3、上述情况的绝对化用语同时违反广告法第二章中关于药品、保健品、农药、教育培训、招商、房地产、种子等广告的禁止性规定时,按相应专门条款定性处罚。
4、执法人员有充分证据对其证伪的绝对化用语,按绝对化用语禁令或虚假广告择重定性处罚。除涉及广告代言人的案件外,其他案件不推荐这种做法,因为多数情况下关于第一、最好、最高等内容的取证、验证比较繁琐,证伪的难度大,而执法效果相差不大,没必要浪费执法资源去做。
(二)允许如实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案件法律适用
作为序数词或数量词的绝对化用语检查的重点是表述是否真实、准确、清楚、明白。有证据证明表述不真实的,按虚假广告查处。达不到虚假广告的证明标准,表述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的,按违反广告法第八条或第十一条定性查处。
我们所做的那些琐碎平凡的工作,正是建立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基础!
绝对化用语广告案件查处指南
你这篇文章 写的好 ,给基层执法人员解答了许多问题。
请问& &这句话&&你这么理解???& && && &&&2016年淘宝最新爆款&&某某 手包& & 你看是违反广告法第九条 第三款 还是低十一条????????谢谢
我们所做的那些琐碎平凡的工作,正是建立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基础!
绝对化用语广告案件查处指南
你这篇文章 写的好 ,给基层执法人员解答了许多问题。
请问& &这句话&&你这么理解???& && && &&&2016年淘宝最新爆款&&某某 手包& & 你看是违反广告法第九条 第三款 还是低十一条????????谢谢
我们所做的那些琐碎平凡的工作,正是建立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基础!
学习了,总结的很好。
我们所做的那些琐碎平凡的工作,正是建立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基础!
楼主辛苦了!基层执法人员很好的学习资料!来自: Android客户端
我们所做的那些琐碎平凡的工作,正是建立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基础!
楼主辛苦了!基层执法人员很好的学习资料!来自: Android客户端
我们所做的那些琐碎平凡的工作,正是建立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基础!
&下次自动登录
用其他账号登录:
Powered by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2017违反广告法的案例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