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公司补缴公积金要不要赔偿

典型案例:员工可要求公司补缴社保与经济补偿金吗_百度知道
典型案例:员工可要求公司补缴社保与经济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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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没有向当事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和责任。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能否申领经济补偿金要看具体情况:  1、如果只是单位未按规定为员工参加社保,且员工并未离职,那么在其补缴之后;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未能及时为员工参加社保导致当事人离职时,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担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逾期仍不缴纳的。  2,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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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可主张权益要求补缴
2010年7月,小徐入职某公司。2014年年底小徐才知道该公司规定,无论工资多少,所有员工一律按社保部门规定的最低参保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下称社保费)。该规定已经写入每个人的劳动合同中。
小徐决定辞职,并向公司提出两个要求:一是按法律规定的社保费标准为其补缴未足额缴纳部分;二是给付相当于自己4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遭到公司拒绝后,小徐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机构认为,该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变更社保费缴纳标准的约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是无效条款。被申请人未按申请人的实际工资额之比例缴纳相应的社保费,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的情形,即使是申请人主动解除合同,被申请人亦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申请人要求按法律规定的社保费标准为其补缴未足额缴纳部分,因该请求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申请人可向相关部门主张权益。劳动仲裁机构裁决被申请人某公司支付小徐经济补偿金22050元。
该案中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按社会保险局规定最低参保基数”投保条款,为何不具有法律效力呢?社会保险法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一》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应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因此,按社保局规定最低参保基数投保不仅侵犯了劳动者权益,更是违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6条第1项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据此,仲裁裁决该公司支付小徐经济补偿金22050元是有法律根据的。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费,劳动者应向哪个部门主张权益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16条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63条、第86条的规定处理。即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可以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据此,劳动者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张权益。
(作者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责令补缴社会保险费该不该有时间限制_工伤赔偿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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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补缴社会保险费该不该有时间限制
&&&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现象较为普遍,其中包括:(1)应缴未缴,如实际工作时间是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但单位只缴纳了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的社保费;(2)未足额缴费,如月工资是6000元,缴费基数仅按2500元计算。社会保险相关部门在获知相关事实后,是否应当责令用人单位补缴,是否应当存在时间限制?
1、社会保险相关部门在获知相关事实后,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补缴
&&& 理由:《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 6号)第十条规定:&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 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第十一条规定:&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本案中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应责令用人单位根据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相关规定限期补缴2008年至2010年期间少缴漏缴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然后根据补缴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处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就会损害到职工依法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的权益。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确实未规定时效问题,从这个意义上,社保稽核部门可以在任何时候对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稽核。但这样的处置方法,并不完全妥当,事实上也导致观点2这种干脆完全不予查处的现象。
2、补缴时间最早从日开始
&&& 理由: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未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很普遍,职工这方面的举报投诉也比较多,然而真正执行从用工时补缴或要求单位补齐差额时,很难操作。个人认为主要原因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业务流程,与处罚用人单位未按时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体不同、规程不同,而两者很难协调一致。
&&&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来说,&缴费基数一经确定,今后不得对该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进行变更&&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以后不得再补缴。&这与《》第十二条内客也基本一致。经过多年的实践,用人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内容、性质、权限都已明了,并严格遵从,从而推动社会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但是如果社保费征收机构是税务机关,而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直接参与修改基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要求单位&补足&时,如何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接?再者如果允许&补足&,是补足单位缴费部分或是单位和个人部分都要&补足&?前者只是增加基金收支,而后者要修改个人权益记录,这将推翻社保经办机构之前的所有台账、记录、预算决算,甚至影响退休待遇,这项工作十分繁琐。此外,这条规定没有涉及劳动行政部门,更没有指定哪个机构负责。是通过劳动仲裁后变更基数或是经法院判决后变更基数?而对于社保经办机构来说,修改基数的工作流程如何制定?各项台账记录、数据管理、会计凭证是否都要重新变动?由于没有明确各项关系,也没有操作细则,实际上是无法执行的。
&&& 社会保险具有很大的福利性,个人较少的投入即可获双巨额的利润(有经济学家估算过,缴纳社保费比存入银行收益最少高7倍)。如果允许向前补缴,提高缴费基数,不仅对现行社保经办业务是很大冲击,许多业务都将返工,还对社保基金有很大的冲击,养老金缺口将进一步加大,应对老龄化更加艰难。
&&& 即使按照《社会保险法》可以&补足&社保费的规定,也只能从201 1年7月1日起执行,这与&缴费年度&时间恰好一致。只要出台细则,可以补足缴费、变动缴费基数和单位台账,但同时要限定条件,比如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不允许变更,以防有人借机提高基数。由于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因此.自日《社会保险法》实施时,允许补缴、补足社保费是有法可依的。
&&& 这种观点并不正确。首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费,本质是一种很严重的违法行为,在不少国家还是犯罪行为,岂有不予追究(最基本的是责令补缴)之理?用人单位违法后无需补缴,对用人单位就是获利。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而获利,是最为基本的法治理念。其次,补缴后,虽然需要更改缴费基数等,存在一定的工作量,但以工作量增加为由不执行法律法规,置参保人权益于不顾,是违法的。&缴赞基数一经确定,今后不得对该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进行变更&等观念也不合法。而且用人单位未依法缴费,社保机构不能说没有责任。再次,部门之间的协调并非难事。如相关机构将补缴费用征缴入库后,社保机构更改相关记录,难在何处?此外,违法补缴不应该是单纯的补正,应当征收滞纳金或进行处罚,由此可遏制逃费、避费行为。
3、补办或补缴社会保险费应受时效限制
&&& 理由:在日常的工作中,经常遇到职工投诉称单位未为其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调查结果一般分以下几种:(1)单位确实禾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职工离职时间在2年以内或仍在职;(2)外地职工入取时拒绝承担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而且以保险变现和企业谈条件;(3)职工入职时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但随着法律法规的普及,企业已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并已连续缴费2年以上;(4)职工入职即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单位一直未按实发工资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因此,用人单位禾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2年以内,劳动行政部门应该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的违法行为已在2年以前停止,并且在2年以内未被发现也未被投诉,则超过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时效,不应追究。
&&& 我们倾向于支持这一观点。
中国社会保障.2013年第3期 63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ft22.com/gongshanglunwen/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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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311次]员工离职多年后要求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应如何处理?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将面临相关的行政处罚。实践中,一般是劳动者去社保局投诉,然后由社保征缴机构对用人单位是否缴纳以及是否足额缴纳社保进行调查。如果社保征缴机构查处属实的,应作出相应的处罚措施。行政处罚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
首先,根据《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将面临相关的行政处罚。实践中,一般是劳动者去社保局投诉,然后由社保征缴机构对用人单位是否缴纳以及是否足额缴纳社保进行调查。如果社保征缴机构查处属实的,应作出相应的处罚措施。行政处罚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二是用人单位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保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其次,劳动者离职多年后,再以用人单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用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较为复杂,能否得到支持应区别对待。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的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垫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的,作为劳动争议处理。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劳动者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缴纳数额不足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都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此外,如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有可能得到支持。当然,由于社会保险问题的地域性和政策性均非常强,广东的司法裁判指导意见仅供参考,如发生具体社保争议,还应以当地的规定以及当地社保行政部门的回复为准。最后,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纠纷的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离职多年后,在这期间不存在仲裁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的,即便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依法也不能得到支持。
1.除非你公司有到地税局申请核定基数,有经地税局批准的核定文件,才可以按固定的800元为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否则违法。你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或地税部门举报。
劳动法有明文规定,把劳动法好好看看。
试用期的社保公司必须为员工缴纳,不然就是违法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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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工作年限进行支付,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谢谢,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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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及经济赔偿,个人需要补缴吗?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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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及经济赔偿,个人需要补缴吗?
江苏-苏州&04-01 19:55&&悬赏 0&&发布者:李友源 & 回答:(5)
我从2012年六月开始在苏州吴中区一家私企工作,公司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一直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我2014年3月底办理了离职手续后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了投诉,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请问社保补缴是公司全额补缴还是个人也需要补缴个人部分?如果个人也要缴纳按什么标准补缴?我能得到哪些经济赔偿?谢谢各位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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