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购买安置房地下车位归属地,城市归划別人分到几块安置房地下车位归属地想卖出来,刚好我想买,请问怎么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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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一个城市新区的房子能不能买?
来源:乐居网 &&发布时间:
&&&&&&& 眼下,很多二线乃至三四线城市都热衷于开发新区,而对于购房者来说,新区往往意味着机会,但既然是新区,风险往往也不小。
的湘江新城,的滨湖新区,的郑东新区,的长江新城,的天府新区,的两江新区……
眼下,很多二线乃至三四线城市都热衷于开发新区,而对于购房者来说,新区往往意味着机会,但既然是新区,风险往往也不小,我们见过不少的新区往往发展都不及预期,配套跟不上,商业氛围起不来,买了房子往往连脱手都难。现在的新区不比以往,成功的概率要低得多。新区的房子到底是否值得买,不能只听的话,他们的楼书和沙盘描述的都是一幅美好的图景,但作为购房者,我们自己要有清晰的判断。一个新区的发展**又该如何判断?
1、政府带头迁入的新区往往**更高
这一点,合肥是个典型的例子,合肥的老城区原来是在庐阳区,但从2002年开始,合肥开始核心打造政务区,政府和各类核心事业单位相继迁入后,庐阳区房价已经明显跟不上节奏。他们自己都先上了,自然也会带去各类,我们基本上不用担心风险。
2、要有轨道交通
轨道交通的魔力也不可小觑。对于已经有地铁的城市来说,如果新区没有地铁通过或者规划有地铁,那么就得当心了,八成是不靠谱的。
3、要有大型购物广场
别以为购物广场很容易起来,商业地产的开发难度要比住宅难多了。现在搞一个大型的购物广场要经过缜密的推演,为什么那么多的商业地块最终都盖成了住宅,那是因为开发商看不到商业的**,才被迫打擦边球的。
大型购物广场一旦落地,那是聚拢人气的有效手段。
4、大型企业的进驻
新区要想起来,就必须要大型企业进驻。这些大型企业不能是传统产业,比如重庆的两江新区,制造业占比过高,对的影响力有限。类似金融、IT行业的大型企业进驻才更重要。比如郑州也很明显,这座城市的中心在近30年的时间内发生过三次转移,30年前是二七区,15年前是金水区,而现在的中心则是郑东新区,所依托的正是金融等产业的发展。不同的新区有不同的发展策略,但以上这些判断方式往往是管用的。大家如果正在考虑新区的房子,可以对号入座得出自己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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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有关法律,城市户口的人不能买卖农村宅基地,即集体土地城市人不能买卖.但本人想在农村买一处农家院子,请问吧里懂此行的朋友给个建议,先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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貌似可以迁户口,要找大队支书
从经济上来看是无风险的,最多只不过是要了回去。现在的农村宅基地大部分应当是底估的,原因大家都知道,但是买的地点大概很有学问,俺来看现在要找的是资源通道的位置买,(只是从投资角度来讲的,如果是自已住当是以舒服为主。)
我觉得没什么风险,先做了再说
宅基地属于集体财产,你不是集体成员,不具备买卖条件。购买,不具备法律效力,利益得不到保障。
合同就不需要签订了,签了也是无效合同.
现在迁农村户口在我们这是不可能了,因为要拆迁,是人都知道有个户口值多少钱
想买离市区50公里左右的,应该在10多年不存在拆迁的。
原帖由sxkzx在&22:39发表&&&&&&&&&&&&&&宅基地属于集体财产,你不是集体成员,不具备买卖条件。购买,不具备法律效力,利益得不到保障。&&&&&&&这个好办,可以做二份合同。一份是和你一份你找个当地的人,让他们两个人都没有合同只有你有就可以了,这至少设了个门槛,如果他不同意你就不买。
城市户口人不能购买农村宅基地,目前国家法律和规章都有明文规定,是不允许的,就算买了,也不能办理相关的产权证。如果真买,一定要有当地村民代表大会的签名同意。&&&&&&&以上办法可以吗?
[&·&原创:&tenant&只看该作者(-1)&&22:46】&&&&&&&&&&&&&&&&&&&&&原帖由sxkzx在&22:39发表&&&&&&&&&&&&&&宅基地属于集体财产,你不是集体成员,不具备买卖条件。购买,不具备法律效力,利益得不到保障。&&&&&&&&&&&&&&这个好办,可以做二份合同。一份是和你一份你找个当地的人,让他们两个人都没有合同只有你有就可以了,这至少设了个门槛,如果他不同意你就不买。&&&&&&&请朋友再解释下,没太明白?
风险也不大,因为便宜,不过就是可能过些年升值很多了,原主人后悔了,人家还能把钱退给你让你走人
原帖由sxkzx在&22:48发表&&&&&&&&&&&&&&城市户口人不能购买农村宅基地,目前国家法律和规章都有明文规定,是不允许的,就算买了,也不能办理相关的产权证。如果真买,一定要有当地村民代表大会的签名同意。&&&&&&&&&&&&&&以上办法可以吗?&&&&&&&俺也想买,只是自已住,不是投资,所以不要考虑太多,做二分合同就可以了,安现有的法律是不行的,但世界上没有完美的事情,未来这块地方一定也会上市让城里人买的,社会是变化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人大代表:城中村改造本地人外地人补偿一视同仁&&&&&&&http://*/
按现有法律,只要你办不了户口、不是本村的人,任何转让农村宅基地合同、村委或乡镇的公章都是无效的,农民只要起诉到法院钱退给你你只有走人,法律上你赢不了,打架闹事你也闹不过本地人,你有啥办法
农村宅基地如何办理土地使用证&&&&&&&&&&&&&&&1、农村宅基地资源地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国土资源分局印制,需签署村、村委、国土资源所、规划部门、乡政府意见);&&&&&&&2、宅基地宗地图一式三份(国土资源分局印制);&&&&&&&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薄、现居住面积土地影印件;&&&&&&&4、继承、受赠、名称更改、凭公证文件;&&&&&&&5、折旧扩建、附原土地证正本;&&&&&&&6、计生审核表。办理程序:1、村民向所在地国土资源所提交书面申请及村民意见;2、国土资源所经预审后发给申请表格、并按要求填写;3、村民持申请表格及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国土资源所申请用地审查;4、国土资源所按照用地审查要求,实地丈量放线,加具意见,送规划部门及乡政府签署意见;5、国土资源所持有关资料送国土资源分局办文窗口;6、窗口对资料审核后移交给地籍科办理;7、分局审批后向用地者发出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许可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应当按这些程序办理的,如发现有问题,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反映的。
农村宅基地流转嘉兴模式调查日&03:01第一财经日报【大&中&小】&【打印】&共有评论0条孙文祥&华琪&&&&&&&&&&&&&&备受关注的浙江嘉兴宅基地流转工作试点正在顺利推进。11月23日,嘉兴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室主任李跃向媒体透露,仅嘉兴七星镇、龙翔街道等三个试点乡镇街道,已通过宅基地统筹建设,置换出近万亩宅基地,可作为工业与建设用地。&&&&&&&据CBN记者了解,今年5、6月份,浙江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发展规划研究院等部门组成联合课题组,在嘉兴、义乌等地开展《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置换研究》,并在调研后建议浙江省委、省政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把推进农村宅基地置换作为一项综合抓手,在全省范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广。&&&&&&&浙江省委副秘书长、省农办主任夏阿国近日表示,最快2010年元旦起,浙江将在全省推广农村集体土地入市,并逐步实现与城市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的健康流转模式。据他透露,浙江省政府、省国土厅已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农村土地整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在全省范围推广“嘉兴模式”。&&&&&&&宅基地换城镇房产、承包经营权换社保&&&&&&&2007年6月开始,一个叫“两分两换”的新政策在嘉兴推行,即“将农户宅基地和承包地分开、搬迁与土地流转分开,在依法、自愿基础上,以宅基地置换城镇房产、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CBN记者获得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围绕“土地节约集约有增量、农民安居乐业有保障”的目标,嘉兴积极探索多样化的置换模式,主要是通过“资源价值化,价值资本化”的基本路径,以宅基地换住房、换钱、换地方。&&&&&&&数据显示,截至10月底,该市已有13个试点,签约换房(或搬迁)农户已达11649户,完成农民拆迁8174户,在建(已建)安置公寓房、安置联排房、单体房分别为10587套、2798套和599套。&&&&&&&以其中的三个试点乡镇为例,七星镇通过农村宅基地置换城镇房产,户均可节约用地0.736亩,可置换出2955亩左右的用地空间,节约率为71%;姚庄镇户均占有1.163亩,预期可置换出3800亩左右的用地空间;龙翔街道通过宅基地置换,土地节约率将达到50%以上,可置换出约3000亩用地空间。&&&&&&&李跃表示,如果宅基地流转工作在嘉兴全部实施成功,可新增50万亩左右的工业与建设用地。&&&&&&&“政府最大的收益是土地。”浙江省发展规划研究院的人士此前接受CBN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国家对建设用地实行指标管理,农村宅基地改造后,一部分可以复耕,一部分可以用作建设用地,空出来的指标在浙江省内是可以调控的。&&&&&&&李跃也表示,两分两换清理出来的土地,他们基本上是三分之一搞工业,三分之一给农民造房子,三分之一搞其他开发。&&&&&&&事实上,嘉兴模式最具有价值或说诱惑的地方,就是农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用地(目前仅限于宅基地)可能进入土地市场,并逐步实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随着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逐步建立,政府将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不涉及商品住宅开发&&&&&&&然而,一篇关于“国土部正在浙江试点推广农村集体建设土地入市打压房价”的报道,迫使国土部和浙江省方面出来辟谣。&&&&&&&国土资源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说,国土资源部从未做过相关表述,上述报道把城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与农村土地整理混为一谈。而浙江省农办新农村建设处负责人也表示,浙江省正在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政策,这一政策要求集体土地非农化不许用于商品住宅开发项目。&&&&&&&浙江省农办新农村建设处负责人表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平等入市是有条件的。首先,集体土地非农化的程序必须“经批准”,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体不能随意将农用土地非农化。其次,集体土地非农化的用途必须为“非公益性项目”,且商品住宅开发项目不在其列。&&&&&&&由于种种原因,上述调研报告指出,嘉兴农村宅基地置换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土地指标周转困难。建造农民搬迁的安置公寓房,需要先占用一定面积的建设土地甚至是耕地或基本农田,由于用地指标十分有限,调整规划和审批土地用途又旷日持久,在市县一级有效实现土地指标周转难度很大。&&&&&&&另一方面是建设资金短期内难以平衡。&&&&&&&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都是由政府投入资本金,成立投资开发公司,再到银行融资,然后开发建设新社区,最后实现农户居住搬迁。然而,由于政府财力有限,注册资本难以做大,投资开发公司的融资能力较弱,而且还存在融资担保主体缺失等问题。&&&&&&&因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尚不能进行永久性流转,以至于城镇新旧居民仍有“有地居民”和“无地居民”之分,农民市民化仍然留着一条“长长的辫子”。&&&&&&&为此,上述调研报告建议:建立省级协调机构,探索土地指标周转机制,多层次拓宽融资渠道,多层次拓宽融资渠道。&&&&&&&“如果同步创新体制机制,启动城乡统一的房地产市场,还能为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提供强大动力。为此,建议省委、省政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把推进农村宅基地置换作为一项综合抓手,在全省范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广。”
租,期限99年
九三学社: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http://www.sina.com.cn&&日&11:20&&中国经济网&&&&&&&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3日讯(记者苏琳)九三学社中央日前向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提交了《关于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建议》的提案。&&&&&&&&  九三学社中央认为,我国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民的土地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一些地方随意调整土地承包的现象时有发生,“30年不变”的规定形同虚设,承包经营权的依法自愿流转受到限制或者受到个别干部的干扰,强制流转普遍存在。&&&&&&&&  2、限制宅基地流转,制约城乡发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是一种资产,是有价格的,也应该是一种资本,体现为资源、资产、资本三重属性,理应按照市场规则进行流动。同时,城镇建设规模的扩大和户籍制度的改革扩大了城乡互动交流,农民和城市居民对住宅流转的需要越来越强烈,统筹城乡发展客观上要求农民宅基地能够实现商品化流转,农民也希望能够通过流转宅基地增加财富,降低入城定居的门坎。同时,由于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和城市化快速发展,目前农村待流转的宅基地数量庞大。然而,按照现行法律和政策规定,农民的宅基地只能出售或转让给本社区居民,并且不能用作抵押,制约了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顺利转移和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提高。&&&&&&&  3、农村建设用地利用粗放,宅基地由于大量农民进城空闲浪费严重。近年来,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户外迁加快,一些地方农村劳动力转移户占农户比例超过一半,全国流动就业的农民工中举家外迁户占一成左右,一些地方农房空置率达到10%甚至20%左右。与此同时,乡村人口居民点用地大大超过实际需要,许多地方高达每人平均200m2以上。&&&&&&&&  4、变相违法占地现象严重。如以“生态餐厅”、“生态住宅”、“观光农业”等各种名义占用农地,规避国家建设用地的规划控制。违法用地的主体多是县、乡镇政府或村委会。这种情况严重损害了农民利利,也违犯了土地用途管制和自愿、依法、有序的流转机制,后果非常严重。&&&&&&&&  5、农村规划计划体系薄弱。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乡五级,但每一级的控制指标和口径基本一样,上下级规划之间,大都是由战略到战略的简单重复。我国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宏观管制过细、中观流于形式、微观忽视落地,各级规划的核心职能及编制内容不够明确。乡镇级规划粗略,特别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用地规模、空间配置、用地标准等规程无要求,论证不充分,难以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科学配置。此外,农村基层土地管理队伍薄弱,基层管理机构不健全,乡镇国土所作为县级国土部门派出机构,人员少,一般一个所管理2-3个乡镇,平均每个所不足3人,管理范围过大,土地监管难以到位,难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用地行为。&&&&&&&&  为此,九三学社中央建议如下:&&&&&&&&  1、搞好土地确权登记,确立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首先,要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农民维护土地权益提供法律文凭。其次,要推进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延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年限,逐步实现“永佃制”,使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固定下来。第三,确立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限制和强制流转;农民土地流转中取得的收益全部农户所有。&&&&&&&&  2、调整政策,使农民享有对宅基地的交易、抵押等各项权益。在搞好宅基地登记发证的基础上,在坚持“一户一宅”和“管住用途、开放市场”原则的基础上,允许户口迁往城镇的农村居民出售宅基地;并探索宅基地用于抵押的办法。&&&&&&&&  3、建立统筹城乡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制度。建议积极探索统筹城乡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一是加强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总规模。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二是积极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政策的实施,推进城乡建设用地结构调整、布局优化、效益提升。拓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宅基地流转的资金激励渠道,鼓励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宅基地,农民自愿退出闲置宅基地和承包地进入城镇安居业的,可从土地开发整理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复垦农村闲置的建设用地。从“增减挂钩”中获得的城市建设用地出让收益,应主要返还农村,用于农村土地整理、新农村建设和增加农民收入,从而实现缩小城乡差别。三是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农村建设用地流转提供交易平台。鼓励自愿放弃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所建房屋所有权的土地权利人,在统一的土地市场平台上进行有关产权交易,直接获得经济收益,国家应当给予税收优惠。鼓励农民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所建房屋所有权获得的收益,在城镇社区获得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允许长期在外务工经商的农户将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建房屋使用权以分期或一次性付款方式出租给农村需要住房的承租人&&&&&&&&  3、坚守两条“红线”,严厉查处农村的违法用地&&&&&&&&  必须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执法队伍。乡镇国土所的工作以执法巡查为主,发现违法现象,小的违法行为给予制止,大的违法行为及时上报,县以上执法部门予以查处。建立健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做到每时每刻的天上看、网上查、地上管,切实把每一块土地监管好。只有管好地,才能利用好,才能建立健康的包括土地流转等市场体系,把每一块土地的批、供、用、补、查,都在阳光下操作。
如果在当地有熟人朋友,或者已经在当地混熟,那么基本可以说没有风险。&&&&&&&&&&&&&&其他情况,就看卖家的道德品质了,不过一般而言,风险不大。&&&&&&&&&&&&&&在我们老家,这样的交易每年都发生很多,没听说有问题。&&&&&&&&&&&&&&另外,就是如果你买了房子,但一直空着,不住进去,那是有点风险的。&&&&&&&在农村,你住上了,就是你的,你不住,是谁的就难说了。
农村宅基地限制交易的正当性&&&&&&&&&&&&&&&www.nctudi.com 来源:中国农地法律网&作者:陈柏峰&时间:&02:02:10&&&&&&&物权制度是法律制度中体现民族性和本土性的一个领域。《物权法》中涉及土地制度的内容都必须受到国家土地政策的限制,而国家土地政策应当受到土地制度运作的社会基础的制约。土地制度不仅仅是立法技术就能解决的问题,也不仅仅是物权法的概念体系就能承担的问题。[1]宅基地使用制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土地政策基础上形成的一个“固有制度”,因此,物权立法中,有关宅基地的制度本质上首先涉及到法律政策,其次才涉及到立法的技术性问题。从这一角度出发,立法者面对的不仅仅是理论问题,还有从立法的角度推进或施行合理的土地政策问题。&&&&&&&  一“宅基地使用权”问题的争论焦点&&&&&&&  物权法立法受到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其中,“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相关规定在法学界、经济学界得到比较多的讨论。2005年7月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此前的草案并未作上述禁止限定。因此,是否应当允许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便成为物权法的争论焦点之一。刚刚颁布的《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显然,物权法坚持了农村宅基地限制交易的原则,同时也为将来放松限制留下了空间。&&&&&&&  在这一问题的讨论过程中,反对宅基地自由交易的学术论文所见不多[2],反对的主要理由有:第一,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无权把宅基地使用权转出集体之外;第二,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一般不是为了满足基本的居住需求,将导致农村土地的浪费,并导致对现有耕地的破坏;第三,住房和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生活基本场所,法律应当保证农民“居者有其屋”;第四,如果允许转让,一旦农民进城打工无法在城市立足,就会造成农民流离失所,带来社会问题,而禁止自由交易可以保证农民在城乡二元的情况下,自由进出城市,在城市生存困难时亦可回到农村。&&&&&&&  而反对《物权法》相关规定,要求宅基地自由交易的意见却铺天盖地,充斥着各种媒体和学术期刊。[3][4][5]综合起来,理由有:第一,平等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物权同样应当实行“同地同权”,禁止宅基地自由交易人为地造成了同样用于居住目的的“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平等,这实际上在剥削农民手中的财产;第二,农民致富需要资金发展生产,唯一可以取得融资的,只有房屋和宅基地,限制交易人为地限制农民财富的增加;第三,以农民为“弱者”,而由立法者充当其“监护人”,未必真正维护了农民的利益;第四,城市出现了大量的低收入弱势群体,他们出现了向农村转移的利益要求,禁止农村宅基地转让阻碍了他们以更广泛的方式改变生活的可能;第五,禁止农村宅基地转让同样阻碍了远郊农民到城郊生活的可能;第六,在快速城市化的农村地区,目前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住房的出租、转让和抵押等已经是相当普遍的现象,禁止农村宅基地转让落后于社会实践。&&&&&&&  上述正反两方的理由都在一定程度上有道理。讨论一个法律问题,可以有多个层面,既可以在技术层面上展开讨论,也可以从功能角度上展开讨论;既可以以价值判断作为立论的根基,也可以从社会实效的角度去看待问题。对于宅基地这种严重受中国国情约束的制度来说,从社会功能和社会实效的角度去看就显得非常重要。社会功能和社会实效对国家的土地政策有一定的约束,因此也必然会影响到物权法的具体立法。&&&&&&&  在我看来,《物权法》关于禁止农村宅基地在城乡之间自由交易的规定是合理的,但铺天盖地的质疑,以及支持者说理的不足,这些都反映了我们还缺乏对宅基地相关制度的社会基础的全面认识。具体而言,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自由交易在社会实效和社会功能层面至少面临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隐藏在农村宅基地自由交易背后的社会结构性问题,即宅基地对于农民而言是一种社会保障福利,一旦允许自由交易,他们必定会是受损者,而各种社会强势群体才会成为真正的受益者;二是农村宅基地自由交易以后可能在微观层面给村庄带来的问题,即破坏村庄伦理,加剧村庄内部的不平等。&&&&&&&  二宅基地自由交易的宏观社会后果&&&&&&&  支持宅基地自由交易的学者认为,限制交易等于剥夺了农民的财产权。农民本来就不富裕,房屋和宅基地是其财产中的很重要一部分,限制自由交易,无法体现它们的实际价值,这人为地限制了农民财富的增加。这背后的潜台词是,不能流通的财产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财产,限制农村宅基地交易就是不承认宅基地是农民的财产。这些学者也许是诚恳的,但这种观点本身陷入了资本的逻辑当中,反而忽略了财产本身的属性。在政治经济学上,财产并不是因为流通而成为财产的。财产的价值形成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使用价值来源于商品的自然属性和功能。流通只是商品的价值转化或表现为交换价值的途径。不能流通,只使财产没有机会表现为交换价值,并不消灭财产固有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在法律上,也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具有流通性,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就不能通过处分进入流通领域。只有在资本的逻辑中,财产才应该通过交易这种唯一途径来体现其价值,这种逻辑显然不适用于中国实践中作为基本人权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属于农户,说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的财产,是从使用权的意义上出发的。就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设立的宗旨和方式而言,本就是为了农民的居住,而不是出卖,也就是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无流通的含义,按孟勤国先生的说法,其性质犹如居住权,对于中国农民来说,这种居住权构成了一种具体的基本人权。《物权法》采取了这种观点,之前的相关专家建议稿也作出了类似规定,[1]这表明我国学者都坚持现行的宅基地分配制度。之所以采取这种分配制度,主要是由于我国土地属于一种稀缺资源。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地,不能采取谁出价高就给谁的方法。不然,一部分农民将失去最低的生存保障。居住权是生存问题的一部分,属于人权范畴,而人权高于财产权,这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中国农村现行的宅基地分配制度要遵循一个基本的规则,即农民有权基于生存的理由向村庄申请无偿取得一定面积大小的宅基地,以确保每户农民都有栖身之地,这体现了宅基地基本的社会保障功能。同时,为了让宅基地真正起到使农民安居乐业的作用,通常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转让或被强制执行,以确保每户农民不因贫穷而流离失所。中国农民总体而言缺乏足够的抵御风险的经济能力,常常为筹措学费或医疗费用而卖牛卖血,宅基地如能交易,卖地亦是自然而然的。一户两户卖掉唯一的宅基地还可以投亲靠友、出外打工或在城市流浪;一旦宅基地市场对外开放,大规模出卖宅基地就很有可能,一个村有几十户、一个乡有几百户,就会形成庞大的具有社会破坏力的流民群体。这一点,孟勤国先生已有所预见。对中国中西部农村有所了解的人,就知道这不是危言耸听。&&&&&&&  实际上,即使是外出打工或到城镇落户的农民,大多也处于不稳定状态,在家乡有房有地,仍然是农民维持生计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旦卖房卖地,当这些外出农民无法稳定就业,丧失收入保障,无法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时,就容易成为流民,他们聚集在城市,容易形成贫民窟,从而对国家安定造成威胁。真走到那一步,国家不可能不管,恐怕也只能再挤占农地重新安置。因为无论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价值取向来说,还是从现代化建设对社会和谐稳定的实际需要来说,中国都容不得豪宅大院外到处是无家可归的流民。以不再分配宅基地制约农民转让宅基地是毫无意义的,农民卖地时通常已顾不上有没有地方住,没地方住了就得找村集体和政府。很多人可能没有想过农村宅基地自由交易的社会后果。&&&&&&&  农民在卖了宅基地以后,必将依然是贫困和绝望。经验研究表明,一个农户转让房产和土地,不是在这个农户的上升期发生的,而往往发生于这个农户遇到无法克服的困难的时候。[8][9]因此,宅基地自由交易必将是以部分农户的跌人赤贫的泥潭为代价。因此,将宅基地的交易当作一种救急手段是不行的。中国农民的未来不在于多一样可卖的财产,而在于经济发展。不然,卖了可卖的财产后依然是贫困和绝望。农村宅基地交易可解农民的燃眉之急,却会带来农民无家可归的后果,这种代价过于高昂,社会和政府在立法时应充分考虑这一点。&&&&&&&  显然,能够从宅基地自由交易中获取利益的将主要是有钱的城里人和从事房地产行业的商人、投机者。他们安居城市,在农村买地建房或为投资或为度假,坐享农村宅基地交易的利益。而房地产是中国的暴利行业,农村宅基地是一块巨大的吸引房地产商的磁石,房地产商都等着自由交易这一天,其中期待最迫切的是那些已经在农村买地建房或以承包承租名义圈了地的既得利益者。随着城市的扩张,地价日渐走高,当年以极低价格吃进的土地升值了几倍甚至几十倍,产生了强烈的变现需求。按孟勤国先生的预见,依惯例,允许农村宅基地自由交易后,不会再追究之前的非法交易行为,而且还可以补办手续,这将彻底改变房地产商在法律上的不利地位,使他们的非法经营合法化。&&&&&&&三宅基地自由交易的微观社会后果&&&&&&&  所谓宅基地自由交易的微观社会后果,就是回到村庄内部来看宅基地自由交易。农村宅基地自由交易的拥护者不但在宏观上忽视了宅基地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而且,他们在微观上对交易于村庄本身所可能造成的后果缺乏认识。在宅基地自由交易的倡导者心中,宅基地问题涉及的只是权利、平等、市场经济原则等抽象的大词。在他们的视野中,村庄是虚位的,只是关于市场经济主体的一个原子化的暂时集合。&&&&&&&  村庄是什么?村庄是中国乡村社会的基本单位,它承载着一些基本的功能。费孝通说:“中国农民聚村而居的原因大致说来有下列几点:……二、是需要水利的地方,他们有合作的需要,在一起住,合作起来比较方便。三、为了安全,人多了容易保卫。……”[10]显然,村庄是个解决公共服务的基本单位。无论是传统国家,还是今天的国家政权,都不可能将触角伸入到乡村社会的方方面面,都无力解决村庄层面的所有公共事务,而家庭也不能提供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品,尤其不能解决诸如农田灌溉和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农民客观上需要村庄这个组织来解决公共事务。村庄正是解决国家不能解决,家庭又解决不了的公共事务的重要功能性单位。[11]&&&&&&&  但村庄作为一个功能性单位,并非自然而然形成的,而是两方面的地方性规范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是族规家法、乡规民约等硬规范,二是伦理观念、村庄舆论等软规范。维护功能性组织运转的基础是克服内部的分离力量,或者说对付内部想搭便车的人,办法有二:一是对搭便车的人进行惩罚,让搭便车的人付出代价,这由硬规范来规制,二是将组织力量内化到村民心中,让村民对功能性组织产生文化上的认同,这由软规范来达致的。脱离村庄的功能性和伦理性,任何农村问题的制度设计必然与乡村社会的实际情形格格不入。正是在这里,农村宅基地自由交易的逻辑有着明显的弱点。&&&&&&&&&&&&&&  宅基地自由交易后,必将导致村庄的公共性进一步衰退,使得作为伦理性和功能性的村庄难以维系。它必然导致很多有钱的城里人,住宅在村庄中,但工作、户口、社会关系在城市,生活意义和社会成功感的获取也都在城市,他们不会在乎村民评价,不会珍惜村庄生活。他们遵循的是城市的个人权利的自由主义逻辑,不会顾及村庄的固有伦理。我们知道,在中国的很多村庄中,自古以来就有一些地方性的传统。如在山东青州的南术店村,建房有以下具体规则:第一,如果地基一样高,房子原则上就必须盖一样高;并排的房子必须建一样高,但后面的房子可以比前面的稍微高一点。第二,如果房子后面靠着路,后墙可以开窗户;但如果后墙对着邻居的房子或院子,就不能开窗户,否则会被当作一种冒犯。再如,有的地方村庄的房子是不建院子的,高墙大院被认为是对村民的冒犯和不信任。这些规则构成了一种村庄伦理。而一旦以自由主义和个人权利为信仰的城市人进入村庄后,要他们放弃自己的豪华享受而接受这种村庄地方性伦理和地方性规范是非常困难的,处在弱势的农民没有任何办法对付这些村庄伦理的破坏者。&&&&&&&&&&&&&&  正如有学者所洞察到的,土地问题与集体所有制紧密相关,新中国的村集体观念正是在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之上建构起来的。[12]一旦宅基地可以自由交易,农民实际上取得了某种程度的“所有权”,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切断村民与村集体之间的联系,它所带来的结果并非就是某些学者所想像的“农村繁荣”,却可能是进一步的衰败。因为,没有了村庄集体,村庄进行公益性服务和投资的主体将不复存在,村庄农田、水利、道路等公共资源和公共环境建设都存在问题。虽然一些城里人居住在村里,但他们不依赖村庄谋生,因此也没有积极性为村庄公共工程建设提供人财物的支持,这种效应一旦扩散,最终将导致村庄公共品供给的严重不足,从而给真正依赖村庄生活的农民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害。&&&&&&&&&&&&&&  大量上述在村的非村民的存在,必然导致原本作为伦理性和功能性一体的村庄开始瓦解,村庄逐渐变得鸡零狗碎,不但作为功能共同体的村庄的利益遭到严重破坏,而且这种破坏会迅速上升到社会、文化、心理等各个方面,最终村庄无法作为农民最后的生存希望和家园。因为土地制度的僵化,而使作为长期维系秩序的基础和治理的社会基础的村庄受到了严重损害。然而,为什么要保卫村庄?因为在中国实际情况下,保卫村庄就是保卫社会!我们要知道,城市化并不能解决中国的农民问题,进城农民就不了业,只不过是由农村的贫困人口变为城市的贫困人口。一旦城市的工商业不景气,无法为进城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就应当让农民有向乡村“回流”的可能。否则,就会严重影响城市的稳定和发展,拉美国家的经验教训提醒我们,城市化能否健康发展,与农村的土地制度关系很大。[13][14]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村庄和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中国庞大的农村人口决定了城市化将是一个相当缓慢且艰难的过程,它是中国现代化最基本的瓶颈,成为中国国情最为关键的方面。实际上,即便是进入城市务工经商的劳动力大多也无法在城市完成劳动力的再生产,他们真正能够在城市安家立业的不超过30%,大部分人还需要依托农村来完成劳动力的再生产。[15]所以,在稳定的土地制度下,农民可以进城务工经商,成功者可以移入城市居住。但在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大部分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都很难真正在城市安家立业,因此,让那些进城农民在务工经商失败时,可以选择返回村庄,过一种相对而言有体面有尊严的生活,就可以安抚中国快速现代化进程中的大多数农民,从而可能为中国现代化提供一个稳定的农村基础。&&&&&&&  从微观层面来看,在村庄实际生活中,会从农村宅基地自由交易制度中获益的是村庄中的那些强势群体,即那些村庄中有权、有钱或与权钱能沾上边的村民。他们有本事弄到多处宅基地弄到或超标准宅基地,如村官、乡官、包工头以及他们的亲朋好友。有了多处宅基地,他们就可以在自家住上豪宅大院时,还能宅基地的自由交易。那些有能力到城市安居的富有村民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受益,因为有了完全的市场,他们在农村的宅基地将涨价。&&&&&&&  一旦我们深入村庄生活,从微观层面具体地看待对宅基地自由交易的限制,会发现这种限制并没有堵上社会弱势群体改变命运的途径,相反,这条途径在现行限制宅基地自由交易的土地政策下一直是畅通的。中国农村的社会实践中,宅基地的交易从古到今一直是存在的,不但农民在村庄之间一直可以自由购买宅基地,而且城里人也存在着到农村购买宅基地的可能。在实践中,购买宅基地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外来者被村民接受并将户口转入村庄,我在调查中发现华北平原和江汉平原的很多地方都是这样实践着的。不转户口却占有另一个村庄宅基地在实践中是不太可能的,就连作为遗产继承得来的外村房屋,大多也只能出卖而不可能占有居住。&&&&&&&  上述习俗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是契合的,因为改变了村藉,宅基地的转让就变成了同一集体内部的转让。因此,如果一个村民甚至一个城里人愿意通过移居到另一个村庄而改变自己的命运,这是完全可能的。江汉平原的村庄中就有很多从鄂西山区移居来的农民,他们在1990年代税费负担很重,村民纷纷“出逃”的时候,买下村民的房子,承包村里的耕地,劳动致富。而城里人如果真正愿意变成一个农民,显然这条路也是畅通的;即使他不想完全变成农民,依照《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他也可以承包土地,并向村民租房居住或在土地边上搭棚居住,并且任何时候他只要愿意都可以变成一个地地道道的村民。&&&&&&&四简短的结语&&&&&&&&&&&&&&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物权法》关于禁止农村宅基地在城乡之间自由交易的规定是合理的,但铺天盖地的质疑,以及支持者说理的不足,这些都反映了我们还缺乏对宅基地相关制度的社会基础的全面认识。一旦我们在宏观上揭开隐藏在农村宅基地自由交易背后的社会结构性问题,就会发现宅基地对于农民而言是一种社会保障福利,允许其自由交易,农民必定是最终的受损者,而各种社会强势群体才会成为真正的受益者。而当我们在微观层面细致观察农村宅基地自由交易以后可能给村庄带来的问题,就会发现它会破坏村庄伦理,加剧村庄内部的不平等。&&&&&&&&&&&&&&  由此反观宅基地自由交易的支持意见,不难发现,我们常常很容易陷入一套具有自身逻辑机理的法律体系,养成在先验的法律逻辑体系内证明命题正当性、合理性的习惯,养成在大词里寻找制度合法性的学术习惯。而事实上,法律命题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永远都根源于社会的现实生活。农村宅基地该不该自由交易,在法律逻辑体系和经济学的逻辑体系中永远都找不到答案,在西方国家的物权立法中也找不到现成的答案,我们必须深入全面地观察和研究中国社会。法律制度当然要保护自由、平等、人权等大词所宣传的价值,但这些价值脱离不了具体的社会背景和制度环境。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一切制度都必须保卫社会,因为没有一个和谐组织起来的社会,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就缺乏现实平台。&&&&&&&&&&&&&&  参考文献:&&&&&&&  [1]陈柏峰:“对我国农地承包权物权化的反思”,《清华法律评论》第1卷,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孟勤国:“物权法开禁农村宅基地交易之辩”,《法学评论》2005年第4期。&&&&&&&&&&&&&&  [3]韩世远:“宅基地的立法问题——兼析物权法草案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5期。&&&&&&&&&&&&&&  [4]朱岩:“‘宅基地使用权’评释”,《中外法学》2006年第1期。&&&&&&&&&&&&&&  [5]刘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研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年第3期。&&&&&&&&&&&&&&  [6]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7]王利明:《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8]藏知非:“汉唐土地、赋役制度与农民历史命运变迁”,《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  [9]冼剑民:“从契约文书看明清广东的土地问题”,《历史档案》2005年第3期。&&&&&&&&&&&&&&  [10]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页9。&&&&&&&&&&&&&&  [11]贺雪峰:“农民行动逻辑与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开放时代》2007年第1期。&&&&&&&&&&&&&&  [12]葛祥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范中之所有权观念的符号分析》,台湾大学博士论文,“中华民国”八十九年。&&&&&&&  [13]温铁军:“‘三农’问题的本土化思路”,《三农中国》2005年第3期。&&&&&&&  [14]韩俊、崔传义、赵阳:“巴西城市化过程中贫民窟问题对我国的启示”,《三农中国》2005年第3期。&&&&&&&  [15]贺雪峰:《新农村建设与中国道路》,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看完以上,基本明白了.
【&·&原创:&testgame&只看该作者(-1)&&00:25】&&&&&&&&&&&&&&&&&&&&&如果在当地有熟人朋友,或者已经在当地混熟,那么基本可以说没有风险。&&&&&&&&&&&&&&&&&&&&&&&&&&&&其他情况,就看卖家的道德品质了,不过一般而言,风险不大。&&&&&&&&&&&&&&&&&&&&&&&&&&&&在我们老家,这样的交易每年都发生很多,没听说有问题。&&&&&&&&&&&&&&&&&&&&&兄弟说的有理.
能找到关系拿到房产证就没风险,办不了房产证的都有风险。
买一两套农村宅基地风险很大。&&&&&&&买一两个村的宅基地风险很小,上海郊区正考虑把几个村的农民们搬出原村落,另外择地建房集中起来居住,置换出来的原来的大片村落就归出资人所有了,美其名曰,新农村建设。
农民明知长远看是吃亏的也没办法,生存环境逼迫了他们无法选择,他们只能看眼前利益。
当投资肯定不行,没保障。住是可以,卖的话,先要问村上同宗族的人有没有要买的。我在老家就有3栋房子,其中一栋还是明朝建的,父母在世时交给我,如果征地,还不一定会全额补偿给我,因我的户口早就迁出了。
以投资办厂的名义征地.&&&&&&&&&&&&&&然后闲置.&&&&&&&&&&&&&&盖一栋自己的小楼
办法二&&&&&&&&&&&&&&租用集体土地使用权&&&&&&&&&&&&&&当然需要找个合适的理由
三 &&&&&&& 搞定村领导&&&&&&& &&&&&&& 与村集体合伙开发
宅基地和办厂的地是不一样的,后者能拿到土地证,前者只有庄基证。&&&&&&&如果办不下来庄基证(宅基证)就没必要买了,签合同不靠谱啊
查询有关法律,城市户口的人不能买卖农村宅基地,即集体土地城市人不能买卖.但本人想在农村买一处农家院子,请问吧里懂此行的朋友给个建议,先谢谢了.&&&&&&&&&&&&&&&==========================================&&&&&&&请按我的操作一步一步来:&&&&&&&1,找一漂亮农村女孩做老婆,农村漂亮女孩比城里好找。&&&&&&&2,买地,结婚。买地尽能力多买,越多越好。&&&&&&&3,向大队申请宅基地。报规划,报国土。拿到2证后可以砌。&&&&&&&4,砌好后,把你的户口也划到农村去。&&&&&&&5,离婚,&&&&&&&6,按第一步再来一次。&&&&&&&7,这样你就有2个宅基地了,20~30万卖一个,这样砌房子就不花钱了。&&&&&&&8,复婚。&&&&&&&&&&&&&&&&&&&&&如果已婚,那你只好出20~40万去终身租赁农民的宅基地了(法律保护),遗憾!!!!
又及,今年赶上了就赶上了,以后这样的机会再也不会有了,永远~~~
租,期限99年。
到农村基本都是养老的,孩子小的上学成问题,盖房子没几个钱,风险就是钱打水漂了,看自己能不能承受了。
把户口迁进去,等拆迁安置,相当于股票的原始股!!我十年前就做了这样的工作,下个星期开始拆迁安置了!
很多人以为买宅基地会便宜,这是错误的,其实,买宅基地是高要求,一栋房子50~60万是少不来哦,若是付首付的钱都没有还想买宅基地那是不切实际的&&&&&&&&&&&&&&760)this.width=760" onclick="self.open(this.src);" class="lazy" src="placeHolder.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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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城里有房,还想再舒服些,那宅基地是好的选择&&&&&&&&&&&&&&760)this.width=760" onclick="self.open(this.src);" class="lazy" src="placeHolder.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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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建筑材料也不便宜。盖个好点的小二楼也得要30-40万的样子
760)this.width=760" onclick="self.open(this.src);" class="lazy" src="placeHolder.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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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高要求的生活&&&&&&&&&&&&&&760)this.width=760" onclick="self.open(this.src);" class="lazy" src="placeHolder.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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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兄,有这方面的图请多发点,谢谢。
非农村户口,不得买卖宅基地
现在宅基地私下交易很多的,自住的话可以考虑。&&&&&&&&&&&&&&上次听一个无锡的包工头说,虞山脚下的村委会开发的宅基地性质别墅,110万一套,他做基建是28万不到一点,隐含的宅基地价值是80万吧。&&&&&&&&&&&&&&&&&&&&&性质跟小产权房差不多。
现在农村自建豪宅还是不能抵押贷款。歧视农民到如此程度。农民可以都去死了。
【&·&原创:&鏖战北京2&&17:03&只看该作者(-1)&&】&&&&&&&欧阳兄,有这方面的图请多发点,谢谢。&&&&&&&=======================================&&&&&&&因为我也要砌,所以这样的图比较多,兄喜欢什么风格的?&&&&&&&1,中式别墅,造价最高。&&&&&&&2,欧式?&&&&&&&3,北美?&&&&&&&基地有多大?
欧阳兄好&&&&&&&我喜欢外表简洁(家里人口多负担重,呵呵)&&&&&&&600平米的地方,准备建2层(太高不安全,怕地震)
法律规定,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城市居民或非本村农民不得购买
【&·&原创:&鏖战北京2&&17:49&只看该作者(-1)&&】&&&&&&&欧阳兄好&&&&&&&&&&&&&&&&&&&&&我喜欢外表简洁(家里人口多负担重,呵呵)&&&&&&&&&&&&&&600平米的地方,准备建2层(太高不安全,怕地震)&&&&&&&====================================================&&&&&&&如果有个4~5亩,砌个2层已经是豪宅了,别墅主要是地多,风景好,这2个条件越好,建筑成本越低,兄专开一贴,我来捧场,包管引得大家流口水
到&<input class="tp_input01" type="text" id="yt_bott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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