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我国经济制度改革是的出现和什么事件有关

> 问题详情
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包括政治制度。追溯历史,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本确立的标志性事件分别
悬赏:0&答案豆
提问人: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
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包括政治制度。追溯历史,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本确立的标志性事件分别是&&&&&&&&&&&&&&&&&&&&&&&&&&&&(&&&)A.《共同纲领》制定、“一五”计划实施B.土地改革完成、抗美援朝胜利C.新中国成立、西藏和平解放D.一届全国人大制定宪法、三大改造完成
我有更好的答案
请先输入下方的验证码查看最佳答案
图形验证:
验证码提交中……
找答案会员
享三项特权
找答案会员
享三项特权
找答案会员
享三项特权
选择支付方式:
支付宝付款
郑重提醒: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码支付(元)
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遇到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QQ:
请您不要关闭此页面,支付完成后点击支付完成按钮
遇到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QQ:
恭喜您!升级VIP会员成功
常用邮箱:
用于找回密码
确认密码:& & & & 正文
坚持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途命运
核心提示:坚持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还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张宇,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新一轮的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有序展开。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是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对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具有重大意义。
一、坚持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途命运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改革开放是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正确方向,沿着正确道路推进,&中国是一个大国,不能出现颠覆性错误。&就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来说,关键就在于能否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途命运。
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经济基础的核心则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强调,所有制问题是社会主义运动的基本问题。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建立了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成功实现了中国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蓬勃发展的重要支柱。在新的历史时期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都离不开基本经济制度这个重要支柱。削弱和动摇了这个支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大厦迟早都会坍塌。
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特别是基本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的。这种结合,一方面发挥了市场机制信息灵敏、效率较高、激励有效、调节灵活等优点,增强了经济发展的活力;另一方面发挥了社会主义经济具有的党政有为、政府有效、统筹兼顾、共同富裕、独立自主、团结互助等制度优势,从理论和实践上超越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流俗教条,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创造了经济发展的奇迹。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之所以与众不同、成就斐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之所以要毫不动摇地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此。只有毫不动摇坚持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才能保证经济体制改革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和道路前进,不出现颠覆性错误。
本文关键词: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论文发表、论文指导
周一至周五
9:00&22:00
当前我国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六大特征
  [摘要]当前我国群体性突发事件表现为六大特征:从触发机制上看,并非“突发”,而是社会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的爆发;从发生机理上看,多导源于终极意义上的利益冲突;从基本性质上看,多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从参与主体上看,基本都属于弱势群体;从对象关系上看,多发生在官民之间;从表现形态上看,“无直接利益诉求”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增多。把握这六大特征,有助于我们找到化解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治理之道。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1/view-324293.htm  [关键词]群体性突发事件;特征;无直接利益诉求   [中图分类号]C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60-02      近来,我国发生了多起群体性突发事件:6月28日贵州瓮安发生了群众围攻政府大楼的恶性事件,7月5日陕西府谷发生群体性警民冲突,8月4日云南丽江又爆发了300人的群体性冲突事件,而且这些事件的暴力程度也比以往的群体性事件要严重得多。所谓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某些利益要求相同或相近的群众或个别组织,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或得不到满足时,为了实现共同利益,采取诸如群体上访、请愿、静坐、集会、游行示威、阻断交通等方式向党政机关施加压力,甚至围堵冲击党政机关、重要工程和要害部门,乃至采取打砸抢烧等方式破坏公私财物,危害人身安全,引发某种治安后果、扰乱社会秩序的突发事件。   随着我国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在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新问题、新矛盾也不断增多,社会出现了许多危机:就业问题凸显、贫富差距扩大、社会不公平蔓延、环境污染严重、社会公德缺失。在这些不和谐因素的累积和刺激下,现阶段群体性突发事件呈现出数量越来越多,规模不断扩大,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所涉及的问题越来越复杂,突发性越来越强,行为方式日趋激烈,处置难度越来越大等特点。   群体性突发事件作为一种社会诸多矛盾的综合反映,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作为转型期的中国社会自然不可避免,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逐渐增多,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秩序,危害了公共安全,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对呈上升趋势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存在的客观性、必然性和危害性正确对待,而只有通过研究群体性突发事件在新形势下所表现出来的具体特征,才能针对性地找到治理之道,努力使冲突的运行不脱离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一、从触发机制上看,群体性突发事件并非“突发”,而是社会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的爆发      群体性突发事件具有突发性的特点,它是通过某一契机诱发的,这种契机以什么方式出现,什么时候出现,往往存在着偶然性,其发生的具体时间、态势和影响深度、实际规模难以完全预测。但群体性突发事件其实并非“突发”,它是事物的内在矛盾量的逐渐积蓄、主客观矛盾相互作用的产物。作为社会风险到公共危机动态演进过程中的触发事件,群体性突发事件是社会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的爆发,其本质都是贫富、阶层、城乡、地区等结构性差异所造成的社会风险的现实表现。据“我国社会稳定研究课题组”2000年和2001年的调查显示,城市居民认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集中在下岗失业、腐败、贫富悬殊、社会风气败坏、社会治安恶化这五个大问题上;农村居民关注的五大问题则是农民负担过重、腐败官僚主义、贫富悬殊、社会风气败坏、失业下岗人员增加。[1]群体性突发事件正是这些社会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日积月累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以贵州瓮安“6?28”事件为例,从一起单纯的民事案件酿成一起严重的打、砸、烧群体性事件,就是因为矿群纠纷、移民纠纷、拆迁纠纷等多种纠纷相互交织、社会矛盾长期积累的结果。正如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所说:“这起事件看似偶然,实属必然,是迟早都会发生的。这次事件,表面的、直接的导火索是女中学生的死因争议,但背后深层次的原因是当地在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矿产资源开发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2]      二、从发生机理上看,群体性突发事件多导源于利益冲突      利益矛盾既是推动一切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也是导致一切社会冲突的总根源。而利益结构多元化、利益差别扩大化以及利益对立显性化,是转型期利益矛盾和群体利益冲突的典型特征。我国现阶段的大多数群体性突发事件也主要是由于利益矛盾、利益分化、利益冲突和利益重组所引发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阶层结构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社会群体利益日益呈现多样性。不同社会阶层除了共同利益、根本利益外,更多地表现为各自群体的一些具体利益。这些具体利益有时并不完全一致,在一定条件下甚至是对立的。这些利益矛盾集中表现在工资福利、劳动就业、征地补偿、城市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移民安置补偿等问题上,而这些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往往是酿成“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直接原因。由于社会转型期利益分配调节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滞后、贫富差距过大损坏了社会公正原则,当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或忽视时,如城市和农村征地拆迁中的不当强制性措施及补偿安置政策难落实而引发的矛盾冲突问题、企业破产和国企改制中的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等,他们产生相对剥夺感,不满和对抗情绪就以群体性事件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现阶段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除个别具有政治目的的暴力事件外,都导源于终极意义上的利益冲突。      三、从基本性质上看,群体性突发事件多属于人民内部矛盾      由于现阶段我国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导源于终极意义上的利益冲突,因此,尽管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外在表现呈现出某些对抗性的倾向,但从总体上看,其在性质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处在既定社会规范制约下集群越轨行为的一种社会现象,是人民内部矛盾相对激化、剧烈的表现。目前几乎所有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都只是为了解决某些实际而具体的问题,比如因下岗分流、房屋拆迁、征用土地、行政区划调整等决策引发的一系列事关民生的问题,而不是反对共产党的领导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敌我矛盾、阶级矛盾。只有清楚地认识到群体性事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才不会导致处理上的“路线”错误。当然,人民内部矛盾如果处理不当也会由非对抗性转化为对抗性,必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四、从参与主体上看,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参与者基本都属于弱势群体      目前,参与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人员主要包括下岗失业职工、房屋被拆迁居民、失地农民、农民工、无业的军转干部、库区移民、出租车司机、环境污染受害者、个体业主、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权益受损职工等。据2006年成都、重庆、西安三地有关部门调查,我国生活在城市底层的无业失业人员、低收入者、进城农民工等群体定型化趋势比较明显,富有者和贫困者的代际继承效应明显增强,一些低层人群因此出现了以暴力或非法手段获取更高社会经济地位的苗头。[3]可见,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参与者多属拥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资源较少的弱势群体。正是由于弱势群体拥有的各种资源较少,在各方面所处的弱势地位,如在物质生活上处于相对贫困的状态,在市场竞争中由于性别、年龄、智力、受教育程度等因素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在政治层面上利益表达渠道不畅,没有常态的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渠道,几乎没有什么话语权,无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这样,弱势群体为解决自身面临的实际问题,就不得不借助于一种非常态政治参与的途径,甚至采取极端的表达和追求方式,来发泄不满和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五、从对象关系上看,群体性突发事件多发生在官民之间      现阶段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多表现为官民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即群众与党政干部、人民警察、城管执法人员之间,这反映出官民关系的恶化与不和谐、不信任趋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一项关于2006年中国社会心态的调查也证实:公众认为干部和群众之间最容易发生矛盾和冲突,因为较多的被调查者把干部看作是改革开放的既得利益者。[4]之所以在冲突事件中群众把矛头指向政府机关及其官员,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体制性因素使得政府“引火烧身”。以前“全能政府”的理念使政府管了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情,承担了过多的责任,一些政府没能妥善解决的问题就从“民民矛盾”转化成了“官民矛盾”。二是政府公共管理者的角色决定了其职能与民生息息相关,例如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国企改制、农村土地征用、城市改造过程中的房屋拆迁等各项改革,都是由政府主导的,如处理不好政府自然就成为群众指责和发泄的对象。三是极少数党政机关、司法执法机关、公共部门及其干部中存在诸如官僚主义、贪污腐败、执法不公、与民争利等损害百姓利益的行为,这无疑加重了党群矛盾和官民矛盾。如果群众积怨已深,一有导火索,就会引发意想不到的冲击党政机关的群体性事件。   六、从表现形态上看,“无直接利益诉求”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增多   从表现形态上看,群体性突发事件有两个基本的分析纬度:一是看其是否有组织;二是看参与者是否有直接的利益诉求。如果根据第二个纬度来划分,群体性突发事件可分为“有直接利益诉求”的冲突和“无直接利益诉求”的冲突。所谓“无直接利益诉求”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事件主体与冲突事件本身并没有直接的利益诉求,而是因曾经遭受过不公平对待,长期积累下不满情绪,感觉到自己是显在或潜在的被权力迫害者,进而引发心理失衡,于是借机表达、发泄不满情绪而加入到冲突中的群体性事件。虽然该类突发事件在以往的群体性事件中所占比例较小,但近年来呈明显的上升趋势,国内的一些主流媒体在对粤、沪、苏、浙等发达地区进行社会矛盾调查时也发现,许多地方的社会矛盾均呈现出“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特征。[5]“无直接利益诉求”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影响极为严重,它是群体性事件由经济性向政治性转变的过渡阶段,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社会心理失衡和民众对政府公信力的质疑,容易引发政府合法性危机。更为严重的是,“无直接利益冲突”已经出现泛化趋势,即在面对某一社会问题尤其是涉及到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冲突时,公众已经习惯于采取极端的、不宽容的、不妥协的心态和处理方式。如果“无直接利益冲突”在社会泛化,由于其涉及面广,并衍化成为公众处理问题的模式,那么对其治理的成本会非常高昂,治理难度会非常大。   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现行的社会制度为避免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出现不可控制的态势提供了根本性的制度保障,但由于群体性突发事件多含着制度创新过程中社会矛盾合理释放的诸多因子,因此,从根本上杜绝这种本来就不可控事件的发生在客观上是不可能的。正像人的生理机能上的新陈代谢一样,它也是人类社会进步过程中制度创新的一种“副产品”[6]。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基本特征的研究,使我们可以以辩证理性的态度,正确对待在以现代化为取向、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社会背景下出现的这一现象,有助于找到化解群体性突发事件切实有效的治理之道。      参考文献:   [1]王绍光.经济繁荣背后的社会不稳定[J].战略与管理,2002,(3).   [2]丁补之.瓮安溯源[N].南方周末,(1).   [3]张艳丽.社会公平观在当今中国的转变[J].湖北社会科学,2008,(4).   [4]郝宇青.当前中国“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的特征[J].探索与争鸣,2007,(4).   [5]钟玉明,郭奔胜.我国出现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J].?望,2006,(42).   [6]陈晋胜.群体性事件性质、原因的辩证分析[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3,(3).   责任编辑杜福洲
转载请注明来源。原文地址:
【xzbu】郑重声明:本网站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xzbu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xzbu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等。正确教育旗下网站
网校:13188所
24小时更新:3382
总量:613382

2015年高一政治导学案:第四课《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新人教版必修1)
2015年高一政治导学案:第四课《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新人教版必修1)
时间: 10:47:53
下载量:5109次
大小:140KB
所属资料:
文档简介为自动调取,可能会显示内容不完整,请您查看完整文档内容。
在手机端浏览文档
1/62/63/64/65/66/6
预览已结束,查看更多内容需下载哦~
&#xe6热门推荐
&#xe6相关资源
官方微信公共账号
资源库-微信公众号
在手机端浏览深刻理解国企发展事关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图)_网易新闻
深刻理解国企发展事关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图)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国企改革与发展,归结一点,就是保护好和运营好现存的全民所有的资本。全民所有的资本是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几十年艰苦奋斗积累下来的老本,这个老本不能丢,丢了就再没有共同富裕的念想了。
  从去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大,到不久前结束的全国“两会”,是我国政治生活中改革建言的高产期。各阶层代表和理论流派,争相发表政治观点和改革建议,呈现出充分民主、共商国是的良好局面。其中,关于国企改革的议题最为激烈,分歧也最明显。
  经过梳理与归类,可以将上述观点与建议分为两大类:发展(或规范)国企和消灭(或限制)国企。然而,这样的分类又不能准确地反映各种政治观点的真实诉求,其中存在相当多的理论交叉和路径重叠。比如,主张发展国企的一方,有观点建议通过加快实施股权多元化来改造国企,但是国有股份保留多少合适,语焉不详,而倾向性的说法是越少越好,这就与主张消灭国企一方的终极目的殊途同归。又比如,主张消灭国企的一方,有观点建议在公益领域可以保留一定数量的国企,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则要坚决地退出,而主张发展国企一方也有观点提出要继续收缩国有资产的投资领域和战线,专注于公共服务和国家安全领域,两者的导向结果趋同。
  造成这种混乱结果的主要原因,是论者在就具体问题展开阐述的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偏离了国企存在与发展的核心意义,忽略了国企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与制度的根本关系。而这些意义与关系,是研究国企改革的根基,是判断政策建言科学性与否的关键所在。否则,纠缠于那些表征的、局部的、暂时的和纯技术层面的细节,并将之无限扩大、上纲上线,就很容易迷失正确的方向,推导出令人迷惑的“老路”和令人咋舌的“邪路”。
  国企发展事关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其核心是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
  我们可以列举出很多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作用。比如:确保国家经济安全,稳定国计民生,发展中国家赶超战略,宏观调控市场,巩固执政党地位和人民当家作主,等等。相对应地,反对方也可以指出上述作用的不确定性。但除此之外,以公有制为主体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什么呢?
  这个核心问题是全体民众通过共同占有一定规模和数量的生产资料,即市场经济语境下的资本,在获得劳动收入以外,同时得以参与资本收益分配。这是抑制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性制度安排,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所在。
  公有制所占比重过大,可能会抑制其他所有制经济发挥作用;反之,也许市场经济的作用可以充分发挥了,但是,共同富裕的理想却失去了以资本为依托的基础。消灭了国企,全体民众失去了共同所有的资本,失去了参与资本收益分配的资格,仅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富人的慈善,根本不可能改变现今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消灭了国企,国企原来所掌控的诸如石油、电信、电力、金融等所谓垄断领域,必然落入少数资本大鳄乃至国际财团囊中,绝对不会“均等地”由全体“民”众所分享。由此观之,那些主张消灭国企的理论与建议,才是货真价实的“与民争利”。
  请不要再做无谓的幻想与鼓噪。我们应该将精力集中在如何设计好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上,使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国企各归其位,相互支撑,又不至于政企不分、政资不分;将精力集中在如何设计好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上,使国企既能融入市场经济体系,又不至于因“所有者缺位”而导致资产流失和效率低下;将精力集中在设计好市场运行机制上,使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共同发展,又不至于让任何一方的垄断行为损害市场生态及消费者权益;将精力集中在如何设计好国资红利的收缴、分配和管理制度上,使“全民所有”的资本收益,真正、直接、持续地惠及全体民众,又不至于伤及国企的持续发展能力与国家的财政收入。
  习近平总书记说,党的十八大精神,说一千道一万,归结一点,就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而不是其他什么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不能丢,丢了就不是社会主义。笔者认为,国企改革与发展,说一千道一万,归结一点,就是保护好和运营好现存的全民所有的资本。全民所有的资本是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几十年艰苦奋斗积累下来的老本,这个老本不能丢,丢了就再没有共同富裕的念想了。
  作者系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本文来源: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加载更多新闻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
阅读下一篇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我国的经济制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