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办理房产证房产法院办各一半,两三年后判绝书会失效吗

离婚赠女3套房产3年后反悔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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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赠女3套房产3年后反悔要回
法院判决书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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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离婚协议中说好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三套房的全部产权给女儿,可离婚后,他“反悔”了,向法院起诉要回。广州市越秀区一审法院支持了他的请求,广州市中院二审认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所涉及的赠与条款不可撤销,改判驳回他的诉求。
(原标题:离婚赠女三套房产三年后反悔想要回
法院二审判决书不行)
他在离婚协议中说好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三套房的全部产权给女儿,可离婚后,他“反悔”了,向法院起诉要回。广州市越秀区一审法院支持了他的请求,广州市中院二审认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所涉及的赠与条款不可撤销,改判驳回他的诉求。经办法官表示,夫妻协议离婚时达成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带有明显的身份关系性质,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合同法关于任意撤销赠与的规定。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以房屋产权未转移登记为由请求撤销离婚协议的赠与条款,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驳回其诉求。离婚时将三套房产赠给女儿赵军与李花(均为化名)于2004年4月登记结婚,并于同年8月生育女儿赵小林(化名)。赵军、李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广州市天河区某号1101房(权属人为李花)、1102房(权属人为李花、赵小林,各占50%份额)及广州市番禺区某小区27座1102房(权属人为李花及其姐姐,份额为共同共有)。与不少人一样,赵军、李花也终究没能躲过“七年之痒”。在七年结婚纪念日那天,也即日,赵军与李花到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约定:“三、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天河区某号1101房、1102房、番禺区某小区27座1102房三套房产全部产权归女儿赵小林所有,2013年8月后房产使用权归还给女儿,此后男方(赵军)若使用女儿房产需征求女儿同意,并协商给予经济费用……五、本协议书为双方自愿签订,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三年后“反悔”要求追回房离婚三年多后,2015年1月,赵军向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起诉,以上述房屋尚未转移登记至女儿赵小林名下为由,请求判令撤销离婚协议第三项关于房屋赠与的条款。一审的法庭上,赵军说,他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的赠与条款,是因为李花拒绝让其探望女儿赵小林,也不让赵小林见爷爷奶奶。李花、赵小林则认为,赵军与李花签订离婚协议时不存在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李花与赵军为了早日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也为了使女儿日后的生活和学习在经济上有保障,才与赵军协商将房产归女儿所有,李花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是作出了让步的,把家里的现金及车辆等财产都给了赵军;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权利义务对等,如果只考虑赵军的权利而撤销离婚协议的赠与条款,无法体现法律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因而应该驳回赵军的诉讼请求。一审判撤销赠与二审获改判2015年3月,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赵军于2011年4月赠与给赵小林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某号1101房二分之一产权份额、1102房四分之一产权份额、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某小区27座1102房四分之一产权份额。赵军、李花、赵小林均不服该判决后上诉。广州市中院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是赵军能否撤销其与李花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中将共有房产赠与女儿的条款。《离婚协议书》是基于婚姻家庭的身份关系所订立的协议,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所作的财产处理,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条款构成离婚协议的整体,密不可分,关于房屋归子女所有的约定依附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带有身份关系性质,不同于单纯的财产赠与。因此,赵军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所涉及的赠与条款,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赵军称其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将共有房产赠与女儿的条款,是因为李花拒绝让其探望女儿等原因,但该理由不是撤销离婚协议的法定条件,赵军亦未能举证证实订立《离婚协议书》时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而赵军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房产赠与条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改判驳回其请求。撤销赠与条款 须符法定条件法官说法法官表示,夫妻离婚时协议将共有的房屋赠与子女,无论是登记离婚,还是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只要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遵守。
“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基于诚信原则,一方也不能单方行使赠与条款的任意撤销权。如果允许离婚后再任意撤销赠与条款,则有的当事人很有可能恶意利用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来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给原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造成经济损失,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也会给社会带来不诚信反而受益的负面影响。”法官称,一方当事人离婚后反悔,请求撤销离婚协议赠与条款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能获得法院支持:一是在登记离婚后1年内的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前提出起诉的;二是有证据证实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否则,法院将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求。
本文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董柳
责任编辑:陈琦云_NO8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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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含混致房产易主引争议 法院一审判原房主败诉
莲花县房管局被疑程序违法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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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1日,状告县房管局两月余,何中伟从萍乡市莲花县人民法院领到了判决书。这场由他启动的行政诉讼,一审以自己败诉告终。
  4个月前从外地返乡的何中伟,惊讶地得知自己名下一栋自建房已于5年前被过户给了前妻,当地房管局此举依据的法院民事调解协议,在他看来只是将其中一间房判归前妻所有。于是,在多次要求房管局更改登记无果后,认为房管局未依程序办事的何中伟选择了与前者对簿公堂。
  何中伟不服一审判决,已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3日将开庭二审。
5年后回家发现已打不开自家大门
  房子被前妻过户 男子5年后才获知
  7月,在沿海打工5年的何中伟回到家乡――萍乡市莲花县。“当年要供小孩读书,只能出去找赚钱的活儿干,”何中伟搓了搓手说,“现在闺女参加工作了,我就想回家找点轻松的事做。”
  他的左腿在早年的一次车祸中严重受伤,“年轻的时候还好,现在年纪大了,越来越不方便了”。
  回家不久,何中伟想起了自己盖在琴亭商城的那栋楼房。那是10年前盖的一栋4层楼的建筑,一楼5间店面租给别人经营,楼上3层自己住。从打地基到装修,投进约16万元,其中何中伟的父母出了近一半,剩下的是何中伟夫妻自己筹的。房子盖好后,一直交由父母打理。
  日,何中伟与妻子李铁梅经莲花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第三天,何中伟便离开了家乡。
  这次回来后,何中伟来到位于琴亭商城A区的这栋楼前,掏出钥匙却发现大门打不开。他再次尝试,还是打不开,这才意识到大门锁已被人换了。
  何中伟便拨通前妻电话,此时的李铁梅也已离开莲花县外出打工。“我问她怎么回事,她说房子已经不是我的了,当然要把锁换掉。”
  何中伟十分诧异,房产证上是自己的名字,怎么会突然变成了别人的呢?何中伟有种不好的预感。他记起当初离婚时,李铁梅曾以要办理房产过户为由拿走了房产证,“法院调解的时候把楼下一间店面判给了她”。何中伟便提出要李铁梅交还房产证,但遭到对方拒绝。
  无奈之下,何中伟独自前往莲花县房管局查看自己的房产档案,却被工作人员告知,无权查看他人的房产档案,除非有律师陪同。
  7月19日,他委托了一名律师和自己一同前往房管局。他看到房产档案中产权所有人一栏已不见他的名字,赫然记载着另一个熟悉的名字:李铁梅。
  离婚协议语意含混引争议
  这一发现令何中伟既震惊又愤怒。他找到房管局工作人员询问此事,对方称是根据双方到法院申请离婚时签收的民事调解书办理的过户登记。
  何中伟和李铁梅签订的这份民事调解书达成的协议包括,“原告何中伟与被告李铁梅自愿离婚”;“长女由原告抚育,次女由被告(李铁梅)抚育”;“夫妻共建房屋一幢(琴亭商城A区5栋23号)归被告所有”等。
  就是这句“夫妻共建房屋一幢(琴亭商城A区5栋23号)归被告所有”引起了争议。
  何中伟认为,法院的意思是,A区5栋的23号店面归李铁梅所有,其余的仍属于自己的产权,“否则那栋楼还有20、22、24、25号,为什么只注明23号?说明其他的不归她”。正是这种认知让何中伟在调解书上签了字。
  同一句话在房管局却是完全不同的理解。11月18日,莲花县房管局副局长陈俊接受记者采访时表明,调解书的意思是将整栋楼判归李铁梅所有。
  “调解书里提到,双方在琴亭商城A区建有房屋一幢,占地86平方米,四层面积为266.53平方米,这分明是指一整栋楼,如果只是指一间店面,哪间店面能占地86平方米?”
  何中伟就此反驳道,“在琴亭商城A区建有房屋一幢,占地86平方米,四层面积为266.53平方米”是法院对两人共有财产的描述,并非分割意见,调解协议里涉及财产分割的只有一句“夫妻共建房屋一幢(琴亭商城A区5栋23号)归被告所有”,从这句话里根本无法断定李铁梅所有的是整栋楼。
  陈俊表示,“23号”只是楼房所在的居委会为方便管理而自设的门牌号,并不等同于房产编号,“法院要处置的是整栋楼,从调解书全文能很清楚得判断这一点”。
  为了明确调解书关于双方房产的划分本意,当天,记者找到了当年受理何李二人离婚案的莲花县人民法院法官刘志坚。
  刘志坚告诉记者,法院的调解意见是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房产证做出的,“房产证上是哪栋,调解的就是哪栋”。
  记者查阅何中伟原来的房产档案发现,琴亭商城A区5栋的房产编号为B1-2,没有注明门牌号码。
  刘志坚进一步解释称,“23号”只是一个门牌号,其对应的是B1-2这栋房产,而非其中单独一间。然而,记者在现场看到,琴亭商城A区5栋其他店面亦有门牌号,分别为20、22、24、25号,刘志坚推测,“这可能是后来门牌号变动了”。
  不过,记者从商城调查了解得知,这里的门牌号一直没有变动过。
  原房主请求房管局变更登记遭拒
  何中伟认为,调解书只写明琴亭商城A区5栋23号归李铁梅所有,而房管局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却对整栋房屋所有权进行了变更,此举乃错误的行政行为。7月21日,他向房管局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要求后者对此进行更正。
  何中伟的要求遭到了房管局的拒绝。
  11月18日,面对记者,陈俊表明了其观点:“我们是根据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作出的转移登记,这个行为是基于法院制作的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只要法院不改变这个结果,我们基于此作出的行政行为自然没有理由做出变更。”
  “有错当然要纠正,但前提是要确认这是错的。”陈俊认为,如果何中伟要房管局改变房屋的产权登记,应该先去法院确认自己的权属。
  刘志坚亦表示,民事调解书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一经签收立即生效,“既然当初何中伟签了字,就表明他认可协议的内容,应当履行协议约定”。他建议,如果何中伟对调解书的内容有异议,双方对此有新的争议,可以向法院起诉,重新明确各自权属。
  房管局被疑程序违法成被告
  除了认为房管局对调解书内容理解有误,何中伟还质疑房管局在为李铁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中存在多处程序瑕疵。
  何中伟的姐姐何纯英为弟弟的事四处咨询,查阅相关规定和信息。经过查询,她得知,夫妻离婚归并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需提交的书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及共有权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单方办理同时提交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当事人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配图”等。
  “我们到房管局查过案卷,发现李铁梅只交了身份证和离婚调解书,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等一概没有,但房管局依然给她办理了过户手续。”
  对此,陈俊解释道:“因离婚财产分割来办理过户的,只要有法院的生效文书和当事人身份证就可以了,调解书一经双方签收立即生效,不需要法院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另外,何纯英通过查阅案卷发现,李铁梅是在3月15日签订离婚调解书当天去房管局申请的转移登记,3月17日即通过审查,领取了房产证,便提出质疑:“办理房产过户前要缴纳契税,契税部门要加盖专门章,房管局才能发证,案卷里根本看不到其办理契税的手续。”
  11月17日,记者亦从莲花县契税征收管理所证实,“离婚、分家析产需先办理契税减免手续”。
  “离婚析产导致的房产转移登记不用缴纳契税,”陈俊称,“而且契税减免也是最近两年的规定,之前没有。更何况办证窗口有契税部门的工作人员,房产部门的手续完成以后,如果不用交契税,契税部门可以直接盖章确认。”陈俊又表示,李铁梅的房产证上已经加盖了契税部门专用章。
  然而,房管局的解释何中伟并不满意。房产过户手续办完后,房管局注销了何中伟的房产证,但何中伟对此毫不知情。何中伟称:“按照规定,注销我的房产证应当告知我,或者将结果公示,但房产局没这样做,这直接导致我无法对这个结果表示异议。”而陈俊则称,房管局不负告知义务。
  刘志坚认为,何中伟自己的大意和过失也应负有一定责任,“办理过户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场,如果何中伟去了,有争议当场就明白了”。
  何中伟对此更加不满:“李铁梅去办理过户的时候,房产局根本没有通知我到场,我也不知道房产已经被过户了。”陈俊则表示:“本来就不需要他到场,一方带齐证件就可以了。”
  由于双方一直无法达成一致,2010年8月,何中伟诉至莲花县人民法院,要求莲花县房管局更正其房产登记。
  一审败诉 原房主已上诉
  莲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莲花县房管局为李铁梅办理私有房产变更登记,依照《江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相关规定,经初审、复审、审批等手续,办法了房产证,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合法,应得到支持。至于原告以该“A区5栋”房屋系其与李铁梅共有,诉求系房产确权,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
  法院还认为,调解书括弧加注内容是社区委员会设置安装的门派、门店号码,与该栋房产权并无关联;从当时调解笔录中也不难看出,对整栋房产进行处理,才是离婚双方的真是意思表示。
  最终,法院以原告诉求没有实施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原告何中伟的起诉。
  10月11日,领到判决书的何中伟当场表示不服判决,随后便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据悉,二审将于11月23日开庭。
  文/图 记者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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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646]大江网友:&<font color="#11-05-06 11:07 发表评论:
  “夫妻共建房屋一幢(琴亭商城A区5栋23号)归被告所有”,我的理解是括弧里的内容是解译说明前面说的话,而不是单纯的只是一个门牌、门店号,一幢里面有20、22、24、25等几个门店号,为什么括弧里只注明了一个门店号呢,这就充分说明只有“琴亭商城A区5栋23号”这一门面归李铁梅所有,而房管部门理解错了,把整栋给转给了李铁梅,这种行为是不合理的,我支持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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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个具体要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按说有法院的判决文书,应该是可以的。在房产证上标明按份共有。但其实这样并不方便,你们两人将来都可能有新的家庭,不可能继续住在一起。建议一方要房子,另一方给钱,或者将房屋卖了。不然,你们早晚都有再处理房子的一天。当然,留给孩子另讲。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祝顺利。
3条律师回答
能。依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文书办理。但离婚后一般不再建议两人共有,可行的解决办法就是任意一个人买下,给对方钱或者卖房分钱。
只能办到一人名下
建议一方要房子,另一方支付价款,或者房屋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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