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欠条,上面有欠款数字和欠条还款日期期,手机号码,欠款人姓名和欠款时间,证明人姓名,

&&&&&&&&&&&&&&&&&&&&借条与欠条有什么区别,出具欠条时要注意什么?
借条与欠条有什么区别,出具欠条时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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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条与欠条有什么区别1、含义不同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条因借贷而产生,有特定的借款事实,是由债权人将自己的钱借给债务人而引起的。欠条是对债权债务主体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因买卖、承揽等关系的清算,而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可以说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2、形成原因不同借款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等等。3、诉讼时效起始期间不同未规定具体还款期限的借条及欠条的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属于双方对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第二款第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由此可见,债权人将自己的钱借给债务人时,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被侵害,所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因此,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4、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不同: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方如要抗辩很困难,并且要提出相应的抗辩。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如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从事的交易行为无效,象赌博负债形成的欠条依法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因此,手持欠条、借条的债权人面临的诉讼风险也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这就要求我们注意,在他人出具条据时要写明是欠款还是借款,要注明出借人、借款人、欠款人、借(欠)款时间、借(欠)款金额、金额大写、还款时间、签字、捺印等要素,这样在出现纠纷时,法院可以结合具体案情,作出正确的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二、出具欠条时要注意什么1、内容要相对完善。欠条要写清欠款的数额币种、或者物品的数量以及名称、品质、规格或者型号等基本自然属性,拖欠的原因,返还的日期,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还要写清债权人、债务人的准确名称或者姓名,最后要由债务人署名或者签章并写清出具的日期。借条除了要写清上述事项外,还要写清借期、利息(或者租金)及逾期不还的罚息(或者违约金)等事项。收条除了要写清上述相关事项外,要特别写明法律后果是什么,比如“至此,双方债务结清”,“至此,双方委托代理合同终止”等。2、用语要准确。杜绝使用模糊用语,如“大概”、“估计”、“可能”、“差不多”、“算是”、“或许”等等;含义要清晰明确。笔者碰到很多人这么写借条:“A借B壹万元”,从字面上分析让人糊涂,到底是A借了B的钱还是B借了A的钱呢?其实写清楚并不难,比如可以写“A借给B壹万元”或者“A向B借壹万元”就不会产生歧义。3、条据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作为一种快速、便捷的确认方式,一般情况下条据都是手写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写并签章,但现实中也不乏由债权人、出借人、送给人撰写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签字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欠者、借者、收者手里边没有一张同样的条据,撰写者对仅存的一张条据上作了手脚,比如加了借款的数额,那么签字的人如何去抗辩呢?相反,如果存在两张完全一样的(一式两份)条据,双方作手脚不但是徒劳的,而且还会因此伤了感情4、主体身份要确认。如果是公司,查一查公司是否已经注销,公司名称是否准确(公司名称差一个字就是另一个公司了,比如“北京志诚科技公司”和“北京市志诚科技公司”就是两个不同的公司),自然人是否成年(判断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姓名是否与身份证相符合(特别注意:同音异字也会留下麻烦)。此外,主体的基本身份信息也要留下,比如自然人的年龄、住址、民族、职业当然还有联系方式,公司的住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最好的是双方互相留下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是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数字一定要有大写。可以只写大写的数额,最好是大小写对应,这样就不容易被修改了。如果只写阿拉伯数字,很容易被添加和修改。再有就是技术层面的注意事项了:举例说“130000元人民币”,尽量不要写成“拾叁万元人民币”,而要写成“壹拾叁万元人民币”,目的也是为了防止被修改成“X拾叁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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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条与欠条有区别吗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性应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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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借款协议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借条、欠条、借据等,借款协议是法院判决的依据之一。在书写借款协议时,最好使用借条作为名称,写清楚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全名,并将借款用途、借款利息、还款日期、担保方式等明确约定在借款协议中,还要注意保存,出现纠纷时借款协议就是最为重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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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
作者:王庆&&发布时间: 09:23:45
  【案情】
日,重庆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新华印刷厂签订《新华印刷厂搬迁一期工程C标段工程施工合同》,因重庆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该建设工程,由其设立的重庆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新华印刷厂工程项目部自杜小波处购买水泥、河沙等材料,双方口头约定了该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种类、数量、单价、提货方式、付款方式等。合同约定后,杜小波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是重庆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一直没有向杜小波给付货款,只是在日向杜小波开具了一张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杜小波购买水泥、河沙、石子材料款10万元(壹拾万元整)”,落款为“重庆某某建筑工程公司项目部”,并加盖“重庆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新华印刷厂工程项目部”的公章。出具欠条以后,重庆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一直没有给付货款,故杜小波于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庆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给付其材料款1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重庆某某建筑工程公司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即法复【1994】3号批复,杜小波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杜小波持有的欠条中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对于诉讼时效的计算,重庆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根据法复【1994】3号批复,认为因出具欠条后供方一直未主张债权,应当视为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自出具欠条之日计算,已过诉讼时效。而杜小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认为自己的诉讼请求并未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认为,法复【1994】3号批复规定的情形与本案不同,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情形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供方交货后需方应当立即付款,即约定了债务履行的期限,期限届满后而债务人无钱可付无法履行债务时,应债权人的要求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的情形。而本案并未约定履行也未有证据确定债务人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故其不能适用法复【1994】3号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2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债权人随时可以主张债权,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履行债务,但应当给对方一定的宽限期。据此,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杜小波杜小波向重庆某某建筑工程公司重庆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主张权利时,即起诉之时起算。重庆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未支付货款,给杜小波造成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2条、第15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之规定,判决:重庆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杜小波货款100 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从日起以货款100 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宣判后,重庆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其向杜小波出具的欠条已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杜小波的诉讼请求。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由于重庆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和杜小波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应视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他字第35号答复(法复【2005】35号)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的情形,应属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其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计算。杜小波作为债权人,在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重庆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主张过权利时,杜小波主张权利的时间应从其向人民法院起诉时计算,故其诉讼请求并未过诉讼时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其所涉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何确定。实质上是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理解和适用。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确认标准,我国立法采用了“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说”。 但是,由于产生请求权的法律关系不同,故对如何理解和适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说”,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存在不同意见,关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所涉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起算,即属其一。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主要有三种争议观点:权利人主张权利说、宽限期届满后之日起算说 、债权关系发生说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民法都规定了权利人得随时主张、义务人得随时履行。而在本案中,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关于欠条的法律性质如何确认的问题。关于欠条的法律性质,应区分其出具的时间进行确认。一般而言,欠条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是一种表明债权债务的凭据。但欠条的出具有不同的情形:一种情形是在债务已届清偿期的情形下出具,该情形下,欠条是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当事人之间并未因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另一种情形是当事人之间虽签订了合同,或一方已履行合同义务,但另一方履行义务(如给付货款或偿还借款等义务)的期限并未届满的情形下,应债权人的要求,债务人出具了欠条。在这种情形下,出具欠条的事实,并不表明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已届履行期限,欠条应认定为是对当事人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证明。
二、法复【1994】3号批复的理解与适用。法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于债务人因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由上述规定看出,该批复适用的情形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了履行期限,而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义务时,应债权人的要求,债务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的情形。而在本案中,当事人并未约定履行期限,也不能依法确定债务人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故其不能适用法复【1994】3号批复的规定。
三、法复【2005】35号批复的理解与适用。法复【2005】35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规定: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2条第1款第(4)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2)项、第137条的规定,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出卖人向买受人主张权利时起算。由上述规定看出,该批复适用的情形是:当事人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债权人向债务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的情形。在本案中,当事人未约定履行期限,也不能确定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是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出具,故其可以适用法复【2005】35号批复的规定。
四、关于未定履行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的问题
该问题需要分三种情形进行分析:
1、履行期限未届满时出具欠条的诉讼时效起算,该情形下,因债务人给付货款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其未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此时,债权人尚不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诉讼时效尚未起算,该欠条只能作为形成债务的合同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明。
2、合同已过履行期后出具欠条的情形,该情形下,欠条作为债务人对债权的确认,同时也是债权人追讨债权的证明,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已侵害了债权人的权利,故诉讼时效起算。债务人依债权人的要求而出具欠条的事实表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故应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
3、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在卖房交付货物后,买方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此种情形下,如果能够确定买方应当在卖方交付货物的同时应当给付货款,则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161条的规定,适用法复【1994】3号批复;如果当事人经过补充或者根据交易习惯能够认定一确定的支付货款期限,而在该期限届满前(包括卖房交货同时),买方未给付价款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则不应适用法复【1994】3号批复,而在在该期限届满后,买方未给付价款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则可以适用法复【1994】3号批复;如果根据《合同法》第61条不能确认确定的履行期限,则应当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适用法复【2005】35号批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在处理案件、对案件进行分析和适用法律时,法官应当仔细斟酌法律的具体规定,尤其是在可以适用两个导致不同法律结果的规定时,作为决定应适用何种法律规定的判断标准,其最终目的是适用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本案中,杜小波出示的重庆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向其出具的欠条,属于没有约定付款期限的欠条,不能适用法复【1994】3号批复,而是适用法复【2005】35号批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其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自杜小波向重庆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主张债权时起算。
来源:九龙坡法院
责任编辑:王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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