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支付能用于理财和货币兑换业务等业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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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客户端北京12月29日电(王佳昕)央行发布的条码支付新规昨天刷屏了。看到扫码支付日限500元的消息,很多人抱怨额度不够用。其实,大家误会了,日限500元只是针对静态条码,如扫商家贴在摊位的二维码的付款方式。专家表示,500元限额已满足绝大部分的用户需求。如果消费超500元,商家扫用户条码方式收款则不受此限制。资料图:中国人民银行。中新社发杨明静摄为什么限额?静态条码不安全,真伪难辨27日晚,央行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自日起实施。新规将个人客户的条码支付业务根据风险防范能力等级进行限额管理。风险防范能力分A、B、C、D四个等级,大家平时购物扫的商家贴在摊位前的收款二维码,为静态条码,风险防范能力最低,为D级。央行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静态条码易被篡改或变造,宜携带木马或病毒,真伪难辨,导致支付风险较高。因此,新规明确,使用静态条码,同一客户单个银行账户或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交易金额应不超过500元。若个人客户需更多条码支付额度,可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的方式对交易进行验证。9月26日,广西柳州现假违停罚单,该“罚单”可扫码缴纳罚款。图为真假罚单对比。阳玮勋摄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教授黄震告诉中新网,对静态条码的额度限定,主要是基于安全性的考虑,大额支付要生成动态条码来扫。静态条码放在那里,确实方便,但便利性和安全性有时有冲突。如之前曝出的条码被偷换,小偷把钱偷走的案例。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建议,使用条码支付时,尽量不要拿手机扫别人的静态条码,而是让别人扫你的手机。静态二维码的安全性远低于实时生成的动态二维码。专家:绝大部分条码支付那么,扫静态条码支付单日限额500元够用吗?其实,真的够用了。央行表示,依主要市场机构条码支付交易数据显示,该额度已覆盖绝大部分使用条码支付付款客户的需求。据董希淼介绍,年,主流支付机构每日条码支付95%以上都在500块钱以下,今年上半年,主流的支付机构条码支付人均每日金额是108块钱。“500元限额是针对用户而言,对商户并无限制。我想对于实际使用,无论是商户还是消费者个人,都不会带来影响。若你在饭店消费600元,要扫码付款就有点困难了。不过,这时让收银人员扫你手机上的二维码即可。”董希淼说。据了解,目前条码支付中,商家扫用户条码的多为使用动态条码进行支付的方式。相对应的有另外风险防范能力分级及交易限额。动态条码支付的风险防范能力分级及交易限额。截图自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旻表示,使用静态条码,针对的就是小额消费主体,风险等级标准的制定符合市场需求,具有现实意义,并不会打压像煎饼果子摊位、奶茶店这类经营主体的实际经营。央行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强调,为防范静态条码风险,静态条码应由后台服务器加密生成,宜采用防伪纸张展示条码,防伪纸张应具备一定防伪特征;静态条码应采用防护罩等物理防护手段避免被覆盖或替换,宜使用防伪标签对防护罩进行标记等。不得烧钱、补贴对非银行支付机构有影响吗?新规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简称支付机构)向客户提供基于条码技术的付款服务的,应当取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同时,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应参照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标准科学合理定价,不得采用交叉补贴、低于成本价格倾销等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不得采取“烧钱”“补贴”等不当竞争手段。董希淼认为,新规要求不能有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如只能扫某家的二维码而不能扫另一家的;禁止低于成本价格的竞争,如扫码收单收100万但投入200万,这样是不合理的;央行强调支付业务要有稳定、可持续的投入和运营,是要防止类似共享单车不断扩展出现多家公司倒闭的情况。条码技术不得滥用理财、货币兑换等业务被禁止新规提出,支付机构不得基于条码技术,从事或变相从事证券、保险、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现金存取等业务。黄震表示,央行之所以审批第三方支付牌照,是为了支持电商消费,不是为了让其成为理财、投资机构,否则就背离了审批支付牌照的初衷,也会产生不对等竞争,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公平。“这是原则性问题,要从账户性质上来看,支付只能是支付,不能将支付账户用于其他领域。”董希淼说。对于实体特约商户(小微商户),新规要求,收单机构可以通过审核商户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辅助证明材料为其提供条码支付收单服务。董希淼认为,央行此举是接地气的,将按规定无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小微商户,纳入到条码支付受理范围。也就是说,你在农贸市场摆摊扫码卖菜,央行也是支持的。(完)安心财富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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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商一周:金融地震 央行限第三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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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公司透露,该文件的执行并不彻底,观望、忽视、等待,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应对方法。央行此文难不成要成为一纸空文?编者按央行在叫停扫码支付后,紧接着扔出严限第三方支付的支付、转账金额文件,明眼人士可以看出,央行的目标并不是严限网购,更准确的是在严限。而此后四大银行又继续“封杀”支付宝,阿里老马也变得难以“识途”。与此同时,新蛋、国美在线、万达百货老大的纷纷“下课”也让电商圈瞬间变的扑朔迷离。电商服务传央行严限第三方支付单笔网购不超5000草案拟规定,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不超过1000元,年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消费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个人支付账户资金来源仅限于本人同名人民币央行借记账户,而同一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消费月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限额的,应通过客户的银行账户办理。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及从事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亿邦动力网了解到,央行对于第三方支付转账也有限制,但在执行上并不严格,而且额度也没有新草案中如此之小。在实际操作上,各家银行和第三方支付企业也会对此进行协商。1234511百度钱包“放血”零费率杀价宝百度公司旗下支付业务百度钱包将针对桌面支付实施零费率、移动端全网最低费率,“底价”招揽商户。将BAT三家在费率方面的规定用表格进行了归纳对比。虽然在PC端的支付业务上,支付宝在体量上还占据优势,但百度则“放血”PC端,对商户费率全免。此前,微信在领域以0.6%的费率占据全网最低。若此消息如实,那百度钱包的费率就是0.6%基础上的88折,即0.528%,直接将费率拉低进入0.5%时代。点评显然,百度更大的野心还积蓄在移动支付领域,希望向此端口引入更大流量。1234511传统企业王健林要求2年内盈利万达“换帅”谋达标万达百货已正式任命沈嘉颖为万达百货总经理,同时免去孙靖寰的万达百货总经理职务,调整为万达集团高级总裁助理兼任万达百货常务副总经理、综合管理中心总经理。此番人事变动根本原因或许与业绩有关。万达集团2013工作总结会上披露,万达百货2013年完成收入154.9亿元,尽管同比增长39%,但由于万达百货推迟了长沙、武汉等几家店的开业,半年时重新调整了收入计划,而且全年仅完成调整后计划的91%,且亏损进一步扩大,净利润增亏7%。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在近期接受媒体采访中指出,万达百货亏损,一方面受八项规定及电商冲击,百货业整体不佳,此外最主要是内部管理层出问题。“铁腕”的王健林甚至给出了万达百货需在2年内,即到2015年底实现盈利的时间表。点评万达此前做过去服饰化调整,现在百货总经理履新后,很可能会在招商、品牌和商品品类管理等方面做调整。1234511山寨版“西单商城”终停运商品全部下架真假李逵的事情在电商行业已非首例,该“西單购物”此前就疑点重重网站多数商品跳转至淘宝;全站找不到联系商家的联系方式,仅有留言入口;部分商品详情页已经没有购买按钮。亿邦动力网查询到其备案信息,该备案号同时备案了两个域名,分别为“tgouwu.com”和“3q3w.com”,事实上,3q3w.com正是现在的一个目录分类导航网站,与电商网站没有关系。亿邦动力网注意到,确实有用户质疑过该“西單购物”与西单商场网上商城的区别。而该网站首页确实也写到了免责声明“本站与北京西单商场、北京西单购物中心没有关系。”点评随着京东等大量纯电商平台的快速崛起,依托线下集团的老的电商网站一直被挤压至夹缝中生存,包括王府井在内,网上商城也一直未摆脱单量不高,客单价较低的尴尬情况。2345611网上零售消息称国美在线CEO高翔离职上任仅半年据消息人士透露,国美在线CEO高翔已经辞任相关职务,其出任国美在线CEO仅仅半年。高翔曾担任当当网副总裁,他在美国创办ChinaMalls电子商务网并成功上市,他还曾任美国微软公司项目经理。高翔在2006年担任摇篮网CEO,2013年9月出任国美在线CEO。2013年5月原国美在线CEO韩德鹏提出离职,之后CEO一职由国美集团高级副总裁、国美在线董事长牟贵先接管,在高翔担任CEO后牟贵先仍担任董事长。唯品会或联手俄罗斯电商进军海外闪购有知情人士向亿邦动力网透露,今年唯品会将与俄罗斯闪购网站KupiVIP合作,或作为供应商的角色为KupiVIP提供品牌产品,解决俄罗斯本土电商缺乏货源的问题。KupiVIP成立于2008年,是俄罗斯本土电商的代表之一,以时尚品牌折扣闪购起家,多年来在俄罗斯中产阶级中很受欢迎。KupiVIP旗下品牌包括销售高端奢侈品的KupiLuxe和时尚购物网站ShopTime。该网站曾分别在2011年和2012年获得了5500万美元和3800万美元的融资,并在去年表示将赴美上市。KupiVIP与唯品会的合作也将主要在供应链方面,唯品会可以源源不断地为其提供品牌尾货,不仅保证了货源,也具有价格优势。同时,这也将成为唯品会进军俄罗斯市场的起点。移动电商买卖宝确认获腾讯联发科投资押注大Q手机移动电商买卖宝日前向亿邦动力网正式确认了完成新一轮融资的消息。据其官方透露,本轮融资由腾讯领投,同时引入了新的投资方——芯片厂商MTK(联发科),红杉资本等原有股东进行了跟投。本轮融资将主要用于战略级新业务大Q手机的拓展,以及全国范围的仓储网络建设。不过,买卖宝并未透露具体的融资金额。而根据近期外界传言,买卖宝此轮融资金额超过2亿美元。微信支付向16类APP开放将侵吞支付宝地盘日前,“微信开放平台”改版上线,正式向第三方移动应用开放了微信支付的申请,拥有移动应用APP的商户都可以申请接入微信支付。微信官方介绍,本次微信支付对办公、教育、娱乐、财务、美食、运动、医疗、生活等16类第三方移动应用APP开放。“未来,微信将拥有更强大的连接能力。作为商家商业化闭环中一项重要的能力,微信支付将为其完善从线下到线上的O2O生态系统。”微信官方还表示,微信支付开放后,在激活现有产业链的同时,将催生更多新兴产业和新兴的服务模式,对于还处于传统商业模式的传统行业来讲预示着更多机遇的到来。用户也将得到更加丰富的移动生活场景体验。C2C淘宝将严禁“无码”商品或为菜鸟铺路日前,淘宝(含天猫)全面升级商品管理系统,并开放商品条形码管理功能。这一举措要求商家在后台编辑的同时,要向淘宝提交商品条码作为补充。繁杂的条形码设置显然为淘宝(天猫)这样的平台管理商品信息带来难度,更重要的是,为商家商品进出库、统一管理设置了障碍。现阶段,阿里巴巴正在谋求商品供应链、物流、信息流的大数据管理,而最终落地的则是已经启动一年之久的“菜鸟”智能网络(阿里“天网”)。淘宝的野心还在于解决传统零售商O2O症结,让数据可以在线上线下流通。而在此之前,采集全面的商品条形码并解析其背后蕴藏的数据价值,则是在修炼基本功。传韩都衣舍签约韩星全智贤官方即将公布亿邦动力网从知情人士处获悉,互联网快时尚品牌韩都衣舍斥巨资签约韩国艺人全智贤为品牌形象代言人。业内人士称,韩都衣舍主打韩国快时尚风格的女装,如果在此时间点签约全智贤,则可充分利用明星和粉丝效应,必将引发全国性的热议。此前,有传闻称韩都衣舍不仅和全智贤签约,而且还有可能签约“星星”的另一主演金秀贤。亿邦动力网联系了韩都衣舍相关负责人,韩都方面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回应,但同时表示签约一线韩国明星做品牌形象代言人是公司既定战略,各方面工作都在进行中,有关签约的消息,最快应该在4月初就可以宣布。外贸电商传腾讯密集接触海淘企业欲战略投资一位参与了与腾讯谈判的某海淘企业高层判断,目前腾讯对于海淘行业的介入方式,更倾向于投资已发展较为成熟的海淘平台,而不是自己组团队从头做起。而腾讯对海淘企业的投资策略,目前更倾向于中小比例入股,而不是全资收购。据推测,腾讯之所以急切希望在海淘行业布局,一方面应该是看中了海淘行业的前景,随着去年下半年政策的逐渐明朗,海淘市场出现了井喷的前兆。另一方面,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竞争对手”在海淘行业的快速步伐,让腾讯感受到了压力。相比内贸电商,海淘的整体流程比较复杂。腾讯没有海外物流基础,缺乏海外商家基础、没有买手团队,也缺乏和海关、检验检疫局打交道的经验,自己做的话难度太大。但他们可能是担心政策风险,所以更倾向于入股。之前财付通推了一个美国运通卡的项目,但因为个人购汇额度等原因,被外管局限制了,现在已经注册了。点评腾讯主要是为了补足自己的业务短板,自己做不好就会以投资为主,目的就是收购优质的资源和创业团队,从实业方面来考虑战略布局。更多电商独家新闻,关注亿邦动力网微信。微信搜亿邦动力网相关阅读:B2B一周要闻首家进口棉B2B平台落户青岛电服一周要闻:百度钱包放血费率降至零外贸电商一周要闻速卖通4月进军俄罗斯B2C一周要闻全智贤代言韩都衣舍移动一周要闻买卖宝获投押注大Q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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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经纬客户端12月27日电 据中国人民银行27日发布《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自日起开始实施,并规定支付机构不得基于条码技术,从事或变相从事证券、信贷、融资等业务;同时,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应遵守客户实名制管理规定等。
  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循业务资质及清算管理要求
  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向客户提供基于条码技术的付款服务的,应当取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支付机构为实体特约商户和网络特约商户提供条码支付收单服务的,应当分别取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和网络支付业务许可。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涉及跨行交易时,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备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处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新增不同法人机构间直连处理条码支付业务;存量业务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快迁移到合法清算机构处理。
  二、规范条码支付收单业务管理
  条码支付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基于条码技术的支付方式并与付款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银行和支付机构在为特约商户提供条码支付收单服务时,应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等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条码支付收单业务管理,严格遵守商户实名制、商户风险评级、交易风险监测等基本规定。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应履行本地化经营、商户定期巡检责任;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应强化对网络支付接口的使用管理和交易监测,采取有效的检查措施和技术手段对其经营内容和交易情况进行检查。银行、支付机构与外包服务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合作的,应明确外包服务机构定位,加强管理,防范业务风险。
  三、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银行、支付机构从事条码支付业务,应接受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行业自律管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将条码支付特约商户纳入协会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对条码支付外包服务机构,一并纳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体系管理。对被实名举报涉嫌违法违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按照《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已开展条码支付业务的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全面梳理自身条码支付业务情况(含境内、跨境、境外业务)并形成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按年度统计的业务量、产品介绍、业务流程、技术方案、风险管理机制、境内外机构合作情况、资金清算模式、收费标准及利润分配机制、客户权益保护措施、外包服务机构信息及外包范围、以及根据本通知进行自查的情况及整改方案等。日前,全国性银行将报告报送人民银行总行,其他银行和支付机构将报告报送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创新,拓展跨境、境外条码支付业务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人民银行总行或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中新经纬APP)
  附: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条码(二维码)支付(以下简称条码支付)业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条码支付业务健康发展,根据《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公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公布)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条码支付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应用条码技术,实现收付款人之间货币资金转移的业务活动。
  条码支付业务包括付款扫码和收款扫码。付款扫码是指付款人通过移动终端识读收款人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的行为。收款扫码是指收款人通过识读付款人移动终端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的行为。
  第三条 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应遵循本规范。
  第四条 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应按规定取得相应的业务许可,并按相应管理办法规范开展业务。
  第五条 支付机构不得基于条码技术,从事或变相从事证券、保险、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现金存取等业务。
  第六条 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应遵守客户实名制管理规定;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依法维护客户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自觉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市场主体的商业信誉,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利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八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要求,保证条码支付业务的交易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二章 条码生成和受理
  第九条 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应将客户用于生成条码的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进行关联管理。
  第十条 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可以组合选用下列三种要素,对客户条码支付交易进行验证:
  (一)仅客户本人知悉的要素,如静态密码等;
  (二)仅客户本人持有并特有的,不可复制或者不可重复利用的要素,如经过安全认证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以及通过安全渠道生成和传输的一次性密码等;
  (三)客户本人生物特征要素,如指纹等。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确保采用的要素相互独立,部分要素的损坏或者泄露不应导致其他要素损坏或者泄露。
  第十一条 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作为验证要素的,数字证书及生成电子签名的过程应符合相关规定,应确保数字证书的唯一性、完整性及交易的不可抵赖性。
  采用一次性密码作为验证要素的,应当切实防范一次性密码获取端与支付指令发起端为相同物理设备而带来的风险,并将一次性密码有效期严格限制在最短的必要时间内。
  采用客户本人生物特征作为验证要素的,应当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防止被非法存储、复制或重放。
  第十二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根据《条码支付安全技术规范(试行)》(银办发〔号)关于风险防范能力的分级,对个人客户的条码支付业务进行限额管理:
  (一)风险防范能力达到A级,即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对交易进行验证的,可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单日累计限额;
  (二)风险防范能力达到B级,即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对交易进行验证的,同一客户单个银行账户或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交易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
  (三)风险防范能力达到C级,即采用不足两类要素对交易进行验证的,同一客户单个银行账户或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交易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
  (四)风险防范能力达到D级,即使用静态条码的,同一客户单个银行账户或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交易金额应不超过500元。
  第十三条 支付机构向客户开户银行发送支付指令,扣划客户银行账户资金的,同一客户全部银行账户合计日累计交易限额执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银行、支付机构提供付款扫码服务的,应具备差异化的风控措施和完善的客户权益受损解决机制,在条码生成、识读、支付等核心业务流程中明确提示客户支付风险,切实防范不法分子通过在条码中植入木马、病毒等方式造成客户信息泄露和资金损失。
  第十五条 银行、支付机构提供收款扫码服务的,应使用动态条码,设置条码有效期、使用次数等方式,防止条码被重复使用导致重复扣款,确保条码真实有效。
  第十六条 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所涉及的业务系统、客户端软件、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等,应当持续符合监管部门及行业标准要求,确保条码生成和识读过程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强化支付敏感信息内控管理和安全防护,强化交易密码保护机制;通过支付标记化技术应用等手段,从源头控制信息泄露和欺诈交易风险。
  第十八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指定专人操作与维护条码生成相关系统。条码信息仅限包含当次支付相关信息,不应包含任何与客户及其账户相关的支付敏感信息。
  特约商户展示的条码,仅限包含与当次支付有关的特约商户、商品(服务)或商品(服务)订单等信息。
  移动终端展示的条码,不得包含未经加密处理的客户本人账户信息。
  第十九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确保条码支付交易经客户确认或授权后发起,支付指令应真实、完整、有效。
  移动终端完成条码扫描后,应正确、完整显示扫码内容,供客户确认。
  特约商户受理终端完成条码扫描后,应仅显示扫码结果并提示下一步操作,不得显示付款人的支付敏感信息。
  第二十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根据条码支付的真实场景,按规定正确选用交易类型,准确标识交易信息并完整发送,确保交易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交易信息至少应包括: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名称、类别和代码,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类型和代码,交易时间和地点(网络特约商户的网络地址),交易金额,交易类型和渠道,交易发起方式等。网络特约商户的交易信息还应当包括订单号和网络交易平台名称。
  银行、支付机构应在支付交易报文中通过特定域标识该交易为条码支付交易,以供报文接收方正确识别并进行授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支付交易完成后,特约商户受理终端和移动终端应显示支付结果;支付失败的,特约商户受理终端和移动终端还应显示失败原因。
  第三章 特约商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银行、支付机构拓展条码支付特约商户,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的是依法设立、合法经营的特约商户。
  第二十三条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清算机构应将条码支付特约商户纳入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及黑名单管理机制。银行、支付机构拓展特约商户时,应进行查询确认,如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记录的,应谨慎为该商户提供条码支付服务;不得将已纳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由纳入黑名单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单位拓展为特约商户,已经拓展为特约商户的,应当自该特约商户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10日内予以清退。
  第二十四条 银行、支付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落实实名制规定,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确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并留存申请材料的影印件或复印件。
  对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免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实体特约商户(小微商户),收单机构在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审核商户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辅助证明材料为其提供条码支付收单服务。辅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场所租赁协议或者产权证明、集中经营场所管理方出具的证明文件等能够反映小微商户真实、合法从事商品或服务交易活动的材料。
  以同一个身份证件在同一家收单机构办理的全部小微商户基于信用卡的条码支付收款金额日累计不超过1000元、月累计不超过1万元。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结合小微商户风险等级动态调整交易卡种、交易限额、结算周期等,强化对小微商户的交易监测。
  第二十五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与特约商户签订条码支付受理协议,就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算周期、结算手续费标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条码支付服务相关事项进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银行、支付机构在条码支付受理协议中,应要求特约商户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条码支付;按规定使用受理终端或网络支付接口、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存交易凭证,保障交易信息安全;不得向客户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特约商户名称和经营地址、特约商户身份资料信息、特约商户类别、结算手续费标准、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开通的交易类型和开通时间、受理终端(网络交易接口)类型和安装地址等信息,并及时进行更新。
  银行、支付机构应按规定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和清算机构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特约商户基本信息。
  第二十八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建立特约商户检查制度,明确检查频率、检查内容、检查记录等管理要求,落实检查责任。
  第二十九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条码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通过在特约商户及其分支机构所在省(区、市)辖内的收单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提供收单服务,不得跨省(区、市)开展条码收单业务。
  第三十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银发〔号)相关要求审慎选择外包服务机构,严格规范与外包服务机构的业务合作,强化收单外包业务的风险管理责任。银行、支付机构作为条码支付收单业务主体的管理责任和风险承担责任不因外包关系而转移。
  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资金结算、交易处理、风险监测、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网络支付接口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工作交由外包服务机构办理。银行、支付机构与外包服务机构系统对接开展业务的,应确保外包服务机构无法获取或者接触支付敏感信息、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特约商户资金结算。
  第三十一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尊重特约商户的自主选择权,不得干涉或变相干涉特约商户与其他机构的合作。
  第三十二条 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应参照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标准科学合理定价,不得采用交叉补贴、低于成本价格倾销等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扰乱市场秩序。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三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机制,提升风险识别能力,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及时发现、处理可疑交易信息及风险事件。
  第三十四条 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应当评估业务相关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采取与风险水平相适应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五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建立特约商户风险评级制度,综合考虑特约商户的区域和行业特征、经营规模、财务和资信状况等因素,对特约商户进行风险评级。
  第三十六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结合特约商户风险等级及交易类型等因素,设置或与其约定单笔及日累计交易限额。
  第三十七条 银行、支付机构对风险等级较高的特约商户,应通过强化交易监测、建立特约商户风险准备金、延迟清算等风险管理措施,防范交易风险。
  第三十八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建立特约商户检查、评估制度,根据特约商户的风险等级,制定不同的检查、评估频率和方式,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三十九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灾难备份系统,确保条码支付业务的连续性和业务系统安全运行。
  第四十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能够有效识别本机构发行的客户端程序和特约商户受理终端,能够确保条码生成和识读过程的安全性。
  第四十一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确保客户身份或账户信息安全,防止泄露,并根据收付款不同业务场景设置条码有效性和使用次数。
  第四十二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建立条码支付交易风险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可疑交易,并采取阻断交易、联系客户核实交易等方式防范交易风险。
  第四十三条 银行、支付机构发现特约商户发生疑似套现、洗钱、恐怖融资、欺诈、留存或泄露账户信息等风险事件的,应对特约商户采取延迟资金结算、暂停交易、冻结账户等措施,并承担因未采取措施导致的风险损失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四十四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持续完善客户服务体系,及时受理和解决条码支付业务中的客户咨询、查询和投诉等问题,自觉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充分披露条码支付业务产品类型、办理流程、操作规程、收费标准等信息,明确业务风险点及相关责任承担机制、风险损失赔付方式及操作方式。
  第四十六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开展对客户的条码支付安全教育,提升其风险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四十七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清算机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其条码支付特约商户风险信息。
  银行、支付机构或其外包服务机构、条码支付特约商户发生涉嫌重大支付违法犯罪案件或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采取自定义符号、图形、图像等作为信息载体传递交易信息用于支付服务的,参照本规范进行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相关用语含义如下:
  移动终端,指客户使用的、具有移动通讯功能,用于展示或识读条码,完成支付的终端设备。如手机、平板电脑等。
  特约商户受理终端,指具有条码展示或识读等功能,参与条码支付完成销售收款的特约商户端专用设备。包括具有条码展示功能的显码设备;识读条码并且向后台系统发起支付指令的专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带扫码装置的收银系统、销售点终端(POS)、自助终端等。
  支付敏感信息,是指一旦遭到泄露或修改,会对标识的信息主体的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造成危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密码、银行卡密码、验证码、卡片有效期、生物特征以及未获客户授权的金融信息。
  第五十条 本规范自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杨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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