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报告之后多久新开工项目经过环评

环评报告刚公示 工程三月已动工
原标题:环评报告刚公示 工程三月已动工
南都讯 近日,南海区环保局官网挂出一则公告,南海公园项目环评报告开始公示。但蹊跷的是,该项目早在今年3月底已动工。此外,南庄二桥北延线工程近日才进入环评公示,但今年3月也已动工。对此,禅桂两地环保部门表示,将跟进了解此事。环保:若未批先建将查处南海区环保局官网显示,7月3日起,南海金融公园项目环评报告开始公示,10个工作日后公示结束。据悉,南海金融公园项目总投资约2.4亿元,由南海公资办下属企业南海大业佳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计划今年7月施工,明年7月竣工。南都记者了解到,早在今年3月底,该项目已举行动工仪式,这意味着,在环评报告公示尚未结束,该工程竟已动工三个多月。对此,南海区环保局办公室负责人表示,目前南海金融公园项目环评报告尚在公示期,是否已进入施工期,环保部门尚未掌握。按规定,建设项目需在环评报告通过后,才能进入施工期。“如有未批先建行为,将进行查处”,该负责人表示,环评报告公示期结束后,环保部门将派人到现场核查。截至发稿时,南海公资办及建设单位均未就该项目“未批先建”情况给出答复。规定:通过环评前禁动工禅城区南庄二桥北延线工程早已于今年3月破土动工。不过,近日,禅城区政府网站挂出了该工程的第二次环评公示。根据相关规定,工程项目在通过环评之前不得动工。据悉,南庄二桥北延线工程今年3月正式动工,预计明年9月完工。不过,令人不解的是,7月8日,禅城区政府网站上挂出该工程的第二次环评公示,公示期至19日结束。这意味着该项目仍未通过环评审批。7月8日,南都记者向南庄二桥北延线环评受理单位禅城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南庄分局反映此事。该部门表示,将对项目是否动工进行调查,并表示会将调查结果向记者反馈。不过,截至发稿,记者仍未收到该部门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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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 · 健康重磅 | 平谷线开工在即,但环评报告里东坝却再次缺席
作者:东坝社区
今天(11月23日)上午东坝网(www.dongba.com)小编发现北京平谷政府官方微博通告轨道交通平谷线进入开工倒计时。预计11月底完成首开段初设方案编制,12月底具备动工条件。
轨道交通平谷线规划方案已于10月24日获市政府批准,截至目前,作为平谷线首先开工路段(简称首开段),马坊站(不含)&马昌营站(不含)高架区间已完成全线勘察设计招标,发布了首开段施工监理招标公告,预计11月底完成首开段初设方案编制,12月底具备动工条件。
从平谷政府的公告里可以看到平谷线的规划并没有大的变化,从东四环的东风北桥出发,到东坝的北岗子站与地铁12号线换乘,然后途径曹各庄、徐辛庄、燕郊等站点进入平谷境内。
无巧不成书,今天上午铁科院也张贴出两份平谷线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一次公示,一份为北京段、另一份为河北段。河北段咱就不关注了,只看北京段:
北京轨道交通22号线(徐辛庄-平谷段)工程东起平谷区,经过河北省三河市西至通州区徐辛庄地区,整体呈东西走向。北京段线路长度约32km,设置6座车站,除下穿六环路段约2.5km地下段外,其余均为地面及高架线。
竟然只公示到了东六环!徐辛庄的下一站就是曹各庄北&&北岗子&&东风北桥,这三个关键站点竟然纷纷缺席!北京轨道交通环评再次绕开了东坝北区!
一个月前的地铁三号线一期工程就只环评到了东坝中街站,东坝北区的东风站、管庄路口西站、楼梓庄桥西站等也纷纷缺席。
上半年的地铁12号线的土建招标也只到北岗子
标段从西起四季青桥站,东到北岗子站,东风站和管各庄西站暂缓。
一句话总结:北京地铁三号线、十二号线、平谷线规划中的均从东坝北区经过,但环评、施工都绕开了东坝北区。
支持匿名回复,但匿名者回帖不能带链接哟,后果自负。
家住曹各庄这边本来就车少,为什么不能把地铁东延呢
感谢小编再次提供最新消息
徐辛庄往东拆迁都差不多搞定了,所以先开工。
这和京沈高铁等有异曲同工之妙,河北辽宁都快修完了,北京还没拆迁呢。京台,大外环都这么过来的。
都不过北区的原因很可能是北区的规划还没定下来,前面的那个车辆段规划定下来后估计就差不多了
哈哈,有种就别过北区了,只到徐辛庄。
绕开是延时
扯蛋没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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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批先建的处罚怎样回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批先建的处罚怎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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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区
你好,根据环境保护部函(环函[号。)《关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问题的复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罚款。该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罚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编制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经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建设单位已停止建设并报批环评文件,但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决定暂缓审批其环评文件的,如果建设单位在报批环评文件后未获批准前又重新擅自开工建设的,按照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如果建设单位在报批环评文件后未获批准前未重新擅自开工建设的,则不能适用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VIP+版主]
你好咨询主管部门
你好,可以举报的
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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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里面的投产日期是不是工程的开工日期?_百度知道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里面的投产日期是不是工程的开工日期?
如果环评的时候企业都投产了,评价报告里的投产日期就是项目开工建设的日期。按照现在的环保法,要求企业需要先评价,才能建设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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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现在环保系统流行一种说法,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取消了环评文件限期补办审批手续,也就是说,日后,过去存在的“未批先建” 项目将不会补办,该停工的停工,该拆除的拆除,要责令恢复原貌,“先上车后补票”将成为历史。我认为,这很可能是一种误解,或是一厢情愿。环保法修订前,有关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有哪些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简称环评文件),前两者须由具有环评资质的单位依照环评技术导则编制,后者登记表可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人自行填报,环评文件一律实行审批制。依照程序,建设项目单位 (企业业主)自行委托编制环评文件,报告书少则3-5个月,多则一年半栽,甚至长达数年。 填制报告表也要以月计算,加上环评文件编制完成后需通过技术评审评估、修改完善、申请报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公示、审查审批,少则个月,多则数月(环保法规规定的审批时限报告书60日、报告表30日、登记表15日)。企业为节约办理编制和审批时间成本,规避市场风险,通常一边委托编制环评文件、一边申请、一边建设,甚至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后被环保部门发现,责令按照环保部门要求限期补办审批手续。一般情况下,审批手续都能批准,只要补办了审批手续就没有严重后果。结果导致依法审批后建设的企业守法成本高,“先上车后补票者”成本低。 对于一个投资几千万、几亿甚至几十亿元的建设项目而言,罚款只是九牛一毛,无形中助长了违法行为。日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日施行的《环境影响 评价法》认可其“先上车后补票”的“限期补办”行为。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和二十六条,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未审批就开工建设的, 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可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罚款。而未报批环评文件就建成投入生产使用,法律法规却没有明确条款处罚,行政执法部门难以依法行政。直到2007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明确规定,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却已经建成,同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应当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条例》第28条规定 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处罚款”执行,这一规定具有很强的约束性。对于未批已经开工建设的,法律、法规责令停止建设,罚款,恢复原状,限期补办审批手续。但如果未执行停工停产处罚的,上述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进一步的处罚规定,只能采用《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向法院起诉程序 维护权益,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起诉、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有审批权的环保机关往往只是下发文件要求企业停工停产,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大多没有 采取强制停工停产,更没有限 期恢复原状,也没有对建设单位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执法软弱,放纵违法,执法不公等违法现象屡禁不止。新修订的《环境保护 法》有没有取消环评文件限期补办审批手续?旧《环境保护法》针对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只在第十三条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须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理的规定。但并没有设立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也没有限期补办审批手续的内 容,只是根据其后出台的《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环境影响评价法》中“限期 补办”、“限期恢复原状”的规定执行。新《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 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六十一条规定,建 设单位未依法提交环评文件 或者环评文件未经批准而擅 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 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第六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 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 以处罚外,由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 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拘留5至15日不 等。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 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不可否认,新法对企业 “未批先建”行为加重了处罚。但我认为,新法实施后,未批先建、未批建成投入生产使用仍然可以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原因有二,一是新 《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管理条例》尚未修改, 企业仍然可以依照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补办审批手续;二是新《环境保护法》 并没有明确规定,不能补办或者不受理未批先建环评文件。未批先建的企业只要委托资质单位编制环评文件, 依照有关程序、符合相关申请条件,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均不能拒绝受理,满足相关标准和要求 也应该依法给予许可审批。对于未批先建等违 法行为,环保部门该怎么办?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 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这意味着,行政主管部门不能一言堂,不能懒作为、乱作为、滥作为,必须公开依据、过程、结果,实现阳光行政。第六十八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批准环评文件、同意投入生产、发放排污许可证,应当发现未发现、应当处罚未处罚、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未移送、该依法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或报经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情节而未作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新法实施后,公众会更加关注环保部门是否有大的行动,毕竟辖区内或多或少总存在一些超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的排放者仍在生产、 排污,甚至一批产能严重过剩的企业在建或未批建成投入试生产。公众会质疑、拷问,所属地区环保部门难道没有发现污染行为?发现了,为什么还没有任何行动?我认为,该责令停工、停产,该处以罚款,该移送司法部门的,如果环保部门仍然按兵不动,没有作为,不去适 应依法行政、重典治污、铁拳治污的新常态,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将会被依法追究其失职、渎职的责任。环保部门必须严格执法,避免产生未批先建背后隐藏的权利寻租、利益冲突以及不正当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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